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典型案例范文

2022-05-29

第一篇:腐败典型案例范文

“村官”腐败典型案例解剖

“村官”腐败典型案例解剖

在我国对高官腐败采取高压态势的同时,可能被忽视的最小职务的“村官”却屡屡制造涉案金额数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贪污大案,“村官”腐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些腐败案件已引起广大群众的上访和社会的不稳定,也引起了中央领导和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6月底,中央成立新闻宣传督导团和专家咨询团,开展全国首次大规模的对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督查调研。据8月2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南、辽宁的调研组通过直接入户调查,在走访了6个市7个县的基础上,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并力求寻找解决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制度和机制。以下是调查的主要内容: “村官”腐败手段多样化,民怨比较大

1.“村官”腐败数量大。2003年以来,湖南省共立案查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2996件;2004年以来,辽宁省共立案查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2975件。

2.腐败“村官”中一把手居多。两省村干部违纪违法的主体,以党支书兼村主任的“一把手”居多,占总数的90%以上。 3.腐败案件涉及范围广。“村官”腐败案件主要是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救灾救济、扶贫优抚款物以及粮食直补、退耕还林、宅基地等款项;以低价私自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耕地、林地等。

4.“村官”腐败手段多样化。主要有7种:借宗族势力,肆意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滥用职权,“卡拿索要”;独断专行、办事不公;发包土地、工程,优亲厚友;参与赌博、挥霍公款;在任职期间外出打工,村务空挂;进行不正当竞选。 5.“村官”腐败区域分布相对集中。主要在经济发达的城乡接合部和封闭的欠发达村。

6.腐败“村官”缺乏法律意识。目前一些村干部的综合素质不强,有的平时不学法,遇事不懂法。 村民自治负重前行,“村官”难以监督

1.村民自治遭遇“386170部队”。湖南农村主要是“386170”部队,即妇女、儿童、老人,对监督村干部十分不利。

2. 5%的村尚未实行村务公开。湖南省民政部门的调查数字显示,截至目前,湖南省有5%的村未实行村务公开。 3.村务管理无章可循。过去基层政府主要精力放在民主选举上,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许多地方还在制订方案和试点阶段。

4.基层情况复杂,腐败“村官”关系网广泛。许多村民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难度大,主要是人情干扰。 各部门对监督治理“村官”腐败显得乏力

1.监管的部门之间不协调。组织部门管党建,民政部门管选举,农委(农经)管集体资产和离任审计,违法违纪归纪检监察部门,刑事案件归公安。

2.基层农经管理部门审计力量薄弱。以辽宁省抚顺市为例,该市基层农业经管站的编制只有两个人,平时应付各种报表都很紧张,遇上年度村委会集中换届(离任)审计,根本审计不过来。

3.乡镇一级监管不力。从对两省的调研情况来看,乡镇一级,对村干部监管则持“三不”态度,即“不能管,不敢管,不愿管”。 如何管“村官”还莫衷一是

1.不宜建立“三合一”村级组织架构。一些基层干部认为,目前村级组织“三合一”(党支部、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体制,导致村干部的权力膨胀,实行“一肩挑”更容易形成“一言堂”。 2.通过选举选拔好干部。多数干部认为,民主选举好于任命制,选举的干部则必须对下负责。

3.严格实行“村务公开”。实施“村务公开阳光工程”,加快拒腐防变机制建设。

4.加大民主监督力度。目前,在湖南衡南、怀化等地,有些地方的群众开始评选“最不满意的村干部”。

5.理顺村干部管理体制。建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抓总,组织、民政、涉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的体制,将村干部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结论

从上述调查来看,“村官”腐败的问题确实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并且还在蔓延,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村官”腐败有这样那样的原因,但农村反腐败机制和机构的“真空”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不少基层的农村财务的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鞭长莫及”,仅靠“自下而上”的监督在目前条件下还管不住小小的“村官”,必须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管延伸国家的反腐机器。治理“村官”腐败,不仅要加强村民自治建设,更要关注基层执政体制的结构性缺陷,消除党、政、法“三不管”的盲区。在这方面,一些县市已开始尝试进行对村级干部的任中和离任审计,以形成对村干部监管的长效机制,据称效果不错,值得各地借鉴。

第二篇:腐败案例资料

近年来反腐典型案件

1.薄熙来案: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庭审情况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法院对原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的原判。

2013年9月22日,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44万余元,贪污人民币500万元,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对薄熙来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薄熙来不服,提出上诉。一审庭审期间,济南市中级法院通过新闻发言人向庭外的新闻记者介绍情况,并通过官方微博及时发布了庭审情况。

一审宣判后,薄熙来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了薄熙来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多次讯问了薄熙来,听取其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保障了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2.刘志军案:“高铁第一人”被判死缓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等,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刘志军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3.刘铁男案:正部级高官被实名举报落马 2013年5月12日,新华社援引中央纪委消息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2012年12月,刘铁男因被《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实名举报受关注,时隔五个月成为因网络反腐而首位落马的省部级高官。这是国家发改委自2003年改组成立以来,被中纪委调查的首位在任最高级别官员。

2013年8月8日,中央纪委对刘铁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刘铁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物;违规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收受礼金礼品;道德败坏。刘铁男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国家发改委8月12日的内部通报,刘铁男除了受贿1000余万元,其本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及收受礼品,涉及金额超过1.4亿元。根据通报,刘铁男与其子刘德成通过非法经营所得约1.1亿元,其妻子郭静华非法所得3800万元左右,并收受礼品折合约41万元。加之刘铁男受贿金额,已经查明的非法所得超过1.5亿元。此外,通报称,刘铁男包养情妇两人,而非坊间流传八人。

4.黄胜案:副省长明码标价卖官 2013年5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对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胜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称,黄胜主政德州期间,官位的交易渐渐由暗箱操作变为明码标价,县委书记50万元,县里某个局的局长20万元,最低价码是副镇长5万元。

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黄胜在担任山东省德州市市长、德州市委书记、山东省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国科(齐河)投资有限公司等21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3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黄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黄胜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南京市中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5.田学仁案:16年85次受贿1919万元 2013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田学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法院审理后查明:1995年至2011年间,田学仁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取贷款、承揽业务、晋升职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85次收受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时任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缉私队队长的徐为民等10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根据田学仁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6.李长轩案:国家粮仓抓出“硕鼠”

据新华社2013年7月13日消息,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公司原董事长李长轩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日前审结。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长轩无期徒刑,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长轩于2002年至2011年先后担任中储粮郑州分公司总经理、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中储粮河南公司董事长。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漯河市大道谷物董事长宛振水、登封市粮食收储公司负责人王国顺等6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07.9万元、4.5万美元,为宛振水等人在托市粮收购、中央储备粮调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李长轩另有人民币893.6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一审宣判后,李长轩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书中,列举了李长轩65项收受贿赂的对象、次数和时间,其中最醒目的是,有25人来自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下属的各市、县直属粮库的负责人,行贿总额超过300万元。在李长轩陷入受贿深渊的同时,其妻子和情妇也成为同案犯。其妻子、退休职工姜秀峰,多次帮助李收受贿赂,其以受贿罪,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个体工商户、李长轩的情妇叶晓宛同样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7.刘家坤案:原县委书记与情妇同堂受审

2013年10月10日,安徽省宿州市检察院就安徽省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太和县原县委书记刘家坤与其情妇赵晓莉涉嫌共同受贿一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刘家坤伙同赵晓莉共同受贿总金额达2900余万元。这也是迄今为止安徽省检察机关所查处的数额最大的一起受贿案件。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2年期间,刘家坤伙同其情妇赵晓莉,利用刘家坤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收受褚某等6人合计人民币2466万余元、价值176万余元的金条12根、价值156万元的观音画像一幅、价值95万余元的宝马730轿车一辆和35万元原始股,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29万余元,为这些人在承揽工程、征地拆迁、拨付工程款、公司上市改制等请托事项上提供帮助。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被全部追缴。

刘家坤、赵晓莉涉嫌共同受贿案有三大特点:一是行贿人一般都是通过赵晓莉提出请托事项并送上钱物,然后再由刘家坤出面“弄权”,或是由刘家坤接受请托,再让赵晓莉出面收钱。二是给刘家坤送钱的人虽然不多却均出手大方,其中一个老板两次就送出1300万元的现金,另一个老板则三次共送出1000余万元的钱物。三是刘家坤收受钱物后“纠结”心理明显,因各种原因担心事情暴露,刘家坤先后三次让赵晓莉退还给行贿人钱物共计1582万余元。

8.吴湛辉案:“裸官”贪腐1.7亿 2013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东莞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认定,吴湛辉收受他人贿赂4970万元,构成受贿罪,另有9200万元港币、3000万元人民币来源不明,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万元。宣判后,吴湛辉当庭未决定是否上诉。

据悉,吴湛辉之所以被查,是因为遭举报为“裸官”。一位曾在吴湛辉手下工作的东莞知情人士称,吴湛辉比较有才能,当时拟被提任东莞副市长,已通过了提拔名单,差不多就要安排位置了,结果一查他是裸官,“就出事了”。为了掩盖受贿以及购买香港豪宅的事实,吴湛辉等人想出了各种隐蔽手段。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吴湛辉此次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其在虎门任职经历无关,全部发生在其于东莞市环保局任职期间。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吴湛辉在担任东莞市环保局局长、利用其负责该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东莞市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赖洪中(另案起诉)谋取东莞市环保局下属的工业废物处理站的承包经营权,收受赖洪中贿送的人民币4970万元。

9.卢荣友案:一人受贿牵出50人 2013年9月11日,安徽省庐江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卢荣友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案件宣判后,卢荣友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卢荣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从1996年至2012年间,卢荣友受贿金额达370余万元,其中索贿230万元,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正常工作秩序,也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其案发后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并认罪、悔罪,退赔了全部赃款、赃物,合肥市中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卢荣友从1996年担任乡镇领导干部职务起就开始受贿,直至案发。16年间其受贿370多万元,仅在汤池镇担任党委书记、镇长短短两年间就受贿328万多元。此案在查处过程中,牵出严重违纪违法人员近50人,其中处级6人、正科级7人,已有多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10.衡阳破坏选举案:56名省人大代表涉案 2013年12月27日至28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分别召开会议,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辞职。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有527名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现初步查明,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有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

根据选举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对5名未送钱拉票但工作严重失职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终止其代表资格。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市人大代表辞职。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

湖南省有关方面已对涉案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立案调查,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审查。

第三篇:高校腐败案例选登

供稿部门:纪委监察室 供稿时间:2010-4-15 阅读次数:

前 言

高等院校在人们心中原本应该是一片圣洁之地,担当着“传道、授业、解惑”职责的教育工作者也应该是品德高尚、甘于奉献的楷模。然而,近年来发生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如同笼罩在这片“圣坛”上的阴影,令人心头沉重。据统计,发生在高校及教育领域的腐败案件近年来成上升趋势,其数量之多,金额之巨,情节之恶劣,涉案人员职务级别之高,让人触目惊心!这些案件同时也为高教工作者敲响了长鸣的警钟!

为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选登发生在高校的部分典型案例,以此作为“警示”。希望广大党员干部能够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四川省部分高校教材采购中职务犯罪案件

2004 年 2 月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根据 9 个书商交代和检举的线索,从调查高校教材购销问题入手,统一部署开展了查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行动。成都市有关区检察院、绵阳市检察院相继侦破了发生在辖区部分高校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截止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派调查组进行调查时,总计涉及 10 所高校和 2 所中专的 51 起案件,共 42 人(含书商行贿案 9 件 9 人)

成都、绵阳两地涉案人员职务为县处级干部的有 13 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 14 人,涉案总金额 1000 万元左右。涉案金额较大的有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处长等 3 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 168 万元案;电子科技大学教材发行中心科长,涉嫌受贿 120 万元案;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副院长,涉嫌贪污 100 万元案;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处长,涉嫌贪污受贿 105 万元案(含价值 10 余万元捷达轿车一辆)。目前正在侦察的案件有 15 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有 31 件,开庭审理 5 件,其中一审已作出有罪判决的 2 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索贿案

2004 年 8 月初,一名广西的考生家长反映,他的孩子不久前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但是一位自称是北航赴广西招生联络员的人,却要求这位考生家长必须先交 10 万元,才能拿到通知书,否则就要退回档案。该家长拒绝了这一要求后,第二天就发现自己的孩子被退档。无奈,这位家长只能被迫口头同意对方的要求,表示愿意交出 10 万元。经查,向考生家长索取高额费用的庞宏冰、刘天平和高峰三人均系北航教职员工。其中庞宏冰原是北航计算机系副教授,现为北航天宏电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刘天平是北航天宏公司的一名员工,高峰是北航汽车工程系教授。 据庞宏冰本人交代和广西公安机关查实,在该年的招生中,庞宏冰等人总共收取考生额外费用 55 万元。

8 月 16 日 ,在央视播出的《焦点访谈》节目中,北航校长李未就招生丑闻公开表示道歉。

广东商学院原设备科长黎明芳受贿案

广东商学院设备科科长黎明芳被群众举报受贿。经查实,黎利用其负责教学科研设备采购、验收的职务之便,于 1996 年 12 月至 2001 年 2 月收受电脑商贿赂 3.52 万元。拔出萝卜带出泥,该案牵扯出原广东省高教厅设备后勤办一连串蛀虫,包括主任陈冰峰、副主任张锡源、何启刚这三名处级干部在内的 6 名高教系统干部。他们利用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职务便利,在为省属高校统购教学仪器设备时大肆收受 “ 回扣 ” 等好处费 370 万余万元。

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受贿案

—— 身居要职,成为追逐焦点

2001 年,经过三校合并的南京财经学院,正式开始大规模建设仙林新校区,时任经济学院副院长的刘代宁,担任该仙林校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等重要职务,负责所有工程的规划和招投标工作。 2003 年,经教育部批准该学院正式更名为南京财经大学,刘任副校长。大权在握的刘代宁,自然成为众多建筑安装公司、绿化公司、建筑材料厂纷纷追逐的对象……。

据检察院指控, 2001 年春节前至 2004 年 3 月间,刘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某建设公司等单位在承揽工程、追加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 28 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161.7 万多元、 3000 元美金、另外还有超市购物券、金条、手表、手机、字画等财物。调查发现,刘代宁被指控的绝大多数受贿记录,时间均发生在春节前、中秋节前、端午节前。借逢年过节之机,谋求利益求他办事的人就会以过节 “ 拜访 ” 的名义前来行贿送礼。记者细数了刘代宁被检察院查明收受贿赂的次数,竟然高达 78 次,大到一次 10 万元,小到一次 1000 元,三年内刘不费吹灰之力,成为 “ 百万富翁 ” 。

2004 年 4 月底,刘代宁被监视居住, 5 月 25 日 被刑事拘留, 6 月 4 日 被批准逮捕。

湖北美术学院原副院长李泽霖受贿案 —— 夫妇收取黑心钱,取之有 “ 招 ”

李泽霖, 1985 年开始担任湖北美术学院副院长, 1990 至 2000 年分管学院招生工作。分管招生工作期间,李泽霖利用职务之便,在学生身上大捞 “ 油水 ” ,数十次单独或伙同其妻收受 25 名考生家长的贿赂和礼金共计 25.5 万元。 2001 年 8 月 8 日,李泽霖被湖北省检察院批捕。 2002 年 3 月 5 日 ,李在武汉市中院受审,一审被判刑 5 年,并处罚金 2 万元;其妻雷维宁被判刑 3 年,缓刑 5 年,并处罚金 1 万元。 “ 吊胃口,引鱼上钩 ” “ 借关系,金蝉脱壳 ” “ 演双簧,暗渡陈仓 ”

案发后李泽霖后悔地说: “ 我亵渎了我的职务。以前很多家长给我送钱,我都拒绝了。但收下第一笔钱后,我觉得没什么,胆子也就越来越大了……在 2000 年,我共录取了 14 名成绩不够线的考生,共收家长的贿赂 18.1 万元。 ” 李泽霖在《我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检查》中忏悔说: “ 我违法违纪,不仅影响了学校的声誉,更重要的是给党的教育事业抹了黑…… ” 。

同济大学原常务副校长吴世明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 吞下 “ 糖衣炮弹 ” ,牺牲学校利益

吴世明,研究生文化程度,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2 年 1 月任浙江大学副校长, 1993 年 1 月兼任宁波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998 年 12 月任同济大学副校长, 2000 年 4 月任同济大学常务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

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2 月,吴世明利用担任浙江大学副校长和浙江大学组建的宁波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职务的便利,多次出具委托书,授权刘某(女,原私营建筑业主,已捕)代理行使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责,使刘以智达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贷款;还在刘夫妇离婚过程中以转让公司利益为条件,牺牲校办产业的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 1996 年初至 1999 年底,吴世明先后四次收受刘某贿赂共计人民币 8 万元、美元 2 万元。

2003 年,吴世明被浙江省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5 万元及受贿所得。

陕西教育学院原院长高安民受贿

—— 泪洒仕途末路

2002 年 1 月 22 日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陕西教育学院原院长高安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受贿赃款人民币 2 万元予以没收。

高安民出生在陕西乾县的一个穷苦的家庭,曾背着包谷面和发糕,苦读六年,以优异的成绩考上陕西师范大学,后留校任教。由于教学认真,工作努力,受到学生的好评,一时成了陕西师大青年教师学习的楷模和榜样……

1995 年 2 月,高安民上任陕西教育学院院长兼党委副书记。面对成绩和赞扬,他飘飘然起来,并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得火热。财务处会计李虹,施展女人的媚术,使高安民和自己关系异常的火热。在李被高提拔为财务处副处长之后,李为报答高 “ 知遇之恩 ” ,于 1998 年 1 月行贿 2 万元,高理所应当地收下了。为捞回自己 2 万元的 “ 损失 ” 李将罪恶的手一次次伸向了公款……

2001 年 8 月,高安民 60 岁的生日是在陕西省纪委对他的审查期间度过的。面对办案人员给他准备的生日晚餐,他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陕西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王化勇受贿案

—— 欲望让他坠入深渊

王化勇, 1999 年 10 月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备处处长,同年 11 月,又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2001 年 6 月起任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在担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备处处长和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期间,王化勇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投标及设备采购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 101000 元。 2003 年 4 月陕西省纪委对一起腐败案件审查时,发现王化勇有收取他人现金的嫌疑, 5 月22 日 对其“ 双规 ” 。案件查清后,已开除其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王化勇在一份 “ 悔过书 ” 中,这样写到: “ 权是个什么东西?有权就有力,有权就有利,但权也是双刃剑,处置失当就是祸!党和人民赋予我权利,我本该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而奋斗,而我却在履行这一职责时走了样,为自己捞私利。现在想想,钱又是什么东西?现实生活中没有钱是不行的,但一切只为了钱是万万不能的,不义之财千万不能要,否则明白时,后悔已经晚了! ”

广东某高校体育特长生招生受贿案

李兆森,案发时任某知名高校体育部副主任,主持体育部全面工作和分管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工作,该校“七·五”、“八·五”规划的重点培养教师,1999-2000年度校级十佳教师,1997-2001年全国优秀国家级裁判,曾担任第九届全运会比赛副总裁判长、2001年全国田径大奖赛(中山)总裁判长等职务。

据李兆森交代,2000年9月-2001年9月间,他先后多次收受学生家长张某、李某等8人的贿赂款共13.3万元,并在招生时为这些学生开了“绿灯”。因为李作为学校体育部主管招收体尖生的负责人,在招生时有最后的决定权,只要送了钱,李就会利用他最后决定名额的职权给予“关照”。

一位网球特长生的母亲为了让女儿顺利地通过录取关,千方百计找到李兆森,硬是塞给他两万块钱。李回忆起当时的情况说:“当时我不愿收她的钱,但她母亲又说如果我不收就表示不录取她,我推辞不了,只好收下这两万元人民币。”

为人师表的李兆森一开始对送来的贿赂款还半推半就,但不久就开始心安理得,竟然打电话催中间人补上“拖欠”的贿赂款。2001年,李兆森到辽宁鞍山招生,认识了一位专门推荐体育特招生的中间人。中间人要求李帮忙招进3位学生,并许诺每招一个就给2万。2001年5月,这位中间人到广州请李吃饭,席间给了3万元,说录取后再给3万。后来这3位学生都如愿“考”上了,但许诺的另外3万迟迟没到位。李兆森自然不愿“吃亏”,于是几次打电话催中间人补上“拖欠”的3万元,一直到案发。令李兆森没想到的是,这位中间人后来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时说:“实际上我一开始就想好了只给3万,但又怕他不出力,所以才许诺再给3万的。”

除了利用招生受贿以外,李兆森也不放过其他“发财”的机会。2000年10月至2002年1月间,利用采购校服的机会,李又先后多次收受了广州某针织厂的贿赂款9.1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9月至2002年1月间,李在招收体育特长生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22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6000元,赃款224000元予以没收。

对外经贸大学原基建处处长高小栋挪用公款案

高小栋,于1988年5月开始担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基建处处长,1993年被任命为学校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北京龙宇建设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995年3月至1997年11月,高小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经贸大学应支付施工单位的学校主楼教室改造、家属活动中心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42.2万元截留,分别转入由高小栋与他人个人注册成立的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龙祥辉科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帐户内,并以材料费等名义用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在高小栋所在的经贸大学平帐后,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

高小栋在担任北京龙宇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期间,还于1995年3月,以工程备料款的名义,将应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用对换支票的方式,从经贸大学支出公款人民币25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购买轿车一辆;1996年1月,高小栋伪造公司与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中介协议书,于1997年1月、1998年6月,以中介服务费、维修材料费的名义,两次将公款人民币30万元转入北京龙祥辉科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内,并用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在高小栋所在的经贸大学平帐,将该款据为己有。

高小栋还用职务上的便利,自1995年1月至1999年5月,分别向承建经贸大学学生宿舍楼和食堂工程的某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汤某及龙宇公司分公司经理史某、李某索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5万元。

另外,高小栋在1994年12月私自将经贸大学的公款人民币100万元挪用给王某个人用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此款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高小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侵吞、占有巨额公共财物;向他人索取贿赂;挪用本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而且高小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索取贿赂,应从重处罚。鉴于高小栋所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案款均已追回,未造成较大损失,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数罪并罚判处高小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追缴在案的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陕西经贸学院腐败案

在陕西经贸学院发生的腐败案中,违规收费、截留、私分、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 “ 一应俱全 ” ,涉案总金额高达615万余元。

1999年3月,该院院长樊光鼎离任。此后,反映该院领导经济问题的举报信像雪片一样飞向纪检、司法机关。后经检察机关查明 ——

1996年7月,原陕西工商学院、财专、商专三校合并为陕西经贸学院,工商学院成教处原副处长王宝玺被任命为经贸学院成教院副院长并主持工作。1996年至1999年,王指使财务人员将陆续收回的原工商学院成教处应上交的 “ 办证费 ” 等公款不入账,然后私分。

1996年7月,原工商学院成教处账上有公款现金近5万元。王宝玺提出用此款为成教院购置教学设备,经请示院长、书记同意后,王将该款领出以李某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7月,王以购买礼品为由,取走9000元现金据为己有。1996年11月,王从原工商学院成教处汉中教学点收回学生管理费及提档费共计8.4万元。之后,王宝玺将其中2万余元入了财务账,并将余款6万余元中的3万余元中饱私囊。

1996年9月,陕西经贸学院财务处原处长王永臣、副处长张景龙、尚建民三人违反规定,将银行按期支付的 “ 代办费 ” 私设 “ 小金库 ” 。1997年至1998年,王永臣授意张、尚二人分两次从 “ 小金库 ” 中领出现金2.8万元由3人私分。1998年6月至10月,经贸学院财务处出纳田某两次领取代办费35万余元,王永臣将其中8.5万元截留,并将其中6万余元由3人私分。

原任陕西工商学院学生处处长的李俊在三校合并后,任经贸学院学生处处长。与他同案受审的庄长捷原为工商学院学生处毕业分配办公室主任,后任经贸学院团委副书记。李俊、庄长捷在陕西工商学院学生处工作期间,于1996年将当年向应届毕业生收取的 “ 教育补偿费 ” 49万元中的16万元隐瞒截留,两人先后私分10万元,各得5万元。

陕西经贸学院腐败案中,涉案人员中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12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陕西省教育系统最大的团伙经济案件。

基建采购招生是腐败“温床”

基建是当前高校职务犯罪中的重灾区。一些不法建筑商为了承揽高校基建工程,把眼睛盯在高校主管基建的校、处级领导干部身上。为揽到工程,千方百计地拉这些人“下水”。

延安大学原校长惠延德就是一个被拉下水的正厅级干部。惠延德在榆林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任党委书记时,一位建筑商为承揽工程,多次给其送钱,惠延德都拒绝甚至将钱从家里扔出。但对方并不死心,仍不断拉拢腐蚀,最终将惠延德拉下水。惠延德后来便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基建工程,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就收受了62万元的资金。

采购是高校领导腐败的又一个“温床”。各高校每年都会有大量的物资采购活动,包括采购大量教学书籍、大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基建维修材料等。个别当事人在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后 记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警钟长鸣, 严于律己,防微杜渐, 远离腐败

第四篇:张杰腐败案例小结

小结

一、案例简述

2011年4月1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信阳市原副市长张杰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张杰,1959年12月20日出生于一个贫苦农民家庭。从政初期,张杰保持了淳朴、正直、勤奋、廉洁的品质,多次“坚定”拒绝金钱。自2000年1月任周口地委政法委副书记(正处级),2001年3月任周口市商水县县长,2003年7月任商水县县委书记,2007年12月任信阳市副市长(副厅级)职务,后因涉嫌受贿、贪污,于去年(2010年)2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依法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张杰利用担任原商水县县长、商水县县委书记和信阳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其下属单位人员和有关企业人员共111人938次贿赂,在干部调整、企业经营和承揽工程等方面给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690万元人民币和2万美元。张杰贪污、收受贿赂大都是在他的办公室里,“高峰期”大都发生在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

二、讨论综述

(—)讨论的主要内容

首先我们讨论从腐败的特征、腐败的起因、腐败导致的危害性、社会影响;到中央对反腐败的重视度、反腐败和打击腐败该采取的措施方法、面对社会发展趋势领导权力者该如何防范腐败;再到张杰随着地位、权力的高升受贿贪污的心理变化,受贿贪污“高峰期”的时间、地点;最后至案例给予我们的教育、体会等多方面展开。

(二)案例的结论

张杰利用权利、地位、场所、节假之名,假公济私收受贿赂,进行贪污谋取私利,既把自己推向了万劫不复的腐败深渊,也间接地破坏了政府的管理秩序和行使权利的公正原则,激化了社会矛盾,毒化社会风气,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影响社会稳定,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三)导致案例腐败的因素

政府有些体制和监督机制的不够完善,权力的过于集中,社会的不良风气,个人思想道德败坏等造成。

(四)“反腐倡廉”的意义

我们从张杰和社会上许多高官的纷纷“落马”看到了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和坚决态度。政府扎实的“反腐倡廉”工作措施、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和“反腐”斗争取得的显著成效,不仅有力维护了党和政府形象,保证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1 而且还使社会风气和社会经济也得到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个人思考和启示

通过对本案例的讨论是我认识到

(1)我国存在腐败问题,但是腐败问题也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反腐败工作已经取得的显著成果,同时应该明确腐败现象屡打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的倾向,并不是反腐败而造成的。

(2)产生的根源:部分干部政治素质不过硬,体制不完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只能说明我们的制度还存在漏洞,让势图腐败的分子还有机可乘,是我们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大,以致腐败分子有恃无恐。

(3)腐败的后果: 腐败非但不是润滑剂,而是社会的大毒瘤与癌细胞,它侵袭着我们社会健康的肌体,危害着国家发展的事业。就象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是我国目前已知最大规模的、涉及金额达数十亿美元的腐败丑闻,腐蚀了我们的政协委员、市长、海关关长等多少的国家干部,给国家造成了多么巨大的损失。因此,腐败问题得不到根本的解决,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上,必将遭受严重的挫折,甚至是亡党亡国。

腐败问题是一个具有政治性的问题,党风正,则民风纯,腐败堕落,必然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服务人民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将被人民群众所唾弃。我们党和国家的就会面临信誉危机。

(4)治理腐败的措施,重点在防治。加强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完善体制、条款,减少腐败滋生的土壤;加强打击力度。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法律法规,防患于未然,一经发现,势必严惩,加大打击力度。领导干部在腐败问题上应保持清醒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与人生观和价值观,利益观、地位观与权力观,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勤政为民,廉洁奉公。a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b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防微杜渐,保持清正廉洁。c积极与腐败现象作斗争。

目前,我国正在走和谐社会的发展道路,反腐倡廉愈发显得重要。把反腐倡廉落到实处,引导全国人民共同走致富、和谐的发展道路,才能更好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第五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腐败案例

附件3

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腐败案例

1. 段振豪贪污科研经费百余万被判刑13年 用假票据报销百余万

2012年2月13日10时30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段振豪等待候审,紧随其后的是本案另一名被告人车春兰,案发前,她是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计算机地球化学学科组秘书。

检方起诉书显示,2002年至2011年7月,段振豪担任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计算地球化学及其应用学科组组长,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执行直至结题验收的全过程。而他的秘书车春兰为学科组提供辅助性工作。

检方提出了三起指控事实:二人于2002年至2011年7月间以报销科研经费为由,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差旅费等共计124万余元,段振豪非法占有上述款项后给车春兰少量好处费;2011年5月段振豪与他人签订虚假网站开发合同,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网站开发费,骗取科研经费5.85万元;车春兰于2003年至2010年间用假票据报销17.85万。

根据检方掌握的证据,段、车二人的涉案手法主要是找虚假票据以各种名义从科研经费中报销。报销名目包括差旅费、复印装订费、劳务费、租车费以及网站开发费等。为他们提供票据的人包括段振豪的亲友、学生、熟人、同事等等。二人假借课题组成员的名义将票据从财务报销,而课题组成员崔某等证实,这些研究内容基本上都是在实验室完成的,崔某本人根本没有因科研出过差。

而据段振豪自己的供述,在他虚报的差旅费中,有20多万是保姆张某提供的前往银川发票,有30多万是蔺某提供的前往大庆的发票,另有20多万是他每年回湖南老家探亲的票据和弟弟提供的发票,另外他还找了一家机票代理公司买了虚假行程单。

拿到这些虚假单据后,段振豪将其交给车春兰,车春兰有时还会提醒他以哪些学生的名义报销从财务的角度更合理。等每次报销拿到钱后,段振豪承认他都会给车春兰几百块钱的好处费,再将部分钱款给了张某、蔺某等人,还给学生发过劳务费,将部分现金放在办公室备用,其余款项都存在了银行账户,后将账户钱款转存到妻子曹某的名下。(2013年01月04日来源:新华网)

2、湖南某高校2名教师伪造公文骗取经费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于2012年4月10日发布了题为“湖南两教师伪造总署公文被处分”的消息,文中称湖南省某高校两名教师王某与李某因伪造新闻出版总署的科研立项文件,利用虚假课题及其立项资金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学院配套资金,受到处分。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消息,在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期间,该事件主要责任人王某通过委托他人私刻公章、制作假公函等,先后伪造新闻出版总署科研立项文件7份,交给学院科研处。共涉及所谓“课题”7项、所谓“立项经费”约83万元,其中包括与该院科研处副处长李某有关的“课题”两项。2011年10月8日,该高校致函新闻出版总署,请求确认科研课题有关公文真伪性,经与总署办公厅核实,所附7份总署公文均系伪造。

2011年12月28日,该高校对两名主要责任人作出处理:给予王某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科研处副处长职务。(2012年07月13日来源:中国青年报)

3. 院长用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据新华社电,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日前侦结一起高校科研经费腐败案件,涉案教师利用学校对科研经费监管的漏洞,用学生的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据检方介绍,2007年5月北京市某高校教师肖某拿到了一家部级单位的翻译研究项目,并担任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15万元。

2008年4月,肖某从所在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那里拿到28名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从2008年5~12月以这28名学生名义分7次领取劳务费共计82400元。事实上,根据下达项目的这家部级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而作为学校教师,肖某无权领取劳务费。因他人举报,肖某冒领劳务费由此案发。

海淀区检察院于2011年7月对肖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目前,肖某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肖某拿到翻译研究项目后,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利用学生的名义领款每次都是800元。每次领取劳务费,肖某一人都在劳务津贴领用单上“课题负责人”栏和“主管”栏签字同意,而从未有人对此提出质疑。(2011年12月27日来源:京华时报)

4. 高校科研经费腐败生态链:跑冒滴漏触目惊心

赵静(化名)是北京一所著名高校财务部委派化学学院的会计,所在学院教授较多,课题资源相当丰富。由于常年接触,大家对赵静比较信任,只要账户内有钱不影响自己的科研进度,教师们往往不太关心账户变动,一笔钱从一个课题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报销,也常委托赵静调整办理。这给赵静带来了可乘之机。起初,赵静在教师们的发票中加进一点个人的费用,逐渐发展到报销1万元。赵静放进去自己找来的票据数千元,头两年赵静还有所顾虑,每年贪污量大约在一两万。第三年开始骗取次数不断增多,每年贪污数均在10万元以上,最高一年近20万元。最为不可思议的是,有的教授出国了,名下还有课题经费没有用完的,竟然变成了她自己的小金库,为了方便报销,她甚至还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发。

赵静案发后,法院审理查明,在长达9年时间里赵静贪污了97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是科研经费,涉案106笔之多。赵静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处心积虑所贪污款项也被悉数归还单位,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赵静所在学院,两名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管理仪器开发经费职务之便,借学院组织到外地高校考察之机,个人前往周边的省份旅游,回京以外出考察、对外交流名义公款报销个人旅游费用共计5万余元,最终以贪污罪被判。

在这起案件中,学校规定,经费报销需要部门负责人、学院主管财务的院领导逐一审核并在报销单据上签章才能够报销,两名实验室工作人员多次在报销单据上偷盖实验室一位负责人的印章,轻松绕过本部门审核,随后这个不符合程序的“公差”一步步绕过多重监管。(2011年12月15日来源:中国青年报)

5. 检察官曝高校科研费腐败群像 “拉大旗作虎皮”

在涉及科研经费腐败案件调查中,检察官们发现部分经费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专款专用,许多费用支出与课题无关,在财务报销过程中,先报销后签字、假冒他人签名、代替他人签名现象不在少数,而利用发票冲账也时有发生。

此外,还有一种更为荒谬的现象:由于当前以知名教授名义申报课题更容易,同事或学生在申报课题时往往“拉大旗作虎皮”,可能实际工作这名教授完全没有参与,直到经费使用出了问题找到他们,这些教授才恍然想起自己曾经在课题申请表上签过名。

据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思瑶介绍,2006年至今该院共立案侦查科研经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6件16人,其中,贪污、挪用类犯罪较为集中,都是利用科研经费监管漏洞大肆作案。“其中发生在高校里的案件占了相当比例”。

教授“纵横捭阖”

北京市一所二本院校的张志刚教授(化名)曾负责一家部级单位课题项目“外宣资料翻译研究”,这一课题为“纵向课题”,但在高校,相对而言,“横向课题”提取劳务费会更加便利。张志刚隐瞒了这家部级单位的证明,先以“横向课题”为名向学校科技处申请立项。

不久学校出台规定,对于“纵向课题”奖励补贴力度加大,优势超过“横向课题”,张志刚随后又找到学校改以“纵向课题”立项。然而,在提取经费时,他却找来一份有20余人的在校学生名单,依旧按照“横向课题”管理规定,以在校生名义先后8次虚报冒领劳务费共计8万余元。在接到举报调查后,检察院以其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

课题费变“绩效工资”

黑龙江一所高校的财务人员赵老师向记者透露,教授从学校直接拿到的收入大致分为两块:“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占到至少一半的比例,而基本工资一般在5000元左右。这就意味着,即便是级别相同、工龄相同的教授,收入也会有差别,申请课题经费多的科研人员,可支配的资金多,用来发绩效工资的部分就多。

赵老师介绍,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为了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高校开始鼓励教师“积极申请课题”,教授更是成为大学申请经费的筹码和“摇钱树”,以课题经费提成来提高待遇由此肇始。

与此同时,不同学科获取课题经费额的差异巨大,理工科的一个大项目就几百万上千万元,人文学科一个课题能拿到几十万元的就算不错,基于同样比例的提成也加大了教师收入的不均衡。

一边是高校经费的不断增长,一边则是教授基本工资增长有限,在这样的体制下,个人创收变得顺理成章:开办公司、校外兼职走穴,有的教授每年的收入可高达数百万元,挣得盆满钵满。

仪器设备采购也是一大黑洞

在一所师范院校,一名实验设备采购员在采购聚焦显微镜等仪器过程中,收受仪器设备厂商给予的好处费近一万美元。检方在办案中发现,合同书中的内容被随意“篡改”,“设备培训费”打进了采购员个人账户而无人监管。最终,该采购员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1年12月16日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6. 我国科研经费仅40%用于项目:肆意挥霍成潜规则

一个月前,财政部科技部发出《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的核心内容,是要强化预算编制、严格评估评审,结余资金上交。同时,对非涉密课题预算进行公示,探索课题绩效的公示制度。

“头痛医脚,脚痛医头,纯粹走过场的,下多少个通知也没用。”10月30日,中国社科院西部地区某研究所的任高(化名)表示,科研经费怎么花,实际上都是公开的秘密。

作为一名老科研人员,任高对科技界一些潜规则颇感无奈。她说,大家都这么做,你不做,就显得另类了,再者领导也不会相信你。

科研经费的使用,诸如扩大开支范围、擅自调整预算、突击购买设备等屡见不鲜。2010年,仅国家审计署查出的资金就达到数亿元。中国科协一项调查显示: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仅占40%左右,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 接受本报采访的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科院院士表示,早几年,中国科技经费投入不足是制约科技创新的一大瓶颈。如今钱到位了,但有限的钱却没有花在刀刃上,成了部分科研人员的“圈钱”法宝。

海淀区检察院一要求匿名的工作人员称,2003年至今该院共立案侦查科研经费领域职务犯罪17件,涉案人员21人,其中贪污、挪用类犯罪较为集中,涉案人员不少为高级知识分子。

项目到手后,怎么花是关键,而且还得花得没有痕迹。有几种惯用方式:首先是吃回扣,只需500万的仪器设备,以800或1000万购买,多余的钱已辗转进入个人卡号;其次,以科研需要名义购置汽车房产,项目结束后就据为己有;再次,自己成立公司,拿科研经费作股份;或者,就是以考察的名义出国或到各地旅游消费。

不过,西部地区的研究所出国考察并不便利,出境考察时要受到诸多审查,但这也阻碍不了他们巧立名目地花钱。

例如,社会科学领域引进课题制后,设备仪器的费用,在预算中是小部分支出,交通费、差旅费、资料费和餐费等项开支,才是主要开支,常用借口就是大量的社会调查和学术交流;在人文社科领域,查阅文本文献是主要研究形式,重要的资料都有图书馆藏,自行购置说不通。为使经费达到一定规模,便将电脑、摄像机、扫描仪等反复填报,而一旦立项,经费包干,这些费用便可以被其他的开支替代。“考察、学术交流是科研圈最惯用的伎俩,且专门挑没有去过的地方考察。”任高说,在国外随便找个学会以考察名义或学术交流的方式发个邀请函,太简单不过了。

中科院某研究所研究员李志表示,他们所里的很多老师,全世界几乎哪儿都去过了。为什么那么多人想往科研机构里挤,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究竟应获得多少报酬?本来是具体的,但科研经费任意支配的事实,却默许了这些灰色收入的存在。

肖文凯表示,交项目的时候,大家都想尽办法花钱,因为如果钱花不完,下一个项目有可能就拿不到这么多钱了。“来了钱,扣掉10%,盖个章再给你。”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北京市某高校材料工程系的副教授说,“高校就像一个菜市场,科研人员就是包了其中一个摊位,进账出账从那里过。”

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生物特征认证与测评中心原主任助理江琴的故事十分典型。江琴所在的研究所是中科院下属的一骨干研究所,主要负责智能识别系统、人脸识别技术、虹膜识别技术等,均属尖端高科技。江琴负责管理该研究所生物特征认证与测评中心行政事务,经手课题经费的申请和报销。但每次江琴申请经费的支取,导师往往只管签字,此后并不过问经费的去向。

公诉机关材料显示,2004年江琴注册成立北京蓝盾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他以该研究所名义,与蓝盾公司签订两份虚假合作协议,并用蓝盾公司出具的发票,分别于2005年2月2日和6月3日在该研究所报销领走31万元和40万元的支票两张入到蓝盾公司,分17次将这两笔款项提现据为己有。2005~2006年,还多次截留客户单位给付的测试认证费共计6万元。此外,江琴还编造需要向某公司或培训机构支付材料费、培训费等理由,拿着伪造合同内容让导师签字,导师签字后,便更换合同正文文本,将付款方向改成该研究所支付给蓝盾公司。

海淀区检察院人士透露,有一次,江琴请导师签字的报销单数额仅为20元,拿到财务支取钱款时,他在20元前面加上“3100”,轻松支取出31万元。2008年9月19日,江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2011年11月5日来源:经济观察报)

7. 工薪阶层变百万富翁:谁动了科研经费的“奶酪”? 科研经费缺不缺?科技部部长万钢在一次报告会上披露:我国的科技经费节节攀升,中央财政科技投入保持年均20%增长,我国科技基本走出了经费短缺的时代。

科研经费利用率怎么样?中国科协一次调查显示: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仅占40%左右,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

一边走出了“短缺的时代”,一边却走进了“硕鼠的围城”?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而科研经费往往又直接与课题、项目挂钩,一项课题的经费从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一些国家、国际重点课题,立项之后的经费更是源源不断。

科研经费花不完怎么办?北京某高校电气专业许博士告诉记者,学校制定了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流程,但学校每天需报销的费用庞大,审核人员难以全面地审核所有的单据,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审核人员看也不看就“大笔一挥”批准了事,有时为了尽快结项,还会告诉他怎么报才能通过。

海淀检察院的调查印证了这一说法:几乎所有科研单位都会制定严格的科研资金管理制度,但许多都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经费不缺,管理不严,资金只要拨下来就想方设法用完,用不完就在发票上大做文章,反正钱是剩不下的—什么都能报,大到房与车,小到给孩子买个铅笔,也都要拿回单位报销。

“每次课题结项时都是我最忙的时候,到处收集发票。”许博士告诉记者,实在找不到发票时,就说自己为国家、学校节省多少资金,给自己贴金,当然,节省多少是要在“老板”(导师)的严格“控制”之下的。

今年2月,北京某名牌大学化学学院的教师谢某、徐某贪污一案被海淀检察院诉至法院。两人以考察为名义,使用化学学院仪器开发制作经费报销自己的旅游花销。如果不是在海淀检察院的一次例行的侦查中露出马脚,“两人还不知道这是犯罪”。

“项目老板”是科研圈流行的叫法。何谓“项目老板”?这些人一般都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望,利用个人的声望和人脉关系,“专门”跑项目,揽课题。

课题项目“跑”下来,“圈钱”接续。项目越多,科研经费落入个人腰包的可能性就越大。于是自行车换宝马,工薪阶层变百万富翁。不少“项目老板”开名车、吃大餐,动辄一掷千金,“老板”的派头十足。

2003年,“汉芯”发布之后,项目组组长陈某立刻“鸟枪换炮”—之前骑的是一辆普通自行车,升级为一辆价值30万元的别克轿车。又过了不到一年,这辆别克又换成了宝马。知情人都知道,买“马”的钱正是陈进骗取的科研经费。

除了“骗”,还有“蒙”。2009年,海淀检察院审查起诉了某科研机构古某课题组私分国有资产案。课题组负责人古某手握10余项国家课题,两次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是这一领域的“学术权威”。被捕前,课题组还承担着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等两项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重大科研项目,经费累计投入3000余万元。

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为了使节余的经费不被收回,古某等人十余次采取与相关协作单位签订虚假的“子课题协议”,将科研经费拨付给子课题承担单位,再变现后返还80余万元。去年5月17日海淀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古千秋等4人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小会计如何撬动大资金

时至今日,海淀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磊对当年办理的一起贪污案依然感慨:“卞中如入无人之境,没有上级查账,没有旁人监督。” 张磊提到的案子发生在200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卞中贪污、挪用公款案,在当时引发了不小的震动。2.2亿元的数额,成为当年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金额最大的一起贪污、挪用公款案。

1986年成立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脱胎于中国科学院,起初,科研经费规模只有8000万元,到2007年已增长到43.3亿元。就是这样在一个向全国上万所科研单位和高校拨款的机构,出现了一名“小吏巨贪”。1995年8月至2003年2月,卞中利用掌管国家基础科学研究的专项资金下拨权,采用伪造银行进账单和信汇凭证,编造虚假的银行对账单等手段,逃避审计检查,贪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2亿元。

“查到最后,感觉偌大的一个机构,拨款权实际上就掌握在一个会计手中。”张磊告诉,“卞中的作案手法并无特别之处,只要有一个环节有所监控,就会暴露。”

如果说科研经费使用环节的职务犯罪令人“痛心”,那么出现在经费管理环节的职务犯罪不免让人“担心”。(2011年09月07日来源:光明日报)

8. 山东科研经费黑洞

李攻,研究山东旅游去佳木斯千余次

山东省审计厅日前共审计了省内4所高校2008~2011年科研经费管理情况,重点抽审了2008年立项的363个纵向课题项目以及2008年以来仍在进行研究的65个横向课题项目,涉及资金2.47亿元。其中,暴露出科研经费使用方面的5个重要问题。

一是项目预算与实际执行差距较大。在363个纵向课题中,已经结题的有291个,其中,有83个预算执行率低于50%。这些项目预算安排资金503万元,实际支出139.11万元,平均预算执行率仅为27.66%。

二是支出报销不规范。抽审发现,有22个项目报销无具体品名和数量的发票438张,金额51.45万元;9个项目报销虚假业务内容发票1824张,金额103.05万元;4个项目报销虚假签字单据,套取资金114.78万元。例如某高校的“微山东旅游规划”和“傅村镇旅游规划研究”课题组,以差旅费名义分37次报销各地到佳木斯单程火车票1505张,金额28.36万元,占2008~2011年该项目拨入经费57万元的49.57%。

三是部分项目进展迟缓。在363个课题中,应于2011年底前结题的362个,但按期结题的只有239个。截至2012年3月底审计时,仍有72个项目没有结题。

四是资金闲置多。截至2011年底,在已结题的科研项目中175个项目结余资金共562.68万元,占这些项目经费总额的33.37%。有40个项目资金使用率低于50%,闲置资金达到276.49万元。其中12个项目仅提取了2.5%至10%的管理费,其余全部处于闲置状态。

五是决算编报不实。4所高校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时,均存在虚假支出或少报结转结余问题,涉及金额1.03亿元。如某高校有10个课题预算为322万元,实际支出168.1万元,决算支出为319.75万元,虚报151.65万元,占预算的47.1%。某高校2011年年终结算没有反映科研经费结转结余的7088.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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