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依法治税探究论文

2022-04-25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税务依法治税探究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我国汽车产业正呈现日新月异的发展变革,推动着车辆保险行业发展,随之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以及更好的控制车船税税源,我国推行了《车船法》。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主体,其在开展具体工作时,逐渐暴露出各种风险隐患等消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如不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不仅阻碍了立法目的的有效实现,同时还极易降低我国整体经济效益。

税务依法治税探究论文 篇1:

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完善税款追征制度的思考

摘要:随着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依法治税要求的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在税款追征方面面临更多的压力和挑战。文章首先深入分析探究当前税款追征的实践中存在问题和原因,在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做法基础上,就如何完善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中税款追征制度,提出建立健全税款追征基礎制度、完善及协调税款追征制度的法律、合理配置税务机关的税款追征职能、设计税收现代化下的税款追征的实施程序等措施。

关键词:税收现代化;税款追征;制度

税款追征是指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不受侵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未能缴纳的纳税申报、风险应对和税务稽查等情形下形成的税款,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追征的一系列行政措施和行为,与现行制度下的税款征收、税收追征、欠税追征等概念的实质含义一致,为便于论述,在文章中将不再注明区别。

税款追征是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欠税情况越来越多地发生,欠税形成的原因也日益复杂,加之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依法治税要求的不断提高,税务机关面临更多的压力和挑战。笔者以相关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分析探究当前税款追征的实践中存在问题和原因,在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做法基础上,对如何完善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中税款追征制度进行了思考。

一、税款追征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现阶段欠缴税款现象较多的存在

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充分形成,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大量存在非法交易,逃避税收缴纳,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相互交易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对因违反税收规定的纳税人不能及时地被发现,对失信的纳税人的惩戒机制没有建立并发挥作用。市场中介机构也未真正发挥客观公正的作用,监督市场主体的行为。

其次,作为社会成员的自然人和法人对市场经济理念、税收、纳税义务有了初步认识,纳税人意识在部分人中有所确立。纳税人观念意识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完全形成非一朝一夕所能,当前,过于强调纳税人义务,而不重视纳税人权利实现和保护,使得纳税人心理不平衡,产生抵触纳税义务的心理,没有形成自觉的心理和行为。现实社会中的诸多纳税信用不彰的现象,均与此有关。因此,科学地认识我国当前社会现状,理解社会成员成长的历史阶段,对科学地采取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的法治环境导致税款追征制度执行不到位

1. 税收行政执法尚不到位

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许多法律执行不力的情况。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行政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公民“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问题。少数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寻租、贪赃枉法,仍有不正确的执法倾向,如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

2. 司法公正仍有待提高

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和干预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司法机关出于地方形象、地区稳定等思量,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税款追征案件,不予受理或违法裁判,司法不公、司法不作为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税务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管理水平不高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纳税遵从度的高低,税收管理水平高,纳税遵从度就高,反之就低。

一是管理机构和机制处于不断改革变化中,适应性减弱。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不断地进行改革,新的机制尚未稳定,纳税人尚未适应,又进行调整,使得内部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均难以迅速适应改革后的要求,导致管理水平有所下降。

二是税收政策越来越复杂,难度加大。近年来,出于规范执法和便于操作的目的,税收政策的补充文件越来越多,税收政策的变化也越来越大。以企业所得税为例,自2008年实施企业所得税法以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外,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就达到了近300件之多。政策变化大、计算过程复杂,给纳税人实务操作带来很大困难,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经常会导致征收部门和稽查部门对同一时期、同一税种的计算结果差异较大,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明显增高,由于纳税人不能及时、全面地了解税收政策、申报缴纳税款流程,因而不能准确、及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易使纳税人出现不遵从现象。

(四)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处于低水平

一是税收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不高。近几年,各基层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素质好的税务人员,一部分晋升、一部分被上级局选调,新进人员有待学习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基层一线税务管理人员力量薄弱,只有少数一线税务管理人员能够充分掌握复杂税收问题涉及的税收政策,无法满足税收征管优质服务的需求。

二是法律知识欠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强。对《公司法》、《破产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缺少对税务行政机关职责的深入理解,认为是纳税人的自身违法行为,与税务机关无关,不积极参与,从而在税款追征中丧失了有利机会。

二、税款追征制度的国际借鉴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税款追征制度

1. 美国的税款追征制度的主要内容

《征收程序与管理法》第64章《征收》规定:纳税人确定税款后,纳税义务履行不能或纳税人怠于履行纳税义务,形成税收之债之后,税务机关的处理税收之债的方式。美国的征收部门主要征收个人应付未付的税款、小业主已扣而未缴的税款,向拖欠税款的企业和个人的住址寄发通知书。对于发出催缴通知书10日内仍不能使欠税人负税或达成一可行的负税方案,税收官有权采用各种手段征收所拖欠的税款:一是到雇佣的公司、企业要求将工资转作税款,二是没收纳税人的财产或在第三方的资金,并可以拍卖以抵顶欠税。如果纳税人破产,税务部门属优先债权人,对其所欠税款的偿还优先与对贷款利息等的偿还。美国欠税的追溯期为十年。

2. 加拿大的税款追征制度的主要内容

加拿大的纳税申报主要以自核自缴为主。每年1~4月是纳税期,而纳税人通常在前一年的10~12月收到由国家税务部门寄来的纳税辅导材料,由纳税人自己核算、整理,按税表要求逐项填报,并于第二年4月底前寄到税务部門。为了加强税收的管理,使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地、有保证地征收到国库,加拿大政府加强了税务审计工作,专门成立审计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税收违章案件的选案和审查。

3. 德国的税款追征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国基层税务局相应地设置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包括那税服务中心)、税收评定部门、税款追征部门、违法调查部门(稽查)和处理部门(法制部门)。税款追征部门主要职责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不受侵害,针对纳税人怠于履行税收债务清偿义务等行为,承担着对受理申报、税收评定、违法调查、税收争议裁决等法定情形下形成的欠缴税金,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追征的职责。税款追征由专门的执行处集中处理,执行处的执行官有资格到企业和纳税人家里了解资金、财产情况,也可以扣押、没收财产,如纳税人拒绝配合可申请搜查令进入,还可以依法没收纳税人工资、存款、不动产,组织强制拍卖,通知边境限制出境,协调有关部门取消营业执照、吊销车牌照等。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允许分期、缓期缴纳甚至豁免欠税。

(二)发达国家税款追征的共同特点

国际通行的税款追征概念的内涵要小于中国税收管理语境下的税收征收。仅指当纳税人怠于履行税收债务清偿义务时,税务机关行使法定的追征职责,近似于我国的欠税追征的概念。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不受侵害,针对纳税人怠于履行税收债务清偿义务等行为,一些发达国家税法普遍赋予税务机关征收职责。税款追征(Tax Collection)是税务机关对应申报未申报、受理申报、税收评定、违法调查、税收争议裁决等法定情形下形成的欠缴税金,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追征。

1. 税款追征是对税收债务的追征。当纳税人怠于履行税收债务清偿义务时,税务机关行使法定的追征职责。

2. 税款追征具有双重性。基于征纳双方形成的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征收除了适用行政程序规则,有时还适用相关民事程序规则。

3. 债务追征的强制性更加突出。与其他债务追偿程序相比,法律为税收征收权的行使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执行程序,授权税务机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追征税收债务。税收债权不仅优先于普通的债权,还优先于税收债务形成之后出现的各类抵押、质押权等。

4. 主张税收债权也具有时效性。对于税收债务,税法普遍规定了追征期。超过法定期限,税务机关即丧失这一权能。

税务机关的核心业务是指从事与税款征纳直接相关的一系列活动。强制征收是其中的核心之一,是税务管理链条上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三、税收现代化进程中完善税收追征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一)建立健全税款追征基础制度

1. 准确界定税款追征职责

改变以往过于宽泛的征收概念,按照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下税收征管的新特点,把税款追征定位为“税务机关依法对税收债务等实施强制追征的法定职责”。从范围上讲,实际上是缩小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税款征收概念,也就是欠税追征的范畴。

2. 建立欠税的预防制度

税款追征的对象是欠税纳税人,所以从根本上做好税款追征工作,就是要预防欠税的发生,从源头上控制欠税。欠税的预防制度主要包括税法宣传制度、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制度和制定合理的税款预缴制度。

3. 完善税款追征相关制度,防止欠税流失的制度

主要包括:离境清税制度和纳税人报告制度等。离境清税制度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离开国境前,要按照规定结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报告制度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处置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税款追征制度的法律完善及协调

1. 修订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设立专门章节,规定有关税款追征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对欠税的催缴、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措施 、税收优先权、撤销权、代位权等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工作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修改稿对税款追征工作进行了清晰的规定,较之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是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征求意见稿)规定,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以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为基础,由申报纳税、税额确认、税款追征、争议处理等环节构成。把税款追征作为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专设一章,对税款追征的程序规则、确认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作出了规定。

二是规范税收征管的时效。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在5年内对纳税人的税收义务进行确认。对未登记、未申报或者需立案查处情形的追征时效由无限期改为15年。对欠税追征时效,由原来的无限期改为20年。

三是增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专设“信息披露”一章,对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予以规定。明确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义务,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报送义务,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提交协作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充分的信息,将会有利于税款追征的顺利开展。涉税信息获取能力的提高,必将提高税款追征的实现程度。

2. 与相关法律的协调

一是与刑法修正案(七)相衔接。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明确与刑法“逃避缴纳税款”构成要件的相同与不同点,同时规定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未缴税款的,承担比逃避缴纳税款较轻的法律责任,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是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将“滞纳金”确定为“税收利息”或“税收滞纳金”,利率由国务院结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借贷利率的合理水平综合确定,以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完善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税务机关临时采取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是与相关民商法的相衔接。与破产法相衔接,对申请破产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以不同于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税款的优先权,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与担保法相衔接,提高税收担保的特殊地位。与公司法相衔接,增加对欠税纳税人的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预防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法人利益的侵害,影响税收利益的实现。

3. 修订总局有关税款追征的规章制度

一是对总局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是超越权限或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坚决予以作废。今后不得出台增加纳税人负担或减少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涉及税款追征等重大税收事项的,应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以总局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确保其合法性。

二是修改与税款追征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作为总局规章,一直处于试行阶段,实际执行以来,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特别是后两者几乎没有体现效果。随着依法治税要求的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管理现代化要求,需要对其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构建完整的税款追征制度体系。

税务机关的税款追征职能的合理配置按照税收现代化管理的要求,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可划分为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两大系列,很显然,对于税款追征职能应配置于税收执法系列。

根据现代税收管理改革的目标,税收管理层次将进行缩减,结合机构设置现实情况,可考虑在县级税务机关设置专门的税款追征职能的部门,近期可考虑在政策法规部门增加职能配置。具备条件的,应设立专门的税款追征职能的部门,专司税款追征工作。远期,考虑在省辖市级税务机关设立统一的税款追征职能的机构,集中力量负责辖区内所有的税款追征工作,便于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和提高专业化水平,也有利于依法治税水平的提高。

取消现行的县级以下税源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税款追征职能,减少中间环节。对省局《职责清单》中过于复杂的部门职能集中进行整合,统一由纳服部门流程传递到税款追征管理职能的部门,并由其负责分析、审核、调查、审批和执行。

组建具有合格资质人才组成的税款追征队伍。由于工作量的集中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负责税款追征专门人员应同时具有税收、法律专业知识,至少有一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专门人员除了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外,还应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以公平、公正地做好税款追征工作,确保纳税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三)税收管理现代化下的税款追征实施程序的设计

1. 税款追征的实施程序的启动

由纳税申报受理机构(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纳税人欠税发生的情况,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法律文书,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所欠税款。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启动税款追征程序,并将相应的欠税纳税人信息传递至税款追征管理部门。

2. 税款追征的实施程序的分析

税款追征管理部门在接收欠税纳税人的追征信息后,运用税务机关掌握的相关情报信息,开展对该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及其相关信息分析,确定欠税的事实、原因和可能采取的追征的方式与手段。分析的主要方面是:(1)分析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有关欠税纳税人的信息,确定需要进行税款追征的纳税人名单。(2)分析纳税人的欠税报告,确定纳税人是否存在处置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的情形;是否存在纳税人解散、撤销和破产情况或合并、分立的情形;是否存在纳税人需要出境的情形;确定纳税人是否有清欠能力和意愿。(3)收集司法部门的情报信息,确定是否存在商事纠纷和破产公告。(4)分析纳税人财务报表的变动情况,关注纳税人是否存在资产变动的情况。

3. 稅款追征的实施程序的调查

税款追征管理部门在数据分析后,对仍存在不确定或案头分析难以确定的事项的,可决定交由专门的调查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如开展对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实地调查、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实际控制人的状况,是否存在税收优先、可代位、可撤销事项等。开展调查时,必须由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遵循法定的程序。必要时,也可要求其他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助调查。

4. 税款追征的实施程序的执行

调查部门在分析、调查的基础上,形成欠税纳税人综合调查报告,提出税收追征的具体执行方案,经批准后,交由欠税追征部门予以执行。欠税追征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具体实施对纳税人的欠税追征,主要可采取措施有欠税公告、强制税款划扣、查封扣押并拍卖财产、主张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阻止出境等。

参考文献:

[1]张爱球.当代主要发达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概览[J].金陵法律评论,2012(02).

[2]付伯颖,苑新丽.外国税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3]张云,宋玉华.浅议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冲突与协调[J].特区经济,2012(10).

[4]王劲龙.论我国税务行政强制[D].湘潭大学,2011.

[5]江武峰.德国税务机构设置和公务员管理对我国税务管理的借鉴和启示[C].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深化税收改革 服务科学发展》 税收课题研究文选,2013.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邮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黄祥林

税务依法治税探究论文 篇2:

车船税代收代缴的问题和应对方法

摘 要:我国汽车产业正呈现日新月异的发展变革,推动着车辆保险行业发展,随之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以及更好的控制车船税税源,我国推行了《车船法》。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主体,其在开展具体工作时,逐渐暴露出各种风险隐患等消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如不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不仅阻碍了立法目的的有效实现,同时还极易降低我国整体经济效益。为此,本文主要以车船税代收代缴为探究视角,针对其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方法展开分析,以期助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车船税;代收代缴;问题;应对措施

我国税务总局联合中国保监会,针对车船税等相关领域,制订了《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等相应指导性文件。在相关指导性文件中明确指出:各保险机构在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时,应严格遵循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法定义务。但是,经过长期实践发现,部分保险机构在进行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时,存在了各种消极问题,如缺失信息共享体系、转委托机制不健全、滥用税收优惠等等。鉴于此,如何科学、有效的处理这些消极问题,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实现立法目的,是当前值得深思的首要课题。

一、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立法原理

我国针对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明确规定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约束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在车船税相关规定中,涵盖了税负结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系列内容。纵观车船税相关法律法规可发现,其存在流动性较大、数量冗杂、涵盖面广泛等特点。

站在税务部门视角,税务部门每天面对着数量巨大、内容庞杂的税务处理工作。因此,在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时,如果全部交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极易使征收到的税款,无法及时纳入国库。在车船税相关法律中,“交强险”又称“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其属于强制性保险种类,也是我国长期推行的险种之一。如果纳税人尚未购置“交强险”,则无法检验与登记车辆信息。与此同时,车辆拥有者还要同时承担,由车辆管理机构开出的相关惩罚。鉴于此,由保险机构协同税务部门,参与“交强险”征收工作,不仅能有效规避税款的流失、提高税款资源,同时还能有效控制车船税税源。

二、车船税代收代缴,潜在的问题与成因

(一)保险机构存在滥用税收优惠行为

近年来,部分保险机构为了提高自身的市场份额,以自身的义务便利条件,在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时,向纳税人宣传税收优惠政策,以此作为吸引纳税人的手段。其次,部分保险机构在利用税收优惠时,只关注到了自身利益,而对国家税收利益则较为忽视,这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进程,另外,部分不法纳税人,向保险机构提供了虚假的信息,通过各种作弊手段,骗取我国下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税款的大量流失,同时还影响了保险机构的良性发展,严重降低了我国整体税收水平与效率。

(二)取法科学有效税收信息共享平台

在我国立法部门制定的《车船税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代收代缴模式。但是,针对车船税代收代缴数据的共享性,尚未做出明确指导。这就导致保险机构缺乏一定的主动意识,使税务部门无法实时掌控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与此同时,由于缺乏良好、有效的沟通,保险机构无法及时掌握,最新的车船税税务征收政策,导致保险机构无法对税务做出调整。如此一来,极易出现向纳税人,重复征收税款的现象。这一现象,不仅严重降低了车船税代收代缴效率,同时还增加了车船税税收风险。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普及应用,税务部门与部分保险机构,尚未充分发挥现代技术的管理优势,难免降低税收效率。

(三)保险机构存在转委托等违规行为

地方税务部门采取征收税款行为,是最常采取的税后征管措施。为了确保税款及时、保额的入库,我国立法机关针对扣缴义务人的存在,而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政策,以此约束扣缴义务人的行为。因此,从本质意义上来看,扣缴义务人施行扣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委托行为范畴内。

在车船税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人,必须是具备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代缴能力的保险机构。但是,部分机构在开展实际工作时,为了方便落实自身的扣税义务,便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执行,例如汽车4S店等。这种行为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行为,部分保险机构严重违背了《车船税法》的实质要求。

三、车船税代收代缴,应对问题方法途径

(一)贯彻落实相关立法,提高专项审查力度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代收代缴的主体,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为保险机构创造了大量的经济收益,使保险机构的资金量逐年攀升。但是,部分保险机构为了进一步提高切身利益,往往以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创收途径,以此吸引更多的纳税人、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这一发展形势,极不利于社会的稳健运行,极易使税收环境出现混乱的现象。鉴于此,地方税务部门应针对车船税代收代缴中,存在的税收优惠现象,以财产保險机构为主要对象,开展专项审查工作、加强审查力度。其次,税务部门在针对税收优惠,实际开展审查工作时,不仅要全面分析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还要对认真校审保险机构的税收减免程序。针对税收优惠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定程序的行为,税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且对其申请,一律不予批准通过。如此一来,可有效的贯彻落实,我国针对税收优惠制定的相关制度方针。同时,还能有效控制保险机构,开展的税收优惠程序。

(二)推动信息共享建设,借助信息科技优势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日趋成熟,以及互联网的普及与应用,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发展契机。为了提高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征收效果与质量,地方税务部门应做到与时俱进,借助先进的现代化技术手段,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以便于与财产保险机构,进行密切的沟通与交流,真正的实现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在建设信息共享平台过程中,可引导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将已经完成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相关信息,如车辆信息、纳税人信息等内容,传送至地方税务部门。如此一来,不仅能规避重复征税的现象,同时还能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监管功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保险结构的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同时,税务部门可利用信息共享中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数据信息,深入剖析保险机构潜在的违规行为,并要求其立即更正,以便于充分发挥立法目的。

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应积极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养,对税务人员进行相应的信息化技术指导,定期邀请网络技术领域中的专家,帮助税务人员灵活应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次,税务部门应对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定期的维护与更新,避免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窃取车船税相关数据。另外,税务部门可采取“责任追究制度”,为税务人员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并要求税务人员认真处理,信息共享平台上的车船税数据,制定相应的信息共享管理体系,利用制度约束税务人员行为,避免税务人员为了谋取私利,泄漏纳税人信息。

(三)完善税收辅导培训,监督保险结构行为

目前,我国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主体,是财产保险机构。但是,大部分参与车船税代收代缴的保险人员,均不具备扎实的税收基础理论体系,以及税收相关技能,如此难免会降低我国车船税的整体工作效率。鉴于此,地方相关税务部门可采取定期教育培训的管理办法,安排税务部门专业人员,进入到财产保险机构内部,以车船税代收代缴为主要培训内容,为保险人员进行专业指导。在教育培训过程中,税务人员应尽量为保险人员,讲解较为常见的车船税代收实例,通过实际案例的解析,帮助保险人员建立正确的代收代缴意识。如此一来,才能从根本意义上,升华保险人员的税收综合素养,以便于保险人员更好的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其次,税务部门应做到动态掌握,我国针对车船税颁布的相关文件,并深入剖析相关文件的理念要求,以便于《车船税法》等相关政策,在实际落实中,能够得以正确执行。在车船税相关政策进行再次修订时,税务部门应及时与保险机构取得联系,并及时安排税务人员开展教育辅导,动态更新保险人员的税务知识结构。另外,税务部门应对保险机构的行为,加强税务督查力度,并采取定期专项检查管理办法,以此全面掌握车船税代收代缴实际情况。税务部门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时,要严格监督保险机构的税务减免行为,针对擅自减免车船税行为,做出严厉的政治处分。如此一来,不仅能有效监管保险机构的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同时还能为税款足额、技术纳入国库做出有力保障。针对稽查中,保险机构的违规现象,税务部门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引导保险机构及时改正违规现象,针对重大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可与其他法律部门进行联系,并移交相关部门加以处理。加强监管,不仅能为我国保险市场营造公平、法制的税后环境,同时还能规避损害国家利益的消极行为。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建管力度,完善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做出最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作为车船税代收代缴主体的财产保险机构,应加强监督法定义务人的代缴行为。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应针对车船税代收代缴开展严格的校审工作、打造信息共享体系、教育辅导保险机构完善税收等工作内容。通过各种有针对性的科学管理办法,将车船税相关立法落实到位。笔者相信,经过广大相关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定会使我国逐渐稳健法治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冷晓萍.浅析机动车船税费代收代缴存在的问题与防范[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8,032(002):47-49.

[2]董艳萍.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新商务周刊,2018,000(006):67.

[3]刘昕畅,于欣荷,刘美洁.企业债柜台业务个人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机制: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J].债券,2018, No.72(06):27-31.

[4]張习坤,曹静波.如何做好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退库工作[J].税收征纳,2020,No.390(10):14-15.

作者:顾洁

税务依法治税探究论文 篇3:

金三税务系统下房地产税务风险分析及建议

摘 要:“金税三期”管理系统的上线,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房地产增值税的管理,“金税三期”有着大量的信息数据为基础,对信息数据进行利用分析把增值税的管理变得极其的规矩。不过,作为房地产行业,怎样使得企业的管理系统可以长久的稳健运行,在最大程度上规避风险,这是房地产企业所需要面临的管理问题。本文就从“金税三期”的系统功能为切入点,根据当前房地产企业存在的相应风险,进行深入的探究,提出防范措施,以此,来为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尽一份力。

关键词:金税三期;税务风险;房地产企业

一、“金税三期”管理系统的运行背景

“金税三期”作为依托于网络的一个信息平台,把全部税种都归入国、地级税收管理系统中,并进行相应的综合预警处理。其能够全面的整合以及广泛和深入的利用相关的信息数据资源、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税收征收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纳税的服务水平,提高相应的行政效率,以此来降低税收的成本,依法治税,还可以切实的保障其税收收入等。在以上方面,其都发挥着尤其重要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部分。

二、金三税务系统下房地产税务风险分析

因为“金税三期”系统工程的不断推动,导致房地产企业面对的税务风险日益的增多。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需要相应的税务风险点,才能在新时代,让企业更好的适应时代的发展,并以此来确保房地产企业的稳健发展。

(一)定量指标风险预警的分析

1.增值税发票用量变动异常

纳税者在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难以做到月份之间的相应均衡。在月份间开具的发票数量呈现出波动的趋势。倘若在某月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数额突然增加。除了相关的正常业务的波动之外,还有很大的概率会被“金税三期”系统认作是虚假开票的现象。如果当奶水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之前月份的百分之三十,又超过之前月份的十份以上,就极有可能会被系统检测和警告。这是金三税务系统下房地产税务风险之一。

2.期末存货比实收的资本大

倘若纳税者在期末的存货额超过了实际收到的资本。就会被“金税三期”系统认作是生产经营存在异常,或许存在库存商品虚假不真实的情况。以及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之后却并没有把成本转出等等相应的问题。税务部门就会对存货进行严格的检查,并深入研究其是否含有收入少记的情况。这是金三税务系统下房地产税务风险之一。

3.纳税者税负变动异常

纳税者在本期的税负和之前一期的税负相互比较。倘若税负的变化前后超过了百分之三十,则有很大的几率会被系统认为是隐瞒收入,或是进项税取得不够等风险。这是金三税务系统下房地产税务风险之一。

4.存货与累积差异幅度异常

倘若差异幅度超过百分之五十会有很大的概率会被系统认为是库存商品不真实,以及收入确认不及时等风险。这是金三税务系统下房地产税务风险之一。

5.预收款项占收入比例大

倘若纳税者的预算款项占据了全部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就有很大的几率会被系统认作存在没有及时确定销售收入的行为。这是金三税务系统下房地产税务风险之一。

6.进项高于销项变动率

倘若纳税者在进项税额变动和销项税额变动之间的差距占到销项税额变动率的百分之十以上,其会被系统认作少计算收入以及虚假抵扣项税金额。这是金三税务系统下房地产税务风险之一。

(二)定性的指标分析

(1)开具、检验和核销,(2)不及时缴纳税金,(3)项目对外合同管理中的涉税风险,(4)违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换开发票明细的风险,(6)片面的追求高税率,(7)税务系统存在滞留票,(8)发票抬头不一致,当前存在部分的子公司用集团的名义中标,子公司只管工程项目,由于业主的相关要求等等问题。使得采购的时候所获取的发票抬头是集团企业的名字,或者是集团外部单位的名字,却往往不是项目部门所属于的公司法人单位的名字。这会使得其面对重大的税务风险,因为使用的不是本单位的发票如成本费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也就不能够作为相应的税收凭证。其更不能作为相应的税前扣除的证据。税务部门有充足的证据可以对企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以及相应的处罚。这是金三税务系统下房地产税务风险之一。

1.代扣代缴的义务没有履行到位

根据税收税法的规定,项目部门在代发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施工队的工资时,企业需要履行一定的代发足额代扣代缴的义务。不过在现实的情况当中,出现了部分的问题。

①尽管按照了企业的工资标准进行打发工资的,但是没有进行足额的代扣。例如,企业的转奖金、相应的补贴等等,并没有合并到当个月份的代扣代缴之中。

②存在部分的劳务施工队根据架子队发放的工资结算方式,却没有进行代扣的个税。使得已經扣交的个人所得税因为工程资金的紧张或缺少,长期挂账,这会为企业带来相应的滞纳金以及罚款的风险。

三、对金三税务系统下房地产税务风险的相应防范措施

房地产企业的防范风险的能力取决于企业是否能够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以及对于风险防范是否有敏感的意识。需要对所存在的相应风险进行控制,才能在最大的程度上防范风险。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房地产企业需要以“增值税抵扣链条”作为主要的内容之一,才能将资金流、实物流以及票据作为中心,全面的展开,全面的覆盖相关的管理链条的诊断。以此在定期内全面又系统的收集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的相关信息。以此根据相关的实际情况,对风险进行识别、分析以及评估。并进一步查找房地产企业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相应的业务流程中存在的税务风险等。对其涉税业务所存在的相应风险问题进行细致的梳理。制定出相应的风险清单,对流程进行切实的监督和防范。进一步确定风险管理的相应策略和应对措施。对于较为重大的涉税业务,需要推行相应的“法律法规意见书”的审核形式,对于那些比较薄弱的环节和流程,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这是对金三税务系统下房地产税务风险的相应防范措施之一。

(二)合理税务筹划

在房地产企业进行“营改增”之后,会不断的出台相关的政策,以此来完善房地产行业的抵扣链条,以此来减轻相应的税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严格的禁止其要求外地的房地产企业在本地设定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以此来尽可能的为企业营造一个更为公平和开发的市场环境。并需要在相应的市场和大型的工程项目部增加開设专门的发票代开点。为砂石土料销售的企业等提供专门开设发票的便利。并且进一步提升房地产企业购入建筑材料所需要获得的专业发票百分比。以此来作为房地产财务工作人员不断学习,熟悉相应政策的能力。识别相应的风险,进行风险的规避,进一步做好税务的筹划。以此来促进房地产企业的蓬勃发展。这是对金三税务系统下房地产税务风险的相应防范措施之一。

(三)融洽税企的关系

坚持“培育税基、培养税源”的基本理念,和相应的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交流和联系。在不断的交流中增进税务机关与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关系。需要格外的重视税务机关在审查以及自查等方面上是否存在有相应的涉税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评测其风险是否会给放低产企业带来相对的负面影响。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以及根据之前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做到有理有据,并提前进行防范。以此来促进房地产企业的蓬勃发展。这是对金三税务系统下房地产税务风险的相应防范措施之一。

四、结束语

风险和收益始终是相互陪伴而存在的。房地产企业在追求相应的经济效益时,也需要加强对风险的考虑。倘若只是盲目的追求效益,而不考虑相应的风险问题,房地产企业注定是不能长久的,其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估的影响。而企业的管理者和负责人,特别是财务部门的人员,需要站在房地产企业发展的角度,以一个更加专业和客观的角度去处理相应的业务。以此,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防范房地产企业的风险,进一步增加企业的收益,以此来促进房地产企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黛斐,刘嘉怡,黄诗睿,温彩霞.金税三期鲲鹏展翼——金税三期工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J].中国税务,2016,(12).

[2]童洁.“金税三期”背后的税收风险管理微探[J].中国市场,2017,(17).

[3]张枝清,孙建铖.“金税三期”背景下如何做好互联网信息采集助推纳税评估[J].天津经济,2017,(07).

作者简介:

李海潮,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作者:李海潮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财政支出环境治理论文下一篇:国有企业创新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