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面临机遇论文

2022-04-24

小编精心整理了《检察机关面临机遇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确立、证据种类的丰富、证明标准的修改、相关强制措施的强化以及律师会见权的扩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等,既给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良好机遇,也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实践运行面临不少挑战。

检察机关面临机遇论文 篇1:

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探讨

【摘要】检察信访呈逐年增长超势,其特点是信访的主体是农民;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土地补偿、拆迁补偿。检察机关信访的面临机遇与挑战是农村。做好检察信访工作,一是加大信访工作的投入;二提高接待人员的素质;三是加大查办农村职务犯罪的力度;四是改变工作方式,变被动为主动。

【关键词】信访;机遇与挑战;提高素质;加大打击力度;变被动为主动

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是指群体、个人因为某些问题或案件得不到及时公正的处理、或是认为处理不公平时,而亲自到检察机关或致信到检察机关反映、咨询,并求得解决方案的积极行为。随着修改后的“两法”执行,检察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机遇与挑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做好检察信访工作,笔者为如何做好检察信访工作进行探讨。一、当前来信来访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季度共受理来信来访举报、控告、申诉线索共23件,其中举报贪污1件,挪用21件,滥用职权1件,同比增长283%。受理来信来访线索的特点:一是举的主体是农村农民。一季度,我中心受理的23件举报线索,其中农村农民举报、控告、申诉线索20件,占受理线索的87%;二是举报反映的问题是农村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在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线索中,20件的线索是反映农村土地补偿款的线索,占受理线索的87%。一季度共初核20件线索,移送立案的15件,其中涉嫌贪污土地补偿款3件3人,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12件12人,其都有不同程度的侵占土地补偿款。其次是基层乡(镇)、村截留土地补偿款,基层截留土地补偿款,是群众来信来访的重要原因。二、检察信访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将不断推进,政府需要为工业化、为城镇化提供发展的空间,就要不断地征收农民的土地,给付土地补偿款。同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惠农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对农村建设的投入支付不断增加。农村经济呈现快速发展,但村组干部的法纪观念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相反有的村组干部存在干一届算一届心理,私心重,侵吞国家下拨款、土地补偿款,损害群众利益;加上农村有的村组干部工作态度粗暴,不按法律、政策规定办事,处事不公等。以上原因引发干群矛盾突出,造成不稳定的因素。检察机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信访工作的机遇与挑战是农村。近年来,到省市上访,以至进京上访案例也证实信访的主体是农村农民。三、抓住机遇,迎接的挑战的举措

检察信访工作在维护社會稳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检察机关发掘案源,惩治腐败的第一关口,只有做好检察信访工作,有效解决好不断发生的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才能取得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针对当前检察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与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一)高度重视,加大信访工作人力物力的投入

领导要重视检察信访工作,把负责信访的业务部门当作一个重要的部门,选派业务精、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的检察人员到信访部门工作,增加信访工作部门人力,改变信访部门人力不足的局面。当前基层小院信访部门普遍是只配了2人,无法有效地承担目前举报中心、控告申诉全部工作。其次是加大物力的投入,给信访部门配备工作车辆,保证信访工作巡访、下访,与相关部门联系能走得出去。同时,还要给信访部门配备办公用所需设备,以及开设检察机关的门户网站,便于群众网络举报、控告、申诉和开展法宣传。最后是领导干部遇到信访重大问题,应亲临现场,协调解决。坚持每周检察长接待制度,对群众来访亲自接待,解问题,防止重复来信来访,或是越级上访。

(二)加强学习,提高接待人员的素质

控申部门的接待人员是与群众直接接触、站在信访工作一线的人员,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仅精通检察业务是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但要精通检察业务,熟悉检察业务,还要懂法规、政策,善于做群众工作。为搞好学习,上级业务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定期培训,组织横向交流,推广先进信访工作经验。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更新专业知识,不但要学习法律,而且还学习法规,政策等,加强全面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和群众工作的能力。

(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查办农村职务犯罪的力度

随着中央惠农政策力度的加大,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问题逐渐暴露,农村干部贪污、挪用的案件不断显现,侵害群众利益和集体时有发生。2008年,我院查处某村5名村组挪用土地补偿款;2011查处基本3名村干部挪用土地补偿款;今年又查处某村2名村干部挪用土地补偿款。近年来查处的多起村组干部职犯罪案件,凸显当前农村村组干部为政不廉。因此,对群众举报村组干部贪污挪用的来信来访,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只有效地打击犯罪,才能震慑犯罪、预防犯罪,最终达到减少来信来访,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信访部门要将本院或其他院成功查处的典型案件,制成宣传材料,趁巡访、下访,向村组干部和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水平,深化村组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不能推诿,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四)改变工作方式,变被动为主动

检察机关信访工作要下大力气转变观念,改进作风,要贯彻执行好带案下访,定期巡制度,有案办案,无案开展法制宣传,以案释法,提高群众的法律水平,使群众不但有反映诉求的意愿,而且善于反映问题,减少那些因群众不了解检察院管辖范围,对一些由于村组干部态度粗暴,处事不公等问题在乡镇得不到解决,就到检察院信访的情况,这样既可以减少检察机关的信访,也有利于群众到相应的机关信访,使问题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到基层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骋请检察信息联络员,将触角向下延伸,畅通信访渠道。通过下访、巡访制度以及发检察联络室和联络员的作用,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发现收集有价值的信息,把握上访的先兆,把上访问题决在源头,防止突发事件和集体上方、越级上访现象的发生。

作者:黎荣

检察机关面临机遇论文 篇2: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摘要: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确立、证据种类的丰富、证明标准的修改、相关强制措施的强化以及律师会见权的扩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等,既给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良好机遇,也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实践运行面临不少挑战。

关键词:新刑诉法;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

新刑诉法通过确立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完善证据制度、强化强制措施运用、扩张辩护权、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使职务犯罪侦查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多重的严峻挑战。为保障新刑诉法的全面准确实施,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加强上述方面的辩证研究。

一、新刑诉法实施后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

一是技术侦查权的确立:为检察机关有力有效查办职务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手段支持。一方面,由于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案件客观表现的隐蔽性,检察机关在查办该类案件的实践中,仅仅依赖常规侦查手段往往无法有效破获案,基于打击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借助一定的技术侦查措施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另一方面,确立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技术侦查权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在要求。根据《公约》规定,腐败案件查处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一定标准和要求,适时、适当运用窃听、监视以及使用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并且通过这些措施获取的证据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2]。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新刑诉法的第148条和152条,授权检察机关在查办重大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中,在履行严格审批手续后,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采取适当的技术侦查手段用于追捕嫌犯、获取证据等;而且规定通过此类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相关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这一规范从刑事立法视角确立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合法地位,确认了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证据的法律效力,并对技术侦查权的实践运用提出了严格的规制。按照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新刑诉法在确立特定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权的同时,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进行了严格规制,除适用对象上予以规制外,还明确规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通过技术侦查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和个人隐私要严格保密或及时销毁等。

二是证明标准的改进与证据种类的完善:使查出职务犯罪案件的路线图变得更加清晰而便捷。新刑诉法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趋势,将电子数据和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作为证据种类予以确,增加了侦查人员查证职务犯罪的可能选项[3]。另外,新刑诉法第53条,颠覆以往“确实、充分”的客观证明标准(即要求收集的证据足以构成一个完整无隙的整体,达到绝对排他性的程度),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客主观相统一证明标准(即从侦查人员基于现有证据能够在主观上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或者不再有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存在即可)。这一修改,对于查证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意义重大。

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制度的确立:将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收集职务犯罪证据的效能水平。根据新刑诉法第52条的规定,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办案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材料,可以直接被检察机关作为证实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证据使用。而之前,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果需要使用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还必须经过检察程序的司法转换,才能在证实职务犯罪的诉讼中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予以运用,一方面容易造成国家资源的重复浪费,更重要一些案件会因为时过境迁、相关人员翻供等因素,导致检察机关再去取证时证据已经灭失或取证的时机丧失,甚至导致案件的撤案。

四是拘传、审查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强化:为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在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特别是一些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是否能够有力有效地运用强制措施,对保证证据收集固定等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外界干扰,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基于此,新刑诉法第73条授权检察机关在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后,对于那些重大疑难复杂贿赂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可以进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使其与外界隔离,从而增加侦查突破的力度。同时,新刑诉法将拘传的最长时限由12小时增加到24小时,将审查逮捕期限由10日增加到14日,特殊情况下的最长审查逮捕期限也相应由14日增加到17日,此外,新刑诉法还增加了口头传唤的制度性规定。上述修改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侦查机关在时间方面的需求,为打击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新刑诉法实施后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挑战

一是律师会见权的扩张:会进一步约束职务犯罪侦查的各个方面。按照新刑诉法第33条、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律师只有在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才事先获得侦查机关的批准,除此之外的一般案件,律师持相关材料可以直接会见;而且规定在律师的所有会见一经申请,相关机关必须在48小时以内予以安排,并且不被监听。然而,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大多主要依靠言词类证据定案,而言词类证据具有不稳定性。据此,检察机关必然要面临三重压力:1)案件侦查的主动权相对弱化。律师提前介入案件了解案情,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使侦查机关获得证据的过程将变得十分复杂和艰巨,增加了侦查过程的不确定性,影响了侦查机关对案件侦破的主动权。2)涉案人串供的可能性增大。律师有可能先于检察机关接触被调查人,不能排除律师以取证名义变相阻滞检察机关取证,或有意无意地“暗示”“点拨”“提醒”相关人员,或间接地指使、帮助涉案人员串供。3)侦查行为的“保密”期限缩短。律师的提前介入使检察机关通过打时间差来获取证据的空间大为缩短,通过审讯获得案情信息的效果大打折扣,通过采取强制措施获取口供的可能性大为降低,突破、固定案件的难度加大。

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和证据效力面临更多诘问。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辞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是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如果可能严重影响公正司法的,侦查机关又不能做出有效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2]。这一规则的确立,对于特别依赖言词证据的贿赂犯罪案件来说,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侦查人员更好更有效地获取言辞证据的极大挑战,特别是一些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或者政策攻心的过程中,如果一些言辞使用不当,很容易被认为带有威胁、引诱、欺骗的因素,一旦这种责问得到法庭的认可就直接影响获取的相关言辞证据的效力,导致撤案、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等,甚至影响侦查机关的公正和权威[3]。

三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必将遭遇不小的挑战。新刑诉法严禁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或者通过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并且要求司法机关不得强迫任何人自己证实自己有罪。尽管新刑诉法的这一规定与英美法系的沉默权制度有所区别,新刑诉法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同时不排斥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活动,但犯罪嫌疑人是否进行陈述、做何陈述却已经不再是法定义务,而由犯罪嫌疑人自己决定是否陈述、做何陈述[4]。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本身就具有较强的抗审能力,加上律师的介入和帮助,很容易增长其对抗心理,避重就轻、消极对抗、甚至利用沉默来逃避侦查,也就是说审讯难度必将增大,零口供案件也会因此增多。甚至,从根本上对于现行的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侦查模式提出了革命性的改革要求[3]。

四是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责任性规定:对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新刑诉法第5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庭对证据收集活动合法性进行调查过程中,有对相关侦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的职责;同时,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案件查办过程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据此规定,侦查办案人员具有经法庭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的义务,一旦侦查人员按照法庭要求出庭,此时侦查人员作为控方证人,就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向法庭阐述收集证据的全过程。可想而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这一规定,可以说对侦查人员的心理素质、应对能力、法律专业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如果不能很好地适应和应对法律的这一新要求,很可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不少案件的查办,甚至在整体上影响人民检察院作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专门机关的威严。

参考文献:

[1]朱孝清.试论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0):5.

[2]宋英辉,王贞会.刑诉法修改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课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3):19-20.

[3]向泽选.新刑诉法的实施与职务犯罪侦查[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3):25-27.

[4]吴宏耀.侦查讯问制度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5):28.

作者:江帆

检察机关面临机遇论文 篇3:

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应对

内容摘要:新刑诉法围绕侦查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和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监督制度,彰显了刑诉法人权保障功能。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部门,刑诉法的修订必将对各项检察权的运行产生深刻影响。本文将从基本的规范分析入手,对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应对进行必要的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适应新刑诉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刑诉法;检察权;机遇;挑战;应对

去年1月1日,新刑诉法正式实施,至今已近两个年头。对于这样一次在汇聚多年刑事司法改革成果和共识基础上的大幅修改,新刑诉法对检察权的强化,既是检察工作的发展机遇,也给检察工作带来重大挑战,需要认真思考、积极应对。

一、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新形势

(一)进一步充实、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包括:新增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将强制采样新增为人身检查的一个子类;传唤、拘传时间得以延长;“查冻扣”的对象范围得以扩充;特别是授予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权等 。

(二)进一步赋权与完善了侦查监督权。包括:明确了“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几种情形,“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条件,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的定期审查机制和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增加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职责等。

(三)进一步严格了公诉程序和证据制度。包括:明确规定提起公诉时应将案件材料、证据材料同步移送法院,以及经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进一步强化辩护权。包括:规定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发现的应当排除的证据,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的依据,应依法排除;明确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且会见不被监听;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的,不得由承办该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办理等。

(五)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审判程序相关制度。包括: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即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二审程序“应当开庭”的范围得以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以保持均衡合理的诉讼结构,同时也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参与 。

(六)进一步拓宽了检察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包括:新增特别程序篇,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参与与监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等。譬如,类似行使监所检察职能,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强制医疗机构设置派出检察室。

二、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机遇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

1.技术侦查权的明确授权:为人民检察院查处职务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手段支持。实际中,检察机关在查办一些复杂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依据行政法规借用公安力量开展技术侦查已是现实存在,通过这一途径获取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运用和承认,但终究因为修改前的刑诉法没有明确授权,致使检察机关开展技术侦查显得不够光明正大。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了确立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合法地位及所获证据的法律效力之外,新刑诉法还对技术侦查权的实践运用提出了严格规制 。

2.拘传、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强化: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措施保障。包括:拘传最长时限由12小时增加至24小时,审查逮捕由10日增加至14日,特殊情况下最长可到17日,另外还增加了口头传唤的规定。

3.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证据衔接制度的确立:提升了检察机关收集职务犯罪证据的效能水平。包括: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4.证明标准的变更和证据种类的丰富:使检察机关查证职务犯罪的线路图更加清晰、便捷。包括:颠覆以往 “确实、充分” 的客观证明标准,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主客观相统一证明标准 ;明确将电子数据和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作为证据种类,增加了检察机关查证职务犯罪的可能选项 。

(二)公诉权运行面临的机遇

1.简易程序的范围更加扩大。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

2.起诉、不起诉和诉讼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包括:不起诉制度除原来的绝对、相对、存疑三种不起诉外,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将经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由原来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3.控辩平衡制度保障更加全面。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利于检察机关掌握辩方所掌握的重要证据和信息,提高批捕、起诉质量和庭审应对水平 。

(三)侦查监督权运行面临的机遇

1.逮捕条件更加明确。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多数从事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检察官,实际上是用构罪标准代替了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导致了逮捕诉讼功能的异化,使之已经不太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甚至有预期刑罚的意味。新刑诉法贯彻了强制措施的比例性原则,对逮捕必要性的规定更加细化和明确,条文间的逻辑性更加清晰,法条的实务操作性也更强 。

2.审查逮捕程序更加规范。增加了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明确了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等三种“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突出了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属性 。

3.侦查监督的内容和领域更加丰富。增加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内容和领域得以进一步丰富和拓展。

(四)证据制度的强化带来的机遇

1.证据的来源和种类更加充实。包括:行政执法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直接使用;电子证据、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作为独立证据种类的地位得以明确。

2.证人制度更加完善。包括:细化了对证人的保护措施,明确了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确立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等。这些调整,既体现了对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有利于检察机关查证犯罪 。

3.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律地位的明确,至少体现为“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规范办案人员行为,减少刑讯逼供;二是有利于及时完整固定证据,防止任意翻供;三是有利于倒逼办案人员减少口供依赖,提升客观证据收集能力 。

(五)辩护权的扩张带来的机遇

1.辩护人证据及时揭示和告知制度得以确立。新刑诉法明确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一方面,强化了辩护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兼顾了辩护人客观义务的履行,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辩方的证据突袭,有利于更好地确保庭审的诉讼平衡 。

2.被告人庭审相关权利得以扩大。包括: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互相辩论;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并让当事人辨认等 。

三、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挑战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挑战

1.强化了律师会见权,职务犯罪侦查难度将进一步加大。新刑诉法规定,一般案件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最迟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并且不被监听。律师提前介入,涉案人串供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侦查的“保密”期限大大缩短,影响了侦查机关的主动权,增加了侦查的不确定性,通过强制措施获取口供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2.确立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将遭遇较大挑战。新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明确后,很容易增长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审讯难度必将增大,零口供案件很可能会大幅增加 。

3.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将面临更多诘问。新刑诉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然而,实际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的政策攻心和法制教育,如果言辞方式稍有不当,便很容易被理解为威胁和引诱。

4.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责任,侦查人员综合素质将面临更高要求。新刑诉法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这一规定,可以说对侦查人员的心理素质、应对能力、法律专业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

(二)公诉权运行面临的挑战

1.随着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的修改,指控犯罪的难度明显加大。包括:辩护律师阅卷权强化带来的变数;非法证据排除带来的变数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带来的变数。

2.出庭公诉案件数量将有所上升。由于新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等4类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派员出庭,显然出庭公诉案件将大大增加 。

3.公诉人出庭标准和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公诉人不仅要关注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还要关注与量刑有关的部分,其证明责任显著增大。

(三)侦查监督权面临的挑战

1.增加规定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强化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的外在监督。此次新刑诉法,在原先公诉前听取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 。

2.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加强了审查逮捕工作的人权保障和法律监督属性。此次新刑诉法,增加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完善了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性,对审查逮捕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3.增加逮捕必要性审查程序,强化了对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的监督。此次新刑诉法,要求审查逮捕过程中,不仅要审查逮捕的可行性,还要回答逮捕的必要性,对于检察机关的要求自然更高 。

(四)证据制度的强化带来的挑战

1.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信息来源相对狭窄。对于涉嫌非法取证的,检察机关也仅仅能要求侦查机关“作出说明”,法律并未给予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的权利;另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依靠查阅卷宗进行“排除非法证据”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

2.技术侦查的使用,对相关人员人身安全、公民基本权利及诉讼效果的影响,目前尚缺乏系统的预判和处置方法。对电子数据的提取、保管、审查以及存在形式的合法合理性等方面,迄今尚未有足够的制度保障。

3.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目前尚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和足够的实践经验。需要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具有专业人员在审查判断鉴定意见中的辅助作用 。

(五)辩护权的扩张带来的挑战

1.辩护律师会见权的不断深化。包括:会见时间进一步前移,会见的程序进一步便捷,会见的限制进一步取消等。这些调整,必然大大增加检察机关“风险决策侦查”的不确定性 。

2.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确认和扩张。新刑诉法将辩护律师可查阅的范围直接覆盖到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导致检察机关原有的相对辩护人的信息掌握优势不复存在 。

四、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的应对之策

(一)树立和遵循现代刑事诉讼理念

1.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落实人权保障。以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为目标,彻底纠正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思维,使刑事诉讼活动体现出打击与保护并举,推进追诉犯罪与公正司法的有机统一,促进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2.强化程序正义理念,增强权利制约和权利对抗意识。正确认识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的关系,在现行刑事诉讼构造与程序设计基础上,加强和完善刑事辩护权有利于增强与控诉权的抗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符合国际刑事诉讼理念。

3.树立证据核心理念,围绕刑事证据开展执法办案活动。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固定、运用、分析、判断的过程,必须彻底转变以往重事实、轻证据的思想,改变对口供、言词证据的依赖,注重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

4.落实科学发展理念,重建符合诉讼规律和司法工作特点的考核体系。考核制度和考核内容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具有导向作用,直接影响检察工作的目的和价值追求,必须及时修改现行考核体系中与形势发展不相符合的地方。

(二)改革、完善现行检察工作机制

1.加强和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充分利用初查制度的前置优势,强化初查工作,夯实立案基础,争取在作出立案决定之前掌握足够的证据。

2.构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前期侦查和外围取证工作,在正式接触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介入之前就把证据收集、固定到位。

3.完善和强化引导侦查工作机制。规范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取证,扩大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优化措施,增强侦查机关收集、调取、巩固证据的能力。

4.建立与辩护人的沟通合作机制。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协作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及时采纳律师的合理请求和建议,为律师履行辩护权提供便利。

5.建立律师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律师刑事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侵权行为,建立与律师协会、司法局的信息通报制度。

(三)加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能力建设

1.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基础工作,建立查案信息数据库,注重对犯罪线索的管理与分析,推广科技手段在侦查中的运用,提高发现犯罪、突破案件的能力。

2.加强职务犯罪侦查管理和动态监控,注重外围取证和对物证、书证的收集,提高审讯技巧,运用录音录像控制翻供现象,提高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

3.加强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复核,注重对非法、矛盾证据的排除,掌握侦查技术,提高引导取证的能力和对全案证据的判断、补强能力。

4.加强对案件证据材料的筛选,全面掌握有罪及无罪证据,对证据材料要进行科学组织、排列、装订,提高对证据材料的分析、甄别能力。

5.加强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案情把握全面准确,法条运用得心应手,证据运用了然于胸,充分预测庭审情况,提高驾驭庭审全局的能力。

6.加强庭审中举证和质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公诉策略,合理运用证据指控犯罪,掌握辩论技巧,不断提高证据的运用能力和法庭应变能力。

7.加强刑事诉讼过程中与公安、法院、律师的沟通,形成相互配合、协作的工作氛围,合理借助公安、法院的力量对抗辩护人,不断提高处置问题的能力。

作者:江帆 胡绍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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