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2022-07-11

制度是前人经验与血泪的总结和提炼,是行为的基本准绳,必须执行到位。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解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现就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理解和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答: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有回避亲属关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时有何要求? 答: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3、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回避?

答: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其任职回避主要按以下原则掌握:

(1)与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2)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该副职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在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是否回避,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决定。

4、领导干部任职需要回避时,一般由哪一方回避?

答: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二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全文另发),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新华网北京8月6日电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第八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九条 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 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需要实行地域回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任期内调整的,在任期内予以调整;任期内难以调整的,任期届满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外,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驻外机构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第三篇:2:党员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

塔瓦库勒乡村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根据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自治区纪委二次全会关于新上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要求,依据地区纪委《谈话制 度》,结合塔瓦库勒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 谈话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为依据,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通过实施廉政谈话制度,早提醒、早打招呼,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共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 谈话的对象

村级领导班子,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新调整的 村级领导班子,新上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三、 谈话的内容

(一)被谈话人所在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被谈话人所在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三)新调整的村级领导班子和新上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任职容易出现哪些问题、以前出过哪些问题、今后要注意的方面。

(四)为政不清廉,以权谋私,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贪图享乐,虽够不成党纪、政纪处分,但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群众反映(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有轻微违纪行为、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六)听取被谈话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七)群众信访反映的其他需要予以廉政谈话的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一)谈话由乡纪检委决定,并确定谈话人。

(二)参加廉政谈话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做好记录。谈话后及时整理廉政谈话情况,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四、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不能泛泛而谈,要有侧重点和针对性,直截了当地说明被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指出其思想根源。

(二)谈话对象介绍情况要紧扣本村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热点”、“难点”问题。介绍情况要开门见山,实事求是。

(三)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调整,如实反映。

第四篇: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制度

1、选派工作会议制度:市、县(市、区)选派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工作。

2、选派干部例会制度:县(市、区)选派办每季度召开一次选派干部例会,听取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3、选派工作检查制度:市、县(市、区)选派工作领导机构每半年对选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研究对策。

4、选派干部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对选派干部进行一次培训,提高选派干部综合素质。选派干部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5、选派干部和任期考核制度:每年对选派干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明确进一步努力的方向。任期结束后进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派干部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要按照程序及时调整,由原选派单位重新选派干部接任。

6、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选派干部使用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要事先提出项目申请,由县(市、区)选派办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选派干部争取的各类款项要在县选派办申报登记,使用情况要及时在任职村公开,接受监督。

7、办公经费管理制度。选派干部任职期间,每人每年安排5000元办公经费。选派干部办公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公务邮寄、通讯补贴、统一组织的省内学习考察的差旅费、体检费用等。选派干部办公经费由县选派办统一管理,由选派办主任审核把关、一支笔审批、每月底报帐。

8、选派干部在岗工作制度:选派干部要吃住在村、主持工作,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每月在村工作时间少于15天的,考核可直接列为不称职等次。任何单位不得抽调选派干部承担选派工作以外的任务。

9、选派干部请销假制度:选派干部离岗时要履行请假手续。离岗一周以内的,要经乡镇批准;离岗一周以上的,要经县选派办批准;离岗半个月以内的,要经市选派办批准;离岗超过半个月的,要经省选派办批准。选派干部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的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选派干部的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

10、选派干部工作日志制度:选派干部要将每天工作情况记录在县(市、区)统一制作的选派干部工作日志本中,作为和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11、选派干部工作情况双月报制度:选派干部每两个月填写一次工作情况报表,经乡镇党委审阅后,报县(市、区)选派办审核,并报送选派单位。

12、选派单位履行选派工作职责半年报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选派单位于每年元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半年来履行选派工作职责情况,分别向上一级选派办作出报告。

13、固定电话查岗制度:市、县(市、区)选派办每周用固定电话对选派干部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故脱岗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一个月无故脱岗3次以上或脱岗一次达3天以上的,取消评优资格和当月生活补助;对经多次教育仍未改进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14、选派干部调整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在村工作,且经帮扶效果不明显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在村工作的;跨市变动工作岗位,或辞去公职的。调整的程序是:县(市、区)选派办提出调整建议并附相关材料,经市选派办核实并经省选派办同意后,再按规定报送接任人选。

15、选派干部安全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六要六不要”的规定(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麻痹大意;要坚持日事日了,不要在夜间往返乡村;要确保交通安全,不要骑摩托车走晚路赶远途;要注意食宿安全,不要住危房饮不洁水;要改进工作方法,不要感情用事;要定期检查身体,不要带病勉强工作),建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缓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因认识不到位、安全要求不落实,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所在县(市、区)选派办和乡镇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篇:县供销社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条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是指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三项谈话制度。

第四条 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由纪检组长牵头,秘书股协助。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谈话对象为本单位职工。

第六条 谈话的时间和内容

(一)新任职干部的廉政教育谈话在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之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在其到任之后10天内进行,一般情况下与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任职谈话结合进行。

谈话主要内容: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教育;介绍其履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勉励新提任或者履任新岗位职务的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做人民的公仆。

(二)领导干部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时的诫勉谈话,一般在纪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报告审批后的一个月内安排。

谈话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三)单位出现党风廉政建设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时的警示谈话,一般在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报告或者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检查总结经审批后的一个月内安排。

谈话主要内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其予以重视;责令其制订整改方案。

第七条 进行谈话,要事先书面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被谈话人接到党风廉政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委、拖延;接受提醒、告诫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第八条 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九条 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十条 谈话完毕,谈话内容记录等相关文字材料统一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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