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修订指南

2022-08-08

第一篇:行业标准修订指南

20120309修订GMP认证办事指南

川食药监安函〔2012〕12号

关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认证办事指南》的函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局窗口:

按照国家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根据中心要求,起草制定了办事指南,现提交窗口。

特函。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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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自国家局官网http://自行下载)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企业生产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包括出现严重药害事件或召回事件的24小时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1.2 企业的药品生产情况

简述企业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活动,包括进口分包装、出口以及获得国外许可的药品信息;

《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及出口的需附上境外机构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获得批准文号的所有品种(可分不同地址的厂区来填写,并注明是否常年生产,近三年的产量列表作为附件);

生产地址是否有处理高毒性、性激素类药物等高活性、高致敏性物料的操作,如有应当列出,并应在附件中予以标注。

1.3 本次药品GMP认证申请的范围

列出本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线,生产剂型、品种并附相关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最近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线的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缺陷及整改情况,并附相关的药品GMP证书)。如该生产线经过境外的药品GMP检查,需一并提供其检查情况。

1.4 上次药品GMP认证以来的主要变更情况

简述上次认证检查后关键人员、设备设施、品种的变更情况。

2、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2.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

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管理责任,包括高层管理者、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

简要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如组织机构、主要程序、过程等。

2.2 成品放行程序

放行程序的总体描述以及负责放行人员的基本情况(资历等)。

2.3 供应商管理及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情况

概述供应商管理的要求,以及在评估、考核中使用到的质量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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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

4.2 设备

4.2.1 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

4.2.2 清洗和消毒

简述清洗、消毒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表面使用的方法及验证情况。

4.2.3 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

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化系统的设计、使用验证情况。

5、 文件

描述企业的文件系统;

简要描述文件的起草、修订、批准、发放、控制和存档系统。

6、 生产

6.1 生产的产品情况

所生产的产品情况综述(简述);

本次申请认证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6.2 工艺验证

简要描述工艺验证的原则及总体情况; 简述返工、重新加工的原则。

6.3 物料管理和仓储

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处理,如取样、待检、放行和贮存;

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处理。

7、质量控制

描述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检验标准、方法、验证等情况。

8、 发运、投诉和召回

8.1 发运

简要描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需的控制,如:温度/湿度控制; 确保产品可追踪性的方法。

8.2 投诉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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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四)现场检查

服务窗口安排省药品评审认证中心对资料进行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办理时限: 120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五)公示

省药品评审认证中心对综合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六)复核

服务窗口对现场检查报告等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批意见。 办理时限:55个工作日。

(七)决定和公告

服务窗口签批决定,制发《药品GMP证书》并公告。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送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20个工作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2、承诺时限:8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1、受理申请费 每个申请企业400元

2、审核费

每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8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 加收280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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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秘书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指南(2016修订版)

文学院文秘系秘书学专业 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说明】

一、本论文选题提供的是论文写作研究的基本问题或范围,具体的论文内容、论文题目由学生与指导老师共同商定。

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意向选择、确定毕业论文题目及指导老师。

三、本毕业论文选题将依据学科发展动向适时修订。

一、秘书学

1、论新世纪秘书工作的发展趋势

2、对我国秘书培养模式的思考

3、论秘书的价值观

4、论新世纪秘书的素质提升

5、秘书工作方法谈

6、论秘书的形象塑造

7、论秘书的会议管理

8、论充分发挥秘书的桥梁作用

9、正确发挥秘书的“过滤器”功能

10、论秘书工作的适度原则

11、论秘书的理论修养

12、论秘书工作的创造性空间

13、论秘书的语言特点

14、论秘书的时间管理

15、清代幕客制对我国秘书事业的推动

16、论秘书的自我心理调适

17、论超前性思维对秘书参谋工作的意义

18、论办公自动化的发展对秘书工作的影响

19、中外秘书职能比较 20、论秘书工作与人际关系

21、论办公室工作中的辩证关系

22、论秘书口头报告能力的培养

23、论现代秘书的信息素养

24、秘书办文的规律性

25、企业秘书形象的价值及其转化

26、论新时期秘书服务领导工作的新特点

27、秘书工作艺术初探

28、秘书写作规律探讨

29、孔子的秘书思想研究 30、老子(墨子)的秘书思想研究

31、毛泽东的秘书思想研究

32、邓小平的秘书思想研究

33、《为吏之道》的秘书思想研究

34、《佐治药言》的秘书思想研究

35、秘书职业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36、秘书职业能力导向教学之探索

37、对提高秘书专业教学质量的探讨

38、论现代企业秘书应具备的知识结构

39、论现代秘书的基本素质 40、论现代秘书的美学修养

41、秘书人员职业倦怠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42、现代秘书服务意识新谈

43、论中国古代秘书工作传统对现代秘书工作的影响

44、论秘书工作的创新

45、当代职业秘书培养与选拔模式研究

46、秘书活动基本特征新探

47、论秘书人员的创新能力

48、论秘书在现代企业危机中的作用

49、论唐代谏官监察作用及对现代企业秘书的启示 50、如何实现秘书部门的目标管理

51、论秘书活动的基本特征

1

52、现代秘书模拟实验室的建构与思考

53、论秘书职业特征

54、审视秘书活动主体行为美的内涵

55、论秘书调查研究选题的原则和途径

56、论高校秘书专业培养模式的建构

57、现代秘书人才的角色冲突与心理透支成因浅析

58、秘书腐败探源及对策思考

59、秘书工作中的辩证关系 60、论秘书人员的参谋职能 6

1、秘书工作主体的美学审视 6

2、论秘书协调的价值取向 6

3、论现代行政秘书人员之智能素养 6

4、中西方秘书会务工作比较研究 6

5、论秘书人员的偏差心理及其调整 6

6、论秘书人员的职业道德

67、组织管理中秘书的协调作用及其角色知觉 6

8、论当代秘书服从与创新的关系 6

9、论我国当代秘书的人文精神 70、语境与秘书口语交际研究 7

1、论秘书人员的思维取向 7

2、网络文化与现代秘书

73、现代领导活动中的秘书补偿作用 7

4、论秘书职业的文化内涵 7

5、论秘书职业化教育的新发展 7

6、论现代秘书创造性思维的运用和开发 7

7、论现代秘书的美学修养 7

8、论秘书文化的精神内核 7

9、论当代秘书的心理特征

80、科举制对秘书人才选拔和培育的启示 8

1、秘书活动间接效应特征分析 8

2、秘书创新思维的特征及思考方法

2 8

3、秘书工作在领导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8

4、论秘书教育与秘书职业资格鉴定之关系 8

5、当代女秘书的形象设计 8

6、秘书的多重角色浅论

87、论秘书对领导意图的领会与传达 8

8、创造性思维与秘书工作艺术 8

9、论我国秘书职业化发展 90、论现代秘书及其激励机制 9

1、论现代秘书应具备的性格特征 9

2、秘书腐败的文化机理及对策研究

93、孔子“仁”学思想对秘书人员处理人际关系的影响 9

4、论我国秘书工作的历史嬗变 9

5、对我国秘书立法的思考 9

6、秘书腐败的职业特性与职业成因 9

7、中国古代秘书制度初探

二、文书学

1、论公文语言的特性

2、模糊语言在公文中的运用

3、论公文的功能

4、实现文书工作标准化的相关因素研究

5、文书工作的标准化与现代化研究

6、论公文主旨的表达

7、公文写作的组织集体性特性

8、论公文结构的特征

9、论公文材料的处理

10、论公文的审核工作

11、论公文的查办工作

12、信访文书处理研究

13、公文语言研究

14、分析公文语言中常见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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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论文书工作的发展趋势

16、论文书人员的素质要求

17、公务文书文体研究

18、文书工作与机关效率研究

19、文书工作现代化研究 20、公文写作中常见问题研究

21、古代文书工作研究

22、特殊类型文书处理研究

23、新型载体文书处理研究

24、公文语言与文学语言比较研究

25、机关法定公文写作研究

26、机关常用文书写作研究

27、归档文件整理方法研究

三、公共关系学、市场营销学

1、论“公关创造财富”新理念

2、公开事实真相中的传播技巧探讨

3、网络媒介的特点及对未来公共关系的影响

4、在公共关系传播中运用英特网服务功能的技巧探讨

5、论公共关系在现代推销中的作用

6、论企业公关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7、论企业公共关系形象的塑造

8、企业新闻发布会的策略运用

9、论社会赞助专题活动在企业中的运用

10、著名企业运用社会赞助活动的成功经验

11、李宁牌服装体育赞助活动的成功经验

12、探讨展览展销会在企业形象宣传中的应用

13、论企业危机事件中的形象管理

14、企业危机公关的成功经验探讨

15、交际型公关手段在企业中的运用

16、宣传型公关手段在企业中的运用

4

17、社会型公关手段在企业中的运用

18、服务型公关手段在企业中的运用

19、征询型公关手段在企业中的运用 20、建设型公关手段在企业中的运用

21、维系型公关手段在企业中的运用

22、防御型公关手段在企业中的运用

23、矫正型公关手段在企业中的运用

24、进攻型公关手段在企业中的运用

25、论中国企业的名牌保护

26、论成功企业的形象塑造

27、论品牌的成名模式

28、成功企业的公共关系策划

29、品牌营销误区分析

30、公共关系在新经济形式下的作用

31、对中国名牌现状的忧患

32、名牌成名模式探讨

33、论企业的品牌延伸的得与失

34、对中国企业营销模式的探讨

35、对跨国企业营销模式的探讨

36、论产品商标的市场营销策略

37、论产品包装的市场营销策略

38、论产品服务的市场营销策略

39、漫谈价格战

40、中小企业 集中市场营销战略的应用

41、如何培养品牌忠诚者

42、论反细分策略的应用

43、低价促销的策略应用

44、试论促销方式的创新

45、论产品组合策略

46、对产品定位策略的探讨

47、产品生命周期策略的应用

5

48、 对企业新产品开发策略的探讨

49、对无差异市场营销战略的探讨 50、 对差异市场营销战略的研究

51、 论名牌的理念系统策略

52、 论名牌的行为系统策略

53、 论名牌的视觉系统策略

55、论市场主导者营销战略的应用

56、论市场挑战者营销战略的应用

57、论市场跟随者营销战略的应用

58、对名牌企业服务策略的探讨

59、“印象刘三姐”品牌的研究 60、对品牌延伸策略的应用

61、对桂林连锁超市/连锁餐饮成功模式的探讨 6

2、论服务业的形象塑造 6

3、对桂林旅游品牌的研究

四、现代广告学

1、中外广告比较研究

2、广告定位研究

3、广告文案研究

4、广告歌曲研究

5、广告管理研究

6、国际竞争环境下的中国广告发展

五、现代礼仪

1、中外礼仪比较研究

2、礼仪的文化内涵研究

3、教师礼仪研究

4、礼仪实训研究

5、礼仪课程教学研究

六、行政管理学

1、论现代领导者的影响力

2、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性思考

3、城市政府创新与城市竞争力的提升

4、正确处理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职能的辩证关系

5、政府绩效评价之误区

6、政府紧急事件响应危机理论研究

7、论政府责任体系的构建

8、中国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思考

9、公共政策的价值目标与公正原则

10、社会中介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

11、公共管理理论与方法

12、公共政策调查与分析

13、政府职能转变与机制建设

14、公共经济与公共财政研究

15、城市区域与城市管理研究

16、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研究

17、社会保障与社会工作研究

18、电子政务研究

19、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 20、行政文化与行政哲学研究

21、论公共政策的特点与功能

22、电子政务与政府职能转变

23、试论行政诉讼在行政监督中的地位及作用

24、论国家公务员收入的规范化

25、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标准问题研究

26、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7、试论现代企业管理中的感情投资研究

28、政务规范化研究与电子政务建设

29、桂林城市发展战略研究

七、档案管理学

1、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认识理念

2、论电子文件时代的档案整理

3、档案管理学的教学改革研究

4、知识经济时代档案馆(室)的发展策略

5、论档案的真实与档案内容真实的辩证关系

6、档案真伪性的逻辑辨析

7、档案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

8、文档 “一体化”研究

9、关于我国档案工作体制问题的探索

10、论档案馆在档案事业中主体地位

11、关于丰富馆藏及馆藏结构的认识

12、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Internet网络研究

13、档案所有权问题研究

14、专门档案管理研究

15、论档案来源原则和我国全宗理论

16、试述档案工作的性质和特点

17、试论信息高速公路与档案馆发展

18、档案工作的主要矛盾及其运动规律

19、二十一世纪档案馆网络建设研究 20、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与开发研究

21、档案传播效果研究

22、关于强化人们档案意识的思考

23、论市场经济形势下的企业档案管理

24、档案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5、人事档案管理研究

26、档案史料编纂选题的研究

27、关于档案价值鉴定的探讨

28、档案信息传播的受众研究

29、关于档案鉴定学的思考 30、关于档案数据库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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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研究

32、电子商务环境下数字档案馆的发展

33、试论数字档案馆在我国的发展

34、论数字档案管的发展历程

35、试论档案馆网站建设

36、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 【补充选题】

(1)新时期秘书工作发展趋势之我见 (2)秘书工作如何与时俱进

(3)秘书工作被动性与主动性关系之分析

(4)市场经济形势下秘书人员的从业素质之调查和分析 (5)新形势下秘书人员知识结构的构建分析 (6)秘书的专业素质教育之我见 (7)秘书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 (8)秘书人员业绩的表现形式分析 (9)秘书人员的信息素养之思考 (10)秘书的协调艺术案例分析

(11)新时期秘书人员的心理困惑及其调适 (12)女秘书与男上司关系的处理案例分析 (13)秘书人员公文写作素养现状分析 (14)提高公文写作质量的途径与方法分析 (15)办公自动化与档案管理工作之我见 (16)实习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分析 (17)实习中的一次典型沟通案例分析 (18)秘书的人际交往之分析 (19)信息社会对秘书人员的素质要求 (20)秘书人员适应办公自动化发展的思考 (21)知识经济时代对秘书人员的要求

(22)办公自动化环境下如何作好秘书工作之分析 (23)提高语文素质与作好秘书工作关系分析 (24)秘书与领导者的关系分析

9

第三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日发布《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两个基本准则”的发布为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提供了准则体系的基础依据。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执业行为,中税协协助总局起草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会签稿)》,目前已进入总局会签程序,待核准后由总局发布实施。同时,为指导注册税务师理解该业务准则,帮助执业者运用准则中的鉴证程序和操作方法,中税协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发给你们,请阅提意见。

鉴于指南及工作底稿文件容量大,不便印发邮寄,请各地税协登录中税协网站

联系人:小 李 010-68413988转8603

小 卫 010-68413988转8605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第二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备

第三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七条规定的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执行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的专业能力,正确判断鉴证材料的正确与错误。不承揽不能胜任的鉴证业务,避免鉴证风险。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避免控制缺陷造成的管理风险。

(三)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证据未经鉴证,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而造成鉴证风险。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追加鉴证程序或终止鉴证业务。

第四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税法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度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基本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企业基本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六)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七)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八)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五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九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参考本指南所附的《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按有关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被鉴证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五条和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总体鉴证计划和具体鉴证安排,应编制鉴证计划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三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实施

第一节 收入类项目鉴证

第七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收入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收入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包装物出租收入和其他。

2.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1)银行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银行业利息收入、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保险业务收入,具体包括:已赚保费和其他业务收入;

(3)证券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净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4)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具体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

4.鉴证营业收入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范围;

(2)未开具发票经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情况;

(3)获取营业收入的明细资料,复核总账、明细账、报表发生额是否相符;

(4)检查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会计政策规定,前后期是否一致;

(5)将鉴证年度营业收入与上年度的进行比较,分析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6)获取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情况;

(7)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

(8)检查以外币结算的营业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9)审核收入确认时间是否正确;

(10)审核销售折扣折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1)审核企业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12)调查向关联方交易销售的情况,审查其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5.营业收入的鉴证应填制《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以下简称"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鉴证表》、《其他业务收入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收入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收入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

(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

1.鉴证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被鉴证人,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重点关注公允价值变动收入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

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表》。

(三)投资收益鉴证

1.鉴证投资收益应特殊关注:

(1)投资收益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2)金融企业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3)营业收入错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2.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会计制度纳税人填报)》或《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投资收益项目。

(四)营业外收入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其他收入。

2.鉴证营业外收入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

(2)盘盈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接受捐赠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营业收入错误计入营业外收入,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收入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其他收入项目。

第八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视同销售收入鉴证

1.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3.鉴证视同销售收入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鉴证表;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3)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5)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4.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收入鉴证表》。

(二)接受捐赠收入鉴证

1.接受捐赠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接受捐赠收入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应进行纳税调整;

(3)会计上对接受捐赠收入未确认营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的,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3.鉴证接受捐赠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接受捐赠收入鉴证表》。

(三)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

1.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特殊关注:

(1)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搜集销售折扣、折让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计算资料等证据;

(6)鉴证人作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鉴证结论的说明,如事实依据、税法依据、鉴证过程。

3.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表》。

(四)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鉴证

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特殊关注:

(1)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4)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中进行纳税调整。

4. 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鉴证表》。

(五)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鉴证

1.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按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3)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鉴证表》。

(六)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鉴证

1.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且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会计上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税收上对该项投资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鉴证表》。

(七)特殊重组鉴证

1.特殊重组应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特殊重组应特殊关注:

(1)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2)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量情况;

(3)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有关文件资料。

3.鉴证特殊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特殊重组鉴证表》。

(八)一般重组鉴证

1.一般重组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一般重组应特殊关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3.鉴证一般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一般重组鉴证表》。

(九)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鉴证

1.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3.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4.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

1.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被鉴证人,对政府补助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税收上当年全额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取得的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应在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表》。

(十一)境外应税所得鉴证

1.境外应税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特殊关注:

(1)核实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境外收入或境外投资损益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税所得鉴证表》。

(十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鉴证

1.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特殊关注:

(1)核实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损失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鉴证表》。

(十三)不征税收入鉴证

1.不征税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

3.鉴证不征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其他被鉴证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在附表三第19行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中进行调整;

(2)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总额鉴证表》。

(十四)免税收入鉴证

1.免税收入对应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和其他。

3.鉴证免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免税收入;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免税收入。

(3)国债利息收入是指被鉴证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企业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根据附表十一第8列"免税收入"的金额确认;

(6)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本鉴证项目的确认内容;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鉴证免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五)减计收入鉴证

1.减计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计收入包括: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

3.鉴证减计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计收入;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减计收入。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减计收入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被鉴证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

4.鉴证减计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六)减、免税项目所得鉴证

1.减、免税项目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和《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免税项目所得包括:免税所得、减税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和其他。

3.鉴证减、免税项目所得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根据税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不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审批、备案文件资料,确认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鉴证减、免税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

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和《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3.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八)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以外的持有收益差异事项属于本鉴证项目。

3. 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二节 扣除类项目鉴证

第九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等扣除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成本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1)主营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和建造合同成本;

(2)其他业务成本,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和其他。

2.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包括银行业务成本、保险业务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

(1)银行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银行利息支出、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

(2)保险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证券业务支出,具体包括:证券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业务成本;

(4)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成本包括:拨出经费、 上缴上级支出、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

4.鉴证营业成本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范围;

(2)抽查采购合同、账款结算文件、验收文件、采购有关的运输文件、发票取得情况;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

(5)获取成本明细表,分别列示各项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

(6)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7)审核调查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情况,审查其成本列支是否独立交易原则。

5.鉴证营业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鉴证表》、《其他业务成本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成本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成本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

1.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应特殊关注:

(1)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原准则使用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更名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

(2)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确认范围和确认时间;

(3)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通常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表》。

(三)销售费用鉴证

1.鉴证销售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销售费用项目的鉴证;

(2)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原准则的"营业费用"科目更名为"销售费用"科目;

(3)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销售费用科目中核算;

(4)金融企业销售费用在业务及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5)获取营业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6)检查营业费用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7)将鉴证年度营业费用与上年度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分析重大差异的原因;

(8)将鉴证年度各个月份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抽验合同,与实际业务活动进行分析比对;

(9)复核与累计折旧、应付工资、预提费用等项目的勾稽关系;

(10)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营业费用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鉴证销售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销售(营业)费用鉴证表》。

(四)管理费用鉴证

1.鉴证管理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管理费用项目的鉴证;

(2)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管理费用范围和确认条件,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用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商品流通企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

(5)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6)获取管理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7)检查明细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8)将鉴证年度管理费用与上年度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鉴证年度各个月份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9)选择管理费用项目中数额大的或与上期相比变动异常的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权限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将其中工资、福利费、折旧及各种摊销、减值准备等项目与有关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

(1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2.鉴证管理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管理费用鉴证表》。

(五)财务费用鉴证

1.鉴证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财务费用项目的鉴证;

(2)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3)获取财务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4)将本年度财务费用与上年度的财务费用及本年度各个月份的财务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5)审查利息支出明细账,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复核借款利息支出应计数,注意审查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查汇兑损益明细账,检查汇兑损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

(7)审核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2. 鉴证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财务费用鉴证表》。

(六)资产减值损失鉴证

1.鉴证资产减值损失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科目中进行核算,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被鉴证人,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3)重点关注资产减值损失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

2.鉴证资产减值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减值损失鉴证表》。

(七)营业外支出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捐赠支出、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其他支出。

2.鉴证营业外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成本费用明细表;

(2)盘盈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获取营业外支出明细资料,核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3.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支出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中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

情况。

(一)视同销售成本鉴证

1.视同销售成本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3.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鉴证表;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3)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5)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4.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成本鉴证表》。

(二)工资薪金支出鉴证

1.工资薪金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工资薪金支出应特殊关注:

(1)取得工资薪金制度、行业及地区平均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限定标准、工资调整情况等证据资料,按税法规定评价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确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金额;

(2)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3)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4)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3.鉴证工资薪金制度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中的工资薪金项目。

(三)职工福利费支出鉴证

1.职工福利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2)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福利费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3)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内容或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应归集有关资料,作为纳税调整的证据;

(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

(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3.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

(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鉴证

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对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

(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3.鉴证职工教育经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项目。

(五)工会经费支出鉴证

1.工会经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工会经费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会计上计提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3)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4)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3.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工会经费支出项目。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鉴证

1.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业务招待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审核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

(3)对在业务招待费项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费,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4)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鉴证确认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

3.鉴证业务招待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业务招待费鉴证表》。

(七)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鉴证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不同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4)按照税收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和扣除比例,确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收金额。

3.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鉴证表》。

(八)捐赠支出鉴证

1.捐赠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捐赠支出应特殊关注:

(1)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2)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3)对于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应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4)本鉴证项目仅针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包括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3.鉴证捐赠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捐赠支出鉴证表》。

(九)利息支出鉴证

1.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利息支出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被鉴证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2)取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关的证据资料,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3.鉴证利息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利息支出鉴证表》。

(十)住房公积金鉴证

1.住房公积金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住房公积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

(3)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3.鉴证住房公积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住房公积金项目。

(十一)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鉴证

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2)取得罚没机关开具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有效凭证;

(3)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填制《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项目。

(十二)税收滞纳金鉴证

1.税收滞纳金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税收滞纳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税收滞纳金缴款书;

(2)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税收滞纳金,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 鉴证税收滞纳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的税收滞纳金项目。

(十三)赞助支出鉴证

1.赞助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赞助支出应特殊关注:

(1)公益性捐赠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28行"捐赠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

(2)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

(3)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赞助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赞助支出项目。

(十四)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鉴证

1.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中进行纳税调整;

(3)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30行"住房公积金"中进行纳税调整;

(4)取得社会保障部门为缴存职工发放的缴存各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有效凭证;

(5)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税收金额;

(6)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计算基数。

3.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中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项目。

(十五)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鉴证

1.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特殊关注:

(1)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

(2)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3)取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的文件、年度预算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文件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文件;

(4)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金额。

3.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十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

1.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表》。

(十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

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上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3.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的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项目。

(十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鉴证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09]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其他被鉴证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鉴证表》。

(十九)加计扣除鉴证

1.加计扣除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加计扣除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和其他。

3.鉴证加计扣除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加计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2)是否属于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

(3)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会计核算要求;

(4)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限定条件。

4.鉴证加计扣除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加计扣除鉴证表》和《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二十)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属于本鉴证项目;

(2)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属于本鉴证项目。

3.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十一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被鉴证人是否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法定条件;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亏损年度以前发生的盈利额、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3)根据税法规定确认鉴证年度可弥补的所得额,计算鉴证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4)鉴证"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时,应考虑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影响因素;

(5)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鉴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鉴证表》。

第三节 资产类项目鉴证

第十二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资产损失鉴证

1.资产损失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和《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资产损失应特殊关注:

(1)鉴证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文件确认资产损失的扣除金额。

(2)鉴证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收集、整理资产账面原值、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清理费用和税金的证据资料,确认资产损失账载金额;

(3)鉴证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根据税法规定收集、整理以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可回收金额的证据资料,确认资产损失税收金额;

(4)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3.鉴证资产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损失鉴证表》。

(二)固定资产折旧鉴证

1.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固定资产折旧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额;

(2)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认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鉴证固定资产折旧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鉴证表》。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鉴证

1.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 鉴证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年限、本期折旧额;

(2)确认资产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的税收金额;

(5)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金额。

3. 鉴证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鉴证表》。

(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

1.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摊销年限、本期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摊销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5)确认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 鉴证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表》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五)无形资产摊销鉴证

1.无形资产摊销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无形资产摊销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摊销年限、本期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摊销额的无形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摊销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5)确认无形资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 鉴证无形资产摊销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表》的无形资产项目。

(六)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鉴证

1.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特殊关注:

(1)投资转让净收入,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3)审核投资转让净收入和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的会计核算合法性,对不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的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5)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作为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

3. 鉴证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所得(损失)鉴证表》。

(七)油气勘探投资鉴证

1. 油气勘探投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油气勘探投资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 鉴证油气勘探投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鉴证表》的油气勘探投资项目。

(八)油气开发投资鉴证

1. 油气开发投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油气开发投资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

(2)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认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 鉴证油气开发投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鉴证表》的油气开发投资项目。

(九)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特殊关注:

(1)财产损失、资产折旧摊销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等以外的其他资产,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资产类项目金额,属于本鉴证项目;

(2)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收集、整理资产账面原值、已提的减值准备、清理费用和税金的证据资料,确认其他资产类调整项目的账载金额;

(3)根据税法规定收集、整理以前年度调增的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可回收金额的证据资料,确认其他资产类调整项目的税收金额。

3. 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四节 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三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鉴证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准备金调整项目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鉴证。

2.资产减值准备金的类别包括:坏(呆)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准备及其他。

3.鉴证准备金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 确认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的账载金额;

(2)根据税收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认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

(3)确认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金额;

(4)保险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等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应纳税调减的金额,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中进行纳税调整。

4. 鉴证准备金调整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执行会计制度纳税人填报)》和《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执行会计准则纳税人填报)》。

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四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审核与特别纳税调整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2)根据合法的特别纳税调整的文件资料,确认鉴证年度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3. 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鉴证表》。

第六节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

第十五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境外应税所得鉴证

境外应税所得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境外应税所得"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鉴证

1.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特殊关注:

(1)境外所得弥补境内本年度亏损后,还有余额,再弥补境内结转以前年度的亏损;

(2)境内、境外本年度都有所得时,存在以前年度亏损,先用境外的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境内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当期亏损或以前年度亏损,境内不可以弥补境外亏损;

(4)境外损失只有依法处置、股权转让产生的损失,五年内境外所得不足弥补,五年以后可以用境内的所得弥补。

3. 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的可弥补境内亏损项目。

(三)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鉴证

1.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取得附表六第2列"境外所得"、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5列"免税所得"、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等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相关项目的金额;

(2)按附表六表内逻辑关系计算第6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金额。

3. 鉴证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1.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所得税直接抵免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免税境外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4)根据被鉴证人境外缴纳税款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5)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和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和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

(6)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

3.鉴证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4)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和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

4.鉴证定率抵免应特殊关注:

(1)鉴证被鉴证人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实行定率抵免条件;

(2)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3)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5)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

5.鉴证直接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和《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鉴证表》。鉴证间接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和《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鉴证表》。鉴证定率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

第七节 税收优惠项目鉴证

第十六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证税收优惠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免税收入鉴证

免税收入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免税收入"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减计收入鉴证

减计收入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减计收入"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三)加计扣除鉴证

加计扣除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四条"扣除类调整项目-加计扣除"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四)减免所得额鉴证

减免所得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减、免税项目所得"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五)减免所得税额鉴证

1.减免所得税额对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财税[2009]69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免所得税额包括: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过渡期税收优惠和其他。

3.鉴证减免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事项,应根据减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免税额;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事项,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减免税额。

(3)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税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4)取得有关减免税的证据资料。

4. 鉴证减免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七)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1.抵免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文件)、《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文件)和《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抵免所得税额包括: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和其他。

3.鉴证抵免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取得购置专用设备享受抵免所得税额税收优惠资格的有关证件资料;

(2)取得专用设备购置和实际使用情况的有关证据资料;

(3)按规定比例计算当年抵免所得税额;

(4)确认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抵免所得税额;

(5)确认本年度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抵免所得税额。

4.鉴证抵免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第八节 应纳所得税额项目鉴证

第十七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证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减免所得税额鉴证

减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税收优惠项目-减免所得税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税收优惠项目-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三)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鉴证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六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中说明。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六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中说明。

(五)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鉴证

1.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根据《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和《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等项目。

3.鉴证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根据财预[2008]10号文件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计算确认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等汇总纳税情况;

(2)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企业,应根据有关审批文件确认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4. 鉴证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鉴证表》。

第四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证据

第十八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对收集的鉴证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审查判断所收集鉴证材料与鉴证事项的客观联系,审查的内容包括:鉴证材料的来源、内容、各材料之间的相互联系。

(一)对个别鉴证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应鉴别其真伪,去伪存真,它是解决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问题,应审查其与鉴证事项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确定与鉴证事项的关联性和实际的证明作用;

(二)对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全部鉴证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应分析研究、推理判断各材料之间、鉴证材料与鉴证事项事实之间的联系,确认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所证明的鉴证事项是否协调一致,对事实能否作出唯

一、正确的结论。

第十九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单位设立时和以后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7.单位关联企业名单;

8.以前年度鉴证报告复印件。

(二)主要会计政策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会计政策调查表;

2.企业具体会计政策说明;

3.单位现在执行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或外部评价报告;

2.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控制度。

(四)重大交易事项的鉴证材料:

1.企业重组的主管当局批准文件、协议、其他重组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

2.对外投资相关文件、合同、章程、验资报告、款项划拨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

3.重要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合同和其他交易资料复印件。

第二十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抽查会计核算资料的复印件;

(二)科目余额表;

(三)鉴证年度的会计报表: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事业单位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

(四)被鉴证人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的书面声明;

(五)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会计账户的明细资料;

(六)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七)经营业务发生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纳税调整项目有关会计账户的核算资料;

(二)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三)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税收数据确认资料,如税法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汇编、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回执等;

(四)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纳税调整数据确认资料;

(五)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事实方面的鉴证材料,如合同、企业管理当局批件或者决议、外部批文、备案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境外企业设立及变更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境外所得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

(三)境外所得项目的税收资料;

(四)境外所得项目的本年度纳税申报资料。

(五)被鉴证人境外投资、境外交易、境外收益分配的法律文件;

(六)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临时决策资料;

(七)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

(八)外国(地区)政府、税务机关就境外被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文书及我国政府与该国(地区)的税收协定或者安排;

(九)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

(十)前任注册税务师对境外亏损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证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资产损失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自行计算扣除损失资产的存在、所有、发生情况资料;

(二)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的管理当局批准文件;

(四)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的会计核算资料;

(五)确认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金额的计算资料;

(六)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批准文件;

(七)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新增固定资产购置发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当编制、保存和使用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可以分为:综合类、利润总额计算类、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应纳税额计算类、鉴证结果类、备查类。

在工作底稿整理和报告阶段应搜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资产类项目有关的鉴证材料: 1.资产有关会计账户的核算资料;

2.资产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3.资产的税收数据确认资料; 4.资产的纳税调整数据确认资料。 (二)税收优惠项目有关的鉴证材料:

1.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存在或发生证据; 2.税收优惠项目的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文件;

3.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会计核算资料; 4.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税收确认资料; 5.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申报资料。

(二)弥补亏损有关的鉴证材料:

1.被鉴证单位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证明资料;

2.以前年度亏损额在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

3.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的纳税申报资料;

4.本年度可弥补的所得额的计算资料;

5.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亏损额的计算资料。

(三)税款计算与缴纳有关的鉴证材料:

1.本年度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资料;

2.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的证明资料;

3.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计算资料;

4.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的证明资料;

5.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的证明资料;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各期预缴所得税完税凭证和未经审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

第五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编制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如果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产生影响的事项,注册税务师不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应选择发表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

(一)证据不符合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

(二)数据审验结果与申报结果不符;

(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四)对被鉴证人编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

(五)审核范围受到限制难以对鉴证年度纳税申报发表意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事务所内部三级复核应填制三级复核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五条及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范本)》所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说明》的要求,出具鉴证报告时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报告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指南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南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7日中国注册税务协会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中税协发[2007]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 下载: doc 文件

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下载: rar 文件

第四篇:中医医院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汇总版(含治未病科修订版)

中医医院科室建设与管理

指 南

目 录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妇科建设与管理等11个科室指南(试行)的通知 ................................................................. 1 中医医院妇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2 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10 中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17 中医医院眼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25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32 中医医院肿瘤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39 中医医院骨伤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46 中医医院肛肠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54 中医医院针灸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62 中医医院推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70 中医医院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78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肺病科等10个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 86 中医医院肺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87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95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110 中医医院血液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118 中医医院肾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126 中医医院内分泌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134 1

中医医院风湿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142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149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157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肝病科等5个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 165 中医医院肝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166 中医医院外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174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182 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190 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198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修订版)》的通知 ............................................................. 206 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207 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214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218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妇科建设与管理等11个科室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妇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等11个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指南》电子版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下载()。

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中医医院妇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妇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妇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妇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妇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妇科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妇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妇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保障妇科疾病诊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 中医医院应开设妇科门诊。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妇科专病门诊,并开设病房及提供妇科急诊服务。

第八条 中医医院妇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含中医特色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妇科应设置门诊手术室、专业B超室、阴道镜室。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及妇科手术室相关规定。

中医医院妇科病房应设置检查室、治疗室、手术室,并符合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中医特色治疗室(如音疗、导引、熏蒸、足浴、理疗等)。

第九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医医院妇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

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超声中药导入治疗仪、针刺手法治疗仪、艾灸治疗仪、经络导平治疗仪、熏蒸(洗)设备、超声雾化熏洗仪、电磁治疗仪等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配备超声诊断仪、宫腔镜、腹腔镜、阴道镜;有条件的三级中医医院应配备超高频电波刀等。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中药超声导入、外敷、灌肠、熏洗、熏蒸、针灸、雷火灸、局部用药、耳穴治疗、音疗、穴位注射、穴位贴敷、腹针、砭石、刮痧、足浴等妇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妇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妇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妇科医师应接受过中医妇科专门训练,掌握中医学和妇科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200首方剂,重点掌握10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妇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丰富的诊疗经验,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中医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疑难、危重妇科病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妇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妇科

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妇科病的诊断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方法、妇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进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以上中医妇科病(证)的诊疗专长。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危重妇科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妇科学新进展。

第十六条 妇科主任应具有从事中医妇科专业8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二级中医医院妇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妇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妇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妇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妇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指导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组织研究确定本科室学术发展方向,指导重点项目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妇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妇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妇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妇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独特经验、中医妇科病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妇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妇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妇科病的基本知识,掌握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妇科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能为病人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妇科病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妇科护士长是妇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1年以上妇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妇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2年以上妇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妇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急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当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具备常见、多发妇科病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医院应能开展月经病、带下病、妊娠病、产后病、妇科杂病等妇科病的常规诊疗。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开展妇科疑难、急危重症的诊疗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开展中药外敷、灌肠、熏洗、针灸、推拿、局部用药、耳穴、刮痧、穴位贴敷、拔罐等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药超声导入、音疗、熏蒸、穴位注射、砭石、钩活术、平衡针、火针、腹针、热敏灸、雷火灸等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制定常见妇科病及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诊疗方案应包括规范的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难点指临床上需要解决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通过中医治疗方法的改进有解决的可能。要定期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目的,不断优化诊疗方案(规范、指南)。

第二十八条 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

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当根据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五、环境形象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妇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病房走廊、治疗室等区域。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妇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妇科病的理念,宣传中医药防治妇科病的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妇科病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特别是本科室防治妇科病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依据病种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妇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有关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中医妇科历史人物和本科室名医塑像或照片、招贴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折页等方法。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妇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有产科的科室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妇科病诊疗为特色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民族医医院妇科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医医院妇科常用方剂目录

1.一贯煎(《续名医类案》) 2.二仙汤(《中医方剂临床手册》) 3.二至丸(《医方集解》) 4.二陈汤(《和剂局方》) 5.八正散(《和剂局方》) 6.八珍汤(《正体类要》) 7.人参养荣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8.大黄牡丹皮汤(《金匮要略》) 9.大补元煎(《景岳全书》) 10.小蓟饮子(《重订严氏济生方》) 11.小营煎(《景岳全书》) 12.小柴胡汤(《伤寒论》) 13.上下相资汤(《石室秘录》) 14.止带方(《世补斋不谢方》) 15.五味消毒饮(《医宗金鉴.外科心法要诀》) 16.乌药汤(《兰室秘藏》) 17.丹栀逍遥散(《内科摘要》) 18.少腹逐瘀汤(《医林改错》) 19.六君子汤(《和剂局方》) 20.开郁种玉汤(《傅青主女科》) 21.四乌贼骨一茹丸(《素问·腹中论》) 22.四君子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23.生脉散(《内外伤辨惑论》) 24.生化汤(《傅青主女科》) 25.失笑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26.归脾汤(《校注妇人良方》) 27.归肾丸(《景岳全书》) 28.平胃散(《和剂局方》) 29.艾附暖宫丸(《沈氏尊生书》) 30.甘麦大枣汤(《金贵要略》) 31.龙胆泻肝汤(《医宗金鉴》) 32.仙方活命饮(《校注妇人良方》) 33.圣愈汤(《医宗金鉴·妇科心法要诀》) 34.左归丸(《景岳全书》) 35.右归丸(《景岳全书》) 36.玉屏风散(《医方类聚》) 37.三仁汤(《温病条辨》) 38.半夏白术天麻汤(《医学心悟》) 39.当归补血汤(《内外伤辨惑论》) 40.当归建中汤(《千金翼方》) 41.当归生姜羊肉汤(《金匮要略·妇人产后病脉症治》) 42.当归芍药散(《金匮要略》) 43.阳和汤(《外科证治全生集》) 44.血府逐瘀汤(《医林改错》) 45.百合固金汤(《医方集解》) 46.导赤散(《小儿药证直诀》) 47.补中益气汤(《脾胃论》) 48.身痛逐瘀汤(《医林改错》) 49.两地汤(《傅青主女科》) 50.苍附导痰丸(《叶天士女科诊治秘方》) 51.寿胎丸(《医学衷中参西录》)52.完带汤(《傅青主女科》) 53.肾气丸(《金匮要略》) 54.知柏地黄丸(《医宗金鉴》) 55.参苓白术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56.固本止崩汤(《傅青主女科》) 57.苓桂术甘汤(《伤寒论》) 58.独活寄生汤(《千金要方》) 59.济生肾气丸(《济生方》) 60.保阴煎(《景岳全书》) 61.胎元饮(《景岳全书》) 62.养精种玉汤(《傅青主女科》) 63.举元煎(《景岳全书》) 64.香棱丸(《济生方》) 65.香砂六君子汤(《名医方论》) 66.通

窍活血汤(《医林改错》) .67.桃红四物汤(《医宗金鉴》) 68.逍遥散(《和剂局方》) 69.桂枝茯苓丸(《金匮要略》) 70.桂枝汤(《伤寒论》) 71.胶艾汤(《金匮要略》) 72.桑菊饮(《温病条辨》) 73.真武汤(《伤寒论》) 74.黄芪桂枝五物汤(《金匮要略》) 75.黄芪建中汤(《金匮要略》) 76.清肝止淋汤(《傅青主女科》) 77.清经散(《傅青主女科》) 78.银翘散(《温病条辨》) 79.理冲汤(《医学衷中参西录》) 80.温经汤(《金匮要略)) 81.温经汤(《妇人大全良方》) 82.痛泻要方(《丹溪心法》) 83.膈下逐瘀汤(《医林改错》) 84.毓麟珠(《景岳全书》) 85.增液汤(《温病条辨》) 86.橘皮竹茹汤(《金匮要略》) 87.四神丸《证治准绳》 88.二妙散(《丹溪心法》) 89.三妙丸(《医学正传》) 90.四妙丸(《成方便读》) 91.六味地黄丸(小儿药证直诀)》 92.金铃子散(《素问病机宜保命集》) 93.当归四逆散(《伤寒论》) 94.柴胡疏肝散(《证治准绳》) 95.半夏厚朴汤(《金金匮要略》) 96.活络笑灵丹(《医学衷中参西录》) 97.天麻钩藤饮(《杂病证治新义》) 98.桃核承气汤(《丹溪心法》) 99.越鞠丸(丹溪心法》) 100.五子衍宗丸(《医宗入门》)

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儿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儿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儿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疾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儿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儿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开设普通门诊,三级中医医院应设置急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专病门诊、中医健康咨询门诊、普通儿科病房、新生儿病室或病房、儿科ICU。

第八条 中医医院儿科门诊应当设置候诊区(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儿童活动区域)、诊室、隔离诊室、中医外治室(推拿、针刺、灸疗、贴敷治疗、药浴等)、雾化吸入室等,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根据儿童特点注意设施应该保护儿童安全。

儿科病房应当设置中医外治室。

第九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医医院儿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

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中药雾化吸入仪、经络导平治疗仪、频谱治疗仪、电磁波治疗仪、小儿吸痰器等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配备儿童智能测量仪、经皮给药治疗仪、脉冲磁治疗仪等。

设置病房的,应当配备儿科专用急救设备及药品等。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中医医院儿科开展小儿推拿、小儿针刺、小儿灸疗、中药敷胸、中药敷脐、中药熏洗等相关项目的,应当建立儿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儿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儿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现象。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重点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儿科医生均应接受过中医儿科专门训练,掌握中医学和儿科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300首方剂,重点掌握10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儿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具备常见儿科危重症处理能力,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少见儿科疾病的中医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疑难、危重病儿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儿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后,在儿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儿科常见病的诊断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规范、指

南)和基本诊疗方法、儿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进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中、西医诊疗技术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以上中医儿科专病或证的诊疗专长。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少见儿科病和疑难、危重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中医儿科学新进展。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儿科主任应具有从事儿科专业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二级中医医院儿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收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或以上)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儿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收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或以上)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人数在8人以上的中医医院儿科,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儿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指导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为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提供决策,把握本科室的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儿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儿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儿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儿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独特经验、中医儿科病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当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儿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儿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儿科病的基本知识,掌握

儿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儿科中医护理常规和儿科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儿科病康复和健康指导,应当按医嘱执行中医儿科外治治疗。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儿科护士长是儿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以上儿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儿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儿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急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注重继承创新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当具备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院应能开展儿童肺系、脾胃系等常见病证的诊疗。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开展疑难及急危重症的儿科病的诊疗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开展雾化吸入、针灸、推拿、刮痧、拔罐、穴位贴敷、耳压、熏洗、外敷等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药灌肠、平衡针、浅针、热敏灸、雷火灸等中医外治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当制定常见儿科病及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诊疗方案应包括规范的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难点指临床上需要解决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通过中医治疗方法的改进有解决的可能。要定期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目的,不断优化诊疗方案(规范、指南)。

第二十八条 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

医药治疗。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当根据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五、环境形象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并适合儿童特点。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儿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应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病房走廊、治疗室等区域。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儿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儿科病的理念,宣传中医药防治儿科病的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儿科病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特别是本科室防治儿科病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中医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依据季节及突发流行疾病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儿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适合儿童特点的有关中医儿科历史人物、典故、漫画、卡通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折页等方法,内容注重突出中医科普知识。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儿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儿科病诊疗为特色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民族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医医院儿科常用方剂目录

1.二陈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2.四物汤(《仙授理伤续断秘方》) 3.人参乌梅汤(《温病条辨》 4.人参五味子汤(《幼幼集成》) 5.三子养亲汤(《韩氏医通》) 6.大补阴丸(《丹溪心法》) 7.大定风珠(《温病条辨》) 8.大青龙汤(《伤寒论》) 9.小青龙汤(《伤寒论》) 10.己椒苈黄丸(《金匮要略》) 11.王氏清暑益气汤(《温热经纬》) 12.五皮饮(《中藏经》) 13.五苓散(《伤寒论》) 14.实脾饮.(《济生方》) 15.五味消毒饮(《医宗金鉴》) 16.小柴胡汤(《伤寒论》) 17.止嗽散(《医学心悟》) 18.定喘汤(《摄生众妙方》) 19.乌药散(《小儿药证直诀》) 20.六君子汤(《世医得效方》) 21.玉屏风散(《医方类聚》) 22.甘麦大枣汤(《金匮要略》) 23.芍药汤(《素问病机气宜保命集》) 24.补肺阿胶汤(《小儿药证直诀》) 25.归脾汤(《正体类要》) 26.四神丸(《内科摘要》) 27.生脉散(《医学启源》) 28.白虎汤(《伤寒论》) 29.百合固金汤(《慎斋遗书》) 30.真武汤(《伤寒论》) 31.血府逐瘀汤(《医林改错》) 32.异功散(《小儿药证直诀》) 33.导赤散(《小儿药证直诀》) 34.防己黄芪汤(《金匮要略》) 35.麦味地黄丸(《寿世保元》) 36.杞菊地黄丸(《医级》) 37.连翘败毒散(《医方集解》) 38.桂枝汤(《伤寒论》) 39.牡蛎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40.沙参麦冬汤(《温病条辨》) 41.补中益气汤(《脾胃论》) 42.泻白散(《小儿药证直诀》) 43.葶苈大枣泻肺汤(《金匮要略》) 44.小蓟饮子(《济生方》) 45.青蒿鳖甲汤(《温病条辨》) 46.固真汤(《证治准绳》) 47.知柏地黄丸(《医宗金鉴》) 48.金匮肾气丸(《金匮要略》) 49.麻黄汤(《伤寒论》) 50.炙甘草汤(《伤寒论》) 51.泻黄散(《小儿药证直诀》) 52.定痫丸(《医学心悟》) 53.参苓白术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54.荆防败毒散(《摄生众妙方》) 55.茵陈蒿汤(《伤寒论》) 56.理中汤(《伤寒论》) 57.保元汤(《博爱心鉴》) 58.保和丸(《丹溪心法》) 59.麦门冬汤(《金匮要略》) 60.都气丸(《医宗金鉴》) 61.清金化痰汤(《东病广要》引《统旨方》) 62.六味地黄汤(《小儿药证直诀》)

63.健脾丸(《医方集解》) 64.射干麻黄汤(《金匮要略》) 65.凉膈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66.大承气汤(《伤寒论》) 67.消乳丸(《证治准绳》) 68.苓桂术甘汤(《金匮要略》) 69.涤痰汤(《严氏易简归一方》) 70.苏子降气汤(《小儿药证直诀》) 71.资生健脾丸(《先醒斋医学广笔记》) 72.平胃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73.桑菊饮(《温病条辨》) 74.桑螵蛸散(《本草衍义》) 75.桑白皮汤(《景岳全书》) 76.通窍活血汤(《医林改错》) 77.黄芪桂枝五物汤(《金匮要略》) 78.黄连温胆汤(《六因条辨》) 79.黄连解毒汤(《肘后方》) 80.菟丝子散(《医宗必读》) 81.银翘散(《温病条辨》) 82.麻杏石甘汤(《伤寒论》) 83.麻黄连翘赤小豆汤(《伤寒论》) 84.清营汤(《温病条辨》) 85.半夏泻心汤(《伤寒论》) 86.清热泻脾散(《医宗金鉴》) 87.清瘟败毒饮(《疫疹一得》) 88.羚角钩藤汤(《重订通俗伤寒论》) 89.龙胆泻肝汤(《医方集解》 90.葛根黄芩黄连汤(《伤寒论》) 91.普济消毒饮(《景岳全书》) 92.温胆汤(《世医得效方》) 93.犀角地黄汤(《备急千金要方》) 94.四君子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95.防风通圣散(《宣明论方》) 96.新加香薷饮(《温病条辨》) 97.缩泉丸(《校注妇人良方》) 98.增液汤(《温病条辨》) 99.枳实导滞丸(《内外伤辨惑论》 100.藿香正气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中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皮肤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皮肤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皮肤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皮肤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皮肤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皮肤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保障皮肤病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开设独立的专业门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病房,有急症处理能力的可以开设急诊。

第八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医医院皮肤科病房应设置治疗室和患者淋浴室,有条件的应设置药浴室、熏蒸室、换药室,通风良好,绝缘防雾,并铺设防滑地砖。

开展中药临方调配的,应具备外用中药临方调配的条件。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

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中药离子导入仪、中药浸浴设备、熏蒸(洗)设备、低频治疗仪、电针治疗仪、针刺手法治疗仪、经络导平治疗仪等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以配备微波、紫外线、激光等治疗设备。

设置药浴室的,应配备煎药设备、浴盆、水温调节与定时装置、应急呼叫装置、消毒设备等。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药浴、擦药、湿敷、熏蒸、腧穴治疗、外用中药临方调配等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医师均应接受过中医皮肤科专门训练,掌握中医学和皮肤病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300首方剂,重点掌握10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丰富的诊疗经验,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少见皮肤病的中医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疑难、

危重皮肤病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皮肤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皮肤病的诊断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方法、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进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以上中医专业特长。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有到国家级重点皮肤病专科或三级中医医院皮肤科进修半年以上的经历。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少见皮肤病和疑难、危重皮肤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中医皮肤病学新进展。

第十六条 皮肤科主任应有从事皮肤科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二级中医医院皮肤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皮肤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皮肤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为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提供决策,把握本科室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皮肤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皮肤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皮肤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独特经验、中医皮肤病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皮肤病的基本知识,掌握皮肤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皮肤科中医护理常规和皮肤科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能为病人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皮肤病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长是皮肤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以上皮肤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皮肤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急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具备常见、多发皮肤病诊治能力,二级中医院应能开展白疕、风湿疡、湿疮、瘾疹、蛇串疮、风热疮、粉刺、黄褐斑、脱发、白驳风、癣等常见皮肤病的诊疗。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开展红皮病、臁疮、红蝴蝶疮、天疱疮、特殊类型白疕、皮痹、肌痹、狐惑病等疑难及危重皮肤病的诊疗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开展湿敷、清创、药膜、穴位贴敷、面膜、拔罐、针灸、熏洗等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钩活术、蜂疗、火针、热敏灸、雷火灸、穴位埋线、放血、薰药、鲜药外治、临方调配等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制定常见皮肤病及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诊疗方案应包括规范的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难点指临床上需要解决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通过中医治疗方法的改进

有解决的可能。要定期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目的,不断优化诊疗方案(规范、指南)。

第二十八条 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根据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五、环境形象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文化。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病房走廊、治疗室等区域。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皮肤病的理念,宣传中医药防治皮肤病的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皮肤病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特别是本科室防治皮肤病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依据病种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有关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中医皮肤科历史人物和本科室名医塑像或照片、招贴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折页等方法。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开展性病诊疗工作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皮肤病诊疗为特色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民族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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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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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医医院皮肤科常用方剂目录

1.八珍汤(《正体类要》) 2.白虎汤(《伤寒论》) 3.保元汤(《外科正宗》) 4.半夏泻心汤(《伤寒论》) 5.半夏厚朴汤(《金匮要略》) .6萆薢渗湿汤(《疡科心得集》) 7.萆薢化毒汤(《疡科心得集》) 8.补中益气汤(《脾胃论》) 9.八正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10.除湿胃苓汤(《医宗金鉴》) 11.柴胡桂枝干姜汤(《伤寒论》) 12.柴胡疏肝散(《证治准绳》引《统旨》) 13.川芎茶调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14.大承气汤(《伤寒论》) 15.大黄附子汤(《金匮要略》) 16.大青龙汤(《伤寒论》) 17.导赤散(《小儿药证直诀》) 18.当归芍药散(《金匮要略》) 19.当归四逆汤(《伤寒论》) 20.当归饮子(《医宗金鉴·外科心法要诀》) 21.地黄饮子(《宣明论方》) 22.独活寄生汤(《千金方》) 23.二陈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24.二妙丸(《丹溪心法》) 25.二至丸(《证治准绳》) 26.防风通圣散(《宣明论方》) 27.茯苓饮(《外台秘要》) 28.桂枝汤(《伤寒论》) 29.葛根汤(《伤寒论》) 30.桂枝茯苓丸(《金匮要略》) 31.桂枝麻黄各半汤(《伤寒论》) 32.甘草泻心汤(《伤寒论》) 33.甘露消毒丹(《温热经纬》) 34.活血散瘀汤(《外科正宗》) 35.黄连解毒汤(《外台秘要》引崔氏方) 36.黄芪桂枝五物汤(《金匮要略》) 37.化斑汤(《温病条辨》) 38.化斑解毒汤(《医宗金鉴》) 39.化坚二陈丸(《医宗金鉴》) 40.金匮肾气丸(《金匮要略》) 41.金铃子散(《素问病机气宜保命集》) 42.荆防败毒散(《医宗金鉴》) 43.理中汤(《伤寒论》) 44.凉血四物汤(《医宗金鉴》) 45.六味地黄丸(《小儿药证直诀》) 46.龙胆泻肝汤(《兰室秘藏》) 47.苓甘五味姜辛汤(《金匮要略》) 48.麻黄附子细辛汤(《伤寒论》) 49.麻黄汤(《伤寒论》) 50.麻黄连翘赤小豆汤(《伤寒论》) 51.麻杏石甘汤(《伤寒论》) 52.枇杷清肺饮(《医宗金鉴·外科心法要诀》) 53.平胃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54.普济消毒饮(《东垣试效方》) 55.清瘟败毒饮(《疫疹一得》) 56.秦艽丸(《医宗金鉴·外科心法要诀》) 57.清骨散(《证治准绳》) 58.清营汤(《温病条辨》) 59.清暑汤(《外科全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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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清骨散(《证治准绳》) 61.七宝美髯丹(《医方集解》引邵应节方) 62.三仁汤(《温病条辨》) 63.四君子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64.四物消风饮(《医宗金鉴》) 65.四妙勇安汤(《验方新编》) 66.四逆散(《伤寒论》) 67.四逆汤(《伤寒论》) 68.透脓散.(《外科正宗》) 69.参苓白术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70.神应养真丹(《宣明论方》) 71.桃红四物汤(《医宗金鉴·妇科心法要诀》) 72.通窍活血汤(《医林改错》) 73.痛泻药方(《丹溪心法》) 74.温胆汤(《千金方》) 75.温经汤(《金匮要略》) 76.五苓散(《伤寒论》) 77.五味消毒饮(《医宗金鉴·外科心法要诀》) 78.五子衍宗丸(《医学入门》) 79.泻黄散(《小儿药证直诀》) 80.犀角地黄汤(《千金方》) 81.仙方活命饮(《校注妇人良方》) 82.消风散(《外科正宗》) 83.逍遥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84.辛夷清肺饮(《外科正宗》) 85.小柴胡汤(《伤寒论》) 86.血府逐瘀汤(《医林改错》) 87.玉屏风散(《丹溪心法》) 88.阳和汤(《外科证治全生集》) 89.益胃汤(《温病条辨》) 90.薏苡附子败酱散(《金匮要略》) 91.养血润肤饮(《外科证治》) 92.茵陈蒿汤(《伤寒论》) 93.一贯煎(《续名医类案》) 94.银翘散(《温病条辨》) 95.越婢汤(《金匮要略》) 96.栀子金花丸(《景岳全书》) 97.猪苓汤(《伤寒论》) 98.增液汤(《温病条辨》) 99.竹叶石膏汤(《伤寒论》) 100.真武汤(《伤寒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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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眼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眼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眼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眼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眼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眼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眼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眼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眼病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开设独立眼科门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中医眼科特色专病门诊、病房和急诊。

第八条 中医医院眼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暗室)、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医医院眼科病房应设置治疗室,检查室(暗室)。

第九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医医院眼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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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配备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配备中药离子导入仪、电针治疗仪、艾灸治疗仪、针刺手法治疗仪、裂隙灯、视野仪等;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应配备眼科A/B超、眼底荧光血管造影仪及激光治疗仪等。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眼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应不低于6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眼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应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现象。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眼科医生应接受过中医眼科专门培训,掌握中医学和中医眼科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疾病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疾病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300首方剂,重点掌握10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眼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并熟读《审视瑶函》、《目经大成》、《原机启微》、《秘传眼科龙木论》等经典著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有释析中医眼科经典著作的能力,具备应用中医理论和方法处理疑难、危重眼病的能力,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眼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眼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眼病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常用诊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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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进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疑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以上中医专业特长。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危重眼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眼科学新进展。

第十六条 眼科主任应具有从事中医眼科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二级中医医院眼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眼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眼科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眼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专业领域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为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提供决策,把握本科室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眼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眼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眼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眼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经验传承、中医眼科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眼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学习中医眼科操作技术40学时以上。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眼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眼病的基本知识,掌握眼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眼科中医护理常规和眼科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眼病康复和健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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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眼科护士长是眼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二级中医医院眼科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眼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眼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急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注重继承创新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具备常见、多发眼病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院应能开展胞睑病、白睛病、黑睛病、圆翳内障(白内障)、五风内障(青光眼)、视系及视衣(视神经及视网膜)疾病、眼外伤等眼科常见疾病的诊疗。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开展眼科疑难、急危重症等相关疑难眼病的诊疗工作,并有接受下级中医院转诊病人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开展点眼法、滴眼法、涂眼法、浸眼法、洗眼法、熏眼法、敷眼法、钩割法、熨烙法、眼部注射法、针灸、耳压、离子导入、穴位贴敷、局部按摩等中医眼科特色治疗。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开展雷火灸等中医特色技术。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制定常见眼病及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诊疗方案应包括规范的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难点指临床上需要解决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通过中医治疗方法的改进有解决的可能。要定期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目的,不断优化诊疗方案(规范、指南)。

第二十八条 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根据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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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积极引进中医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诊疗方法在眼科的应用。

五、环境形象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眼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应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病房走廊、治疗室等区域。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眼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眼病的理念,宣传中医药防治眼病的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眼病的方法及专家特长,特别是本科室防治眼病的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中医眼科治疗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依据病种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中医眼科的宣传内容应有效的向医院外辐射及不断扩大宣传。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眼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有关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中医眼科历史人物和照片、招贴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折页等方法。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眼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眼病诊疗为特色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民族医医院眼科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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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医医院眼科常用方剂目录

1.一贯煎(《柳州医话》) 2.二至丸(《医方集解》) 3.二陈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4.八珍汤(《正体类要》) 5.十全大补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6.三仁汤(《温病条辨》) 7.小柴胡汤(《伤寒论》) 8.五味消毒饮(《医宗金鉴》) 9.六味地黄丸(《小儿药证直诀》) 10.五苓散(《伤寒论》) 11.六君子汤(《医学正传》) 12.天王补心丹(《摄生秘剖》) 13.天麻钩藤饮(《杂病证治新义》) 14.化斑汤(《温病条辨》) 15.化坚二陈汤(《医宗金鉴》) 16.玉女煎(《景岳全书》) 17.双解散(《目经大成》) 18.丹栀逍遥散(《内科摘要》) 19.龙胆泻肝汤(《医方集解》) 20.宁血汤(《中医眼科学》) 21.白虎汤(《伤寒论》) 22.甘草泻心汤(《伤寒论》) 23.右归饮(《景岳全书》) 24.生蒲黄汤《中医眼科六经法要》 25.四妙勇安汤(《验方新编》) 26.四物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27.四物五子汤(《审视瑶函》) 28.四顺清凉饮子(《审视瑶函》) 29.甘露消毒丹(《温热经纬》) 30.生脉散(《内外伤辨惑论》) 31.归脾汤(《济生方》) 32.正容汤(《审视瑶函》) 33.加味逍遥散(《审视瑶函》) 34.石决明散(《沈氏尊生书》) 35.托里消毒散(《医宗金鉴》) 36.导痰汤(《校注妇人良方》) 37.导赤散(《小儿药证直诀》) 38.还阴救苦汤(《原机启微》) 39.百合固金汤(《医方集解》) 40.血府逐瘀汤(《医林改错》) 41.防风通圣散(《宣明论方》) 42.补阳还五汤(《医林改错》) 43.补中益气汤(《脾胃论》) 44.补肾地黄丸(《眼科百问》) 45.补肾明目丸(《银海精微》) 46.补肝散(《秘传眼科龙木论》) 47.防风散(《秘传眼科龙木论》) 48.杞菊地黄丸(《医级》) 49.泻肺饮(《眼科纂要》) 50.栀子胜奇散(《原机启微》) 51.泻肝汤(《秘传眼科龙木论•瞳人干缺外障》) 52.泻白散(《小儿药证直诀》) 53.泻心汤(《银海精微》) 54.泻肝散(《银海精微》) 55.定志丸(《审视瑶函》) 56.明目地黄丸(《审视瑶函》) 57.羌活胜风汤(《原机启微》) 58.抑阳酒连散(《原机启微》) 59.知柏地黄汤(《医宗金鉴》,原方为丸) 60.驱风散热饮子(《审视瑶函》) 61.除湿汤(《眼科纂要》) 62.除风益损汤(《原机启微》) 63.活血煎(《眼科龙目论》) 64.参苏饮<《目经大成》) 65.通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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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汤(《医林改错》) 66.逍遥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67.桂附理中丸(《三因方》) 68.柴胡疏肝散(《景岳全书》) 69.凉隔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70.牵正散(《杨氏家藏方》) 71.桑菊饮(《温病条辨》) 72.桑白皮汤(《审视瑶函》) 73.桃红四物汤(《医宗金鉴》) 74.养阴清肺汤(《重楼玉钥》) 75.益气聪明汤(《普济方》) 76.真武汤(《伤寒论》) 77.理中汤(《伤寒杂病论》) 78.菊花决明散(《证治准绳》) 79.麻杏石甘汤(《伤寒论》) 80.黄连温胆汤(《六因条辨》) 81.羚羊角饮子(《秘传眼科龙木论》) 82.除风益损汤(《原机启微》) 83.清瘟败毒饮(《疫疹一得》) 84.清营汤(《温病条辨》) 85.清燥救肺汤《医门法律》 86.银翘散(《温病条辨》) 87.猪苓散(《银海精微》) 88.温胆汤(《千金方》) 89.犀角地黄汤(《备急千金要方》) 90.滋阴地黄丸(《证治准绳》) 91.新制柴连汤(《眼科纂要》) 92.镇肝熄风汤(《医学衷中参西录》) 93.增液汤(《温病条辨》) 94.滋阴退翳汤(《眼科临证笔记》) 95熟地首乌汤(《眼科临证录》 96.眼珠灌脓方(《中医眼科学讲义》) 97.甘麦大枣汤(《金匮要略》) 98.助阳活血汤(《审视瑶函》) 99.拨云退翳散(《银海精微》) 100.阳和汤(《外科全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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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耳鼻咽喉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耳鼻咽喉科疾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耳鼻咽喉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保障耳鼻咽喉科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开设门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门诊手术室、病房,有急症处理能力的可以开设急诊。

第八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第九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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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配备针刺手法治疗仪、艾灸治疗仪、经络导平治疗仪、咽喉针刀治疗设备、电磁波治疗仪、激光治疗仪、低温等离子射频治疗仪、鼓膜按摩仪、耳鼻咽喉内窥镜光学检查系统、医用多功能吸注套扎器、听力及平衡检查系统等。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配备耳鼻喉科综合治疗台、多导睡眠呼吸检测仪、嗓音声学诊疗设备、五官科多功能显微镜等。

开展急诊服务的,应配备处理耳鼻咽喉科常见急症的基本设备。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专科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放血疗法、针灸疗法、喷雾疗法、穴位注射、穴位贴敷、烙治、割治、啄治等耳鼻咽喉科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现象。对于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医生应接受中医耳鼻咽喉科专业培训,掌握中医学和耳鼻咽喉科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150首方剂,重点掌握6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耳鼻咽喉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相应的诊疗经验,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疑难、复杂的耳鼻咽喉科疾病进行中医诊断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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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方法处理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耳鼻咽喉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本科常见病的诊断标准、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方法、耳鼻咽喉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进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耳鼻咽喉科难治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对本专业多发病、难治病有独到的诊疗思路,并能指导下级医师。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耳鼻咽喉科疑难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具备解决本专科危重疑难疾病和继承、创新专科技术的能力,掌握中医耳鼻咽喉科学的新进展。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主任应具有从事中医耳鼻咽喉科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二级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执业医师人数在8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耳鼻咽喉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为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提供决策,把握本科室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耳鼻咽喉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独特经验、中医耳鼻咽喉科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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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病的基本知识,掌握耳鼻咽喉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耳鼻咽喉科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能为病人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耳鼻咽喉科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护士长是耳鼻咽喉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准确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专科中医特色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围手术期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专科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具备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医院应具备处理暴聋、鼻衄、鼻损伤、乳蛾、急喉痹、急喉喑、脓耳等疾病的能力。三级中医医院应在二级中医医院基础上具备处理黄耳伤寒、耳眩晕、断耳疮、严重鼻衄、鼻疔走黄、喉痈、急喉风、鼾眠等疾病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开展清创、吹药、中药滴剂、中药灌洗、中药含漱、中药离子导入、中药外敷、中药雾化吸入、针灸、放血、穴位注射、穴位贴敷、耳压、烙治、割治、啄治、按摩导引等中医特色技术。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开展钩活术、平衡针、穴位埋线、浅针、火针、蜂疗、雷火灸等中医特色技术。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制定常见病及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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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规范、指南),诊疗方案应包括规范的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难点指临床上需要解决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通过中医治疗方法的改进有解决的可能。要定期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目的,不断优化诊疗方案(规范、指南)。

第二十八条 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根据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五、环境形象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文化。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应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病房走廊、治疗室等区域。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耳鼻咽喉科疾病的理念,宣传中医药防治本科疾病的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常见疾病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特别是本科室防治耳鼻咽喉科疾病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依据季节、疾病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有关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中医耳鼻咽喉科历史人物和本科室名医塑像或照片、招贴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手册等方法。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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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耳鼻咽喉科疾病诊疗为特色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民族医医院耳鼻喉科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7

附件

中医医院耳鼻喉科常用方剂目录

1.麻黄汤(《伤寒论》) 2.桂枝汤(《伤寒论》) 3.苍耳子散(《济生方》) 4.六味汤(《喉科秘旨》) 5.银翘散(《温病条辨》) 6.桑菊饮(《温病条辨》) 7.疏风清热汤(《中医喉科学讲义》) 8.败毒散(《摄生众妙方》) 9.大承气汤(《伤寒论》) 10.小柴胡汤(《伤寒论》) 11.四逆散(《伤寒论》) 12.逍遥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13.半夏泻心汤(《伤寒论》) 14.大柴胡汤(《金匮要略》) 15.白虎汤(《伤寒论》) 16.犀角地黄汤(《备急千金要方》) 17.普济消毒饮(《东垣试效方》) 18.仙方活命饮(《校注妇人良方》) 19.清咽利膈汤(《外科正宗》) 20.银花解毒汤(《疡科心得集》) 21.五味消毒饮(《医宗金鉴》) 22.黄芩汤(《医宗金鉴》) 23.龙胆泻肝汤(《医方集解》) 24.泻白散(《小儿药证直诀》) 25.理中丸(《疡医大全》) 26.温肺止流丹(《疡医大全》) 27.四逆汤(《伤寒论》) 28.麻黄细辛附子汤(《伤寒论》) 29.四君子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30.补中益气汤(《脾胃论》) 31.玉屏风散(《丹溪心法》) 32.生脉散(《内外伤辨惑论》) 33.益气聪明汤(《证治准绳》) 34.四物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35.归脾汤(《正体类要》) 36.八珍汤(《正体类要》) 37.六味地黄丸(《小儿药证直诀》) 38.耳聋左慈丸(《重订广温热论》) 39.肾气丸(《金匮要略》) 40.四神丸(《证治准绳》) 41.朱砂安神丸(《内外伤辨惑论》) 42.天王补心丹(《摄生秘剖》) 43.半夏厚朴汤(《金匮要略》) 44.通气散(《医林改错》) 45.苏子降气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46.血府逐瘀汤(《医林改错》) 47.补阳还五汤(《医林改错》) 48.通窍活血汤(《医林改错》) 49.会厌逐瘀汤(《医林改错》) 50.川芎茶调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51.天麻钩藤饮(《杂病证治新义》) 52.清燥救肺汤(《医门法律》) 53.养阴清肺汤(《重楼玉钥》) 54.藿香正气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55.三仁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56.甘露消毒丹(《温热经纬》) 57.五苓散(《伤寒论》) 58.真武汤(《伤寒论》) 59.二陈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60.半夏白术天麻汤(《医学心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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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肿瘤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肿瘤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肿瘤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肿瘤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肿瘤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应在肿瘤基本诊疗技术基础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肿瘤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肿瘤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肿瘤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肿瘤诊疗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应开设专业门诊,三级中医医院应开设病房(原则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3%),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可以开设病房。

第八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防护及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第九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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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中药离子导入仪、电针治疗仪、微波热疗仪等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配备射频治疗仪、介入治疗设备、体腔热灌注治疗仪等设备。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制定中医特色治疗(如外治及非药物治疗)等肿瘤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对于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医生应接受过规范化中医肿瘤专科训练,掌握中医肿瘤学和肿瘤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300首方剂,重点掌握10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肿瘤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证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相当的诊疗经验,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疑难肿瘤的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做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肿瘤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肿瘤的诊断标准、基本诊疗方法、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和本科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规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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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跟师学习、进修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肿瘤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新技术新方法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熟悉中医肿瘤学新进展。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交流、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肿瘤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中医肿瘤学新进展。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主任应由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并具有从事肿瘤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及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

二级中医医院肿瘤科主任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肿瘤科主任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执业医师人数在12人以上的,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肿瘤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肿瘤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负责组织研究确定本科室发展方向与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的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从事中医肿瘤科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肿瘤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肿瘤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经验传承、中医肿瘤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学习。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护士应熟悉中医药治疗常见肿瘤的基本知识,掌握常见肿瘤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肿瘤科中医护理常规和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能为病人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肿瘤康复和健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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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护士长是肿瘤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肿瘤科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以上肿瘤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肿瘤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肿瘤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急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应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应具备常见、多发肿瘤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院应能开展肺癌、胃癌、乳腺癌、食管癌、肝癌、结直肠癌、鼻咽癌等常见肿瘤的诊疗。三级中医医院应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开展疑难和危重肿瘤的诊疗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应在开展常见肿瘤病诊疗技术基础上,开展中药内服、外治、注射,针灸,穴位埋线,康复养生等中医诊疗特色技术,减轻放化疗不良反应,延长生存期,提高生活质量和减少术后复发转移。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应制定常见肿瘤及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诊疗方案应包括规范的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难点指临床上需要解决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通过中医治疗方法的改进有解决的可能。要定期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目的,不断优化诊疗方案(规范、指南)。

第二十八条 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应根据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研发等方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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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探索,大胆创新。

五、环境形象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文化。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应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病房走廊、诊疗室等区域。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肿瘤的理念,宣传中医药防治肿瘤的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肿瘤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特别是本科室防治肿瘤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具体内容应依据病种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有关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中医肿瘤科历史人物和本科室名医塑像或照片、张贴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折页等多种途径与方法。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肿瘤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亦可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民族医医院肿瘤科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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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医医院肿瘤科常用方剂中药目录

1.麻黄汤(《伤寒论》) 2.桂枝汤(《伤寒论》) 3.九味羌活汤(《此事难知》) 4.小青龙汤(《伤寒论》) 5.止嗽散(《医学心悟》) 6.银翘散(《温病条辨》) 7.桑菊饮(《温病条辨》) 8.苓桂术甘汤(《金匮要略》) 9.败毒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10.大承气汤(《伤寒论》) 11.温脾汤(《备急千金要方》) 12.麻子仁丸(《伤寒论》) 13.济川煎(《景岳全书》) 14.小柴胡汤(《伤寒论》) 15.真武汤(《伤寒论》) 16.蒿芩清胆汤(《重订通俗伤寒论》) 17.四逆散(《伤寒论》) 18.逍遥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19.痛泻要方(《丹溪心法》) 20.半夏泻心汤(《伤寒论》) 21.白虎汤(《伤寒论》) 22.实脾散(《重订严氏济生方》) 23.清营汤(《温病条辨》) 24.犀角地黄汤(《小品方》录自《外台秘要》) 25.二陈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26.凉膈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27.普济消毒饮(《东垣试效方》) 28.导赤散(《小儿药证直诀》) 29.龙胆泻肝汤(《医方集解》) 30.泻白散(《小儿药证直诀》) 31.清胃散(《脾胃论》) 32.玉女煎(《景岳全书》) 33.温胆汤(《三因极一病证方论》) 34.芍药汤(《素问病机气宜保命集》) 35.白头翁汤(《伤寒论》) 36.青蒿鳖甲汤(《温病条辨》) 37.理中丸(《伤寒论》) 38.小建中汤(《伤寒论》) 39.吴茱萸汤(《伤寒论》) 40.四逆汤(《伤寒论》) 41.当归四逆汤(《伤寒论》) 42.阳和汤(《外科证治全生集》) 43.四君子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44.参苓白术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45.补中益气汤(《内外伤辨惑论》) 46.生脉散(《医学启源》) 47.玉屏风散(《医方类聚》) 48.四物汤(《仙授理伤续断秘方》) 49.归脾汤(《正体类要》) 50.当归补血汤(《内外伤辨惑论》) 51.炙甘草汤(《伤寒论》) 52.六味地黄丸(《小儿药证直决》) 53.清气化痰丸(《医方考》) 54.大补阴丸(《丹溪心法》) 55.一贯煎(《续名医类案》) 56.肾气丸(《金匮要略》) 57.三子养亲汤(《皆效方》录自《杂病广要》) 58.地黄饮子(《圣济总录》) 59.天王补心丹(《校注妇人良方》) 60.半夏白术天麻汤(《医学心悟》) 61.朱砂安神丸(《内外伤辨惑论》) 62.桂枝茯苓丸(《金匮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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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柴胡疏肝散(《景岳全书》) 64.沙参麦冬汤(《温病条辨》) 65.真人养脏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66.四神丸(《内科摘要》) 67.葶苈大枣泻肺汤(《金匮要略》) 68.保和丸(《丹溪心法》) 69.乌梅丸(《伤寒论》) 70.健脾丸(《证治准绳》) 71.枳实消痞丸(《兰室秘藏》) 72.越鞠丸(《丹溪心法》) 73.枳实薤白桂枝汤(《金匮要略》) 74.半夏厚朴汤(《金匮要略》) 75.苏子降气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76.定喘汤(《摄生众妙方》) 77.小半夏汤(《金匮要略》) 78.旋覆代赭汤(《伤寒论》) 79.血府逐瘀汤(《医林改错》) 80.补阳还五汤(《医林改错》) 81.小蓟饮子(《济生方》录自《玉机微义》) 82.川芎茶调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83.五苓散(《伤寒论》) 84.三仁汤(《温病条辨》) 85.羚角钩藤汤(《通俗伤寒论》) 86.镇肝熄风汤(《医学衷中参西录》) 87.天麻钩藤饮(《中医内科杂病证治新义》) 88.大定风珠(《温病条辨》) 89.杏苏散(《温病条辨》) 90.八正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91.清燥救肺汤(《医门法律》) 92.麦门冬汤(《伤寒论》) 93.增液汤(《温病条辨》) 94.养阴清肺汤(《重楼玉钥》) 95.百合固金汤(《慎斋遗书》) 96.平胃散(《简要济众方》) 97.藿香正气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98.海藻玉壶汤(《外科正宗》) 99.鳖甲煎丸(《金匮要略》) 100.犀黄丸(《外科证治全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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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骨伤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骨伤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突出中医药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骨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骨伤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骨伤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骨伤科是以中医药学为基础,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对人体骨、关节及软组织损伤和疾病进行诊断及治疗的临床学科,是承担骨伤科疾病诊疗服务的场所。应注重突出中医特色,发挥中医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骨伤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骨伤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骨伤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和规模、科室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骨伤科临床诊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中医医院骨伤科应开设独立的骨伤科门诊,并具备处理常见骨伤科急诊的能力,有条件的可以开设骨伤科急诊、病房,病房开设两个病区及以上者,可以根据专科病种优势进行二级分科(如创伤、脊柱、关节、筋伤等二级专科)。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设有无障碍通道与辅助检查部门、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相连接,方便轮椅、平车出入,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 中医医院骨伤科门诊、急诊应当设置候诊区、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设置单独的手法治疗室、骨折整复室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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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骨伤科病房应设置医疗区和支持区,医疗区包括病室、抢救室、治疗室、处置室,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设置单独的手法治疗室、康复治疗室;支持区包括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值班室、生活辅助用房、污物处理区域。

第九条 中医医院骨伤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医医院骨伤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小夹板外固定器材、推拿手法床(椅)、艾灸治疗仪、经络导平治疗仪、中药离子导入治疗仪、电磁波治疗仪、磁振热治疗仪、激光治疗仪等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配备小针刀设备、熏蒸(洗)设备、超声雾化熏洗仪、三维多功能牵引装置、脊柱牵引床、椎间盘复位机、远红外按摩治疗床、骨质疏松治疗仪、骨科康复设备等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骨伤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根据科室情况,建立具有中医特色的骨伤科诊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常见病、多发病及重点优势病种的诊疗规范,建立骨折整复、外固定、手法、手术、牵引、功能康复等骨伤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骨伤科应有稳定的医师队伍,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的比例不低于6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骨伤科医师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在不同年龄段无人才断档;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骨伤科医师应接受中医骨伤科专业训练,掌握中医学和骨伤科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具备独立处理常见骨伤科疾病的基本能力。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骨伤科常见疾病的诊断标准,掌握骨伤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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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火灾分类》国家标准修订发布

作者: 公安部消…

来源:公安部消防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7340

2009-4-13 16:57:57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最近发布第131号公告,批准发布GB/T 4968-2008《火灾分类》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代替 GB/T 4968-1985,将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火灾分类》国家标准自1985年发布以来,在消防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广泛应用于防火灭火的各个领域。原标准根据物质燃烧特性将火灾分为A、B、C、D四类,随着火灾情况变化,这种分类已经不能满足消防要求。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7年对火灾分类标准进行了修订,发布了ISO 3941:2007《火灾分类》,因此我国火灾分类标准也应随之进行调整。结合我国国情,在采用 ISO 3941:2007时,对1985版国标做了如下修改:

1、不仅仅根据可燃物的性质定义火灾分类,而是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六个不同的类别。

2、根据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的定义,增加了E类火灾(带电火灾)。

3、根据 ISO 3941:2007中的定义,增加了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

GB/T 4968-2008《火灾分类》国家标准新规定的六类火灾如下:

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B 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C 类火灾:气体火灾。

D 类火灾:金属火灾。

E 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 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有关专家认为,新规定的火灾分类更加科学、合理,实用性强,更能满足消防工作对火灾分类的需求。新的《火灾分类》国家标准发布后,建议各地消防部门及时宣传贯彻,使得社会各界广泛知晓,凡有关规定与新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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