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经验

2023-06-06

第一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经验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作者:来源:正气网日期:2007-6-24 12:28:01 【字号大中小】【我要打印】【关闭窗口】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宗教的教规教义。依法开展宗教活动,自觉地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坚决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积极开展友好、平等的对外交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严防境内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四、发扬爱国爱教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五、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小组成员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设组长、副组长、会计、出纳、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岗位。

六、宗教教职人员除参与民主管理外,还应负责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

七、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时事形势,宗教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定期召开教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本场所重大问题,建立民主决策的机制,防止搞个人崇拜和独断专横。

八、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负责对本场所的各项工作的实施,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积极为信教群众服务。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八条标准

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弘扬佛教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重视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阐释,引导汉传佛教积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二、知法守法。建立学习制度,组织僧众和信教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僧众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团结稳定。管理组织内部团结融洽,僧团和合无诤,与信教群众关系和睦。积极弘扬佛教和平、和谐、圆融的精神,增进人际关系和顺,促进社会和谐。

四、活动规范。佛事活动文明健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佛教教义教规,能够满足信教群众的基本宗教需求。

五、教风端正。僧众恪守戒律戒规、品德良好,注重宗教修持和僧才培养,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持守职份。

六、管理有序。寺院管理体制顺畅,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组织健全、廉洁公正,管理方式民主,管理措施得力。遵守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

七、整洁安全。寺院文明敬香,整洁卫生、清净庄严,有良好的佛教文化氛围。寺院建筑设施安全,文物保护、治安、消防和卫生防疫等措施到位。

八、服务社会。弘扬佛教慈悲济世精神,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卫生防疫制度

一、组织信教公民学习宣传卫生防疫常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防疫方针政策,做到“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控制疾病,预防为主”。

二、宗教活动场所内外应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性进行卫生大扫除。要有一名管理小组成员专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三、信教公民在场所内聚餐时,事前应对桌椅、灶台、餐具等进行保洁消毒,检查食品果蔬是否新鲜,防止霉烂、未熟食品上桌。有条件的主厨和帮厨人员要有卫生许可证,严禁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上灶台,保证信教公民的饮食安全。

四、宗教活动场所内如发生非典、流感、食物中毒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包括乡镇政府、卫生局、防疫站、民宗局、统战部)报告疫情,保留、封销现场(包括食品、防止疫情扩散)。

五、县宗教事务局及相关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对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限内设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将按规定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学 习 制 度

一、为了切实提高全寺僧尼居士的素质,必须自觉的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宗教法律法规,时事政策、教义教规、佛教文化知识的学习。

二、每周星期日管理组织集体学习,逢初

一、十五法师下午对信众讲经开示,全体僧尼居士除因事因病外,不得缺席,因其它原因可作调整时期。

三、集体安排学习由学习组正副组长召集组织,学习组长必须订出学习计划和本周学习内容,提前请好老师和法师,每季度法师、老师召开研究考试题目,对学习人员考试一次,以测验每个学员成绩。

四、对出家和年轻僧人,除坚持集体学习外,还要加强自修自学,以便尽快提高自身素质,成绩优异的僧人居士送各省报考佛教院校就读学习。

五、适当安排佛教校的法师和老师对僧众和居士讲经、授课。提高佛教徒的政治、佛学专业知识水平。更好的宣传政策,弘扬佛教文化。

治安消防安全制度

一、寺院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结合寺院实际情况,配合派出所治理本寺治安问题(包括接待、防火、防盗、夜间值班巡逻等)。

二、治安管理是寺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对邪教组织构成犯罪,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骗取财物,假冒宗教外衣造遥哄骗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件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禁到宗教活动场所酗酒、打架、斗殴、赌博、诅咒、诽谤,影响信教徒过宗教生活。

四、严禁到寺庙设摊算命、看相、打卦、卜问吉凶骗取钱财,参与邪教组织,散发邪教磁带、光碟、书刊等。

五、寺院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整改火灾隐患,接受消防工作调查,加强对一切电源、火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的物品管理,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六、寺庙是烧香、点烛容易发生火灾隐患单位,消防是寺院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寺庙要建立消防组织,有两人小组参加过消防培训,负责全寺消防工作,以保生命安全和寺庙财产安全。

七、消防器材配备有灭火器、水泵、蓄水池,消防输散通道输散人员有消防小组的执勤人员轮流式分散人员和预报警示,展开火灾扑救工作。

八、以上治安消防管理全寺共同遵守配合,如有毁犯,发现者,经寺院协商立即报送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处理。

第三篇: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法》和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 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行政领导。

第二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佛教的寺庵,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 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会所(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宗教院校 ,以及信教群众聚会的简易宗教活动点。

第五条 恢复开放原有的寺观教堂,设立简易宗教活动点,须向县以 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举办宗教培训班须向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开办宗教院校须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报。

上述申请经批准登记后,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批准的,不得 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 本规定颁布前,经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凡未 履行登记手续须向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培训班,需变更业经批准的登记内容的 ,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第八条 新建寺观教堂须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爱国宗教组织的指导下, 建立由宗教职业人员和宗教徒代表参加的管理机构,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维护国家主 权和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得进行违反社会 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接受文物、城镇规划、公安、园林部门的 指导,保护该场所的文物、建筑、设施、园林等,并做好治安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 改建、重建、扩建寺观教堂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 事务部门批准。

征用寺观教堂及所属碑、塔、墓、围墙、园林和庭院,应与拥有其产 权或使用权的宗教团体充分协商,并报省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寺观教堂的维修应报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条以上行为凡涉及文物、城镇规划、园林部门的,应按规定同时报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毁坏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寺观 教堂的管理机构和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在寺观教堂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行业岗点,或进行摆卖、展览等活动。

第十四条 在寺观教堂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须经市以上人民政府 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同时报文化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寺观教堂的经济收支,应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 财务制度,任何人不得将寺观教堂的收入占为己有。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放的寺观教堂,可以举办招待所、小卖部、饮食 部等社会服务业和经营农林牧副业,但必须按政府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宗教职业人员

第十七条 宗教职业人员是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女,基督教的 牧师、传道,佛教的和尚、尼姑,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 以及经县以上爱国宗教组织认可并报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其 他以宗教为职业的人员。

第十八条 佛、道教寺观应根据实际需要定员。属全国重点寺观的定 员人数,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寺观的定员人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在定员范围内调入人员须经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宗教职业人员和宗教院校毕业生,经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 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可由省、市爱国宗教组织根据需要调配到有关宗教 活动场所工作。

第二十条 宗教职业人员到省外主持宗教活动,须经省人民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同意;跨市、县的须经本市、县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到寺观教堂暂住的宗教职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临时户口。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其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进行反宗教和无神论宣 传。

第二十二篥 任何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进行求签、占卜、算 命、看相等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宗教职业人员可以 根据宗教习惯,在坟场、殡仪馆、医院及教徒家里为教徒举行必要的宗教 仪式。

第二十四条 除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外,任 何人不得在其他公共场所进行传教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宣传品。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学校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应由申请登记时经核定的宗 教职业人员主持和履行宗教职务;凡接待外来宗教职业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和讲道、讲经,须事先向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报。非宗教 职业人员不得履行宗教职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爱国宗教组织可以派出人员到其所属范围内的宗教 活动场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凡印制、出版宗教书刊、音像制品,须经市以上人民政 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按出版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宗教组织可以在本寺观教堂内出售和分送经批准印制的 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及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

第二十九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中的宗 教徒,可到我省内开放的寺观教堂过宗教生活,但必须遵守我国宪法、法 律和该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传教和散发宗教宣传品。

第三十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中的宗教 徒,在我国境内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给宗教活动场所的奉献、布施、乜贴、 可以接受。

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宗教团体 、宗教徒的捐赠,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 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 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 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而擅自新建寺观教堂或组织宗教活动的,由人 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不服从者,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 强制处理。

第四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我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和改进管理措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的要求,我乡于对全县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一次全面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乡有四处基督教堂,分别是五龙集教会,负责人樊次恩,活动时间为星期日;孟楼教会,负责人李妮旦,活动时间为星期六;西李黄庄教会,负责人黄国强,活动时间为星期

六、星期日;展庄胡庄教会,负责人刘国栋,活动时间为星期六。

二、管理现状

(一)场所自身管理情况

宗教活动开展情况:星期

六、星期日,一般有30-50人参加活动,如有大型活动,经提前通知,有上百人参加,其余活动处所根据信教群众的要求临时安排宗教生活。

(二)主管部门对宗教的管理情况

乡党委、乡政府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把宗教法律法规纳入乡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内容,纳入乡党委党校教学计划,纳入全乡“五五”普法范围。在强效机制之下,建立健

全乡、村、组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各村坚持“月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使乡责任落实到村、组,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乡政府始终把宗教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突出民主管理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着力寻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切入点,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守法、致富、奉献”活动,在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子。一是查漏补缺,全面完善,乡主要领导多次深入到活动处所,现场了解情况,与信众走访座谈,详细调查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积极组织信教群众开展“双五好”(五好宗教活动场所、五好宗教界人士)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二是主动深入信教群众,与信教群众及神职人员进行座谈,协助神职人员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引导与管理,信教群众爱国爱教的热情更加高涨;三是大力开展宗教工作“111”工程(在信教群众中培养务工人员100人,培养致富能手100名,培养种、养、加工大户100户,起带头致富的作用,走致富的路,使富民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四是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县民宗局积极介入,主动对接,从宗教活动场所最急需解决的情况入手,为宗教界人士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三、解决的办法和对策措施

1、积极联系协调,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维护权益。

2、与侵地村民联系,出示证据,协商解决。

3、及时报告事态发展状况,与民宗局、当地党委政府保持密切联系。

4、在宗教场所举行活动时,控制人员数量,避免因人数过多而引发事故。

第五篇: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xx党委就我镇如何做好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工作,作如下发言,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加强宣传引导。依托宗教场所,充分利用广播、条幅、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营造了良好氛围。

二、强化制度建设。督促指导各宗教活动场所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习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行力度,夯实宗教场所规范化管理基础,切实提高我镇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严禁商业化和乱塑大型露天造像。对全镇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以及各场所的信众人数、慕道友数、建教时间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严禁出现商业化倾向,严禁摆放和传播非法出版物,不准乱塑大型宗教造像,促进佛道教管理规范有序。

四、抓好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和日常监管机制,在春节、圣诞节、开斋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定期检查,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在消防安全、饮食安保等方面改进和提高。同时,落实重大宗教活动安全保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重大宗教节日和宗教活动中防火、防盗、防踩踏等措施落到实处。

各位领导、同志们,xx镇认真贯彻上级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作为推进宗教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宗教管理成效显著,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我镇将继续扎实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工作,不断创新宗教管理方式,强化宗教事务管理,积极探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促进宗教活动向环境优美、活动有序、管理规范、教风端正、和谐稳定目标迈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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