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2023-01-22

第一篇: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407-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办发[2002]104号2002年11月21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七条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八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九条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见,并填制统一印发的审计项目工作量测算报表,办公厅汇总提出计划草案,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署各专业审计司提出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地方审计机关和署各派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拟安排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实施时间、地域分布、所需审计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等,进行详细说明和测算,科学、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务。

省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授权审计项目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于4月底前报审计署备案。

第十条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前,有关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编制,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地方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经厅(局)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授权审计项目的确定,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和有利于加强对上级所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出发,注意上下结合,重点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审计署对中央审计项目的授权,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省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计署提出授权审计的请示,同时抄送审计署有审计管辖权的派出机构。授权申请应说明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目的、理由、范围和

内容等。署办公厅负责汇总审核,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审计长审定后,批复地方审计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中央审计项目只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省级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审计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准则以及授权审计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审计署授权项目审计结束后,省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审计署报送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审计署每年对上一授权审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审计署每年有重点地对中央授权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或审计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其授权。凡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地方审计机关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审计机关制定。第十七条审计署派出机构在确保完成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基础上,如确有余力,可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向署申报自行安排审计项目计划。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审计目标,符合审计署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并且从严加以控制。

第十八条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意见,送署办公厅协调办理,报署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二)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省级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审计署审批。

(三)地方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下达计划的审计机关审批。

(四)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报告制度。

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和省级审计机关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向审计署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第二十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

(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10%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500-800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

(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

(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第九条 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一)标底的确定是否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法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三)审计监察办公室对上述情况审核无误后,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果没有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或者没有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的审核签字,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合同的项目及内容是否有变更,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审查工程项目预(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一) 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并符合验收标准;

(二)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结算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

(三)工程预(结)算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1、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经审定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有无重算、漏算等问题;

2、预算套用的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预算单价的换算是否准确,有无套错定额情况;

3、施工企业取费标准是否与其资质等级或合同规定相符,工程类别是否符合取费系数的规定,取费系数及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材料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准确;

6、设计变更单、材料代用单、现场签证单、工序验收单及补充预算书等是否真实、有效,数据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重签、多签等问题;

第四章 审计程序及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程序,应按照公司《审计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实行两级审计程序。凡申请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书,由工程服务中心或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初审,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终审。 第十三条 由工程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的工程项目,需在初审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及预算员专用章,并由甲方代表签字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监察办公室,并按照工程项目的类型分别由工程服务中心分管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为避免工程结算书年终集中报审,降低审计质量,影响财务决算,进一步规范工程结算审核时间

(一)大型的能独立结算的基建、技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20天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有关部门的初审工作应在30天内完成,并将结算资料送达审计监察办公室。审计监察办公室在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后移交社会审计机构,并在20天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核实。

(二)对于随时发生的不方便独立结算的较小维修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每季度累计工作量,编报工程结算书进行结算,不得累计年终统一结算。

(三)对于施工单位未按时提交结算书,影响审计进度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监察办公室实行待审制度,财务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后先进行帐务处理,下年初详细审计后结清。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协调社会审计机构与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三方对审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各方须在收到定案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署了意见的定案表返回审计监察办公室。

第十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由社会审计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审计监察办公室视情况作出相应意见。

第十七条 工程审计报告一式二份,由审计监察办公室签收,一份存档,另一份送交财务投资管理中心或者区域财务中心或者分公司财务处。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业务优、服务好、信誉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办理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审计监察办公室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核减金额的3.5%计算。 第十九条 审计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式:

(一)就地审计;

(二)送达审计;

(三)联合审计;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认为适当的其他审计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方法

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监察办公室应根据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审计方法,包括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分析比较等。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收集资料的要求

(一)为提高审计质量,审计监察办公室可以对大型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施工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施工管理单位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工程项目资料报送不全者,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接收;对审计查证已经实施后才补充报送的签证单、变更单、联络单等,社会审计机构不予认可;

(三)报送工程审计项目时,对在同一地域施工的工程要统一报送时间,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差旅费。审计人员赴异地审计的差旅费按照集团公司部长级人员标准予以报销。差旅费及支付给社会审计机构的工程审计费等费用,根据工程项目的归属,执行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颁发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资料收集范围

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报送下列资料:

(一)设备采购合同,器材引进、设备技术说明书;

(二)工程招投标资料和承包合同、施工协议等;

(三)全套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及竣工资料;

(四)隐蔽工程资料记录及验收资料;

(五)施工单位采购材料的合同、发票、产品说明书;

(六)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有关手续;

(七)招标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文件;

(八)施工企业资质登级证书、营业执照、执业证书;

(九)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十)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文件;

(十一)其他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掌握工程概况

审计监察办公室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时,应随时了解所审计工程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

(一)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二)项目的平面布置、设计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技术要求;

(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五)工程项目预(结)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六)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进度,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数量和造价,未完工的单项工程进度;

(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八)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施工单位、主要设备生产厂家有关情况;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现场勘察核实

审计监察办公室在实施审计时应会同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社会审计机构、施工单位等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一)增减的分部或分项工程;

(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五)隐蔽工程情况;

(六)需要勘察的其他情况;

对现场勘察核实过程中发现的与预(结)算不一致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逐项记录,并取得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证。

第二十五条 采购审查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按实核销的材料,在核对进货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其不高于同类同质当时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影响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

(一)变更工程设计;

(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

(三)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规定不符;

(四)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五)改变不同项目的性质;

(六)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七)计划外工程项目:

(八)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取签证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工程签证要规范管理,签证单应统一样式,三方验收签字栏甲方签字处要规范填写,注明工程量是否属实字样,并加盖印章。各级签字人员应对工程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相应责任。

第六章 审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仅限于工程造价核减、核增的,依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进行结算;

(二)对于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发包、工程管理及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公司《审计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如果施工单位提供的预决算不实,审计减少金额超过预决算的15%时,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公司《审计工作制度》及本办法制定出相应的考核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工程与维修工程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第四条 审计要求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审计工作做到四项坚持:

坚持对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坚持对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工程付款、工程预结算、设备材料采购等实行全方位审计。

坚持以自审、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多方式审计。

坚持规范各工作环节,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依法审计的审计工作方针。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内容及工作职责的规定,认真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审计范围

列入公司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公司统一规划或所属事业部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含大中修、装修等)工程项目。 按有关规定由公司确定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章 工程前期审计

第六条 工程的立项审计

工程立项审计的基本要求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需完备、合法,并纳入公司的预算计划。

开工前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必须齐全。 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以满足公司的总体发展的需要。

工程立项审计程序及方法

凡公司新建工程,在进行立项时,应有审计人员参加。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公司)应将经上级及总公司批准的本基建计划和改扩建、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临时调整或补充的工程项目,也应由所属项目主管事业部将计划变动情况及时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对新开工的工程,应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准的设计文件、新开工项目情况表等有关资料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第七条 投资方向审计

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纳入投资主体基本建设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符合投资方向,并审查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是否到位、落实。

第八条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的审计

招投标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对委托代理招投标的咨询单位进行比较、考察,对标书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主要审查招标标价不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标底的编制不准有高套或低套的现象。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会同招标代理单位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工程招投标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报请工程招标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合同签订审计

招标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代表公司同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合同文书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各项条款要明确、具体、全面。

合同在签订前应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审核,并同时提供相应的上级文件、对方资质审查资料。

工程合同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不能正式签订工程合同。对于个别加急项目由总经理授权特批的 ,事后也应将会签手续补齐以利于档案资料的完整。

有效合同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行政管理部各一份备案。

第四章 在建工程审计

第九条 在建工程审计

在建工程审计的基本要求

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要符合程序,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工程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拨付,不准超额或提前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及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 预结算审计

预结算审计的基本要求

审查预结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是否与有关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相符合,竣工结算报表和竣工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预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套用定额是否准确合理。

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工程预算审计程序及方法

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前,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开工报告。

(2)如果是维修工程,还要提供经公司审批后的维修计划。

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验证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

(2)审查施工单位取费类别及取费标准。

(3)审查工程预算投资额是否超过概算。

(4)审查工程预算书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建筑安装、装饰、房修等现行定额及其间接费标准。

(5)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工程结算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在工程项目初验后一个月内,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将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书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2)结算超预算部分,要提出充分理由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

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工程审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熟悉工程进度和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2)审查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正确,各种费率及定额标准计算是否准确。

(3)及时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好工程中发生的资金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决算审计

交付使用财产审计的基本要求

审查要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是否认真作好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工作,完成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任务。

第十二条 审计基本方式

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一般情况下应在收齐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的竣工结算及上述有关资料后,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审计:

自审。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自行进行审计合同价格低于50万元的零星工程或维修项目。公司系统内发生的委托项目(合同乙方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原则以自审为主。

自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对于基建项目及大修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工程审计人员先根据内部审计程序进行预审,在预审基础上再委托有一定资质、审计质量好、信誉高的社会审计机构有偿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完成时间

审计小组对每一审计项目完成须提交审计意见,对重大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提交从开工审计到决算审计的整个审计分析报告。

自审在二十日至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如遇较大项目或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酌情延长。委托项目审计时间由受委托审计机构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上述有关规定外,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工程特点,另行确定其他专项审计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审计人员职责和权限、奖励与处罚以及工程审计档案管理执行公司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四月

第四篇:工程审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完善和规范工程审计制度,达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效益流失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审计项目包括大、中、小型基建工程、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更新改造工程、业扩工程、大修理工程、维修工程、装饰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改建工程、拆除工程)等。

第三条审计依据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3.原电力工业部内部审计办法;

4.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的规定,以及与工程纳税有关的规定;

5.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与工程结算有关的法律性文件;

6.批准的立项文件和项目投资计划;

8.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规定等;

9.《》;

10.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并且要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对待工程审计应不循私情,严格把关,依法审计,忠于职守。

第六条主动联系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如建委、定额站等)的支持,营造好的外部环境,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对所有工程的开工建设前、建设期到竣工各阶段的全过程及重要事项进行审计。各单位工程归口管理部门要和审计部门携手把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从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各类合同、工程预决算、标的核对、工程期中审计等各个方面,审计部门都必须积极参与,工程管理部门要提供工程配合等方面的方便和条件。

第八条项目审批手续审计

主要审查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包括可研评估报告、初步设计、立项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投资计划、概算批复文件和借贷协议文件等)是否完备、合法,项目是否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是否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投资计划,自筹资金来源有无违反政策等;对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资金筹措、勘测、可研、初设、方案优化等)作出评价。

第九条工程招投标审计

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一律实行招标。审计部门必须参加工程的招标、评议标及优选施工队伍等工作,着重审计投标单位的资信、履约能力、标的的合理性等。

第十条合同审计

1.工程的各类合同签署前,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的合同不予承认,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2.工程合同的签订,负责承办部门应将有关的各类资料和审签申请单送交审计部门审计;

3.重要的合同必须有审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洽谈;

4.合同的副本必须送交审计部门存档备案,以便作为工程决算审计的依据。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主要审查合同内容、合同格式(包括承包方式、工期、质量及技术要求、付款方式、结算方式、材料供应、履约奖惩等)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

2.合同中增加和减少的条款是否合理、合法;

3.合同双方签字、银行账号、印章是否齐全,合同签字人必须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法人代表证明及委托书要留底存档;

4.合同制定的法律依据;

5.合同中需明确成品保护及保修要求、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对于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招标书中的条款也是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与合同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投标书中的承诺条款也是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与合同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

此外,工程发承包合同还需审计以下内容:

1.审查承包方的企业性质、施工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并将承包方的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存档;

2.审查承包方的工程取费证书、施工许可证,并将复印件存档;

3.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承包单位所采购的调价材料设备实行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三方认可制(必要时设计单位、产品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也可参入),并对产品的价格、质量、产地等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购销合同的审计

1.大宗的材料设备采购应采用招投标制,采取货比三家,择优录取的方针选择供应商或生产厂家;

2.合同签署前,物资采购部门须将市场考察报告递交审计部门。市场考场报告需包括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材料设备的供应渠道,各供应商的报价比较、性能比较等综合评定结论。未提交完整的市场考察报告的合同不予审计;

3.合同中需明确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参数,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要求,购货数量及计量标准,材料设备的包装要求及包装品回收方式和价值计算方式,需明确材料设备的交货单位、交货期限、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提货单位、提货方式、验收方法及运费计算方法和承担者,材料设备的价格和结算方式等;

4.对于需供应商无偿提供的备品、备件必须按有关规定供足;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售后服务条款;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条款;

5.主要材料设备须经本单位物资主管部门认可,并对其价格、质量、产地等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勘测合同、设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监理合同等可参照本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竣工资料审计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交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将审核人、部门负责人签章齐全的结算书一式四份、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图纸一份送交审计部门审计。

1.认真阅评议标书记录和施工组织设计资料,详细核对工程隐蔽记录及设计变更。准确把握工程图纸和标准图集,以图纸、变更、签证资料为基础,深入现场详实查看核对,做到书面资料和工程实体相符;

2.深入核对原材料、半成品、构件等的出厂合格证、试化验单、有效期等,确认工程所用材料均为合格产品;

3.详细审阅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隐患通知单、隐患整改报告,收集工程质量方

面的第一手资料,作为工程索赔的一项重要依据;

4.核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与结算书取费标准口径一致;

5.对于工程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工程,应坚决不予结算。

第十三条工程决算审计

工程预结算形式必须是当地管理部门所颁发的现行的定额标准。

1.确定审计范围,由归口管理部门将范围内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竣工图纸、合法的设计及施工变更单、工程施工记录、材料试化验单、竣工验收证明、质量等级证明等)及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供货合同、标书、概算、报价及预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资料提供给审计部门,并搜集有关定额标准及变动情况,做好审计准备;

2.审核施工单位的取费证书、资质等级是否与结算书相一致,取费标准是否与承包方式一致;凡是无取费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预结算,只能计取基本直接费;凡是冒用资质证书、单位公章,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工程项目的,经审计查出后,一律责令停止施工,赔偿甲方损失,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审核工程量,认真核实工程量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是否与工程实体相符,重点是易重复计算和隐蔽工程部分,即要认真核对工程图纸、变更单、施工记录,又要按设计复查计算,到现场勘察,必要时应开挖勘查,直至核实为止;

4.审核工程直接费、间接费,要求计算符合规则和方法,不错项、漏项、多项和重项;无依据项目的补充定额编制要合情合理符合实际;估价、议价要协商,结果要合理;套用定额和标准符合规定,不以低套高,单价换算符合规定,计算范围、方法和计算基础正确符合规定;掌握承包方在工程预决算中提高造价的手法(如高估冒套、提高工艺拐套定额、偷工减料或减少工艺达到偷工减料的目的等);

5.审核材料价差,要使调价材料名称、种类符合规定,用量准确,价格正确,差价调整符合当地职能部门规定的估价;各单位审计人员要深入市场调查研究,了解供货渠道,掌握各类材料的出厂价格及回扣率(即掌握材料的批量价格和相应的市场优惠价),把它作为决算审计的一个有力支撑点;

工程承包单位所采购的调价材料设备实行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三方认可制(必要时设计单位、产品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也可参入),并对产品的价格、质量、产地等的真实性负责;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6.贯彻质量与决算挂钩的方针,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应坚决不予决算;对于分部分项工程或质量隐患处理不符标准的工程,对于部分原材料不合格的工程,应大比例抵扣工程款;

7.工程预算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部门审计,有关部门不得予付工程款;

8.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算,是财务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其编审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需双方确认审定结果,并在预(决)算或审计单上签字,作为预算、竣工决算、财务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和审计报告依据。

第十四条工程款的审计

1.工程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预付备料款应按当年计划完成工程量计算,付款要真实(凡预付备料款、启动资金的工程,决算时要按规定扣除备料款利息或在综合取费时折扣费率);

3.工程进度款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审批的预算及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

4.支付工程款项时,收款单位一定要出具正式发票,不得使用收款收据,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付款。

5.支付工程款项时,工程合同及预结算必须已经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部门审计,有关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工程投标、签订承包合同、预付工程款项,一律出具相应的履约保函或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或承兑汇票)的受益人必须是业主,并且保函(或承兑汇票)是不能撤换的。

1.投标保函。承包商在投标时,必须将投标保函与投标书一同递交业主,保函格式和要求在招标书中明确,金额不得低于投标报价的2%,有效期比报价有效期长一个月。保函的格式、金额、有效期等可作为评标的条件之一。对未中标者的保函在授标后释放;中标者的保函,在收到履约保函后释放;

2.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必须在合同签订时一并递交,金额为合同总额的10%,有效期至保修期结束,在签发了最终验收证明书后释放;

3.预付款保函。业主必须在收到预付款保函后方可支付预付款,保函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有效期至工程竣工。若合同中规定了预付款抵扣方式,也可在预付款抵扣完毕后释放预付款保函。

第十六条工程期中审计

工程开工后,审计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计划、财务、基建、设计、筹建办、物资等)随时组织实施在建审计。工程审计人员应随时深入工程施工现场,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所用材料设备等的真实情况。

1.审查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有无管理失控环节;主要侧重资金使用、设备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及供应管理等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

2.审查工程投资各方资金到位情况;

3.审查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挪用、流失和重大损失浪费等;

4.审查建设过程中有无概算外项目,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

5.审查设备定货、设备到位、资金支付等情况;

6.审查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及有无良好的控制,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7.审查工程预付款情况是否与工程实际进度相符,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相符。第十九条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找出症结所在,找出对症下药的解决办法,并及时反馈给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以利于各级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工程审计完毕后,做好整理、登记、建立台账和归档工作,并提出审计报告、案例专题研究书,作出结论和决定,提出建议,报送省公司审计部及厂内有关领导或部门,供领导决策参考,供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的内容有三部分:一是工程概况,主要是工程立项依据、投资规模及合规性、工程造价等经济指标情况;二是工程决算和结算的审计情况及其审计效果;三是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建议。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规定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小型基建工程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审计项目跟踪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审计项目的管理,明确审计组成员职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和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项目跟踪督导,是指自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审计项目跟踪督导实行周通报制度,每周五定期通报各科室审计项目进度和审计实施情况。

第四条

法制科具体负责对审计项目进度进行日常登记、检查、通报和考核。

第五条

审计业务科建立本科审计项目进度台账,及时登记实施的审计项目进度情况。

第六条

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限,应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审计项目审计组现场审计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指有效工作日,下同),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集团公司审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现场审计时间一

1 般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对于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规定时限完成。

第七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审计实施结束、提交审计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具体时间。

第八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主审负责制。分管领导任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主审,联合工作组由局指派组长和主审。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廉政、保密、安全的责任人,主审是审计现场业务、保密、安全的责任人。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审计组成立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第十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组主审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组主审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

2 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必要时可确定审计信息要点并作出相应安排;

(四)合理配臵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实施方案要经审计组组长签字认可后实施。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审计组主审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

3 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工作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第十六条

审计组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应严格限制知晓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4

第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

审计发现但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审计组应当编制清单并作出说明,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项目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了解掌握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查证过程,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要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法制科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的调度,按照审计组确定的审计现场时间,对审计项目进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时更新,督促审计组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审计组召开会议应当安排人员做好记录,经记录人和审计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归入审计档案。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5

第二十一条

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分管局长直至局长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局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长和局长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6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向局报告。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可协商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必要时可提请审计机关审理人员参加。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善;

(三)调阅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积累工作;

(五)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审计组组长应当认真履行廉政工作职责,带头执行各项廉政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对审计组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问题,应当及时向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和其他各项廉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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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持续关注廉政风险,出现以下情形,应当予以重视,必要时采取提醒、报告、调整分工、增加复核程序、重新查证等措施:

(一)审计人员存在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

(二)审计人员私自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接触;

(三)正在查证的重要事项被无故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四)审计组的工作秘密被被审计单位人员知悉;

(五)被审计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说情公关;

(六)审计现场其他重大反常情形。

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时,审计组组长应当在审计组内及时提示廉政风险,消除廉政隐患。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署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

8 存储介质)的管理,严格履行资料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的外聘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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