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补充删改保护生态论文

2022-04-29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宪法补充删改保护生态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是女职工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2013年在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同期,对条例中关于女职工委员会的性质、指导思想、基本任务、组织制度、干部、工作制度、经费等规定也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女职工工作。

宪法补充删改保护生态论文 篇1:

理想很丰满 道路不平坦

立法优先和突破

当下正全面发力的文化立法,究竟蕴含着怎样的立法密码?这是理解未来文化立法路线图的关键线索。

梳理最近一年多的文化立法动向,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两法均是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规划作出重大调整后,由原来的三类立法项目升格为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一类立法项目。这表明,对文化发展具有全局统领意义的基础性、综合性文化法律,已成为推进文化立法的优先选项。

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例,该法自2014年4月启动起草,到2016年4月法律草案正式提交立法机关一审,仅仅历时两年。与诸多长期酝酿却多年难产的文化立法相比,创造了文化立法史上的最快纪录。而作为促进文化服务供应、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一部文化基本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呼之欲出,也将为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法、广播电视法等文化专门法的加速出台提供坚实的依托。

正在加紧酝酿起草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同样具有深远的立法价值。自2000年决策层首次提出文化产业概念以来,我国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不断增长,到2014年已占GDP的3.76%。然而对照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目标,仍然总量偏小、实力不强,相比于文化产业产值已占GDP四分之一的美国,更是差距巨大,与我国作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究其原因在于,多年来,我国文化立法一味强调管理思维,却忽略了扶持产业发展的立法考虑,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文化创新、促进文化发展的立法设计极为匮乏,在法律层面,与文化产业相关的仅有一部已严重滞后的著作权法。由于文化产业基本只是依靠政策推动,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边界并不清晰,多头管理执法、企业融资困难、市场交易失范等现象屡有发生。正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促进文化产业的文化基本法,从而为繁荣文化市场、振兴文化产业奠定高屋建瓴、权威稳定的法制基石。

与尚在孕育中的文化产业促进法相比,已经抢先进入立法机关审议程序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堪称文化产业立法重点突破的一个典型样本。

自2002年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我国影片年产量已从不足百部稳定到600余部,票房从每年不足10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近300亿元,2015年前9个月已突破330亿元,增速达51%。电影产业总体规模则保持着每年超过或接近30%的增长幅度,2014年已达650亿元。这一世界电影史上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不仅使我国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也使电影产业成为推动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一大先锋。

然而,作为市场化和开放度最高、最具代表性的文化产业,电影产业在焕发勃勃生机的同时,也遭遇了诸多发展瓶颈。比如,繁琐的审批制度、高企的准入门槛,直接引发了电影题材狭窄、内容创新受限、市场发育不足等弊端。另一方面,由于规制不力,频发不止的“偷票房”、盗版侵权等乱象,又对电影产业造成了巨大伤害。凡此种种,都严重阻碍了我国由电影大国进一步迈向电影强国。可资佐证的是,每年进入中国市场的美国大片不足国产片的七片之一,却瓜分了近三分之一的票房收入。

造成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是,多年来,针对电影产业的制度规范,除了1996年出台的《电影管理条例》,多为低层次的规章、“红头文件”乃至领导批示等,且管制色彩极为浓重。而适应电影产业化改革、更加合理的高层次立法设计,却付之阙如。事实上,早在1981年,《大众电影》杂志刊发的《立电影法,杜绝横加干涉》一文,就发出了立法呼声。2003年,有关部门已启动电影立法起草工作,却千呼万唤不出来。直到2015年10月,借助文化立法提速的推力,原先仅仅位列人大立法规划二类项目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一反常规,捷足步入审议殿堂,难产整整12年的电影立法,由此一朝破冰。

与立法速度逆袭相比,更加引人注目的是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所秉持的“鼓励”和“开放”立场。草案明确要求政府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立了一系列扶持电影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方面的优惠和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电影产业。更大的亮点在于,草案在简政放权的方向上迈出大步,同时取消两项、下放5项行政审批,包括取消单片电影摄制许可证、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等等。由此,为保护创作自由、激发市场活力松开了诸多制度捆绑。此外,草案在保留电影成片审查制度的同时明确,制定具体审查标准时,应增设公共参与、专家论证的程序,并要求电影审查时应组织专家评审。由此,为提升审查制度透明度、公正性,尤其是防止以往屡见不鲜的“关门审查”现象,提供了全新的制度支持。

从目前的立法态势看,电影产业促进法不仅是“中国电影第一法”,也很可能成为率先出台的“文化产业第一法”。就此而言,电影产业促进法不仅将为电影产业注入强劲的动力,也将为其他文化立法尤其是文化产业立法提供鲜明的标杆。可以预计,该法所确立的一些重要法律理念、原则和制度,将被文化产业促进法以及其他文化产业专门法加以吸收,从而以一法的重点突破,带来全局的示范效应。

文化立法的版图

按照决策层的顶层设计,当下我国文化立法抓紧推进的立法项目,除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外,另两个重点方向是,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规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方面的法规。依据这一立法路线图,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等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亦在加速孕育中。

但从长远看,上述立法项目还只是文化立法的短期目标。相对于我国文化立法的贫弱状态,显然还需要规划更为精细齐备的文化立法体系。然而,究竟如何划定立法范围,确定哪些立法项目,既是文化立法的首要议题,也是争议已久的难点。

有主张认为,类似民事领域的民法和刑事领域的刑法,国家法律层面的文化立法仅仅需要制定一部文化基本法,如此既有助于各种低位级文化立法的协调统一,又能减轻立法机关的压力。但这一主张却难以获得认同,众多反对意见指出,从传统印刷到现代互联网,从媒体到文物保护,从有形物到无形物,文化领域包罗万象且处于不断变动中,调整方式、治理原则、约束手段等均存在极大差异。试图将如此庞杂的内容糅合进一部法律,在立法技术上存在巨大困难,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便勉强出台,其科学性、操作性等也不容乐观,很可能导致立法的失败。

相对于毕其功于一役的雄心,学界更倾向于将普通法律层面的文化立法分为文化基本法和文化专门法两大层次,按照分层设计、分门别类的理路进行架构。颇具代表性的是,有学者据此具体划分了文化立法的四大方向,描绘了极为辽阔的立法版图。

其一,文化基本法。此类文化立法旨在确立文化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立法基本原则、文化组织设置、文化行为规制、文化权利保护等规范,并作为顶层设计,明确相应文化领域的基础性运行原则和规则,协调整合相关的文化单行法。具体立法项目则包括文化事业促进法、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市场管理法、文化权利保障法,等等。

其二,文化产业法。此类文化立法旨在调整文化产业领域。除了作为基本法的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市场管理法外,文化产业的专门法项目应包括电影产业促进法、文艺演出法、广播电视法、新闻通讯法、印刷产业促进法、网络产业发展促进法、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法、网络传播保障法、旅游法、文化娱乐产业促进法、体育产业促进法、文化企业法,等等。

其三,文化事业法。此类文化立法旨在调整文化事业领域。除了作为基本法的文化促进法外,文化事业的专门法项目应包括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等文化遗产保护单行法,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法、文化馆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法等文化基础设施单行法以及广义文化定义下的教育、科技、体育立法。

其四,文化权利法。此类文化立法旨在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除了作为基本法的文化权利保障法外,保障文化权利的专门法项目应包括著作权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文艺创作权利保障法、宗教事务保障法、档案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法以及有关特殊群体保护方面的文化立法。

除了设计普通法律层面的文化立法,如何完善宪法中的文化条款,也是备受关注的焦点。无论是发展文化事业还是保护文化权利,都需要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作出引领全局的制度设计。尤其是,文化权利是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并列的公民三大基本权利之一,只有充分进入宪法视野,确立为宪法性权利,才能获取最高层次的制度关怀。

综观我国现行宪法,已对文化事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人才培养、精神文明建设等作出了规定,并对部分文化基本权利作出了规定,如公民言论、出版的自由,公民从事文化活动的自由以及文化参与权、妇女的文化平等权等等。但总体而言,宪法所确立的文化基本权利并不充分,尤其是没有作出科学的分类,文化教育权、文化分享权、文化交往权、文化经营权、学术自由权、文化创作和表达自由权等重要的文化权利,宪法均没触及。这不仅使部分文化权利无法受到有力的宪法保护,也使不少文化立法难以获得充分的宪法依据。正因此,填补现行宪法的文化权利条款缺失,全面构建起宪法框架下的文化基本权利保护体系,理应列入未来修宪时的重要选项。

立法难题与路径选择

与勾画立法版图相比,文化立法的真正挑战在于,如何应对未来立法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难题?

比如,文化体制改革是当下中国改革的重要一脉,涉及所有制结构重组、治理方式变革等诸多复杂问题,且不断处于变动中。这就要求文化立法合理解决改革探索性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的内在冲突,既遵循“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原则,以立法形式及时肯定改革成果,同时又秉持审慎的态度,为改革留下充分的余地。

再比如,文化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多样性等特质,各地丰富多彩的文化差异,正是文化的魅力所在。因而,文化立法不应仅仅着力于国家法律层面的顶层构建,也应重视地方立法。事实上,近年来的地方文化立法已取得了长足进步,2015年5月的统计就显示,全国地方性文化法规达154件,地方政府规章达138件,其中,14个省、直辖市的地方文化立法数量已超过10件。此外,有关文化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更是多达13000余件。诸多地方文化立法不仅满足了地方文化发展需求,也为国家文化立法积累了经验。典型的例证有,早在2000年就出台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开了立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先河;而湖北、北京等地出台的图书馆条例以及深圳、太原等地出台的文化产业促进条例,也为公共图书馆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文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宝贵样本。

文化的特殊性还在于,既有经济属性,又有公益属性,因而文化发展不能简单依靠市场竞争,而是需要国家扶持。这就要求文化立法厘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尤其是强调政府的相应责任,在保障文化基本权利、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创造文化发展环境等维度,以立法形式设定详尽的政府责任。

更复杂的是,文化作为一种精神产品,特别需要自由创造的空间。坚守文化自由原则,保障、尊重乃至解放文化创造的活力,理应是文化立法的基点。另一方面,文化又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潜移默化地塑造着社会价值观。因而,文化立法的一个核心难题是,如何妥善把握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繁荣发展的关系?如何合理划定文化自由与文化监管的边界?

在现实的文化生态中,对创作自由的过度“监管”屡遭诟病。尤其在文学艺术界,外行管理者将文艺作品删改得面目全非的事例时有出现,一纸行政命令甚至一句领导批示“枪毙”一部文艺作品的现象亦不鲜见。许多作家、艺术家对此抱怨连天;创作热情严重受伤,创作个性被磨灭,有的甚至无奈放弃社会责任,转而埋首“安全”题材。著名导演郭宝昌就曾公开质疑:文化缺乏立法保护,文化人究竟有多少自由来创作?一个命令让一部戏下马,几千万投资被拦腰斩断,这个损失谁来买单?郭宝昌甚至发出炮轰:“‘文化杀手’比那些贪官污吏还要恶劣!”

事实上,过于简单的监管方式,并不能带来良好的治理效果。以影视题材管理为例,试图阻止涉案剧扎堆黄金档的限制令一出,谍战剧却蜂拥而来。谍战剧限制令一出,抗日“神剧”“雷剧”又占据荧屏。几近恶性循环的“猫捉老鼠”游戏,不断反衬着禁令的被动不堪。更典型的例证是,近年来,一些演艺明星频频身陷吸毒、嫖娼、酒驾等丑闻,有关部门于2014年对劣迹艺人参演的影视剧等下达了封杀令,不少影视作品因此为“换角重拍”支付了高昂代价,损失惨重。这一禁令的公平性也随之引发强烈质疑,舆论普遍认为,真正合理的措施应当是建立演艺行业限入禁入制度,限制劣迹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演艺活动乃至终身禁入,而非以简单粗暴的“连坐”思维,殃及无辜的投资方和其他演艺人员。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自由”与“监管”的边界又常常处于模糊状态。最近的典型例证是,2015年6月,知名喜剧演员贾玲在东方卫视的一次小品演出中,因将民族女英雄花木兰演绎成傻大妞形象,引发轩然大波和社会激辩。“中国木兰文化研究中心”等组织欲起诉贾玲,一些专家也大声疾呼立法禁止文化“恶搞”。但不少法律界人士却认为,文艺再创作属于创作自由范畴,立法禁止“恶搞”只会阻碍文艺的自由发展。众多网民更是反对小题大做,发起了一场“贾玲保卫战”。

而这样的纠结,也构成了文化立法深层突破的最大阻力。以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立法为例,尽管目前的法律草案大大提高了电影审查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但众多业内人士认为,由政府部门主导的审查制度实施多年来,已不断暴露阻碍电影发展、束缚创作活力等弊端,与之相比,对电影产业更具实质推动力的制度创新,应当是自律审查性质的分级制度,由电影行业依照观众年龄、欣赏心理等对影片内容进行分级,但不禁止公开放映,这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电影强国普遍采取的管理模式。事实上,电影产业促进法早期的起草文本中,曾一度写入了电影分级制,但因争议巨大,尤其是出于对行业自律不够成熟、色情暴力影片可能剧增等担忧,这一构想最终在正式成型的法律草案中消失无踪,业界和社会呼唤已久的电影分级制依然遥遥无期。

相比于电影产业促进法,与意识形态联系更为密切的新闻、出版等立法,更加凸显了“自由”与“监管”的冲突,其立法道路也更为曲折艰难。以新闻立法为例,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新闻界就率先发出了立法呼声。1985年,新闻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到1989年,新闻法草案和出版法草案已同时成型。但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新闻立法的进程戛然而止,久而久之,甚至渐渐淡出立法视野。而在现实中,压制新闻自由权和滥用新闻自由权的现象交错出现,却又折射了新闻法多年缺失的尴尬。

这样的现实语境,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未来文化立法应当采取“先易后难”“缓急并济”的立法路径,对于已经取得共识、国际上有先例可援的文化立法,应快马加鞭,率先破冰;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条件相对成熟的文化立法,应把握时机,加速推进;对于敏感性强、难度大的文化立法,则应积极酝酿,适时启动。

如此,如今已进人快车道的文化立法,终将伴随时光的洗礼,跨越重重难关,逐步填缺补漏、由散到全,最终建立起以宪法为根本,以文化基本法律、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干,以地方立法和行政规章为补充的文化立法体系,从根本上重塑法制的面貌。

作者:阿计

宪法补充删改保护生态论文 篇2: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调整、完善与修改意义

摘 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是女职工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2013年在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同期,对条例中关于女职工委员会的性质、指导思想、基本任务、组织制度、干部、工作制度、经费等规定也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女职工工作。

关键词:条例;十八大精神;修改;意义

现行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9年2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实践证明,《条例》基本适应了实际工作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女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伟大历史进程中,肩负着光荣而神圣的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历史新起点,工会女职工工作即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对严峻的挑战,女职工群体结构、分布流向、维权需求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使工会女职工工作顺应时代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2014年3月1日全国总工会第六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条例》。

1 《条例》修改的内容

《条例》共有26处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其中,增写11处,改写5处,删改10处。

1.1 “第一章总则”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增写入第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思想。

1.2 “第二章基本任务”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①把“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增改入第四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

②把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并参与监督执行”、指导和帮助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增写入第6条女职工权益实现的保障措施,同时,在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前去掉“并”字。

③把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了第7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3 “第三章组织制度”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①把“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增写入了第11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建立。同时,在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前去掉“应”字,在设女职工委员前去掉“可以”。

②把“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增写入了第12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③在第13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中,去掉“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④在第16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妇联的关系中,去掉“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2 《条例》修改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1 体现了党的十八大精神

党的十八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赋予中国工会新的历史使命和光荣任务。党中央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女职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随着社会的发展,女职工队伍结构发生了新变化,对工会女职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2 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对中国工会8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科学总结,是中国工会宝贵的精神财富,其内涵丰富,相互联系,有机结合、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条例》增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作为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从理论上对《条例》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2.3 与《中国工会章程》修改的原则相一致

《条例》与《中国工会章程》修订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和《工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以及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部署,充分体现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保持原法规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本着不做大改,不成熟的不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的原则,对在工会女职工工作实践中形成并达成共识的内容作适当修改,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2.4 突出体现了女职工组织在推动男女平等中的作用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推进男女平等是当今国际妇女运动的主题,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在劳动领域,从就业机会,到工资待遇、职务升迁,最后直到退休,整个劳动过程都存在性别歧视现象。

①部分女职工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劳动权益,女职工因怀孕、分娩、哺乳被解除劳动合同而丧失就业机会的现象依然存在。

②女性劳动收入相对较低,两性劳动收入差距较大。2011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结论显示,18~64岁女性在业者的劳动收入多集中在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组。在城乡低收入组中,女性分别占59.8%和65.7%,比男性高19.6和31.4个百分点;在城乡高收入组中,女性仅占30.9%和24.4%,均明显低于男性。我国1980年女职工平均工资为男职工的78.6%,2011年则下降为56.7%,男女收入差异的原因更多归结于男女同工不同酬。对同工同酬的理解不能仅仅基于表面含义,即同等工作同等报酬,男女在相同的岗位上,工资一样。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应当是同等工作价值同等报酬,如今一些企业的行为变得隐蔽,在岗位设置上,适合女职工的工作或者女职工比例很高的岗位工资低,适合男职工或者男职工比例很高定的岗位定的工资高。

③女职工的发展遭受性别歧视。比较高级的女白领遇到“玻璃天花板”现象,到一定层次上不去,塔尖上都是男性,企业高管层的女性比例非常低。

④退休年龄差距大,影响女职工社会保障水平。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女职工比男职工早5~10 a退休,这样导致女职工会因年龄原因在技能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晋升等方面失去很多机会。如果按月平均养老金1 000元计算,则每月将少发给她们100元,从而降低了女职工的经济收入。

2.5 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全力以赴地推进农业城镇化,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乡镇(街道)经济迅速发展,很多农民选择离土不离家,就地转化为产业工人。因为乡镇(街道)企业中农民工数量较多,工作难度较大,

近几年各省市都非常重视基层建会工作,比如河南省总工会今年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女会员有10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有企业100家以上、职工5 0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设立总工会。《条例》与时俱进地增加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组建工作,要求女职工组织要向下延伸,反映出社会发展对女职工工作的新需要。

2.6 强调了女职工组织的监督职能

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维护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抓手,是从法律上落实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具体体现,与集体合同工作同时协商、同时签订、同时履约。

自2006年全国颁布《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以来,在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基本实现了专项合同的全覆盖,但是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落实难问题。

《条例》强调女职工组织在推进专项合同工作和劳动合同中的监督执行权利,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没有具体规定女职工组织权利的内容是很好的补充。

2.7 语气更加坚决

条例中去掉“应”、“可以”字眼,干脆利落,语气坚决,增强了法律力度。

2.8 语言更加严谨准确

《条例》准确定义了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法》语言表述相一致,增强了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条例》从宏观上规定了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保障法。保障法又称权利法,是用来保护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为女职工组织履行工作职责提供法律支撑。但是《条例》的缺点是刚性不强,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女职工组织不仅要深入理解《条例》调整完善的内容与意义,还要将《条例》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配合使用。

3 结 语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应当采用女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借助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以学习宣传《条例》为契机,抓好女职工组建工作,确保在已建工会的单位女职工委员会组建率达到100%,尤其是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要做到同时筹备、同时报批、同时换届。在抓好组建工作后,再紧密联系地区、行业实际,加强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落实法律法规,比如,进一步落实好《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豫工办[2011]14号),进一步健全女职工组织,规范女职工工作制度,完善女职工工作机制,加强对女职工委员会的领导与经费保障。

参考文献:

[1]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Z].2009.

[2]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六届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Z].2014.

[3] 新编职工法规学习读本编写组.新编职工法规学习读本——《中国工会章程》学习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3.

[4] 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R].2011.

[5] 倪豪梅.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调查与思考[N].工人日报,2011-03-22.

作者:孙新芳

宪法补充删改保护生态论文 篇3:

“第三届康藏文化研究论坛”会议综述

[文献标识码]A

由西南民族大学和中国藏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三届康藏文化研究论坛”于2013年12月28日至29日在成都西南民族大学武侯校区隆重召开。来自京、粤、甘、滇、渝、藏、川等地的25家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的7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共收到论文90篇,先后有58位学者在大会及小组讨论中发言交流。

格勒教授在《藏区文化保护和现代化战略几点思考》的发言中指出,文化既影响着又可以解释人类生活方式的变化。从世界来看,文化现代化的路径经历了从传统农业时代的文化到工业革命时代的文化,再到知识革命时代的文化。藏区文化现代化也经历了3个阶段,在1951年以前,以宗教为核心的价值观念阻碍了藏区文化的现代化,此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革命价值观和以经济为中心的发展价值观都具有两重性,改革开放尤其是西部大开发后,藏区文化发生了历史上没有过的变化。文化的现代化离不开人,人的现代化是第一位的,提高藏区人的素质是藏区文化现代化的关键。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徐学书研究员作了《统筹藏区特色文化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的道路和机制探讨》的发言,指出保护特色文化的目的和意义在于文化传承,发展文化产业是实现特色文化有效传承的重要方式,特色文化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资源,文化产业发展与特色文化保护紧密联系、相互依存,是有机统一的文化共生体;藏区文化产业兼具产业与事业双重功,发展藏区文化产业要与特色文化保护统筹考虑,走传承中发展、发展中传承的“发展性保护”道路,实行“产事一体”机制。

四川大学徐君教授在《世界自然遗产陷隐蔽下的地方文化发展与保护:以九寨沟为例》中指出,旅游者的大量涌入及受国际上所强调的将自然保护区建成“无人公园”理念,以原居民放弃固有生产生活方式的形式,来达到保护区内居民空心化的保护原则及措施,使九寨沟原居民的社会圈子被打破,生产生活方式被改变,原来的传统及在与自然和谐相处中形成的智慧与知识体系也变得毫无意义,传统习俗与文化也逐渐淡出人们的生活;另一方面,在旅游开发强调社区参与倡议下,九寨沟内居民加入到世界遗产地旅游活动中,受旅游经济利益驱动,遗产地管理者与原居民都逐渐走向了迎合游客、随意改变和包装本土文化的怪圈,结果导致九寨沟的原居民文化的同质化或泛藏区化,由此带来了游客们对九寨沟景区内留存的藏族村寨的真实性却持怀疑态度,九寨沟原居民也逐渐丧失了对自身传统文化的独特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自信。因此,应当通过挖掘与保护本民族的原著民文化来提升九寨沟的品牌。

北京工业大学魏运成教授在《从康藏非遗潜质看民族民间艺术生态可持续发展》中指出:康藏行为文化艺术生态可持续发展,表现在康藏行为艺术文化是通过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以礼俗、民俗、风俗等形成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提炼出来的当代文化艺术物态,具有较高的附加值衍生品开发潜质。

阿坝州文广局庄春辉先生作了《把文化产业打造成民族地区支柱性产业的思考——以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阿坝区域为例》的发言,他从国家战略层面分析了打造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阿坝区域的重大意义,指出该区域独特的藏羌文化、红军文化、多样性的生态文化、国际性的熊猫文化、丰厚性的历史文化、神秘性的宗教文化、立体化的交通网络与差异化的产业布局是其比较优势。四川农业大学窦存芳女士以云南迪庆、西藏昌都和四川甘孜藏区中藏文化产业发展较集中的地区(康区)作为田野考察的对象,分析了康区特色文化产业的特点、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康区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之路。益西邓珠先生探讨了康藏文化发展中德格区域文化的意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康藏研究中心研究员任新建发表的《从历史地理角度看康藏文化特点》,以他研究色达文化、康区苯教、康区经济沿革中发现的3个具体事例,阐明了一个观点——即地理是一个民族文化形成与发展变化的主要因素,这种因素虽非唯一,但极为重要,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对康藏文化而言,地理更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今后应当引入历史地理学的方法来研究康藏文化。

四川大学石硕教授以“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康区?”为题,给出了应从藏族三大历史地理区划、从民族走廊、从汉藏民族交流通道与文化交融带3个角度来认识康区的答案。他指出康区地跨藏、川、滇、青四省区,历史上是政治多元地区,是农牧混合区,是农牧过渡地带;是民族走廊地带,是藏族与众多西南民族广泛交接、互动的地区;是连接和沟通西北与西南的通道,是汉藏民族互动和西藏与历代中央政权的连接枢纽与通道。这种格局给康区的发展带来了分散性和不平衡性,因而康区有独特语言的藏族支系众多、文化多样性突出;康区是宗教宽容之地,但苯教与宁玛派的民间土壤深厚;这里的宗教也与世俗生活兼容。

刘志扬在《青藏高原东部边缘地带的族群与社会变迁》中指出,青藏高原是一个独特的地理、生态和文化区域,有鲜明的地方特征和民族特征。藏族聚居在青藏高原的腹心地带,也聚居或与其他民族散杂居在高原的边缘地区。青藏高原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藏文化的特征,形成了一个非常大的藏文化圈,周边很多民族文化都受藏文化圈的影响。应当加强了解和分析藏族与周边民族间的在历史与现实中的互动与共存关系。重庆大学彭文斌教授在《新边缘理论与“藏边”研究》的发言中指出,传统的边疆概念是以文明或文化的高下的进化观为主轴,边缘地区和文化的主导性长期受到漠视;新边缘理论,对“地方中心性”的强调,开启了重新认识“藏边”(康或安多)多元文化的新视角。“藏边”研究中的“边缘中心化”,凸显了康区和安多于汉藏关系史上的能动性,以及对国家与族群边界构建的重要作用。

云南民族大学副校长王德强教授在发表的《云南藏区民族关系和谐的原因分析》论文中指出,查阅民国时期云南藏区的地方志,发现民国时期云南藏区的地方冲突也比较多。改革开放尤其是新时期以后,云南藏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比较好,是云南藏区民族关系长期保持和谐的基本原因,他还通过族际日常交往、族际通婚、藏汉语言通用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对云南藏区的民族关系现状进行了描述。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当代所所长廉湘民以《关于群众工作的思考》为题,阐明了藏区群众工作与藏区文化的密切关系,并着重分析了近几年来藏区群众工作的概况、原因及其结论。他通过调研发现,西藏、四川甘孜和云南迪庆都不约而同地重视基层群众工作,效果较好。这些活动夯实了群众工作的基础,为维护稳定掌握了主动权,促进了民生改善和基层党组织的建设。“3·14”后藏区不稳现象至今仍然存在,“3·14”的主因与达赖分裂集团的分裂行为有关,但也与藏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矛盾有关。西藏主要是以计划手段,靠国家投资拉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经济发展的市场导向与投资拉动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矛盾,从而导致社会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问题产生后,采取一些有力措施维护稳定是必需的,但也易产生干群隔阂。要创新基层治理,就需要提高基层治理主体即基层管理人员的能力。在反分裂中要掌握主动,争取民心,民生与民心工程要同时并举。

四川大学杨明洪教授在《反思对口援藏也需要讲求适宜的角度》的发言中:指出所谓“中央政府实施对口援藏是受‘主权焦虑’的干扰推动”是个伪命题;对于怎样理解对口援助后西藏的依赖性反而增加的问题,他提出国际间的援助原则无法用来分析国内的对口援助问题,对内地依赖性增加是西藏融入全国经济体系的表现。对口援助的重要目标是增强西藏自我发展能力,事实上在援助中西藏自我发展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升;中央对经济落后地方均有财政转移支付,西藏自治区对中央财政长期依赖是事实,中央对其他地方财政支持也是常见的。至于如何摆脱国外思想对我们的束缚?他主张应当避免以“交易”思想看问题,“以发展换主权”和“以主权换治权”都是伪命题。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杨军财博士在《文化保护与藏区社会稳定的辩证关系》中,分析了藏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内容及其结构、特点,指出其对藏区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对国家保护藏族传统文化的政策与取得的成就进行了概括总结。

西南民族大学秦和平教授发表了《20世纪50年代夏克刀登的特殊贡献研究》的论文,着重从对抗藏军、参加革命、反对土司统治、接受中央政府领导、要求自治、支援解放西藏等方面阐明了20世纪50年代夏克刀登的特殊贡献,并分析了其对民主改革的言行“悖论”。

绵阳师范学院王立桩博士在《平武藏区自治委员会成立过程考》中,对平武藏区自治委员会成立的缘起、过程及自治区成立后的具体运作方式等的考证,认为“平武藏区自治委员会”虽为西南最早成立的民族区域自治领导机关,但并未对以后的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政策实施产生很大的示范效应。

西南民族大学朗维伟教授在《论西藏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与特点》中谈到,在民主改革前,西藏缺乏民主,因此要进行民主改革,建立民主政治制度。改革为在西藏建立人民民主政治制度扫清了障碍,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西藏先后建立,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愿望,社会上走了民主法制的道路,国家实现了对西藏的直接治理。西藏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是在国家宪法原则下与当地实际相协调、相适应的过程。多项政治制度构成民主政治实践的平台,发挥各自优势、相互补充,共同组成现代西藏的民主政治制度体系。

西南民族大学根旺教授在发表的《藏族传统精神文化的内涵特征与传承》论文中指出,藏族传统精神文化是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一切思想与精神心理,包括价值观念、心理模式、宗教信仰、伦理规范,以及表现为指导藏民族思想行为和确立思维方式的原理、理论体系,其实质是藏传佛教的哲学思想和价值体系,具有以佛教哲学为核心的观念文化、以“四圣谛”为主的佛学思想、以颂扬神佛阐释佛理的文学艺术、以礼佛、转经为内’容的民俗文化、以戒律、伦理为主的社会道德等五个方面的特征。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杜永彬研究员作了《当代康区藏传佛教实地调查与研究一一以甘孜州为例》的发言,以他20lO年和2013年对甘孜州藏传佛教的实地调查为依据,分析甘孜州藏传佛教的现状与格局是四大教派并存、和睦发展、势均力敌,但从色达五明佛学院和白玉亚青寺的情况看,宁玛派呈异军突起之势,影响日强;四大教派都有所变化并对世俗社会及现代化表现出了适应,但在学经制度、寺院管理、寺院经济、僧尼的学修等方面也都存在一些问题,并特别对格鲁派内部因供奉“多杰修丹”而产生的矛盾与冲突作了重点分析。他还分析指出甘孜藏传佛教和其他藏区佛教、内地佛教之间存在互动,内地藏传佛教对甘孜藏传佛教的发展和变化起的推动作用值得重视;强调在藏区治理中,应当积极引导、充分发挥藏传佛教的正能量,避免其负能量。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达哇才仁研究员在《当代藏区社会中的宗教信仰面面观》中指出,伴随藏区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藏族信徒的宗教生活丰富了、生活质量及对生活的满意度都有提高,同样,当代藏区的宗教信仰正在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世俗化、面子化、商品化和媒体化。

西南民族大学同美教授在《西藏苯教寺院教育与管理模式的当代价值》中,对西藏苯教寺院教育的类型与内容、寺院的管理及西藏苯教寺院教育与管理的当代价值进行了分析。根呷翁姆以道孚为个案,分析了道孚地区的宗教格局、格鲁派的灵雀寺、惠远寺在道孚的创立情况及其对道孚社会的影响。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徐绍强博士指出,宗教具有维系社会安定的作用,这是社会和政府对其重视的原因之一。宗教必须与社会相适应,才能得以继续存在下去,“不依国主,法事难立”,中国古代高僧很早就总结出了这个道理。佛教持“世事无常”说,从人类社会长远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宗教有生有灭,一种宗教在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中,其中的一些宗教现象生生灭灭也是规律,这一定律对藏传佛教同样有效。对于藏传佛教的变化,学者不要带着某种情绪去研究它,应当在行政管理与宗教之间充当好沟通的桥梁与纽带。

西南民族大学赵心愚教授发表的论文介绍了嘉庆《四川通志·西域志》对《卫藏图识》利用的三种方式:一是大段照录,几乎不改一字,且不注明资料出处;二是基本为大段抄录,有少量或部分文字删改,也不注明资料出处;三是具体摘引其所记的某条资料,或列举其所记某地名,字数一般不多,但注明出处。他分析指出,嘉庆《四川通志·西域志》的编纂者,事实上已将《卫藏图识》及其书中资料其作为一重要资料源,反映出编纂者当时对西藏的了解与认识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乾隆末年的水平。

西南民族大学奔嘉教授在《论藏文古籍的活态化保护与传承——以非物质文化保护为视角》中,梳理了藏文文献研究与保护的现状,提出“救人救环境”,是抢救、保护、传承藏文古籍文献活态化的关键所在。

西南民族大学益西拉姆教授在《康巴地区藏文口传文献的特点及利用》中,梳理了康巴地区口传文献的现状,对其语言与版本特点、文献信息及社会功能等作了分析,指出了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

四川民族学院王远民教授作了《论康巴藏族关于英雄的叙事——以松赞干部和墨尔多英雄叙事为例》的发言,指出康巴藏族的传统英雄叙事有民间和主流双重叙事,其中英雄多为具有神灵与凡人双生身份的神话英雄,这种叙事决定于叙事人的主观性,这种神话英雄的叙事反映出人类共性的、阶段性的英雄观。

西南民族大学张超教授在《布·格萨尔文化论——稻城亚丁一带同母题口传故事探析》中介绍,他通过田野调查发现亚丁地域的同母题口传故事与藏区腹心地带“霍岭·格萨尔文化”略有不同,并对其形态特征、人文内涵与作用价值等作了探讨。

吴会蓉在《民国时期<西康通志>述论》中介绍了民国时期《西康通志》的编纂情况,分析了《西康通志》的体例结构、内容特点与地位价值。

西南民族大学夏吾李加教授在《丹玛地区吐蕃摩崖石刻文献遗产初探》的发言中,对吐蕃摩崖石刻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并介绍了丹玛地区摩崖石刻遗存现状与特点。

白玛措教授作了《康区噶陀寺古鲁羌姆仪式结构》的发言,依据藏文典籍与田野调查,探讨了古鲁羌姆仪式的缘起、类型以及古鲁金刚法舞程式的结构、内容与意义。

西南民族大学穆兰教授从文化人类学的视野,对藏族弦子的表现形式作了介绍,探讨了影响藏族弦子形成的环境与时代因素,指出藏族弦子是文化人类学视野中的跨文化艺术语言。

四川民族研究所袁晓文研究员发表了《一个高濒危的语种——多续藏族的语言与价值》的报告,对多续藏族的人口与分布、多续语的濒危状态及多续语研究等情况作了介绍,提出抢救保护多续语既有紧迫性也有相当的价值与意义。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科研办主任周炜在《藏文信息化工作应当选用Unicode藏文国际标准编码软件》的发言中,对现有的四大藏文计算机系统的特点作了介绍,阐明了他选用藏文软件系统的依据,指出藏文的信息化工作应当选用规范的藏文软件,主张大家选用支持Unicode藏文国际标准编码的规范藏文软件系统。

西南民族大学杨公卫博士在《艽野尘梦:1909年川军入藏事件的历史心性及社会诗学研究》一文中,对民国时期原四川新军管带陈渠珍的《艽野尘梦》作了介绍,考察了其主人公在“华夷国家/地方观”历史语境下个人体验的特殊历史价值及其微观视角下对历史事件的参与者体验。

乐山师范学院向玉成教授作了《近代入康活动外国人基本情况统计及其阶段特点分析》的发言,他根据各种史料,对近代在康区活动的外国人人数、国籍、性别、时间、身份、目的及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做了数据统计,并据此将近代外国人在康区的活动分为三个阶段,分析了各阶段的特点及原因。

梁艳博士对安多藏区宗教人类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和回顾,从文化变迁、民间信仰与宗教社会3个视角对中国学者对安多区域所进行的研究作了梳理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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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会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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