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毕业论文

2022-05-15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金融监管毕业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自2007以来,英国出台了多项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一方面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另一方面致力于构建保障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机制。在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中,金融监管权力重新回到英格兰银行手中,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并设立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分别负责宏观审慎管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管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一篇:金融监管毕业论文

国际金融监管变化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影响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自由化以及金融发展速度加快,我们国家的金融机构与全球经济不断融合,金融监管的环境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为适应全球的金融经济发展形势要求,我们国家必须有新的监管机制出现。

一、国际金融监管基本概述

从金融机构平时的日常行为从操作上来讲,都是以市场自由运作,最后产生金融自律结果,不会受到政府去干预,在市场准入方面,很多公司都能比较宽松进入。但是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发生了全球的金融危机,对当时的金融业银行业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此时金融监管理论界对金融监管体系开始进行反思,采取了很多金融监管的措施。最早是美国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立法监管行规,同时金融监管机构开始了对银行采取规制的措施,对金融机构进行非常严格的审视管理,相继许多国家也参照美国的基本管制方式,当时的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在那个时期之后,建立相关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管理,此后金融监管机构管理的方式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

二、金融经管改革未来的趋势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六年,到了2004年,美国和欧盟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对金融监管政策有了统一的意见,简单概括一下,这段时期国际金融监管的主要趋势包括:

(一)不断的扩大金融监管的管理范围

经济危机之后,很多世界经济体都将自己国家的现有金融机构监管的范围扩大。美国将原有的,例如: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等归置到现有的监管范围,同时欧盟对银行、私募基金以及一些基金的风险管理也放到了其范围之内。当时在整个金融市场有很多金融产品、证券化公司以及衍生产品出现,在这些衍生金融产品当中,加强对其市场监管并设立新的标准,这些标准就包括这些衍生产品在交易过程当中,需要由政府对其清算、进行控制。

对于金融监管机构风险的防范,起初美国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负责金融系统风险性的防范,欧盟成立了欧洲系统风险防范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金融危机的监督审查,控制系统性的风险。有了监督机构的存在就会对金融危机有了前瞻性,防范为主对金融危机爆发能够提前做足准备。

(二)发挥国家银行的作用

全世界很多国家中央银行没有被划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美国中央银行只是控制国家货币,但是对市场上的金融监督还没有一定的监管作用。危机爆发表明这种制度安排是不合理的,中央银行应该发挥其防范风险性的作用,发挥监管实时审查的作用。很多国家都明确中央银行在银行体系、国家金融体系当中的地位,赋予一定的职责,监督监管国家的金融体系。

(三)对金融相关的消费者客户给予一定的保护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美国还有欧盟都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该协会对金融危机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利影响作出修正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才是金融体系未来发展的主要基础,应该把它列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当中,而且采取相应的保护手段和措施。其中欧盟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的主要内容,就明确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使得金融市场未来发展更加稳定,能使消费者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四)多国参与国际金融监管

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后成立了自己的金融监督委员会,欧盟各国也成立了监督委员会,但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监督委员会没有达成统一的合作,仍然處在相互分离的监管格局状态。在2009年发布了国际改革金融市场详文,对现有的全球监管制度做出了一些规定,需要国际上很多国家进行监管合作,这其中就包括中国在内,很多经济体都希望能够共同合作,共同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协作,能够推出一个全球监管的统一标准,这样才能在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有了一致的目标。

三、中国金融监管未来的发展模式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都在不断地完善,都以不同程度地向前推进,以金融问题为导向具有前瞻性。但是在我国金融监管还不成熟,现有的监管制度方法手段都不能够对未来金融风险提出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另外一方面我们缺少有效的风险评估以及监督机制,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在大环境下我们改革力度还比较缓慢。

就当前情况下我们金融体系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要以问题为导向,在全球经济的推动下借鉴国际金融改革的方式,确定新的改革目标和思路:

(一)我国要明确金融监管改革目标

不断的金融监督改革,加强金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以适应未来多种形式存在的金融发展,通过金融改革可以确定更早的预警方案以及防范措施,使得在监管过程当中权限分明,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对于多种形式金融部门的存在,对金融的存在功能采取统一的管理标准,防范监管空位以及监管重叠的存在,金融防范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监管目标实行统一管理。为适应新的金融改革,为适应新的金融产品以及创新的形式出现,必须打破原有的管理风格局面,通过金融改革构建新的金融创新发展管理体系,构建新的金融市场体制,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面对金融不断改革的步伐,由于我国过去金融监管审批过于复杂,会使金融结构的灵活性下降,为了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以及市场利率化转型的发展,应该减少金融产品的审批过程,取消或者是减缓一些股票债券发行的行政审批过程。推动建立证券民事诉讼等一些新的制度,形成更好的金融结构监管环境,促进新型金融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发展,为社会发展提供便利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明确统一监管的目标,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灵活性特点,明确地方金融部门对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平衡地方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金融业发展中的职责。

(二)与世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同步

从世界金融监管的角度出发,从监管目标以及监管要求出发,要与世界监管达到统一目标和职责,降低目标与权责之间的矛盾,实现统一监管目标,平等对待监管部门,不断降低协调沟通成本,促进企业与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成本下降,更有利于市场风险的控制以及资源的配置,提高金融监管的一致性。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注重和建立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放松市场的准入机制,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同步,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监管避免监管空白,更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再次产生,避免导致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下降,有效的控制风险控制原来的规制导向监管,提升金融监管机构的有效性,注重事前的预防而不是事后的监管处罚。

对股票与债券的监管要加强严格审批的过程,但是审批不代表要抑制金融功能的发挥,抑制其发挥会导致金融体系的不平衡以及未来市场金融市场的发挥。直接取消融资行政审批制度,建立统一的投资者新型制度,确保风险防范与客户的承担能力,促进市场利率发展的有效化。对于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以及导致投资者在市场当中盲目的投资,都会影响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要设置严格的进入和准出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外汇管理总局、保监局、证监局是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顶层设计。主要职责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设立、离岸金融机构设立、审批制度设立、退出监管机制设立等等,就市场准入机制来说我们可以根据国外管理先进经验,考核准入国际资信状况和基本实力,依据不同状况颁发全面牌照、离岸牌照或者有限牌照,同时实行分类管理,以此来规避由于资金不足或者缺乏经验所带来的风险。另外对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不管是政策优惠待遇还是发放牌照一视同仁公平监管,我们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监管在离岸银行倒闭和清算的全部过程,目前我国在处理危机管理银行退出等方面还缺乏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缺乏应急经验,我们应该坚决取缔严重违法违规的离岸银行。(作者单位为大连财经学院)

作者:周瑜?赵晨

第二篇:英国金融监管改革与新的金融监管框架

摘 要:自2007以来,英国出台了多项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一方面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另一方面致力于构建保障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机制。在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中,金融监管权力重新回到英格兰银行手中,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并设立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分别负责宏观审慎管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管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英国新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尚需进一步观察,但其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权限和地位、强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理念,值得我国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中关注与借鉴。

关键词:金融监管改革;宏观审慎管理;金融消费者保护

一、引言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市场风险很快从美国蔓延到欧洲,由于金融机构之间信心缺失导致的信贷紧缩,使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为主要流动性来源的英国北岩银行出现了融资困难,在2007年9月14日、15日和17日发生了挤兑风波,迫使英格兰银行对其提供了高达250亿英镑的紧急贷款,最后于2010年2月被暂时国有化。其后,英国一批商业银行遭受了巨额资产损失,最后靠英国政府的巨额注资才免于破产,仅苏格兰皇家银行、哈利法克斯银行、莱斯银行3家金融机构,政府就注资了370亿英镑。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2010年,英国政府为拯救濒临崩溃的金融业,总计提供了超过1.2万亿英镑的援助,金额高于欧洲任何国家。这种大规模的金融救援,不仅引起了纳税人的不满,也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英国金融体系在全球危机中的脆弱表现表明,金融监管机构在危机之前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危机过程中也未能有效发挥危机阻断功能,暴露出英国监管体制存在重大缺陷:第一,1997年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承担了金融监管的全部职责,但FSA的金融监管职责主要集中在微观审慎监管层面,没有从宏观层面对金融体系进行总体监测,未能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进行有效防范。第二,英格兰银行名义上有监管职责,但失去了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监管权力,政府也没有赋予其履行监管职责的相应工具,使其对金融体系总体风险的感受力和控制力下降,导致英格兰银行的法定权力、履职工具和其承担的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不相匹配。第三,英国财政部在“三方共治”的监管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但它离金融市场较远,不直接接触金融机构,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感受较为迟钝。在危机中,英格兰银行向问题金融机构的注资救援方案又必须得到财政部的批准,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英格兰银行及时发挥最后贷款人的职责。第四,在履行金融监管职责过程中,英格兰银行和FSA均各自向财政部汇报工作,FSA发现个体风险后并不向维护金融稳定的英格兰银行报告,导致FSA与英格兰银行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和沟通。上述缺陷的后果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体系累积的风险不能及时、准确识别和判断,降低了监管部门携手应对危机的能力。

二、全球金融危机后的英国金融监管改革

英国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极其严重,因而成了金融监管改革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2009年7月,英国财政大臣达林公布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由此拉开了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序幕。而且保守党上台执政后,更是连续推出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见表1),英国也成了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力度最大的经济体之一。

从2007年到2012年,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修补,以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

为弥补监管漏洞,自2007年开始,英国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的法案和条例,力求对存有缺陷的监管体系进行修补。2007 年10月,英国成立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宣布加强对冲基金的监管,并于2008 年1月发布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在加强信息披露、强化资产估值管理、构建风险管理架构、健全基金治理机制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为解决北岩银行挤兑事件引发的存款保护问题,财政部发布了《金融稳定和存款者保护:强化现有框架》,旨在建立存款者保护的特殊解决机制,维护金融稳定。

2009年2月,英国议会通过了《2009年银行法案》,主要内容有:规定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法定职责和所处的核心地位,授权英格兰银行在危机时可以做出必要的反应;赋予英格兰银行保障金融稳定的新的政策工具,如,授权英格兰银行对银行支付体系进行监控、对问题银行的流动性采取支持措施、在流动性政策操作中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如采取非公开的方式秘密进行)。为了强化英格兰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权限,《法案》授权在英格兰银行理事会下面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C),与英格兰银行原有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平级。该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主席)、两位副行长及4位英格兰银行非执行理事组成。FSC的主要职责是识别和判断金融风险的性质,关注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发展,制定和实施金融稳定战略。《2009年银行法案》为此后的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确立了指导原则,但该法案力求在“三方共治”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因而对原有的监管体制未能产生实质性触动。

2009年7月,英国财政部发布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其目的是将《2009年银行法案》中规定的原则具体化。白皮书提出,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应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ouncil for Financial Stability,CFS),取代之前的用于协调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金融政策的“三方常务委员会”。CFS的工作重点是协调三大监管部门的关系,分析和调查英国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并采取行动。CFS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估并考虑需要采取的行动,CFS定期发布系统性风险分析报告。

白皮书强调,通过加强FSA的监管执法来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危害,包括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通过改革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和采取其他激励措施来强化市场纪律约束。白皮书提出,在控制系统性风险方面,FSA应与英格兰银行共同工作,把金融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白皮书出台后,有分析认为其内容过于保守,未触及到金融监管体制中的深层次问题。实际上,因为“三方共治”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工党执政时期建立起来的,其最初的方案就是前首相戈登·布朗在担任财政大臣时制定的。工党政府虽有改革的愿望,但并不想把自己亲手建立起来的监管体制推倒重来,甚至在改革方案中,还有强化FSA监管权力的味道。2010年,工党在英国大选中失利,保守党上台执政,白皮书随即被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所取代。

(二)对金融监管体制彻底改革,构建保障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机制

2010年5月,英国政权更迭。卡梅伦政府反对“三方共治”的金融监管体制,大力推行更加彻底、系统的金融监管改革。2010年7月,英国财政部公布了《金融监管新方案:认识、焦点和稳定》白皮书,提出对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彻底改革,以中央集权取代“三方共治”,其中包括撤销FSA,金融监管职能由英格兰银行统一行使。白皮书提出,在英格兰银行内部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FPC),专门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在FPC下面设立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ory Authority,PRA)和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Consumer Protec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CPMA),PRA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投资机构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CPMA主要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维持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2011年6月,英国财政部发布了《金融监管新方案:改革蓝图》白皮书,在坚持《金融监管新方案:认识、焦点和稳定》所确定的改革原则的基础上又有所前进。白皮书认为,英国在“三方共治”的监管体制下,3个部门共同对金融稳定负责,但这种制度安排事实证明是不成功的,因此提出了以保障“金融体系长期稳定和可持续性”为目标的改革计划。

2012年12月,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该法案于201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法案》对英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全面改革,新设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3个独立机构。同时撤销英格兰银行已设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已经设立的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被FCA所取代。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如图1所示。

在英国金融监管新框架涉及的6个部门中,英国议会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立法框架,并授权和责成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设定金融监管框架并履行监管职责。财政部负责设定金融监管框架,领导英格兰银行,对动用公共资金进行金融救援的计划作出最终决定。英格兰银行直接领导内设的金融监管机构,防范金融风险,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维护和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FPC负责识别和监控系统性风险,向PRA和FCA发出指示和建议,指导它们采取措施消除各类金融风险。PRA负责对商业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FCA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增强公众对金融服务业和金融市场的信心。

三、英国新金融监管框架中的职能安排

(一)金融政策委员会(FPC)的组成、地位与职责

由金融危机冲击带来的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衰退,暴露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的诸多缺陷,特别是宏观审慎管理严重缺失。宏观审慎管理应致力于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监测、防范和控制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从而超越过去那种着眼于单个金融机构安全和稳健的微观审慎监管理念。FPC的设立正是为了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弥补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存在的漏洞。

FPC以英格兰银行理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形式存在,直接领导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局(FCA)。FPC由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英格兰银行副行长、金融行为局总裁、2名英格兰银行执行董事、财政大臣任命的4名外部成员,以及1名不享有表决权的财政部代表。

FPC的主要职责是分析、监测、识别和判断系统性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系统性风险加以防范和消除,增强金融体系的风险抵御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FPC将主要履行以下方面的职能:一是全面监控英国金融体系,发现影响金融系统稳定的因素,识别和评估系统性风险。二是向PRA和FCA发出具体的监管指示,指导它们有效开展监管工作。三是向英格兰银行、财政部、PRA、FCA就各自行使监管职能的有关事项提出政策建议。四是编制并发布英国的《金融稳定报告》,全面分析英国金融业存在的潜在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防范和化解措施。FPC职能的履行及工作成果将主要以建议、指示和报告的形式出现(见表2)。英格兰银行可以在征得财政部同意后安排FPC开展其他方面的工作。总体来看,FPC是英国金融监管框架中的一个强大机构,有权在金融体系内监测系统性风险的产生和积累情况并采取相应行动。有专家认为,创设FPC是英国政府保障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石。

(二)审慎监管局(PRA)与金融行为局(FCA)的组成、地位与职责

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局(FCA)是将FSA拆分后设立的。PRA设在英格兰银行内部,为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但业务独立操作,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的审慎监管。FCA设在英格兰银行外部,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对议会和财政部负责,同时接受FPC的指令和建议。

1. PRA的组成、职责和监管目标。PRA作为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以英格兰银行子公司的形式存在。其主要职责是对存款机构、投资机构、保险机构、房屋信贷互助会、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共2000多家)进行审慎监管,从而消除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漏洞问题。在人员构成上,PRA主席由英格兰银行行长兼任,总裁由英格兰银行主管审慎监管的副行长担任。PRA设立管治机构(governing body),成员包括主席、总裁、主管金融稳定的英格兰银行副行长、金融行为局总裁和其他成员。

PRA既作为微观审慎监管者,又作为宏观审慎政策的执行者。PRA的主要职责是:(1)对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与稳健性做出判断并采取行动。(2)制定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有关行为的绩效规则。(3)通过为金融机构提供授权的方式对各类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活动进行监管。(4)批准相关人员在金融机构内部履行特定职责。(5)向被监管机构收取费用为PRA的监管活动融资。

PRA的监管目标包括一般监管目标和保险监管目标。一般监管目标是促进所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保险监管目标则是确保投保人享有适当程度的保护。PRA作为审慎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来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把由任何金融机构倒闭所引起的破坏性影响降到最低。这一目标将支持PRA采取可信及适当的方式开展金融监管活动。PRA有责任为FPC的宏观审慎评估提供被监管机构的相关信息。《金融监管新方案:改革蓝图》白皮书规定,为适应未来业务的发展,财政部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命令的形式为PRA设立新的目标。

PRA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将采取“判断导向”式监管方法,即在进行决策和采取行动时既坚持基本规则,又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判断导向”式监管方法将集中体现在对金融风险的前瞻性分析、准确的定性判断和及时有效的处置,在必要时PRA可以通过主动干预措施来化解金融风险。

2. FCA的组成、职责和监管目标。金融危机后,英国议会、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达成的共识是,将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和市场行为监管由一个机构来完成是不可行的,因为这两类监管需要不同的规则和方法。因此,在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中,单独设立了FCA,由其负责市场行为监管,以此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FCA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运作,设在英格兰银行外部,董事会主席和总裁由财政部任命,金融政策委员会的主要行政长官进入FCA董事会,董事会中的非执行董事由财政部任命,营运资金则由金融服务行业提供。FCA设立管治机构,其成员包括FCA主席和总裁、英格兰银行负责审慎监管的副行长、国务大臣和财政部共同任命的两名成员以及财政部任命的其他成员。

FCA的战略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升公众对金融服务业的信心。除了战略目标,FCA还有3项操作目标,即消费者保护目标、增强金融体系的健全性目标和促进市场效率和选择目标。在与其战略目标和操作目标相容的条件下,FCA在履行职能时还应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金融监管新方案:改革蓝图》白皮书赋予FCA以下权力:(1)如果FCA认为某个金融产品可能对消费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那么FCA有权迅速采取行动。(2)FCA可以要求有问题的金融产品更改其属性,或者阻止该产品进入市场。(3)当FCA认为某个金融产品有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时,有权采取行动阻止该产品的发行。(4)FCA有权对违规披露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发出警告。(5)FCA有权对批发交易行为和批发交易市场进行监管。(6)FCA有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部分权力,这种监管权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荐人的监管;二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向FCA提交相关报告,并且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金融监管新方案:改革蓝图》白皮书对FCA与PRA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也作出了相应规定:FCA在出台具体的商业行为监管规则前,应向PRA进行咨询,以便考虑该法规出台后可能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产生的影响。PRA和FCA都有权制定相应规则,适用于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被监管机构。当涉及双重监管机构时,针对同一机构中的相同功能,双方都会制定规则。为了确保监管的一致和协调,《白皮书》规定,PRA和FCA在制定各项规则之前应相互协商,若协商不能取得一致,可以向FPC提出咨询,由FPC做出最后决定。

四、启示与借鉴

全球金融危机后,英国启动了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搭建起了新的金融监管框架。虽然这一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尚待进一步观察,但其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权限和地位、强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理念,值得我国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过程中关注与借鉴。

(一)在金融监管中必须将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架构。微观审慎监管是宏观审慎管理的基础,不仅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信息来源及决策支持,同时也是宏观审慎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针对系统性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宏观审慎管理,强调的是监管部门要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从整体上分析、监测和防范系统性风险。英国政府认为,原有的“三方共治”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所以果断地将FSA的监管职能全部交回给英格兰银行,统一由一个部门来行使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职能。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行三会”分业金融监管模式,积极进行了金融监管协调方面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目前来看这种监管体制是基本适应我国情况的,短期内不需做大的调整。但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监管部门应增强宏观审慎意识,建立本行业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工具,对本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评估、防范和控制应贯穿于日常监管工作之中,并为金融体系层面的风险评估提供支持。当然,宏观审慎管理水平的提高单靠任何一家机构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建立针对系统性风险的跨部门机构。建议由国务院建立金融稳定委员会,监测和评估我国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对涉及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决策,并促进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有效合作。

(二)加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职能

英国经过此轮金融监管改革,英格兰银行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履行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职能集于一身,金融监管地位明显提高,监管权限显著扩大。从历史上看,各国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将注意力主要放在价格稳定方面,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逐渐淡化。在英国,英格兰银行自1997年后就失去了审慎监管的权力,金融稳定职责的履行也没有相应的政策工具做保证。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即系统性风险管理的严重缺失,而传统的金融监管只注重机构层面的微观审慎监管,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危机之后,国际社会就宏观审慎管理取得了两点共识:一是必须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角度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二是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对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有整体的把握和认识。由于其对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深刻了解和全面掌控的专长,以及货币政策与系统风险防范的紧密联系,中央银行最适合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英国的此轮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均设置在英格兰银行内部,此举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管理权力集中由英格兰银行统一行使,不失为一个明智的决定。

从我国的情况看,《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大基本职能,但是,由于缺乏其他法律法规支撑,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往往只限于银行业。既使如此,也由于受法律授权的限制,缺乏有效的监管工具而难以得到落实。如果从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角度考虑,应当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权威,在立法层面,提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地位,扩大其宏观审慎管理权限,允许中国人民银行使用更多的系统性风险监测、识别与防范政策工具。在目前分业监管的情况下,则应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三会” 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并参与宏观审慎管理的工作构架。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识到,在金融发展中如果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忽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势必会破坏金融业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也将影响到金融业的稳定。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各类金融交易活动中,与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减少并防止消费者在交易中利益受到侵害,监管部门应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增强公众对金融业信心、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石。英国在新的金融监管体系中专门设立了金融行为局,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平开展金融交易活动职能,确保金融机构在交易活动中不能轻易侵害客户利益,从而使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这是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创新点之一。

目前,我国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款分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物权法》、《储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上述法律和法规都是在部分条款里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作出一般性规定,并没有一部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应在相关法律修订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专章规定,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含义,增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维权机构的职责、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具有保护职责的机构,主要是消费者协会和金融监管部门。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加快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步伐,2012年,继保监会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证监会设立投资者保护局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也相继成立了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专职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在此基础上,应赋予这些机构取证、调查、调节和处罚等方面的权力。接受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投诉建议,及时处理违规机构,并对投诉案件总结分析,查找制度缺陷,逐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推进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HM Treasury.2009.Reforming Financial Markets [R].Consultation Paper.

[2]HM Treasury.2010.A New Approach to Financial Regulation:Judgement,Focus and Stability [R].Consultation Paper.

[3]HM Treasury.2011.A New Approach to Financial Regulation:The Blueprint for Reform[R].Consultation Paper.

[4]黄志强.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架构及其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2,(5).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YJ,GX)

作者:尹继志

第三篇:试论国际金融监管发展下中国金融监管问题

摘要: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发展,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以及外资银行的冲击,中国的金融业与国际金融发展的联系也更加紧密。国际金融运行格局的巨大变化迫使中国要改革金融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通过对当前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分析,结合中国的金融现状提出了改革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战略措施。

关键词:金融监管;全球化;中国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和金融形势出现的新变化,以及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中国金融监管改革问题也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的新趋势、新特点要求中国在顺应国际金融潮流变动的同时,应尽快着眼于本国金融业现状,以确保金融安全为目标,稳健运营为宗旨,大力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督体制,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与保障。

一、国际金融监管新发展

美国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全球金融监管在风险防范、协调合作等方面存在着问题,金融危机呼唤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弥漫,美英率先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从而引领和昭示了全球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理念和新趋势。

第一,金融危机的不确定性、隐蔽性、易变性和复杂性、危害性增加,波及范围扩大,蔓延至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及全球范围。影响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等许多相关行业,使许多国家、地区的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导致银行、金融机构破产,进而影响该国的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其破坏性和危害性极大。国际金融危机的复杂化客观上要求丰富国际金融监管方式,实行灵活多样,务实高效的金融监管。所以必须改革监管模式。实现广泛的国际协调,进行合作监管。第二,国际大型复杂银行合并和跨行业业务的发展及大型复杂银行合并浪潮的未来持续,势必在日益动荡不定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开展复杂的金融业务活动,提供复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其技术和操作难度增加。监管方式运用应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安全性与效率性,以适应混业经营的安全需要。要求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发展。第三,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及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也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督,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同时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中,提倡各国银行联合监管,保持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因此金融监管法制应逐渐走向国际化。第四,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的创新和变革,金融创新产品的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猛烈。最后,国际金融监管的另一个重要趋势是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监管强调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统一,监管当局通过审查银行内部的风险和资本管理程序,保证资本充足性和自己对风险的评估,建立完善的内部评估和管理系统。

总之,在金融国际化的发展下,国际金融监管的方向将是国际协调与合作,并不断向集中统一、全面灵活、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第一,中国已加入WTO,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内、更大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这对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正视中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差距和存在的问题。从金融业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如何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金融问题。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相比,中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如1998年中国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当时中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近年来事实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如:光大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都需要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中国目前需要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这项改革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长期趋势。

第二,中国金融监管偏重于对金融机构经营进行合规性检查,这种检查重点主要集中在规范经营和规范操作上,对金融机构潜在的资产风险重视不够。而资产质量的风险是金融业深层次的风险,它的产生和发展将危及金融机构安全。同时金融监管内容存在漏洞,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一些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监管缺乏创新理念,监管手段落后,管理人才缺乏。中国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依法监督的观念不强; 同时监管手段落后,仍以直接监管为重,大量运用行政手段,而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运用较少;监管方式不科学,现代化的监管方式运用得少,监管方法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还有监管人员中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复合性人才缺乏,尤其是既熟悉国际惯例又懂计算机、法律及国内金融业务的综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

第四,中国信用环境被破坏,道德风险严重。监管新体制运行以后,没有其他机构可以对三个专职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进行监督和制约,监管缺乏合作和统一性,失去应有的制约机制。监管责任不十分明确,对监管者缺乏必要的责任约束,构成监管机构自身的腐败和监管行为的非规范性运作。在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的监管模式,无法消化大量的不良资产,业务面窄,监管内容狭小,出现了许多监管真空、盲点和重复监管问题,降低了监管运作效率,并导致信用环境差、道德风险产生。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上述诸多问题,有历史的沉淀、体制的原因、金融机构自身自律性不强、脆弱性增加、经营管理能力低下、社会经济因素等多种原因造成。为此,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的金融监管现状,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和重视。

三、中国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1.改革金融监管框架。经济全球化要求中国金融业必须遵循国际规则,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必须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定位也应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趋势上: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保留现有三大监管体,适应混业经营要求,专门负责管理、协调三大监管体制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分合自如,目标一致,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委员会,对从事混业经营的内外金融机构实行联合监管。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2.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不同等级银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网络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应注意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现代科技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3.提高监管对象的自律性,要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就要倡导、帮助、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客观地评价其在防止舞弊,消除风险,严守监管法规方面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内控部门的独立性、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及时督促修订有缺陷的内控制度并考核其执行情况,负责检查评价的部门应当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使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

4.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监管应以法规为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抓紧修改、整理、完善各项金融法规,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建立统一的会计规则,统一会计科目,报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督规则,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和调整金融法律法规,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重塑信用秩序。

5.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须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这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也包括中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以便更好地维护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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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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