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2-07-11

在当今社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发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以下是小编收藏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凡涉及金额的责任事故,按其涉及金额作如下划分:

(1)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为轻微责任事故;

(2)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事故;

(3)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为重大责任事故;

(4)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3、凡不涉及财产金额,或涉及财产金额不大,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综合考虑事件本身的大小、情节、动机、恶劣程度、对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损害程度等方面因素,对责任事故的性质和等级进行认定后做出判定。

第四节责任范围及解释

1、过错追究责任是内部管理机制,最高追究层面至集团总经理。

2、过错追究分为直接损失责任追究和管理责任追究。

3、直接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各级管理者在具体过错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涉及各个管理阶层。直接损失责任根据责任轻重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连带责任。

4、全部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即100%的责任;

5、主要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对事故承担主要的责任,即70%的责任;

6、次要责任:对事故承担次要的、间接的责任,即30%的责任。

7、连带责任:指部门内部人员及关联部门岗位的协作责任,即10%的

责任。比如监督责任、协调责任等,目的是强调团队的协作性和集体荣誉感。

8、管理责任:指管理者对下属出现工作失误,应承担的日常工作指导培养不足、管理不善的责任。该责任追究不涉及普通员工层面。

9、仲裁委员会负责根据各责任人所承担责任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对其在责任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

第五节组织机构

1、集团设立事故仲裁小组,实施过错追究责任。

2、仲裁小组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和相关部门组成,直接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具体成员: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专员、集团首席法律顾问、相关部门领导。

3、事故仲裁小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领导应予以回避。

第六节对责任事故的处理

1、出现轻微和一般的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原则上应追究其直接领导的领导责任;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应追究其直接领导的领导责任;

3、出现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其直接领导的领导责任外,原则上应追究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4、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部门(公司),应追究部门(公

司)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5、处罚细则如下:

轻微责任事故:罚款500——1,000元;

一般责任事故:罚款1,000——5,000元;

重大责任事故:罚款5,000——10,000元;

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视情况不同由听证会决定。

以上处罚金额是对一次责任事故的罚款总额,视责任轻重在各责任人之间进行分摊。

第七节对责任事故处理的管理

1、董事会办公室建立《责任事故登记处理表》、《责任事故申诉表》。

2、凡发生责任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必须对责任人和有关情节进行核实,据实纪录在《责任事故登记处理表》,由仲裁小组审核后报告总经理和董事会。重大和特别责任事故纪录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3、发生责任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及时(事故发生当天)向其部门负责人报告。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配合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主动报告、积极配合者根据事故性质可以减轻处罚。对责任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者,还是间接责任者,都构成新的重大责任事故,将从重处罚。

4、一般责任事故以上的责任事故应召开听证会,目的是对责任事故的情况进行核实,对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并决定相应的处罚金额。

5、听证会应由仲裁小组组织召开,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员工列席,责任人及其责任领导应在听证会上就责任事故事实作陈述发言。

6、对事故的处理结果,仲裁小组应上报董事会审批。

7、当事人对听证会处理结果不满意,应允许当事人进行申诉。申诉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理由形成书面意见交仲裁小组,由仲裁小组做出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即发文执行。

第八节附则

1、本制度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八条 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含义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政府部门对工作人员和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除行政执法过错以外的工作过错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省、市《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对象

凡在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对象。

三、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的范围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

(2)在执行公务员,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

(3)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6)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四、 对工作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局机关工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按以下规定进行追究。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局党组将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7)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 保证措施

推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原则性强、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涵盖的内容多,为真正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组织领导。局成立工作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薛铁民同志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纪检组长王继成同志为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监察室主任刘跃文、人教科长孙海平、局办公室主任赵新平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直属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党政领导要亲自抓,为推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提供组织保证。

(二)加强学习,提高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水平。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要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一方面,对学习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评比,人人做到有读书笔记、防止走过场。组织大家重点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提高法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另一方面,鼓励全局工作人员自学文化基础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增强锐意开拓、攻坚克难、创新超前意识,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能力。

(三)进一步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一是各部门要熟记规章制度的内容,研究落实办法,加大落实力度,尽量避免工作中出错误、出纰漏。二是由公开办负责,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每季组织一次检查,表扬先进,激励后进,使更多的科室、单位加

入到先进行列。三是及时修改完善已有的规章制度,彻底解决工作过程中职责不清、职权不明的问题,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言行的标准和依据。把落实规章制度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变为我们的自觉行动。

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二

第四篇: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有过错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过错行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执业规定,故意或过失作出不真实或不准确司法鉴定意见的行为。

过错行为由省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调查取证或委托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的;

(二)受理不属于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或超越本机构专业技术水平的案件的;

(三)内部工作人员指使或授意司法鉴定人做出不真实或不准确鉴定意见的;

(四)内部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泄露有关鉴定资料的;

(五)内部工作人员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六)内部工作人员授意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故意或过失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的;

(二)鉴定意见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适用标准不当导致鉴定意见错误的;

(五)应进行现场勘察、检验而未进行的;

(六)采集的数据、资料失实,导致鉴定意见明显错误的;

(七)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八)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九)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法建议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司法鉴定资格。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因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返还鉴定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二条 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书面通知其本人及所在机构。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复议,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 1

人做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过错责任划分:

1、教育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3、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

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八、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3、限期改正。

4、取消当评优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6、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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