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论文范文

2022-05-13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电子合同论文范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互联网+”时代发展下,电子合同逐渐兴起,成为人们交易合同签订的主要的方式,同时电子合同以独特的签约方式向法律法规发起了全新的挑战,基于此,本文就电子合同的特点及效力认定进行分析,并具体探究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确保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进一步规范电子合同效力问题。

第一篇:电子合同论文范文

电子商务视角下电子合同透视分析

一、前言

21世纪无疑已经是人类科技经济爆发式快速增长的一个新时代,第三次世界科技工业革命以来,人们创造了科技的同时,科技也服务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移动互联网分享经济工作模式是当代互联网条件下企业运用“互联网+”分享经济思维的崭新市场经济发展工作模式。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兴起,经济的区域一体化,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交易逐步走向电子化、在线网络化、虚拟化,与之呼应的共同点是,电子商务合同日益广泛的普及和运用。其有别于传统的合同,同属于电子合同该互联网经济术语的一个本质意义概念,同时,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与契约的订立适用的程序中又充分表现其自身的独有特性,有别于其他传统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电子合同适应着当代互联网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服务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同时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及其完善和适用提出更进一步的理论要求。本文从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发展产生历史背景、基本特征、实践效果及其中的相关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来全面地认识和理解电子商务合同这一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最后提出了对电子合同制度体系构建完善的一些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产生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和电子商务快速地发展,国际与区域间的各种经济冲突和摩擦逐渐增多,法律上的冲突也日益增多,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社会通过公认的国际经济法律和规范制度来处理和解决经济争端,引导世界经济全球化活动的顺利发展及有序推进。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会议全体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是全球第一个统一的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在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颁布和通过,作为第一部国内电子商务合同相关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国内第一个电子商务合同的正式诞生和电子商务孕育发展提供了肥沃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土壤。2014年-2016年,“互联网+”的浪潮再次席卷了全球,基于该项信息技术的活跃,电子商务合同以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为基础和载体,以改变传统的合同关系形式的信息化为基本依托,搭乘经济信息全球化浪潮迎来了高速经济发展的历史黄金期。

三、电子合同概述

1.电子合同概念

电子商务合同指的是双方或者其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各种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文件等形式达成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协议,又称之为电子商务协议或者合同。是反映了双方或者其他多方的一种共同意见或者表示一致的法律服务行为。通过一个电子的脉冲信号来直接传递信息,不再以简单的纸张为其原始凭证,而只是一组简单的电子信息。

2.电子合同特征

(1)合同订立主体的虚拟化

由于传统电子订立合同的数据线上性特点,实体化的订立合同主体以电子合同数据的实体化形式表达出来呈现虚拟化的订立合同特征。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订立合同的实体化订立,是双方通过当事人见面通过协商或者会谈最终双方达成合意或者订立撤销合同的面对面沟通方式,电子订立合同由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可能见不到面,通过网络或者在线沟通形式而无法拟定撤销合同。这也容易导致造成社会现实中一些可能被撤销的合同效力存在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使无效的合同出现,为了有效规避这一法律问题,合同的缔约方也可能需要第三方认证机构及时介入这一工作来帮助达到对当事人身份和资格的确认和求证。

(2)订立环境不再实体化

订立环境的不同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发达,缔约双方即使相隔千里也可以依托于电子脉冲进行合同订立。告别传统的实体环境的桎梏,跨越时间、空间的局限,以极大的便利性促进电子商务活动顺利开展。

(3)订立形式的多样性

以电子化数据的形式直接存载于电子网络的系统,摆脱了传统的纸质书面电子化的各种客观信息形式要求;qq,we chat,e-mail等电子网络聊天工具以及键盘可以代替笔纸。电子网络合同是优于纸质电子化合同的,不仅关键在于电子合同能大量地节省合同的打印、快递、存储和财务管理等环节的成本,更重要的在于纸质合同在进行电子化后,能大幅程度地提升交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优化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4)合同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电子合同的订立具备一定的便捷、高效特点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问题。传统纸质合同是以送达、收到合同的方式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及时发现合同内容是否存在泄露的情况,对内容的安全性存在把控力。而电子数据的传输,存在被拦截、篡改、秘密泄露的可能性,风险控制成本较高,操作具备技术门槛,合同订立存在风险和安全系数问题。

(5)當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变化

电子与合同实体法律的关系中,当事人除了一般的特殊合同实体法律的关系,还有当事人在电子合同这一特殊的合同实体法律形式下产生的特殊合同实体法律的关系,例如数字签名、电子签名,以及由于该文第四个特征而直接产生的当事人信息公开披露的义务、隐私权利和保密义务等。

3.电子合同成立与效力的认定

(1)成立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做出成立承诺的时间是电子合同正式成立的时间。因此准确地找出特殊情况电子合同承诺正式生效的成立时间、地点是进一步确定特殊情况电子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间的一个重要关键。除了这些一般性的法律规定,需要仔细地参照电子合同的形式分类,不同的法律形式来对特殊情况下诺成合同的电子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间、地点进行了辨析。需要考虑特殊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等不同电子合同的形式以及是否遵从电子合同双方的约定,特殊情况法律的规定要求进一步确定特殊情况的电子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间。

(2)成立地点

由于电子合同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维度的局限性,考虑到缔约方有可能暂时租用电子系统网站的服务器的情况,采用传统的合同对其成立地点的一般确定的规则,显然不能够符合实际的要求和情况,不利于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和电子合同的有效履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对营业地作了许多相关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所用信息系统的支持设备和技术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进入该信息系统的地方,都不是营业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就数据合同基础电文的直接发出地点和数据电文收到的地点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协议,数据电文应以营业地发件当事人和营业地收件人的联系营业所在地名称视为其数据电文发出和直接收到的地点:电子合同如一个营业地收件人多于一个,应以与任何基础电文交易当事人具有最密切直接联系的营业所在地名称为准,如无任何的基础电文交易,则以主要的营业地名称为准;电子合同如没有收件人的营业地,则以惯常的居住地为准。电子合同传统一般营业地确认的规则已经不再仅仅适用于电子商业合同对其成立地点的一般确认,兼顾考虑到传统的营业地确认规则与最密切的联系营业地原则的适用的具有现实性、灵活性,笔者认为,当下特殊规则也是适应交易行为统一引导的最佳适用的法律渊源。

(3)效力认定

①双方当事人具备了相应的民事行为的能力。该文先前提到,电子合同具有主体隐蔽而虚拟的特征,电子订立的环境,双方无法面对面协商交流,因此容易出现当事人行为能力与签订合同不对等的情况,产生效力待定,无效合同。但鉴于对经济发展的适应和促进的概率,坚持要求行为能力的绝对性,过于机械化,极易降低效率,不符合民商法中私法自治,鼓励市场交易的内核要求。笔者认为虚拟环境下,不需要当事人具备绝对真实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助第三方电子平台的资料,补全资料并依托网络载体对信息进行流畅交换,达到合同的订立,符合要约承诺的程序订立要求,即可认定为双方达成缔约流程,电子合同成立。

②意思表示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无论在合同实体还是虚拟的,缔约人或第三方都不允许可以通过或借由合同主体的隐蔽性对缔约人或当事方的利益进行威胁,欺诈而使其他当事人做出任何有违真意的任何意思或者表示。

③遵守我国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的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各款规定的针对具有视为无效强制性基本合同的各种情形,违背损害国家和人民集体的重大公共利益,违背公共秩序良俗,以及其他情形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行政法律和国家工商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法规的强制性合同文件各项规定的视为无效强制合同,视为无效强制合同。

④电子签名;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4条的规定,“可靠的電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以得知一般电子合同缔约中,除非双方主体事先达成特殊约定,电子签名为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四、电子合同在现实经济浪潮下适用的法律问题

1.电子数据的证据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第二条电子介质的合同以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数据和文件为主要依托,以电子合同的形式订立、成立、履行、纠纷或者仲裁等诉讼程序中,电子数据贯穿电子商务合同的始终。由此,电子数据俨然成为电子合同经济纠纷中最为直接、全面的证据。探讨具有一定的证据能力和资格,证明其能力的电子文件和数据尤为重要。法庭组织辩论双方对于证据的三性特征展开了质辩的环节,通常我们称之为“质证”,在法律学理上称为“三性质证”的模式。

(1)证据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合同实体与其程序的合法性。实体合法的条件包括,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任何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具备推动电子商务合同正式成立的要件。第二是程序上的取证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时代形成了贩卖电子数据的黑色产业链,隐私权泄露等问题。为了有效解决杜绝该类互联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泄露乱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互联网络的主体运营者和其他个人组织不得随意非法泄露、篡改、毁损其在网上直接收集的任何一类个人信息;未经被个人信息直接收集者的明确同意,不得向他人随意泄露或者随意提供其他的个人信息,然而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数据的调查取证产生了悖论。综合现状,存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事先订立存证协议,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权利的边界和效力问题。若存证协议中没有当事人事先同意取证披露信息,则存证机构需要对披露信息进行加密,保护当事人隐私。

(2)证据真实性与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客观性,即为全面、真实地反映事实,不篡改数据,不展示虚假证据。最为真实地清晰还原了事件的动态和全貌。数据分析主要依托于客观事实,不由民事双方主体的意愿而改变。调查取证时,不得为个人利益而改变电子数据记录。

(3)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关联性为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问题。对于传统的证据关联性问题该文不过多赘述,而电子数据以现代电子媒介为载体,需要注重电子数据存留证据与当事人主体身份的联系,以及当事人行为的关联性。关注电子数据传播主体的确定性、数据的发出者、接收者以及行为的归结主体,达到事实和主体的对应,增强与代证事实的直接联系。

2.电子合同管辖权的确认

合同的具体成立时间和地点,与发生的合同纠纷,法院的管辖范围等法律适用问题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条明确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们可以由此得知我国当事人采取合同成立的地点“到达主义”,将行为人地点与合同成立地点巧妙联系,确认特殊情况的电子合同管辖权归属。

五、完善制度分析

(1)法律制定层面。完善合同效力问题,发展电子代理人制度,引导格式条款内容订立,规范电子签名制度,保障电子合同拟定的规范、顺畅,推动电子交易的便捷、高效。

(2)社会层面。促进民事主体电子商务观念不断更新,企业间加强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国际非政府组织发展完善,制定统一电子合同规范标准,国家间加强合作促进电子合同市场的蓬勃发展。

六、结语

电子合同市场作为新兴领域,依托互联网经济的高速腾飞,在近十年蓬勃发展。为跨国、跨区域的电子经济提供了法律行为的支持。然而,电子合同的法律完善、观念普及、权利保障方面仍然有极大的提升空间。互联网经济下,电子合同的普及已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M].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袁青.浅谈电子商务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挑战[J].法制与社会,2012.

[3]龚丽梅.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89-107.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章总则第2条B.

[5]参见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6]参见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页.

[7]唐雯.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研究[J].法治论丛,2009年1月24卷第1期,页P47-50.

[8]刘品新.电子证据的关联性[J].法学研究,2016(6):175-190.

[9]汤维建.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论-以证据的客观性为中心[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6):129-141.

作者简介:杨薇钰(2000.06- ),女,汉族,本科生,吉林大学法学院

作者:杨薇钰

第二篇:试探电子合同的效力分析

摘要:“互联网+”时代发展下,电子合同逐渐兴起,成为人们交易合同签订的主要的方式,同时电子合同以独特的签约方式向法律法规发起了全新的挑战,基于此,本文就电子合同的特点及效力认定进行分析,并具体探究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确保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进一步规范电子合同效力问题。

关键词:电子合同;合同效力;法律

引言:全球化经济迅猛发展,电子合同的出现,更好满足了商务活动、交易需求,提升了合同签订的时效性,然而当前亟需解决的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因此,相关,贸易企业在具体应用电子合同过程中,需要明确电子合同的签约特点,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使用,进而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一、电子合同分析

(一)概念

电子合同亦称为“电子商务合同”,《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合同是以电子数据方式呈现,并进行合同协议签订。电子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传统纸质合同的延伸,以更加便捷的形式衍生为科学技术发展下的产物。基于电子合同法律效力角度来看,《电子签名法》中,明确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在合同效力上给予肯定。电子合同在实际的商务贸易使用中,仍然存在合同效力不完善的问题,基于贸易当事人更加倾向于书面签订的方式,因此,我国《合同法》中还需进一步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等同于纸质合同的[1]。实际上,电子商务合同形式,将传统的纸质合同凭证转化为计算机上的电子信息,通过互联网反映合同签订方的意思表达。

(二)电子合同效力特征及认定

合同双方或多方签订并形成的电子合同成立后,并不一定能够产生效力,由于影响合同生效的因素诸多,因此电子合同效力是否生效,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包括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等。电子合同较比传统纸质合同,在效力产生上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合同签订双方主要依托互联网载体给予给对方承诺,各项合同信息主要通过网络进行传递[2]。然而在实际认证电子合同双方的身份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同时电子合同具有无形性,而非传统可触碰的纸质合同,合同内容修改和传递也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操作的,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形势,提升了信息传递的时效性,从而充分发挥电子合同效力,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重要研究的课题。

二、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分析

(一)电子签名技术实现方式

电子签名在《电子签名法》中得到原则性的规定,只要具备具体的条件要求,便认定电子签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技术方式中包含了公钥加密技术电子签名、密码识别身份的电子签名等,严格要求合同签名双方通过实名制认证、短信认证、小额转账认证等,确保在虚拟化的网络平台中,加强风险评估,提升电子签名的安全性。我国司法中对电子签名的第三方认证也作出相应的认定,在实际的司法解释中是有效的。同时,在第三方机构的认证下,会对合同双方出具的电子合同信息进行专有性认定,确保电子信息不被篡改。基于互联网金融态势不断变化发展,我国在司法制度上进行创新整改,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互联网案件诉讼的各项条例,确保电子取证平台提供的各项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二)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明确了电子签名同书面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电子签名法具体明确了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合同签名时、签署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由签名人控制时、签名后对电子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能够被发现时,均属于可靠的电子签名形式。基于电子商务行业在经济快速发展下,有效带动市场消费,要想充分发挥电子合同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上,必须加强对电子合同内容有效性的规定,进而确保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更好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另外,我国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上,要建立细化的法律约束制度,加强电子合同认证平台的监管,规范电子合同签订平台秩序,推进电子合同签署的有效性。

(三)合同签订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便生效,合同签订各方自合同生效時就要履行合同内容,尤其在具体的商务活动中,对后续的贸易往来活动具有监督效力,同时规范了电子交易的安全性,为商务活动高效开展夯实基础。新时期发展下,电子商务活动作为全新的贸易协作形式,催生了电子商务合同,《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变更、解除程序均与纸质合同程序流程相同,同时在法律效力认证上,要求电子合同证据与事实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确保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相关部门在电子合同效力认定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内容,对电子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确认,确保合同内容制定具有合理性,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法律部门要明确定位电子合同的属性,加强对电子合同技术判断,最大程度上提升电子合同的公正性,充分发挥电子合同潜在的价值以及法律效力。基于电子合同特殊的形成方式,《合同法》在修订上,需要进一步明确电子合同的价值,加强对合同形成全过程的防护,最大化发挥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加强网络借贷平台秩序规范

基于“裸贷”、大学生盲目贷款现象频发,不少非法分子利用网贷平台谋取利益,大学生等群体被迫签订电子合同,造成贷款方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个人信息得不到隐私保密,为更好发挥电子签订合同效力,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干预和监管,加强法律约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电商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需要明确规定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加强电子合同法律效力认定,完善电子合同法律效力,进而规范网络平台行为。

(五)电子合同的应用

我国首电子合同在北京成功应用,在智能电子文档和电子印章技术支持下,有效实现数字化签名技术落地,实际解决了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合同管理问题。基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更好维护了企业与其合作者之间的合法权益,同时,电子合同将繁杂的书面合同内容进行整合,简化签约手续、节省签约时间,保留传统纸质书面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实现合同双方或多方的权益维护。基于我国私募基金电子合同应用角度来看,通过电子合同的运用,改变传统纸质合同签署方式,节省了经济成本,将大量的人力资源解放出来,缓解了签约成本压力,提升私募基金合同签署效率,基于电子合同法律效力作用下,有效规避了私募基金合同签署的风险,提升电子合同签署的有效性、真实性。同时,电子合同便于存储,不易丢失和老化,防止信息泄露,简化了合同保管手续,同时,电子合同采用加密技术,便于合同管理者实时进行查阅,最大程度上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信息化建设步伐,确保通过电子合同的应用,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向信息化、规范化、数据化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电子合同签约形式,逐渐成为贸易往来主要的合同签订方式,带来便捷的同时,需要加强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规定和约束。我国需要加紧修改和完善合同法,制定电子合同相关的证据制度,全面保障电子合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确定电子合同法律效力范围,推动电子商务行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庞敏.论电子合同法律规制的完善[J].河北农机,2020(03):95-96.

[2]姚洋.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立法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8(02):77-78.

作者:郝瑞

第三篇: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时点研究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实践中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时点问题和履约问题出现越来越多的争议与纠纷,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均衡促进电商平台发展是法律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以“网购订单删除案”为切入点,对电商合同的成立时点问题进行研究,在总结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的基础上,对格式条款的订入问题和格式条款能否改变合同成立时点问题结合法学理论进一步探讨,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要约;承诺;格式条款

1引言

现如今,随着电子商务平台和交易的发展,电子商务合同在实践中也出现越来越多的争议与纠纷,消费为生产创造动力,如果不及时解决此问题,不仅会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还会影响电商市场的发展。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立法和司法应当对其中的问题及时回应。本文选取实践中出现较多纠纷的电商合同成立时点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下首先通过典型案例了解其中的争议点,再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展开分析。

2典型案例

2.1案情概要

消费者夏伟因看到亚马逊公司在网站上举办名表新品打折促销活动,就此参加了活动并领取了三张面额为五百元的现金优惠券,后购买了三块手表。亚马逊网站当时在展示这三块手表时并没有显示其具体的库存情况,亚马逊网站要求供货商对本次促销的手表按库存的120%进行备货或是在供货商承诺供货但实际无库存的情况下,也允许消费者下单。亚马逊公司给消费者呈现出的 “格式条款”上规定:如果通过本网站订购商品,即您的订单已经成为要约,但只有我们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时,才表示对您合同申请的批准与成立。后经亚马逊公司向供货商核实后发现三款手表已无货供应,因此亚马逊公司单方操作,在系统里直接取消了夏伟的采购订单。夏伟将亚马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亚马逊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他认为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亚马逊公司并没有依据当时双方形成的合致来执行卖方的承诺,属于违约行为。但亚马逊辩称,依据网站上注明的“格式条款”,消费者下单后,只有公司向消费者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消费者时,合同才成立,下单行为只是要约,并不代表公司已经做出承诺,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没有成立。

2.2判决要旨

法院认为,首先,虽然亚马逊公司在网站上载明了“使用条件”的格式条款,但是亚马逊公司没有将此格式条款以显而易见的形式呈现给消费者并使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因此,亚马逊公司所制定的“使用条件”中的相关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即“使用条件”并没有对消费者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其次,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是否形成合致是要看双方是否根据要约和承诺完成了交易行为。亚马逊公司将待售商品的具体信息内容公布在网站,该行为符合要约的特性。而夏伟又因看到网站上显示有库存或允许购买,才将相关商品加入购物车并下单,应视为夏伟已经进行了承诺。因此应当认定亚马逊公司与夏伟之间已经形成合致。综上,法院判决,亚马逊公司应当向夏伟交付其订购的3块手表,夏伟在收货时应将剩余货款支付给亚马逊公司。

综上,法院判决亚马逊公司继续履行与夏伟的买卖合同,向夏伟交付手表。

2.3案例评析

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也是《合同法》中调整的合同,但相对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来说,因为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使得交易线上化,交易双方不再采用面对面的磋商方式订立合同,网络的发展使得合同的订立过程变得智能化、自动化,有些交易环节并没有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参与,而是通过相应程序来进行。因此,电子商务合同在便利交易的同时,在意思表示的判定和解释上产生了比普通民商事合同更复杂的问题。此外,虽然电商平台和消费者在民法上是平等的缔约主体,但双方實力相差悬殊,对于消费者而言,信息不对称和自我保护能力差等问题突出,如何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通过合同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 “夏伟诉亚马逊公司擅自删除订单”案的判决看出,该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亚马逊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是否对夏伟形成了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文将主要围绕两个问题进行探讨:第一,电商平台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形式和程序上需要受什么规则约束;第二,进一步思考,假设本案中的格式条款订入了合同,那格式条款的内容本身是否会因为更改了《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则而产生效力瑕疵?以下将具体展开分析。

3格式条款的订入

从亚马逊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的形式来看其 “格式条款”用较小且色度较暗的字体显示在网页下方,说明是存在的但并没有以明显的提示方式来告知消费者,对此法律应该如何规范呢?以下将从我国的实体法出发分析目前的规定,再结合案例中法官的判决进行探讨,最后进行总结。

3.1我国《合同法》上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负有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具体来讲,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合理提示义务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并没有对违反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做出规定。此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进行了补充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条司法解释认为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没有尽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则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权的行使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即如果一年内未行使该撤销权,则该权利灭失,格式条款效力无瑕疵。

3.2法官判决的可取之处

本案中,“使用条件”是在亚马逊网站页面最下端以链接按钮的形式公布,字体较小;消费者将选购物品点击“加入购物车”,在填写送货地址、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后,网站进入检查订单页面,该页面对送货地址、付款方式及礼品卡、货品名称、送货方式、订单价格、发票开具等处用加粗字体的形式提示显示,以正常字体显示“当您选择了我们的商品和服务,即表示您已经接受了亚马逊的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此处“使用条件”并非链接按钮,屏幕下方以色度较暗字体显示“您点击订单确认按钮之后,我们将向您发送一封电子邮件,通知您商品已发货之后,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页面最下部有小字显示“使用条件”“隐私声明”链接。消费者需将上述信息核对无误点击“订单确认”提交订单。

亚马逊是否以“合理的方式”尽到了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呢?首先,使用条件变更了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和程序,规定只有当亚马逊公司发出订单确认通知后合同才成立,这就使得亚马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时段延后,在消费者下单后亚马逊确认订单前,消费者只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保护自己的权益,亚马逊网站对合同是否成立掌握更多主动权和优势地位,使用条款属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其次,使用条件并未以较大、较明显的字体标出,只是在下方使用了较暗的字体,而且也并未设置链接按钮,很明显并没有尽到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后面的说明义务更无从谈起。因此,亚马逊违反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项下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似乎应当认定夏伟对相关格式条款享有撤销权,但法官最后直接判定了格式条款并未订入合同,夏伟不受使用条件的约束,这样是否合理呢?回归合同法的基本法理,根据合同的一般订立规则,合同的订立需要完成要约和承诺才能达成双方的合致,最后合同成立,但是在格式条款的订立过程中,格式条款提供方在网站上载明格式条款即为要约,如果没有尽到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很难注意到格式条款的存在,也就无法就此作出相应承诺,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格式条款达成合致,格式条款当然没有订入合同。与格式条款可撤销不同的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是自始就未订入合同,格式条款相对方主张权利并不受除斥期间的约束,也更有利于保护格式条款相对方的权利,比较法上(如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也多是如此规定。

由上可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格式条款可撤销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该法条有违合同法的基本法理,不利于保护格式条款相对方的利益,与规则原本的目的相违背。本案中,法官并未囿于司法解释的错误规定,而是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作出判决,值得肯定。

3.3落实订入规则

格式条款的设置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尤为常见,电商平台未履行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已是常态。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减少错误规定对格式条款相对方造成的损害,应当在适用司法解释时运用解释的方法尽可能架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落实订入规则,由此推动电商平台更好地履行其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规范电商合同订立流程。

4格式条款对合同成立时点的变更

假设本案中亚马逊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提请注意義务和说明义务,那么接下来还应当考量的是: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

4.1约定是否违法?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违法的合同无效。其中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对“违法”的“法”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即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法》属于民法,其规定多属于任意性的缺省规范,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自然不会被归入效力性强制规定之列,故格式条款对合同成立的时点进行变更不属于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违法无效。

4.2格式条款本身的效力如何?

除了《合同法》上的一般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四十条还做出了特殊规定,认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那变更合同成立时点的格式条款是否属于前述情形呢?

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更多的是法价值判断的问题。按照传统的合同法规定来判断合同成立的时点,应当是电商平台在网站上展示商品为要约,消费者下单后为承诺,之后的交付货款和发货行为均是合同的履行。但电商合同中一般会通过格式条款将合同成立的时点设置为电商平台发送订单确认信息时,延后了合同成立生效的时点。

这种设置的弊端显而易见,那就是延后合同成立生效时点,电商平台就会更晚一些受到合同的约束,有反悔的机会做更多自由安排,消费者很容易陷入较为被动的局面。另一面,如上文提到的,电商平台的交易都是线上交易,交易双方不再采用面对面的磋商方式订立合同,甚至网络的发展使得合同订立的过程变得智能化、自动化,有些交易环节并没有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参与,而是通过相应程序来进行,如此一来平台有时很难把控一些具体环节,需要一定的时间释缓来处理相关问题,这种约定有利于电商平台更合理安排运营。

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合同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这种差异下,格式条款的安排更有利于实现交易效率和便捷,也没有过分减损交易公平。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约定是不存在效力瑕疵的。

5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实践中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和履约问题出现越来越多的争议与纠纷,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均衡促进电商平台发展是法律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网购订单删除案”为切入点,对电商合同的成立时点问题进行研究,在总结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的基础上,对格式条款的订入问题和电商合同能否改变合同成立的时点问题结合法学理论进行进一步探讨,认为应法官在判案时应着重落实格式条款订入规则,规范电商平台的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变更合同成立的时点。

电子商务平台和交易的发展拉动了消费也为社会民众提供了便利,但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法律及时探查并解决,规则设置既要考虑到基本法理也要注重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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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一平.论格式条款的成立于效力[J].江苏社会科学,2014,(6).

作者:金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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