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活动监督

2022-08-06

第一篇:刑事审判活动监督

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的思考

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杜 刚

刑事审判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当前在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主观、客观原因,影响和制约了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结合近年来我市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一些思考,认为要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就要透彻的分析制约监督的原因,抓住根源,从立法和体制改进上来加强监督。

一、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内容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专门的法律监督,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以出席法庭、庭外调查、列席审判委员会、审查判决和裁定等途径,以提出抗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意见、追究违法者责任等方法进行监督纠正。其法律依据是基于我国宪法第129—133条、第135条为检察机关的定位和刑事诉讼法第8条、第169条和第五章(第203—207条)对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权的法律规定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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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依据。

二、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现实困境分析及原因

我认为,在现实办案当中,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目前监督的途径主要是出席法庭、庭外调查、审查判决和裁定;监督最有效也最有力的手段主要是提出抗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意见。近三年来我市开展审判监督活动的情况如下:对法院量刑不当提出抗诉15件19人,改判5件5人,维持原判10件14人;提请省院抗诉或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18件20人,改判4件4人,维持原判3件4人,未结案11件12人;发检察建议58份,回复58份;发纠正违法通知书38份,采纳38份①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分析以上数据可以发现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采纳率不到30%,而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则采纳较高,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之前,一般相互都知情或需要相互沟通。由此可以说明:就判决不正确的案件本身而言,依法抗诉效果不佳;即使是省院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效果也不是很好,而且结案时间很长;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虽然效果较好,但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如:实体认定或判决不当等,则很少能够以建议或通知书来进行监督。

针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在具体案件中的现实操作,我们分析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困境:一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审判监督缺乏刚性规定。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具体开展监督法定条件和必要保障手段。如:—2—

抗诉条件“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的规定,究竟什么算轻判或重判,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明显不当可达到抗诉标准,这些并没有具体尺度规定。又如:对抗诉案件实行同级抗诉后交由原审下级法院审理,而使改判艰难;而对审判中不合法的行为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则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其采纳与否在乎检法两院办案人的沟通和理解,使法律变成了人为的互动性操作,没有硬性的监督条款。二是现有管理制度对审判监督的现实遏制。就同一案件而言,在发回重审程序中是在同一法院改判,这就使得改变认知和改判,相对困难。如果在上级法院审理,则会出现以下情况:由于目前我国法院管理制度上下级属监督关系,但实质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决享有的绝对否决权和对下级法院院长任命的提名权,在现实上是一种有力的领导权力,鉴于此下级法院对一些疑难案件的判决几乎是100%的征求了上级院的意见而作出,就此在上下级之间已达成一致,要改判也是难以实现。三是不同的环境对办案人员改判案件形成现实制约。对大部分抗诉案件来说,其主要症结在于对法律和证据的认识问题,基于法、检两家的部门利益不同或法官、检察官的观念和素质的不同,造成对法律和证据的采信及认定很难实现认识一致。由此,我们可以想见在一个案件中法检双方因认识不同,造成公诉和判决结果不同,而现实的审判监督制度又规定案件的改判最终还是由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来改变,除非是案件证据发生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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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否则就原有证据改变认识实现改判几近于零。四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少或列席时意见不被审委会采纳,造成审判监督的事前监督无力。虽然2010年两高就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如列席程序的启动、列席的任务和基本职责、检察长可否委托副检察长列席等,实践中检、法两院的配合机制也不健全,在具体操作当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并未发挥其应用的作用。五是目前法律规定的监督有滞后性,使庭审监督形式化。如规定在庭审活动中,发现审判程序有违法时,由公诉人在休庭后建议纠正或及时向检察长汇报。而对当庭出现的问题无法直接监督,这样在实践中使庭审监督流于形式。

三、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的思考

针对以上困境的分析,笔者就如何强化刑事审判监督作了一些思考:

(一)两高应当对有关司法解释的完善。一是对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监督权,监督什么,如何监督,进行具体、详实的法律规定。二是对刑法中所有的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情形,由人大常委会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做出司法解释,以防止理解和适用上的错误。三是对刑法中的量刑幅度尽可能的规范化,尽量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量刑成为法院的专项权力,但同时法院在2011年将—4—

开展量刑规范化建设,这说明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不等于任意裁量,需要有适当制约。相对应的应当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使量刑由“暗”转“明”,使刑事审判过程透明化,但同时检察机关内部也要注重对量刑建议的规范化建设,从而体现“公平正义”主题。

(三)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抗诉行为。一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48条列举的几种提出抗诉情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化,制定比较具体刑事抗诉规则,使检察机关在具体的案件审查中能够有理、有力的进行监督。二是将公诉权与刑事审判监督权分离行使。避免法官因检察官的“运动员”兼“裁判员”身份而产生回避或不愿接受监督的心理。同时把公诉人和法律监督人员分离,也有利用公诉人既要出庭公诉又要进行法律监督职能,兼顾不暇,造成对庭审法律监督的弱化,使刑事审判监督人员,真正发挥监督职能。

(四)应当进一步加强检察权,并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处分权。监督的最有效手段就是权力相互制约。因此,检察机关首先,应当加大司法改革力度,构建垂直化领导体系,对检察权进行加强,才能用检察权来制约审判权。其次,针对法院不接受检察建议,不纠正违法行为时,没有处分权是审判监督不利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当增设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监督的处分权,也就是检察机关应当享有检查权、建议处罚权、处罚权等其他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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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使检察机关有一定地硬性措施,保障监督落到实处,从而确保审判监督的实际效果。

(五)引入中间人进行重审或建立听证制度,保障法律的准确实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关于上诉法院的设置,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上诉法院这种方式,规定抗诉或上诉案件有第三方法院进行重审。也可以在人大和政协建立专门的上诉或抗诉案件听证委员会,专门在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时进行听证,在上诉或抗诉案件作出判决前必须由听证委员会进行表决,从而对上诉或抗诉案件中间监督,这样即加强了对上述案件的监督,也更

加公平的保障了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公正、公平。

总之,刑事审判监督的改进和完善,还需要不懈的努力,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和全面的调查研究,需要多方的合作,才能真正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刑事审判监督机制,从而推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不断和谐化、完善化,最终确保审判监督的公正、公平、有效、合理。

联系人: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杜刚

联系电话:0936-84196101383069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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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浅析如何完善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内容摘要】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是对审判机关错误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救济手段,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些问题,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时候甚至影响到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因此,本文期望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明确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事由、改革人民法院启动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完善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最终实现发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

【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缺陷与弊端完善

一、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立法上的缺陷

1、根据有错必纠原则确定的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必须“确有错误”这一规定不科学

2、对重新审理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

3、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不当

4、应当重新审判的范围规定不全面

5、重新审理的方式规定不科学

6、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上诉、发回重审的归口问题没有明确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的弊端

1、立案渠道不规范

2、开庭审理十分困难

3、审判监督案件重新审理与审判委员会关系不明确,实际操作不规范

4、多被告共同犯罪案件和死刑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十分困难

5、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重审的刑事自诉审判监督案件,侵犯了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处分权

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缺陷与弊端的原因

1、两审终审制是申诉泛滥的根本原因。首先,由于地方保护、司法不独立等诸多因

素的存在,老百姓在当地是很难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的。于是当事人只好到外面、到更高一级的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其次,有的法院不好好利用二审,而是随便作出一个生效判决,老百姓不服,当然会申诉。第三,各审级不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也是产生无限申诉的重要原因

2、法官的素质问题、司法质量低

3、错案追究制也是当前审判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4、社会期望值不合理也是产生问题的原因。当前司法活动由于受到各方面不切实际的渲染,因此,公众对司法的期望值与司法现实情况产生矛盾;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活动本身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司法中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公众对司法产生了不信任感。

四、完善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几点建议

1、从整体模式方面,应将现行审判监督程序改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归根结底,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属于带有较强行政色彩的救济程序。要改变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再审申请制度,使得任何再审的提起建立在“诉”的存在和提出的前提下。根据“无利益则无诉讼”的原则,法院显然不应成为诉讼的发起者,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检察机关和原审被告人双方才是真正的当事者。由此,未经检察机关或原审被告人提出再审申请,法院绝不能主动或者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而只能被动的接受并审查控辩双方提出的再审申与此同时,在提出再审申请方面,检察机关与原审被告人应拥有大体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考虑到检察机关对未生效的裁判的抗诉与当事人的上诉在引发第二审程序方面具有相同的诉讼效果,因此,为了将再审真正纳入诉讼的轨道,立法者应终止检察机关再审抗诉的特殊地位,使抗诉与申诉在引发再审程序方面具有完全平等的效果。

2、应将再审明确区分为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作此区分的主要目的是使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受到更多、更严的限制。1)在提起的理由上,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应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事后发现新事实和新证据的发现应成为这种再审提起的主要理由。2)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应有追诉次数

和追诉时效的明确限制。一般情况下,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一经提起,法院经过再审无论作出怎样的裁判,检察机关都不能再就同一案件重新提出再审。同时,这种再审申请的时效应短于刑法确立的犯罪追诉时效,应从犯罪发生后立即计算,而不应因刑事诉讼的发动而终止。由此,申请再审的有效期间应为有关犯罪发生后其时效的余数。相反,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在提起上则可以不受任何时效和次数的限制。

3、应对再审的申请理由作出重新确定。应将刑事诉讼法就当事人申诉所规定的四项理由连同法院、检察机关据以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确有错误”理由,全部予以废弃,根据再审是否对原审被告人有利来确定申请再审的理由。具体设想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只能依据以下理由提出:1)原审法官、陪审员在制作原审裁判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其它职务上犯罪行为的;2)原审案件的主要证人、鉴定人有严重的伪证行为的;3)作为原审裁判主要依据的书证、物证被发现属于伪造或变造的,等等。

4、接受再审申请的法院应为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除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以外,其他任何生效裁判一旦被发现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再审理由,再审应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负责受理。

5、接受再审的法院应以诉讼方式对此申请进行审查。为避免再审程序启动上的任意性和随机化,法院接受的无论是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还是当事人提出的申诉,都应在控辩双方的同时参与下,举行听证程序,并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开始再审的裁定。

6、在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可以实行“一审终审制”。首先,实行“一审终审制”使再审这一特别程序区别于普通程序,体现其特殊性。其次,实行“一审终审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可以缩短诉讼周期,从而可以尽快实现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国家司法活动的有效性。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以现有的司法资源实现最佳的诉讼效益。最后,审判监督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亦能保证程序与结果公正。适用再审程序的案件都经过了普通程序的严格审理,而且再审案件在提起之前也都经过了谨慎的研究、审查,所以经过再审的案件一般都得到正确的处理。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是我们搞好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审判监督程序是最终的司法救济,应当是最能体现公正与效率。我们应当处理好纠正错案与维护裁判效力的稳定性、权威性的关系,对现有的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进和完善,改变“终审不终”、“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被动局面,坚持公正与高效,依法维护终审权的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陈卫东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樊崇义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陈瑞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人民法院改革理论与实践》梁宝俭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2001年第1卷、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

《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法学》2001年第4期

《刑事再审制度改进与完善探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

第三篇:审判监督年 活动实施细则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永宁县人民法院文件

永法发〔2012〕21号

永宁县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年”活动实施细则

本院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和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我院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永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按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监督年”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部署和要求,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区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区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高院确定的“12357”工作思路,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审判监督提质量、增效率、见效果,确保各项工作新发展、新提速、新成效,努力实现队伍素质整体新提高、法院工作整体新发展、法院形象整体新转变的“三新”目标,争当全区法院科学发展排头兵,为推动永宁县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保障“审判监督年”活动取得实效,特成立永宁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年”活动领导小组,院长梁忠新任组长,副院长郭冬林、王定国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庭,安金虎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上级法院之间的联系及日常工作。

三、工作目标及任务

要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和平台,深入研究和正确把握审判监督工作的发展规律,着力推进审判监督理念、体制、机制、方式创新,不断丰富和创新审判监督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在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完善和统一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规则、改善审判监督工作环境上不断创新,探索更加科学的监督程序,建立和完善对审判工作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加大工作落实力度,

建立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监督管理体系,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强化内控机制,加强内部横向监督职能。

1、建立立案疏导机制,完善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渠道。进一步完善立案窗口建设,确保立案窗口相关职能的充分有效发挥,积极推进诉前调解、速裁调解、三调联动工作,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举措,确保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促进社会和解。

责任领导:郭冬林、王定国

责任单位:立案庭、望远法庭、李俊法庭、杨和法庭 责 任 人:夏

军、江新科、康宏伟、曹忠

2、强化审判流程管理机制,确保案件全程监控。继续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充分运用法院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节点控制,强化动态监管,细化各个环节的审限要求,严格审限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加大催办、督办工作力度及监督工作,有效防止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责任领导:郭冬林、王定国

责任单位:立案庭、审监庭、办公室 责 任 人:夏

军、安金虎、周建新

3、完善合议庭议事规则,有效发挥合议庭内部的监督功能。完善合议庭职责,健全、完善对合议庭成员的考核,强化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心,确保合议庭成员之间相互监督作用的发挥,促使合议庭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合议庭工作质效。

责任领导:郭冬林、王定国

责任单位:审监庭 责 任 人:安金虎

4、规范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提高审判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功能。修订、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规范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加大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工作力度,确保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有影响案件的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提高审判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案件研判质量。

责任领导:梁忠新 责任单位:政工科 责 任 人:隋学红

5、完善院、庭长监督指导办案职能,明确院、庭长与审判人员的职责权限。落实“一岗双责”目标管理,实行院、庭长层级把关负责制,加强院、庭长对案件流程、定案把关、裁判文书签发、审判质效管理、法官绩效评定等方面的管理职责,落实院领导担任审判长主审案件制度,加强院、庭长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管力度。

责任领导:郭冬林、王定国 责任单位:各部门 责 任 人:各部门负责人

6、强化院、庭长的法定监督职权,拓宽纠错发现渠道。建立案前预警、案中督导、案后妥善处置工作机制,强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院长作为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强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意识、监督意识,确保及时、准确、依法纠正工作差

错,严防错案发生。

责任领导:院党组 责任单位:审监庭 责 任 人:安金虎

7、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机制,探索审判、执行效果评估的方式方法。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以及可能引发重大涉诉信访的案件,从立案审查开始就作为重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在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强化节点监控,做好请示、汇报工作,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主动寻求最佳纠纷解决及执行方案,力争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领导:郭冬林、王定国

责任单位:立案庭、各业务庭(局)、审监庭 责 任 人:相关部门负责人

8、完善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机制。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积极推进执行权优化配置和科学运行,建立和完善执行合议制、执行公开听证制、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权制衡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完善评估、拍卖、查封、扣押等执行手段的规范化运作。

责任领导:郭冬林 责任单位:执行局 责 任 人:马少军

9、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庭的职能作用,强化监督管理。以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选评、重点案件管理等为抓手,以审判纪律规定、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等为保障,建立健全审判、执行监督管理机制,加大预防、监督、评查力度,加强分析、通报、纠错工作,提高审判质效。

责任领导:王定国 责任单位:审监庭 责 任 人:安金虎

10、扎实开展发回改判案件评查工作。重点针对法律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判结果、执行行为等五种类型差错开展评查。发该案件评查结果在全院通报,找出问题原因,提出解决问题措施,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对差错案件的责任人员视情况进行离岗培训、调离审执岗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形式的问责,使全院审判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

责任领导:王定国 责任单位:审监庭 责 任 人:安金虎

11、充分发挥立案信访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信访案件责任倒查制度,研究造成当事人上访缠诉的原因,与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责任领导:郭冬林 责任单位:立案庭

责 任 人:夏

12、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对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建立廉洁司法评价机制,规范执法档案管理,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建立审判活动的有效“隔离带”,推进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大力开展廉洁司法监督员工作,落实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法官司法行为。

责任领导:梁忠新 责任单位:纪检组 责 任 人:王定国

(二)重视外部监督,完善接受外部监督机制。

13、认真接受人大监督。对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完善与人大代表的联络机制,拓宽联络和沟通渠道,创新与代表、委员的联络方式,形成便于监督、及时监督、有效监督的综合机制,确保监督落实到位。积极开展向人大代表寄送工作简报、工作总结等活动,深入到乡镇,通报我院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整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督办案件,认真听取监督建议意见,依法积极作出回应,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责任领导:梁忠新、郭冬林、王定国 责任单位:各部门

责 任 人:各部门负责人

14、主动接受政协监督。通过定期、不定期邀请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观摩庭审、座谈交流等,认真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沟通、联系工作常态化,促进法院工作优质高效。

责任领导:郭冬林、王定国 责任单位:各部门 责 任 人:各部门负责人

15、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与检察机关的业务沟通与交流,落实和规范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探索建立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认识,正确对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建议再审案件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检察建议,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责任领导:郭冬林、王定国 责任单位:各业务部门 责 任 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

16、主动接受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认真落实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积极完成上级法院交给的工作任务,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对发回和改判案件评查后,主动向中院反馈意见和建议,为中院对下监督指导提供参考,实现两级法院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增强监督指导的实效。

责任领导:郭冬林、王定国 责任单位:各部门

责 任 人:各部门负责人

17、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完善接受社会、新闻媒体监督的长效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制定加强和规范新型网络媒体宣传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舆情分析研判工作机制。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及时沟通协调,避免造成负面效应。安排专人负责浏览互联网工作,及时发现线索,及时解决问题,及时进行反馈。专人负责整理审判监督举报电话、举报箱举报信息,以便人民群众随时对法官干警的审判执行、司法礼仪和纪律作风等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责任领导:梁忠新、郭冬林、王定国

责任单位:纪检组、立案庭、政工科、办公室 责 任 人:夏

军、隋学红、周建新

18、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积极推进庭审直播工作,扎实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进一步推进“法官六进”工作,继续完善法院公开举措,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法院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进一步加大民意沟通工作力度,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了解法院、监督法院提供方便。

责任领导:郭冬林 责任单位:各部门 责 任 人:各部门负责人

19、做好自治区高级法院和银川市中院在审判监督年活动中部

署的其他工作。

责任领导:梁忠新、郭冬林、王定国 责任单位:各部门 责 任 人:各部门负责人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3月)。3月底,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全区、全市法院院长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制定我院开展“审判监督年”活动的实施细则,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二)机制完善阶段(3月—4月)。根据“审判监督年”活动提出的目标要求,对照工作标准,查找自身差距,认真查摆工作中存在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不到位、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同时,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找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照要求,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不断加以整改完善。

(三)深化落实阶段(4月—11月)。各责任部门要认真扎实进行整改,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健全完善机制、拾遗补缺,努力提高审判监督管理水平,保障审判质量和效率。对工作不落实、敷衍塞责的部门,院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落实情况将纳入年终考核。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2年12月)。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活动提出的目标要求,认真检查机制创新、审判管理等各项工作是否有推进,

是否取得明显成效,扎实做好自检自查工作。院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指导检查,注意总结挖掘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认真做好总结工作,确保我院顺利通过上级法院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部署。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审判监督工作提升到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高度,提升到使党和人民群众充分理解法院工作的高度,提升到关系全院发展大局的高度来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认真落实,确保“审判监督年”活动顺利有序进行,确保活动效果落到实处。

(二)统筹兼顾,相互促进。要将“审判监督年”活动与正在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以及“营造公平正义司法为民法制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上台阶创一流,争当全区法院科学发展排头兵”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以高水平、高质量的审判监督管理工作来保障和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

(三)加强督导,注重协调。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注重上下级法院、本院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情况沟通和信息利用,把“审判监督年”活动与审判管理活动的相关内容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四)注重实效,促进工作。院“审判管理年”活动小组要注意总结好的做法,注重挖掘有一定影响力的审判管理成功经验,努力形成较为科学完备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力争产生一批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

(五)加强宣传,扩大效果。要及时总结审判管理工作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做好“审判管理年”活动的宣传工作,及时宣传法院的新气象和广大干警精神风貌的新变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扩大永宁法院工作的社会影响。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审判监督年 主题活动 实施方案

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委政法委,

本院各院长

共印20份

第四篇:刑事审判提纲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刑事审判实务

刑事审判提纲

(刑事审判实务课程作业)

指导老师:韦波 一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由书记员完成:(宣布法庭纪律、核查当事人身份)

书记员李超的工作任务:(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3、宣读法庭规则。

4、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5、全体人员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6、(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二、开庭阶段

审判长赵蕾宣布开庭: 1.京华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包书波被控故意伤害一案,现予公开开庭审理。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包书波到庭。(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此案中介于案情,对被告人包书波不适用械具。

2.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3)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3.被害人到庭的,亦应由审判长先查明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本案被害人死亡,可以针对其相关事项询问被害人家属)。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包书波的代理人的名字、工作单位。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人和原告人的身份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本案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刘秀,应当查明其身份)。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刑事审判实务

法公开(或不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审理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包书波故意杀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刘秀诉包书波民事赔偿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春晓、审判员钟伟筑成合议庭,书记员李超担任本案的记录。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吴昊、周志勇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9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3)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5)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赵蕾: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及理由。(如要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宣布休庭,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注意,如果,有多名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应分别询问)

审判长赵蕾: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及宣判。

审判长赵蕾: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公诉人无意见之后)

审判长赵蕾:请鉴定人退庭到休息室听候通知。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三、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应注意如下内容: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刑事审判实务

1、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2、审判长赵蕾要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听取被告人意见,

3、公诉机关可以就案件相关事实及证据向被告人发问。(目的在于调查清楚案件的事实)

4、控辩双方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此举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

(1)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2)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3)被告人的身份(特殊情况下可按其自报认定);

(4)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共同被告人的责任分担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6)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情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给被害人造成损害,被害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无过错以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9)其他有关罪与非罪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5、审判人员应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事实有无异议,公诉人可以就异议部分进行讯问被告人。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犯有指控的罪行的,应充分听取其否认的根据和理由,但不能轻信,应着重于其他证据的证明。

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具体事实、情节向被告人发问或互相发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但对控辩双方讯问、发问、陈述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讯问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长应当制止(包括诱导性的询问)。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发问内容无关或方式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7、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时,随时可以向被告人讯问,也可以向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8、经审判长允许可以宣证人、鉴定人员到庭作证、宣读鉴定笔录(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并指令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向证人发问,应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另一方在对方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后,要求传唤方可以提出发问,另一方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发问)。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刑事审判实务

9、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人员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可以不说明理由)。(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分别进行,发问、询问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10、对于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可以进行辩论。

注意(突发情况的方法)

1、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理由。合议庭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开庭。

2、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要求撤回起诉,或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准许。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在法定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的,法庭将以撤诉结案。

最后审判长赵蕾可以宣布:(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清后)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四、法庭辩论阶段

注意(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1、辩论的顺序应先控后辩,再互相辩论。多名被告人的,可逐个进行,但应允许其他被告人、辩护人穿插发言,多轮交锋。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查清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辩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意见或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包书波:陈述。

审判长赵蕾: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本合议庭将在认真评议后,择日宣判。请控辩双方将当庭质证的证据提交法庭。法警,讲被告人带下(敲法槌)。

五、评议、宣告判决阶段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刑事审判实务

(合议庭修听后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惊醒评议,6天后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内继续开庭)

(书记员就位)

书记员李超:请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入庭.(人员就位后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赵蕾入庭(敲法槌)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包书波到庭,然后宣布判决。

最后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上诉权)

0938120102

学生;徐鹏鹏

法学091

第五篇:我国刑事审判程序

法庭调查主要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具体程序包括: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发问当事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2)发问被告人。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以后向被告人发问。

(3)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特别关注:

1.审判长对于控诉和辩护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2.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且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4)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4.出示、核实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公诉人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

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据,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1)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①未成年人;②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③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④有其他原因的。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

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前,应当在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

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特别关注: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①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 ②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③不得威胁证人;④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的讯问、发问或者询问。

特别关注:审判长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

(2)出示、宣读证据

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公诉人应当按其开庭前向人民法院送交的证据目录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其它证据,应当当庭宣读。 特别关注: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作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5.调取新证据。

(1)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特别关注:

1.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2)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3)人民法院可以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4)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

三日内移交。

特别关注: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检察院应当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如果发现该证言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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