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幼儿园设计规范

2023-02-22

第一篇:江苏省幼儿园设计规范

江苏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服务规范试行-江苏气象局

附件:

编号: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协议

- 1甲方:

乙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名称)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防雷减灾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专业防雷工程委托乙方设计、施工,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所建专业防雷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详见工程设计方案及预算

二、协议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三、甲方职责: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用电、用水、施工场地等,并有专人在施工现场,协调相关工作。

3、因工程需要涉及到工作环境内其它相关设备或技术的供应商,甲方应负责协调其技术或业务人员按乙方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进场协助。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停工、窝工,甲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费用,工期顺延。

四、乙方职责:

1、乙方负责防雷工程的勘测、设计,设备和材料的购买、加工及安装,并根据防雷工程的实际需要作相应调整。

2、乙方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防雷规范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江苏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格证,持证上岗。

3、防雷工程竣工时,乙方应邀请当地防雷主管部门并会同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共同验收。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如违反相关技术规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规定,甲方可向乙方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

五、工程期限:

本防雷工程项目工程期限为 天,遇雨期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工期顺延。

六、工程造价和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防雷工程各种费用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签订时,甲方向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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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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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江苏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

(暂行)

1、范围

本规范制定了冷藏药品在发货、运输、收货、贮藏等物流环节过程中的基本操作标准,规定了有关温湿度控制、温湿度监测、设施设备配备、冷链验证、人员培训、系统管理等技术方面的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冷藏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承担冷藏药品物流运输的企业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作为相关条款,被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的相关条款。

2.1 《QC/T 450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 2.2 《GB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2.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冷藏药品

指对贮藏、运输条件有冷处或冷冻等温度要求的药品。 3.2 冷处

指温度符合2~10℃的贮藏、运输条件。除另有规定外,生物制品应在2~8℃避光贮藏、运输。

3.3 冷冻

指温度符合-2℃及以下的贮藏、运输条件。 3.4 冷链

指冷藏药品等温度敏感性药品,从生产企业成品库到使用前的整个储存、流通过程都必须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下,以保证药品质量的特殊供应链管理系统。

3.5 控温系统

控温系统包括主动控温系统和被动控温系统。主动控温系统是指带有机电仪表元器件控制温度的设施设备,通过程序运行来调节、控制药品的贮藏、运输温度在设定的范围内。被动控温系统是指通过非机电式方法控制温度的设备,如冷藏(保温)箱等。

3.6 冷链验证主计划

指冷链系统中各单位制定的对冷藏药品(含脱包装或再包装处理)贮藏、运输过程、设施设备和计算机系统等的状态、职责、效果进行验证的计划。包括确认计划可行性和按计划实施验证,必要时可进行再验证等。

3.7 验证

指冷链系统中各单位制定的对药品贮藏、运输过程涉及的设施设备、公用工程、仪器仪表、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性能状态、效果和人员职责进行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包括验证主计划、验证方案、验证原始记录、验证报告、验证总结及实施验证过程中形成的其它文档或材料。

4、基本要求

4.1 冷藏药品生产企业应具有并能出具支持冷藏药品在贮藏、运输过程的温湿度稳定性数据;经营企业、承担物流运输的企业应向收货单位提供冷藏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温湿度稳定性数据。

4.2 冷藏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承担冷藏药品物流运输的企业需要配置可靠的设施设备和运输条件来保证冷藏药品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前的贮藏、运输温度始终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4.3 冷链系统涉及的设施设备及运输途径等均须经过验证、确认和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设施设备及运输途径需要进行变更的,则须再次进行验证、确认和批准后方可使用。

4.4 涉及冷藏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承担冷藏药品物流运输的企业须建立完善的冷藏药品冷链管理制度,包括温度异常应急处理预案等。

5、验证的总体要求

5.1 冷链的相关环节,库房、设施、设备、车辆、保温包装和监控仪器等应经过验证和确认,并形成书面文件。

5.2 应制定冷链验证主计划,根据风险和影响程度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和验证工作,以证明其特定操作的关键部分可控,并保证维持在良好状态。 5.3 应根据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并经过审核、批准。验证方案应明确实施验证的职责。

5.4 验证应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并对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评估,再进行审核、批准。验证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有记录并存档。

5.5 验证和确认应考虑环境温度变化、冷藏药品稳定性数据、运输或配送的相关信息、包装部件的设计等。

5.6 应根据验证的结果修订运输规程、标准操作规程、装箱标准及发运流程等。

5.7 如使用电子记录作为数据的存储形式,应满足数据不可更改、可导出等要求,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对于自动化控制系统也应进行相关验证。

5.8 任何产品特性、内外包装、运输路径、气候条件等的改变,均需通过变更控制进行再验证。

5.9 冷库、冷链设施设备、最差运输路径等应定期进行再评估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5.10 所有的验证每5年至少要评估一次。

6、控温系统的验证 6.1 库房的验证

6.1.1 安装、运行的确认,应包括:各种关键报警点的确认;除霜、除湿过程的确认;故障安全模式的确认;主用和备用机组轮流工作的确认。

6.1.2 温(湿)度分布的验证,应包括:空载、最大负载温(湿)度分布验证;应急计划(如断电保温时间等)的验证;开关门温(湿)度分布验证等。冬夏极端条件下应各做一次。

6.2 冰箱、冷柜的验证,应包括:根据药品储存的温度要求作温度分布验证,测出温度最高和最低点;正常运行状态下连续24小时的温(湿)度自动记录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超过10 分钟);应急计划(如断电保温时间等)的验证等。冬夏极端条件下应各做一次。

6.3 冷藏车的验证,应包括:根据药品运输的温度和时间要求,对每台冷藏车作温度分布验证,测出车内的温度最高、最低点;长距离运输的全过程模拟试验;开门装卸货时间对车内温度的影响验证;控温设备关闭情况下车内保温时间的验证;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和相关报警验证等。冬夏极端条件下应各做一次。

6.4 控温包装系统的验证

6.4.1 验证控温包装系统的运输应考虑运输路径、沿途气候条件、运输方式(陆运、海运、空运)和运输时间等因素。

6.4.2 验证应包括包装系统的模拟环境验证和实际运输路径验证。

6.4.3 模拟环境验证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模拟在不同季节条件的实际运输温度下,用最终确认的包装方案在最少装量情况下的反复测试。对于跨省24小时以上运输的情况,一般应进行模拟环境验证。

6.4.4 实际线路验证指在实际运输路径中进行性能测试,确定控温包装的可靠和有效。

6.4.5 验证过程中,包装系统内应至少放置2只校验过的温度记录仪,同时也要有2只校验过的温度记录仪放在箱外测试环境温度,箱外的记录仪放置应同冷藏(保温)箱间隔20cm以上。

6.4.6 应建立控温包材的质量标准,购进时需进行来料检查。一般作抽样称重计量,同验证合格的冷藏(保温)箱作比较,批间误差不得超过10%。

7、冷藏药品的发货

7.1 冷藏药品发货方在向物流企业(包括运输承运商)或收货方移交冷藏药品前,应对该物流企业(包括运输承运商)或收货方的冷链资质和运输计划进行严格审核,如审核不合格,应暂停移交冷藏药品。严禁不经审核就移交冷藏药品。委托运输、配送冷藏药品时,应签订冷藏药品运输质量保证协议。

7.2 冷藏药品生产、经营和承担冷藏药品物流运输的企业应指定经专门上岗培训的人员负责冷藏药品的发货、拼箱、装车工作,并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

7.3 拆零拼箱应在冷藏药品规定的贮藏温度下进行。采用冷藏(保温)箱运输的,冷藏(保温)箱应经过验证,确认符合运输过程中的保温要求后方可使用;使用冷藏(保温)箱时应确保包装材料经过预冷或预热到规定温度后,才能进行打包操作。

7.4 冷藏药品由库区转移到符合配送要求的运输设备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通常冷处药品应在30 分钟内,冷冻药品应在15 分钟内完成。

7.5 冷藏药品的发货、装载区应设置在阴凉处,严禁置于阳光直射和其它可能改变周围环境温度的位置。

7.6 采用冷藏车发运的,性能应符合《QC/T 450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规定,并经验证后方可使用。在发运药品之前,应确认冷藏车内清洁、无污染、无异味。冷藏车制冷设备应先行启动,待车厢内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在装(卸)货时必须关闭制冷机组,装货高度应不高于出风口的平面高度。货物必须放置在双面托板上,保证车厢内六面与货物间均留有一定的空间,以保持车内循环空气的流动。

7.7 应根据不同的季节、运输方式等选择经过验证和确认的运输条件。采用冷藏车运输时,应至少有一个温度记录仪随货发运;采用冷藏(保温)箱运输时,每种规格的冷藏箱中应至少放置一个温度记录仪随货发运。温度记录仪应摆放在所记录的温度数据具有代表性的位置。

7.8 放置冷藏药品不得直接接触控温物质,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8、冷藏药品的运输

8.1 冷藏药品生产、经营、物流企业及使用单位应制定符合冷藏药品运输管理的规章制度,设施、设备和运输工具等应符合冷链管理要求。

8.2 运输药品的冷藏车应符合如下要求: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在控温机组出现故障后,车厢内温度仍能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在设定范围内;装配的控温设备应性能可靠,宜配套外接电源的装置;应配备温度自动控制、自动记录及自动报警系统。

8.3 采用冷藏(保温)箱运输冷藏药品时,冷藏(保温)箱上应注明贮藏条件、特殊注意事项或运输警告等文字标识。

8.4 采用冷藏车运输冷藏药品时,应根据冷藏车验证装载量装载药品。

8.5 冷藏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承担冷藏药品物流运输的企业应制定冷藏药品发运操作程序。发运操作程序内容包括发运前通知、发运方式、线路、联系人、异常处理方案等。

8.6 运输人员应经过上岗前培训。出行前应对冷藏车及冷藏车的制冷设备、温度记录或温度显示仪进行检查,要确保所有的设施设备正常并符合温度要求。在运输过程中,要及时查看温度记录显示仪,如出现温度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处置。

8.7 冷藏车内温度自动监测(记录)布点应经过验证,监测(记录)的温度应具有代表性。

8.8 冷藏车在运输途中要对温度进行实时监测,并使用温度自动控制、自动记录及自动报警装置,记录时间间隔设置通常不超过10 分钟,数据应可导出且不可更改。 8.9 冷藏药品运输过程中自动记录的温度数据应至少保存到产品有效期后1年,但不得少于3 年。

8.10 温度报警装置应能在设定的温度下报警,报警时应有专人及时处置,做好温度超标报警情况的记录,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8.11 制冷设备的启停温度设置应经过验证。

8.12 采用冷藏(保温)箱运输时,应根据冷藏(保温)箱性能的验证结果,在符合药品贮藏条件的保温时间内送达。冷藏(保温)箱内应放置温湿度自动记录仪。

8.13 应按规定定期对温度自动记录、自动监控及自动报警装置等设备进行校验或确认,保持准确完好。

9、冷藏药品的收货、验收

9.1 冷藏药品收货区应在阴凉或冷藏环境中,不得置于露天、阳光直射和其它可能改变周围环境温度的位置。

9.2 收货前,如能当场导出随行的温度记录仪记录数据, 应查看并确认运输全程温度符合规定的要求后,方可接收货物;如不能当场导出随行的温度记录仪数据,应暂移入规定温度的待检区,待获得运输全程温度数据并确认符合规定后,才能移入合格品区。

9.3 冷藏药品收货时,应向承运人索取冷藏药品运输交接单,做好实时温度记录,并签字确认。有多个交接环节的,每个交接环节的收货方都要签收交接单。

9.4 冷处药品的收货、入库通常应在30 分钟内完成,冷冻药品通常应在15 分钟内完成。

9.5 对于收货时发现温度超过规定的冷藏药品,应立即将药品转入规定温度的待验区,待与发货方沟通确认后,由质量管理部门裁定,必要时送检验部门检验。

9.6 冷藏药品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同时包括发货方温度记录仪编号、收货时间、入库的时间等。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应作为验收记录保存,验收记录应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9.7 对于售后退回的冷藏药品,收货方应视为收到供货方的发货,按收货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10、冷藏药品的贮藏

10.1 冷库的选址、设计、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贮藏的要求。冷库通常设在室内。设在室外时则需考虑外部环境(高温或低温)对库温的影响。

10.2 冷库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并经验证。库内应划分待验区、合格品区、发货区、退货区等,并设有明显标志。

10.3 库区地面平整,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库区周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库区附近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用电的照明设备,有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10.4 设置2个独立冷库的单位,应配备应急发电系统或二路供电的切换装置,保证系统的连续供电。设置1个独立冷库的单位,应设2套独立的制冷系统,一用一备,自行切换,每套设备的能力均可独立满足库房的控温要求。

10.5 冷库应安装对温度进行自动调控、监测、记录及报警的系统。自动监测、记录和报警系统应配套UPS不间断电源,保证记录的连续性及报警的及时性。温度报警装置应能在设定的温度下报警,报警时应有专人及时处置,做好温度超标报警情况的记录,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0.6 冷藏药品按品种、批号分类堆垛,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内控温设备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应按规定进行养护检查,如发现质量异常,应先行隔离,暂停发货,做好记录,及时送检验部门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处理。

10.7 冰箱和冰柜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之处;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配套连续温度记录系统。

10.8 冷库运行期间,温度的控制和实时监测,应进行连续、自动的温度记录和监控,每次温度记录、数据采集的间隔时间通常不超过10分钟。

10.9 冷库温度自动监测布点应经过验证,确认符合药品冷处、冷冻要求,要求至少能监测到冷库最低温度点和最高温度点。

10.10 自动温度记录设备的温度监测数据可导出且不可更改,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0.11 冷库温度的设定应符合所储存药品说明书标识的贮藏要求。制冷设备的启停温度和化霜温度等应经验证。

10.12 冷库报警系统设计应性能可靠,符合温度超限报警、关键设备故障报警、数据传输失败报警等要求。应定期对报警系统进行测试并保存测试记录,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转。

10.13 冷库除配套温度自动记录系统外,还应安排专人管理、定时巡视。

10.14 应按规定对自动温度记录设备,温度自动监控及报警装置等设备进行校验,保持准确完好。

10.15 冷链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10.16 冷链设备应建立档案和清单,详细记录设备名称、生产厂家、购买日期、使用状况、设备来源、设备保管人、维修服务商等内容,长期保存设备使用说明书。

11、人员及培训

11.1 冷藏药品的收货、验收、贮藏、养护、装箱、发运、使用中各环节所涉及的操作人员都应经过相关的质量管理部门和物流管理部门的培训,熟悉冷链基础知识、所经营冷藏药品的温(湿)度敏感性特点、产品分销特点等冷链管理内容。

11.2 冷藏(保温)箱体的操作、使用、维护等人员必须经过产品温(湿)度敏感性特点、箱体适用条件、蓄冷剂预冷条件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11.3 冷链管理中所涉及的计算机系统的使用、温度记录仪的使用等,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

11.4 应建立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并定期进行培训有效性和充分性的评估。

11.5 应建立对供应商、分销商、运输承运商、使用单位等的培训制度。

11.6 参与冷链验证的人员应经过有关验证培训。

12、冷链系统的质量管理

12.1 应建立对承运商、经销商、包材供应商、设施设备服务商的审计制度。

12.2 应定期对冷藏药品的储运条件进行分析,对于不良趋势及时预警。

12.3 对冷链环节发生温度超标的冷藏药品,应根据稳定性数据确认后,再决定放行或报废,并对超标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

12.4 对冷库、冷藏药品包装系统、运输系统中的任何变化都应纳入变更控制体系进行跟踪和管理。一般应提前进行评估,并得到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方能执行。

12.5 应建立应急预案,确保按照验证的结果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全面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各系统可能发生的问题、应急的措施、紧急联系人员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等。

12.6 应建立冷链系统的测试方式,根据测试清单,定期检查报警系统、安全系统等的运行状况。

12.7 应定期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自检报告中应包括自检过程中的所有发现问题、建议的纠正措施、对偶发事件的有效跟踪方案等。

第三篇: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江苏省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 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 江苏省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

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孕妇和胎儿进行影像学诊断,为妇产科临床医师提供诊断依据之一,更好地进行出生缺陷干预。近年来,产前超声检查已经普及,超声仪器不断改进,检查技术日益提高,超声队伍不断壮大。在实际工作中,胎儿畸形的检出率明显提高,为临床诊断胎儿畸形和确定中止妊娠提供了证据。但是,社会对优生优育的要求几近完美,超声检查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些要求。因为围生医学明确胎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胎儿解剖学、生理学和病理学有其不同于成人的特点,而且个体差异普遍存在,因此,超声检查不可能发现所有畸形。为进一步提高产前超声诊断水平,提高畸形的检出率,更好地为妇产科临床提供诊断依据,有必要加强产前超声检查胎儿畸形的质量控制。江苏省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和江苏省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特组织我省产科超声领域的知名超声专家,研究制定《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一、机构的基本条件:

必须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有与检查目的匹配的超声检查设备,并有经过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执业医师方可开展产前超声检查工作。一级医院助理执业医师可以出具超声检查报告。

二、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分为四级:

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第一层次):由具备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级妇幼保健站及以上单位承担;

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第二层次):由二级及以上医院承担;

3、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第三层次):由有关三级医院和市级妇幼保健院承担;

4、针对性胎儿超声检查(第四层次):由有关三级医院和市级妇幼保健院承担。

开单医师应该按照要求分层次开单,并将以上分级内容告知孕妇。

三、早孕期超声检查操作规范 目的 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观察子宫和附件,确定妊娠,观察胚胎结构及发育情况。为妇产科临床进行优生优育提供影像学证据。确定宫内孕、诊断多胎妊娠、评估孕周、排除妊娠有关异常(异位妊娠、葡萄胎、胚胎宫内死亡)、排除其他妇科疾患(盆腔肿块、子宫畸形)、辅助绒毛活检。

技术要求

(一)、一般产前超声检查(第一层次)。

1、适应症:尿HCG呈阳性、月经龄第6周至第12周、因疾病或计划生育需要进行检查的孕妇。

2、检查内容:

(1)子宫体位置、形态、大小、内膜厚度、子宫肌壁回声、宫腔内有无节育环回声。

(2)子宫腔内有无妊娠囊;妊娠囊数目、大小、形态、位置,囊内有无卵黄囊、卵黄囊大小、胚芽和原始心血管搏动;测量胚胎头臀长度(CRL),观察有无胎心搏动。

(3)子宫及双侧附件有无异常回声。

3、检查技术:需用高分辨力实时超声诊断仪,有条件医院配置经阴道超声检查探头;必备超声图文工作站和打印机(彩色多普勒须配彩色打印机)。至少留有下列图像:经腹部超声显示妊娠囊(GS)、经腹部超声显示妊娠囊(GS)内胚芽回声,并测量头臀长(CRL)、经腹部超声显示左右侧卵巢。

4、注意事项:

(1)开超声申请单时,应注明准确的HCG检查结果;

(2)如无疾病或计划生育的需要,在妊娠头3月以内不宜多做超声检查;

(3)孕龄的概念 表示胎儿生长发育的孕龄,产科和超声科表示方法常有不同,常见有以下几种:

①胎龄 从妊娠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即从受精那天算起。这种方法多用于胚胎学。这是胚胎发育的真正时间。

②妊娠龄 从妊娠前14天算起,即胎龄加14天,以周表示。对于月经周期28天的妇女来讲,妊娠龄的第一天即末次月经的第一天。

③月经龄 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算起,以周表示,临床上多用此来计算妊娠月份。

④超声龄 根据胎儿多种生长参数的联合测量结果,综合分析后判定的孕龄。该方法可以从整体判定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并可抵消或平衡各单项数值间的误差。如果采用合理的计算公式和中国胎儿生长参数,则超声估算结果可非常接近胎龄。在医疗举证文件中必须正确表示孕龄。

(4)当临床需要超声能尽早对宫内妊娠做出明确诊断时,必须了解早期妊娠时胚胎各解剖结构出现序列和存续时间不同,不同超声方法可发现的时间也不同,在开单时应告知患者。月经龄6周内,经腹超声不能明确诊断早孕。

(5)如超声检查仅发现宫腔内不规则无回声区,结合尿妊娠试验阳性,应高度警惕宫外孕的发生,建议立即改做或转上级医院经阴道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不宜提示“定期随访”。

(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第二层次)

1、适应症:月经龄第5周至第12周的早期妊娠妇女。

2、检查内容:

(1)经阴道彩色多普勒超声能在月经龄第5周观察到上述一般产前超声检查内容,还能观察到妊娠囊呈“双环征”,CDFI显示滋养层周围血流信号和胚芽中原始心管的彩色血流信号。对宫腔内无回声区是否假孕囊进行鉴别。

(2)观察有无输卵管妊娠、早期流产、滋养叶细胞疾病的超声表现。

3、检查技术:通常采用经阴道和经腹部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必备超声图文工作站和彩色打印机。至少留有下列图像:妊娠囊(GS)、胚芽回声,并测量头臀长(CRL)、显示左右侧卵巢,以及输卵管妊娠、早期流产、滋养叶细胞疾病的超声图像。

4、注意事项:

(1)未婚孕妇做经阴道超声检查前,必须在申请单上由本人签署同意和签名,其他人不能代签。男医师操作经阴道超声时,必须有女同事全程陪同。

(2)异位妊娠不典型的较多,孕囊着床位置多变,因此超声检查不能诊断所有的异位妊娠。

(3)如遇到人工辅助技术助孕的孕妇,在发现宫内妊娠囊后,还需仔细排除宫内外、多部位、多孕囊同时着床的可能性。

(4)后穹窿穿刺阴性者不能否定异位妊娠。

(5)早期流产类型很多,超声鉴别各种类型常有困难。

(6)超声鉴别恶性滋养细胞肿瘤必须结合血HCG检验。

(三)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第三层次)

1、适应症:

(1) 甲胎球蛋白升高者; (2) 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或有过风疹或病毒感染者;

(3)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4) 年龄超过35周岁的。

2、检查内容:

(1)颈项透明层(NT)测量。

(2)排除其他妇科疾患(盆腔肿块、子宫畸形)、辅助绒毛活检。

3、检查技术: (1) NT检查在月经龄第11周~14周之间进行(在11w+0d和13w+6d之间)。 (2)扫查途径一般经腹部,如特殊情况,可以经阴道,经会阴检查。 (3)采用仪器:高分辨力彩色多普勒超声仪。超声诊断报告中,阳性结果要有图像记录。除第二层次的图像外,NT、子宫畸形和重要的阴性图像均要存储,以备病案讨论和需要举证时查阅。

四、中晚孕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目的

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分阶段观察孕妇和胎儿的声像图表现,为妇产科临床评估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筛查胎儿部分畸形提供影像学证据。

技术要求

(一)一般产前超声检查(第一层次)。

1、适应症:月经龄第13周至分娩前,需进行胎儿一般生长发育评估的孕妇;或已经做过系统超声检查的孕妇。

2、检查内容:确定胎儿数目、胎位、是否存活;确定胎盘位置、形态、成熟度及胎盘厚度;测量羊水深度(或羊水指数);测量每一个胎儿的心率、双顶径、头围、一侧股骨长度、腹围。

3、检查技术:需用高分辨力实时超声诊断仪,有条件医院配置经阴道彩色多普勒探头;必备超声图文工作站和打印机(彩色多普勒须配彩色打印机)。

4、注意事项:

每次的超声检查结果只代表当时的生长发育水平。在做超声评估时,如不能获得准确的月经资料,临床医师就应将超声结果和国人超声正常参考值进行比较。

(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第二层次)

1、适应症:月经龄13周~27周6天的中期妊娠和月经龄28周~产前的晚期妊娠妇女(包括低危和高危孕妇),对胎儿严重畸形进行初筛。

2、检查内容:

(1)中期妊娠:除上述一般产前超声检查内容外,还应测量:一侧肱骨长度;观察胎儿头部(颅骨完整性、大脑、脑中线、侧脑室、丘脑),心脏(四腔观),脊柱(颈、胸、腰、骶尾段)和腹部(腹壁的完整性、肝、胃、双肾、膀胱)的声像图表现。

观察有无脐带绕颈、严重的开放性脊柱裂、无脑儿、严重的腹裂、脐膨出和严重的内脏外翻的超声表现;再次评估胎儿的生长发育,测量脐动脉S/D等,判断有无胎儿宫内缺氧和发育迟缓,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产科临床医师,并转入第三层次筛查。

(2)晚期妊娠:评估胎儿的生长发育,测量脐动脉S/D等,判断有无胎儿宫内缺氧和生长发育受限迟缓。发现一些可能的胎儿迟发畸形。再次对胎盘和胎位进行定位,并判断有无脐带绕颈并尽可能发现一些脐带并发症。

3、检查技术:通常采用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必备超声图文工作站和彩色打印机 。至少留有下列图像:丘脑水平横切面(双顶径测量平面)、胎儿上腹部横切面显示(腹围测量平面)、胎儿股骨长轴切面、胎儿心尖四腔观、胎儿脊柱矢状切面、胎儿腹部肾门水平横切面。

4、注意事项:

(1)评估胎儿生长发育,应与胎儿月经龄进行比较。

(2)胎儿结构的改变,包括生理性和病理性改变,二者在声像图上有时很难鉴别;又包括轻微和严重的改变,前者在声像图上难以发现。因此,发现异常不一定是病理改变,而没有发现异常,也不等于正常,临床应密切结合病史和多种检查资料综合分析。有些胎儿畸形要到晚孕期才表现出来。

(3)超声检查结果受各种因素影响,包括孕妇肥胖、孕周、胎儿体位、羊水量、胎动、胎儿骨骼身影等,有些器官或部位可能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还受技朮高低,设备条件及孕期各阶段最佳检查時间等因素影响。 (三)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第三层次)

1、适应症:

系统胎儿超声检查检查一般在月经龄20周~26周之间进行。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系统胎儿超声检查:

(1) 临床诊断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2) 超声评估发现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3) 甲胎球蛋白升高者; (4) 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或有过风疹或病毒感染者;

(5)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6) 年龄超过35周岁的。

2、检查内容:检查时按颅骨、颅内结构、眼、鼻、唇、脊柱、颈部、胸廓、肺、四腔心、左右室流出道、膈肌、腹壁、肝脏、肠、双肾、膀胱及四肢长骨(上肢检查至尺桡骨远端,下肢检查至胫腓骨远端)有顺序进行检查;如为双胎,再寻出另一胎儿,并按以上顺序检查。

3、检查技术:

(1)每次每个胎儿检查的时间为30分钟左右。

(2)扫查途径一般经腹部,如特殊情况,可以经阴道,经会阴检查。 (3)采用仪器:高分辨力彩色多普勒超声仪。超声诊断报告中,阳性结果要有图像记录。

(4)适当存储下列图像,以备病案讨论和需要举证时查阅。

A、侧脑室平面;B、小脑平面;C、丘脑平面;D、双侧眼球横切面、E、鼻唇冠状切面及颜面部正中矢状切;F四腔心;G、左室流出道;H、右室流出道;I 三血管切面; J、膈肌;K、双侧肺;L、上腹部横切面(显示胃、肝、脐静脉、脊柱)、M、胎儿双肾横切和纵切图; N、脊柱矢状切、横切和冠状切面; O、双侧肱骨纵切面、双侧前臂纵切面; P、双侧前臂横切面,显示尺桡骨两骨; Q、双侧股骨长轴切面、双侧小腿矢状切面; R、双侧小腿横切面显示胫腓骨两骨; S、宫颈内口矢状切面; T、胎盘脐带入口切面;U、腹壁脐带入口处至膀胱切面彩色多普勒显示两条脐动脉位于胎儿膀胱两边。

(5)注意事项:因胎儿、孕妇等因素导致对胎儿解剖评价受限制的情况,要记录在报告上,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或专家会诊;并建议结合其他影像学检查。如双胎,一胎正常,一胎异常,应在出生后超声检查的首次报告上加盖新生儿指纹,以确认。急症不做系统胎儿超声检查。胎儿双侧肱骨、股骨等的长径测量时可能存在差异。对于小唇裂、腭裂,超声有时难以显示。

4.针对性超声检查(第四层次)

对常规检查和系统检查中发现的特殊病例,针对进行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及颅脑内疾病超声检查。针对性超声检査主要针对复杂性心血管畸形、颅脑畸形及染色体病変。负责此项检査的为业内公认的在这方面经验丰冨的妇保院和有关三甲医院承担。

五、规范管理

1.由江苏省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江苏省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牵头,成立江苏省产前超声诊断技术指导专家组,定期开展活动,对疑难病例进行讨论,对江苏省产前超声热点问题进行讨论。本规范拟4年修订一次。

2.严格执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3.建立转诊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转诊:开展一般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的机构,对发现的可疑病例,应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系统和针对性产前超声诊断的医院进行复查。

4.规范产前超声诊断报告的签发,进行一般和常规超声检查、系统和针对性超声检查应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执业医师签发检查报告。

5.规范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管理,经产前超声检查发现胎儿有致命畸形需终止妊娠者,须经市级产前诊断中心签署医学意见,转产科临床确诊后终止妊娠。

6.进行服务告知,开展一般性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的机构,应告知孕妇;开展系统超声检查和针对超声检查的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署知情同意书。

7.为了有效落实本规范,江苏省医学会超声分会、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江苏省医师协会超声分会将组织对各级超声医师进行培训,特别对二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超声医师进行重点培训,进行现场考核,发放江苏省产科超声上岗证书。

江苏省产前超声质量控制专家组 顾问:沈延政、施丁一 组长:邓学东 副组长:谢阳桂、茹 彤

专家成员:蔡丽萍、崔建华、季 平、姜海枫、孙红光、陶静西、吴鹏西、夏炳兰、夏 飞、徐倩君、薛 玉、李琴、冯文、陶慧菁、陈光、曹荔

附件1:

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

孕妇在进行产前超声检查前,请仔细阅读江苏省对产前超声检查的以下告知,以便对超声检查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1、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声学物理特性,对孕妇和胎儿进行影像学诊断,为妇产科临床医师提供诊断依据的一种检查技术。超声检查包括二维灰阶超声(俗称黑白超声)、三维超声,彩色多普勒超声(俗称彩超,是在黑白超声的图像上叠加彩色多普勒血流信号),根据需要供临床选择。

2、胎儿检查根据发育阶段分为早孕超声检查、中孕超声检查和晚孕超声检查,每一阶段检查的内容是不同的。三个阶段的超声检查不能够互相代替。

3、超声检查根据临床的要求不同,分为四个层面,即一般产前超声检查(第一层次);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第二层次);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第三层次);针对性胎儿超声检查(第四层次)。每个层次的检查内容不同。临床医生根据适应症选择检查层次。

3、“围生医学”是7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多学科合作的边缘新学科。特点是将胎儿视为独立生命,成为临床直接观察对象。超声对胎儿的更多观察也是21世纪才推广的新技术,通过超声第

三、第四层次的筛查,发现了许多过去出生前无法发现的胎儿畸形,为优生优育做出了贡献。但是对胎儿解剖学、胎儿生理学和病理性的研究还是全新学科,因此还有很多的未知数,有待研究,因此“能发现”并不代表“一定能发现”。超声检查受各种因素影响,包括孕周、胎儿体位、羊水、胎儿活动、胎儿骨骼声影等,一些器官或部位可能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这就是超声检查的局限性。

4、超声是一种物理学影像学检查方法,超声检查时发现的胎儿异常,可能是病理性的,也可能是生理性的,是提供临床医师诊断的依据之一,并不是病理学诊断。临床确诊是结合了病史、体征、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资料的综合研究结果。

5、胎儿的生长发育是一个逐渐成熟的过程,超声应对其做动态观察,每次的超声检查结果只代表当时的生长发育水平。胎儿畸形也是一个动态形成的过程,大部分胎儿身体结构在超声下可清晰显示,但微小结构和微小畸形仍不能辨别。

6、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签署本知情同意书谨表示接受检查者对以上告知已理解。

受检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一般产前超声检查(第一层次)报告单

1、 一般产前超声检查(第一层次)早孕报告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号: 超声号: 超声表现(经腹部/经阴道扫查)

子宫位置:前倾/前屈/中位/后倾/后屈;子宫形态:规则/增大; 子宫内膜厚度 mm;子宫腔内有/无节育环; 子宫腔内可见/未见妊娠囊;大小: ╳ mm 妊娠囊形态 规则/变形 妊娠囊位置:

囊内可见/未见卵黄囊/胚芽;大小: ╳ mm; 胚芽内可见/未见胎血管搏动;

头臀长度(CRL) mm。

右侧卵巢: ╳ mm; 左侧卵巢: ╳ mm;

超声提示:宫内早孕/宫内异常回声,异位妊娠待排,建议经阴道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子宫附件本次超声测值在正常范围内。

检查医师: 记录人: 检查日期:

友情提示:本院负责一般产科超声检查,需要进一步检查的孕妇,请去上级医院,进一步做产科超声检查。

2、一般产前超声检查(第一层次)中晚孕检查报告单

姓名: 年龄: 门诊号: 床号: 超声号: 双顶径: 腹围: 股骨长: 胎心率: 次/分

胎盘位置: 成熟度: 胎盘厚度: 羊水: 胎位:

超声提示:

胎位(头位/臀位/横位) (单活胎/双活胎)

检查医生: 记录人: 检查日期:

友情提示:本院负责一般产科超声检查,需要进一步检查的孕妇,请去上级医院。

附件3 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第二层次)报告单 姓名: 年龄: 门诊号: 超声号: 双顶径: 头围:

颅骨强回声环:(可见/未见/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侧脑室宽度: 小脑延髓池深: 脐带绕颈: 无/ 有 脐动脉: S/D 胎心率: 次/分

四腔心:(见/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腹围:

胃泡: 见/未见

左肾:见/未见; 右肾:见/未见 膀胱:见/未见

腹壁完整性:(好/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脊柱连续性:(好/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胎盘位置: 成熟度: 胎盘厚度: 羊水: 胎位:

股骨长度为: 肱骨长度为: 超声估测孕龄: 超声提示:

胎位(头位/臀位/横位) (单活胎/双活胎)

检查医生: 记录人: 检查日期:

友情提示:本院负责常规产科超声检查,需要进一步检查的孕妇,请去上级医院。

附件4 胎儿系统超声检查(第三层次)报告单

姓名: 年龄: 门诊号: 超声号: 末次月经: 预产期: 孕周:

双顶径: 头围: 腹径: 腹围: 一侧股骨长: 一侧肱骨长:

胎盘附着部位: 成熟度: 厚度: 胎盘下缘距宫内口: 羊水:

颅骨强回声环:(完整/未见/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侧脑室宽度:左 右 脉络膜丛囊肿: 有/无 小脑横径: 小脑延髓池深: 双侧眼眶: 见/未见 鼻骨: 可见/未见 上唇 未见明显中断/中断

脐带绕颈: 无/ 有, 一圈,两圈,三圈 脊柱:(排列整齐/未见明显缺损/连续中断/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四腔心:(见/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心尖指向: 左/右/中

双肺:未见囊性病变/见囊性病变 膈肌:可见/不可见

左室流出道:(见/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右室流出道:(见/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腹壁:(完整/缺损/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胃泡:(见/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肠管:(回声增强/肠管扩张/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双肾:(见/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膀胱:(见/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四肢:

双侧肱骨:(见/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双侧桡骨:(见/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双侧股骨:(见/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双侧胫腓骨:(见/因透声或体位等原因无法显示)

超声提示:

胎位(头位/臀位/横位) (单活胎/双活胎) 综合孕周估计:

检查医生: 记录人: 检查日期:

第四篇: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第一部分 承保操作规范

第一章 组织推动

一、建立联动机制。各保险机构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巩固和发展以农业保险服务站、点为支撑的基层服务体系,共同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再上新水平。

二、加强组织推动。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当地农险办)应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本规范要求,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保费收取、农户签字、查勘定损、理赔兑现、公示、回访等工作。

三、明确委托关系。保险机构可以委托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承保管理

一、确定保险关系人。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应指导协保员确定客户的投保意向,根据投保主体或投保方式核实保险利益并确定保险关系人。严禁欺骗投保农户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

(一)单独投保。由农民(含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省属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自行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为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单独出单,做到保单到户。

(二)集体投保。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投保组织者应为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投保人为全体参保农户,被保险人为参保的每个农户。

无论单独投保还是集体投保,都应在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进行。

二、采集投保信息。协保员要加强对投保人资金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身份证号核对工作,投保信息须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及数量、种养地点、林权信息、标的识别码(耳标号或批次号)、总保费、农户自缴保费、资金账号(一卡通或一折通号码、银行卡号码、存折账号等)及开户行信息等内容。其中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的,应收集农户及标的信息,并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

三、填写投保单。保险机构业务人员或协保员应向投保人告知条款内容,重点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报案方式等,并指导投保人逐项填写投保单。集体投保的业务,应由投保组织者统一填写投保单,并盖章确认。

四、录入投保信息。保险机构应将投保单信息及时录入业务系统,集体组织投保的政策性农险业务在录入投保信息时应导入清单信息。主要种植业保险投保单补录最长时限为30天,其他险种原则上不得补录。在单月15日前,各保险机构应向江苏农业保险网报送一次前两个月的承保分户信息。

五、明确承保时限。保险机构应配合农险办根据保险标的种植和养殖周期以及条款规定按时做好承保工作。其中,小麦、油菜必须在2月底前完成承保工作;春玉米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承保工作;水稻、棉花、秋玉米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承保工作。

六、核实保险标的。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应提供行政村一级粮食直补面积清单。保险机构业务人员(或委托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对所承保的农业保险标的信息进行核实,严禁以虚构保险合同、虚报承保数量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原则上每个承保标的都要验标,验标的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当地农险办会同保险机构共同制定。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100%实地验标:

(一)按保险机构规定须单独出单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投保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主要种植业保险;

(三)蔬菜大棚保险;

(四)水产养殖保险。

验标内容包括核实承保标的座落位置及数量信息,重点是核实标的及数量是否虚构,主要种植业投保需以乡镇为单位核实粮食直补面积,对明显超出的,要标明地块说明理由;投保数量在50亩以上的,应留存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或村委会提供的相关证明。现场核实保险标的,验标人员须对保险标的拍照,做好验标记录,并保留验标资料。

七、投保签字确认。集体组织投保的业务,应由被保险人在填制的分户标的投保清单上签字确认。分户标的投保清单应由投保组织者(如:村民委员会等)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若由于被保险人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由本人签字,经被保险人授权同意,可由他人代签,但应注明“××代签”,禁止保险机构人员代签字)。

八、见费出单。农民自缴保费的,保险机构应委托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在投保时收取农民自缴保费或由农户自行缴费;政府全额代缴的,由当地农险主管部门出具保费代缴确认函。 农业保险业务应严格执行“见费出单”管控要求。保险机构应根据乡镇上划县(市、区)农险办指定账户的银行回执或农险办出具的保费已到账证明,视同农户自缴保费到账,并据此出单。保险机构应及时对核保通过的保单进行缮制。

九、保费划拨。保险机构要及时与县(市、区)农险办核对承保数据,并将核对后的数据提供给当地财政局。财政局应对承保数据进行审核,并对保单进行抽查,在审核检查无误的基础上,及时将保险费划转保险机构,实行季度结算。

十、批改处理。《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禁止以虚假退保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农业保险原则上不允许批改。如发生行政区划调整、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数量增减等特殊情况需要批改的,必须经县(市、区)农险办书面同意(由于发生赔款导致系统自动批改保额的除外)。

批改应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并填写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批改通过后,应将相关单证送交投保人。涉及批减的,财政补贴部分保费应退还给财政部门,农户自缴部分保费应退还给农户,确保将保险费退还给缴费人。涉及批增的,财政部门应增拨保费,农户应补交自交部分保费。

十一、承保公示。

(一)公示形式。保险机构应通过三农保险服务站、点,以行政村为单位将相关承保信息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同时,投保农户也可以通过江苏省农业保险网(网址:)查询相关信息。

(二)公示内容。在完成投保登记造册和预收保费之后公示承保情况,公示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所在村(组)、标的种类、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金额、各级财政补贴金额等。

(三)公示时间及意见反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若接到对公示内容的反馈意见,应及时进行核实,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投保信息。

(四)公示资料留存。三农服务站、点人员应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进行留存,并将电子照片报送保险机构,与承保资料一并归档。公示照片必须能够反映公示内容、时间、地点。

十二、承保客户回访。

(一)回访方式。采取随机抽样方式选择回访对象,通过电话、短信或现场回访等方式进行。

(二)回访内容。出单后两个月内,保险机构要对农户承保信息采集、保费收取、标的查验及信息公示等环节工作质量进行回访,对于各乡镇投保户次的回访比例不低于3%。

(三)回访处理。通过电话、短信回访无法联系到客户本人的,应当进行客户电话联系方式再次确认,并根据确认信息再次进行电话回访。再访仍无法完成的,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完成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在回访记录的“备注”栏中进行详细记录。进行现场回访时,应由被保险人在回访记录上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回访过程中,如发现承保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要及时核查处理。

(四)回访资料留存。保险机构要对回访记录进行归档管理,现场回访记录应留存纸质文件,非现场回访记录可留存电子版文件,以备调阅抽查。回访记录应保存1年。

第二部分 理赔操作规范

第一章 报案管理

一、报案受理。保险机构可通过张贴宣传资料、发放理赔服务指南等方式,向广大投保农户告知报案方式和渠道,引导受灾农户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机构报案,并保持报案、转报案、咨询、投诉等渠道畅通、有效。坚持保险机构服务专线(以下简称服务专线)集中报案的原则,所有报案由服务专线归口受理。分散出险的案件,由被保险人直接向服务专线报案;发生大面积灾害时,可由乡镇或村级农村基层组织、协保员初步了解、统计受灾情况后,代表受灾农户集中报案。保险机构要切实规范转报案和非被保险人代报案流程,严格时限要求,确保报案信息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录入业务系统。

二、报案记录。服务专线在接到报案后,应通过保单号码或被保险人名称或标的识别标码等信息查询出保单信息,询问并登记被保险人(分户)名称、出险原因、出险时间(起、止)、出险地点、受损标的、出险数量(报损数量)及单位、报损金额、保险标的详细座落位置(包括习惯小地名)、报案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方式等报案信息,在业务系统中生成报案记录。同时应告知报案人/被保险人保护好现场,并及时调度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三、大灾及突发事件报告。发生大灾和突发事件后,保险机构应启动大灾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当地农险办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保险机构汇报灾情及突发事件情况。大灾及突发事件是指:

(一)一次农业自然灾害或养殖业重大疾病影响范围超过两个县(区)的;或者影响范围仅在一个县(区)范围内,但影响程度较大,估损金额种植业在500万元以上或养殖业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与农业保险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不利报道或群体上访等突发事件。

第二章 查勘管理

一、查勘时效。保险机构应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现场查勘工作,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或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与被保险人或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约定对受损标的进行现场查勘,应于当天(最长不超过24小时)到达现场,组织现场查勘工作。

二、查勘要点。保险机构应根据灾害种类和事故具体情况合理组织查勘工作,制定查勘方案,准备查勘工具、单证和防护用具,确保查勘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到位。

(一)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应根据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组织整体性查勘。种植业保险一次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超过一个行政村的,原则上应查勘到行政村一级。

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够确认保险标的已经全损的,应及时做好定损工作;难以确定损失程度的,应设定合理的观察期,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工作。

(二)要注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全面、翔实记录体现查勘过程和损失情况的资料和数据。现场查勘照片或摄像内容应显示拍摄日期并保留拍摄参数。养殖业保险应清晰摄入识别标码和标的物;种植业保险和森林保险应在标示牌上注明出险地点、经纬度、查勘时间、标的物等要素。查勘音像资料要及时上传业务系统,并确保其真实、准确。

(三)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四)对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单独投保的业务,应注意核实其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

(五)对于畜牧养殖业保险标的,要及时注销出险标的识别标码(耳标)或对出险标的进行标记。同时,加强与政府联动,督促开展无害化处理,取得无害化处理证据或证明材料,对于未开展无害化处理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案件予以拒赔。

(六)查勘过程中,如果灾害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应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研究施救措施,尽量减少保险标的损失。

(七)对种植业保险单户出险、单独出单、50亩以上及发生大面积灾害的需抽样测产,测产结果需被保险人或被测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三、撰写查勘报告。查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撰写查勘报告。查勘报告要对标的受损情况、事故原因以及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查勘报告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逻辑清晰、文字简练、书写工整。查勘定损人员应在纸质查勘报告上签字确认。

四、索赔指导。查勘人员应根据案情特点,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索赔程序及所需提供的索赔单证。对于小额养殖业保险案件,应尽可能现场收齐相关单证资料。在被保险人提交索赔资料时,应对被保险人提交的单证进行初审,资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应一次性告知客户。

第三章 案件处理

一、立案处理。保险机构在初步查勘并确定保险责任后,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立案处理。对出险原因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由相关人员签字后拒赔处理。在做出拒赔结论后,要耐心做好被保险人的解释工作,及时签发拒赔通知书,通知被保险人并由被保险人签字。案情复杂的须报当地农险办经批准后方能拒赔。

二、确定定损标准。在发生大面积灾害后,为保证定损客观公证,保险机构应与本级农险办会同农业专家共同确定受灾农作物的定损原则、定损方法、定损标准,并由农险办制定理赔方案。主要种植业理赔方案应在收获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其他险种理赔方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理赔方案实施过程中要确保定损到户。

三、种植业测产。农作物测产应在收获前一次性进行,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通过抽样的方式测定。通过抽样方式测定损失程度,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原则上抽样定损范围应覆盖每个乡镇的每个行政村。每个村应分轻、中、重三种损失类型分别设置至少一个随机抽样点,再在抽样点中采取随机、等距、梅花式等取样方法,根据灾害类别、损失情况及实地条件选取样本,据以测定损失程度。采取抽样方式定损的,应详细记录抽样地点、抽样方式、样本总数量、样本损失数量、样本损失程度等要素,抽样工作底稿应由抽样人员、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代表)签字确认。

四、第三方机构和技术专家聘用。对于技术性较强或有争议、疑难的案件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外部专家或技术人员参与赔案的处理,包括现场查勘、灾因鉴定、损失确定等项目,为理赔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聘请农业专家进行损失鉴定的,应出具详细的鉴定报告,说明鉴定的时间、地点、过程、依据和结论,由专家本人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并在赔案中附专家资质证明。

五、理赔签字确认。集体组织投保的业务,应由被保险人对理赔清单有关内容进行确认,并在填制的理赔清单上签字确认。如由他人代签,应告知被保险人本人,注明“××代签” 不得模仿他人签字,禁止保险机构人员代签字。

第四章 赔付方式

农业保险赔款一律采取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卡)或农户一折通财政涉农补贴账户。

领款人与承保清单录入的分户被保险人不一致的,应逐一说明情况。严禁通过虚假赔案、虚列费用、扩大损失等方式返还代缴保费或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农业保险赔款的行为。严禁将赔款转入乡镇政府、村委会等指定的账户、保险机构员工个人账户或部分被保险人账户后由其代发。

对于被保险人为专业合作社的,应认真调查其实际组织运作情况,按照投保时合作社性质确定支付清单,其中有分户清单的要直接支付到具体农户。

第五章 理赔公示

一、公示形式。保险机构应通过三农保险服务站、点,以行政村为单位将相关理赔信息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另外通过地方报纸集中公示。同时,投保农户也可以通过江苏省农业保险网(网址:)查询相关信息。

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各保险机构应向江苏农业保险网报送前一季度的理赔分户信息。

二、公示内容。

理赔环节应进行两次公示。

(一)查勘定损结果。在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支付赔款前公示查勘定损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标的地点、标的名称、投保数量、出险日期、出险原因、损失数量、损失程度等。

(二)理赔结果。在赔款支付后公示理赔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标的地址、赔款金额、一卡通号(卡号倒数5-10位用*代替)等。

三、公示时间及意见反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若接到对公示内容的反馈意见,应及时进行核实,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投保、理赔信息。

四、公示资料留存。三农服务站、点人员应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进行留存,并将电子照片报送保险机构,与承保、理赔资料一并归档。公示照片必须能够反映公示内容、时间、地点。

第六章 理赔客户回访

一、回访方式。采取随机抽样方式选择回访对象,通过电话、短信或现场回放等方式进行。

二、回访内容。赔款支付后一个月内,保险机构要对受灾农户是否收到赔款及赔款金额是否相符进行回访,回访比例不低于受益农户户次的5%。

三、回访处理。通过电话、短信回访无法联系到客户本人的,应当进行客户电话联系方式再次确认,并根据确认信息再次进行电话回访。再访仍无法完成的,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完成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在回访记录的“备注”栏中进行详细记录。进行现场回访时,应由被保险人在回访记录上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回访过程中,如发现承保、理赔信息不一致,要及时核查处理。

四、回访资料留存。保险机构要对回访记录进行归档管理,现场回访记录应留存纸质文件,非现场回访记录可留存电子版文件,以备调阅抽查。回访记录应保存1年。

第三部分 合规检查

一、检查内容。保险机构应配合当地农险办对所辖区域农险业务的合规检查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农业保险业务检查方案。检查内容应包括:基础工作、业务和财务数据真实性、服务质量、公示情况及被保险人签字情况、客户回访及档案管理等。

二、检查次数及范围。检查次数根据业务规模及业务质量合理确定,各级保险机构合规检查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范围应覆盖已开办的所有险种,并以书面形式将检查情况报农险办。

三、监督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上级要监督下级限期整改,下级应将整改结果和改进措施及时向上级汇报。

四、外部检查。对于外部机构组织开展的农险业务检查,保险机构和当地农险办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检查进展情况向上级保险机构和农险办汇报。

第五篇: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本规范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和执行本规范的指导。

第五条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第六条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廉洁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九条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

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严禁执法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滥用职权。 严禁执法人员酒后上岗执法。第十三条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将罚没收入与单位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等直接、间接挂钩。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到群众合理求助时,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节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本规范所称窗口,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设置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有关服务和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对外办公场所。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牌)、活页材料等形式,公布办事指南,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监督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持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等摆放整齐和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条窗口工作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投诉、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帮助、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也应当热情接待,告知其应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帮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当耐心解答。

第二十二条窗口工作实行ab角制度。一个工作岗位应当有两名以上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保持窗口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窗口应当为方便当事人办事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

第二节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科学部署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安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实施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十七条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当事人改正。

第三节调查取证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 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三十条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一条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第三十三条收集书证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询问应当如实制作笔录。

第三十五条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 查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第三十六条执法人员对有关证据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七条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的问题,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签名和加盖鉴定机构印章。第三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

第四节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文书规范。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裁量标准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调查人员主要负责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出处罚建议,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案件审核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决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者补充调查。

第四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第五节行政强制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对违法 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对当事人进行督促催告。经督促催告,当事人仍拒不履行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七条对暂扣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者损坏;不得使用暂扣物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销毁、拆解、变卖暂扣物品。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暂扣措施。

第六节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四十八条执法文书应当使用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 的《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做到格式统

一、事项齐全、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第四十九条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不断提高执法文书的制作质量。

第五十条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第五十一条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需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需要修改的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杠线划去。

第五十二条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给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见证。

第五十三条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当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第五十四条执法文书中盖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加盖的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五十五条书写笔录和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并做到字迹 清楚、书面整洁。

第五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 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制作成案卷卷宗,并按照有关规定 归档和保管。

第七节执法车辆使用规范

第五十七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履行职责需 要,合理配置执法车辆,提高装备使用效率。执法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喷涂全省统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志。第五十八条执法车辆必须专门用于执法活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车辆的管理,保持执法车辆整洁、卫生,不得外借、转借、出租执法车辆。

第五十九条执法人员在驾乘执法车辆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六十条非因公务需要,喷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志的执法车辆不得停放在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第四章执法人员仪容规范

第六十一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举止失 范。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 化浓妆、染彩发;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第六十三条执法人员参加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和秩序,不得迟到早退,结束时按照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六十四条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电话时,应当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接听公务电话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在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询问问题时,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解答。第六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当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

第六十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 袋,不得有吸烟、吃食物、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等不文明举止。

第六十七条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庄重有序。

第六十八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语言要文明、礼貌、规范。严禁耍威风和说文明忌语。

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情况,也可以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第六十九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穿着规范的工作服饰, 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穿着工作服饰。

非正式在岗人员不得穿着带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志的工作服 饰。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穿着工作服饰出入餐饮、公共娱乐 场所。

第七十条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穿着工作服饰并佩带执法标志。

(一)工作服饰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工 作服饰外罩便服;

(二)穿着工作服饰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领上翻等;

(三)穿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四)胸号牌佩带在上衣左上口袋上方正中处,胸号牌下沿与口袋上沿平;

(五)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穿着工作服饰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六)穿着工作服饰时,不得围围巾,不得戴项链、手链、耳环、戒指、胸饰等饰物,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穿鞋;

(七)工作服饰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执法过程中,必要时可配戴头盔,夜间尽可能加穿反光背 心。

第七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各设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定的换装时间,换着规范的工作服饰。

第七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工作服饰和执法标 志,不得变卖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 等原因离开执法岗位时,执法标志、胸号牌等应当按照规定上交。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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