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

2023-04-06

第一篇: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报告

地区林业局:

根据林资[]3号《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和新林稽字[]6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3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347750元、公

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4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4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

70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6410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571000元。②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13726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1171700元。②公共管护支出00元。

三、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营造林资金)30000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营造林工程正在实施。

四、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此项工程已竣工,资金正在拨付。

五、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人员管理情况:

我县胡杨林管理站招聘护林员55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55份,没有一个中心站和4个管护站,均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档案,目标管护责任制落实到位,共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55份,巡护记录填写全面,规范,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我县招聘护林员26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26名,各个管护站负责人与胡杨站站长签订了管护责任书,胡杨林管理站站长与林业局局长,林业局局长与政府县长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各管护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到位,巡护记录均按照地区反馈意见进行了整改,管护措施到位,

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资源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六、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新建管护站一个,维修中心站一个,新建管护站2个,安放标志牌6面,安放宣传牌28个,订做警示牌30个,其中已安放20个,另一个中心站招投标手续已于11月办理完毕,近期将开工建设,档案齐全,管理较规范。

县林业局在监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期间,无挤占、挪用、占用情况,严格按照《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做到专款专用。通过自查,存在的问题有:

1、管护人员工资较低

2、补助基金不能及时拨付到实施单位,造成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相对滞后。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适当的提高管护人员管护费的标准及公益林管护员的待遇,改善基层站生活和工作条件,更好的做好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

附表:

1、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

情况汇总表

2、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汇总表

3、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余情况自查表

4、违纪资金情况汇总表

县林业局

3月10日

第二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报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报告

地区林业局:

根据林资[]3号《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和新林稽字[]6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3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3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4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4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6410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571000元。②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13726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1171700元。②公共管护支出00元。

三、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营造林资金)30000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营造林工程正在实施。

四、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此项工程已竣工,资金正在拨付。

五、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人员管理情况:

我县胡杨林管理站招聘护林员55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55份,没有一个中心站和4个管护站,均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档案,目标管护责任制落实到位,共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55份,巡护记录填写全面,规范,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我县招聘护林员26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26名,各个管护站负责人与胡杨站站长签订了管护责任书,胡杨林管理站站长与林业局局长,林业局局长与政府县长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各管护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到位,巡护记录均按照地区反馈意见进行了整改,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资源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六、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新建管护站一个,维修中心站一个,新建管护站2个,安放标志牌6面,安放宣传牌28个,订做警示牌30个,其中已安放20个,另一个中心站招投标手续已于11月办理完毕,近期将开工建设,档案齐全,管理较规范。

县林业局在监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期间,无挤占、挪用、占用情况,严格按照《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做到专款专用。通过自查,存在的问题有:

1、管护人员工资较低

2、补助基金不能及时拨付到实施单位,造成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相对滞后。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适当的提高管护人员管护费的标准及公益林管护员的待遇,改善基层站生活和工作条件,更好的做好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

附表:

1、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汇总表

2、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汇总表

3、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余情况自查表

4、违纪资金情况汇总表

县林业局

3月10日

第三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

况自查报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地区林业局:

根据阿地林资[]3号《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和新林稽字[]6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395550元

(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3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

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4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4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6410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571000元。②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13726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1171700元。②公共管护支出00

元。

三、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营造林资金)30000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营造林工程正在实施。

四、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此项工程已竣工,资金正在拨付。

五、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人员管理情况:

我县胡杨林管理站招聘护林员55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55份,没有一个中心站和4个管护站,均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档案,目标管护责任制落实到位,共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55份,巡护记录填写全面,规范,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我县招聘护林员26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26名,各个管护站负责人与胡杨站站长签订了管护责任书,胡杨林管理站站长与林业局局长,林业

局局长与政府县长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各管护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到位,巡护记录均按照地区反馈意见进行了整改,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资源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六、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新建管护站一个,维修中心站一个,新建管护站2个,安放标志牌6面,安放宣传牌28个,订做警示牌30个,其中已安放20个,另一个中心站招投标手续已于11月办理完毕,近期将开工建设,档案齐全,管理较规范。

县林业局在监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期间,无挤占、挪用、占用情况,严格按照《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做到专款专用。通过自查,存在的问题有:

1、管护人员工资较低

2、补助基金不能及时拨付到实施单位,造成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相对滞后。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适当的提高

管护人员管护费的标准及公益林管护员的待遇,改善基层站生活和工作条件,更好的做好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

县林业局

年月日

第四篇: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2年涨到20元/亩),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 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管护任务、经营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的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委派标准、开支水平。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 明确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森林防火计划、当年林区道路维护计划、上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

第九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预算确定后,财政部根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公益林面积和平均标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确保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林业单位应与管护人员、集体应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签订合同使用统一格式(附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与个人签订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情况,调减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国家林业局对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财政部将在下一次性调减有关省区1%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1.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2.征用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3.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六条 调减的资金用于管理水平较高省区的奖励,被奖励省区相应增加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经费;有关省区相应减少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经费。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采取适当处罚措施。具体措施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军事管理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按照本规定执行,并由军队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同时废止。

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厅、局)

乙方: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重点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管护区域包括村(林班、小班),分别是:村(林班、小班)亩,村(林班、小班)亩。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中央补偿基金,标准为元/亩·年,全年总额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补偿基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3.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和中央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 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第五篇: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林业厅《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11‟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我省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用于地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为贵州省境内,按照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经省林业厅审查认定的地方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地方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其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介于国家级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对区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 第五条 享受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林权所有者,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协议,履行管护责任。

(一)省林业厅直属经营单位管理的公益林,由省林业厅与直属经营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或林农个人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二)国有林场管理的公益林,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场签订管护责任书;国有林场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三)县(市、区)林业(绿化)局管理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绿化)局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四)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绿化)局委托所在乡镇与村组集体签订管护责任书,再由村组与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五)林农个人经营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绿化)局委托所在乡镇,乡镇委托村集体与个人或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管护协议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支付管护工资。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

(一) 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时下达补偿基金;

(二) 指导、帮助集体经营管理单位建立集体公共账户和

2 健全财务制度;

(三) 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加强补偿基金的监管。

发放给林农个人的补偿基金,经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核定补偿面积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进行发放。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

(一)依据《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黔林资通„2010‟378号)规定区划界定地方公益林,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森林资源保护和补偿基金兑现方案与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

(二)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经核实确认的相关数据,并建立健全基金兑现和使用管理、公益林管护和监测档案;

(三)检查监督管护协议的执行情况,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和林权所有者搞好地方公益林的防火、病虫害防治、补植补造等工作;

(四)负责地方公益林的面积核实、管护核查和监测工作。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八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年每亩5元,由省、市(州)、县(市、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依据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面积和签订的现场界定书、

3 管护协议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当年的补偿基金必须于次年2月底前兑现完毕。

第十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确认的补偿计划、各级上报的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和各级核查结果,将省级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级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核实确认的与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面积和现场界定书数据,按照补偿标准及时将省、市(州)、县(市、区)分级安排的资金发放到林权所有者的“一折通”或集体公共账户上。

第十一条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明确仍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必须以村(组)集体名义建立公共账户。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林业(绿化)局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的与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集体所有面积和现场界定书数据,直接拨付到村(组)集体账户上,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

4 意后,分配给本村(组)集体农户或用于统一聘请护林员进行管护;林权所有者为个人的,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全部兑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管护协议规定承担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通过“一折通”兑付的,以兑现清单(微机打印清单)核报。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州)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报送补偿基金申请报告、上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批准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市(州)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情况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已经依法审核审批占用征收的地方公益林,由各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将占用征收林地地点和面积逐级报省林业厅核销。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的,在下调减或停拨补偿基金。

(一)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补偿基金未及时拨付兑现的;

(三)市(州)、县(市、区)未安排补偿资金的;

(四)征用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应加强补偿基金的管理,接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9‟19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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