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浅谈

2022-07-12

第一篇:国际服务贸易浅谈

论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首先,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阐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一般概念及法律特征。并在国际上第一次从理论方面深入研究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概念;其次,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三种形式,并根据WTO的SISD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的分类,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区分为13大类;再次,详尽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并简略说明了每一条的具体内容及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最后,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法律应适用的三大原则,即自由选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服务行为 法律适用原则

一、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概念

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l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理解为: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据这一概念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其主体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居民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不强调他们的国籍,而主要以他们的住所或居所为基准;(2)其标的必须是服务行为,“服务行为”具有无形性、同时性以及不可储存性的特点,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基本区别;(3)其具有连续履行性,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又一区别;(4)其性质既具有贸易性也具有投资性。这一特征也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有所不同;(5)其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际服务贸易法,这一特征与其它两种国际贸易是有区别的。

我认为从理论上讲,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当定义为:同一国家的居民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或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行为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此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主体,二是标的是否跨越国界。就主体而言,既可以是同一国家的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同一国家的居民如果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就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跨越国界”的,如电信的国际服务行为、运输的国际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标的“跨越国界”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主体是否为同国家居民,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就标的是否跨越国界而言,服务行为既可以是跨越国界的,也可以是未跨越国界的,不同国家的居民如果就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也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如现场消费服务行为、登载广告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否跨越国界,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确认,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确认是有一定区别的,实践中确认的难度也大一些。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内服务贸易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主体和标的,凡是“同一国家”居民就“未”跨越国界的服务贸易所达成的协议,就是国内服务贸易合同;反之,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二、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与种类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一致的,即口头形式(包括书面或电子文件证明的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电子文件形式。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是相当复杂的,从理论上讲应当以其“标的”作为区分的依据。根据 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分类表对服务贸易行为的划分,服务贸易行为分为11大类142个具体项目。11大类包括:商业服务行为、通信服务行为、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行为、销售服务行为、教育服务行为、环境服务行为、金融服务行为、健康与社会服务行为、同旅游相关的服务行为、娱乐和文化及体育服务行为、以及运输服务行为。据此,国际服务

贸易合同共有13类,这种分类方法在目前来说,还是具有相当权威性的,其具体包括:

(1)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专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法律服务合同、国际会计服务合同、国际审计服务合同、国际税收服务合同、国际工程服务合同及国际兽医服务合同等;B、国际计算机网络服务合同,如国际计算机硬件装配咨询服务合同、国际软件执行服务合同、国际数据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数据库服务合同等;C、国际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如国际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社会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人文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及国际交叉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等;D、国际房地产服务合同,如国际房地产评估服务合同等;E、国际租赁服务合同,如国际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国际飞机租赁服务合同及国际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合同等;F、其它的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国际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国际广告服务合同及国际包装服务合同等。

(2)国际通信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邮政服务合同;B、国际快件服务合同;C、国际电讯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话服务合同、国际电报服务合同、国际传真服务合同、国际电路租用服务合同、国际电子邮递服务合同及国际电子数据交换服务合同等;D、国际视听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视服务合同、国际录像服务合同及国际录音服务合同等。

(3)国际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合同,如国际建筑物的建筑服务合同、国际建筑物修缮服务合同及国际建筑物装饰服务合同等。

(4)国际销售服务合同,如国际代理机构服务合同、国际批发贸易服务合同、国际零售服务合同及国际特约代理服务合同等。

(5)国际教育服务合同,如国际初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中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高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成人教育服务合同及国际短期培训教育服务合同等。

(6)国际环境服务合同,如国际污水处理服务合同、国际废物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环境卫生服务合同等。

(7)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保险服务合同,如国际货物保险服务合同、国际人寿保险服务合同、国际再保险服务合同及国际保险经纪和代理服务合同等;B、国际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合同(国际保险服务合同除外),如国际存款服务合同、国际贷款服务合同、国际金融租赁服务合同、国际汇付服务合同、国际托收服务合同、国际信用证服务合同、国际担保服务合同、国际货币支付和转移服务合同、国际票据转移和支付服务合同、国际证券发行服务合同、国际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国际金融资产清算服务合同、国际金融咨询服务合同及国际金融信息提供和转让服务合同等。

(8)国际健康与社会服务合同,如国际医疗服务合同、国际保健服务合同及国际社会服务合同等。

(9)国际旅游服务合同,如国际旅行社服务合同、国际旅游经纪人服务合同、国际导游服务合同及与旅游相关的宾馆和饭店国际服务合同等。

(10)国际娱乐服务合同,如国际歌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戏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音乐演奏服务合同及国际杂技表演服务合同等。

(11)国际文化服务合同,如国际新闻机构服务合同、国际图书馆服务合同、国际博物馆服务合同、国际档案馆服务合同、国际互连网文化服务合同及国际文化交流服务合同等。

(12)国际体育服务合同。

(13)国际运输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海运服务合同,如国际海上客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货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拖船服务合同及国际海上救助服务合同等;B、国际空运服务合同,如国际空中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空中货运服务合同;C、国际铁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铁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铁路货运服务合同等; D、国际公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公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公路货运服务合同等;E、国际管道运输服务合同;F、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合同:G、国际集装箱服务合同等。

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内容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在基本结构上是相同的,也是由首部、正文以及尾部所构成,核心内容仍然是约定在正文中。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不同,不同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不同的特点,相应地其内容也必然有所区别.在此仅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分析研究如下:

(1)当事人条款。若当事人为同一国家居民,那么就应当写明各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联系方式等;若当事人为不同国家的居民,那么除了应当写明上述情况之外,还必须明确其“居住国”名称。

(2)定义条款。当事人应当将认为在合同中可能会引起误解的词语,尤其是关键性词语列入该条,逐个进行解释。例如服务、服务行为、服务标准或质量等。

(3)服务项目条款。主要应当约定服务范围、具体服务事项。本条对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应当详细列举约定。

(4)服务质量或标准条款。当事人约定服务质量或标准时,应当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若没有国际标准,就应尽量采用行业国际领先标准;如果行业国际领先标准不易确定,则应当采用双方认可的标准。但是,无论如何,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约定该条款。

(5)服务地点、时间和方式条款。该条款应当特别注意服务时间或期限。还应包括相关资料交付的内容。

(6)服务质量检验条款。包括检验人、检验标准、检验范围、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检验结果证明等。

(7)服务事项保密条款。包括保密对象、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泄密责任。

(8)服务费用支付条款。包括费用总额、支付方法、支付地点、支付时间、支付币种以及税收的承担等。

(9)损失或损害赔偿条款。包括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或具体数额的确定等。

(10)免责条款。该条款应当包括名词解释和事件范围两部分内容。

(11)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当事人除可以约定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外,还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如果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事项、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裁决效力等加以明确约定;如果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诉讼法院加以明确约定。

(12)法律适用条款。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论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范还是国际法律规范,一般都允许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可供选择的法律规范包括:当事人双方一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第三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以及国际服务贸易惯例。但是,当事人在自由选择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时,必须是合法的、善意的,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13)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附件。该条款是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附件以“清单形式’’列明,并说明所列“清单”的全部附件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还应当注明其签定的地点、日期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四、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包括三大原则,即自由选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这些原则已被当今国际经济法确认为国际经济合同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合同范畴的国际贸易合同是不能例外的,显然,作为国际贸易合同范畴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更是不能例外。毫无疑问,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同样也必

须遵守这三大原则:

(1)自由选择原则。意思自治是一项传统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而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发生质变,产生了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的“自由选择”法律原则。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其具体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应当遵守某种可以确定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内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际法律规范;在国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任何一方主体所属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主体所属国之外的第三国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在国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惯例。(2)最密切联系原则。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畜,其具体是指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的情况下,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则适用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实施地和国际服务贸易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实质,是对自由选择法律适用原则的补充和丰富。该原则的核心是“最密切联系”,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就是合同的签定地、履行地及其纠纷解决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在当事人未适用自由选择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则适用此项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适用其签定地、履行地或者其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三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具体适用那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则应区别情况分别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纠纷。则当事人在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时应当遵守(或谓“适用”)行为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而是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的,则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确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或者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而必须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则应当由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决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无论是由当事人还是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确定适用某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在适用该国法律规范时必须遵循下列顺序:第

一、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服务贸易条约(包括双边服务贸易条约、多边服务贸易条约及国际服务贸易公约);第

二、国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第

三、国际服务贸易惯例;第

四、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法律原则。

(3)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其具体是指当事人、仲裁机构或法院已确定适用某一国家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情形下,该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得违反、损害或有损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签定地、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实施地或仲裁机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及善良风俗等“禁止性”规定或习惯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该原则是对自由选择法律适用原则和最密切联系法律适用原则进行限制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凡是已确定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某一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不符合该原则的,则有关当事人或纠纷解决机构应当重新确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所应适用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

第二篇: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浅析

作者:wjzmt 日期:2010-3-22 11:26:00 来源:未知人气:4 标签: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内容的不断丰富,国际贸易统计的内容也得到了大大发展,其中尤以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最快。而与国际服务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统计的发展却十分缓慢,大大落后于国际贸易发展的速度。这就更加要求我们做好服务贸易统计,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统计 服务贸易统计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仅世界各国的联系越加密切,而且区域合作更加紧密。国际贸易的内容的不断丰富,国际贸易统计的内容也得到了大大发展,其中尤以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最快。而与国际服务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统计的发展却十分缓慢,大大落后于国际贸易发展的速度。这就更加要求我们做好服务贸易统计,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方向。

一、正确认识国际贸易统计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随着全球经济变化、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整体增长缓慢,尤其以货物贸易为主。但是国际服务贸易却一枝独秀,成为国际贸易增长中的唯一亮点。在各国的贸易总额中,服务贸易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经济的发展趋向于无形化,相应地作为无形经济一部分的服务贸易的统计,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例如:美国的国际贸易年年逆差。按照国际贸易理论,长期的顺差和长期的逆差对本国的经济发展都极为不利。但是美国的经济发展却一直较稳定,其中与服务贸易大大弥补了货物贸易的长期逆差有一定的关系。也就是无形贸易的发展,特别是服务贸易的发展,在无形中淡化了货物贸易的重要性。据统计,美国自1976年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年年顺差。1986年,服务贸易顺差达到了100亿美元;到1996年更是增加到了780亿美元,在其国内!服务业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从1993年就达到了60%以上。还有英国,其有形贸易也是年年逆差。可是自1947年以来,通过跨国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海运、民航、旅游业等以服务贸易为主的无形贸易一直保持顺差,这对弥补有形贸易的长期逆差起到了关键作用。所以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相应的服务贸易统计也越来越重要。

二、分析国际贸易统计的规则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规定:一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另一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统计的原则,主要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简言之,就是跨境贸易。这里所说的居民和我们的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常住人口差不多,通常是指在该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自然人和设有营业场所并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实体。在这个意义上,服务贸易统计就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的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服务交易,即跨境的服务流动统计。例如:中国的某企业接受外国海运公司的运输服务,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进口。又如,外国旅游者在中国的旅游消费支出,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出口。显然,包括在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跨境服务贸易统计,具有服务跨境消费和跨境交易的特征。BOP统计已经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并且IMF也已经

认识到了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统计的重要性。在其出版的国际收支统计方法手册第五版BMP5中,已经将服务贸易项目由手册第四版的五项细化为十一项,并逐步说明指标涵盖的范围和编纂方法。为了统计的准确性,该组织统计局已经在1999年出版的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全面介绍IMF和WTO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原则、分类和内容。但是IMF坚持其居民和非居民的统计原则,不统计境内外资企业对境内的服务贸易,认为这部分交易的统计不属于BOP范围,而属于国民核算统计。

2.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的第一套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变规则,其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娱乐文化及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和其它等12个部门类别,每个部门又细分为若干个分部门,共155个分部门。GATS要求统计的服务贸易按其交易方式,既有跨境交易,包括过境交易、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又有境内贸易,包括商业存在,即境内的外资企业对境内的居民和非居民提供的服务交易,但是这种方法的统计资料很少,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中,采用此法的国家不多。

3.外国附属机构的贸易(FAT)统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外国直接投资迅速增长,国家间经济联系的方式不再仅仅局限于跨境贸易,而包括了由于资本流动而导致的货物和服务的境内交易。例如,中国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然后在中国境内销售。由于按IMF的BOP统计的,这些外资企业属于居民的概念,或者说是常住单位。他们和中国国内的企业或者个人发生的交易,包括货物交易和服务交易,都不能统计到BOP中去,因为没有发生跨境交易,只是在中国居民之间进行交易。但是它又是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又不同于纯粹的国内贸易,它不仅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利益,而且这种交易已经属于中国和外国之间的交易。

三、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

我国的服务贸易的统计发展远远落后于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原先采用MPS账户进行国民经济核算时,根本不考虑服务创造的价值,更谈不上服务贸易统计了。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国外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对外贸易额不断增加,服务贸易占总贸易额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再加上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已经采用了SNA体系,因而也开始重视服务贸易统计了。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主要包括了两大部分:一是国际收支服务贸易统计,也就是BOP统计,我国基本上就是按照BMP5的框架来统计跨境的服务贸易的;另一部分就是内向的FAT统计,对于外向的FAT统计,由于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较少,暂时不成熟。但是无论是BOP统计还是FAT统计,在我国还是跟不上服务贸易的发展,这正是我们要注意的一点。相对而言,国际货物贸易已经不再能够充分反映各国间的经济联系程度,绕开关境或者国境的投资活动在表面上淡化了各国间的贸易联系程度。这也是美国、英国贸易长期巨额逆差,而国内经济仍然保持较快增长的一个原因。国际上进行比较所用的贸易额,多是以货物贸易和BOP统计的服务贸易为主,因而将大量的国外投资所形成的贸易隐形化了。事实上这部分贸易是存在的,不但服务贸易是存在的,而且货物贸易也是存在的。但是却没有用来反映国际间的贸易联系程度,也没有用来反映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经济活跃程度。对于中国而言,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中国国内经济的发展更加重要。对于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跨境的BOP统计和内向的FAT统计正在不断发展成熟,而外向的FAT统计却发展缓慢。

第三篇:国际技术与服务贸易复习范围

一、概念题

1.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按一般商业条件进行的技术跨越国境的转让或许可行为。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就是集成电路的拓扑图(integrated circuit designs)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3.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得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补偿贸易:补偿贸易是指一方(技术设备出口方)提供机器设备、生产技术、原材料或劳务,在一定时期内,技术设备进口方用出口方提供的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所生产出来的产品,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出口方提供设备和技术等债务货款

5.商标: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为了使人们识别其商品,以区别于其他人所生产或销售的同种或同类的商品而使用的一种特定商业标志。

6.商标法: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软件承包开发:所谓软件承包开发,是指应一个或几个委托人的专门要求,软件开发者开发一项软件产品的贸易活动。

8.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是指受托方应委托方的要求,针对某一特定技术课题,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技能和经验,信息、情报等向委托方所提供的知识性的服务

9.许可贸易:许可贸易有时称为许可证贸易。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作为许可方,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与被许可方(技术引进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使用该项技术、制造、销售、进口合同产品的技术交易行为。

10.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工程承包是指通过国际劳务市场上的某一方式,譬如通过投标或直接接受委托等,按照一定的条件,承包某项工程建设的项目。

二、填空题数效应

1.被称为“无烟的出口业”是( 旅游业

)。

2.非自愿的技术扩散体现在技术的(

艺术效应

)上。 3.技术贸易中纯技术有研制开发性技术、(

新生产方法

)和新工艺方法技术三种。 4.( 巴黎公约 )是有关工业产权公约中缔结最早、影响最大、成员国最多的一项国际公约。 5.价格谈判一般分为询价、报价和( 比价

)。

6.各国对技术引进管理的各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是( 合同管理

)制度。 7.发明和实用新型成为专利应同时满足新颖性、( 创造性

)和实用性, 8.许可合同的主要标的有专利权、(专有技术

)和商标。

9.可行性研究的意义有:选择最佳技术方案和(

避免投资决策失误

)。 10.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主要规定:支付货币、支付时间和(

支付单据

)。 11.服务贸易政策的协调以( 双方贸易政策协调

)和区域协调为主要形式。 12.( 泊尔尼公约 )是保护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版权的一个重要公约。

13.有助于对合同解释保护引进方合法权利是许可合同中的( 鉴于条款

)。 14.咨询服务一般按(

工作量

)计算收费额。

15.许可合同中技术使用费最高的合同种类是(

独占许可

) 16.技术咨询和服务中,咨询的结果属于( 咨询报告

) 17.商标扩展可分为( 合理性扩张

)和推测性扩展。 18.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完整、正确、(

可靠

),并及时发送。 19.发达国家对技术出口的限制政策重点放在防止尖端技术,特别是可用于(军事

)目的的技术外流上。 20.各成员国有义务在另一成员提出书面请求时提供该成本所需的信息体现了知识产权中( 透明度

)原则。

三、判断题 1.国际技术转让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形式之一。(

) 2.技术贸易往往把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相关的机器设备结合起来进行,在技术贸易中,前者称为硬件,后者称为软件。( 错

) 3.肯德鸡遍及全球是消费全球化的结果。(对

)

4.邓肯提出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必须具有: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外化优势 。( 错) 5.实际上,技术传播理论的研究局限在一国内部的技术活动。( 对 ) 6.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转化的功能来自技术进步、要素积累、产业政策。(对

) 7.《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未经注册仍受相应的保护。( 对

) 8.对外询价主要内容包括技术要求和技术指标两部分。( 错

) 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至少有一个是源元件。(错 ) 10.技术本身销售是收回开发费用的主要渠道。(

) 11.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转让属于水平转让。( 错

) 12.计算机软件开发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源程序的行数或工作量的人数上。(错

) 13.技术转移内部化理论主张技术转移非公开化。( 对

)

1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错

) 15.入门费属于合同定义类别中重要的专业性技术术语。( 错

) 16.引进成套设备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 17.技术服务不包括受方与供方合作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 18. 专有技术的基本特征有知识性、秘密性、实用性和可传授性。( 对

) 19.许可贸易合同的有效期与法律保护的期限无关,不需要一致。(错

) 20.国际BOT项目的运营期根据项目情况变化而变化。( 对

)

21.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属于无偿的技术转让。(错

) 22.软件技术进步转化为硬件技术进步的条件是资本和熟练劳动力。(对

) 23.广告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对

)

24.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转移价格并不是按照生产成本和正常的营业利润或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来定价。( 对) 25.一般而言,反应滞后的时间短于需求滞后的时间。( 错

) 26.消费全球化是服务业跨国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错

) 27.一般提成年限应短于合同期。(对

) 28.交叉许可一般适用于跨国集团之间。( 错

)

29.各国高新技术发展的不平衡是国际技术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对

) 30.总付对供方弊大于利。(

) 31.BOT的期限为15年—20年。(对

) 32.专用软件转让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

对 )

33.补偿贸易主要用于新建企业技术引进,提高产品质量。(错

) 34.我国规定注册商标期满要续展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 错 )六个月 35.技术资料的具体交付日期和技术资料的份数一般在合同正文中列出。( 错

) 36.定做软件和专用软件法律地位不相同。( 对

)

37.技术咨询和服务所使用的知识不一定是专利或专有技术。( 对

)

38.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包税条款”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税费一律由供应方负担。( 错

)

39.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实质以最大限度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为目的,不合理的利用自己在谈判中的优越地位。(

)

40.签订技术贸易合同前,合同条款是双方谈判的主要内容。(对

)

四、单项选择题

1.国际技术贸易是( A

)。 A.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

B.非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

C.既包含商业性也包含非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 D.既不是商业性也不是非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 2.下列属于非商业性技术转让的是( A )。

A.政府间免费的科技情报交换

B.技术许可

C.技术服务

D.合作生产 3.知识产权是一种( A

)的权利。

A.无形

B.非排他性

C.公有

D.非独占性 4.丰田"、"海尔"是(

C )商标。

A.证明

B.等级

C.制造

D.文字 5.商标权是一种( A )

A.专用权 B.地域权 C.使用权 D.合法权

6.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应该全面熟悉供方提供的( A

)。

A.技术资料

B.科技报告

C.信息

D.专利号 7.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这种提法多适用于( C )。

A.权利的转让

B.技术与咨询服务及相关合同

C.工业产权技术的许可合同

D.专有技术转让合同

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B

)年生效。

A.1994

B.1995

C.2001

D.2002

9.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成果的所有者对其拥有权利,这一点在我国的( C

)中已经得到证实。

A.《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B.《民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反垄断法》

10.历史成本也即( C

)。

A.技术转让的直接费用

B.转让成本

C.沉入成本

D.机会成本

11.外观设计属于(D )

A.发明类专利

B.实用新型类专利

C.技术类专利

D.装饰类专利 12.技术贸易转让的一般只是技术的( A )。

A.使用权

B.销售权

C.转让权

D.所有权

13.所申请的专利在申请之前从未在国内外出版的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体现了专利的( A )。 A.新颖性

B.创造性

C.实用性

D.有益性 14.商标最主要、最基本的职能是( B

)。

A.标示商品的来源

B.代表商品的质量

C.代表厂商的形象

D.具有广告功能 15.专有技术的可转让性基于其自然属性( D

)。

A.知识性

B.知识的实用性

C.知识的保密性

D.知识的可传授性 16.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形式是( B )

A.技术服务合同

B.技术许可合同

C.合作生产合同

D.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 17.一般不相互收费的技术许可是( D

)

A.独占许可

B.排他许可

C.普通许可

D.交叉许可 18.服务贸易的交易对象是。( A

)

A、服务商品

B、机器设备

C、货币资本

D、货物商品 19.以下属于传统服务业的是( A )。

A.旅游业

B. 广告业

C.美容业

D. 医疗卫生业 20.我国服务贸易落后的关键是(D

A.对服务贸易重视不够

B.服务成本增高

C.信息渠道不畅通

D.服务业技术创新不足 21.从贸易标的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上看:(

A )

A. 技术贸易是一种标的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贸易 B. 技术贸易是一种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同时转让的贸易 C. 商品贸易是一种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贸易

D. 商品贸易是一种买方拥有使用权卖方拥有所有权的贸易 22.下列不属于技术转让范畴的是(D

)

A.关于制造产品的系统知识

B.应用生产方法

C.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

D.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

23.委托方和受托方,这种称呼主要用于(B )。

A.权利的转让

B.技术业务与技术咨询业务及相关合同

C.工业产权技术的许可合同

D.专有技术转让合同

24.利权是以技术发明为( D

)。

A.前提

B.对象

C.目标

D.基础

25.计算机软件交易中,有一种综合的贸易方式,即计算机硬件与软件使用许可或转让结合,通常称为(D)。

A.软件使用许可

B.软件著作权转让

C.委托开发软件

D.交钥匙工程

26.保护计算机软件与保护文字作品的法律( D

)。

A.部分不同

B.部分相同

C.相同

D.不同

27.下列不属于技术贸易标的的是( D

)。

A.技术知识

B.技术经验

C.商标

D.物质产品 28.专利权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是( A )。

A.独占性

B.地域性

C.时间性

D.保密性 29.发明能够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数次的反复实施,是指专利具有(B )。 A.创造性

B.可实施性

C.再现性

D.有益性 30.主要为商品的经销者或制造企业的经销部门经营商品所用的商标为( B

)。

A.生产性商标

B.商业性商标

C.服务性商标

D.混合性商标 31.我国《商标法》采用的商标权确立的原则是( C

)

A.先使用原则

B.先申请原则

C.先注册原则

D.无异议注册原则 32.可应用于生产实践并能够产生经济效益是专有技术的(

B

)。

A.知识性

B.经济性

C.保密性

D.可转让性 33.国际技术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贸易形式是( A )

A.技术许可

B.技术服务

C.合作生产

D.设备买卖 34.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权限最小的一种技术许可是(

C

)。

A.独占许可

B.排他许可我

C.普通许可

D.可转让许可 35.一般来说,技术许可费与技术研制开发费的关系是( C

)

A.前者等于后者

B.前者大于后者

C.前者小于后者

D.前者大于等于后者 36.技术作价的基本原则是( C )。

A.利润由许可方独享

B.利润由引进方独享

C.利润由双方共享

D.利润由双方平分 37.在国际技术贸易中,适用于市场前景广阔、产品销量逐步上升情况的提成方法是( D

)。 A.固定提成

B.最低提成

C.最高提成

D.滑动提成

38、按照三大产业的分类,服务业属于(C

)。

A、第一产业

B、第二产业

C、第三产业

D、不确定 39.以下属于对外直接投资(A

)。

A.独资企业

B. 国际证券投资

C. 国际信贷投资

D. 国际金融市场贷款 40.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管理部门是(D )。

A、国务院

B、商务部

C、财政部

D、外经贸部

五、简答题 1.简述技术服务方式。 1.培训。

2.设备的测试、分析和验收技术服务。 3.设计服务。

4.代理雇主起草、拟定技术文件,商业文件,如草拟公司章程、合同、招标书等技术服务。 5.代理雇主进行贸易谈判、法律诉讼、财务审计等技术服务。

6.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其主要包括计算机系统软件编制和辅助设计等智力密集型服务。 7.特定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2.简述特许经营的基本原则。

(一)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原则

(二)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

(三)简单化、标准化、专业化的原则

(四)多赢的原则

3.简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一)秘密性

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最基本的特征。

(二)独特性

(三)价值性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4.简述商标与厂商名称的区别。

(1)从使用对象和功能来看,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厂商名称是识别企业的名称。 (2)从数量上看,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厂商名称,却可以同时拥有和使用多个商标以表示不同的商品或服务。 (3)从时间上看,厂商名称没有法定的时间限制,而商标是有法定保护期限的。

(4)从地域性来看,在一国范围内,经注册受保护的厂商名称优势不能排除距离较远的另一个地区的企业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厂商名称,而商标的权力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5)从转让方式上看,由于厂商名称和企业有着紧密地联系,所以转让时必须与企业一起转让,而对商标来说,除少数国家外,一般都规定可以单独转让。 5.简述商标权的特点。

首先,商标权是一种专有权(即独占权)。

其次,商标权与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密不可分。

再次,商标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只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并无法律效力。 最后,商标权也像专利权一样受时间的限制,但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通过续展无限延长。 6.简述技术咨询方式。

技术咨询服务的形式有许多种,下面是几种常见的方式: 1.提供技术资料 2.项目或项目咨询 3.可行性研究 4.技术评估。 5.企业管理咨询 6.政策咨询

7.简述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商标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在商标许可合同中,须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商品的内容条款

2.商标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条款

3.授权的性质及许可使用的地区和商品条款

4.被许可方使用商标方式条款 5.质量控制与监督条款 6.备案或注册 8.简述专利制度的作用。

实践证明,专利制度极大地刺激了技术的创新,有效地推动了世界各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激励发明创造

2.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

3.促进技术商品化和市场化

4.创造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并保护技术创新成果 5.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

9.简述商标与外观设计的区别。

商标与外观设计的区别 商标与外观设计虽然都是工业产权,但两者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两者的性质不同。商标只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不是商品的存在形式,而外观设计是商品存在的形势;

二是两者的使用目的和作用不同。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企业(或个人)的产品或服务的,是识别的标志,而外观设计则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对产品的审美方面的要求而创作的设计,是为了使商品对消费者更具有吸引力;

三是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商标是遵循《商标法》进行保护的,而外观设计一般采用单独立法或《专利法》获《版权法》加以保护。

10.我国现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注册原则 2.自愿注册原则 3.申请在先原则

六.论述题

1.试论特许经营的优势与劣势。 优势

1)技术优势。

2)服务优势,如培训.采购经营广告宣传.不断地提供意见、调查结果和发展计划.提供金融援助。 3)管理优势。在组织管理方面的优势,集中体现在总部的战略、规划、开发功能方面。 劣势

1)经营自主权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2)由于合约期限而受制于特许方。 3)转让或转移特许经营业务较困难。 4)受许方会对特许方过分依赖。 2.试论专利与专有技术的联系与

区别1.专利是一种工业产权,受到国家专利法的保护。而专有技术因没有申请或不能申请专利而不受专利法保护,其主要受民法、刑法、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专有技术是事实上的占有,而不是法定的占有。 2.专利是公开的,而专有技术是保密的,专有技术则不同,它完全是靠保密来加以保护,一旦公开,法律就不再给予保护

3.专利的保护期限一般在10~20年之间;而专有技术的保护期限,全取决于对它的保密,只要专有技术所有人能够保密,就可以专有。

4.专有技术无任何规定限制其应以何种形式表现,而专利则必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采用专利技术说明书的书面形式。

5.专有技术的内容比专利的内容广泛,专有技术的内容除用于工业生产目的的技术之外,还包括商业、管理等有助于工业发展的技术。

联系1.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都是人类创造性思维活动的成果,都是非物质形态的知识。

2.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通常共处于实施一项技术所需的知识总体之中,即实施一项技术仅有专利技术是不能完全实施的,必须同时具有专有技术,才能使一项技术得以顺利实施。

3.在技术贸易中,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往往同时包括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许可两项内容,它们相互依存,共同完成一项技术转让交易。

第四篇:浅谈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相应地带动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化,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各国开展国际技术贸易中面临主要问题之一。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与已建立的相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现实差距,因此,作为WTO成员国,我国须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国际技术贸易的顺利开展扫清障碍。

[关键词]:国际技术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美国、日本;我国现状;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际技术贸易中知识产权对占领与保护市场的作用不断地显现出来,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以及国际市场竞争的主要形式,依靠科技创新来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发展国民经济已成为各国的共同选择。正因如此,知识产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政府支持本国科技、经济发展和开拓国际市场的有力武器。科技成果日趋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技术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都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一国只有正确认识国际技术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并通过对自身创新性成果进行有效的产权保护才能维护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正当利益。

一、美国与日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经验

(一)美国

在美国,凡是通过共同研究和开发,通过投入资金、设备或参与辅助性劳动,通过协议约定、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以及科学发现都被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之内。作为世界创新大国,美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当重视,并且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可以追溯到1770年的宪法,这种预见性极大地刺激了美国人的发明及创造技术的积极性与热情。随着社会的前进,美国为适应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多次修改和完善诸如著作权、版权法等知识产权立法。除了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以及对其不断修订外,美国还有着强有力的法律执行体系,这也是美国之所以能够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的盗版现象最低国家的原因之一。美国是最早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国家之一,这种行政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旨在阻止侵权产品进入国内商业流通领域。同时,美国知识产权法以刑罚手段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例如著作权刑法对重犯或再犯的侵权行为最多可判处10年监禁,这就体现了其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强度。保护在海外的知识产权是美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目标,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中,美国不但使有关反补贴的规则便利于其技术政策的制定与运 1

作,而且使其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条款更多地体现美国自身的利益需要。美国国内的企业界在高度重视研发的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美国企业普遍将知识产权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核心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的管理在企业经营中也具有重要地位。

(二)日本

作为一个资源缺乏、面积小、人口多的国家,日本近年来更为重视知识产权战略,重视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科学管理。1998年,日本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占全世界的7.4%,居首位;日本拥有的有效专利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2002年,日本更是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从日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来看,首先,日本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以提高日本国家竞争力和振兴日本经济,这就意味着日本对其国内各类智力劳动成果极高的保护程度。其次,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体系是保护和促进各类智利成果应用和发展的最重要手段。除了日本国内制定了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并不断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日本还先后加入了《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等国际性知识产权条约,逐步形成了与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相协调的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再次,日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依赖于政府、企业、民间机构与个人各方面的通力协作,以及高效、统

一、分工明确的保护机制。最后,日本企业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日本的很多企业都认为,竞争能力强不在于从事研发活动的多少,而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和使用专利的效益。企业科研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因此日本企业非常注重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力将研究机构的智力成果产业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从中获得较高利益。

二、我国对国际技术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自1980年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相继加入《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TRIPS》、《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 10多个国际性知识产权条约。国内法也已经建立了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自2001 年加入 WTO后 ,作为WTO成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也必将同国际趋同,在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等方面我国都努力与《TRIPS》相一致。然而我国必须遵循的《TRIPS》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却是发达国家的意志。我国在与发达国家进行技术贸易过程中,往往受到对方国家政策上种种限制, 如2001年美国商业部总共收到了1294件对华技术出口申请,其中72%被通过,3%被拒绝,25%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被美国政府“腰斩”的对我国的技术转让项目竟然高达28%在技术出口方面,对于我国已经形成的成熟的

国家标准,比如3G手机技术TD-S CDMA、无线电频率识别标签标准RFID、我国自主的383换代标准98

3、无线局域网鉴别和保密基础结构国家标准WAPI等,引起发达国家的极力反对,或直接扼杀于摇篮之中。发达国家打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号,实行贸易保护。

又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也并不令人满意。虽然现在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那些拥有专利技术和著名商标的企业,已开始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市场竞争中,都注重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知识权益,但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治理企业的重要手段,还是个很少提及甚至从未被提及的新话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差。与此同时,我国的多数企业在开展国际技术贸易进口时由于缺乏对该制度的了解而成为侵权人遭到经济损失。

三、我国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应采取的知识产权策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在国际上的经济地位也会越来越高,国际技术贸易也进入了一个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阶段。面对新的挑战,我国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与技术进出口有关的法律法规,尽早研究制订有关保护专有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技术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形势需要。研究、学习、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关于技术贸易的立法实践,制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向国际惯例靠拢,同时也利于我国技术贸易发展的法律体系,丰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我国技术进出口纳入全面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促进知识转化成生产力。重视引进技术的专利检索与调查。在遵守国际公约,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帮助企业有效地规避知识产权可能带来的风险。企业方面要想得到发展,就必须充分学习知识产权知识,增强自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利用知识产权来发展自己、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高技术引进、消化、吸收, 同时加强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联系和合作进而鼓励自主创新从而形成大规模的技术出口,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冯晓青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2

2. 张乃根 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 [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0

3. 郑成思 必须修订——入世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完善 国际贸易 [J] 2000(4)

4. 张晓芳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特区经济 2006(11)

第五篇: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

现状与问题分析

姓名:

班级:

学号: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的加强,同时世界产业结构升级和转移,服务贸易的地位及作用在经济发展中越来越重要。各国高度重视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典型代表。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市场上主力军,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服务贸易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态势。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正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迅速增长,服务业的出口占全国出口的比重逐渐提升。但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在国际上的处于劣势地位。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现状/问题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现状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服务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地位不断上升,特别是近二十多年来,世界服务贸易发展非常迅速,在全球贸易中的比重迅速上升。我国服务贸易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潜力巨大,发展空间广阔。自2001年11月10日(中国加入WTO)以来,我国服务贸易进入重要的发展时期,进出口增长迅速,贸易规模稳步扩大,贸易结构渐趋优化,国际竞争力提高,地位明显提升,已经成为世界服务贸易的重要国家之一。

1.1规模逐渐扩大

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2001年的719亿美元扩大至2010年的3624亿美元,10年间增长4倍多。其中,出口总额由2001年的329亿美元增加至2010年的1702亿美元,增长4.2倍,年均增长17.9%;进口总额由2001年的390亿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1922亿美元,增长3.9倍,年均增长17.3%。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2009年我国服务进出口额下降5.8%,这是2001年以来我国服务进出口规模的首次缩减。2010年我国服务贸易实现又逐渐增长,进出口总额创历史新高,达到3624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26.4%,比世界服务贸易平均增幅高18个百分点。具体数据如下表:

表2-12001-2010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情况(金额单位:亿美元)

注: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按照WTO有关服务贸易定义,服务贸易数据剔除了政府服务。 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2001-2010年历年。

在贸易总额迅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排名也持续上升,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地位已不容忽视。2001年我国服务出口和进口分别居于世界第十二位和第十位,2005年升至世界第九位和第七位。自2003年以来,我国服务出口额居于发展中国家的首位。2010年,我国服务出口和进口世界排名双双攀升,其中出口取代法国居世界第四位(前三位依次为美国、德国和英国),进口取代英国居世界第三位(前二位依次为美国和德国)。

1.2传统服务贸易比重降低,新兴服务增长迅速

通过查找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旅游、运输和建筑服务出口占服务出口总额的55.5%,较2005年下降近10个百分点;而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广告宣传出口占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为21%,比2005年上升约10个百分点。这一变化趋势与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2001年,运输、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进口占我国服务进口总额的79.3%,2010年下降至70.4%。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得到:因为我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传统服务项目,以劳动密集型为主。但加入WTO以来,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我国服务贸易结构在发展中逐渐趋于优化。主要体现在旅游、运输和建筑等传统服务占较大比重,但呈现下降之势;而一些新兴服务比重快速上升,尤其是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进口增长迅速。

1.3服务贸易整体处于逆差状态

通过查找资料显示:2001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61.3亿美元,2009年扩大至295.1亿美元,为历史最高点。2010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下降25.7%,为219.3亿美元。

我国是服务贸易后起之国,在传统服务贸易上具有一定优势,但在一些与制造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服务以及新兴服务贸易的发展上相对滞后。自1992年以来,在服务贸易增长迅猛、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我国整体服务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且逆差额持续扩大。

加入WTO后我国服务贸易平衡状况的变化显示,我国在传统服务贸易上具有一定优势,并且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一些传统生产性的服务贸易上对国际市场的需求加大,反映出我国制造业发展的客观需求;但新兴服务贸易发展相对滞后,而且国际竞争力还不高。

(二)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服务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处于较低水平,发展比较落后。因此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中国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国的服务贸易有了较快的发展,截止到2010年10月,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的排名均上升至世界第五位。尽管面临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我国服务贸易增长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影响和制约发展的潜在问题,具体表现为:

2.1发展滞后,长期处于逆差

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并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但是无论在“质”或者“量”上都很难与发达国家匹敌。从服务贸易的差额看,我国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资料显示:

1992年首次出现逆差,以后每年有逆差20~100亿美元,2004年逆差达到108亿美元。2006年,我国的进出口总额为17606.9亿美元,贸易进出口均排名世界第三名,贸易顺差为1774.8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一,而服务贸易仍然是逆差89.1亿美元。可以推测:一旦货物贸易出现逆差,那么肯定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因此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迫在眉睫。

2.2传统服务贸易成为发展瓶颈

我国的服务产业主要集中在旅游和运输上,占到服务贸易总额的56%以上。与此相比,在金融、保险、通讯等新兴的服务贸易行业在我国所占比重不足8%。这说明我国在新型的服务产业上,技术和知识的发展有待加强。2009年,中国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42.6 %,甚至远低于发展中国家50%的平均水平。服务业总体上供给不足,服务水平低;传统服务业仍处于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发展阶段;而新兴服务业又起步较晚,国际竞争力不强。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比重偏低,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服务贸易行业发展不平衡,传统服务贸易占比高达60%,与发达国家和世界整体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2.3管理落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服务贸易壁垒除了传统贸易壁垒以外,新型的贸易壁垒如制度性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壁垒。由于我国的服务贸易并不是很发达,发展历史的时间很短,所以当外国对我国的服务贸易设置壁垒、实行歧视性待遇等现象发生时,我国法律中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这无疑会使我国企业的利益受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立法确实存在着较大差距,未形成完整体系,甚至不少领域至今仍是空白。可见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

由于我的知识水平有限,只能根据网上搜集的数据资料进行简单的分析,肯定有很多没有分析到的地方,望老师体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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