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资金监管实施方案

2023-03-05

方案的制定能最大程度的减少活动过程中的盲目性,保证各项事宜的有序开展,那么方案改如何进行书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粮食资金监管实施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粮食资金监管实施方案

专项资金监管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办事处在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了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建立科学的项目立项程序。根据上级的要求,严格立项程序、立项条件。由农业业务部门严格把关上报的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的内容,经财政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实地勘察后,对项目建设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才具文联合上报,要求立项和给予资金补助。

二、健全审批和支付管理制度。对上级下达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资金预算文件要求、通过规范的审批程序后拨付。较大的支农资金项目,区财政会同农业部门实地察看后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还切实加大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对建设安装工程、大宗物资、材料和设备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严格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基本实现“一本通”支付,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农民。

三、健全各级报账制管理。对农业综合开发、扶贫、造福工程等支农项目,实行区级财政报账制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报账职责并实行专账核算。同时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并按规定完整保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资料,确保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完整。

四、实行资金动态监管。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动态跟踪制度,协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大额支农专项资金使用跟踪、监控,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及时对重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检查,先后组织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特大防汛抗旱、财政扶贫等专项资金开展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牵头成立由纪检、农业、民政等部门为成员的惠民政策督查工作协调小组,采取接受群众举报、进村入户走访群众等方式组织开展惠农资金专项重点检查工作,逐项进行核实。

五、创新支农资金管理机制。积极整合财政资金支持农村重点项目建设,采取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同时改进监管方式,由原来的重资金使用、轻项目建设监管向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并重转变,实现对支农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坚持项目公开、政策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审计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我街道财政各项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的职责,增强财政保障供给的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文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1、监管原则。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

2、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财政收入资金监管

1、按照财政体制,将一般预算收入、非税收入等所有收入全部实行“镇财县管”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2、严格票据管理。镇财政所设置一名票据专管员,对政府机关、二级机构的各类收入,统一使用省印制的财政票据;村(居)

委会的各类收入,统一使用县印制的票据,在规定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按程序分类缴入规定账户。

3、对国有资产租赁、处置等取得的收入一律入县财政专户,并附相关会议纪要、请示等资料,严禁设“小金库”管理。

三、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1、日常经费支出监管

(1)政府机关、镇属各单位日常公用支出、设备用金,由财政所统一安排。购置办公设备、交通设备及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2)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计生经费,按上级核定指标上线控制。

(3)外出考察、出差、招商引资、设备用金,按月到财政所报账。

2、原始凭证的审核与审批

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部门领导审核签字,会计和出纳审核票据类别及票面金额,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才能入账。单笔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单据由财务负责人直接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报财务负责人审批,主任签批;50000元以上的支出,需党委书记、主任、财务负责人审批,实行领导集体审批。

四、村级资金的监管

1、村级财务管理坚持“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

民主监督)不变的原则;坚持“四权”(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坚持债权债务所有权不变的原则,村级原有各项债权、债务仍由村级享有和承担,并负责债权收回、债务偿还工作。

2、街道村财办对村级会计核算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账户、统一票据、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

3、收支的监管。村安排报账员一名,日常零星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备用金的额度区别村情,支出规模等情况按市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每月报账,所有支出单据必须合规合法,村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工程类支出依据项目资金监管方法监管。

4、村资产、资源的监管。各村已在村财办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三级管理,定期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记实相符。在处置资产、资源时,先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将会议记录及书面报告报镇纪委党政办备案,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涉农资金的监管

1、政策宣传。镇财政所和党政办、镇纪委,要定期联系并配合相关职能站所,及时准确公开国家的各项补助政策,督促站所及各村及时公示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相关信息,及时发放《公开信》等宣传品,在确保群众知情权的基础上,自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资金审核。对相关职能办站所以及财政所自身编制的各

类补贴清册,财政所要安排专人逐条、逐项审核把关,增加或减少的户数和金额,必须问清情况并加以核实,农村低保、五保户供养、计生奖扶等经常变化的补贴项目,财政所必须安排专人核查,确保审核无误,方能签字盖章。

3、资金的发放。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财政所必须加强与财政局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联系,确保做到一户一卡,安全快捷、内容准确、金额无误,同时经常督查,任何单位、村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农民存折,更不允许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协商代扣其他款项。

六、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机制

1、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街道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分管财政和纪检的领导为副组长,镇纪委、党政办公室、财政所、农林水办公室、民政办、计生办、土地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财政资金监管领导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做好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2、突出重点,细化职责。按照镇财政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细化对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内容、重点、主要环节和责任,制定各类各项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完善机制。

3、建立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对已进行实施监管单位及时通报信息,反馈相关内容。

第三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乡镇财政机构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要求,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从申报、公示、发放、使用、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乡镇财政监管的资金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具体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通过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行为,提高资金项目的安全性;推进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保障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第二章监管工作措施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类资金和项目政策文件信息的下达制度。

(一)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下发财政性资金文件和管理办法时,对涉及乡镇的财政资金、项目,要对乡镇财政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使其及时掌握开展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县级财政部门内部相关业务单位要将有关资金项目文件抄送同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使其便于督导乡镇财政开展监管工作。

(二)对于省、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管理下达到乡镇的项目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内部相关业务单位要负责协调同级主管部门,将相关的政策文件、资金项目等信息下达到乡镇财政,并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同时抄送同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

(三)县级农村财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各乡镇资金项目、额度等信息,建立监管工作台账,组织协调乡镇财政开展监管工作。

第六条补助性资金监管

(一)补助性资金监管程序:

1.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联系、配合、指导和监督有关站(办、所)、单位、村委会,及时宣传、公开各种补助政策,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上报前,要通过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事前公示并由补贴对象签字认可。补贴发放后进行事后公示并由领取人签收,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2.认真核实补助信息。乡镇财政对公示中有举报、有反映的案例,要及时进行核实。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在校学生人数、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补助人数、五保户供养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农业保险补助面积等,乡镇有关单位在向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乡镇财政部门要有重点地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

3.切实将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要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监管工作,保证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农民补助资金。

4.扎实做好基础信息工作。乡镇财政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补助性资金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为核实下一年度补助性资金信息提供参考依据。

(二)抽查审核单位经费预算。对教育、卫生等按照生均、人均标准安排公用经费等支出的单位,乡镇财政受委托对补助对象实有人数等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报告县级财政相关业务科(股)室。

第七条项目资金监管

(一)项目资金监管程序:

1.严把项目申报关。县级财政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从财政资金监管角度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告县级财政相关科(股)室。

2.做好项目公示。县级财政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要对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建设内容、资金额度、招投采购等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加强群众监督。

3.跟踪项目实施。实地查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是否正规,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进度相符等。将项目资金监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县级财政相关科(股)室报告。

4.及时评估验收。项目竣工后,组织或监管做好项目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等。

(二)细化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监管。乡镇财政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编报,严格审核有关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的项目,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完成后要组织评审验收和绩效考核。县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乡镇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组织好资金拨付和跟踪监控工作。要加强已完工项目申报材料、项目批复、项目预算和决算、验收报告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

(三)夯实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管理工作。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镇财政要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类别将本乡镇范围内的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基本情况纳入本乡镇项目库。

第八条建立监管信息反馈机制。乡镇财政在实施资金监管工作中,要将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以及意见、建议,及时逐级向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和财政相关业务处(科、股)室报告。

第九条规范资金分配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乡镇财政反馈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对乡镇财政的政策指导。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参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政策建议,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内部相关处(科、股)室,制定资金监管工作计划,按计划指导乡镇财政开展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范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监管

第十一条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要将乡镇税收收入、非税收入、转移性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积极清理非税收入,严格收入管理。要加强收入征管,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要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管理,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及时报送乡镇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乡镇人大批复,并强化预算执行管理。要加强乡镇财政决算报表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深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以“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为主要内容的“乡财县管”改革,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严格支出和会计核算管理,加强县级财政对乡镇财政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加强乡镇债务管理。要建立乡镇债务化解机制,切实加强债务管理,坚决锁定并努力化解历史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

第十四条加强乡镇资产及收益管理。乡镇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乡镇政府及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资产收益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相关台账,同时将资产收益纳入乡镇部门预算管理,建立规范的资产及收益管理流程,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乡镇财政要在保证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自主权的前提下,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财政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各项经营收入、自筹资金的监管。要认真登记核算村集体资产,建立健全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要认真清理村集体资源,以货币计量评估入帐,规范交易,如实核算、记载租赁、转让、发包收入。要建立健全村级债务控制和化解工作机制,及时全面地掌握村级债务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研究探索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配套措施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资金监管工作。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都要成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乡镇财政工作的厅(局)领导和纪检组长(书记)任副组长,厅(局)内相关处(科、股)室为成员单位,下设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处(局、科)。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县级财政作用。县级财政是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关键,是上级部门与乡镇财政之间监管信息反馈交流的枢纽,担负着承上启下和横向协调的重要任务,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指导职能,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到位。县级财政部门要明确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承担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职能,由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承担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具体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选择部分乡镇作为直接联系点,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省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政策文件、资金信息下达情况、公示情况、监管情况等进行检查。建立省级对县级、县级对乡镇级财政的资金监管工作逐级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县、乡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对工作开展得好、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县、乡财政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利的,要进行责任追究,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乡镇财政职能,理顺财政所管理体制,加强县级财政对乡镇财政所机构人员、建设投入的管理责任。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意见》(鄂纪发[2008]12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将原农业税征收经费调整为农村财政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需要。各级财政要加强乡镇财政所建设投入,改善乡镇财政监管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加强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建立分级培训机制,从监管业务工作特点出发,明确培训内容,分期分批对乡镇财政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确保每三年内对全省所有乡镇财政干部轮训一次,不断提高乡镇财政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适应监管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将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纳入金财工程规划,推进乡镇财政工作信息化,实现县级财政与乡镇财政联网。要建立资金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州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财政部门开展资金监管工作的动态管理。建立乡镇基础信息数据库,乡镇财政要对本乡镇范围内所有财政资金情况,以及人员、资产、土地、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等情况收集整理,定期更新,为各项乡镇财政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范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二)在9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积,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 未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手续,并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专项维修资金明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补建补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接到补建补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业主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督促其交存;业主经督促仍不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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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涉及县乡财政资金监管调研方案

有关情况汇报

根据区财政厅《县乡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调研方案》的要求,现就涉及我科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一)上级补贴情况

2011年,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和兑现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惠农政策,加快公共财政阳光惠及广大农业、农村、农民的步伐,把改善农村民生作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农业补贴政策,继续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水稻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等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截止今年8月,各类强农惠农政策补贴达万元,其中:(详见附件)。

(二)财政支农惠农政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各县(区)按照要求开设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各项补贴资金的主要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户。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三)当前我市财政支农惠农资金存在的问题

一是落实支农惠农政策性资金涉及广大农民、农村,支农惠农政策性资金大多需要落实到农户手中,而按规定要求

我们需要对农户的基本资料进行核实才能兑现,兑现过程需要一定时间,造成部分支农惠农政策性资金没有能及时全部兑现到位。

二是支农惠农资金需要相关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合作才能共同完成任务,但在一些支农政策性资金落实过程中,没有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部门之间存在推诿现象。

(四)对当前我市财政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支农惠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是完善制度,不断提高财政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管理使用支农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在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中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支农惠农资金专户管理制度,通过支农惠农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县级报账制等管理措施,努力提高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二是明确责任,不断强化财政支农惠农资金监管力度。管理使用财政支农惠农资金的单位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加强对支农惠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支农惠农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用支农惠农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防止和杜绝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违纪违法

现象的出现。在发放支农资金中,要坚持做到“四个到位”:政策宣传到位、程序规范到位、资金发放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要通过“一卡通”、“一折通”等方式,及时足额地兑现给农民;建立健全财政支农惠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责任制度,严格审核,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有效。

三是严肃纪律,确保支农惠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支农惠农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活动,每年安排一次支农惠农资金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从源头上预防截留、挪用支农惠农资金的行为。坚决查处挤占挪用财政支农惠农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情况

自从我市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来,由于得到了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试点范围不断扩大,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我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总额1462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5851万元(40%);自治区财政奖补资金5118万元(35%);县财政奖补资金3659万元(25%)。

截止7月各县(区)上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月报表来看,国库支出进度只有65.64%,村级公

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只有田阳县开展,全市总体进度偏慢。自治区综改办《关于2011年1-6月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通报》(桂农改办„2011‟15号),百色市1-6月份预算执行进度全区排名第八位。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率较低。原因:一是部分乡镇工作抓力不足,项目实施进度缓慢;二是奖补金额达5万以上的项目,地税部门要求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才给予纳税写票,而一事一议项目绝大多数都是群众自己投工投劳实施,因此有部分项目因无正式发票而无法报账,致使奖补资金无法及时兑现。

其他方面:少数村干部对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民主规范;部分项目村劳力大部分外出务工,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开工等。市级方面,由于财政体制改革,省直管县,自治区下达各县(区)一事一议资金,市级只知道区级,各县资金无法掌握,对此,市级统计一事一议月报只能笼统汇总各县(区)上报数,无法核实资金数,从而分析进度无从写起。

下一步打算:严格要求各县(区),一是在加大政策宣传上下功夫,提高干部和群众对“一事一议”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干部和群众的公益意识,不断强化村民的议事能力和水平,有效促进农村“一事一议”规范有序开展。二是在规范

操作程序上下功夫。坚持把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作为推进村级民主管理“村事民议”工作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渠道,着力把好预算关、程序关、监管关、公开关。严禁超出农民承受能力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对程序不到位,资料不真实的,坚决不予申报和审批;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同时,要将所有事项通过村务公开栏或其他形式向群众公示,真正做到公开、透明。三是加强一事一议月报表上报质量,准确上报资金进度,认真分析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

三、乡镇财政基础建设情况

(一)乡镇财政所办公用房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

根据自治区的布署和要求,我市以全面开展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设计和房屋建筑式样图纸已发到各县(区),2010年下达我市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补助资金2235万元(桂财预„2010‟304号),共计59个乡镇财政所,已全部按时拨付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以按照自治区要求上报,图纸设计和招标工作等其他各项工作,正在积极开展中。

(二)基础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全市各县(区)各财政所平均都安排有一台电脑,并安装并运行家电下乡、综合直补等强农惠农补贴信息网络平

台。

(三)交通工具配置情况

目前基层财政所基本没有配备交通工具,据统计,配有汽车8台,摩托车14台,少部分职工以私人的两轮摩托车代步,大部工分职工徒步下村做工作,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目前县乡级财政困难,无法给乡镇财政所配置交通工具,十分不便为群众服务。

(四)乡镇财政所基础工作及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情况

乡镇财政所自取消农业税后,工作职能也随之改变。为更好的适应新的工作,财政局经常组织财政所工作人员加强网络技术操作及业务培训,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二是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相应制定了《乡镇财政所工作制度》、《会计监督与管理制度》、《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等。

附:2011年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表

农业科 农村科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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