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协议范文

2022-06-10

第一篇:银行授信协议范文

授信补充协议-招商银行

附件3

授信补充协议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业务专用)

授信编号: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

授信申请人: (下称“乙方”)

保证人: (下称“丙方”)

抵/质押人: (下称“丁方”)

鉴于:

1.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授信协议》(下称“授信协议”),根据《授信协议》,甲方向乙方提供 币 万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授信额度,供乙方用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保函、法人账户透支、国内保理等授信业务;

2.丙方作为保证人,于 年 月 日向甲方出具了编号为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对乙方在《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及/或

3.丁方作为抵押/质押担保人,于 年 月 日向甲方出具了编号为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质押合同》,承诺以抵押物/质物对乙方在《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现乙方向甲方申请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叙做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业务,各方经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第1条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叙做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业务。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业务是指甲方对于由乙方承兑或由乙方承兑并付息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予贴现或出具《办理贴现业务通知书》,允许持票人向招商银行任一分支机构(以下称“其他贴现受理行”)办理贴现的业务。由乙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以下称“贴现申请人”)可持该商业承兑汇票向甲方或其他贴现受理行申请贴现。

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服务是其他贴现受理行接受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的前提条件,其他贴现受理行办理了贴现后有权将所贴现汇票转让给甲方,甲方有义务接受转让,对于甲方从其他贴现受理行受让的商业承兑汇票,乙方承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各方对此无异议。

第2条 本协议所述的商业承兑汇票,既包括纸质商业承兑汇票,也包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票”);既包括贴现申请人付息商业承兑汇票,也包括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

本协议所指的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甲方对由乙方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时,贴现利息由乙方支付的票据贴现业务。

本协议中“电子商票”是指以电子介质为载体,在招商银行网上票据系统产生,并在开通招商银行“企业银行”的客户与相关的招商银行分支机构之间使用的可流通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票无纸质形式,电子商票的状态和内容以招商银行网上票据系统中记载的为准,持票人可以通过招商银行网上票据系统进行查询并进行操作处理。

第3条 授信期间,乙方须在甲方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账号:

),并在每笔票据承兑前,将相当于每笔票据金额 %的资金存入该保证金账户,作为其承兑并经甲方承诺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保证金。

第4条 乙方应于每笔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 日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于其开设于甲方的保证金账户,以备到期支付票款。

第5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在授信期间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贴现申请人可持乙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直接向甲方申请贴现,也可以向其他贴现受理行申请贴现。贴现申请人向其他贴现受理行申请贴现的,应出示甲方出具的《办理贴现业务通知书》。甲方或其他贴现受理行有权对贴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审核确认,并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贴现,同意办理贴现的,与贴现申请人、乙方另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作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贴现申请人有多家且位于不同地区的,各贴现申请人向当地招商银行分支机构(即其他贴现受理行)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分别签署《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作协议》,相关贴现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受本协议约束。

2 其他贴现受理行办理贴现后,有权按招商银行有关规定向甲方背书转让其已办理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甲方办理贴现或从其他贴现受理行受让商业承兑汇票后,持票要求乙方付款时,乙方应无条件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应付票款,乙方对此无异议。

授信额度内每笔电子商票的开立、贴现申请以甲方网上票据系统中保存的业务信息、或据此填制或打印的客户对账单等业务记录为准。甲方的业务记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对甲方业务记录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除非出现明显错误,乙方放弃任何异议。

每笔电子商票或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为 个月,承兑日应当发生在授信期间内,但票据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

第6条 授信额度内经甲方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基础合同发生纠纷的,均由乙方与有关当事人自行协调解决;每笔票据到期前,乙方仍须按本协议第3条、第4条规定及时足额交存保证金及票款。

第7条 在授信额度内,甲方就乙方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了贴现或从其他贴现受理行受让了乙方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如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乙方未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上扣款以作支付。因乙方不足交付及其账户余额不足扣收而致甲方垫付的款项,由甲方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按垫款金额日万分之 向乙方计收罚息。

第8条 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则甲方有权依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或依照法律及《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质押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以优先受偿。

第9条 丙方及/或丁方知悉并确认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在授信额度内叙做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业务所形成的乙方对甲方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范围,并承诺仍按照原《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或《授信质押合同》约定对乙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若《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质押合同》系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则乙方亦作本条前述承诺)。若原抵、质押已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丁方还将配合甲方对本补充协议办理赴抵/质押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10条 本协议构成《授信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授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依照《授信协议》内容执行,本补充协

3 议与《授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11条 本协议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授信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全额清偿后自动失效。

若实际授信中无丙方或丁方,则本协议在甲方、乙方(在信用授信或乙方提供抵、质押情形下)或在甲方、乙方及实有的其他当事方根据本条上款规定签章后生效。

第12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甲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盖名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盖名章):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盖名章): 年 月 日

丁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盖名章): 年 月 日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篇:银行授信(推荐)

所谓授信,就是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及经济状况,授予其一定期限内的贷款额度。在授信期限及额度内,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情况,随用随借,不必每次都办理繁琐的贷款审批手续,而且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利息支出。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包括抵押额度、质押额度和信用额度,对于这三种额度,借款人可以单独或合并申请。其中申请抵押额度须以本人名下的可设定抵押权利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抵押额度不超过银行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70%;申请质押额度须以银行认可的质押物进行质押担保,质押额度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信用额度由银行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调查结果,按个人信用评定标准予以评定,上限为30万元。目前,浦发行确定的个人综合授信有效期最长为5年,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另外有一个消息:中国工商银行综合授信须知商银行对优质客户或能够提

银行的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以及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至于企业与银行具体的授信项目如何开展,一般是企业向银行信贷部门申请授信额度,银行审核后给予企业的一个额度。取得银行的授信额度须提供企业的基本资料(基本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同时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单位或者担保物然后才能在额度内办理贷款、承兑等业务。

银行评级授信分为个人与企业

个人评级资料较简介,一般为身份证、户口本、工作单位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情况、公安局身证核查情况等。 企业评级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法人代表身份证、近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对帐单、保证人或抵押物资料等

银行授信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根据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融资状况等综合分析,对企业预贷款的综合分析评价。一般企业进行贷款时,要先提交材料于银行进行评级(分为A+,AA,AAA等若干等级),然后再进行综合授信,可获得授信额度。

第三篇:银行授信资料

 营业执照正副本(最新)

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2014年审过) 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有效)  开户许可证  信用机构代码证

 其他相关证照(资格证书,合格证,授权证书等)  贷款卡

 贷款卡年审回执(最新)  公司章程(最新)  公司验资报告(最新)  公司工商变更登记

 公司简介(历史沿革、员工及管理层、经营情况、经营模式及特点、前两年经营情况及本年发展规划)  法人身份证  法人简历  股东身份证

 2011,2012,2013年财务年报+科目余额表  2014年财务即期报表及科目余额表  上下游合同及对应发票

 2013年及2014年近期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  2014年1月至今公司主要银行对账单  办公租赁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

 近三个月水、电费,租金单据(发票或收据)

武汉山水美城置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佳俊/张鲲鹏

联系电话:15907160708/13469953866 邮箱:136590441@qq.com

 营业执照正副本(最新)√

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2014年审过)√ 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有效)√  开户许可证√  信用机构代码证√

 其他相关证照(资格证书,合格证,授权证书等)√  贷款卡√

 贷款卡年审回执(最新)√

 公司章程(最新)工商打印的最新章程;工商最新企业信息查询  公司验资报告(最新)√  公司工商变更登记√

 公司简介(历史沿革、员工及管理层、经营情况、经营模式及特点、前两年经营情况及本年发展规划)√  法人身份证√  法人简历√  股东身份证√

 2011,2012,2013年财务年报+科目余额表(审计报告报表无电子档)  2014年财务即期报表及科目余额表无电子档,差11月科目余额表  上下游合同及对应发票(没有上游合同及发票,下游发票和合同不匹配)  2013年及2014年近期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 没有  2014年1月至今公司主要银行对账单10-12月没有  办公租赁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

 近三个月水、电费,租金单据(发票或收据)√

第四篇:银行授信资料清单

1. 营业执照正副本

2. 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 开户许可证

5. 法人、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如有法人股东则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6. 贷款卡及密码

7. 公司章程

8. 验资报告,如有变更情况,出具工商局变更登记证明

9. 公司简介:①公司现有固定资产情况介绍,含土地、房产、设备,按面积、台数、用途

介绍②公司产品介绍,涵盖公司年产能,产品型号,规格,用途等③公司现有销售渠道情况(着重介绍),行业情况概况,说明公司目前的竞争主要对手、与他们相比自已的优、劣势。

10. 公司同意授信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授信申请

11. 财务数据:近3年财务报表;近1个月财务报表及报表科目附注,附注主要介绍应收、

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存货、银行借款(含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合作银行)及其他大金额往来账务等。

12. 公司上下游情况:①上游:需要列出2010年及2011年1-4月往来较大的上游前5客户,

及采购的产品,数量,金额。②下游:往来较大的前5家。同时说明公司与上、下游企业的基本商务政策(例如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交货周期、返利情况等)。以上均需提供有效期内的采购、销售或合作协议,并附往来较大的一个月份的发票。

13. 本年或未来一年的完整的:生产、经营、销售计划

14. 公司主要控制人简历,法人、总经理或其他核心人员

第五篇:中信银行授信办法

中信银行小企业联保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小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符合《中信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小企业界定标准中的企业、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我行小企业界定标准调整,本标准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保授信是指若干小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协商确定授信额度,向我行联合申请授信,每个借款人均为联保小组其他所有借款人以多户联保形式向我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我行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五条小企业联保授信实行企业申请、多户联保、按约还款、互相监督、责任连带、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六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业务的企业和法人组织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

(三)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流通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

(四)企业在我行信用风险评级原则上在C级(含)以上。

(五)企业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负面情况。

(六)有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

(七)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八)提供存单质押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

(九)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结算业务须在我行办理。

(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的个体经营户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年龄在20(含)至60周岁(含),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机构颁发的暂住证并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信用良好,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有稳定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并愿意接受我行监督。

(五)提供存单质押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

(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业务在我行办理。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第八条联保小组的设立。联保小组按照“自愿组合、递交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合同”四个基本程序设立。

(一)自愿组合。联保小组成员,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自我寻求合作者或通过有关部门牵线搭桥的方式,自愿达成设立联保小组的意向,并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参见附件1-1)。

(二)递交申请。向我行递交设立联保小组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我行对借款人递交的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设立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1.借款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2.联保小组成员最低不得少于3户,最高不得超过7户;

3.联保小组成员一次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保小组(含我行或其他银行的联保小组);

4.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同一集团下的关联企业;

5.联保小组成员的法律主体资格原则上应相同,尽量选择经营实力相当的成员组成联保小组。

(四)签订合同。联保小组成员凭我行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资格审查、额度审批的意见,共同签订相关联保协议和合同后成立。

第九条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联保小组成员在达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也可以按规定的条件吸收新的成员。

(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

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我行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并经过我行同意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

2.对违反联保合同的成员,应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和落实连带保证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我行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

3.联保小组成员减少后,联保小组必须与我行重新签订相关联保协议和合同。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借款人,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我行审查同意后,可以补充到联保小组,并重新签订联保协议和合同。

第十条联保小组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全部清偿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本息等相关债务,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同意,向我行申请后可以解散。在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

第四章信用评估、担保、授信额度及权限

第十一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业务的法人企业应按我行公司客户信用风险评级相关要求进行信用风险评级。

第十二条业务营销机构除对小组成员进行信用风险评级外,还应对其组成的联保小组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联保小组借款人采用连带责任担保和存单质押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一)联保小组借款人须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参见附件1-2)。对于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追加企业实际控制人对联保授信项下的所有贷款提供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

(二)存单质押具体要求:

1.业务营销机构应结合联保小组成员和联保小组整体的资信状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比例的存款质押,质押的存款可以是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并签订最高额联合质押合同(参见附1-3),按照我行相关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2.联保质押金额为联保小组各成员在我行全部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任一联保企业贷款本息出现逾期时,我行有权按照《最高额联合质押合同》从联保质押存款账户(含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中扣划逾期贷款本息的全额用以支付贷款本息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质权,收回贷款本息。

业务营销机构也可以保证金存款代替存单质押,对于采用保证金质押的,业务营销机构应详细了解企业融资动机,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业务营销机构应对在我行申请联保授信业务的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在核定单户联保小组成员授信额度时,应以联保小组成员第一还款来源为重要依据,同时应参考其在我行质押金额,我行核定的单户授信额度(含敞口额度)不高于其本户质押金额的5倍,最高不超过联保小组成员质押金额之和的1.5倍,并按孰低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联保授信原则上应集中在一级分行审批,对于经济环境好、历史不良率低、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下属分支行可以适当转授权。分行联保小组授信总额的审批权限不超过联保小组组成户数乘以1500万元,超过的应报总行审批

第五章授信用途、期限、利率

第十六条授信只能用于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市场,或者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十七条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须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和综合贡献度确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我行综合贡献度较高的借款人,业务营销机构可适当调低上浮比例,但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

第十九条联保授信原则上应采取按月结息方式。

第二十条联保授信还款方式可采用一次性还本和分期还本方式。

第六章联保授信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设立联保小组。设立的联保小组必须符合第八条相关规定,并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受理授信申请

客户经理应根据联保小组申请,向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外部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及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并通过审阅联保小组申

请资料,与联保小组借款人进行面谈,对联保小组借款人进行初选,对于初选符合我行准入要求的客户开展授信前调查。

联保小组成员向我行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小型企业

1.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3.贷款证(卡);

4.近期财务报表;

5.税务登记证明;

6.公司章程;

7.验资报告;

8.信用等级证书或证明文件;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1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履历;

11.能够证明贷款合理用途的资料,如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纳税凭证、采购合同;

12.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个体经营户

1.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证明等);

2.营业执照副本;

3.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的证明(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借款人及其配偶同意借款的证明、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

4.能够证明授信合理用途的资料,如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纳税凭证、采购合同;

5.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授信前调查

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客户经理应双人实地调查,除按照我行小企业授信相关管理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联保小组和联保小组各借款人是否符合联保小组设立条件和借款人准入条件。

(二)联保小组借款人经营实力是否相当。

(三)借款用途是否用于自身经营。

(四)申请借款额是否适当,贷款期限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有保障,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

(五)借款人历史经营状况如何,是否存在经营风险。

(六)借款人信用情况,在我行或他行是否有不良记录,是否有欠缴税款、拖欠建筑工程款、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

客户经理应结合上述内容,对联保小组成员逐一进行实地调查,进行面谈并留存受访人签字的面谈记录。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我行小企业授信相关管理要求,撰写联保小组借款人调查报告,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业务营销机构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四条授信审核

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客户经理调查材料及意见,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五条授信审查

信用审查人员应借助独立于客户及客户经理之外的第三方渠道,对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授信意愿的真实性以及联保小组成员关系进行核查;应独立地对联保小组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授信金额;应将联保小组借款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信用风险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信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授信审批

联保授信不适用小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必须实行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同意的,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合同签订

(一)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联保小组成员与我行签订相关联合保证合同,联保小组借款人单笔用款时需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

(二)对于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追加企业实际控制人对联保授信项下的所有授信提供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

(三)借款人按照比例在我行存入定期存款,签订相关联合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手续。

客户经理将完整的授信资料提交放款部门,放款审核人、核准人对放款资料的齐全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和核准。放款部门应参与法律文本签署的全过程,经核准后,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周转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放授信

放款部门审核借款凭证和合同无误,担保和质押手续已办妥后,办理授信发放手续。

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

联保授信档案管理应根据《中信银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联保小组作为整体建立授信业务档案,加强授信档案资料和抵押物权证的保管和交接管理工作。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业务营销机构须按照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要求,将联保小组作为整体对联保小组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如果联保授信项下任一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行为时,分行贷后管理部门应按照联保合同约定直接扣划联保小组成员在我行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扣划之后,对于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可完全覆盖逾期贷款本息的,应要求联保小组成员在十五日之内按成员现有贷款余额补足相应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如果不能按时补足,则视联保小组成员全体违约;如果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不能完全覆盖逾期贷款本息的,应要求联保小组成员在十五日之内将剩余逾期贷款本息偿还并按现有贷款余额补足相应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如果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补足相应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则视联保小组成员全体违约。

第三十二条联保小组成员按照联保合同规定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合同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我行全部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三十三条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或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未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有其它违反协议行为的,分行应全面重新逐一评估联保小组成员的还款能力,并视情况采取重组、清收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业务营销机构应建立联保授信的退出机制。联保小组发生违约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发放联保授信,并提前收回联保授信。

(一)联保小组成员大量出售资产;

(二)联保小组成员关联交易频繁,存在转移利润的倾向;

(三)联保小组成员利润大幅下降;

(四)其他风险事项。

第三十五条分行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开展联保授信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联保授信本息收回后,我行应将联保授信的管理、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整理归档,并将借款人贷款使用期间的信用纪录通报给全体联保小组成员。

第八章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防范道德风险

要充分警惕借款人以联保形式向我行合伙诈骗,或恶意串通,骗取银行借款。要严把客户准入关,重点选择信誉良好,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的企业为合作对象。对存在历史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提供联保授信。

第三十八条系统风险

应尽量选择联保小组成员行业相对分散,同时应实施贷款额度的动态调整和管理,防范发生系统风险。

第三十九条信用评价风险

联保授信信用风险评价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单个借款人的风险偿债能力,也要关注联保小组整体的风险偿债能力,要加强对贷款额度的把关,要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信用和实力给予合理的授信额度;同时要通过对联保小组信用风险的评估,核定联保小组总额度。

第四十条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监管,防止资金用于股市、房市及其他权益性投资,争取做到贷款封闭管理,专款专用。此外,借款人在额度内使用授信时,应向我行提供资金使用证明材料,资金收款人应与有关合同的卖方或服务提供方一致,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不得用我行贷款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支付。

第四十一条应充分发挥联保小组成员的相互监督作用,通过多渠道了解企业的经营动态及财务状况。

第四十二条我行对违规操作造成的联保授信风险和损失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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