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借贷涉税风险研判——基于P2P担保/抵押模式下的案例分析

2022-09-11

1 引言

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 以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 互联网金融在规模及数量呈爆发式增长, 成为金融创新模式的重要代表。凭借灵活的模式和快捷的速度, 弥补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 有效促进了民营经营的繁荣与发展。与此同时, 互联网金融相关配套监管措施不到位等因素, 致使e租宝“庞氏骗局”、非法集资跑路等事件引爆社会, 牵动着大众的神经, 影响着行业的发展。与偶然事件相比, 互联网金融涉税问题不明晰、税收政策不完善等问题, 所集聚的财税风险同样影响行业未来。本文基于P2P担保/抵押模式, 就交易各方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探讨税务安排, 避免违规行为, 减少涉税损失。

2 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指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 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 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金融服务、金融组织、金融产品以及金融监管体系等, 并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管理弱、风险大等特点。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要晚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大致经历了类互联网阶段、第三方支付阶段和目前互联网普惠金融阶段。当前, 国内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多种多样的业务模式和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主要有众筹、P2P、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信息化金融机构、金融门户等。本文主要探讨P2P有关问题。

3 P2P互联网金融模式

P2P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 需要借贷的人群通过网站平台寻找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 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 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目前运营模式主要有:纯线上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抵押模式、O2O模式、P2B模式、P2F模式。以上运营模式各有特点, 为方便不同交易者了解P2P融资过程中涉税问题, 笔者基于交易结构成熟、涉税主体多的原则, 选择了担保/抵押模式探讨P2P互联金融税务管理有关问题。担保/抵押模式特点是引进第三方担保公司对每笔借款进行担保, 或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资产进行抵押, 该模式不再是信用贷款。由于该模式有抵押或担保, 投资者风险较低。

4 P2P互联网金融纳税分析

4.1 案例

近期, 笔者所在的HL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 与ZP金融签订融资服务居间协议, 计划融资1000万元, 约定年化利率为12%, 融资服务费28万元。ZP金融通过平台向公众发布HL公司融资需求, 投资人 (多为自然人) 通过ZP金融平台将资金存入资金托管银行HX银行账户, 资金募集到位后借款给HL公司。ZP担保公司为此次交易提供担保, 收取HL公司担保费3万元。HL公司每月向平台支付借款利息。HL公司支付费用后收到ZP金融和ZP担保服务费发票。交易结构见下图:

4.2 税收政策

上述交易过程涉及融资、担保、资金托管服务, 以及利息收益等应税行为, 涉及多税种、多主体问题。

(1) 流转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规定, 融资、担保服务及资金托管行为属于金融销售服务, 应该缴纳增值税。

(2) 所得税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P2P互联金融牵涉多主体, HL公司作为借款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问题;投资人等服务方, 若为法人主体所取得的收益应作为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交易过程中, 投资人无论从投资平台还是贷款人取得的利息收益, 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印花税方面。由于交易各方签订了不同的服务协议,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

4.3 纳税主体

(1) P2P互联金融平台、担保、资金托管方。ZP金融、ZP担保和HX银行取得的服务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 服务费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各方签订的协议需要缴纳印花税。

(2) 贷款人。HL公司作为购买方没有产生收益, 除签订协议需要缴纳印花税外, 不涉及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但是由于涉及成本列支, 需要考虑税前成本扣除问题。

(3) 借款人。如果借款人是自然人, 取得的利息为税后收益, 只需要就签订的协议缴纳印花税;如果作为法人组织, 则需要向P2P互联金融平台、担保、资金托管方一样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4 纳税现状

上述交易过程中, HL公司只收到ZP金融开具的融资服务费发票, 每月利息支出未收到发票。HL公司要求ZP金融提供发票时, 对方以不是利息受益人、只提融资撮合服务为由拒绝提供发票。HL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与投资人发生直接交易行为, 无法从受益人处取得发票, 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利息未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与之相关的个税也未代扣代缴, 存在漏税嫌疑。

5 P2P互联网金融借贷涉税风险

笔者认为, P2P互联网金融至少存在以下三种风险:

5.1 纳税主体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 交易各方均对不同税种负有纳税义务。但现有税收法规下, 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和个税代扣代缴主体存在争议。

(1) 增值税征税主体不明确。互联网金融公司工商登记的企业性质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 业务经营范围多为金融信息服务, 投资咨询、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等, 平台收取的佣金, 按照“营改增”后规定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为互联网金融公司。

与此同时, 贷款人通过平台支付给借款人 (自然人) 利息, 属于“金融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但纳税主体存在争议。首先, 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起到居间撮合作用, 利息仅从平台支付, 没有产生应税行为, 无法缴纳增值税。其次, 借款人虽是利息获益人, 通过平台提供贷款是否构成“金融服务”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纳税主体存疑。

(2) 个税代扣代缴主体不明确。与利息收入增值税应税行为类似, P2P平台代付利息行为是否构成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目前税收政策未予以明确。同时, 借款人数量众多, 且分布于不同征管区域, 税务机关难以开展有效的税源管理, 税收征管难度大。

笔者认为, P2P交易过程中, 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金融服务”利息纳税主体进行明确。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分析, 借款人虽然没有直接提供“金融服务”, 却是受益人, 应就收益缴纳增值税和个税。由于借款人数多、分布广的特点, 税收征管成本高不可避免。为便于征管, 降低征管成本, 笔者认为国家应将P2P平台指定为利息增值税纳税主体和个税代扣代缴主体, 将扣除税款后的净额支付给借款人。

5.2 税前扣除风险

由于增值税纳税主体问题, 贷款人在P2P交易过程中支付的利息未能取得发票, 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即使支付的利息满足《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第二条税前扣除规定, 但是我国实行以票控税,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若企业不能提供发票, 不排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纳税调整。

5.3 税收征管风险

(1) 行业不规范, 征管风险大。由于P2P交易过程主要在线上完成, 交易具有虚拟性, 同时为保证投资人隐私, 通常对用户注册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操作隐蔽, 税务机关难以获取有效交易资金数据。当前P2P发展迅速, 年交易额突破2万亿元,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 行业处于“无门槛、无监管、无标准”状态, 行业会计核算没有统一标准, 税务机关无法取得有效征管资料, 税收征管风险大。

(2) 税收成本高, 税源管理难度大。我国P2P交易平台数量众多, 交易频繁, 运营复杂多样, 涉及投资者更是数以万计, 且分布在不同的地域。由于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体制采取的是属地原则, 现有的征管力量无法对每一笔P2P交易进行统一协调, 造成P2P交易税源流失严重, 税源管理难度十分巨大。

6 P2P互联网金融税务安排

基于上述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从P2P交易平台角度, 还是从税务机关角度, 都需要进行税务安排。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6.1 规范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础, 反映会计主体经营期间的成果, 直接作用于税收, 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会导致纳税差异。因此, 规范会计核算是减少税务风险的依托, 也是进行税务安排的前提。在现有会计准则体系下, 财政部门应明确P2P交易行为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准则, 统一政策, 从根本上规范P2P交易账务处理, 在全行业实行统一标准, 实现行业内可比性要求。

6.2 建立沟通协商机制

P2P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业务, 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相对滞后, 企业应主动与税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 就P2P交易业务定期进行交流, 了解最新政策动向以及有关P2P交易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避免税务处理分歧。

6.3 P2P平台数据接入征管平台

目前, 造成P2P征管难度大原因之一是税务机关无法掌握有效征管信息。税务部门可以会商金融监管部门, 在确保信息保密的前提下将P2P平台数据接入金税三期系统, 便于税务机关有效提取应税信息, 开展税收管理。

6.4 制定P2P税收政策

P2P税收风险的根源在于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为此, 税务机关需要研究P2P交易实质, 比照“资管产品”税收征管政策, 制定相关税收法规, 将P2P交易平台确定为纳税主体, 明确纳税环节税目、税率, 减少纳税主体, 降低税收成本, 减轻税务机关征管风险, 让纳税人有法可依, 提高纳税遵从度。

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 与之相关的税务管理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分析了目前P2P互联网金融借贷涉税业务处理现状, 进而阐述了P2P互联网金融交易方存在的涉税风险, 并针对税务风险提出对策性建议, 进行合理税务安排。

关键词:P2P互联网金融,税务管理,税务安排

参考文献

[1]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Z].财税[2017]56号.

[2]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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