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理事会议事规则

2022-08-24

第一篇:村民理事会议事规则

金堂县村民议事会规则

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文件

金组发„2009‟38号

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金堂县村民议事会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

现将《金堂县村民议事会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 2009年7月13日

金堂县村民议事会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县、乡(镇)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主要职责:讨论决定村级自治事务,向村民会议及村民议事会成员报告工作;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村级自治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村民议事机构包括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本组村民监督。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3-5人,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主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村民议事会成员按每个村民小组1-2名确定,由村民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经村民议事会(村民小

2 组议事会)讨论决定,可邀请村民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设召集人一名,一般由村级党组织书记担任,负责召集、主持会议。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可指定一名村民议事会成员,负责村民议事会会前准备、会中记录、会后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集体,联系群众,威信较高;

(四)具有一定议事能力,能正确行使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应当将推选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可以发放村民议事会成员证书并建立村民议事会成员数据库,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备案。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当年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或任期内连续6个月不履行职责、迁出或调离本村的,应当予以撤换。撤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会议在原村民小组举行,由村民小组长或者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撤换村民议事会成员须经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通过。

第十二条 因撤换村民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在原村民小组及时补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随意撤换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三条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议事会可以议定下列事项:

(一)村集体经济事务:一村一品、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等集体经济发展思路和措施;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使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

(二)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务: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建设方案,所需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所需劳务及劳务补贴标准;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及“五保”对象的确定。

(三)村级组织运转自身事务: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审查、批准村务公开方案;村民委员会及村干部绩效考核、民主评议;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讨论决定下届村民议事会成员人数;推选村民监事会成员。

(四)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不能议定的事项:

(一)上级党委政府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事项。

(三)必须由村民会议议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修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其他必须由村民会议行使的职权。

(四)村民会议已经否决的事项及其他不能由村民议事会议定的事项。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村

4 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议题并要求召开会议,村民议事会应当在15日内召开。

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的议题,可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提出,也可由村民提出。村民议事会的议题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负责安排收集。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议题应先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村委会主任和相关人员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初步方案后,在村民议事会召开前3日,通知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程序:

(一)清点人数。到会人数必须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会议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监事会成员、村民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计入法定人数范围。

(二)宣布开会。由召集人报告本次村民议事会的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并报告列席人员名单。

(三)通报工作。汇报上次村民议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议事会成员的监督和审议。

(四)报告议题。向村民议事会成员报告本次会议的议题及实施方案。

(五)讨论和审议。村民议事会成员就会议的议题及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六)表决与通过。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所做决定应当由全体村民议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七)会议小结。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对本次会议的情况

5 进行简要总结,部署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应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等载体及时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及时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所联系的村民。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所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修订和变更时,应及时召开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全过程应有真实、客观、全面的记录,会议资料要及时收集归档(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名单、讨论内容、表决结果、会议纪要、公示内容等)。

第五章 村民监事会的组成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 村民监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监督机构,由村民议事会在未担任村组干部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村民中推选产生。村民监事会成员3—5人,设主席1人。

第二十三条 村民监事会负责监督村级自治事务的运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执行、村务公开和村组财务开支、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 村民监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执行监督权利,全程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相关会议,可以通过调查、检查、经济审计、民主评议、质询、罢免等方式开展工作,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村民会议、村民议事会反应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向上级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报告。

第六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

6 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向村民报告村民议事会情况;积极宣传、教育村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按时参加村民议事会,正确履行村民议事会成员职责;带头执行村民议事会决议,维护村民议事会的权威;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落实村民议事会决议情况;

(四)积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村民完成村民委员会布臵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提议权。单独或与其他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议题;

(二)决策权。讨论和决策村级自治事务时,享有表决权;

(三)监督权。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失职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出质询;受村民议事会的委托,村民议事会成员5人以上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

(四)受教育权。村民议事会成员有权查阅有关文件,接受相关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乡镇党委每年应组织培训村民议事会成员1次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县所有村和涉农社区。城市社区也应结合实际探索居民议事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7 主题词:村民议事会

规则

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报:市委组织部

抄送:县纪委、县统筹委、县民政局、县农村发展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9年7月13日印

(此件由http://发出)

第二篇: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本办法所称村民小组议事会,是指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议事会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村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五条

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第八条

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

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从本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

选举实行不提名候选人直接选举的办法,也可先由村民提名候选人、再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时,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以上的,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三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缺额成员所在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选。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的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本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罢免应当有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有权申辩。

第十七条

罢免动议由村党组织受理。村党组织应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罢免须经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罢免和补选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或强迫他人选举、罢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

(二)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三)就涉及本村(组)利益的事项,向上级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四)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

第二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议事规则。

(三)保持与村民的密切联系,全面、真实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四)带头执行并教育、引导村民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决定,跟踪了解决议执行情况。

(五)尊重其他议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六)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固定联系本村民小组村民,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村民利益诉求。 第二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经常无故缺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村民议事会提议,经其所在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终止其职务,并补选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每年应向本村民小组村民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对议事会成员的培训,表彰优秀议事会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每年应分别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执行村民议事会决定,并接受村民议事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村务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民议事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

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镇(街道) 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 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 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 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第四篇:村民代表议事规则

一、为了保障村民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代表村民群众办理自己的事情,健全民主与法制,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经过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后的村民代表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村民一切权利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授予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是村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三、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组成,应邀请非村民代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党总支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领导列席。

四、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五、村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六、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书面告知会议代表,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提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议题。

七、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负责,经村民会议授权,讨论下列有关村务方面的事项。

1、讨论修改决定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细则》。

2、讨论决定本村的全年发展计划及主要措施,新建、扩建项目,兴办各种公共福利事业,以及机、电、水、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3、讨论决定村长期和当年建设规划以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

4、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策、重要的经济合同、提留款、集资款的收缴、安排和使用、义务劳动工的执行情况。

5、讨论其他关于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村民代表会议对各项议题应当充分讨论,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决议和决定才能生效。

九、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及时向村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十、本议事规则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 十

一、本议事规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村民议事会制度(精选)

天生炕村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3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 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一)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

(二)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

(三)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

(四)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

(五)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

(六)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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