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2022-09-11

第一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毕节市七星关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办法》、《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司法协管、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福利院、养老院、公共卫生服务等机构公益性岗位;在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护林、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包括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四)其他政府需要特殊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七星关区非农业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一)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二)“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失业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人就业的家庭;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人员;

(五)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人员;

(六)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七)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招聘手续和录用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

(一)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管理。用人单位要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以上,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和就业登记手续。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惩办法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予以清退。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一)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工资由各用人单位发放后,再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对各类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七、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及拨付

(一)用人单位可按月或按季度持以下书面材料向区人社局提出拨付补贴的申请: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银行代发工资发放清册;

3、单位内部结算票据。

(二)用人单位按月向区人社局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情况,并按时申报所有在岗人员的岗位补贴,提供资料不完整的,不拨付补贴资金。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发现并经查实,停发公益性岗位补贴,并由用人单位追回已拨金额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监督

(一)区人社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岗位开发业务指导和岗位使用、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岗位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椐。

(四)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区人社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

九、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区人社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超过3年的;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3、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6、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7、有违法行为的。

十、工作要求

(一)坚持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出现问题追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收回公益性岗位。

(二)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七星关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西冲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西冲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安置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事和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条、全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年终考核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提供考核依据。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同时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制订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备案。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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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单位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由单位写出说明,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轮班、值班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签到时间。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三)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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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请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西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保田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镇、县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适用于本办法。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及社区组织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岗位。

第三条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公安、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和配合。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主要范围:

(一)协助政府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开发的岗位,如社会保障协理、就业服务协理、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等。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开发的岗位,如车辆看管、书报和电话亭服务、公而管理、社区邮政和电信服务等社会公益性岗位。

(三)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招编制外人员的后勤服务岗位,如保安、保洁、驾驶等。

(四)社区开发的服务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如社区保洁、保安、残疾人服务等。

(五)政府开发的其它适合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岗位。 第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主要范围为登记失业人员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女40至55周岁,男50至60周岁内人员;

(二)已领取《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人员;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

(四)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因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人员;

(六)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七)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原则,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填写《贵阳镇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提出认定申请。

(二)核实。镇劳保所对受理的公益性岗位情况应进行核实后汇总上报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开向社会招聘,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在招聘时,由用人单位提出具体用工条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相应的劳保所办理招聘登记手续,并通过劳保所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录用条件、岗位的管理考核办法等)。

第十条根据本地人口情况、就业状况等储备不低于本地已安置公益性岗位总量的10%,并保持动态平衡,确保实施岗位援助。

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用人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空岗情况按分级管理权限报镇、劳保所备案。

第十二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岗位援助等服务后仍不能实现就业的,使用公益性性岗位托底安置。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0%。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申领程序

(一)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持以下书面材料向镇劳保所提出申请:

1.《贵阳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贵阳镇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3.《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贵阳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 5.劳动合同或协议书;

第十六条对实行全日制工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可补贴给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负责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辖区劳动保障所负责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处理。

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托里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一、迟到、早退、脱岗、旷工

1、公益性岗位协理员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

2、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每日上午夏季9:30、冬季10:00,下午16:0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必须准时参加点名,中途外出需到办公室签外出登记表,下班时需到办公室签到;

3、无故不参加点名的一律按迟到处理,下班时不到所在办公室签到一律按早退处理,上班期间外出办事不签外出登记表的一律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4、迟到10分钟以内者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内者扣款15元,迟到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5、早退10分钟者扣款5元,早退20分钟者扣款15元,早退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6、无故脱岗20分钟者扣款10元,脱岗40分钟者扣款25元,脱岗6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外出未签《外出登记表》,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镇绩效办查岗时,站、所(办)社区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又说不出外出事由和去向的一律视为脱岗);

7、无故不请假、不到岗者、按旷工计算,旷工半天扣发一天半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以此类推,直至当月工资扣发完;

8.1 连续旷工五天或年内累计旷工十天者,年底考核按“不称职”对待,并扣发当月工资;

8.2 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8.3 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三十次的年底不得评“优”,并扣发月工资的50%;

二、事假

1、公益性岗位协理员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逐级审批,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1.1 一天以内事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持请假条到所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1.2 1一3天事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还需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意备案方可准假;

1.3 3天以上事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还需分管、主管领导批准的基础上,必需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持请假条到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2、事假者事假期满如还需续假,在本地的必须回单位履行请假手续,不在本地的必须以电话形式分别给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满次日,事假者必须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履行销假手续;

4.1 事假一月累计超过三天,不满五天的,扣发当月10%的工资;

4.2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五天,不满七天的,扣发当月20%的工资;

4.3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七天不满十五天的,扣发当月50%的工资;

4.4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十五天的扣发当月100%的工资,并且年底考核不得评优;

4.5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扣发60日的工资。

三、病假

1、凡请病假者必须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五天以上病假者,该证明书上须有院方院长签字)、住院单、检查单、发票等看病证明,方可视为病假;

2、凡因病请假者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切实因病重原因不能亲自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可由亲属代理或以电话形式分别给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请假。事后由本人携带疾病证明书、住院单、检查单、发票等看病证明书补办病假手续。

2.1 一天以内病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方可准假;

2.2 1一3天病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意后,方可准假;

2.3 3天以上病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还需分管、主管领导批准的基础上,必需报主要领导批准,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3、原则上检查、治疗、住院应在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医院,如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出具医院转院手续,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外地就医;

4、病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5.1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10天不满30天的扣发全年最后两月10%工资;

5.2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满60天的扣发全年最后两月30%的工资;

5.3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60天不满90天的扣发全年最后两月工资的50%,并且年低不得评优;

5.4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0天的扣发病假天数工资的100%。

四、婚假

1、婚假按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婚假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所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2、婚假按规定为三天,结婚地点不在单位所在地的,可给予路程假。实行晚婚的在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再增加十天,再婚的为三天;

3、晚婚是指汉族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为晚婚;

4、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给予婚假;

5、婚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6、婚假期满,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者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产假、陪护假

1、产假、陪护假按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方可准假;

2、按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晚育增加三十天,剖腹产再增加十五天(剖腹产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

3、晚育是指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

4、公益性岗位协理员配偶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十五天陪护假;

5、产假、陪护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6、产假、陪护假期满,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探亲假

1、探亲假按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探亲假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签

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1 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2 未婚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准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3 已婚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探望父母的,每三年准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4 探亲假原则上不分期使用,公益性岗位协理员的配偶,父母同住一地的,只享受探望父母或者配偶的一个探亲假,以时间上为准;

3、探亲假可给予路程假;

4、探亲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5、探亲假期满,原则上不予再续假,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者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丧假

1、丧假按照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丧假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

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因故不能请假的,可以先以电话形式履行请假手续,期满后补请假手续;

2、直系亲属亡故的可给予丧假七天,不在工作所在地的可给予路程假;

3、直系亲属包括配偶、配偶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4、丧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5、其他亲属亡故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6、丧假期满,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者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八、补假

1、补假是指公益性岗位协理员在婚假、探亲假、产假、陪护假、丧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假期未满即停止假期回单位上班的,后期给予一定的假期补助;

2、假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回单位上班的需到办公室填写相关表格,作为后期补假的依据;

3、补假必须经站所(办)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批准,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4、原则上补假一般在工作闲暇时。

第五篇: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臵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具体包括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农房建设技术服务指导、失地农民专项服务协理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具体包括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村(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具体包括乡村(社区)文化服务、乡村(社区)文化室管理、乡村(社区)文化宣传、乡村(社区)科技服务、乡村(社区)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具体包括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其他。具体包括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等,以及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臵的对象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援助卡》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三)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六)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七)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公益性岗位的申报、核实、认定和备案

本《办法》所列的九类公益性岗位,按照属地管辖或分级管辖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向所在的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具体申报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的公益性岗位及时核实、认定和汇总后,按季向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并将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信息输入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聘用。招聘工作由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增公益性岗位在招聘前,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具体用工条件,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招聘,办理招聘登记手续,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聘用条件等。

(二)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可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报名,也可由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报名,并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经考核,由用人单位按照择优聘用原则公示一周后聘用。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

(一)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除提供岗位补贴外,应给予其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臵的就业人员,要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劳动合同期满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续聘

合同期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合同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的,由各用人单位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解除劳动关系。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经用人单位考核两次以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直接辞退,并解除劳动关系。

六、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层劳动保障协管员按黔府办发(2009)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和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就业专项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七、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户等凭证材料,经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所需资金按季拨付到用人单位的账户上,用人单位按月通过商业银行统一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开设的工资账户上。公益性岗位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最长调整至退休。

八、公益性岗位的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

(一)空岗申报及岗位调整。

各用人单位及岗位调整如出现空岗,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情况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重新组织招聘补员。

(二)统一调配。

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统一调配工作。各市(州、地)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指导,要按照本地区就业资金的规模及所辖各县(市、区、特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每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数量和具体分布,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下达给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不突破下达公益性岗位总数的前提条件下,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各地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制度,实行托底安臵。要按照各地人口状况、就业状况等储备不低于本地已安臵公益性岗位总量的10%,保持动态平衡。

九、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安排、考核、考勤、服装、袖标、工作牌、劳动工具等由各用人单位负责。

(一)由各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二)各用人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招收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内的,不得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街道(乡镇)进行档案备案管理,由各县(市、区、特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据。

(四)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记入就业责任考核内容。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把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结合就业专项资金的规模,合理有序地开发和设臵公益性岗位。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六)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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