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食品公司范文

2022-05-27

第一篇:成都食品公司范文

成都润成食品有限公司

成都市润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鸡蛋深加工企业,专业从事鸡蛋干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公司自2005年起开始鸡蛋干的研发、2007年正式投入生产,至今已有集餐饮装、休闲袋装、休闲散装、鸡蛋干丝、八宝蛋干等系列产品,形成了完整的产品体系。多年来我们一直不懈努力,力求做到“产业化”、“规模化”、“多元化”的发展格局。

公司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品牌经营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坚持产品系列化、高端化、健康营养化的战略方针,不断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

润成始终坚持“生态、环保、营养、健康、”的产业理念,遵循“良心食品,道德产业;科学膳食,健康理念”的行为标准,秉承“真情、感恩”的核心价值观,努力发掘鸡蛋的健康价值、文化价值,倾情铸就消费者口口传颂的“润成”品牌。

在未来发展道路上,润成将继续积极利用技术和资源优势,不断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通过实施品牌战略、产品战略、市场战略和文化战略,以品质、创新、服务打造好想你核心竞争力,实现销售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品牌影响力不断增强,消费者口碑不断增长,真诚欢迎来自全国各地的朋友来我厂参观考察。

第二篇:成都派立食品有限公司参观实习报告

一、实习时间:2012年12月20日

二、实习地点:成都派立食品有限公司

三、实习内容:

本次实习主要参观四川菊乐食品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成都派立食品限公司、四川中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佳享食品有限公司。了解畜产品、粮油企业化生产流程,结合参观了解畜产品、粮油、园艺产品现代加工方式以及发展趋势。 本次参观实习的第二站是成都派立食品有限公司,它座落于有“天然氧吧”之称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县——成都市蒲江县。是专业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的省、市、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公司总资产12361.26万元,占地面积69770平方米。公司主要以红薯、糯米、玉米、荞麦、蔬菜、水果等绿色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和销售“川蒲”牌蛋苕酥、米花糖、玉米派、V他酥、红薯脆片、沙琪玛等优质休闲食品。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公司始终保持着该行业的龙头地位,“川蒲”牌米花糖和蛋苕酥也早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最喜爱的食品之一。公司以开发和生产“绿色、时尚、健康”的食品为已任,多年来产品一直被评为“四川省名牌产品”、“消费者首选商品”、“消费者最喜爱食品”、“最具创新产品”、“地方名优产品”、“绿色食品”、“西部国际农业博览金奖、银奖”等。“川蒲”牌商标被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成都市著名商标”、“四川省农产品知名品牌”、“中国糖酒业百佳畅销品牌”、“天府十大样本品牌”、“市民最喜爱的成都味道”等。公司产品不仅在全国各大中小型超市热销,在海外也深受各国人民的喜爱,产品现已销往全世界37个国家和地区。公司是糕点行业第一家将米花糖、蛋苕酥等产品出口到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香港、中东等国家和地区的民营企业。随着公司产品逐步从普通休闲食品向功能型营养食品转换,市场拓展、销售业绩和品牌知名度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公司将“孝道”文化作为企业的核心文化,时刻牢记消费者是企业的衣食父母,将“对待消费者要像对待自己的父母那样心怀忠诚和孝心,绝不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视为已任,以孝治厂。公司产品从原料种植到上市销售,每一个流程、每一道工序都严格按照规范、按照制度、按照做人的准则去执行,绝不掺杂使假,

确保食品品质。公司通过了QS安全质量体系认证,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认证,多年来连续获得“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市两级质量、信誉AAA级企业。同时,公司建有自己的研发中心——成都派立食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依靠研发队伍进行技术攻关和改造,科研成果获得过“成都市青年技术创新成果奖”、成都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公司还依托中国科学院、四川大学、四川农业大学、四川农科院等多所知名院校和科研机构进行技术研发和指导,不断开发出适应人们需求的营养健康绿色食品。在孝道文化的熏陶下,川蒲食品几十年来从未有不合格产品上市,也因此而获得了消费者的高度认同。“川蒲”牌米花糖和蛋苕酥,早已成为人们馈赠亲友的首选必备礼品。

我们川农老师和同学进入公司后参观实习,受到了公司领导和员工的热烈欢迎。在公司大厅产品展示区公司老总热情的为我们介绍了公司的发展及概况和各式各样的休闲产品,同时还欢迎同学们品尝公司产品,对产品进行感官评价。品尝后同学们对公司产品好评如潮,口味多且好,口感极佳。 然后公司老总带我们参观了公司生产线,从配料间到生产车间再到包装间,大体了解了膨化食品大致的工艺流程。一般膨化工艺流程:配料、混料→预处理→挤压→冷却→复合成型→烘干→油炸→调味、包装。其工艺要点:

配料、混料:该工序是将干物料混合均匀与水调和达到预湿润的效果,为淀粉的水合作用提供一些时间。这个过程对最后产品的成型效果有较大的影响。一般混合后的物料含水量在28%~35%,由混料机完成。

预处理:预处理后的原料经过螺旋挤出使之达到90%~100%的熟化,物料是塑性熔融状,并且不留任何残留应力,为下道挤压成型工序做准备。本工序由特殊螺旋设计,有效的恒温调节机构来控制,一般设定温度为100~120℃,中压在2~3个大气压。 挤压:这是该工艺的关键工序,经过熟化的物料自动进入低剪切挤压螺杆,温度控制在70~80℃。经过特殊的模具,挤压出宽200mm、厚0.8~1mm的大片,大片为半透明状,韧性好。其厚度直接影响到复合的成型和烘干的时间,所以模具中一定装有调节压力平衡的装置来控制出料均匀。

冷却:挤压过的大片必须经过8~12m的冷却长度,有效的保证复合机在产品成型时的脱模,为节省占地面积,可把冷却装置设计成上下循环牵引来保证最少10m的冷却长度。

复合成型:该工序由三组程序来完成。第一步为压花:由两组压花辊来操作,使片状物料表面呈网状并起到牵引的作用。动物形状或其他不需要表面网状的片状物料可更换为平辊使其只具有牵引作用。第二步为复合:压花后的两片经过导向重叠进入复合辊,复合后的成品随输送带进入烘干,多余物料进入第三步回收装置,由一组专往挤压机返回的输送带来完成,使其重新进入挤压工序,保证生产不间断。

烘干:挤出的坯料水分处于20%~30%之间,而下道工序之前要求坯料的水分含量为12%,由于这些坯料此时已形成密实的结构,不可迅速烘干,这就要求在低于前面工序温度(通常为60℃)的条件下,采用较长的时间来进行烘干,以保持产品形状的稳定。另外,为使复合后的坯料不致互相粘连,最好装有微振动装置使产品烘干后能互相独立。

油炸:烘干后的坯料进入油炸锅以完成蒸煮和去除水分,使产品最终水分达到2%~3%。坯料因本身水分迅速蒸发而膨胀2~3倍,并呈立体状使其造型栩栩如生。然后再进行甩油去除油腻感而进入最后一道工序。 调味、包装:该工序可根据消费者的口感来进行产品表面喷涂粉状调味料,用自动滚筒调味机和喷粉机或用八角调味机来完成即可。

最后在公司礼堂参加了一个公司宣称会,观看了公司的宣传片。听了公司董事长讲了公司发展历程及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公司的企业文化“孝道”,最后董事长还和同学们进行了互动交流。通过参观学习同学们都提升了专业知识,开阔了眼界,使我收获很大。

第三篇:成都食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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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成都礼仪公司,成都庆典公司,成都活动公司,成都模特公司,成都舞台搭建

成都礼仪公司,成都庆典公司,成都广告公司,成都礼仪模特,成都舞台搭建

成都华尔互动是一家专业四川成都致力于活动策划,各类型展览,公关活动策划,公关策划,产品上市/新闻发布会,巡展路演,公关礼仪庆典,文艺汇演等会展及商务交流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平台的公司。

成都华尔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网址: 服务热线: 狄先生 18328460793

我们将秉持“创新、双赢、责任、诚信”的企业核心价值观,认真对待自己的承接的每个每个项目方案,争取实现“做一个项目,树一个口碑”的经营理念,我们凭借有利的优势资源和专业的服务,已经和各大企业建立了长期战略伙伴合作关系。在企业公关、品牌推广等相关业务的合作方面取得了骄人的业绩。

成都演艺策划及执行

商业促销演出、答谢宴会、文艺晚会、模特秀、民族特色节目表演、中外明星邀请、其它各类酒会。 开业庆典

开业庆典、周年庆典、奠基仪式、开盘庆典、交房仪式、开张剪彩、启动仪式、揭幕仪式、开工仪式、竣工仪式、乔迁庆典、破冰仪式、封顶仪式、签约仪式、挂牌仪式、揭牌仪式、公关礼仪、新产品推广活动、颁奖典礼、生日庆典、游园活动等。 会务

新闻发布会、新产品发布会,各类招商会,订货会,颁奖会、评奖会、年会、客户答谢会、商务考察、观光交流活动等。 模特

走台模特、车展模特、儿童模特、国内模特、外国模特、T台模特、平面模特、服装模特、人体模特、内衣模特、牛仔模特、睡衣模特、化妆品模特、小家电模特、影视广告模特、情趣内衣模特、人体模特、形象代言人、平面模特、模特大赛、内衣模特、汽车模特、人体摄影模特等。 礼仪

礼仪策划、礼仪演出、礼仪庆典、礼仪广告、礼仪小姐、礼仪模特、促销人员、形象小姐、行走卡通、摄影、摄像、翻译、企业形象宣传片制作、专题片制作、资料片制作、航拍服务、冰雕制作、冷餐会服务、礼仪花篮、艺术插花、胸花、条幅、授带、礼炮彩烟、会议工作证、礼品定做、票务预订、酒店预定、会议旅游等。 设备租赁

大屏幕、LED、灯光设备、音响设备、木制舞台、玻璃舞台、绗架、灯光架、会议桌椅、演讲台、签到台、投影仪、投影机、投影幕布、手提电脑、等离子、气球气模、拱门、礼花、礼炮、直升飞机、热气球、飞船飞艇、航天模型、车辆租赁、同声翻译、放飞信鸽、放飞小气球、喜庆彩烟燃放、冷焰火燃放、烟花燃放、舞龙舞狮、军乐队、威风锣鼓队、民乐队、管弦乐队、歌舞助兴等。 服装租赁

舞台服装、舞蹈服装、礼仪服装、民族服装、节日服装、儿童服装、影视服装、军队服装、国外服装、礼服租赁;不同朝代古装:唐、宋、元、明、清 、汉朝古装、皇室贵族服装及道具、秀禾装、格格装、武侠古装、仙女、财神、古代盔甲出租制作、凤冠霞帔等各种形象等。

第五篇: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2月26日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11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以清真名义并按照回族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工艺要求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第四条修改为:“市和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市)县食药、工商、卫生、农业、质监、价格、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三、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中至少有一名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企业的采购、制作、仓库管理、屠宰等主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当中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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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比例,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清真食品产品的性质和生产经营规模具体确定。”

增加一项,作为该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第六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清真食品登记。”

五、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第二款修改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拟生产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式样。”

六、第八条修改为:“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经营者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清真食品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四款:“领取清真食品登记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登记机关书面报送生产经营情况。领取清真食品登记证后,连续一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机关书面报送生产经营情况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八、第十三条第一款分成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

“第十四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食药、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未取得清真食品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企业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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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转让或者出租清真食品登记证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企业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此外,条文中的“必须”、“应”统一修改为“应当”,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改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2004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以清真名义并按照回族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工艺要求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市)县食药、工商、卫生、农业、质监、价格、公安等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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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中至少有一名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企业的采购、制作、仓库管理、屠宰等主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当中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

(二)用于生产、加工清真食品的原辅料或者制成品以及牛、羊等畜禽的屠宰,应当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三)用于生产、加工、计量、包装、贮存、运输、销售清真食品的用具、器皿、设备等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四)在非专营清真食品的区域内,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五)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制作的图案、字样、内容应当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比例,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清真食品产品的性质和生产经营规模具体确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清真食品登记。

第七条 申请清真食品登记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清真食品登记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四)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工作岗位及所占比例情况;

(五)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拟生产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式样。

第八条 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经营者齐备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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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清真食品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经营者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登记证后,方可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未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登记证的经营者,不得以清真名义从事生产经营;不得使用有清真字样、都阿或者清真寺图案等具有清真食品含义的产品包装、标签、店堂装饰等。

第十条 清真食品登记证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地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放置清真食品登记证。

第十二条 经营者改变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到原清真食品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营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原清真食品登记发证机关注销清真食品登记证。

领取清真食品登记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登记机关书面报送生产经营情况。领取清真食品登记证后,连续一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机关书面报送生产经营情况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

第十四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食药、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未取得清真食品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企业处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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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转让或者出租清真食品登记证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企业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

第十六条 清真食品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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