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机制的创业投资论文

2022-04-22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约束机制的创业投资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文章分析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原理,对比IPO模式的不完善之处,在探讨公众企业的弊端基础上,论证了PE模式作为一种资本投入方式介入公司治理,能够改变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通过对等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用现实案例说明问题,证明PE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约束机制的创业投资论文 篇1:

中国私募基金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机理分析

【摘要】目前系统性研究我国私募基金业对国民经济作用机制的文献还比较少,尤其是基于宏观经济转型与调控视角。本文将讨论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与方式、特点、分类,分析私募基金对我国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货币政策影响,从而我国私募基金的进一步发展的方式和监管思路选择提供理论上的准备。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 公募基金 国民经济 经济转型

私募基金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等,在国际上业已成为投资的主要力量之一。私募基金较少受到监管约束,具有灵活性高、收益高的特点,与之相对应的是其风险的扩大。对冲基金常常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投机者,可以利用高倍的杠杆率进行操作,从而可能导致国际金融市场产生振荡。我国的私募基金还处于发展阶段,从运作到投资方式,以及业绩和监管方法,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尚存在差距。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推进,居民资产管理也将趋于多元化,投资工具的选择更多,私募基金会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尽管我国现阶段的私募基金的影响力还不足以达到美国的水平,短期内不会造成经济的重大波动,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国高净值人群不断增加,理财需求也随之增多,相应的给私募基金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土壤;且近来不断有公募基金管理人员更换工作到私募基金公司,做出了更好的业绩,从而推动了私募基金的管理规模的扩张,也成为广泛关注的新闻。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对中国的私募基金行业进行一些研究,了解其发展及影响,以供进一步的讨论。

一、文献综述

关于私募资金的概念,私募基金在中国缺乏统一的定义。厉以宁(2001)认为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一种基金,私募只是向特定对象招募的募集方式。曹凤岐(1998)认为私募基金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登记,具有特定募集对象和特定投资领域的基金。还有人认为私募基金是一种私约基金,等等。本文采用第一种说法,即指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社会特定投资募集资金并以基金方式运作的集合投资模式。美国《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案》定义为“私募基金是指发行基金成立的公司”。按照该定义,目前美国的私募基金大都需要注册。而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则对私募基金对采取了比较宽泛的治理思路。基金管理人可以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并未强制要求注册。主要从对基金经理的诚信要求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方面加以规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则未列有详细规定。

关于私募基金的规模,根据肖新荣,田存志(2011)的研究,我国截至2010年4月份私募基金规模约为1.1万亿元,同期公募基金的规模为2.1万亿元。根据徐海勇(2006)引用人民银行夏斌的研究,我国2002年的股市流通市值为1.6万亿元,同期私募基金的规模约为7000亿,即占股市总市值43.5%。根据上海交通大学陈扬(2007)的研究,2007年私募基金市场保守估计为7000亿元以上。

关于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樊志刚,赵新杰(2007)认为我国私募基金的特点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缓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迅速。私募股权投资过于投资于拟上市企业项目,追求短期效应。在某些市场上,市场市盈率差距在20倍以上。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推出通道是所投资的企业上市。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率普遍高于其他国家与地区。与之对应的是我国私募基金有效监管滞后,难以保证纠纷双份的权益。因此,我国本土私募基金的发展路径与国际实践并不相符,大量的私募基金选择了私募证券基金的形式进入资本市场,偏重于投资套利等资本炒作行为,而对中小企业和有助于国民经济整体福利提升的产业支持不足。中国私募基金市场仍属于不对称的畸形市场,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不规范和不对称的现象。

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Troy A Paredes《规范对冲基金:证监会的监管理念、风格和使命》(2003)认为目前美国对冲基金的监管已经过度。导致基金发展减缓,得不偿失,因此要防止过度监管。Jennifer J.Jhonson《私募发行:监管黑洞》(2010)认为美国现行私募证券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监管“黑洞”。需要由证监会对私募基金进行详细规范,州政府进行发行管理。温海萍(2013)进行了国内外比较研究,认为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存在几个问题:一个是监管缺乏法律根据与保障;二是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模糊;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缺乏监管,导致内部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频发;四是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足。美国的监管模式则是“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监管为辅助”的体系,其中政府监管的目的是能够使私募基金业实现均衡运行。行业自律的内部监管与政府监管相辅相成,目的在于使私募基金行业达到有序的竞争局面。值得我国借鉴。

通过对目前的文献进行分析,系统性研究我国私募基金业对国民经济作用机制的文献还比较少,尤其是基于宏观经济转型与调控视角。本文将讨论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与方式、特点,分类,分析私募基金对我国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货币政策影响,从而我国私募基金的进一步发展的方式和监管思路选择提供理论上的准备。

二、中国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特点及募资方式与分类

(一)投资对象

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极为广泛,包含股票、债券、期货、期权、认股权证、外汇、黄金白银、房地产、信息软件产业以及中小企业风险创业投资等,投资范围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再到高科技市场、从现货市场到期货市场、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的一切有投资机会的领域。

(二)特点

长期以来,私募基金在中国公众的眼中带有几分神秘色彩,即使有些通过信托实现了“阳光化”,但私募没有公募基金那么多的限制,且没有信息披露要求,如何杜绝私募与公募、券商、股东和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如何量刑定罪,目前在这些领域还有待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不同之处:

(三)募资方式

目前我国现有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管理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以及没有明确法律身份的一些民间私募基金。其中,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都采用私下募集方式,并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监管机构。

1.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必须根据证监会相关条例设立,由证监会负责基金设立和日常监管。这类私募基金由证券公司专营,其他投资管理人没有机会参与。随着证券市场的复苏和逐日升温,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速度加快、销售火暴。但是,目前这种集合理财计划已逐渐演变为由券商负责管理(非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共同基金:不收取业绩表现费只收取管理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越来越公开化,风险控制和监管越来越严格,所体现的私募基金特点越来越少,而具有的共同基金特点越来越多。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投资计划必须依据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设立,由银监会负责基金设立和日常监管。这类私募基金由信托公司专营,但不同于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的是,信托公司不负责其投资管理,而是聘请其他投资管理人负责。其中,以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发行的赤子之心系列为代表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其运作方式与海外私募基金比较类似,因此可以称为信托型私募基金。这类信托计划,不划分优先等级,由信托公司指定机构或个人负责投资管理,投资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业绩表现费,费率结构和费率水平与海外私募基金接轨,主要差异在于目前的投资限制仍较多,与共同基金相似。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目前我国民间私募基金在现有法律体制内生存的主要选择。由于民间投资管理人作为信托投资顾问的合法性不明确,各地银监会对此业务的合法性持不同态度,目前国内大部分信托公司不愿承担此业务的法律风险,仅有深圳的两家信托公司经营此类业务。

目前,我国还存在另一类以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蓝宝石系列为代表的结构性信托投资计划。这类信托计划将信托投资人分为不同的优先等级,普通投资者基本可以保证固定的预期收益,信托资产的投资收益和亏损都由投资管理人承担,信托公司仅仅收取信托费。这类信托,不具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点,因此它是一种结构性融资产品,而不属于私募基金范畴。

3.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一些大企业,有时以单个企业出资或联合几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管理企业自有资金。这类投资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是自有资产,目前合法。几个企业联合出资成立的这类投资公司,实际上是以公司的形式通过证券投资进行集合理财,因此也属于合法的私募基金。采用这种方式,在获得合法形式的同时,必须面对较高的税收和管理成本,而且在投资者发生变更时手续也比较繁杂。因此这种形式的私募基金不多。而且采用这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在具体运作中为了规避高额的企业所得税,通常采用各种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借用个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操作。

4.民间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传统的民间私募基金常常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这类私募基金的资金通常以委托人的名义开户:如果委托人资金规模较大,通常单独开立账户;如果单个委托人资金规模不是太大,则以几个委托人商议好的一个名义开立,同时与开立资金账户的营业部约定需经几个委托人或指定投资者代表一致同意才允许从该账户中转出资金。由于这类私募基金的运作完全靠民间的个人信誉维系,属于纯民间行为,在此将之称为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

(四)分类

私募基金有多种划分方法,如按照是否实现了阳光化,可分为阳光私募与民间私募,按照是否属于结构化,又可分为结构化与非结构化私募基金。本文采用按投资对象的分类,把我国的私募基金分为三类:证券投资基金(又称为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私募风险投资基金(VC)。

证券投资基金对应于国外的对冲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各类有价证券,以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基金。这类基金基本上由管理人自行设计投资策略,发起设立为开放式私募基金。具有灵活性强,财务杠杆高,收益率高的特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投资产业为主。由于基金管理者对某些特定行业如信息产业、新材料等有深入的了解,据此对该行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常于上市公司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时机,买入股权,在二级市场上卖出,获取高收益。

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处于创业期、成长期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权益,以分享它们高速成长带来的高收益。特点是投资回收周期长、高收益、高风险。

三、私募基金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货币政策的影响和传导机制

私募基金,特别是对冲基金,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曾负有传播扩大的责任,各国均要求强化监管。但对于中国本身而言,私募基金对宏观经济、资源配置、资本市场的影响比较复杂,很多方面对于现阶段的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有明显的正向作用。如果像西方国家一样主要强调监管,可能会不利于我国经济稳定。

(一)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1.私募基金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经济转型。第一,私募股权基金扶植了更加经营出色的公司。据贝恩资本的调查(2009),获得私募股权投资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利润增长更为稳健,平均利润增长率39%,超过上市公司的平均25%。原因之一是引入了先进的管理方法,通过高效的成本管理、信息技术、存货控制创造出的良性循环实现。第二,私募股权基金改变了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私募股权基金引领拉升内需的转变,大量投资于消费品和零售业。私募基金投资的零售企业和消费品企业销售总体出现了快速增长。而消费行业的增长正是我国经济政策的方向,即拉动内需,促进消费,实现国民经济“三驾马车”均衡发展。第三,证券投资基金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也被称作对冲基金。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比较广泛,可以利用相关性低的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或投资于高收益率产品提高整体收益率。因此吸引了相当数量的资本,为我国资本市场筹集了所需的资金,也拓宽了投资渠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投资有价值的上市企业,促进了我国有前景的产业的发展。另外不能忽视的是,海外背景的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利用宏观经济形势卖空证券,或者沽空衍生产品,或投机于我国的某些过热产业,是造成我国经济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第四,私募风险投资基金(VC)促进了我国新兴产业的发展。私募风险投资基金通过投资于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利,这些企业由于经营风险较大而难以取得商业银行贷款,也无法通过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取得投资。而私募风投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的投资,使其在初创阶段获得资金,当这些企业创业成功上市后,股价往往可以获得市场高度认可,价值超过初始资产的数十倍,风投基金通过出售股权获得利润。风险投资资金进入的行业基本都是国家的朝阳产业,具有极好的前景,引领着我国的产业升级方向。这种运作模式在美国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功,培育出facebook,iphone等一大批世界一流企业。

2.私募基金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机制。由于内在的逐利特性和外部监管缺失等因素,私募基金自身或者受外部环境冲击源产生冲击可能直接对宏观经济产生破坏,或者通过资本市场或者其他金融市场体系对宏观经济产生破坏,并进一步由宏观经济对资本市场体系和私募基金形成反馈。宏观经济的损失程度由冲击能量、“羊群效应”的大小以及经济体系的内在稳定性和修复能力决定。

上图表示,私募基金和宏观经济存在直接与间接两种作用关系。双箭头即表示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私募基金可以通过资本市场间接作用到宏观经济,同时接受宏观经济波动对于资本/金融市场的反馈,传导至私募基金;也可以直接作用于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在宏观经济出现问题,直接接受经济波动的反馈。

(二)私募基金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效率。通过不断的利用一切可得的信息进行预期,利用技术面的分析和基本面的分析来进行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高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和效率。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目前有效性还不足,目前甚至还不能达到“弱势有效”,存在投机过度的现象,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助于培育成熟的资本市场。

2.私募证券基金对我国的资本市场稳定性有负面影响。根据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私募证券基金整体上强化了我国股票市场波动性。由于私募证券基金的高流动性,其过往的期间常常进行短期套利,甚至用一些“做庄”的办法拉抬股价牟利,而“羊群效应”使得这种行为的影响加大,市场交易偏离了理性的发展轨道。并且私募基金的灵活性使得风险增加,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

3.私募基金的存在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竞争性。私募基金具有自由度高,收益好,同时风险大的特点。由于经济的发展,我国有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的投资者,可以承受一定的风险。私募基金正是满足了这样的需求,因此私募基金丰富了理财产品种类,扩大了投资渠道,使得市场上竞争增强。充分的竞争则有利于整体社会福利。

4.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促进资本市场更有投资性。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注册制的推进,股票发行只需注册,股市回归投资价值面。私募股权基金和风投基金(PE/VC)将专注于企业的长期价值分析,有助于发掘有长期价值的企业上市,从而促进资本市场更加有投资性,更成熟理性。

(三)私募基金对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

私募基金属于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按照一些学者的研究,影子银行会影响我国的货币政策效果。具体表现为两个渠道:信贷和利率。私募基金通过信用创造增加信贷供给,扩大了货币供应总量,使货币供应量出现偏离,影响调控效果。在中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管制的银行存贷利率会造成“信贷配给”,私募基金作为影子银行的一部分则反映了市场化的利率水平,是真实的资金成本,形成了理性的资金定价机制,也就偏离了央行确定的存贷款利率水平,也就影响了央行利率的确定。

以上情况在货币政策宽松的情况下并不明显,因为正规银行流动性充足,可以满足经济需求。但货币政策收缩的情况下表现很突出。由于正规银行的流动性不足,影子银行的作用开始增强,使得信贷增加,利率降低,货币政策效果被削弱。

具体作用机理如下图所示:

双箭头表示作用与反作用关系。私募基金与影子银行体系可以相互作用,而影子银行又作用于正规银行,影响正规银行的信贷与存款。正规银行体系也可以反作用于影子银行体系,对其发展规模形成制约。与此同时,通过信贷规模与市场化利率水平,影子银行又作用于央行的利率决定机制,最终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四、结论

第一,私募基金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对支持经济发展、金融产品创新、金融稳定都有正向效应。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私募基金仍会在促进经济发展、资源优化配置、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效率提高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私募基金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优化资源配置,引领产业升级,促进宏观经济转型的重要作用。私募基金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而且在投资方向上侧重于宏观经济政策支持的产业或者发展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这个取向正反映了我国经济的现实需求,我国当前的经济仍然是传统产业占据主导、政府资源配置功能过大、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一条人与自然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需要有资本市场的支持。而私募基金已经在这方面走到了前列。鼓励私募基金的成长有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我国的宏观经济转型。

第三,私募基金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存在的风险不能忽视,其高杠杆或高灵活性的操作可能引起资本市场波动,进而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不利于金融安全。私募基金作为影子银行的一部分影响了货币政策传导的机制,弱化了货币政策工具效果。在目前的情况下,可能引起通货膨胀加剧。

第四,私募基金还缺乏完善的监管和治理体系,尽管在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要求列入,但很多条款并不具体,且未对私募股权基金有明确要求,因此法律地位仍然比较模糊。按目前的实际发展情况,坚持限制性监管会对市场形成打击,不利于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应当从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来构建监管机制。

五、政策建议

我国私募基金尚处于很不完善的发育阶段,对宏观经济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加以控制,因此需要适当的监管,但应该结合我国具体的情况来设计监管思路。笔者认为,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仍然大范围存在,商业银行出于消费者保护及风险规避立场还不能给予充足贷款,且我国的创业投资资金还不充足的现状,监管层有必要对私募基金持审慎监管的态度,特别要防止行政的过度干预导致市场发展的倒退。从这个意义上,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应当加快私募基金立法建设。从法律层面上对私募基金做更加完善的定义,使实际上市场已经存在并对经济有利,且正常运行的基金都能实现“转正”,纳入法律体系,获得合明确合法的身份,为私募基金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某些所谓“地下”基金获得法律认可,进而光明正大地进行经营活动,交纳营业税或所得税款;另一方面,也将这些基金纳入了监管的轨道,通过对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使得这些基金的经济活动有法可依。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制定相应条例实现对投资人的保护,防止“老鼠仓”,内幕交易事件,甚或基金管理人卷款潜逃事件的再发生。

其次,从宏观层面上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具体说是证监会的基金管理机构和中央银行等高级管理机构应当统一认识,宏观层面应当强化监控,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稳定。应当将私募基金纳入金融稳定性评估和预警体系内。应逐步实现统一的监管模式,并建立各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

最后,在微观层面应当强化市场机制,减少政府“有形之手”的干预。微观政策的制定应以创造良好的投资和政策环境,扶持鼓励私募基金的发展为主。对于能为地方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民间创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基金应该予以着力扶持,提供税收优惠。应当允许市场自我管理,发展行业自律机制。市场的需求和竞争会促进基金业设计出更多元化,更具特色的产品,有利于我国的金融创新,培育出我国的高端金融人才。

参考文献

[1]徐海勇.中国私募基金业发展分析[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2]肖欣荣,田存志.私募基金最优管理规模和激励机制研究[J].经济研究,2011(3).

[3]李悦.浅析中美股市发展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观察,2013(08).

[4]霍强,蒋冠.影子银行的作用机理和治理机制[J].东陆经济英才,2013(54).

[5]张丰学.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分析[J].河北法学,2013(6).

[6]陈扬.中国私募基金发展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7.

[7]王苏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责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8]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J].金融研究,2001(8).

[9]唐麦,韩微文,王萱.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经济的影响[R].上海:贝恩资本,2009.

[10]赵蓉彬.中国私募基金运营风险研究[D].苏州大学,2005.

[11]朱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0.

[12]温海萍.我国私募基金监管问题研究[D].暨南大学,2012.

[13]袁天昂.对发展云南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题的探索[J].时代金融,2010(2).

[14]Troy A Paredes, On the Decision to Regulate Hedge Funds:The SEC’s Regulatory Philosophy,Style,and Misiion,2006 U.ILL.L.REV.975.

[15]Nadita,essay on hedge fund[D]Lehigh University,2006.

作者:白文奇 郭树华 袁天昂

约束机制的创业投资论文 篇2:

PE模式下的公司治理分析

【摘要】文章分析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原理,对比IPO模式的不完善之处,在探讨公众企业的弊端基础上,论证了PE模式作为一种资本投入方式介入公司治理,能够改变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通过对等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用现实案例说明问题,证明PE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关键词】公司治理 PE模式 IPO模式

一、PE运作方式及其产生的背景

1.广义PE是指企业IPO之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相关资本按照不同的投资阶段划分为创业投资、发展投资、并购资本、夹层资本、重振基金以及Pre-IPO资本等等。

从上图可以看出,PE的运作过程分成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资本形成阶段,通过私募将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手中持有的海量资金集聚起来,LP(有限合伙人)占90%以上的出资,GP(普通合伙人)除了拿出自己的一部分资本外,更多的是付出高水平的人力资本,直接负责运营绩效并承担债务无限责任。LP和GP的共同出资分散配置到非上市企业中,既分散了风险又提高的资金的运作效率;第二阶段是资本运营阶段,在这一阶段PE作为积极股东参与企业运营,和受资企业管理层合作对企业资产进行集中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并分取利润;第三阶段是资本流转阶段,通过低流动和低杠杆的中周期循环,通过证券市场、产权市场或场外交易,完成资本退出和循环,将本金和收益分配给每一个出资人。

2.PE发展的时代背景。首先,科技发展是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最重要的因素,在科技进步下的创新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近二十年来的经济发展表明,PE对于科技和创新至关重要,互联网的历史就是已经正面PE的巨大作用,代表最新发展动向的物联网、生物技术等等,无不是PE在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其次经济全球化使并购成为企业重要竞争手段,PE是发挥杠杆并购的,中国经济的持续强劲增长及行业整合成为2011年并购交易快速增长的重要驱动因素。中国并购交易(包括国内企业间并购、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及中国大陆企业海外并购)数量及披露金额均达到历史新高。而在私募股权并购方面,2011年公布的私募股权基金相关并购交易共完成194起,与2010的并购数量91起相比,同比增长高达113.2%;176起披露价格的并购交易总金额达119.68亿美元。从行业来看,生物技术/医疗健康成为VC/PE相关并购最为活跃的行业。再次,金融资本日益扩大并向机构投资人集中,由于信息的方面的因素,个人更倾向于把资金交给有专业知识的PE机构打理。最后公众企业基本矛盾日益暴露无从解决,管理层侵犯股东利益,忽视中小投资者的情况普遍发生,这日渐让人对公众企业产生困惑。这个背景下,PE得以迅速发展,从2005年起,PE的投资额就超过了股票市场的融资规模,到了2007年,全球PE的投资额为11594.3亿美元,远远超过了当年全球股票市场IPO和SPO9023亿美元的融资规模。2011年全年,我国IPO总额430亿美元,同期PE的总额也高达235亿美元。

二、检视IPO方式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弊端

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直存在,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这需要股东有效监督管理者。无论是企业股权过于集中还是股权过于分散,公众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总是因为本身的缺陷而很难实现激励和约束的对等,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是权责不对称,在企业每个股东以投入的资本为限,全体股东则以企业净资产为限,对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管理层对企业债务无需承担责任。超过企业权益的债务,由企业外部的债权人承担,债权人承担不了,由全体纳税人承担,国际货币发行国承担不了,转嫁给世界各国共同承担。次贷危机中倒下去的大量公众企业,例如美国的沃尔沃、雷曼兄弟等企业,一方面破产前,高管拿着巨额的薪水,破产后全世界替他们承担损失。如果公众企业能够达到最优的公司治理效果,有三个制度假设:一是管理层都是革命者,愿意为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服务;二是股东是知情的积极股东,愿意并且能够及时获得企业的相关信息,而且小股东不存在搭便车现象;三是董事具有决策资源和能力并愿意监督管理层。在以上三个假设下建立起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两权分离,企业的日常管理则是委托代理机制。在现实中这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三个假设在现实中都很难完整实现。在这样的公司治理中对管理层重激励轻约束、重收益轻风险。管理层有权无责却有任期,逐渐形成两个偏好,那就是不断扩股并分散企业股权,逐步形成内部人控制;选择高收益高风险经营,进行高负债高杠杆运作。从而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播下了微观风险的种子。管理层有权运作巨量资本,却无需承担运营失败后的责任;对管理层的权责不对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造成管理层在责任和风险上的割裂,为企业长远发展埋下了系统性风险。例如统计数据显示,京东方A上市以来,截至2010年,营业利润一栏里已累计亏损近80亿元。京东方A被称为股市“不死鸟”。“不死鸟”的秘密就是无约束的管理层不断通过高额融资,投资巨大项目,豪赌明天。大量公众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失衡:股东泛化,特别是国有控股企业,更是所有权虚置,说是全民所有,其实没有人负责。由此造成管理层内部人控制,董事会圈内化。由此而产生的权责不对称、信息不对称、风险与收益不对称 。微观经济机制导致金融业持续不断膨胀,而长短流程的搭配不可能长久的持续稳定,一旦长流程的增长无法支撑短流程的膨胀,必然会出现长短流程的全球结构性失衡,引发全球经济和金融的巨幅波动,这就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企业制根源。

三、PE模式下的公司治理机制

PE是的一大特点就是要参与企业的经营,在经营取得成效后,才能方便退出,进而实现资本增值。GP本身拥有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也极富经营管理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建立起规范的企业制度,并且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PE的目的是帮助经营,增值退出,这就决定了PE一般不要求控股权,仅仅会要求有相对的参与权,相对的控股权比较有利于对企业实质上的监督管理。于是就形成了一种制衡机制,不仅避免了无人管同时也避免了大股东通过控股权谋取私利的现象。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是责任闭合且内置,在PE基金中对PE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每个有限合伙人LP承担有限责任,并且以其投入基金资本为限,超过基金净资产的债务,由普通合伙人GP承担,GP控制基金运营整体运营,自然要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PE中,企业的股权不是由分散的股东所拥有,而是由少数合伙人所有。PE可以通过中断追加投资实现对企业的外部控制,也可以通过股份调整,减少管理层的控制权,使管理方能够感受到来自PE的压力。PE对企业的投资是完全以企业的业绩作为投资准绳,这也充分反映在分阶段投资方式和中断投资的威胁,以及追加投资的激励作用,PE有足够的信息去判断企业经理者的行为动机,并认为在有必要的时候采取行动的权利。由于以上因素。GP会向被注入资本的企业以董事身份派驻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公司治理就表现为和公众公司不一样的情况。GP派驻的董事为企业提供管理上的帮助,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派驻的董事虽然名义上是一个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却相当主动,形成了一个积极的内部投资者的独特模式。不同于一般其他的非执行董事,因为PE在企业中有直接的重大的经济利益,企业的盈亏关系到PE合伙人的收益,因而,PE合伙人更愿意和企业建立健康协作关系,并对企业的发展过程进行认真细致了解,从而有效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风险,管理层和PE投资人能够达成目标的协调统一。PE合伙人长期持有企业的股权,并不是能够股市上随时套现,所以一旦企业出现问题,一定会尽力帮助企业解决。企业上市后,PE还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有股票,继续对企业实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帮助企业融资,协助企业更快速发展。PE合伙人也吸引了其他机构投资者的长期持股,并吸引证券市场的的跟踪,帮助企业有更完善的信息披露,从而带动其他投资者认同了这种管理,支持长期投资。PE基金的利益通过企业回购股票,企业转售,企业的兼并收购来实现。

PE模式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通过利益激励管理层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工作,同时还要防止管理层为自己利益而损害股东的利益。PE模式往往会通过期权激励的办法来设计针对企业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对管理层的期权安排是最常见的激励方法,在PE参与的企业中,PE参与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方式是通过持有具备增长潜力的企业的股份,并持有一段时期后出售。PE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一般在10%-40%之间,同时安排相当一部分股权份额作为激励手段交给管理层持有。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安排是为了满足管理层对控制自己管理企业的需求,同时能够使管理层的利益和企业的兴衰相一致,这样才能实现和PE利益的相一致。对管理层的期权安排是为了将管理层的利益和被投资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联系起来,为的是管理层通过努力增加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只有当被投资企业的价值达最大化时,PE才能顺利退出企业,实现预期利润。这时,管理层、被投资企业和PE各自的利益通过期权制度达成了一致。期权制度是允许管理层在实现未来经营目标时按事先约定以较低的价格或无偿的增持企业的股份,进而在业绩改善后,获取额外的收益。被投资企业在发展的瓶颈期继续资本的投入,PE资本的介入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资本的短缺。PE在带来资本投入的同时,还能够带来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例如平安资本介入上海家化,平安资本公开信息显示,平安承诺未来5年时间追加上海家化集团的投资70亿元,帮助上海家化实现销售收入的重要突破。平安还将在其擅长的金融领域方面,为上海家化集团提供保险方面支持、银行信贷和债券融资等便利。此外,平安资本还寄希望于未来在客户资源及品牌渠道共享等方面可与上海家化实现共赢,上海家化高端时尚产业与平安财富管理业务融为一体。对于上海家化未来的发展和预期,平安资本请定了明确和清晰的定位。平安资本建议上海家化未来集中资源做强做大国产品牌,将企业品牌价值发挥到最大。

PE下的约束机制。约束机制是通过监督控制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来促使管理层努力去增进企业价值,进而使PE的期望收益能够实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PE会运用董事会席位、表决权分配、管理层雇佣条款和控制追加投资等方式构筑针对被投资企业管理层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中股权和期权安排的缺陷往往是拥有较大比例的股权和期权的管理层偏好从事收益很高但风险也很大的项目。在PE看来,该风险有可能不符合其投资战略,需要制定针对管理层雇佣条款来惩罚经营业绩差的企业管理人员,进而限制管理层偏好风险的倾向。管理层雇佣条款通常会包括解雇、撤换管理层进而回购其股份的情况。PE在介入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一般都签署相应的对赌协议,例如在国美董事长黄光裕出事的时候,国美面临深重危机,国美引进贝恩资本是为了摆脱危机,国美电器与贝恩签订的可转债条款就是一个对赌协议,在银行出现1亿元的不良贷款就属于违约事件,此状况下贝恩可获得1.5倍赔偿,国美电器则会因此损失24亿元。在贝恩的角度来看,在协议中,还设置了一个保障条款,以避免指定事件的发生。在国美电器与贝恩资本达成的协议中,国美电器应该尽力确保贝恩资本方面的董事会人选,而且不得提名他人接替贝恩资本的候选人。如果国美电器违约,贝恩就会要求国美电器以1.5倍的代价赎回可转让债券。由此可知,PE资本在介入国美企业时,是全面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过程的,而且对企业的业绩、经营过程会实行全面考核,如果管理层有意或无意疏忽,则面临十分严重的后果,不仅包括现金而且包括股权的赔偿以及岗位的撤换。

四、结论

以上分析告诉我们,PE模式不以取得企业的控股权为目标,仅仅是通过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中获取董事席位,来实现获取合理利润为目的。PE作为外部董事,通过自身拥有的丰富经验和较为广泛的人脉关系,投入资本到企业,并向该企业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PE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企业的运营,并通过其在董事会的席位对管理人员实行有效监督。PE的合约的设计加上PE在资本运作以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经营理念,对被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关键作用。PE借助权责对称机制,用企业章程和契约将资本和人本的监管内化,重建积极股东的功能,从而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风险收益不对称问题,减少系统中各个环节风险的积累,提高了竞争效率,对中小企业的功效远远优越于IPO制度。PE是资本和人本的结合、经营与控制两权合一。反观IPO模式则存在权责不等、两权分离,使资本与人本的结合呈非最优状态,这就很容易产生权责不对等。由此可见PE融资与IPO融资产生出不相同的生产关系,PE在权衡利弊,避免企业管理人员做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尽力避免承担无限损失,在微观经济行为上有效降低系统风险,促进了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的最佳融合,进而消减了经济社会中的金融泡沫。

参考文献

[1] Jensen Michael.Eclipse of the Public Corporation[J].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89,67 (05).

[2]李曜.私募股权投资浪潮及其前沿研究问题.证券市场导报, 2010-4-13.

[3]平新乔.私募股权与治理权价值[J].经济学动态, 2011 (01).

[4]赵海龙,曹湛,范小瑾.风险资本投资策略研究述评[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 (05).

作者简介:蒋海涛(1971-),男,山东济南人,山东行政学院副教授,博士生,研究方向:金融与房地产。

(编辑:陈岑)

作者:蒋海涛

约束机制的创业投资论文 篇3:

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机制构建

[摘要] 构建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机制,是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以及建设好雄安新区的重要路径,应根据网络化、开放性与动态一致性原则,立足京津冀城市体系、以网络化思维进行统筹规划,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推动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打造网络化的协同创新机制,构建协同创新的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协同创新的激励机制,建立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 区域协调   天津   雄安新区   协同创新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19YJC790005);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重点招标项目(18ZLZDZF00170)。

[作者简介] 曹清峰(1988 — ),山东诸城人,天津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研究院讲师,研究方向:城市与区域经济。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是新时代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雄安新区周边城市与其协同创新意义重大。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雄安新区建设的重要一环,天津如何建立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机制,需要深入研究。

一、总体原则

(一)网络化原则:立足京津冀城市体系,以网络化思维进行统筹规划

要立足于京津冀城市体系这一空间约束,在区域协调战略下推动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

首先,重塑天津与雄安新区以及京津冀城市体系中其他城市的关系,加强不同城市间的互联互通。《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将天津定位为“一基地三区”,即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与改革开放先行区。因此,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天津应在“雄安所需、天津所长”的结合点上积极作为。同时,应加强与京津冀内部其他城市间的联系,充分利用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雄安新区建设带来的机遇,强化、提升自身地位。

其次,天津要构建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鏈网化分工体系,通过嵌入京津冀城市创新网络获取规模优势。根据《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雄安新区未来产业发展的重点是高端高新产业,属于创新价值链上的高端环节,基于创新价值链的纵向分工,很可能会对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调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天津要加强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中的横向联系,通过差异化竞争来获取创新收益。同时,天津要积极参与构建京津冀城市创新网络。

(二)开放性原则: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开展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

天津具有比较雄厚的创新基础条件,根据2018年《中国城市创新竞争力发展报告》,天津整体创新竞争力在全国排名第4位,创新基础条件与创新投入是天津相对明显的优势领域。基于这一基础条件,天津与雄安新区开展协同创新时,应立足全球坐标,在全球范围内吸引、配置创新资源,避免在京津冀内部与雄安新区在创新资源上的直接竞争,充分利用内外两方面的创新资源,提升天津自身创新水平。

首先,把握全球城市格局与功能调整的趋势,将科技创新确立为天津发展的重点。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大都市纷纷将科技创新作为确保其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因此,天津也必须将创新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其次,积极推动天津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智能制造、制造业服务化、互联网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同时,应重点打造“金融+科技”的核心功能,在风险投资、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为创新活动提供全流程的支持。再次,要在加强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寻找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更多结合点。天津所具有的临海区位、港口等基础设施都是京津冀区域内的重要开放优势,而在雄安新区的国际化发展过程中,天津所具备的上述开放优势将成为雄安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支点,也为双方开展协同创新提供了更多机遇。

(三)动态一致性原则:坚持长期与短期目标相结合,积极推动长效机制的建立

作为“千年大计”,雄安新区的建设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要允许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机制进行动态化调整,但是,区域协同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相关机制必须在长期内保持一定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特别是当前雄安新区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短期内天津与雄安新区开展协同创新的效果可能不明显,因此,天津在构建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机制时必须要处理好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的关系,推动长效机制建立。

首先,要分阶段、有序推进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机制的构建。分阶段是指在雄安新区发展的不同阶段,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重点是有所区别的。当前雄安新区整体上尚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与天津工业化后期的发展阶段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发展初期阶段双方构建协同创新机制时应以政府为主导,以搭建平台、制度、政策上的对接为主,在雄安新区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进入以市场为主导的协同创新阶段,要坚决避免短期内“求大”“求全”的做法。有序推进则指做好不同阶段双方协同创新机制的衔接与协调工作。鉴于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将是一个长期过程,为了避免受政府自身政策、官员更替导致政策前后不一致的影响,必须建立起长效的沟通与协调机制,最好通过正式制度将相关机制固定下来。

其次,要建立动态化的评估、反馈机制。从美国的硅谷、三角科技园等国外区域协同创新的典型案例来看,区域协同创新中不同主体的关系是复杂的,并且受市场、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变化,即使是相同的机制,在不同时点的有效性也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应建立起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针对性定期评估机制,特别是要引入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新技术构建微观、智能、反应迅速的评价系统,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机制来及时反馈信息,构建有效与可行的协同创新机制。

二、打造网络化的协同创新机制

构建网络化协同创新机制的核心在于:一是要降低协同创新中的交流成本。在多区域协同创新中,不同创新主体跨区域的协调都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网络化的目的在于加强创新主体间的直接联系,降低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从而节省协调成本;二是要寻找不同区域创新主体更多的利益结合点。网络化分工模式下不同创新主体同时存在着横向与纵向的分工关系,此时更容易寻找到不同创新主体间的利益结合点,有利于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分配。

(一)创新价值链的协同

创新价值链的纵向协同属于垂直分工模式,天津与雄安新区应建立从研发、中试和市场转化等创新全价值链上的分工,明确不同创新主体在分工中的地位。首先,天津与雄安新区应积极开展政府间的沟通与协调,确定好自身的发展定位。基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与双方自身的发展规划,在创新目标、产业选择、实施阶段等方面加强沟通,制定差异化、侧重点不同的创新战略,特别是在吸引北京的创新资源方面,天津与雄安新区除了要加强相互间的协同外,还要建立起包括北京的三方协同机制。在创新政策的协调上,天津与雄安新区的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创新政策的顶层设计,制定两地协同创新的管理办法等正式制度,建立政府间的协同平台,设立协同创新的常设性机构,减少两地开展协同创新的制度障碍。其次,在研发阶段的协同上,加强天津与雄安新区间高校与科研机构间的交流,支持天津高校与科研机构在雄安新区设立研发机构,积极与雄安新区当地政府、企业开展协作,针对前沿共性技术领域开展合作攻关与联合研发等。再次,在创新产品的中试与市场转化阶段的协同上,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核心的成果转化机制,打造创新资源配置的统一大市场,鼓励天津与雄安新区的企业在对方设立中试与成果转化基地,在知识产权认定、市场准入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保证两地政策一致性,减少区域间的制度性障碍。鼓励天津企业与雄安新区企业建立战略性合作创新伙伴关系,实现合作主体内部资源的优势互补,使合作主体共同研发、协作生产,最终提升天津与雄安新区企业竞争力。

(二)加强互联互通,塑造天津的网络节点优势

加强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制度对接与交通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打破行政区划等制度性因素,降低两地间的交流成本,加强两地间不同创新主体间的互动;积极利用天津的区位条件,形成创新网络中的节点优势。首先,加强天津与雄安新区科技创新体制改革,降低协同创新的交易成本,在知识产权认定、研发经费使用、创新政策支持等方面实现协同管理。其次,加强天津与雄安新区间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天津与雄安新区间的高铁、城铁、高速公路建设,降低两地间人员交流的时间成本。再次,天津要充分利用自身临海的区位优势与港口的基础设施优势,以及海洋综合配套服务产业优势,加强与雄安新区在海洋蓝色产业上的协同创新,并在创新中间品进出口方面加强两地间的合作,进一步延伸天津港的腹地范围。

三、构建协同创新的利益协调机制

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是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动力的重要保障。由于区域协同创新涉及多主体参与,因而,必须保证不同创新主体参与协同创新的成本与收益相匹配,从而使区域协同创新具备内生的动力机制。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区域协调创新的利益协调机制主要包括协同创新的收益分配机制、成本分摊机制与共同利益强化机制三方面,应从这三个方面做好文章。

(一)均衡协同创新的收益分配机制

协同创新的收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货币化收益,货币化收益主要对应创新的最后阶段,特别是市场转化阶段之后,此时协同创新的成果已经过市场化定价,因此这一类收益的分配相对明确,可以按照事前的约定来进行分配;另一类是非货币收益,主要包括专利权、知识产权等,这一类收益贯穿于协同创新的全过程,特别是在研发与中试等阶段,这类收益的特点是相对隐性,不同创新主体间的贡献有时难以明确分配。为了实现协同创新收益的合理分配,首先,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将协同创新的非货币化收益货币化,积极推动双方以市场化方式实现协同创新收益的分割。其次,建立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机制,建立由政府、行业协会与企业多元主体参与的争端解决平台,降低协同创新的交易成本。

(二)完善协同创新的成本分担机制

应通过鼓励多主体参与以及拓宽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来完善成本分摊机制。首先,建立多元主体的协同创新成本分配机制。在协同创新的前期基础研究阶段,由于项目的成功率不确定,存在较大风险,此时政府应积极发挥作用,通过成立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对企业给予资助和支持,促进初创项目的孵化,分摊企业的创新成本;在创新项目的成长期,政府应积极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支持企业通过引入社会资金来分摊创新成本;而在项目的扩张和成熟期,政府应主要发挥引导作用,此时主要由企业承担创新成本。其次,建立多元化的创新资金供给体系,尽量实现成本的外部化与风险的可控化。天津与雄安新区可联合设立协同创新政府种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初创项目给予融资支持;积极吸引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参与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拓展创新资金的来源;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进入创新创业活动;健全知识产权抵押质押登记系统,并给予创新平台企业长期贷款担保、简化手续贷款担保等金融支持。

(三)强化协同创新的共同利益机制

所谓共同利益机制就是要找到天津与雄安新区开展协同创新更多的利益结合点,不同创新主体间的共同利益越大,其参与协同创新的动力也就越强。第一,鼓励天津与雄安新区共建科技产业基地。以天津滨海新区内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等为主体,在雄安新区设立分园;支持天津企业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雄安新区相关科技园区建设。第二,支持天津与雄安新区共建合作平台。积极搭建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平台,按照天津自身优势条件,结合雄安新区定位,双方联合布局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第三,鼓励天津与雄安新区共建多元化的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探索天津与雄安新区共同出资设立天津—雄安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并实施市场化运作;鼓励天津与雄安新区的企业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天津与雄安新区园区间联合设立投资基金等。第四,推动天津与雄安新区共建技术创新联盟。由天津与雄安新区政府牵头,成立天津与雄安新区技术转移协同创新联盟,促进双方人才、知识、技术、资本、服务等创新要素的流动,选取双方未来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建立技术联盟;同时,长期中随着雄安新区高校数量的增多,鼓励两地高校间建立协同创新联盟,针对双方發展中的重大需求,联合申报和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或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及开展联合攻关等。

四、完善协同创新的激励机制

参与区域协同创新不同主体所面临的激励水平高低决定了区域协同创新的效果,因此,在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机制中必须引入激励机制,以更好地支持两地协同创新发展。

(一)建立跨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为了避免区域协同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同时结合政府和市场的力量。首先,天津与雄安新区应建立起完善、细化的知识产权认定细则。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由双方政府等相关部门牵头,订立更为细化明确的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在创新活动不同阶段、不同创新主体的产权份额。其次,天津与雄安新区应积极沟通,在两地间建立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监督等方面加强协调,探索建立两地联合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提高双方协同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认定速度等。此外,建立多元化的跨区域知识产业保护机制。积极支持企业等不同市场主体成立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探索行政、司法、調解等途径来实现快速维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

(二)建立跨区域的创新资源共享机制

天津应加强对自身创新资源的整合与协调,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与雄安新区的相应创新主体实现组织间的创新资源共享。首先,支持与鼓励不同区域间企业、高校以及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建立区域间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交流机制,提高高校与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同时,健全企业与高校以及科研机构间的反馈机制,特别是企业将市场的新需求、新变化反馈给高校与科研机构,从而提高高校与科研机构研究的针对性。其次,推动高校与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创新资源跨区域、跨主体流动的制度障碍,积极促进人流、信息流、资金流与物流在企业、高校与科技研究间的共享,避免协同创新中重复投资与重复劳动,支持不同创新要素在流动中实现自身合理定价。

(三)强化协同创新的政策激励机制

由于区域协同创新牵扯复杂,往往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因此加强政府的政策激励仍然是必要的。首先,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制定倾斜性的加强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财税政策。对于开展协同创新的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等,根据其协同创新的阶段与最终效果,给予相应的补贴与营业、所得税上的优惠。其次,对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在用地、地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同时,对相关科研设备的购置给予税收抵免。再次,针对协同创新中投资高、风险大、收益不确定的创新项目,政府要积极发挥关键的支撑作用,通过设立协同创新资助基金或者奖励基金,激励企业积极进行投资,促进协同创新的深入开展;同时在创新成果市场化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帮助企业收回成本。

(四)建立区域协同创新的动态进入与退出机制

针对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活动,应建立起动态的调整机制,剔除和淘汰效果差、不符合市场需求的创新项目,提高区域协同创新的效率。首先,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创新项目动态进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不同创新主体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开展协同创新,对于创新成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创新项目应允许其退出市场;同时,允许不同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中更换、调整合作对象,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机制。其次,合理确定政府财政资金对协同创新相关补贴与优惠政策的边界。对于享受政府补贴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制定明确的准入细则,对获得补贴或优惠的方式、数额、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再次,建立分阶段的区域协同创新实施机制。根据天津与雄安新区发展的具体状况,分批次推动双方的协同创新,避免在缺乏实施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行政命令短期内上马大量项目。

五、建立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

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具有长期性,为了保证双方协同创新政策的动态一致性,在长期中应保持政策的连贯性与相对稳定性,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正式的跨区域协同创新决策机构

目前国际上跨区域协同治理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管理局式,即由中央政府经过立法程序来设立,该类型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管理权限,但成立的周期长、过程复杂;二是委员会式,主要以成员签订协议的方式来成立,组织成员一般会通过协议来授权委员会部分管理权限,但具体行动上必须经过成员的一致同意;三是协会式,该类型的约束力最弱,主要以自愿的协调功能为主。虽然在管理权限上管理局式最强、委员会式其次、协会式最弱,但在设立的复杂程度上依次递增。由于目前雄安新区的建设尚处于起步期,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尚未全面展开,因此建议在初期以协会式为主,鼓励天津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积极与雄安新区的相应创新主体成立协同创新的行业协会;同时,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地方政府成立协同创新理事会,就双方协同创新的意向、相关政策等保持沟通。在未来随着双方协同创新水平的提高,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建立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委员会,制定协同创新的相关协议与共同行动规划等。

(二)加强区域协同创新中的立法建设,依法开展协同创新

为保障区域协同创新政策的长期一致性,最重要的是用法律的形式对相关机制予以固定。对于在与雄安新区开展协同创新中的有效经验与做法,天津应积极总结成功经验,并以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确认,或者通过天津市人大决议的方式赋予其相应权限,为相关政策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制定天津与雄安新区开展协同创新的相关规划,并提请地方人大审议通过,提高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相关政策的权威性。未来随着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深入,为了解决区域间的法律协同问题,天津可进一步提请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出台相关规章,在上位法上对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相关机制予以确认。

(三)建立协同创新的动态评估与反馈机制

为了保证相关机制的有效性,天津需要根据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实际情况来动态调整相关机制,建立相应的区域协同创新评估与反馈机制。首先,应建立区域协同创新效果的评价系统与指标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从协同创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全面评价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状况,并建立定期的动态评估机制。其次,建立起常态化的反馈机制。对于协同创新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多元化的问题反馈渠道与信息处理系统,建立项目制的协同创新全流程动态监测机制,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实现问题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与及时反馈,在此基础上针对已有机制建立定期的调整机制,缩短反应周期,提升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 曹清峰. 国外区位导向性政策研究最新进展及对雄安新区建设的启示[J].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9,36(02):36-43.

[2] 郝寿义, 曹清峰.国家级新区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作用——再论国家级新区[J].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2):1-7.

[3] 马永红, 苏鑫, 赵越. 区域创新系统协同演化机制与优化设计研究[J]. 运筹与管理, 2018,27(12):47-56.

[4] 马永坤. 协同创新理论模式及区域经济协同机制的建构[J].华东经济管理, 2013,27(02):52-55.

作者:曹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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