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阳光政务平台

2022-08-14

第一篇:政府阳光政务平台

开拓创新 阳光操作 努力搭建政务公开平台

开拓创新 阳光操作

努力搭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平台

(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优化服务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机关效能、源头治腐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局坚持以深化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为主线,以打造阳光人社为目标,科学谋划,精心部署,不断创新公开载体,拓展公开内容,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确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取得跨越式发展。

一、领导重视,“三个到位”强基固本

局党组高度重视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成立了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作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挑重担、负总责,确保组织到位;设立专门办公室,挑选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人员担任信息员,具体负责系统内外部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会议要求,制定印发了《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公开原则、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上下联动,“两手抓”渠道畅通

组织开展行政权力事项梳理,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在全面梳理和审查的基础上,制定职权目录和信息公开目录,将党务、政务、事务公开进行分类整理,编印了《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汇编》和《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规

章制度汇编》。在决定事务、财务、人事等重大事项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完善人权、事权、财权、物权等决策都置于干部职工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之下,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编制行政许可、便民项目的办事指南,及时公开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报条件、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窗口权限。依托电子政务互动平台,促进权力运行过程动态公开,制订服务标准、实施服务承诺、强化服务过程的监督管理,并对服务效果进行考核评定,进一步提升我局“省级文明单位”的良好形象。

三、丰富载体,“四项措施”深化实效

1、利用报纸、电视、便民服务大厅、电子屏幕等方式进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积极联系《孝感日报》、安陆电视台、安陆新闻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通过行风热线、书记(局长)在线访谈等形式与市民互动。高标准建设了1100平方米的综合服务大厅,集劳动就业、人才开发、社会保障、劳动维权等多位为一体,划分为“社会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人力资源市场”3个服务区15个服务窗口,形成了“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格局,实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前台集中统一办理,极大的方便了服务对象。

2、充分发挥“12333”咨询电话的作用。紧紧抓住“金保工程”建设这个机遇,加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建设,充分利用“12333”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系统,充实增加人工智能服务内容,大力增强一线服务人员,改进

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提供人性化全面咨询服务,有针对性解决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3、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向社区、向农村延伸。2011年,我们将基层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前移到村组、到社区,设立协办点,聘请协办员,使村级协办员成为人社工作在农村一线的宣传员、信息员和执行员,确保乡镇人社中心根基稳,在工作中有为有位。目前,全市16个乡镇(处),383个村(社区)均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聘请440名协办员,实现了市、乡(镇)、村(社区)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覆盖。在孝感市基层服务平台考核中,各项指标均在优秀等次,达到全市领先水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第二篇:打造诚信政府 推行阳光政务

打造诚信政府 推行阳光政务(图) 让市民监督政府工作

市政府信息自动化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基本义务。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社会公众关心的政府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机关的工作情况,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可以使社会公众参与、配合政府的工作,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有助于树立透明、开放、清廉的服务型政府形象。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服务,更好地为公民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基层服务,公开的同时也有利于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22个政府部门率先“公开”

全市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级网络单位为77家。截止到目前,已有22家单位共公开了1100条信息。这些部门是:市政府办公厅、市经委、市建委、市商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城建局、市房产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3月底前,第二批实施单位要完成主动公开信息的网上公开和受理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工作。6月底前所有信息公开义务单位都要开展这项工作。据了解,今年12月底前,市政府办公厅要组织开展一次贯彻执行《鞍山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专项检查评议活动,各单位要在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写出自查报告。明年4月前,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在政府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中,不少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泄露这些政府信息,会造成妨碍国家安全、损害企业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生活秩序等严重后果。因此,对于这类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将不予公开。据了解,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打造“阳光政府”

通过不断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管理信息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基础性、战略性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功能完善、安全保密的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并以平台为枢纽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政务内、外网和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起一套保证电子政务运行的管理、维护和安全保障体系,最终形成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反应快捷的电子政务系统,促进行政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当前工作的重点是:

(一)积极稳妥地建设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形成贯通县级政务部门的电子政务主干网络,实现政务部门相互之间的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有效遏止重复建设。通过整合利用现有资源,以公共信息网络平台为基础,科学合理地构建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府门户网站。

(二)大力推进重点业务系统及信息资源库建设。组织编制重点业务系统、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规划,并根据基础条件,有计划、分步骤启动建设。根据政府机构设置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以网络平台、业务系统和数据库为重点,推进业务整合和跨部门互联,促进资源共享。依托政务网,实现与公安、消防、水利、气象、地震、卫生等应急指挥系统的有效连接,建成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政府值班与应急指挥系统。

(三)切实加强政务网络的安全保密体系建设。根据系统安全保密需要,加强信息和网络安全保密工作。制定和完善电子政务安全保密措施和制度,利用相应的安全技术建立保密安全屏障,并形成完整体系,确保电子政务信息网络的安全和保密。

(四)进一步强化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一切先进技术,要发挥作用,最终都要取决于人。结合政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应用层次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

第四篇:州桥街道党工委加强党务 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

加强党务政务公开、 打造阳光政府

党务政务公开可以端正党风、改善政风,洁净行政空气,提高行政效能,密切干群关系,增强执行能力。我处通过建制度、订措施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遏制了消极腐败现象,推进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管理机制,促进了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使我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公开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政务公开落到实处。 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不能局限于一朝一夕,要使政务公开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必须着眼于建立政务公开长效机制和监督机制,逐步使政务公开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为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凡涉及组织人事工作的,在街道党工委会、社区干部会议上公开;涉及热点、焦点问题,直接公开到户、到人。街道党工委还明确要求政务公开必须做到公开、及时、准确,做到常年公开、定期公开与随时公开相结合,事前公开与事后公开相结合,对已公开的内容还要注意随时更新。

二、落实廉政纠风工作目标责任制

根据我处工作的实际,于年初下发了政务公开实施意见,提出工作目标,各社区也相应制订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季度有安排、中期有检查、年终有考核,并能根据各自的实际,既各尽其责,又各有发挥,共同认真落实廉政纠风责任制,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三、创新思路,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我们注重创新思路,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把政务公开与目标考核相结合;二是把政务公开与开展行风评议相结合;三是把政务公开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通过“三个结合”,有力地推动了街道各项工作。

(一)促进了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通过政务公开,充分发扬民主,让群众及时了解当前街道和社区两级的各项政务活动,通过政务公开,征求群众对街道、社区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从而提高干部群众参与政务的积极性,提高街道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二)增强了工作透明度,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政务公开使得办事处的各项施政行为均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效地防止了不规范行政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工作透明度,规范了行政行为,推动了街道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办事,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促进了依法行政。通过推行政务公开,使机关形成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氛围,进一步增强了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促进了依法行政,提高了依法办事的水平。

州桥办事处

第五篇: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11〕9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和加强政务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就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开展试点工作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有效举措。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建设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县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县级政府作出,直接面向群众的政务服务大多数由县级政府提供,县级政府能否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整体水平。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的有效举措,有利于保证政务公开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更好地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促进县级政府依法行政、阳光施政。

(二)开展试点工作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县级政府结合实际,勇于探索,不断加强电子政务应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政务服务,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但是,这项工作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差距,突出表现在政务公开内容不够全面,政务服务水平不高,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有关工作的项目和标准不统

一、运行不够规范,实际效果不能满足各方面需要,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有关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需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循序渐进地推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取得新成效。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为载体,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均等化,全面提高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强化为群众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突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际效果;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统筹协调,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针对不同区域和城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有计划、分步骤予以推进。

(五)目标任务。在全国选择10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用一年左右时间,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充分利用平台全面、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实时、规范办理主要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并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为在全国全面推行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三、实施步骤

(六)确定试点县(市、区)。各省(区、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协商确定试点县(市、区)(名额分配见附件1),并于2011年10月底前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所选试点县(市、区)要具有代表性,具备一定电子政务工作基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较好。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扩大试点范围。

(七)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试点县(市、区)要全面梳理、清理并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编制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报市(地)和省(区、市)两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于2012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编制、公布的目录必须包括《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见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目录》)中所列事项,并针对每类事项的不同特点相应明确每个事项包含的具体内容。

清理、规范行政职权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进行。要摸清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的行政职权底数,对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职权予以取消。将依法确定并审核确认的行政职权编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名称、内容、办理主体、依据、条件、期限和监督渠道。在优化运行流程基础上,针对每项行政职权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在办理主体内部明确办理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为在电子政务平台上运行、开展电子监察打好基础。行政职权中的行政处罚事项暂不纳入电子政务平台办理,但要进行清理、规范,细化、量化裁量基准,明确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列入目录并予以公布。

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要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细化相关内容,切实增强公开的全面性和实效性。便民服务事项要做到依据充分、主体明确、流程清晰,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群众需求,在《基本目录》所列事项基础上进一步扩充。

(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试点县(市、区)要建立、使用统

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平台由电子政务网络、政府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应用及数据服务中心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组成。要加强规划设计,整合信息化建设资源,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站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基础设施,结合集约化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对现有电子政务平台进行调整、升级和改造,满足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应用需要。没有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县(市、区),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电子政务平台的功能和性能要通过国家专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要联合编制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指导。

(九)加强电子政务平台的应用。试点县(市、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在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方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在平台上全面、准确发布目录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将目录所列行政职权纳入平台的业务系统办理,通过平台的乡镇(街道)窗口终端办理便民服务事项,并使电子监察覆盖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各个环节。要加强对平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规避平台,确保平台充分使用。鼓励逐步将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电子政务平台进行监控。

(十)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效果。各地区要针对试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工作机制、平台建设和制度规定。要加强电子政务平台运行和办事效能的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于2012年8月前后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提出下一步在全国全面推行的意见。

四、有关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要加

强培训,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政务公开意识、政务服务水平和电子政务应用能力。

(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指导试点地区梳理、规范本系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编制、财政和法制等部门要加强相关工作指导和项目审核,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做好电子政务平台的应用设计、平台构建、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要加强资金保障,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对中西部地区试点县(市、区)给予补助。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评估,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将试点工作与加强业务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

附件:1.试点县(市、区)名额分配表

2.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附件1:

试点县(市、区)名额分配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省(区、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联系方式

0311-87906281(省纪委)0311-87902784(省法制

办)

0471-4825915 0471-4824068 0411-66663367

0432-64820001 0432-64820003

名额 3 3 4 3 3 4 3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合计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451-87979022

025-83739991

0551-2866729 0551-2866739 0591-87802495

0531-82027107

0371-66363675,0371-65908070

027-67818503 0731-89990243

0771-2806313

028—86604161

0877—2057736

029-87292887 87292775

武山县 华池县 0971-8252083 0971-8252079

0997-2612465

3 3 4 4 4 4 4 4 4 4 4 4 4 3 3 4 2 3 2 2 2 2 2 2 100

附件2:

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共385项)

第一类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65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事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捐助、彩票公益金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6.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1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18.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19.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20.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1.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3.城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4.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管理和使用情况;

2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6.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7.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8.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0.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2.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4.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5.农村沼气推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6.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7.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8.粮食直补管理和使用情况;

39.农资综合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0.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1.农作物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2.畜牧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3.退耕还林(草)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4.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4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6.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8.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2.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3.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4.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5.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6.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7.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8.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9.家电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0.汽车摩托车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1.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2.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3.公共租赁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4.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5.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类 行政职权事项(295项)

发展改革工作

1.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许可;

2.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工业类)核准;

4.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教育工作

6.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7.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审查;

8.转学、休学手续办理;

9.职业培训以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10.职业培训以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公安工作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1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17.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

18.临时身份证办理;

19.公民户口的分户登记、立户登记;

20.建立集体户口登记;

21.依法服兵役、出国定居、死亡、失踪等人员户口注销;

22.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23.户口迁移登记;

24.刻制公章备案;

25.娱乐场所备案;

26.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2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变更备案;

28.互联网服务、使用单位备案;

29.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中的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30.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31.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32.机动车登记;

3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

民政工作

34.社会团体成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3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36.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37.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38.收养登记;

39.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

40.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

41.老年(优待)证核发;

4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定;

43.临时救助待遇核定;

司法行政工作

44.公证机构变更(初审);

45.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初审);

46.公证员任免(初审);

4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48.法律援助条件审查;

49.法律援助机构执业机构确定;

财政工作

50.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许可;

5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5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

53.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

5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55.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审核;

56.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核定;

57.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58.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审定;

59.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60.劳动用工书面审查;

61.劳动集体合同审查;

62.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63.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64.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6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审核;

66.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67.社会保险登记;

68.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

69.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70.社会保险费征收;

71.企业职工在职转退休办理;

72.企业年金备案;

73.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国土资源工作

7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75.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76.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77.县级登记颁证的采矿权审批;

78.耕地开垦费收取;

79.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

80.土地复垦费征收;

81.土地闲置费征收;

8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83.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

84.土地登记;

85.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环境保护工作

8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8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88.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89.污染物排放许可;

90.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91.排污费的征收;

92.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9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9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9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9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9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98.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99.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00.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01.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102.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审批;

10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10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05.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06.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107.古树名木迁移审查;

108.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审核;

10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110.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11.利用城市地形图有偿服务费收取;

11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113.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11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

115.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挖掘城市道路批准;

116.廉租住房保障复核;

117.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118.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

119.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120.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异议登记;

121.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122.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123.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24.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2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12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2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备案;

128.商品房现售前备案;

12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130.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131.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32.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备案;

13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3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35.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136.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交通运输工作

137.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38.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39.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40.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4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4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审批;

143.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审批;

144.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45.公路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

146.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147.铁轮车、履带车、超限车辆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公路行驶审批;

水利工作

148.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

149.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150.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及开发补偿费征收;

15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5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15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5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55.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156.水利工程水费征收;

157.水资源费征收;

158.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审核;

159.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16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农林工作

161.林木采伐许可;

16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63.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164.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65.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16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67.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及证书核发;

168.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169.育林基金征收;

170.植物检疫行政许可;

171.木材运输行政许可;

172.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初审);

17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174.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费征收;

17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76.执业兽医注册;

177.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178.乡村兽医登记;

179.兽药经营许可;

180.动物诊疗许可;

181.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18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183.拖拉机注册登记、号牌、行驶证核发;

184.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185.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号牌、行驶证以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86.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

187.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审批;

18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

189.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

19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

商务工作

191.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92.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三资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审批;

193.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三资企业解散、清算审批;

194.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文化工作

195.内资娱乐场所设立及变更许可;

196.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变更许可,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197.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19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及变更许可;

199.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200.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01.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202.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203.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印刷企业设立;

204.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205.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206.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207.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卫生工作

20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209.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21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21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212.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21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214.执业医师注册;

215.护士执业许可(初审);

216.医疗广告审查(初审);

217.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审核;

21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19.再生育(服务)审批;

220.社会抚养费征收;

22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22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223.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对象确认;

22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税务工作

225.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26.增值税征收;

227.消费税征收;

228.企业所得税征收;

229.车辆购置税征收;

230.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31.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取;

232.税收保全;

233.减税、免税;

234.出口退(免)税;

235.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23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237.营业税征收;

238.企业所得税征收;

239.个人所得税征收;

240.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241.印花税征收;

242.资源税征收;

243.土地使用税征收;

244.土地增值税征收;

245.房产税征收;

246.车船税征收;

247.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

248.社会保险费征收;

249.契税征收;

250.耕地占用税征收;

251.减税、免税;

252.退税;

253.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25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55.企业登记;

256.集团登记;

257.企业年检;

258.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25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260.个体工商户登记;

261.户外广告登记;

262.动产抵押登记;

263.个体工商户验照;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

26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26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核发、换发及验证;

广播电影电视工作

266.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核(初审);

26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初审);

268.乡镇、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初审);

269.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初审);

270.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审批(初审);

27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变更许可;

体育工作

272.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备案;

27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7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275.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包括有储存设施的)许可证核发;

276.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277.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78.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7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28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8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28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83.重大危险源备案;

28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统计工作

285.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初审);

档案工作

286.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粮食工作

287.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288.跨地区粮食收购活动备案;

烟草专卖工作

289.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290.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291.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人民防空工作

292.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管理工作

293.户外广告(标牌、标识)设置许可;

294.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295.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临时设施许可。

第三类 便民服务事项(25项)

1.人口计生、土地、民政等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2.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3.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卡发放;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

5.建设业务咨询、投诉;

6.资产评估代办;

7.会计报表审计代办;

8.有线电视开户办理;

9.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取;

10.规定范围的广告内容审查;

1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续保手续办理;

1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手续办理;

13.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14.劳动争议调解受理;

15.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16.社会保障卡办理;

17.公民收养子女证明审核;

1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

19.企业设立业务咨询;

20.农业保险理赔;

21.文化经营许可证年检协办;

22.村居民建房临时用电办理;

23.村居民建房电器安装办理;

24.农业技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咨询;

25.民间纠纷调解受理。

注:本附件所列项目的分类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能分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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