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范文

2022-05-20

第一篇:政府采购范文

《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政府采购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协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现状的简要介绍,提出了我国应该对于《政府采购协议》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合适的时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作者】 潘江, 外交学院, 北京, 100037 【关键词】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协议》 wto 【abstract】this article propose that our government should have an active attitude towards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perfect our public procurement system, and even enter in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t a proper time through the brief introduction about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 chinese public procurement. 【author】pan jiang , foreign affairs college, beijing, 100037 【key words】public procuremen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政府采购的定义和特征

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 也称公共采购(public procurement),是指公共部门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定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通过比较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the agreement on public procurement),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和还有欧盟(eu)《政府采购指令》(purchasing directives ),概括而言,政府采购应该有以下特征。

1. 采购主体具有特定性。政府采购的主体,也被称作政府采购的实体,指的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公共事业机构等。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the agreement on public procurement)中规定:采购实体为一国政府部门、机构或它们的代理机构。各国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该提交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归入《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1中 。只有列入清单的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约束,名单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的采购和地方政府的采购则不受约束。

2. 采购对象具有广泛性。采购的对象并不局限于货物,还有工程和服务,货物又包括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标准产品和非标准产品,既有军用品又有民用品。

3. 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这些资金其实都是最终来源于纳税人的和政府公共服务借款。

4. 采购活动具有非商业性。这一点所强调的是政府机关或者代理机构所为的采购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也不是为了转卖,而是作为政府部门的最终消费或者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5. 采购过程有一定规范性。政府采购所包括的不仅仅是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以及采购管理的总称。而且在采购过程中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并不是简单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要根据有关的采购法规,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采购时间的要求,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使每项采购活动都要规范运作,体现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政府采购已经有200年历史,而且影响力越来越大,因为,政府作为购买者,无疑是国内最大的购买者,它的购买力巨大。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金额占一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0%以上,美国则占到25%,韩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商品采购超过5000万韩元,中央和地方超过20亿韩元的特大型投资采购项目,由国家供应局集中采购;在加拿大,政府部门采购只要超过5000加元,就必须由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因此它对社会经济影响很大。 而且,这一发展趋势还在继续,政府采购越来越多的影响着世界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历史和内容介绍

政府采购制度国际化的趋势得形成是伴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进程而来的,然而却落后于这一进程,在1946年起草关贸总协定的时候,当时政府采购的规模及市场份额都很小,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明显,所以关贸总协定中将政府采购作为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的约束范围之内。在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国内税和其他国内消费,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国或本国产品实施时,不应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同时第5条也规定不允许“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在国民待遇总协定第3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或规定方面所享有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但是,第3条第8款(a)又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的政府机构采购的法律,规章或细则,凡其购买产品为政府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商业性再销售或者为了生产作商业销售的货物者。” 同时还指出“本条例规定也不防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以特殊的补贴,包括从按本条例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本国新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可见,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处,对于政府采购的作用估计不足,从而使各国政府有机会利用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歧视的做法。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增加,特别是进入80年代,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成为了国际贸易中货物或服务的最大买主。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日益成为了国际贸易的一个严重障碍。经过长期的谈判,东京回合谈判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定了《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81年1月1日起对于已经接受或加入该协议的各国生效。在1988年,又一次对协议进行了修改。 最终,在1993年12月,缔约国在乌拉圭回合上就新的《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基本意向,由世贸组织成员方或《gatt》1947的缔约方自愿参加。在1996年新的《政府采购协议》生效,截止1996年12月签署成员有: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以色列、日本、韩国、阿鲁巴岛、挪威、新加坡、瑞士、美国、香港。迄今为止,gpa有27个成员方和21个观察方。 《政府采购协议》未被纳入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体系当中,而被称之为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复边”(plurilateral) 指的是并非全部成员都参加的“小多边”协议而言。 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与多边贸易协议(multilateral agreements)不同,对于多边协议,申请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要全盘接受,但是,对于复边贸易协议而言,是否接受,并不是成为世贸组织必要前提条件。这些复边贸易协议是作为世贸组织最终文本的附件出现的,只是在签字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生效。这样的复边协议共有4个,包括《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agreements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s),《奶制品国际协议》(agreements on international diary products),《牛肉国际协议》(agreements on international bovine meat products) 经过一段时间,后两个协议都先后失效,而只有前两个协议得以保存。

《政府采购协议》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表明了各缔约方缔结《政府采购协定》的原由及该协定拟达到的目标: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定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决标程序和防止歧视的其他措施等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在基本原则上主要强调两点:一是非歧视,一是透明化。

非歧视原则是贸易法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贯穿于整个世贸组织确立的法律框架。非歧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政府采购协议》中,最惠国待遇禁止在外国供应商之间实行歧视;国民待遇禁止在外国与本国供应商之间实行歧视。协议第3条规定:“关于本协议包括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一切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各缔约方应立即无条件地向来自另一缔约方海关辖区(包括自由区)的产品和供应者提供不低于:(a)向国内产品供应者提供的待遇;(b)向任一其它缔约方的产品和供应者所提供的待遇。

《政府采购协议》确立的另一重要原则是透明化原则。这主要体现在对于招标过程的规定。该协议序言中明确提到,缔约各方期望提高政府采购法规、程序与做法的透明化。协议第9条要求, 采购实体在采用公开招标和选择性招标进行采购时,对受协议约束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都应在指定刊物上发布招标或邀请提交供应商资格的公告。公告中应包括采购方式、采购性质和数量、交货时间、经济和技术要求、付款数额和条件等基本信息,并注明拟购项目适用协议。公告的语言须为世贸组织官方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之一。拟购通知的内容应详尽并涵盖采购方式、采购性质和数量、交货日期、经济和技术要求、付款数额和方式等内容,以确保透明化。

同时,在《政府采购协议》中还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优惠的原则,这也是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条件,所以缔约方应该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特别不发达国家给予优惠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资金和贸易的要求。在《政府采购协议》中第5条就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进行了规定,提到了议定的例外和技术援助等,一发展中国家可同在本协议下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的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实体,产品和服务清单,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情况。 这也就为发展中国家的加入开辟了一条更宽广的道路,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自己国家的特点,与其他参加方进行谈判,从而,找到本国最佳的结合点,即最能够促进本国的发展,同时又相对减少对国家民族产业的冲击。同时,第5条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还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每一发达缔约方应在发展中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向发展中缔约方提供它们认为合适的一切技术援助,以解决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遇到的问题。这也体现对于发展中缔约方确实给予了区别待遇。 而且,《政府采购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了质疑程序,要求当一方供应商对违反协议的情况提出质疑,缔约方要鼓励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对于质疑,缔约方应该保证有一套“非歧视的,及时,透明且有效的程序”使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 在22条,又规定了磋商和争端解决。一个缔约方认为自己享有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认为另外一方缔约方的未履行协议的义务使协议的目的受损,可以向另外一方提出书面陈述和建议,同时应该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争端解决机构可以建立专家组,采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对次争端提出建议或者做出裁决,监督建议和裁决的执行,并授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和和其它义务或当不可能撤消与协议相抵触的措施时,授权进行有关补偿问题的磋商。 而且,协议对于争端解决的整个程序规定了比较详细的时间限制,从而,保证了争端解决的进行。

中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我国对策 中国政府采购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试点始于1995年,1995年上海市财政局首先开始进行采购试点,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000年起在全国铺开 。自1998年扩大试点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蛋糕”急速增大。1998年政府采购规模为 31亿元,1999年为130亿元,2000年为328亿元, 今年则争取比去年翻番。政府采购的范围也由单纯的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货物采购由车辆、计算机设备、医疗设备等标准商品逐步扩大到电梯、取暖用煤、建材等非标准商品。工程采购项目由办公楼建造、房屋装修维修扩大到道路修建、市政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服务项目由会议接待、车辆加油扩大到网络开发、项目设计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领域。

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汽车39582辆,其中小汽车19162辆;采购计算机 212399台,两项采购金额合计约占年政府采购总规模的20%。而工程采购所占比重还比较低,但从另外的角度来看,这也预示着政府采购市场有非常大的增长潜力,各行各业的企业都有机会在政府采购这个大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

而且,从实践上和制度建设来看,我国也初步的具备了进行大规模的政府采购的条件。1.各地普遍设立了政府采购机构,1998年,国务院根据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明确财政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履行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随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在财政部门设立或明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到2000年,各地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已基本完成,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这就为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而且政府采购规模日益壮大。2.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初步确立。财政部继1999年颁布《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后,又陆续颁布了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监督、品目分类、信息公告管理、运行规程、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此同时,全国大部分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3.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政府采购的运营效率也在不断提升。4.各地政府采购部门建立了市场调查和信息处理系统、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系统,很多地区都建立了地方政府采购网站,实现了网上招标投标。

而且,在这几年当中,因为有国家进行政府采购,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成本降低的标准10%--15%计算,中国在这几年当中,为国家节余大笔资金。同时,通过政府采购,有效的控制了中国的政治生活中的难点---贪污腐败。在制度上,各省市已经初步建立自己的采购机构,采购规章等。这都说明我国政府采购虽然出现较晚,但是发展非常迅速。

从以上数据,我们能够看到我国政府采购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而且取得了交好的成效,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获悉,根据全国30个地区和中央单位上报的统计数,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328亿元,节约资金52.5亿元;其中,预算资金节约25.7亿元,节约率为11.6% 。但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的规模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0%到15%,我国2000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约为一万亿美元 ,据此计算,中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大概应在1万亿人民币,而我国2000年的政府采购总额只是328亿元。而且,我国的政府采购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很不健全,可以说是任重道远。

虽然我国没有明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但由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采购必须按照国际规则,实行国际竞争招标,事实上部分政府采购市场已经开放.例如,1997年财政年度我国实际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为16.31亿美元,这就意味着使用这些贷款的采购就要再国际市场上进行公开的招标.另外,我国政府在办公用品、公务用车等消费领域早已购买外国商品,政府拨款的公共设施建设中所需的一部分先进设备也是从国际市场上采购的。并且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明确了我国最迟于2020年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中国的政府采购正在一步步向国际市场靠拢,同时我们也应该逐渐适应国际市场的规范。

中国应该怎样面对《政府采购协议》 对于《政府采购协议》,我在前文当中已经有所叙述,对于这一世贸组织的诸边协议,我们应该怎样面对,是我们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有的学者强调加入世贸组织就必然要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认为这是我国政府的必由之路,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作为诸边协议,世贸组织的参加国或地区不一定要加入,这一协议也只是对于参加方有效。所以,虽然我们要加入世贸组织,但是并不是我们必须要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探讨我们怎样面对《政府采购协议》就有其必要性。

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就意味着在这些国家之间要互相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作为《gatt》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例外的政府采购就不能够再成为政府用来保护民族产业和本国企业的方式,虽然同时成员方也获得了进入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但这也不能够排除其他国家的企业以相同的条件投标,或者获得项目,如果没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在这一看似平等的对等开放中,就会有国家吃亏了。发达国家加入的目的还是来争夺第三世界国家的市场。

但是,从协议的要求来看,《政府采购协议》的贸易自由化的要求还不是很高,各国政府可以自主地决定相关领域的开放程序,加入之后,将有利于一些优势产业发展的国际化。本国政府对《政府采购协议》的义务的控制性主要表明为:第一,只有本国政府列入附件1的政府采购实体进行的采购才承担相应的市场开放的义务;第二,对于次中央政府的采购,成员方可以严格按照互惠原则协商确定彼此开放的领域;第三,不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应的对外开放领域只取决于两国政府的双边谈判,本国可以有选择地决定对相关国家开放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第四,《政府采购协议》第23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方面的例外,来限制《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从而维护成员方的国家主权。然而,究竟什么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该协议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这实际上为各成员方回避相关义务提供了一个口袋条款;第五,该协定对于发展中国家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措施。同时第5条规定了可以允许成员方相互协商来排除适用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了可以有条件地使用贸易补偿。 同时,协议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大,程序也越来越严格和科学,《政府采购协议》自身的多边化亦是大势所趋。在东京回合形成的1979年协议中,其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货物采购。1987年修改时,虽未将服务采购纳入到协议的适用范围中来,但是在门槛金额上从15万特别提款权降到13万特别提款权,并把租赁合同纳入进来。同时对协议其他方面的修改包括:增加了不得基于与外国的所属关系和外国所有权比例的程度而在当地建立的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不得基于被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生产国别而歧视在当地建立的供应商的规定;完善了招投标程序;改善了合同授予后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采购实体在指定出版物上公布合同授予的公告。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协议则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包含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新协议在招投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方面也更加严谨。

并且,从实践来看,我国经过将近6年的政府采购试点以及推广,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我国的行业,企业在经过改革开放的20多年的发展和磨练,一部分企业已经具备了在国际市场竞争的实力。

综上所述,我认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有益而无害,但是,我们应该选择加入的时机,在未作好充分的准备之前,不能够匆忙加入,那样给国内市场带来的冲击将会非常大,而且,作为对国内企业以及工业保护的很有效的措施的作用也将不会再有。因此,我建议,中国再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并不急于签署《政府采购协议》,而应该抓紧时间,完善自身,在法律,经济,社会制度等方面作好准备。也就是需要一个过渡期。大约十年左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规定,到2010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和民族产业的发展程度将初步具备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条件。

而且这些现在已经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的民族产业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以及市场竞争中得到长足发展,具备了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中国在加入之前也应该考虑这些因素,从而确时机是否成熟,主要要考虑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与政府采购关联度大的产业的发育状况,其他国家在与我国谈判中所给予的市场准入承诺和能给我国带来的好处。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各产业生产力水平都不高,很难与发达国家抗衡,我国农业生产更是效率低下,很明显,现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肯定是不合适的。 我国政府采购的对策

但是,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之前的几年时间,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1. 完善我国关于政府采购的立法,明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和原则。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正在进行当中,在2001年10月22日,政府采购法草案首次提请今天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 预计明年能够实施。我国抓紧时间进行国内立法是有道理的,几乎所有的国家都用政府采购来保护国内产业,比如美国有《购买美国产品法》(buy american goods act),和《联邦采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物资采购和公共建设项目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产品的义务。虽然这一法律对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签字国的限制已大大减少,但对未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仍然适用,从而使美国的国内工业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支持。对于这一做法,我们国家可以借鉴。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不能只从实现国家利益---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率,还要注意保证所有供应商获得政府定单平等机会。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原则,把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利用政府采购,促进经济结构的改善,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2.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应该循序渐进,这样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这也是各国的通常做法,美国只将50个州中的37个列在协议的适用范围内,而且这37个州也没有将所有机构都包括进去;奥地利的供水、港口部门的采购市场不对加拿大和美国的供应商开放。泰国法律规定,如本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只要价格不高于其他国家产品的10%则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等等。我国也应该对于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产品分别有所区别的列入承诺清单。对于我国的已经有所发展,并且有一定规模的,有一定竞争力的行业,可以先行开放。而且,门槛价的选择。按照国际惯例,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谈判中,门槛价的标准可随不同层次的政府和不同的采购实体而有所不同。我们应该认真研究、比较国外的做法,以争取最符合和最有利于我国实际情况的结果。 3.在政府采购中争取达到公开,公平,透明的目标。政府采购的方法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谈判采购;征询建议;两阶段招标;询价采购;单一渠道采购共七类。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首选方法;国际规范要求对公开招标以外的每种方法的采用必须符合其适用环境,并通过主管部门的批准,采购机构需要做出书面报告,并对使用该方法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应该大力发展我国的网络采购,据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讯,德国联邦内政部宣布,未来联邦政府部门所需的商品或服务将全部通过网络招标采购。预计明年初政府将举办第一次网络招标。出台网络采购的具体政策,将网络采购写入《政府采购法》,并且尽快公布技术方案和网站竞价采购平台 使企业按照政府需求的标准进行信息化与采购网站信息沟通,加快政府网络采购平台的建设。我国也应该把网络采购写入《政府采购法》,保证将来的政府采购有法可依。 后 记

在现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中,基本都是发达国家,称之为“富人俱乐部”。而发展中国家很少加入,这并不是偶然现象,这是因为各缔约方在签署条约时,总是考虑的自己国家的实力和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在没有考虑自己国家的实力的前提下而贸然加入这一协议,只能是自己敞开大门,没有了任何防备,而同时又不能从别人敞开的大门中获得任何利益。所以我们对于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决议做出要更加慎重,但是向国外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是进一步与国际融合的必然结果,是促进我国企业进益改善自身,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很好的方法。但是我国还是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同时要建立我国自己的《政府采购法》,在统一完善的法律体制下使政府采购正确发展,并且,也应该给我国的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进入国际市场,使其能够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锻炼自己,迅速成长起来。我国也要利用这段时间作为过渡期,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保护我国国内产业,使其在这段时间能够在相对稳定的外部环境下,对于国内的中小企业和民族产业给予保护。我国政府在经过准备之后,肯定能够在国际市场发挥自己的作用。 总之,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是历史的必然潮流,这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更能够促进我国的企业走向世界。但是现在时机仍然不够成熟,我们只有在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才能够加入,否则,虽然有很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措施,但是我们并不一定能够使其实际发挥作用。但是,永远排斥在《政府采购协议》之外也不是很好的选择,只有我们加入到游戏当中,我们才能成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才能有所发言权,还有如果中国的企业有了足够的实力来参与国际竞争,那我们的国家就应该为其创造更多的机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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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富国,何景成编著,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物,企业管理出版社,1999年版。 4.楼继伟主编,《政府采购》,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5.杨荣珍:《wto中政府采购问题初探》,《国际经济贸易探索》1997年第5期。 6.艾广青、马妍:《政府采购制度对我国的借鉴》,《财经论坛》1998年第8期。 7.周新宇、于辉:《加入wto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发》,《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第二篇: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影响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①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 18 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 1761 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 200 多年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O WTO 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 年 4 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 1996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之

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 24 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代理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 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格标;

(2)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研究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 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 20 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 10 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二、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 WTO 《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 年 4 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 6 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1 年《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2004 年,三个部长令也颁布实施,目前,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 1995 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几经修改,1999 年 4 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等 6 个办法。目前,全国已有近 30 个地区制发了政府采购规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 1998 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 年 5 月24 日,国家发行了政府令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 WTO 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

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律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几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许多省、市、自治区虽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政府采购法》刚刚出台,实施细则还没有制定出来,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规范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 13 万特别提款权④,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 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 5 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 100 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 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 WTO《政府采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 5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企业而言显然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

3、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这两个机构在实践中既可以审查采购主体资格,又可以在供货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定的情况下,以监督方身份承担见证职责。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负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的责任,因而这两个机构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采购员,又兼裁判员,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

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和行政体制方面如何定位、职责如何衡量,都是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4、预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大多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组建采购中心进行日常操作。采购中心一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也有部门地区确定为自收自支的(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还有的地方采取在财政局相关处室基础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而机构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必然在相关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采购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浅,这种经费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购中心因关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购活动。

5、采购方式方面

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 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从范围上看,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选择余地小,对开放后的中国市场不利。

6、质疑程序方面

我国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规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但没有规定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期限、质疑受理机构及采购过程中断等问题也未作明确规定。

第三篇: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特点和方式

(一)政府采购范围和管理

(1)政府采购范围

1)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

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

范围。

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最低限

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办公厅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最低限

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

4)地域范围。(中国境内)

(2)政府采购管理

 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投标过程由相应行的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 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1)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

(2)特点:

1)资金来源公共性。一是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部收入;二是政府采购目标具有公共性(想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2)强制性。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

3)政策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平衡发展。

4)经济型和非盈利性。追求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不以盈利为目标,而是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询价

5)单一来源

6)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的条件、组织和程序

(一)政府采购实施条件

必须编入政府预算,并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方可实施。未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临时性采购项目或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请说明,经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二)实施方式和组织形式

(1)实施方式:集中采购 和 分散采购。

(2)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和 自行招标。

(三)政府采购的程序

(1)确定采购需要

1)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计划

3)进口产品审核:(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以下情形之一除外:

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确定采购实施方式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成功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数采购。

3.没有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可采用《政府采购法》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

(3)确定采购方式

1)公开

2)邀请 (一下情形之一,可采用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中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值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情形之一,可采用)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表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负责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4.不能事先酸菜总额的。

4)询价

5)单一(情形之一,可采用)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6)其他采购方式

(4)组织采购活动

(5)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和验收

(6)申请支付采购资金

(7)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

附采购流程表。

第四篇: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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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办公设备采购及服务 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 SC[2009]0337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200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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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部分 竞争性谈判邀请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对办公设备采购及服务进行竞争性谈判。 欢迎具有相关资 质的合格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

1、项目名称:

2、项目编号: 办公设备采购及服务 SC[2009]0337

3、谈判内容: (规格型号及其它要求见本文第三部分)

4、资金性质:自筹资金、预算外资金

5、交货期:谈判中约定

6、交货地点:谈判中约定

7、竞争性谈判文件领取时间、地点:2009 年 5 月 22 日起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 中心 412 室登记领取。

8、送达谈判报价文件起止时间:2009 年 5 月 26 日 8:459:00,晚于 9:00 递交的 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9、送达地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三楼评标室

10、联系方法: 单位名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 电 传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 379 号 话:0451-87220770/87220761 真:0451-87220770

联 系 人: 姜异峰、胡紫峰 户 名: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金户

开 户 行: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处) 帐 号:24655355502809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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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A

1、合格供应商范围: 说

厂商须知

1.1 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2 参加本项目竞谈的潜在供应商,须在黑龙江省内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并经黑 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 1.3 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它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资质条件。

2、委托 2.1 如参加竞谈的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统一格 式) 。

3、费用 3.1 无论谈判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参加竞谈的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 竞谈有关的全部费用。B

报价文件

4、报价文件计量单位 4.1 报价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除有特殊要求外, 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报价最小单位为人民币元。

5、报价文件的组成 5.1 报价文件(统一格式) ,包括: (1)报价书; (2)报价一览表; (3)资格证明文件; (4)详细配置明细; (5)技术偏离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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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供应商情况表; (4)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的证明文件(经销协议或代理协议) ; (5)报价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获

国优、部优或权威部门认定,如果有需提供); (6)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6、 报价书附件的编制及编目 6.1 报价书附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 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6.2 报价书附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明细表及报价表; (2)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6.3 报价书附件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详细说明书(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或提供产品样 本) ; (2)产品制造、验收标准; (3)详细的交货清单; (4)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 (5)供应商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表; (6)提供报价所有辅助性材(资)料。

7、报价 7.1 所有价格均以人民币报价,所报价格为送达用户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培训 完毕价格。 7.2 谈判报价分两次(特殊情况除外),即初始报价(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中的 报价)及谈判结束后的最终报价(该报价将做为最终的成交价格) 。 7.3 具备初始报价,方有资格做第二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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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唯一保证。

8、保证金 无。

9、报价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9.1 组成报价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条规定。 9.2 供应商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9.3 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签署。 9.4 报价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一 本) ,副本可以用复印件(三本) 。 9.5 报价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9.6 报价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均由报价供应商负责。

C 谈判及评审方法

10、谈判 10.1 谈判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 具体谈判事宜由采购中心依法组建的谈判小 组负责。 10.2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须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报价文件。 10.3 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 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0.4 供应商若有影响谈判结果的任何举动,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 10.5 谈判小组将对全部报价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并有权要求报价供应 商对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重要的解释或者澄清须以书面形式回复, 并将构成报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10.6 在谈判过程中,如采购人对采购需求有变动的,但不能构成实质性变动,谈判小 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10.7 供应商所报项目在实际运行中,其使用成本过高、使用条件苛刻(需经谈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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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确定)不能被采购人接受的,其报价将被拒绝。 10.8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该报价将做为谈判小组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的价格。 10.9 规定的报价时间截止后提交的最后报价将被拒绝。

11、评审方法和原则 比照最低评标价法。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为原则。

12、成交条件 12.1 报价文件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 12.2 具有良好的执行合同能力; 12.3 能提供良好的售后及技术服务; 12.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12.5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使用条件和使用成本均能被采购人接受; 12.6 报价合理。

13、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依据评审方法和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 的未成交供应商。

14、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中心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 , 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5、合同的签订 成交供应商需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竞争性谈 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谈判过程中

的有关澄清和承诺文件均是《合同》的组成 部分, 《合同》条款及《合同》范本可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下载。

16、付款方式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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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产品名称 SC[2009]0337B0001 技术要求: 技术参数

货物清单及技术参数

数量

(货物技术参数及要求)

处理器 英特尔酷睿处理器 E8200 操作系统 硬盘 内存 主板 正版 Windows Vista Business 简体中文版 操作系统 含介质盘 160G SATAII 2G DDR Q45

显示器 19 正屏液晶显示器 显示卡 1G 独立显卡 9600GT 光驱 网卡 键盘 鼠标 软件 计算机 DVD 集成千兆网卡 防水抗菌键盘 USB 光电鼠标 杀毒软件 176 台

前置 USB 及音频接口; 开机/重启键置顶实用的箱顶提手设计; 后 IO 防护罩;硬盘减震设计,专业橡胶导轨技术;机箱锁位 设置/出具厂家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节能产品认证/当地第三 方维修站 (非代理商维修站、 网站上能查到的正规授权维修站) 单插还原卡要求:

1、杀毒软件病毒码更新数据直接写入到保护区中,不受系统 还原影响

2、自动将指定扩展名的文件备份到非保护分区,系统还原时 文件仍能妥善保存

3、增量同传及网络同传速度大于 500MB/分钟

4、可为还原卡开放、备份、还原、保留等模式分别设置不同 的密码,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限)/原装保证:保护卡是与 PC 同 品牌的原装产品、并在 PC 启动后,于显示屏的显著位置标识 有与原 PC 品牌相同名称的标志。

5、支持底层增量数据同传/支持连线故障机自动排查;/支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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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点续传 (当接收端发生短线时, 恢复后可从断点处继续传送, 无需重新开始) 其他要求:此设备需运至黑龙江省 26 个地市按照用户要求完 成安装调试工作, 并对用户进行使用培训完成与原其它设备的 连接 推荐品牌:惠普、方正、联想 SC[2009]0337B0002 精密空调 见附件 1套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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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2009]0337B0002 附件

机房精密空调需求如下: 1.推荐品牌:梅兰日兰,海洛斯,爱默生 2.技术参数要求:

(1)送风方式:上送风下回风方式。 (2)根据机房空调一般计算指标,我馆中心机房面积为 96 平米,机房内现有 服务器 15 台、存储 16T、APC 电源、核心交换机一台,目前设备总功率为 20KW, UPS 负载为 40KW。室内照明设备及工作人员产生热量可以忽略。 根据以上条件,满足目前需要的总制冷量至少应为:0.8*14+0.15*96=25.6KW 考虑到未来服务器及存储扩容、环境气候因素的影响,制冷量应大于 25.6KW。 因此机房空调总冷量及显冷量应介于 25.6KW—30KW 之间。 (3)风量大于等于 7000m3/h。送风机外余压 25Pa—200Pa,可调。 (4)机组运行方式:全年 7x24 小时连续工作模式。 (5)机组在寒冷地区(摄氏零下 40°C)低温下能正常启动与工作。机组断电 后可自动重启。 (6)加湿要求。湿度控制达到 45%—65%的要求,每小时加湿量 5kg 或以上, 加湿功耗低。我校地处松北区,水质较

硬,水体中杂质较多,要求空调加温器适应恶 劣水质,远红外加湿,维护量低。在满足室内湿度要求的同时,加湿系统在空调不停 机情况下能方便清理与维护,且维护成本低。 (7)图书馆机房荷载为 700kg/m2,机组重量应在图书馆楼体荷载范围内。 3. 要求供应商有机房空调安装及售后服务的成功案例,无不良招标记录。 4.售后服务好,空调运营及维护成本低。售后服务应为一个重要参考指标。售后服 务要求如下: (1)自空调安装使用之日起保修 12 个月。质量保证 3 年 (2)现场技术支持。全方位提供关于空调产品的技术保障,自空调安装之日起, 技术人员进驻现场协助安装调试,空调安装 3 个月内全程跟踪服务,确保空调可靠运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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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现场安装时对馆内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与指导。 (4)7x24 小时不间断服务响应,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抵达现场,2 个工作日内 排除故障。 2 个工作日内不能故障, 如 应有应急处理方案, 用相应产品进行临时替换, 直至故障排除。 (5)对空调过滤器、加湿器的更换、维护与保养进行指导。 5. 供货及安装及时,保证质量。 6.空调安装。空调安装不破坏楼体外观,因此空调室外机放置六楼楼顶,安装过程 中不能破坏机房装修,不影响机房正常工作。各种管线(包括水、电、空调机各种管 线)安装路径科学合理,不影响空调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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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制报价文件。

报价文件格式及附件

《报价文件格式》是参加谈判供应商的部分报价文件格式,请参照这些格式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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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价文件封面格式

政 府 采 购 报 价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 SC[2009]0337

报价单位: 公章) (公章 报价单位: 公章) (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电 话:谈判日期: 谈判日期: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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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 :

(厂商全称) 授权(全 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谈判的有关活动,并对 货物进行报价。为此:

1、提供厂商须知规定的全部报价文件: 报价文件(含资格证明文件)正本()份,副本()份;

2、报价货物的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

3、保证遵守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4、保证忠实地执行

买卖双方所签的《政府采购合同》 ,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 任义务。

5、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活动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6、与本活动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报价单位(盖章) : 全权代表(签字) :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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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 (包号) 货物报价 价格(元) 货物市场 价格(元)货物名称

交货期

报价单位全称(盖章) : 全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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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详细配置明细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第 包) 品牌 序 号 货物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 型号 数量 产地 报价 合 计

合计

报价单位全称(盖章) : 全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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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偏离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第 序 号 包) 货物 名称 品牌 型号 谈判文件的 参数和要求 报价文件参数 偏 情 离 况

报价单位全称(盖章) : 全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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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报价单位全称(盖章) :

全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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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报价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 ( 全 权 代 表 姓 名 ) 为 全 权 代 表 , 参 加 贵 处 组 织 的 项目(项目编号)谈判活动,全权处理本活动中的一 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报价单位全称(公章) : 日 期:

附: 全权代表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传 编 码: 真:

电话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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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价单位情况(表)

报价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地址

一、 单位简历 及机构 职工 总数 流动

二、单位 资金 主要概况 固定 原值 资产 净值 占地 面积 产品名称

三、主要 产品情况 管理人员 人

技术人员 资金 自有资金 来源 银行贷款 万元 资金 生产性 万元 性质 非生产性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厂房建筑面积 上年销售量 万元 人 人 企业法定 代表人 全权代表 单位 优势 及 特长 电话 电话

填表日期:

职务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实际完成 总产值(销 万 元 售收入) 万元 上一年 实现利润 万 元 万元 1. 主要经 济指标 主要产品 万元 2. 万元 3. 平方米 4. 平方米 5. 上年销售额 主 要 用 户 名 称

主 要 用 户 地 点

第五篇:政府采购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强化政府财政职能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函及作用

政府采购也称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的需要,或为公共提供公共服务,以公共招标为主要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财政开支单位统一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其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自由竞争。

(一)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公共支出管理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

(二)政府采购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供给制”和“控购制”的本质区别政府采购制度虽然在国际上普遍实行,在国内也有一些省、市正在试行,但对于国内多数地方来说还是一件新生事物。人们很容易将其与我国以前的供给制和控购制相混淆,认为有相似之处,其实它们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1.政府采购不是供给制。在供给制条件下,财政是选购商品的主体,使用单位只能被动地接受商品。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只是监督商品的采购过程,使用单位不仅要参加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商品的主体,它是所购商品合同签署的甲方单位。

2.政府采购同样不是控购。

从目的上看,最初实行控购的主要目的,是在短缺经济条件下,控制社会集团需要,平衡供求矛盾,防止与民争购。

从管理的手段看,控购管理主要是通过直接的行政手段实现的,即分配指标和审批;政府采购的管理主要是通过间接的规范采购方式和财政监督来实现。

从管理范围看,控购针对的是某些具体的商品;政府采购针对的是政府对所有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购买,没有具体品目的限制。

从管理的单位看,控购是管理所有社会集团单位,而政府采购主要针对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

3.政府采购制度不是财政垄断采购事务、改变支出单位的既得利益。各单位仍是采购主体,财政部门只是制定统一的规则和标准的程序加强对财政资金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过程的影响、监督和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消费行为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发挥规模购买优势

目前的分散采购,由于购买批量小,不仅无法利用这个竞争好处,而且由于难以从厂家直接进货、享受不到节省批、零两道环节成本负担的好处,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成本。

(二)给以公谋私者提供可乘之机

因此在分散采购的情况下,一些素质差的采购人员就有可能在“糖弹”面前落马,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损失,腐蚀了干部,毒化了社会。

(三)财政拨款后由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增加了支出控制的难度

三、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内容

凡是政府出资的支出行为,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会议费管理方面

(二)车辆管理方面

1.购车方面。

2.定点购油。

3.汽车修理流动定点。

(三)设备购置方面

(四)房屋修缮方面

(五)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建设方面

四、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要向财政部门提出专项申请

凡申请更新、报废汽车,以及申请购买专项设备,必须分别提供能基本保证工作所需的详细的规格性能要求,以便进行招标(其中对汽车要写明座位数、颜色、燃油、金额等),可以注明品牌、型号、产地作政府采购时参考,但不准申请购买超标车及豪华汽车;专用的设备要写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配置要求、参考产地及金额等。专项设备以经济、实用为主。以上申请项目,经财政部门核准后,通知购货单位,由财政部门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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