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优惠政策申请

2023-01-02

第一篇:村镇银行优惠政策申请

从政策角度看村镇银行审计_从政策角度看村镇银行审计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从政策角度看村镇银行审计”,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为弥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银监会于2006 年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并于当年开始村镇银行试点工作。近几年来村镇银行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6月30日,全国村镇银行数量达到1101家,剔除支行的数量为731家。村镇银行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诸多问题,甚至制度本身的深层次问题也显现出来,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需要透过现象看问题本质,以此来引导审计工作的实施,并提出恰当的政策建议。

一、村镇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一)村镇银行的设立和布局问题。《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10%”,这使得目前作为主发起人的银行在村镇银行的设立和管理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审计中应关注他们大规模设立村镇银行是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号召、服务“三农”,还是异地扩张,目前已有部分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很大一部分发起人是出于要实现跨区经营、占据市场、享受政策优惠、提高自身社会形象以及化解竞争等多重目的,村镇银行也有演变为发起人分支机构的趋势。从目前审计实践来看,部分村镇银行完全由发起人主导,其经营模式、经营理念、业务定位与发起行几乎一致,甚至将村镇银行作为开拓当地市场的平台,从而使设立村镇银行的政策初衷落空。

(二)村镇银行的贷款的投向问题。村镇银行的基本政策定位是服务“三农”,其成立的初衷是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然而村镇银行的贷款投向却产生“投偏”现象,表现形式是贷款的脱农化、大额化和短期化,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村镇银行的贷款脱农化、大额化和短期化程度的同时,应思考其背后的原因,由于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较为多元,大部分股东首先考虑的是生存问题,如果按照政策要求把贷款投向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从短期看盈亏平衡都很难实现,主要原因是额度小、收益低、周期长、风险大的“三农”信用需求难以与按照现代统一商业金融模式设立的村镇银行相适应,此外由于资本的逐利本性,村镇银行大多会把信贷投放重点放在能够获利较多的领域。因此尽管银监会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写明“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实际上较难执行。(三)“三农”客户获取贷款的成本问题,该成本是指为获取贷款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贷款的实际利率、担保费用、隐形成本等等所有与贷款相关的费用,由于“三农”客户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质押物有限,要求的其他的担保方式如联保、担保公司担保无形中会增加贷款的难度和贷款的成本,另一方面“三农”客户的贷款季节性、时效性较强,不可能等很长时间审批,如果贷款审批速度慢必然会增加机会成本。在审计过程中要关注村镇银行是否存在客户的贷款成本较高的问题,跟当地同业比是否有优势,是否存在银行贷款经办人员“扣点”等潜规则问题,甚至以附加条件额外收取费用形成小金库等问题。

二、解决村镇银行发展困境的主要对策

(一)加大对村镇银行政策扶持力度,拓宽村镇银行生存空间。村镇银行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实质上涉及村镇银行的定位,银监会已将村镇银行明确定位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但从其肩负的服务“三农”的使命和社会责任看,很大程度上是政策性银行应该发挥的作用,带有明显的政策目的,目前国家虽然降低了村镇银行的准入门槛,但没有出台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缺乏差别性政策支持,导致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动力不够。同农村信用社相比,村镇银行没有支农再贷款、贴息贷款、财政性存款、免征所得税和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在不良贷款补偿机制政策方面,村镇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能否享受国有商业银行的剥离、核销呆账和农信社的中央银行票据置换等政策,仍没有明确规定。村镇银行在发展初期面临较大的困难,特别是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营尤为困难,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税收、准备金、再贷款、核销呆账等方面的支持或优惠措施,以不小于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扶持村镇银行。

(二)加强对村镇银行监管力度,敦促村镇银行履行职责。目前银监部门对村镇银行采取“低门槛、严监管”的模式,“低门槛”降低了村镇银行准入门槛,有利于社会各种资本积极投入,但是“准入挂钩”政策的强行规定降低了部分村镇银行的效能,表面上增加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覆盖面,相应的“严监管”却没有落实到位,导致部分村镇银行的投入不足、业务发展缓慢以及贷款的“脱农化”。首先,监管部门应制定标准清晰的指标体系,根据村镇银行的特点制定如资本金增加指标、业务发展指标、贷款投向指标等;其次,施行严格的惩罚机制和退出机制,对于长期满足不了监管指标的村镇银行施行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等多种措施敦促其履行职责,采取“宽进、宽出、严监管”模式。由于金融机构退出可能引发区域性的金融风波,退出机制必须考虑到客户、业务的后续承接问题。

(三)加大对村镇银行政策灵活性,促进村镇银行快速发展。一是逐步放宽主发起人资格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股权的多样必然增加经营的灵活性,有利于农村金融的充分竞争。二是积极探索村镇银行的营利模式,适度放宽对村镇银行的部分政策要求。由于部分“三农”客户普遍存在规模小、风险高、担保弱、融资时间长的特点,传统的银行营利模式很难与其适应,可以借鉴风险投资公司的营利方式,要求利润分成,不追求低的不良率和低水平的收益率,保证村镇银行整体上的持续发展,同时监管机构在不良率、收入方式上可以适当放宽。三是积极引导村镇银行创新金融手段。一方面村镇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推出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三农”融资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保险、代理、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等;另一方面尝试多种担保、抵押方式,使“三农”客户和村镇银行均达到相互可接受的程度,如林木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保单受益权抵押等。从政策角度看村镇银行审计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第二篇:应加大村镇银行的政策扶持力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曾刚 2009年12月16日

2006年12月,针对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不足、竞争不充分的状况,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调整放宽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逐步将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份。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经有100家村镇银行,实收资本超过40亿元,存款余额130多亿元,贷款余额超过90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0多亿元,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70多亿元,多数村镇银行已经实现盈利分红。

作为农村金融体系有益的补充,村镇银行的出现,基本达到了“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地区”服务农村和农业发展的目的。不过,由于固有的一些缺陷,其目前的发展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障碍。

因为属于新生事物,村镇银行在当地居民中的认知度并不高,加之网点、人员以及相关经费有限,村镇银行目前大都面临着比较严重的资金来源短缺的问题,部分村镇银行目前还主要依赖股东企业的存款来获得贷款所需的资金。这种情况,极大地制约了村镇银行的发展以及其对本地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截至2009年6月,全国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58万亿元,而同期村镇银行的存款余额为130亿元,仅占0.022%。

相对资金来源的紧缺,贷款需求旺盛,村镇银行可贷资金不足的问题愈发突出。近年来,我国县域经济发展迅速,正规金融供给明显不足,农村资金需求缺口较大。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立后,在存款不足的情况下,却面临旺盛的贷款需求。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调查,以成立1年的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为例,截至2009年5月24日,存款余额9315万元,贷款余额7729万元,贷存比高达83%,已经超过《商业银行法》规定的75%的比例。

与旺盛的贷款需求相比,村镇银行可贷资金明显不足,信贷支农缺乏后劲。而目前,村镇银行除吸收存款以外的资金来源渠道又明显不足,目前,村镇银行还不能直接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资金拆借,向本地其他银行进行场外拆借的成本又相对过高,资金短缺现象相对严重。

税收压力较大,政策扶持较弱。目前,各地出台了一些针对村镇银行的扶持政策,但难以落实。对于包括村镇银行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纳税标准来计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目前,许多省份没有对村镇银行执行上述税收条款。一些地方对村镇银行发起人承诺提供的一次性开办费和风险补助金、免收注册登记费等,目前也都还没有落实。

从未来发展看,要扫除目前所存在的种种障碍,推动村镇银行的进一步发展,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目前,村镇银行公信力不足,存款人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是制约其吸收存款最大的障碍。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村镇银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投资人的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而目前已成立的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普遍不高,如果村镇银行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出现支付危机,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仍不能完全承担民事责任时,存款人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风险最终由谁承担?现行制度无明确规定。

因此,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因村镇银行倒闭而产生的存款和财产损失。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村镇银行的信心,提高其社会地位;另一方面也能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患于未然。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除应借鉴“隐性存款保险转变为显性存款保险、强制投保、限额赔付、存款保险机构功能多元化”等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经验外,还应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综合考虑村镇银行的风险情况和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实行优惠费率。

提高政策扶持力度。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发挥国家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在鼓励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村镇银行延伸和发展针对农村和农户的金融服务。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将村镇银行支农业务的情况纳入考核体系,结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引导村镇银行开展各种业务创新,增加支农信贷投放,大力改善支农服务,支持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加强经营创新。网点和人力资源的不足也是制约村镇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障碍,使其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因此,村镇银行需要通过经营上的创新,来弥补网点和人员上的不足。一方面,村镇银行应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特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实现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差异化定位,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应加强与其他银行机构的战略合作,共享其他银行(包括发起银行)的网点资源,提高自身的服务范围和能力。目前,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就推出了“柜面通”业务。通过此业务,长兴村镇银行的储户可在兴业银行、中信银行等浙江省内19家银行免费跨行存取款、转账和查询。

总体来看,作为一种新生的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在过去一段时间经历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其发展也还存有相当多的问题。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里,通过外部制度建设、政策扶持以及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等方法,逐一加以解决。

第三篇:村镇银行实施普惠金融的困难及政策建议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村镇银行应坚持“服务三农、服务微小”的市场定位,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逐步加大对“三农”微小企业和城乡中低收入居民信贷的投放力度。在金融服务方面,不预设准入条件,让每一个进门的客户享受有尊严和体面、快捷的服务,这是“普惠金融”的基本要求。但实际实施过程中,却面临诸多困境,制约政策的落实。

一、村镇银行实施普惠金融面临的困难:

1、营业费用大,造成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影响了“普惠金融”的覆盖面。

村镇银行营业费用总额及占比普遍偏高,原因主要是由于村镇银行属于起步阶段,运行成本高,且营业场所基本为租赁,导致租赁成本偏高。此外,为扩大品牌知名度,村镇银行不断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宣传费支出较大。较高的资金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实施“普惠金融”的覆盖面。

2、品牌形象及社会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培养

村镇银行没有类似大银行的广泛社会基础和品牌知名度,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实施“普惠金融”的深度。

3、基层网点建设滞后,金融服务向基层延伸受阻。 “普惠金融”客观上要求网点设置尽可能贴近农村社区,但目前网点审批条件相对较严、时间较长,由此使金融服务向基层延

1 伸受阻

4、金融服务品种及支付手段单一,难以满足客户需求。 目前村镇银行金融服务方面仅能开办基本的存贷款业务,支付手段仅能办理柜面存取款和汇款,难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5、“普惠金融”面向的是一般客户群体,以现有的信贷准入标准衡量和监管要求,很难在更大范围实施这一政策。

一、 政策建议

“普惠金融”能否真正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导向的有效性。为此,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导向。

1、建议加大专项再贷款资金的扶持力度,在财政税务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切实降低村镇银行的筹资成本,进而降低“普惠金融”的准入门槛。只有以贴近普通百姓的资金价格,才能真正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否则,“普惠金融“很难真正贯彻实施。

2、建议政府部门努力打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增加不良客户的违约成本,并协助银行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村镇银行实施普惠金融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减少后顾之忧。

3、适当放宽新型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建设的准入门槛和业务品种限制,确保农村金融服务向基层延伸。

4、大力支持和指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多元化支付手段。

5、尽快实施与“普惠金融”相适应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降低一

2 般客户准入和监管门槛。

3

第四篇:村镇银行开业申请审核要点

一、审 核 依 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

(五)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08年第3号令

(六)《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七)《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八)《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 46号)

(九)《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1] 3 号)

二、程 序 要 求

(一)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沟通。筹建工作小组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三)起草。起草章程草案、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报告。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村镇银行章程草案、议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开会(召开会议)。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监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选举董事、监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臵、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五)申请。筹建工作小组组织、装订和报送开业申请材料。

(六)开业。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等开业准备工作就绪后,正式开业。

三、材 料 报 送

(一)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应由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

(二)受理权限。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地市村镇银行除外)

(三)审查时间。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四)材料报送。申请人应报送以下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报告;

3、章程草案;

4、验资报告;

5、任职资格审核申请书及附件;

6、有权机构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7、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

8、职能部门设臵、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9、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10、组织结构图;

11、发展规划;

1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3、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4、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复印件;

15、申请人的联系人方式;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五)格式要求。申请材料报送格式要求为: *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

*纸张幅面为标准 A4 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 XX 村镇银行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

*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 GB2312 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申请文件(材料)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四、审 核 标 准

(一)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二)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三)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四)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五)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六)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员配备合理。

(七)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证载要素相符。

五、审 核 要 点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至少应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创立大会召开及通过的决议,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电子设备及系统、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附件。

1.申请书。应按董事和高管人员分类逐人说明情况。不另行报送时可在开业申请一并说明。

需个案审核应按2009年银监发33号详细说明原因、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 ,并履行必要的考试、谈话等程序。

2、附件。主要包括:

*任职资格申请表。筹建工作小组须出具明确意见并加盖印章。

*综合鉴定。对拟任人品行、业务及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拟任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退休人员的,鉴定由筹建工作小组出具,包括拟任人在职期间履职情况和合规情况。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拟任人可不提供。

*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拟任人不提供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地披露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在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状况及变化趋势,拟任人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报告要有明确的审计结论。

*个人证明。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个人承诺书。结合2008年第3号令要求,对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等进行承诺。

(三)筹建工作报告。内容需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四)章程草案。主要审查章程草案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银监法、商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及监管要求等。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素。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及股东资金来源等情况。

2.附件,应包括:

(1)验资事项说明,主要包括股金缴存、股东资格及关联关系、持股比例是否符合要求等;

(2)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

(3)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具体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

(4)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具体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投资)占比例、最近两个会计盈利状况;

(5)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 (6)法人股东近2年的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 (7)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

(8)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组建地(市)村镇银行自然人股东名册、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注册资本 5 %以下法人股东近 2 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六)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 1.筹建工作报告。 2.章程草案。

3.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4.关于通过支持“三农”发展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 6.选举董事长(监事长)。

7.聘任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 8.通过部门设臵、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项决议应标明决议编号。创立大会通过的决议应表明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监事决议应有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监事签名。

法律意见书。对会议召开程序、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决议内容,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意见,并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八)职能部门设臵、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九)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

(十)组织结构图。包括“三会一层”及部门设臵。

(十一)发展规划。未来 3 年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网点布局、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金融创新、资产组合。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 分红计划、利润分配方案。风险管理计划包括

对各类风险预测及评价、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员素质措施和步骤。

(十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如为自行购买的,需提交机构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如为租赁的,需提交租赁合同。

(十三)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重点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证载地址是否与营业场所一致。

(十四)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五)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六)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六、注 意 事 项

(一)关于开业。开业申请得到核准批复后,筹建工作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筹建工作小组应事先将村镇银行的开业日期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二)关于组织形式。村镇银行可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其中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出资组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其筹建相关工作需由其有权机构出具相关决议及授权文件。

(三)关于组织机构。村镇银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臵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四)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五)关于行长设臵。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六)关于独立董事。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七)关于专业委员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臵不同的专业委员会。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八)关于经营范围。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从事同业拆借;

6、从事银行卡业务;

7、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8、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9、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商业银行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

第五篇:小额贷款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

银发〔2008〕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

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

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三、支付清算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村镇银行的支付系统行别代码为“320”,行别类型为“其他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需要使用人民币票据凭证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统一制版、印制。票据凭证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订货和管理,结算凭证由村镇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和管理。村镇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需要使用汇票专用章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006]5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汇票专用章式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备案。刻制汇票专用章时,应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本票专用章的格式、内容和刻制按照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比照村镇银行管理。

四、会计管理

四类机构的会计科目设置不需要审批。村镇银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2004]72号)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五、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

四类机构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报表,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资料。受目前金融统计数据通讯传输条件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现阶段暂以传真方式逐级将四类机构相关数据按季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六、征信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四类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七、现金管理

四类机构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四类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票据兑付等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在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应当留存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四类机构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八、风险监管

四类机构要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相关制度规定,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审慎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密切协作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鼓励、引导和督促四类机构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的,扎扎实实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立足地方实际,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努力为“三农”经济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和各级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及本通知所列相关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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