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a范文

2022-06-13

第一篇:劳务派遣协议a范文

大包干劳务分包施工合同A

大包干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内容介绍

大包干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经营业务用房、联合工房、烟叶仓库、配套用房、传达室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WORD格式,共24页。

甲方承建的经营业务用房、联合工房、烟叶仓库、配套用房、传达室项目因生产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由乙方提供技术熟练的承建制劳务队伍、部分机械设备、全部辅材及相应的施工管理人员参与本工程的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协商一致,特制定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工程概况:

联合工房1层局部3层,建筑高度28.15m;经营业务用房地下1层、地上6层,局部4层、5层,建筑高度23.4m;烟叶仓库3层,建筑高度20.3m;配套用房2层;传达室1层。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暂定45000㎡(实际结算面积以本工程经业主审计完成后,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所确定的面积数为准。)

四、承包方式

①结构主体及湿作业工程以包工不包料按建筑面积平米包干的形式劳务分包。

乙方负责承建制劳务队伍以包工、包辅材、包小型机械(含斗车以下之类机械在内)、包大型机械设备(塔吊、砼泵等)、包脚手架、工具及设备及维护、从第三级配电箱后的分箱及所有设备、施工用水的水管、包场地内临时设施(临建住宿、道路硬化另计)休整、包配合甲方指定的各专业队伍施工配合费、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的方式承包。

②甲方只提供主体结构主材钢筋、大型挖掘机、压路机、吊机,以及施工用的地材:砖、石、砂、涂料、石材、防水材料、止水钢板、套筒的连接接头、地下室止水螺杆、石灰、石灰膏、玻纤网、水泥、排水板、轻骨料、网架屋面等投入性材料,其它周转材料、辅材由乙方负责,其建筑面积以平方米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承包。

③积极配合甲方指定的各专业分包队伍施工,不得刁难设阻。

五、承包范围

甲方负责项目管理、主材料、电路设备(到第三级主配电箱止)、其中外墙抹灰及保温与屋面保温层、幕墙、防水、玻璃雨棚、门窗、铺石材、钢结构、挖孔桩、基础大型机械挖土方、绿化种植土方、静电地板(静电砂浆地面又乙方负责施工)、贴砖、外墙涂料等由甲方专业分包。

乙方承包范围除上述甲方负责的外,以甲方指定的承包内容为基础的前提下,乙方负责从地下室承台底板底地面的场地平整修整边坡做砖胎模,承台、地梁的回填土方,做防水保护层开始往上按设计图纸中所有结构和一般装修项目均属乙方承包范围;涵盖甲方从业主中收到的图纸及设计变更中一切劳务、材料及机械等工作

第二篇:劳务派遣协议

彩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劳 务 派 遣 合 作 协 议

方:

企业类型: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协议编号:

方:

企业类型: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派遣人员提供劳务事宜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协议为

协议,协议期自

日起,至

日止,共

年(月)。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乙方生产(工作)需要向乙方派遣劳务人员(

)名提供劳务。

(二)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用人需求(岗位、条件和人数等),向社会公开招聘,甲方于15日内向乙方推荐拟派遣人员候选人,候选人数一般不得低于乙方需求人数的150%。

(三)甲方接到乙方筛选的人员名单后,于3日内办理派遣手续向乙方派遣劳务人员。

(四)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

(五)甲方要建立健全派遣劳务人员个人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及时为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代交各项社会保险。 ①、乙方向甲方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书人数办理社会保险; ②、凡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手续;

③、乙方如不按实际签订人数缴纳社会各项保险金,一旦发生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教育劳务人员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并服从乙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七)甲方向乙方派遣的劳动者,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劳动纠纷,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由甲乙双方及被派遣劳动者协商处理,责任由过错一方承担。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对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都必须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有关规定条款按程序解除和终止合同。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拟派遣的劳动者进行面试、笔试,确定所需要人员后书面通知甲方。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①、乙方查验劳务人员与甲方所签劳动合同后,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上岗,在无工作期间,乙方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②、乙方须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及各项集体部分社会保险金,被派遣劳动者个人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金由甲方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乙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用工协议,用工协议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注明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单位规章制度),乙方负责按岗位协议内容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知识教育,需达到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乙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它用工单位。

(四)乙方按照国务院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度。

(五)乙方可以依照本企业同等岗位人员工作待遇标准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考勤,依据熟练程度可适当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各种津贴与奖金)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六)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劳务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并按相关工种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七)乙方要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在发生一般工伤事故后立即通知甲方,并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事故经过,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应在2日内报告,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应在24小时以内报告。如不按时通知甲方,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八)被派遣劳动者再乙方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或死亡,在合同期间患职业病的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4]34号文件有关规定解决,工伤保险规定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部分由乙方承担。

被派遣劳动者在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按照晋劳社厅发[2006]301号文的有关规定解决。

(九)被派遣劳动者再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伤、病假和女工四期等福利待遇由乙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将其退回甲方,并要求甲方重新选派人员: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乙方各项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除本协议第二天第七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退回派遣人员,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由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甲方,由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补偿或赔偿。

四、其他

(一)被派遣劳动者在到达乙方岗位之日起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试用期满,乙方根据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

(二)乙方以实际签订协议人数,每人每月按(

)元标准向甲方支付管理费。

(三)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应在次月10日前将派遣人员上月工资的综合考核结果反馈甲方,并支付本协议规定的费用(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的,乙方每延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未付金额0.2‰的滞纳金。

(四)违约责任:

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元。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立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共同协商解决,与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自

日至

日止,有效期为

年(月),如需续订协议,双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前一个月内协商,并续签书面协议。

方: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盖章)

第三篇: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派遣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若甲方不再需要乙方所派遣的员工可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本协议。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及人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为准。

三、劳动合同的制订和执行: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订《劳动合同》,明确甲方、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劳务人员招聘

1.甲方应提前十五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劳务人员的条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条件。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试的劳务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学历文凭、技能证书等证件,人数应多于甲方招用人数(视劳动力市场而定)。

3.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同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本企业内部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 4.在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代乙方招用劳务人员,并在七天内告知乙方,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5.甲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并明确岗位职责。

五、劳动保护

1.乙方在派遣前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等教育。 2.甲方负责入职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人员。 3.甲方应向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防用品。

六、劳动报酬

1.由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3.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但保障不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 5.乙方每月按甲方对劳务人员考核的依据结算劳务工资,不得克扣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并在约定的时间委托银行代发,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本市户籍的劳务人员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及其他应缴纳的保险金费用。 2.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到区社保中心申报缴费手续。 3.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外省市劳务工的综合保险费用。

4.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到区外劳所申报缴费手续。 5.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社保、综保等)。 6.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产、哺乳、年休等假期待遇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7.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加班、节假日上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八、工伤处理

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同时通知乙方到场共同处理。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3.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乙方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配合处理,5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乙方可垫资处理,超出5000元医疗费用后则由甲方垫资,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赔付以外的具有法律依据的相关合理费用(包括医疗、救护、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用工单位)与劳务工的合同解除和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或者劳务工与甲方(用工单)的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律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十、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赔偿金。 十

一、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十二、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 1.甲乙双方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3.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4.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员); 6. 如发现冒名顶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证和假的证明或发现简历和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合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8.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10.违反计划生育的;

11.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2.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13.除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外,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有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14.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情形中甲方依法承担用工期内的经济补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需要甲方提供相应证据的,甲方应提供证据。 十

三、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1.劳务人员在协议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停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向其支付报酬。 2.乙方应以甲方要求办妥派遣人员录用手续,因甲方情况变化取消与乙方的派遣合作,致使乙方终止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支付给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

3.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综保)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每月1日至24日双休日提前)将退工名单书面告知乙方,而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因甲方未及时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保费或综保费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帐户,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保费或综保费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十

四、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退工的名单告知乙方,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费或综保费、劳务人员在务工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社保费或综保费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帐户,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保费或综保费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与派遣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

五、费用结算

1.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输出服务管理费。

2.本市城保及镇保险员工,甲方还须支付每人每年内档案管理费100元;及支付城保员工按每人每月根据社保缴费基数1.6%的残疾人基金费。

3.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社保费、管理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以发票作甲方付款凭证。 十

六、管理责任 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双方共同处理,乙方做好善后工作(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理赔等)和家属工作及外来人员住院理赔工作。

2.乙方应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安全意识、遵守用工方的厂纪厂规,并做好对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3.乙方应协调甲方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处理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与甲方发生的劳动争议。

4.乙方处理劳务人员在甲方务工期间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5.若乙方有员工离职未提前通知时,乙方将对该员工作相应的处罚并及时补充甲方空缺岗位上的劳务人员。

十七、任何一方要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的应给对方经济补偿,并在协商一致后双方可终止或解除协议。任何一方违约,由此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本协议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上海市法律法规有悖的,按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再商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

十、双方认为需要另选约定的条件

1.员工合同签订时,身份真伪、签字真伪以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伪的审核,由乙方负责 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的,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名单由双方签字盖章的人员明细的附件为准)

二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劳务派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派遣岗位、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第一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在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岗位的用工,由乙方派遣。具体用工岗位和人数见本协议附件一。

第二条

本协议的履行期限为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甲方用工的期限为 。

第三条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派遣足额并满足甲方岗位任职要求的劳动者向甲方提供服务。具体的岗位及其对应的被派遣劳动者姓名、基本情况清单,由乙方另行制作,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附件三。

二、劳务派遣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报酬;

2、甲方应承担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3、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4、被派遣劳动者的体检费等;

5、被派遣劳动者在为甲方提供劳务期间,医疗期、工伤期、三期(即女性劳动者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所产生的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用人单位)支付全部费用。

6、其它费用等。

第五条 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由甲方确定,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报酬单;

2、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由乙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所规定的标准通知甲方;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管理费为 元/月/人。支付方式为 按月转帐支付 ,支付时间为每月的 10 日(遇公休日、节假日支付日期顺延)。

4、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乙方直接划入以劳动者名义开立的工资账户;乙方的划账的日期为每月的 15 日(遇公休日、节假日支付日期顺延)。

5、被派遣劳动者个人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代扣代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第六条 甲方负责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所从事的工作,被派遣劳动者须按甲方业务规程、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有关要求工作。

第七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服务期间,甲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业务布置、劳动技能、劳动纪律、日常考核方面的事项。

第八条 乙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事项,甲方有权监督。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可以在本单位范围内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但需提前通知乙方。如乙方拒绝调整的,乙方应当提出书面异议,并向甲方提供其他合适人选。

第十条 甲方有权利监督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导致甲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乙方因此依法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乙方在支付经济补偿后,可以就上述已支付的金额要求甲方追加派遣费用,并向甲方提交已支付劳动者补偿金的证据;如证据查验属实,甲方应在收到追加要求5个工作日被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不能折扣乙方实际支付的金额:

1、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因客观情况变化,决定取消派遣岗位的,又没有其他岗位提供给派遣劳动者工作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后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十二条 按照乙方派遣的实际岗位人数按时足额支付派遣费用并取得付款 后的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 在确定被派遣劳动者名单前,有权以书面形式并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劳务派遣服务的具体要求,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和素质要求。

第十四条 甲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业务布置、劳动技能、劳动纪律、日常考核方面的事项。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指挥调度,对其进行合理的岗位调配。

第十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随时提出增加被派遣者数量的要求。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减少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和更换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六条 制定相应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组织纪律、新酬体系及分配等。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劳动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从事业务工作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甲方应科学制定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派遣劳动者加班,确因工作需要被派遣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十九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亡等,甲方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押金由甲方垫支,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甲方对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被派遣劳动者,有权退回乙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有权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或不补偿。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标准、要求和数量,提供合适人选甲方考核,经甲方审验候选人及相关材料后,由甲方决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人选。

第二十三条 乙方须在甲方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人选之日起30日内,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甲方处,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按时足额获得派遣费用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正式发票。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甲方的需要和要求提供相关的人事、劳资服务。

第二十六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派遣劳动者并定期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有效的跟踪维系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乙方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乙方情况。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在受到甲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五个工作日内,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扣除依法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费用后转入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并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其他费用等的支付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向甲方派遣人员时,应向甲方如实提供“婚姻状况”及“三期”情况,生育情况。

第三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应在30个工作日办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保险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负责管理被派遣劳动者所有人事、档案、劳资和保险事宜。

第三十二条 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计划生育宣传、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中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乙方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四、保密条款

第三十四条 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自本协议生效后,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书面同意后授权,不得披露、使用后处置甲方的商业秘密。

甲方的商业秘密是指关系甲方权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甲方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离开甲方岗位时,应向甲方交回有关文件资料、培训教材(有商业秘密的)、办公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 乙方或被派遣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向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 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未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未按照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的;

3、乙方或者被派遣劳动者违反本协议的保密约定的;

4、被派遣劳动者与其他第三方存在劳动争议的;

5、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未按照约定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其他费用等支付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提出更改要求,乙方仍未改正的。

7、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和其他费用的,甲方要求期限支付,乙方在期限内仍未按照约定支付的。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有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召回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1、未按时足额要求支付派遣费用,且逾期支付打一个月的;

2、甲方提供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工作要求威胁到被派遣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的;

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的;

第三十九条 因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无效的,或者一方无本协议约定的正当理由,单方决定解除本协议的,由过错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第四十条 因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申请费、签定费、差旅费及律师费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 因乙方或被派遣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由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协议的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

第四十二条 在劳务协议履行期间,因生产、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务协议的有关内容。因国家政策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第四十三条 劳务协议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协议期限届满,如双方未续鉴劳动协议,双方协议关系自然终止。

七、其他

第四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应由劳动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用,由乙方依法缴纳。如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所 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一概不予负责。

第四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亡、伤残或患职业病的,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12小时被告知乙方,并协助提供工伤认定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乙方应把本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甲方应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第四十七条 乙方的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提供劳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劳动争议及纠纷,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向劳动行为发生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双方可协商修改、补充或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四十九条 如本协议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补充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第五篇: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

甲方(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 劳务派遣关系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建立劳务关系;甲方与派遣员工的关系为有偿使用关系;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与主合同期限一致。 第三条 派遣员工数量

本协议签订时,由乙方派往甲方的派遣员工共

人。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派遣员工数量变更的,以实际人员数量为准。

第四条 用工条件

乙方给甲方派遣的员工必须符合甲方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员工在甲方向乙方书面通知两日内更换。

第五条 用工规则

(一)乙方派遣员工应符合甲方的用工条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积极完成甲方分配的各项任务。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等各项用工手续。处理涉及被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有关事宜,负责建立、接转被派遣员工档案。

(二)甲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并提供派遣员工工作所必须的设备(工具)。

(三)乙方应派专人协调甲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关系,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处理劳动争议及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二、劳务费用结算 第六条 劳务费用构成

劳务派遣费用包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所有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取费标准

本项目根据预算工作量包干计费,金额为

元,价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三、劳务派遣工作程序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程序进行劳务派遣:

(一)甲方提供人员需求数量,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遣满足条件的人员。

(二)乙方需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

四、派遣员工的退回

第九条 对于乙方派出的派遣员工,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退回乙方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甲方以第

(一)、

(二)、

(三)条所述情形为由退回乙方派遣员工,须提供相应证据。

(一)被证明不符合派遣员工用工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严厉行政处罚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从事兼职工作,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

(六)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七)不胜任工作的;

五、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当派遣员工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派遣员工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不予乙方结算或不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而导致乙方未能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未及时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工资费用,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

(五)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员工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派遣员工人身安全的。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要求不超过损失金额两倍的赔偿:

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派遣员工;

克扣劳务人员薪酬福利,影响到甲方生产经营工作的; 对甲方的派遣员工同时又安排其它公司工作的; 在派遣期间擅自将派遣员工从甲方抽走的。

六、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若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和妥善处理派遣员工利益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本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 甲方与派遣员工发生劳务争议或纠纷,应先由甲方与派遣员工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由甲方、乙方、派遣员工三方协商;如果三方协商不成,乙方负责处理与劳动、司法等部门的相关事宜。

七、其他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理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住

所:

所: 联系人:

联系人: 日

期:

期: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国庆线路2图文范文下一篇:坚持你的梦想a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