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

2022-11-26

第一篇: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90号)精神,规范、明确和加强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的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和各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县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目标

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总体目标:依据《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申报、评审、工程监理和项目验收制度,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三、管理职责

1.市信息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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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息化办公室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

2.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采购办)是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资金和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信息化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工作。

3.市直各单位(部门)

市直各单位(部门)应按照《湖州市信息化发展“十一五”规划》、《湖州市电子政务“十一五”实施方案》要求,制订本单位、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计划,在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框架指导下,开展信息化项目(系统)的建设。

四、项目申报管理实施流程与规范

1.申报

(1)凡单一项目软硬件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必须进行申报;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必须上报技术方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必须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

(2)申请单位在申报信息化项目时,必须先填写《湖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核备案表》(表格请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下载),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技术方案(含电子文档)以及填写好的项目申请表提交到市信息办。申请原则上应在实施的上年10月底前向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提出。 -2-

(3)市信息办负责对《湖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核备案表》、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市财政局对投入资金进行初审,并结合财力,提出初审意见。

(4)项目通过市信息办初审后,申请单位按部门预算的程序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

(5)非市政府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其中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方案报市信息办备案。市信息办可协助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需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研论证,确定项目内容和基本技术路线等。

2.项目论证

初审合格后,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采购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对项目进行专家论证(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信息化与安全保障领导小组或市电子政务协调小组同意后,由市信息办向申请单位下发“湖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市公安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单位凭通知书方能进行政府采购,同时,项目论证所涉及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3.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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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计划任务书,包括项目实施、监理方案(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选型、软件开发、建设进展、施工监理等),报送市信息化办公室确认,市信息办将确认意见书送市财政局备案。

⑵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中标项目均要签订经济合同,信息化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承担工程的单位应对工程履行保修责任。

⑶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具有标准性和开放性。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建议采用或参考国际先进标准。

⑷信息化项目工程设计、技术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以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确认。主要的技术产品需经市信息化办公室技术认定及可行性测试。

⑸根据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应每月或每季度向市信息办提交《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严格按照项目施工进度进行。

⑹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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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办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市信息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工程验收报告。

⑵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⑶验收资料

项目验收应包含以下文档资料(因项目规模大小而异): a项目立项和工作流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立项五份文档、开发和采购合同、设备采购清单、财务决算清单等);

b项目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维护和操作文档(需求分析报告、需求变更联系表、实施方案或总体设计、详细设计报告、软件测试报告、计算机应用系统试运行及用户反馈意见表、操作手册、维护手册、数据字典、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清单及光盘);

c项目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包括技术报告、工作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验收证书等。

⑷全市信息化建设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以及项目验收结果,由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向信息化与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和电子政务协调小组提出报告。

⑸信息化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信息办向市信息化与安全保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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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经费管理和审计

⑴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额度按财政部门审批预算为依据,不得超支,经审核确需增加经费的,要按预算程序申请追加。信息化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⑵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费用的支付,应根据合同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时,项目单位填报《政府采购资金申请书》,并附相关的监理、验收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国库统一支付。

⑶凡未经市信息办立项同意和财政部门核准列支预算的项目,单位财务部门不予列支。

⑷项目审计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6.项目变更

立项采购、合同签订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与原项目方案建议书有变更的,必须将《湖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表》(表格请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下载)及项目变更说明提交市信息办备案,重大变更必须报市信息办重新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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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信息化工作,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按照“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办[2005]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范围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等,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二、项目申请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信息化项目时(包括计划),应向市信息办提交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申请和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含电子文档)。市信息办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合格并报电子政务协调小组同意后,由市信息办向申请单位下发“湖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对于审查未通过的,由市信息办及时反馈原申请单位。

(二)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技术方案须报市信息办备案审核。需要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申请的同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抄送市发改委、市信息办。

三、项目管理

(一)凡审查通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监理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项目验收

(一) 建设项目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交验收申请,由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三)项目验收结果,由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向市电子政务协调小组报告。

五、其他

(一)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二)有关项目监理和验收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三)凡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及有关软课题研究,按上述管理办法执行。

(四)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主题词:科技信息化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法院,

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2005年7月15日印发

第三篇:政府投资项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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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储备包装 ?

根据央、省预算内资金支持领域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储备包装一批重大项目,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发改局汇总收集,形成项目储备表。项目对上争取资金都需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各部门在库里申报项目并报送发改局,发改局审核后根据央省计划及专项债要求统一通过三年滚动计划库上报或录入本级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审批流程 ?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所有非涉密投资项目的审批以及所涉及的投资项目从项目审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现网上受理、办理、监管“一条龙”服务。

项目建议书 ?

项目业主向发改局递交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及文本,由发改局出具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业主向发改局递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文件及可研文本,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

审查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项目审批前,有关部门应当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由发改局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初步设计 ?

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概算书。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征地拆迁费,“三通一平”、水、电、气安装等费用。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复。

施工图审查 ?

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概算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和使用安全,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查。

预算评审 ?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对项目总预算进行评审,审核根据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前期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项目招投标 ?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

指定的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竣工财务决算 ?

项目业主在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县财政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在 15 个工作日内交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审核、批复。县财政部门一般情况下在 6 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相关工作。

三、项目“四制”管理 ?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

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监理制 ?

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招投标制 ?

建设项目招标招制是一种有竞争的全面包干责任制,就是建设单位发布招标,承包单位投标。双方都以平等的法人地位,以各自的利益为基础,按招标提出的或商定的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及报酬、

责任签定合同,双方按合同承担经济责任。

建设项目合同制 ?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管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在实行招、投标后,中标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作范围、职责权限、质量和进度等,作为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的文件,具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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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投发„2010‟17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现予以印发,

— 1 —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我署依申请公开)

— 2 —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

— 3 — 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

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 — 4 — 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 5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 — 6 — 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

— 7 — 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审计

投资

规定

通知

署内分送:署领导(8),总经济师,办公厅、投资司(4),存(4)。

审计署办公厅

2011年1月6日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

— 8 —

第五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

***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审字【2014】179号

********************************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县审计局:

受贵单位委托,我公司指派具有专业资格的造价人员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定额和相关的文件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公平的原则,对***************工程的竣工结算进行了审核。提供工程结算及相关的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核过程中,我们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发改委立项批复、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书等有关资料,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复核工程量、核对结算单价,实施了现场勘验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审核情况及结果汇报如下: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工程; 2. 建设单位:****教育局;

3. 勘查单位:**华夏岩土技术开发公司; 4. 设计单位:****城乡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5. 施工单位:**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6. 监理单位:****城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7. 工程概述:该工程总建筑面积2598㎡,地上四层,局部五层,框架结构,建筑物高度19.8米,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耐火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七度;

8. 工程地址:**********;

9. 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资金及自筹资金。

二、审核依据

1.******************工程发改委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等资料;

2.《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合作地区基价》(2004),《甘肃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费定额》(2004),《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合作地区基价》(2004),《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9)甘建价[2009]358号文件;

3.*******发展改革委员会(2012)666号文件关于《**************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4.工程类别:按建筑三类工程计算费用。

三、审核范围及内容

1.审核范围: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签证单、工程结算书等涉及的全部内容;

2.审核内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审核,对送审工程的工程量、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计费程序及各项费率等进行复核。

四、审核说明

1.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2. 工程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标; 3. 该工程前期用地规划、选址、工程规划等手续齐备,工程按中标价签订了施工合同,签订的合同金额4,865,016.90元,工程已通过验收,质量合格,该工程没有签证。

五、审核结果

1.本工程送审金额为5,789,680.61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柒拾捌万玖仟陆佰捌拾元陆角壹分);

2.本工程审定金额为5,508,643.28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伍拾万零捌仟陆佰肆拾叁元贰角捌分);

3.核减金额为281,037.33(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壹仟零叁拾柒元叁角叁分),核减比率为4.85%。

六、有关建议和意见

1.经审核,建设方和施工方对审定造价均无异议;

2.如有可能影响审核结论的资料而在审核期间未提供的,责任自负。

七、附件

附件1 《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附件2 《工程结算审核明细表》 附件3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审核单位资质:

审核单位(盖章)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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