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市场经济论文

2022-05-03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安全生产市场经济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执政的这一时期,我国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体制20世纪90年代以前,为了与当时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相适应,我国采取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市场经济论文 篇1:

新时代背景下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协调推进的系统性理论研究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日益完善,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促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有了更高的需求。本文通过对新时代背景下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协调推进的系统性理论研究,探索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而寻找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协调推进途径。

关键词: 安全生产; 经济发展; 协调推进;高质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安全生产与经济活动的关系更加密切, 研究安全管理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及相关改进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2021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在其官网发布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27412人。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301人;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0.059人。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仍然复杂严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必须坚定不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抓经济发展的同时,同样需要也必须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如何让安全生产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1 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现状

当前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高危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面广量大,城市安全风险管控难度增大,农村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排查治理有待加强,新行业、新业态安全风险带来新挑战,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容不得丝毫松懈。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重点主体责任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常常会出现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主要定位于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很少从经济角度考虑问题[2],即便知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但在增加安全生产的费用投入时,也会错误地认为安全生产花费了资金,影响了经济利益,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阻碍了经济的更快发展。由于未能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内在依存关系,导致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存在不足,没有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甚至不少企业还认为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只是为了應对政府部门的监管才要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能省就省,导致安全生产工作难免存在疏漏,这就会存在安全隐患[3]。

大家都知道安全生产工作很重要,都明白生产安全事故都会带来重大的影响,但是在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的时候就会把安全生产放到一边,忽视了长远的发展。正是由于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存在片面甚至错误的认识,造成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安全经费投入不足。从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效果不达标,企业忽视安全生产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一方面破坏经济秩序并严重影响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阻碍经济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

不难看出,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内在联系,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关系密切,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4],安全生产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以经济学观点分析研究安全生产,运用经济手段和方法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改变部分企业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观念,促进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 经济发展对安全生产的依赖性研究

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与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相适应[5],正确认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安全生产是一种潜在的经济效益,是经济发展的可靠保证,两者是互为补充、共同存在、协调推进的关系,没有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经济发展就会受到各种事故的不断冲击,同样没有经济发展,就没有了安全资金投入的来源,安全生产也就成了无水之源。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看,安全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经济发展对安全生产是有实质性的依赖关系,安全是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6],只有先搞好安全生产,才能真正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了营造一个安全的发展环境和经济社会秩序,必须要坚定不移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管理的现代化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方向,不断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广泛借鉴先进的安全生产理论研究成果,对安全资源进行有效配置[7],鼓励企业发展安全文化,树立安全文化品牌,在外化安全行为的同时内化安全思想,严格贯彻“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落实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人的安全为中心,敬畏每一个生命,严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深刻认识到生产安全事故不是单纯靠经济投入所能弥补的。安全投入不是看似简单的费用消耗和支出,而是经济发展的保障和根本,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列入预算,规范安全费用的使用程序,严格审批流程,提升使用精准度[8],保证安全费用足额高效使用。为了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必须高度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通过广泛发动全员参与,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最大程度上减少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持续巩固和放大安全生产的工作效果。做好任何工作都离不开人这一关键的要素,通过提高经济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适应新形势和新发展的需要,守牢安全底线,守住安全生产,守好经济发展。

充分认识到经济发展对安全生产的依赖性,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素、新问题和新挑战,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经济发展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然经济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就必须在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之间努力寻找最佳平衡点,加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投入,不断筑牢安全底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在安全生产方面提供充足必要的经济投入,减少或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促进经济转型并实现高质量发展。

3 追求本质安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思想决定着人的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质量,就必须要从思想观念上转变,正确看待安全生产管理和经济发展效益之间的关系,追求本质安全助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是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是保持经济持续、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9],是保障各种经济活动正常开展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从人员、设备、环境、制度、管理以及技术等各个环节,都要追求本质安全,确保万无一失。通过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为经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提高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待遇,保障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追求,努力使所有人 “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经济发展效益角度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安全生产,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所以在具体的生产经营等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加大安全费用投入,在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基础上,保质保量落实安全投入的各项举措。合理运用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手段,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科学评价系统,对经济活动的全流程进行安全评价,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决避免盲目性、短视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科学研判实现本质安全的工作目标。

本质安全是安全生产的工作目标,必须要紧盯目标,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坚持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立足于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生产经营活动持续稳定发展。从本质安全入手,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的质量水平以及综合能力,杜绝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安全行为,以追求本质安全的各项举措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把安全生产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发挥安全生产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运用新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保障高质量的经济发展。

4 协调推进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

通过分析发现,安全生产是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基础和保障,而安全生产又需要通过经济发展来提供资金支撑,安全生产投入和经济发展效益在深层次的关系是高度统一的,需要协调推进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支出,注重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平衡,安全投入的效益虽然很难量化,但是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就是安全生产工作最大的效益。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位了,經济发展秩序才会有保障,才可能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反之,如果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漏洞,安全风险隐患就会演变成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破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可怕后果,严重影响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阻碍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因此,安全投入是一种特殊投资,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的新形式,通过严抓安全生产管理、塑造安全文化来提升新时代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和效率。

立足于经济学的角度,安全生产投入也并非越多越好[10]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为了经济更好的发展,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对平衡以及协调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社会经济要实现高质量的发展,必须正确地协调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投入更加科学化,从而使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两者高度融合和相互促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背景下,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的期盼和要求更高,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安全生产也是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一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必须要认真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统筹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体化协调推进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

5 结束语

经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是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这一工作关系着社会稳定大局,在更深层次影响着经济发展的走向。为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的工作成效,需要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加快安全生产文化内涵建设,从思想观念意识以及制度理论体系、管理模式创新等方面着眼,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因此,只有认真把握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并制定落实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才能为实现既定的经济发展目标起到促进作用,才能保障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的社会效益,才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董才. 安全管理与经济效益的关系[J].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7(4):92-94.

[2] 孙吉业. 安全生产的经济效益浅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9(6):295-296+298.

[3] 肖娟,杨志刚. 安全生产管理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探讨[J]. 质量与市场,2021(3):70-72.

[4] 陈欣. 安全生产管理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研究[J]. 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7):48+50.

[5] 周东方. 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性的灰色关联探讨[J]. 科技经济导刊,2016(06):195+156.

[6] 郭华杰,陆荣乐,齐明辉,等. 高速发展经济下的安全生产和国民意识[J]. 决策探索(中),2019(1):4-8.

[7] 贺亮. 经济转型期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研究[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21(20):102-103.

[8] 郑文君 . 企业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互动关系研究 [J]. 内蒙古煤炭经济 ,2018(3):98+112.

[9] 岳春林. 论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J]. 科技与企业,2014(15):50+52.

[10] 郭万军. 企业安全管理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分析 [J]. 现代经济信息,2014(6):30.

作者:肖丽霞 田兆军

安全生产市场经济论文 篇2:

中国安全发展历史回顾(五)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执政的这一时期,我国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为了与当时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相适应,我国采取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1993年,国务院决定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这一管理体制加强了执法监察和事故查处力度,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为控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8年3月,全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体制发生重大变革。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属劳动部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察职能划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由卫生部负责;工伤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职能由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2000年1月10日,在原国家煤炭工业局的基础上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牌子,组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成立了20个省级煤矿监察局和71个地区办事处,实行统一垂直管理,建立了全国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2001年初,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国务院于2001年3月17日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员的成员由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这一时期既是我国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作用的关键时期,又是我国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八个五年计划与第九个五年计划及“十五”开端的重要时期。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前进中曲折地发展,主要表现在:①各类伤亡事故严重。1998~2000年,全国共发生工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3万9400起,死亡3万8928人。其中:矿山企业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1万3655起,死亡2万3489人;非矿山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2万3550起,死亡1万5439人。②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造成较大影响。据统计,1998~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489起,死亡918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271起,死亡5158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这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弛,管理不严。一些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利润增长指标,因而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生大量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屡屡发生。其中突出表现在:非公有制企业增多,国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明确的、严格的、具体的法律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基础工作薄弱; 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抵御事故灾害。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违”现象严重。其中突出表现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很大,乡镇煤矿和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大量招收农民工。由于这些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较低,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措施,在生产经营中经常出现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并引发事故。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不够全面、明确,企业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从业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不落实。其中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权责分离,安全意识淡漠,只要权力不要责任,对安全生产不重视,熟视无睹,疏于监管。有的官员甚至与企业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使得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有恃无恐,违章生产,草菅人命,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影响十分恶劣。

为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这一时期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

1.国务院决定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

国务院决定从1991年起恢复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此后,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共持续了11年,收到了明显效果。从2002年起,“安全生产周”扩展成“安全生产月”,每年的6月份被确定为全国“安全生产月”。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1991年9月20日,原劳动部颁发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991年11月30日,又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大纲》。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为进一步明确企业必须加强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还明确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发了《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一是进一步对企业生产岗位职工与管理人员分别提出安全教育的具体要求,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二是规定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这是在安全生产领域,首次将倡导安全文化纳入了安全教育制度。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将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之中,违者要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规划目标

为了进一步落实《劳动法》中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规定,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颁发了《<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的建议>的通知》,进一步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我国1996~2000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这些具体工作目标内容如下: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安全生产周”活动有效开展率达90%以上。

——安全文化被社会普遍认识和接受,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地(市)、县级主管安全和劳动局长安全管理培训率达90%以上。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格认证率达100%。

——坚持检测检验单位和检验员资格认可制度,实现100%持证检验。

——企业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新入厂的职工,必须实行厂、车间、班组(岗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对变换岗位的职工,进行相应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以使他们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厂、矿长(经理)劳动安全卫生考核认证率达80%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通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考核,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提高领导干部

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度

1.领导干部必须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来对待安全工作

这一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体系,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方面的重要体现。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来对待安全工作,认真解决好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问题、工作方法问题和工作作风问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决不是一般的生产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党的工作大局。重大特大事故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对发生事故地区和单位的经济发展也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重大特大事故往往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发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还会酿成社会动荡;重大特大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甚至使群众缺少安全感,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由此可见,安全生产既是经济问题,又是严肃的政治问题。江泽民同志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记,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安全生产上决不能麻木不仁,置若罔闻;牢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安全生产越重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各方面的关系,把安全摆在生产经营工作的第一位,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安全第一”的理念不动摇。“三个代表”统领安全工作的思想与江泽民同志有关安全生产“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著名论断,以及十六大报告中关于“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都体现了党的领导集体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关注,体现了执政党在实现安全发展上的不断求索。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一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的又一个重要体现是: 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江泽民同志强调要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1996年11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江泽民同志于1986年在上海市消防工作会议上作的《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他不仅强调了“预防为主”的方针,而且强调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江泽民同志当时作为上海市市长,以身作则抓安全,真正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为各级领导做出表率。江泽民同志还于同年12月23日在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作了《从严强化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特别强调:“要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1997年5月11日,当时担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榕基同志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传达了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三点重要指示,即“认真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且坚决贯彻执行,改变那种纪律松弛、管理不严、有章不循的情况,对责任事故要严肃追查责任者,从严处理。”江泽民同志强调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该包括三层含义:第一,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要有计划地增加安全投资。第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企业在制定有关经营管理责任制中,应明确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职责。第三,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负有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尤其是一些容易发生事故的行业的企业领导干部,应做到江泽民同志强调的“安全工作就是要天天讲,时时讲,一天也不能中断”。

二是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纳入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轨道。例如,《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又如,《矿山安全法》第20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法》第1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筑法》第4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更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等。在这一时期出台的许多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就更为具体。这说明, 这一时期我国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问题已明确成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的一项重要条件。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9月28日转发国家经贸委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简称《基本规范》),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保证实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经理(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考核与奖惩”。当时担任副总理的吴邦国同志也曾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安全生产工作是最基础的企业管理内容之一。基础工作有疏漏,势必影响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基本规范》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明确规定,说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已逐步成为同国际接轨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的一项重要条件。

编辑林 静

作者:周 超

安全生产市场经济论文 篇3:

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6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及说明印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先后赴宁波市、温岭市、台州市、长兴县、余姚市、杭州市萧山区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并赴贵州省考察学习外省立法经验;还在杭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的意见。此外,还参加了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7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委员审议意见、财经委员会审议意见、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并与财经委员会作了沟通。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适用对象。草案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按照通常的理解,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但是,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安全生产法释义的解释,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经济组织。为避免条例执行时引起争议,建议对条例的适用对象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建议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草案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中央和“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最新提法,建议条例予以体现。为此,建议在该条中增加“综合治理”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三、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草案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了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条例应当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

同时,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委员、地方、部门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了我省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构成了我省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但是,由于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力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因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存在着“有管理职责无管理权力”的问题,既增加了监督管理:工作的难度,也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效果。建议条例在进一步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同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和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专家论证会上多数专家论证认为,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事务的行政职能,因此,赋予其一定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权是可行的。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赋予其一定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权也是可行的。并且,符合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精神。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已经法定的情况下,未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授权,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队、管理所、管理站等,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通过法规授权委托的方式,授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为此,建议作如下修改:l、建议将草案第七条修改为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建议将草案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可以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行政处罚建议权等。3、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四、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财经委员会提出,根据省的“三定方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直接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法定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除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由其实施监督管理。为此,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

五、关于行业协会。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应当充分利用各行业协会在人才、知识、服务、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草案第十八条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性质和从业人员的人数多少,共区分了十一种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规定了不同的要求。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安全生产法按照从业人员人数多少来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本身就不够科学。条例再增加过多的档次划分,更增加了标准的不合理性。还有一些地方和企业提出,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不多,草案规定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过低;也有意见认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运营成本,要考虑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受能力。为此,法制委员会作了一些调查了解。据

省经贸委和工业普查办公室统计,我省现有企业,总数超过了五十三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产值五百万)的企业数量在四万一千家左右;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企业数量在四万二千家左右。另据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统计,近几年来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数和死亡人数占到工矿企业总数的80%以上。综合以上因素,以从业人员是否超过五十人为基础标准来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比较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为此,建议修改为:“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七、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考核。草案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未做规定。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委员、地方提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但是,在我省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意识淡漠,缺少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的问题,从而直接导致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条件没有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违法生产与违规操作情况严重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的隐患,是造成我省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建议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作出规定。也有一些企业反映,安全生产培训确实帮助企业提高了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但是,存在着多头培训、培训质量差、收费过高的现象。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所需经费列入负责培训部门的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大纲,协调培训计划,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避免重复培训和考核。”(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八、关于“三同时”制度。草案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度危险行业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实践中主要是执行的问题;而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由于缺少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难以界定安全设施的范围和具体的安全技术要求,执行情况一直不好。建议条例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实施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要求,具体办法可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安全标准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报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安全设施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九、关于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我省自2000年起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对于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建议条例对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作出原则规定。专家论证会上多数专家论证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属于应当由国家统一规定的资格、资质制度,地方立法不能涉及。建议现有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纳入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考虑到我省五十人以下的企业多达四十多万家,不可能每家企业都配备自己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我省现有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只有八百多名,远远不能满足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因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三款)

十、关于烟花爆竹管理。草案第三十九条对烟花爆竹的管理作了规定。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已经制定实施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为此,建议删除该条规定。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对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草案过多地引用了安全生产法的条款,可以简化。还有委员提出,条例应当注重规范和限制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删除了有关重复安全生产法处罚规定的内容,细化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并对草案创设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与补充。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条款、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多次修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浙江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作者:景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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