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促廉政建设论文

2022-04-30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监管促廉政建设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网民在网上的发言虽然不乏理性分析、善意批评与合理化建议,但也有一部分人利用网络宣泄情绪,发表偏激言语和极端意见,甚至散布虚假信息误导网络舆论。网络舆论的非理性是网民极端或畸形的心态与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络媒体审判”、“网络暴力”、“网络牢骚”与“网络谣言”等,其消极影响和社会危害不容小觑。

行政监管促廉政建设论文 篇1:

积极探索县级政府采购新途径

摘要:县级政府采购总体良性发展,但也存在问题;政府采购形势要正确研判;政府采购改革做到:改机制、强功能,拓领域、促创新,抓队伍、上水平。

关键词:探索 县级 政府采购 途径

县级政府采购是县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开展公务活动或服务需要,使用政府性资金,以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实施县级政府采购,充分发挥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机关和单位廉政建设等功能作用,对于加强县域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 县级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和全国总体形势一样,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进取,攻坚克难,成绩显著。以凌源市(县级市)为例,自2000年成立县级政府采购组织以来,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体制机制,按照“巩固成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原则,采购过程坚持做到“四公开”,同时认真遵守“九不准”,努力打造政府采购“阳光工程”,不断推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正常有效开展。实现采购项目从2001年的3大类29项开始,到2010年达到3大类中的近120项;采购次数和金额分别为累计1527次19233万元,平均每年采购1923.3万元;累计节约财政资金为2029万元,平均每年节约202.9万元,年度节约率一般都在10%左右。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坚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事,没有出现较大违规违纪事件,顺利完成采购工作任务,为凌源县域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对支持市乡政府机关和单位廉政建设发挥应有作用。

县级政府采购与中央、省、市级政府采购不同,存在着接触层面低、视野不开阔;体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经济总量小,采购金额少等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是缺乏创新意识,为采购而采购。由于县级政府采购位于国家政府采购的最低层位,上级财政部门缺乏对下级或基层政府采购人员统一组织的学习或业务培训,形成县级采购部门只靠红头文件的指导来处理各自业务。加之各级或平级政府采购部门间缺少交流沟通等原因,造成基层采购人员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的认识不足,缺乏创新意识,目光短浅,因循守旧,缺少前进的目标和动力,对县级政府采购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二是体制机制不健全,采购管理不规范。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政府采购机制要政事分开,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建立政府采购办公室,其性质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调控和行政监管单位,同时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其性质为具体负责采购执行的事业单位。但由于一些县级财政行政和事业混编,行政人员过少,所以采取将两个单位合并设置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合属办公”的管理体制。这样的机构扮演了 “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违背了建立两个单位,形成相互制约的初衷,等于撤销了政府采购办公室对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削弱了本级政府对县级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能。

三是采购量不足,未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与中央和省市级相比,由于多数县(市)特别是贫困和不发达地区的县(市),经济总量小,财政相对困难,政府采购预算少,政府采购得不到人们的重视,还如凌源市十一五期间,政府采购金额15299万元,仅占当期财政一般地方预算总支出的2.73%,2009年为政府采购金额最高的年份,达到5000万元,但也只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3.43%。

2 当前政府采购形势的分析

2.1 政府性支出收紧,政府采购力度加大

我国各级行政部门开支比例过高,据统计近年我国政府开支占财政总支出的29%,而美国为9%,欧洲为5%,而日本仅占4%①。就凌源市而言,据十一五期间财政决算显示,全市行政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除教育外,占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的第二位,比例为14.35%。

中国新一届政府财政改革明确提出“约法三章”,要求大力缩减行政开支。一是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二是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三是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中央对行政及事业管理方面的楼馆、人员和“三公”做出硬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预期行政和事业管理性开支将会出现大幅度削减。

在压缩政府行政性支出的同时,但政府采购的力度还会增强。虽然纯行政性采购资金的总规模预期减少,但采购范围预期扩大,采购项目、品种的数量预期增加,如用于扶持教育科研、农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支出,会不断纳入采购目录。项目的单位采购标准预期降低,凡能够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都实行政府采购,大大增加政府采购工作量。

2.2 服务意识尚需增强,绿色采购将成为政府采购的主基调

为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一是需要进一步端正态度,增强服务观念,发挥桥梁和扭带作用,提高服务水平,让被服务人满意。二是不仅要提高采購数量,更要增加采购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以尽量少的钱,购买节能、环保、低碳和科技含量高的优质产品,政府采购力度会不断加大,采购难度会不断增加。

2.3 政府采购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的程度会更加增强

中央新一届领导人特别重视党和政府廉政建设,提出加快建设廉洁政府,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政府采购是反腐倡廉的一剂良方,是一项维护国家财产实施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和措施,此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所以需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加以规范,使政府采购机制更加健全和完善,程序更加清晰和规范,管理更加精细和民主,实现“阳光采购”。

3 县级政府采购的思路和举措

县级政府采购工作要学习好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上下功夫,做到:改机制、强功能,拓领域、促创新,抓队伍、上水平。

3.1 采管职能分离,政府采购机制再完善

针对一些县级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机构统设,职能不清,缺乏内部控制的状况,上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要求,再次明确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的各自职权范围和责任,强调二者之间既制约又合作的关系,敦促县一级政府采购加强内部体制机制建设,实行采购监管职能分开形成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实现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实行政府直接采购后,坚决不能将采购单位腐败转为政府采购部门腐败,把控制源头腐败和杜绝过程腐败统一起来,真正构建起财政第一道内部防线。

3.2 适应新形势,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再定位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可以理解为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公共政策,体现国家对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意图和目标,发挥其对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的引导、规范作用。

政府采购初期,国家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定位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促进各级党政机关廉政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经济快速增长,国力不断增强,民生不断改善。现在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动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建设任务更艰巨。作为国家财政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建立和增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已成为财政部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之一。要在发挥好原有政策功能基础上,大力实施绿色(节能、环保产品或服务)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产权保护、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和跟踪问效问责等新的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国或本地情况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建设,通过法规制度形式予以公布并执行。

3.3 拓展服务领域,政府采购办法再创新

在行政性开支的预期大幅缩减和政府反腐倡廉不断推进的情形下,政府采购力度不但不会被减弱,反而会不断增强。因为政府采购空间十分广阔,扩面增量成为必然选择。一是拓展政府采购服务领域。首先扩大采购范围。围绕财政预算支出保障重点,调整结构的总思路,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积极开展有关农业基础设置、农业现代化、城市扩建和改造、城乡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障、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府采购。然后降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单位采购标准,增加采购项目数量和金额,重新调整政府采购目录。二是研究制定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和措施办法。将原由政府直接生产或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委托社会组织或机构来提供,政府按一定标准支付费用。例如对政府招商引资涉及设备物资评估或验资,编制政府基建工程预算,县城和农村养老院管理,政府送戏下乡等公益事业进行市场化运作,委托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社会中介机构或社团单位直接办理,政府采购部门与中介机构或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由中介机构或单位做出质量保证并承担法律责任,业务完成后,政府采购部门通过直接支付的结算形式向中介机构或单位支付费用。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政府采购网络系统和共享信息库,通过互联网等现代媒体工具进行政府采购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3.4 加强队伍建设,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再上新台阶

新形势下,政府采购任务更加繁重,业务更加复杂,因此亟需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综合素质。一是建立全国性行业行为规范,制定工作人员守则,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二是组织开展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开展业务交流,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人员以法规政策和业务能力为核心的专业技能。三是开展广泛的调研、评优,督促检查活动,增强行业人员服务意识,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效益,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會贡献力量。

注释:

①摘自《我国收入分配四大失衡带来经济社会风险》(经济参考

报)作者:丛亚平,李长久.

参考文献:

[1]李竹荣,邹赛群.论政府采购制度[J].价值工程,2004(06).

[2]杨晓群.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企业自主创新[J].价值工程, 2008(08).

[3]陈留英.我国县级政府采购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燕山大学,2009.

作者简介:孙晔(1965-),女,现工作于辽宁省凌源市财政局,采购办副主任,会计师职称,研究方向:财政经济、财务会计。

作者:孙晔

行政监管促廉政建设论文 篇2:

网络舆论的消极影响与有效监管

[摘要]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网民在网上的发言虽然不乏理性分析、善意批评与合理化建议,但也有一部分人利用网络宣泄情绪,发表偏激言语和极端意见,甚至散布虚假信息误导网络舆论。网络舆论的非理性是网民极端或畸形的心态与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络媒体审判”、“网络暴力”、“网络牢骚”与“网络谣言”等,其消极影响和社会危害不容小觑。目前各国对互联网的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以德国、新加坡为代表的直接控制型,以英国为代表的间接控制型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型。一方面,要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规制、行政监管和技术控制等多种途径,对网络舆论和网络空间实行有效的监管。

[关键词]网络舆论;网络媒体审判;网络暴力;网络牢骚;网络谣言;网络技术控制

“所谓网络舆论,是在网络空间产生并传播的,通过对社会热点问题关注而产生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共同意见或信念的总和。简而言之,网络舆论就是网络空间的舆论形态。”[1]就目前我国的网络舆论情况看,大多数网民的参与和表达是理性的,但非理性的网络言论依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换句话说,网民在网上的发言虽然不乏理性分析、善意批评与合理化建议,但也有一部分人利用网络宣泄情绪,发表偏激言语和极端意见,甚至散布虚假信息误导网络舆论。因此,一方面要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另一方面还要通过立法、行政和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有效监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其消极影响和社会危害。

一、网络舆论的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扩大公众的政治参与和促进民主政治发展,也可以导致信任危机并进而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网络舆论的非理性是网民的极端的或畸形的心态与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络媒体审判”、“网络暴力”、“网络牢骚”与“网络谣言”等。尽管这些都是非主流的网络行为方式,但其产生的消极影响和社会危害不容小觑。

(一)“网络媒体审判”影响司法公正

在互联网时代,“媒体审判”成为网络媒体滥用话语霸权干预司法独立的典型代表。网络媒体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网络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通过这样的预测性报道,使接受媒体信息的公众在法院判决之前就对案件形成了先入为主的心理定式,导致法官不能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决定。这种行为的弊端不仅体现在网络舆论的“越位”行为,即网络媒体在案件审结之前就对案件的结果发表带有一定主观感情色彩的评论,或者对存有疑点、未经证实的案件事实进行肯定的论述,更为严重的是通过网络舆论和“民意”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妨碍司法独立,影响司法公正。具体表现为:一是网络舆论直接对法官施压,使其在审理案件时曲意逢迎舆论;二是网络舆论通过影响上级法院或有关领导,使其出面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假设民意是A,权力部门是B,法院是C,这样就构成一种三角关系:一方面,A可以直接向C施加压力;另一方面,A更重视同B的对话,并通过B去干预C审理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对网络舆论往往表现出两种不应有的态度:一是“烦”;二是“怕”。其实,舆论的影响和压力在传统媒体中就已经显现,在互联网时代则更加强大。

(二)“网络暴力”侵害公民权利

网络本来是民意表达的空间和监督官员的平台,但在中国的网络空间尤其是网络论坛里,却充斥着非理性的表达和大量的人身攻击,引发网络暴力等网络无政府主义现象。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说过:“毫无疑问的,群体极化正发生在网络上。……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且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意见。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各种原来无既定想法的人,因为他们所见不同,最后会各自走向极端,造成分裂的结果,或者铸成大错并带来混乱。”[2] (P50-51)在2008年“抵制家乐福事件”中,网络空间大都是极度情绪化的表达,当某知名人士告诫大家要理性爱国时,竞招致网络空间的一片谩骂。在现实生活中,成千上万的网民动辄针对某人发出集体“网络追杀令”,通过“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并干预其现实生活。网络舆论暴力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3]。“史上最毒后妈事件”和“死亡博客事件”,可以说是网络暴力的典型案例。2007年12月29日晚,女白领姜岩因丈夫王菲有婚外恋情而自杀,其大学同学张乐奕注册了与姜岩博客名称相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并在首页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网友对王菲的行为非常愤慨,对其进行“人肉搜索”,不仅在网上公布了他的个人信息,还有部分网民直接到其父母家进行骚扰,从而由网上谩骂演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暴力。

(三)“网络牢骚”导致信任危机

在网络舆论产生和传播过程中,网络牢骚是一种值得关注的网络社会现象。网络牢骚是一种以网络为载体的社会心理现象,是网民抑郁不平的情感在网络空间中的表达,是不满情绪在网络中的宣泄[4]。就网络牢骚的内容看,有的涉及政治生活,如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决策、用人不公、司法腐败和人权保障等;有的涉及经济生活,如就业、收入分配、物价、食品安全、社会保障以及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等。网络牢骚一般没有明显的违法言论,但明显流露出对现实状况的无奈和不满。就其表现形式看,有的网络牢骚长篇大论,以主题文章形式出现;有的则三言两语,隐藏在时政新闻的跟帖中;有的“含沙射影”、“指桑骂槐”;有的则“单刀直入”、“言辞激烈”。 网络牢骚广泛存在于网络论坛和聊天室中,存在于个人博客和微博客上,存在于网络新闻下的回复评论栏目中。无论在网民的互动交流还是在网络批评和网络争论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网络牢骚,并可以深深感受到部分网民的强烈不满情绪。这些网络牢骚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极易引起网友的共鸣,往往是话题刚一出来,就跟帖如潮,使个体网民的不满情绪迅速演变成网络共同体的心声。传统牢骚一般以口头语言表达为主,也有少数通过文字形式表达的,但其发散性不强、影响范围不大。与传统牢骚相比较,网络牢骚借助互联网,传播速度更快,持续时间更长,影响范围更广。倘若得不到有效的疏导和控制,网络牢骚就会愈演愈烈,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无序和混乱,甚至还会导致信任危机,进而影响现实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网络谣言”破坏社会稳定

谣言是一种没有被证实的、不权威的信息,在《辞海》里被解释为“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或“捏造的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型媒体,缺少了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审查机制,再加上信息的发布主体具有虚拟性,少数别有用心的网民出于特定的动机和目的,便会有意散布虚假消息甚至谣言。网络谣言往往发端于网络论坛、个人博客、网站留言板和即时通讯工具并借助于网络迅速扩散,网民数量的庞大以及网络传播的快捷性、匿名性、互动性和任意性加速了谣言的传播速度,使一条谣言从产生到被广泛传播可能仅需要两个小时的时间。从理论上讲,当网络论坛上出现谣言时,尽管网络管理者可以及时予以删除,但网络具有瞬时性和交互性,即使虚假信息在一个地方被删除,还会被网民转帖在其他网站上。例如,2009年7月下旬,在杭州“5·7”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的消息报道后,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以“刘逸明”的化名在网上发布了《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一文。从7月23日到8月2日,熊忠俊又在互联网连发8篇文章,捏造各种所谓的“证据”,持续不断地炒作“替身”谣言。在此期间,负责审理该案的西湖区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先后通过媒体澄清事实,但被污蔑为造假包庇,引发部分网民声讨司法机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事实证明,网络谣言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容易引起人们的思想混乱,进而导致社会动乱。在一些地方发生的校园骚乱、非法聚集、游行示威和暴力抗法中,网络谣言都发挥了不可小视的作用。

二、国外网络监管的基本模式

各种非法、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给现实生活带来了消极影响,从而引起了各国政府、民众以及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2006年底在雅典举办的“互联网治理论坛”(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简称“IGF”)上,与会代表就网络内容管制问题达成三点共识:一是实行内容管制有利于确定哪些内容对国家有害,同时还可以为言论自由、种族问题、再版权利等的监控奠定基础;二是如果决定实行内容管制,就必须确定管制对象,即内容提供商和内容浏览者;三是必须在内容自由和未成年人保护之间找到平衡。从总体上看,目前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的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以德国、新加坡为代表的直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管理模式是指政府采用专门立法等手段,直接从事网络内容的监管,这种模式主要以德国和新加坡为代表。对于言论自由,德国采取的是“宪法保护与普通法律保护、限制相结合”的相对保障方式。《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一方面为保护言论自由提供了宪法基础,另一方面则允许普通法律对言论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对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总方针是在确保信息时代民主的同时,制止互联网的滥用。1997年6月13日,德国联邦议会正式通过了《为信息与通讯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简称《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又称《多媒体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网络成文法,对包括网络内容在内的网络关系和行为提供了全面而系统的法律规范。新加坡对媒体内容实行严格的管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政治方面,要求媒体不准宣传原教旨主义和大民族主义等,严禁危害政局稳定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内容传播;二是在道德方面,要求媒体发布的内容不得与政府提倡的社会价值观相违背,禁止媒体播放淫秽色情和极度暴力的内容,以维护社会道德和净化民众思想。从1996年7月到2002年12月,一直由新加坡广播局负责对网络内容的管理,2003年1月广播局和电影与出版物管理局、电影委员会三家机构合并,成立了隶属于新加坡新闻、通讯和艺术部的媒体发展局,成为新加坡互联网内容的主管机构。在新加坡媒体内容管制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广播法》、《广播(分类许可)公告》和《互联网行为规范》等,《刑法》、《内部安全法》、《煽动法》、《不良出版物法》中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在完善相关法规、加强行政监管的同时,新加坡政府还注重对网络内容的技术控制,积极倡导行业自律。1998年国家互联网咨询委员会对行业自律提出了“三步走”建议:第一步,根据网站内容对国内网站进行分类;第二步,制定行业业务规范;第三步,建立自律机构贯彻业务规范。

(二)以英国为代表的间接控制型

间接控制型管理模式是政府通过具有半官方色彩的行业自律组织来间接控制网络内容,这种模式主要以英国为代表。英国既没有专门针对网络内容的立法,也没有统一的新闻法或出版法,而是秉持“监督而非监管”的理念,更多地借助行业自律来实现对网络内容的管理。1999年9月,在讨论的基础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伦敦网络协会、安全网络基金会等三家民间组织制定并公布了第一个网络内容监管方面的行业性规范——《R3安全网络:分级· 检举·责任》,该规范确立了控制网上有害信息的五项原则和三项基本措施,并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终端用户和编发信息的网络新闻组尤其是网络信息提供者的职责分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由安全网络基金会发展而来的英国互联网监察基金会是一个管理和监督网络内容的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其工作目标是培养现在和将来的网络用户对网络的信心和责任感,帮助网络服务提供商与滥用他们的系统发布犯罪内容的行为做斗争,协助执法部门打击网络上的内容犯罪。就其内容来看,英国互联网监察基金会的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外开设热线,接待公众投诉;二是设立内容分级和过滤系统,让用户自行选择需要的网络内容。2003年7月17日,英国议会通过新的《通讯法》,英国政府依据该法律将原有的五家电信和广播电视管制机构合并为统一的通讯办公室,全面负责英国电信、电视和无线电的监管。这个通讯办公室既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也不是民间组织,它直接对议会专门委员会负责,财务接受国家审计办公室的审计监督。

(三)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型

行业自律型管理模式是政府采取“最低干预原则”,对网络内容的管理主要由非官方性质的行业协会自发进行,这种模式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对互联网的管理奉行“少干预、重自律”的最低干预原则。美国联邦法院在“威尔逊案”的判决中明确指出:互联网络和其他类型传播信息的网络是一种“新的表达媒体”,因而应享受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新闻自由,同时受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条款的规范和约束。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美国国会先后制定两部与互联网内容管制相关的法律,一部是《通讯净化法》,另一部是《儿童在线保护法》,但它们都因被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尚未正式实施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在立法努力屡次受挫后,美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承认“网络内容不适宜以法律管制”,逐步转向网络内容的行业自律以及借助技术手段加以规范。美国主要由各个网站自行开展管理工作。以电子公告系统(BBS)的内容管理为例,各大网站一向比较重视人身攻击、侵犯隐私权和色情泛滥等问题,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通过制定规则、要求发言者自律的管理办法,其具体做法包括提醒发言者不得侵犯他人,不得鼓吹违法活动以及接受网络举报、及时删除违规信息、制止违规行为等,在某些情况下网站甚至可以暂时关闭“论坛”。

上述三种模式各有优长亦各有不足,其中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失败的教训需要汲取。尽管世界各国在互联网内容监管上采取的方法不同,但具有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一是重视采用技术手段规范网络内容;二是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网络内容的监督。

三、加强网络监管的有效途径

我国自1994年正式接入互联网以来,网民数量快速增加。“互联网就像一条大河,在滋润两岸土地的同时也带来泥沙俱下,各类科技信息、文化信息、商业信息中夹杂着垃圾信息、色情信息、暴力信息、造谣诽谤信息等有害信息以及破坏性程序、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信息。”[5] (P495)在这种情况下,虚拟空间,尤其是网络媒体和网络论坛就成为政府管制的新领域。互联网管制涉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如政府对网民的管理、对网络媒体的管理和对网络内容的管理,以及对言论自由、网络监督和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其中对网络内容的管理是互联网管制的主要方面。

(一)法律规制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一种新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这就要求制定一套新的法律规则,以便调整发生在网络空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开启了真正的“言论自由”时代,不需要经他人允许,网民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限制的权利,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也如此,出于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的需要,它在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些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对言论自由做了两项限制:第一,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第二,要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及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为了规范网络新闻和网络论坛,2000年9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等四大类行为,可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了网络侵权问题及其处理原则,并就“网络侵权”确立了两大规则。一是提示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明知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行政监管

网络的行政监管主要指政府对民众使用和利用互联网所实施的监视、干预和控制的活动或过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和我国互联网管制的实际情况,中国参与互联网管制的行政机构可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负责接入管制的行政机关,主要有信息产业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前者主要负责经营性网站的审批、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以及电子公告服务的许可;后者主要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管理,并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进行查处。第二类是负责安全管制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第三类是负责内容管制的行政机关。其具体分工是:中央和地方的新闻办公室主要负责互联网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审批;对外宣传办公室主要负责对网络媒体的日常管理。此外,参与网络媒体内容管制的还有文化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总局等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准入管理,二是内容控制。一方面,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从事与互联网有关的网络传播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过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在主管机关备案。没有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而从事网络传播或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则为非法活动,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表达自由并不意味着网民在表达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也不是说任何媒体都可以随心所欲地登载自己想登载的内容,必须受到一些必要的限制。目前,我国互联网上的内容控制基本上采取的是列举方法。

1998年8月,公安部正式成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维护计算机网络安全,打击网上犯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006年1月1日,深圳市率先推出网络警察公开上网巡逻制度,检查网上言论资讯。2006年5月16日,公安部决定在重庆、杭州、宁波、青岛、厦门、广州、武汉、成都等八个试点城市推广深圳市公安机关的做法,设立网上“虚拟警察”,公开管理互联网。2009年1月5日起,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门联合开展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并在媒体上公布“低俗网站”名单。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共同制定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发布并同时开始执行。2013年5月至6月,在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秩序的专项行动中,共有31家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的网站被关闭。

(三)网络技术控制

网络媒体的发展源于信息网络技术,而网络内容的规制也离不开信息网络技术。经过数年持续不懈的努力,中国的互联网内容监管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转变为立体防控,逐步形成了包括监测、阻断、过滤在内的多层次、多手段的网络技术控制局面。目前,我国在互联网技术屏障方面有一系列技术手段和措施。

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作为一种网络访问控制技术,是在专用网络和公共网络之间设立的一道隔离墙,在此检查并决定进出专用网络的信息是否被准许通过、用户的服务请求是否被允许,从而阻止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和非授权用户的进入,其目的是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中构造一个相对安全的子网环境。概括起来,防火墙具有以下功能:其一,过滤进、出网络的数据;其二,管理进、出网络的访问行为;其三,封堵某些禁止的业务;其四,记录通过防火墙的信息内容和活动;其五,对网络攻击进行检测和告警。

2.过滤技术。过滤的基本原理是依据设定的标准,对那些包含特定词语的网上内容进行堵塞、屏蔽。信息过滤在技术上需要使用算法来分析元数据,并实现推荐或排除。常用的过滤办法有三种:(1)基于内容的过滤技术,即通过检查“进来的”和“出去的”内容,如关键词或短语过滤、特征过滤、图像分析等,决定能否接受该内容;(2)基于源的过滤技术,即利用包含在请求或响应中的地址,进行数据包过滤、URL过滤;(3)组合的过滤技术,即把关键词和网址过滤等技术方法结合起来使用,采用多种过滤方法可以更好地达到有害信息过滤的目的。政府在对无数的网络用户进行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可以利用ISP实现对特定内容的控制。目前,在大多数网站、论坛、聊天室以及QQ等即时通讯软件中,都广泛采用了内容预审查技术,即通常所说的敏感词过滤,以阻止不良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敏感词分为固定和临时两种,用户发布的信息中一旦出现这些敏感词汇,就不能在网上发表或被删节后才能发表。此外,含有敏感词汇的个人电子邮件有时也会被阻挡或删除。上述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净化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监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林凌.论网络舆论的基本特征[J].东方论坛,2007,(5).

[2][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邓晓霞,王舒怀.对“网络舆论暴力”说“不”[N].人民日报,2007-08-10.

[4]王天意.网络牢骚的疏导及控制[J].红旗文稿,2004,(24).

[5]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何敬文

作者:陈党 高聪

行政监管促廉政建设论文 篇3:

以依法行政和阳光行政完善监管

各监管机构要做到有效运作,必须在从机构设计到运作程序上遵从公正、透明、专业、独立、诚信、可问责等基本原则,并在监管的规则和程序上保持一致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局长郑筱萸违法违纪案件,揭示出的不仅仅是医药监管问题。目前,在我国的金融监管、电力监管、环境监管等领域,同样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困惑。不过需要指出,同发生在各地交通建设、土地管理、人事安排,乃至党政工作等其它领域的所有腐败案一样,这些都是行政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约束的必然结果,而非专业化监管机构所独有。

中国的改革是从一个政府包揽一切的经济体制开始的。随着市场的发育,政府的职能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在医药领域,过去由政府拥有和管理的企业直接负责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格局,已经逐步转变到多种所有制企业生产、市场化流通、政府监督管理的新格局。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监管机构是在一个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企业和公民法律意识较强的环境下产生和演变的,政府的监管权力从开始就受到各种法律和行政程序的制约,特别是一直受到媒体的严格监督,所以监管机构公然贪赃、大面积渎职的情况较少发生。

在中国,从政府主导一切转向政府部门在法律约束下行使有限权力、透明行政、有效问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即使是责任和权力相对明确的专业监管机构,监管人员的理念也往往受到传统行政命令方式影响,难以自觉地基于公平规则进行透明监管。虽然过去20多年我们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权力运行的行政法规,使政府过去那种“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自由裁量权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这种行政权力无边的观念并没有彻底根除,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机制对政府权力实施有效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随着经济社会事务的复杂性不断增加,权力缺乏约束的弊端越来越多、所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在现实中,监管领域所出现的监管不力、监管缺位、监管过度、权力寻租等现象,就是经济社会急剧变革的过程中行政管理改革落后的必然结果。

监管机构干预市场交易行为所依据的规则必须对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要公平,而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和在交易中的地位,以确保公平竞争。各利益相关方有权利参与规则的形状和制定,并最后根据公共利益的需求进行权衡取舍(政府应该永远代表公共利益)。 因此,要做到各监管机构有效运作,必须在从机构设计到运作程序上,遵从公正、透明、专业、独立、诚信、可问责等基本原则,并在监管的规则和程序上保持一致性。

首先,监管的规则和过程必须透明。无论GMP认证、药品准入审批、企业违规处罚等,规则的内容必须清楚,法律依据必须明确,监管的程序必须透明,包括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都必须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而在现实中,我们看到无论是准入审批还是违规处罚,监管决策大多数是不透明的。正是这种不透明,为监管机构人员的违规违法、徇私舞弊提供了机会。

其次,监管机构应该按照监管规则,透明、独立、专业化地行使决策权。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格局下,监管决策往往难以摆脱相关政府部门的干预,特别是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往往会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由于省级监管机构归同级政府管理,所以来自地方政府对监管决策的干扰非常普遍,在食品药品监管中如此,在环境监管中尤甚。

监管的有效性,来源于监管机构“言必信、行必果”、公正执法所建立的诚信;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是依靠执法者严格惩处违规者而建立的。对违规者的宽容就是对规则的破坏,其结果不但导致市场的混乱,也使监管机构乃至政府信誉的丧失。在社会信誉普遍缺失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包括监管机构在内的部门严格执法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同时也有助于建立政府的信誉和威信。但我们许多监管机构并没有做到诚信监管。

第三, 应该有一个对监管机构进行有效问责的完善机制,使监管者对政府负责,对受监管决策影响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在制度设计上,要建立一套有效规则和完整的程序,包括可诉条款,允许和鼓励受监管影响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对监管机构的乱决策和不决策向法庭或上级政府部门提起申诉,促使监督监管机构有效履行职责,避免监管机构乱监管和不监管。

对监管的问责,并不仅仅体现在出现监管问题时撤换某一级监管人员,而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确认监管各环节不同行为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检查和弥补监管规则和程序上的缺陷。问责机制是否完整,应该看是否有公开、便捷的程序让企业对监管机构是否按程序公正、及时、高效地完成审批提出质疑,消费者是否能对监管机构提出批评或诉讼,传媒是否能遵循一定的程序对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一般情况或对某项具体的监管决策提出质疑和继续调查性报道,以及是否有完整的程序保证法庭或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处理监管机构的失职、违规、违法等。

目前,我们已经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复议法》,但很少有企业和个人对监管机构的决策向法院或上级机构提出申述,其原因是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合法权利缺乏信心。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被监管者的权益,使被监管者往往以逆来顺受的态度对待监管中的不公平,助长了监管机构部分人员违规违法乱监管的风气,影响了政府监管的有效性。药监局所出现的问题,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加强问责,是我国目前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所面临的一个普遍但非常的重要问题。正是由于法律环境和制度设计中的种种缺陷,导致了包括药监局在内的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存在诸多问题。

除了上述有关监管机构自身运作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缺乏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监督也是监管机构的诸多问题长期的得不到解决的原因。有关的报道指出了,药监系统的一些违规违纪问题早有所暴露,但却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也没有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致使后果越来越严重。中外的历史表明,传媒在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方面一直起作必不可少的作用。在目前社会急剧变革、地方和部门利益日益分化凸现的情况下,在党和政府直接掌控下的传媒应该能够也必须充分发挥其反映社情民意、呼唤社会关注、约束政府和部门行为的作用。

美国进步时代的领军人物、上个世纪之交担任总统的西奥多·罗斯福指出:“每个新的社会关系都会产生新的不道德行为,也许我们过去管它叫罪恶。社会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够把这种罪恶变成可以用法律手段有效惩罚的犯罪”。这真实地反映了一个世纪前正处在工业化高潮时期的美国,社会经济急剧变革,所出现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种种行为。当时的美国,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行政手段上都没有充分的准备。而正是那个时代一些富有正义感的记者,对市场中弄虚作假、巧取豪夺行为深入揭露,唤醒了民众的改革诉求,激发了包括政治家在内的一批进步人士的改革勇气,推进了美国市场制度的建设。美国于1906通过《肉品检查法》和《纯净食品和药品法案》,并根据后者成立了美国联邦的第一个专业监管机构,那就是FDA的前身。100年来,FDA有效地保障了美国人的健康,促进了食品医药行业的发展,目前成为一个拥有9000多雇员、5个地区分局、170个办公地点、13亿美元的年度预算、对超过1万亿美元的食品药品产业实施监管的联邦机构。

中国正处在走向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的过程中,许多国家几百年走过的路程,我们需要压缩到短短几十年完成。从一定意义上,我们目前所处的市场发展情况,同美国100年前美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有许多类似之处。经济体制改革改变了过去经济社会运行的格局,创造了无数以逐利为目的的企业,形成了消费者、企业、行业组织、政府等不同主体之间新权责和利益关系,因而产生了许多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但由于法律体系和市场制度不完善,整个社会信用严重缺失,经济秩序混乱,欺诈、作假严重,往往有部分不法商人不顾道德伦理底线而为牟利而损害消费者健康。在这种情况下,认为“最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是不切合实际的。政府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执法,严厉惩处违法者,保护国民的健康。

与其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所经历的过程不同,我们的政府力量已然十分强大,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这种权力很容易被商业力量所腐蚀。这样我们就看到,一方面,有毒食品、假药劣药屡禁不止,危及人民健康,人民觉得监管机构监管不足、政府没有履行应尽之责;另一方面企业感到政府监管部门干预过度,行政机关和监管机构设租受贿,加重企业负担。监管领域所暴露的种种问题,都是因为监管机构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权力未得到有效的制约得结果。我们必须从中吸取的教训,就是要系统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行政的公开透明,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约束,特别是要鼓励传媒和全民的监督。

值得欣慰的是,执政党和政府已经着手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不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还亲自主持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郑筱萸案件的调查情况,在重申坚决反腐败的同时,强调要推进制度建设,从制度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防止滥用权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同时总理特别强调,要贯彻2004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推进行政审批公开,实行“阳光”透明审批,并强调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相互监督和制约。这同本届政府一直强调的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法治政府就是有限政府、透明政府和可问责的政府。

实际上,自1999年通过《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以来,政府加强了有关政府职能定位、提高政府效率的立法,而许多法律的立法理念都比较先进。特别是2003年通过、2004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有关市场准入有关监管的职能。该法律明确规定,除了涉及公共利益、稀缺资源分配等六类情况下政府必须设立行政许可外,应该更多地依靠行政相对主体自主决定,鼓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实施有效调节,并更多地利用法律和其它行政机构事后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应该说,行政许可法对政府通过事前的审批行为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的权力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同年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进一步提出要在10年内能建立法治政府,达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并更进一步提出,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这是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进一步限制,要求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其本质就是要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以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国务院原则在2007年初原则通过、4月24日正式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更使我们对实施透明行政、建设阳光政府、加强政府问责充满期待,对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最终到来充满信心。

危机推动改革,是世界发展的通则。药监局的问题暴露以后,中央政府高度重视,药监局系统内部也在进行全面的整改。这是一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契机。我们可以率先要求专业监管机构吸取药监局运行中出现问题的教训,依照《行政许可法》减少和简化准入监管,按照公正、透明、专业、独立、诚信、可问责的原则完善政府监管机构,有效履行监管责任,率先将政府依法行政和阳光行政的理念落到实处。同时完善法律法规,确定所有责任主体的权责,严格惩处违法者。在需要政府实施专业监管的领域,形成一套政府监管机构有效监管、行业协会主动自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参与、企业传媒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全社会参与监督的新型治理机制。这将为推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做出贡献,为建立在我国建立现代国家制度探索新道路。

作者:高世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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