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调配政策问答

2022-07-11

第一篇:干部调配政策问答

干部调配政策问答

一、干部调配的含义是什么? 干部调配,是指国家干部(包括聘用制干部)的调动、调整 与配备。就是国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行政手续,改变 干部的行政隶属工作关系,重新确定工作岗位。目前,干部调 配工作的范围主要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干部 的调动、调整、配备、交流、轮岗、回避、选派与安置等工作。

二、干部调配的原则是什么? 1.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 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 的发展。

2.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充实基层,保证重点,加强科研

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力量,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技术特长,适 当照顾干部的实际生活困难。

3.控制流向,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最需要的地方去工 作。

4.国家机关调配干部,主要从国家机关干部中调剂解决, 需要从机关以外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照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企业调入事业单位 的干部也要严格控制,鼓励通过竞争择优选调。

5.注意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人员和博士生、硕士生的夫妻分居优先予以解决。

三、哪些干部可以调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可以调动: 1.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为满足重点建设、 重大科研项目及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而调配的干部; 2.充实和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和艰苦行业的干 部; 3.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4.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5.调整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人员; 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或离退休职工身边 无子女,随军家属安置而调动的干部; 7.为落实选派支边任务或内调安置任务而调配的干部; 8.符合国家有关政策需要易地安置的干部等等。

四、哪些干部不得调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一般不得调动: 1.本人与单位签订有承包合同,且合同期未满; 2.毕业分配,录、聘用干部见习期或试用期未满; 3.因犯错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 4.受行政处分未终止的等。

五、干部调配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1991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人事厅制定了《干部 调配工作实施办法》(豫人字[ 1991] 51号),对我省干部调动 的审批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1)省内外成建制调动干部或 从省外成批调入干部,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2)省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驻郑单位、省人大、省高级法院、省 检察院、省管劳改劳教单位调入干部,报省人事厅审批。(3) 省直各部门、各市(地)调出省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报 省人事厅审批。(4)省直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调出干部,由主 管部门自行办理。(5)省直各部门直属驻郑以外单位调入干 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6)省 属在郑高等院校、中央驻郑的高等院校调入干部,报省人事厅 审批;驻郑以外的大、中专院校调入干部,由所在地政府人事 部门审批;(7)中央驻郑实行垂直管理的厅局级以上机关、事 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和委托我省代管的单位调配干部,参照 省直单位的审批权限办理。驻各市地的单位调配干部,报当 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8)国家教育经费开支的中小学教师 的调动,经征得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

人事部门审批。(9)各市、地、县之间的干部调动,跨省、市、自 治区调入夫妻两地分居和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由县以 上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批。(10)经市地以上政 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流动,可参照上述审批权限办 理。(11)企业在同一行政区域调动干部由企业自行办理。上 述干部的调配均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六、个人申请调动如何办理调配手续? 1.个人申请,组织审核。个人要求调动,一般由本人向组

织提出申请,写出申请报告,由组织进行审核。所在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根据档案材料和现实表现,如实填写拟调干部登记 表,写明申请调动的理由,递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调出、调入单位双方商洽,商洽一般分为面洽和函洽两 种形式。是干部调动报批工作的前期工作。

3.调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呈报经商洽同意调动的干

部,由调入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调干材料,主管部门根据 调干政策和原则审核后,同意调入的,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4.干部调配部门接到调入主管部门报送的调动材料后, 经审查批准调动的,向调出地政府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和 调入主管部门发出调干通知(亦称“调令”或“调函”)。 5.办理调动。调出地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干部调动 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调干部所在单位,被调干部持干部调动 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明,到调入主管部门或调入地人事部门 报到。◆

(河南省人事厅调配录用处) ★政策顾问行政人事管理/9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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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 一 ) 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 二 ) 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 三 ) 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

( 四 ) 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 五 ) 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 六 ) 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 七 )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 八 ) 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

( 九 ) 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一般不得调动:

( 一 ) 见习期末满的;

( 二 ) 正在按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 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 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各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外直属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干部。应与调入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各有关部门与其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事业、企业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报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干部调配,凡是由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办理。

第五章调配程序

第十七条 调动干部时,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并征求被调干部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干部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接收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拟调干部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条 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调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调配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调配规定,对上级按有关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应予完成。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有义务根据国家需要调出干部支援国家重点建设、边远贫困地区和重点加强部门;有责任接收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分配的干部。

第二十四条 从事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违反调配纪律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令的干部,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干部自主选学调配座谈会上的发言

开展自主选学,是干部培训方式的创新,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干部培训工作中的体现。期待在三个方面有所突破:

第一,培训覆盖面广。干部自主选学,一改以往组织调训仅限于县处级干部参训的界定,面向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干部,只要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人人有权参加,这就大大拓展了受训的范围。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培训模式,是对中央提出的“创建学习型个人、学习型单位、学习型组织”精神的最好落实,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要求。

第二,方式灵活适用。当前,各级各类干部都承担着繁重的工作任务。要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就必须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希望干部自主选学能够通过灵活有效的方式来满足干部需求、能较好解决工学矛盾的有效途径。具体地说:一是在没有大量时间安排干部学习培训的情况下,相对集中较短的时间分专题由干部自主选学、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耗时少、投入小、产出大。二是同一单位、部门人员可分批培训,不必集体行动,既能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又能保证干部及时更新充电,真正实现了工作、学习两不误、两促进三是各类专题滚动培训,学员这期没学上,下期还可以补训,这更好地满足了选学人员的学习需求。四是自主选学供选内容的丰富性和授课方法的多样性,提高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解决实际问题。当前,各条战线的干部大都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但普遍缺乏对某些方面、某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探讨和把握。干部自主选学培训,给我们提供了释疑解难的契机,我们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

择相关专题、课程,带着问题参加培训学习,目标明确、有的放矢。学员从专家教授对专题课程的传授中摄取所需知识;在师生互动切磋中消化知识、化解难题;在师生、同学间的相互交流中互通有无、弥补缺漏。

1、通过培训,您希望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女干部通过培训希望解决的问题依次是:一是如何开拓视野,拓展知识面。二是如何提高管理能力,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如何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四是如何充分发挥女性自身优势,更好地参政议政。五是如何克服工作压力、自信心不足等心理问题。六是如何处理好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从问题来看,我们发现女干部对培训的需求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1、培训内容需求的多元化。随着知识经济的日益兴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女干部不仅仅注重学习政治理论知识,而且十分重视对现代管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等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同时,越来越多的女干部把自身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的结合起来,主动关注吉安的发展情况,希望更多地了解市情。同样,随着近年来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女性更加关注自身素质的提高,非常重视学习女性礼仪知识,提高个人修养。

2、培训形式需求的多样化。在认可传统的课堂授课模式的前提上,女干部希望开展更多的交流研讨,通过举办座谈会、开设女干部论坛等形式,增进女干部之间的沟通交流。希望借助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接受网络远程教育,使

学习融于工作和生活。希望组织外出参观考察,开拓眼界,学习更多的先进经验。(上海培训)

3、培训目的需求的多“角”化。女干部参加培训不再以学习知识为单一目的,评价培训效果也不再以是否学到知识为唯一的标准,她们开始多角度地来衡量培训效果。把参加培训作为学习的需要,希望通过培训进一步更新知识,提高能力。作为交流的需要,希望与老师、学员的相互交流工作经验、生活经验,在交流中增进了解,相互促进。作为进步的需要,希望通过学习知识、提高能力,从而促进自身的进步。

由此,今后对女干部的培训我们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在培训内容上,要理论先行,现代知识跟进,个人修养不忘。在保证政治理论培训内容的基础上,加强对现代管理、市场经济等新知识的讲授。可将学习内容按版块划分成小专题,立足于传授问题解决的方法和路径。

2、在教学形式上,要体现以人为本。从学员的需要出发,关注学员的兴奋点,运用互动式、启发式、研讨式、调研与案例分析式、情景模拟式教学等形式,更多地调动学员参与的广度,激发学员思考的深度。

3、在师资选择方面,要内外结合。除邀请知名学者、专家授课,进行理性授课外,要根据女性自身感性思维比较强的特点,邀请一些优秀女干部、女企业家等女性成功人士来现身说法,与学员面对面的交流,介绍成功经验,用鲜活的典型来导航导行。

4、在组织管理上,要灵活多样。培训中可以将学员组合成若干小组,围绕专题开展小组讨论、交流。培训结束后,可以继续组织学员按小组开展座谈、调研等活动,从而达到促进工作的作用。对培训过的女干部要实行跟踪管理,定期调查摸底,了解女干部的工作和学习状况。通过交流沟通,帮助她们解决工作中和发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

第四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1、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据。此文件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是2004年及今后三年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

为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省又相继出台了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包括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等文件。我市亦于2002年6月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临人发[2002]28号),明确了自主择业

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2、《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⑴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⑵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⑶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⑷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⑸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3、《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有哪些规定?

在工作分配上,规定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⑴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⑵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⑶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⑷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转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⑸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4、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处级文职干部和9级、8级专业技术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11级、10级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5、中发[2004]7号文件在政策上作了哪些放宽?

为确保中央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中发[2004]7号文件在继续贯彻2001年3号文件和有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对某些具体政策进行了适当的放宽,主要有: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提高了10%;师级职务(包括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年龄在52周岁以下、本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转业,年龄放宽了2岁;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转业干部军龄满18年,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军龄放宽了2年,但军龄每少1年,月退役金计发基数在满20年按80%计发的基础上相应核减1%;撤销、合并、降格、改编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就地安置;夫妇同为军人,双方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的,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取消了随军条件的限制。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是如何计发的?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具体计算方法为: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7、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有哪些?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贴、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比例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⑵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的依据是什么?

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两个文件中所确定的范围。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1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1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了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14、如何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⑵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1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如何管理?

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到地方报到后,未就业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较多、且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可在街道(社区)、乡镇建立临时党支部。⑵对已就业的党员,应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党组织;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也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应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

系,定期汇报思想情况及外出活动情况。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出国出境的,其党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16、街道(社区)、乡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⑴对在辖区内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督促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把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组织他们开展组织活动;⑵定期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⑶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及时掌握其工作动态、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定期向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告;⑷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入学等手续;⑸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以上各项规定所及人员,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

第五篇:[政策解读]江西南昌军转干部安置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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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江西南昌军转干部安置政策问答

军队转业干部因特殊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的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职务等级是如何规定的?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 3 年适应期。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如何确定安置去向?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妇同为军队转业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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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进南昌市区安置的由哪里统一审核?

答:根据《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进南昌市区安置的,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或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 10 年的; (2)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 因战因公致残的。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什么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 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 4 年的; (2) 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 3 年的; (3) 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 ( 自治区首府 ) 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 2 年的; (4) 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确定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基本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军转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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