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共安全法律论文

2022-04-26

写论文没有思路的时候,经常查阅一些论文范文,小编为此精心准备了《学生公共安全法律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高校法治教育在培养学生法治意识、提升学生法律知识水平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整个高校教育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目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尚且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高校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学生公共安全法律论文 篇1:

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的障碍破解与路径选择

导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这意味着城市公共安全和“法治”将不断走向融合和统一。中国城市目前正处于公共安全事件的多发高发期,如何冲破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道路上横亘着的障碍,加快法治化步伐,为市民提供强有力的公共安全保障,已成为摆在城市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5.05.005

一、冲破法律文化障碍,加快形成对法律普遍服从的社会氛围

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离不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考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传统,形成一股盘根错节、无孔不入的强大力量,对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一)筑牢法治化精神根基

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必须筑牢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精神根基。这是法治化的灵魂。

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理念。法律至上是法治与人治在理念上最根本的区别。人治文化中,法律只是工具。法律游离于人们的需求之外,人们也自然不会崇仰法律。法律至上主要包含如下含义:一是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法律被人们普遍地信仰与崇拜: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适用法律,企业遵纪守法,公民不钻法律的空子。二是法律要平等地约束所有人。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都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律,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服从、遵守法律,触犯了法律的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承担责任。

牢固树立人本理念。法治文化的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权利,人治文化中没有权利的理念。人本理念主要包含如下含义:一是坚持权利优先,主动回应人民群众期待,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促进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充分实现。二是明确人的主体地位,法治化治理不是重物轻人,也不是用权力管人、用制度治人,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对人的服务。

牢固树立权力不能任性的理念。法治文化主张权力有限、权力制约,人治文化主张“以权代法”、权力无限。权力不能任性的理念主要包含如下含义:一是任何公权力不得超越宪法与法律。要严守宪法法律底线,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二是法治的要义和精髓,就在于作为法治主体的公民以法治权。三是政府把法律作为制定政策、处理问题的第一遵循,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公共安全问题

对公共安全问题,各个治理主体都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分析和处理。

一是政府要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公共安全事件治理的全过程。在公共安全治理中,存在排斥法治的现象:首先,不少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例如,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国家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十多项法律法规,它们对政府的监管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些履职不到位,有些玩忽职守。其次,许多应急预案没有法律依据。各个城市数量庞大的应急预案,“均自称依据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但是大多数应急预案的规范内容实质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1]再次,一些领导干部治理方法手段偏离法治轨道,行事风格有悖于法治精神。他们习惯于采用强权和高压手段平息群众合法诉求,在处理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和环境污染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方面,认为“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没事就是本事”,习惯于过度依靠个人经验、能力甚至是直觉,习惯于“上级指示”。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真正让法律法规成为领导干部开展公共安全工作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养成在法治约束下想问题、订规划、做决策、办事情的习惯。

在公共安全事件的潜伏期和征兆期,要充分发挥法律强大的指引功能、保护功能和预测功能,实现源头治理。在公共安全事件潜伏期和萌芽期,通过法律指引利益相关各方的行为方式,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缓解社会公正焦虑,化解社会矛盾;通过法律建立高效和统一的公共安全预防机制,实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在公共安全事件的爆发期和善后期,要充分发挥法律的控制功能,实现有效的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应急体制建立、应急机制运行、分级响应、资金补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并且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应对有效、有序、有力。

二是市民要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权的习惯。目前,城市正处于市民权利意识强与法律意识弱并存的阶段,一方面市民诉求和民主参与的愿望日益强烈,但同时这方面的能力水平明显不足,法律意识薄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惧讼畏法,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一些人信奉“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以错纠错式”维权,采取拦截领导车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方式违法上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市民增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意识,强化“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使市民充分认识守法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维权的有力保证,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以合法合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同时,积极探索法律服务新模式,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切实解决群众依法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让群众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伸张和保护,让群众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主动依法维权。

二、冲破动力障碍,加快城市公共安全立法步伐

2003年非典以后,国家加快了公共安全立法步伐,初步建立起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主干的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这为地方加快实现公共安全法治化提供了良好契机。但是,地方特别是城市缺乏立法动力,总认为这是国家的事,导致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不能与国家同步,一些该由城市立法的工作没有按时完成。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后各个城市至今没有一部实施该法的条例,一些已有的法律法规又不能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一)公共安全立法是城市的重要职责

城市拥有立法权有法律依据。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除了国家主权等九个事项和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有49个。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

不仅如此,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等经济特区城市还有立法优势。这四个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备案。由于立法权源、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不同,与一般地方立法权相比,经济特区立法具有前瞻性、自主性、广泛性和实现性的特征。

城市公共安全立法是城市自己的事。该项工作应由市(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大有关法制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共同牵头,其他与公共安全相关机构共同参与进行。要组织城市的科研力量,以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为突破口,对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应对体制机制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保证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具体路径之科学性、可行性。

(二)城市立法要体现城市特色

一是要体现城市性。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具有特殊性,立法要紧密结合城市公共安全工作特点,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各领域、各时期的现实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及时、灵活、适当地立法,改变当前法律法规制定中出现的“复印现象”,使其能够在解决城市公共安全问题中发挥作用。

二是要体现民生性。城市立法要着力解决民生和社会管理问题,因为民生和社会管理问题是很多公共安全事件产生的根源。例如,通过制定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构建并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可以预防因欠薪等产生的群体性事件。

三是要体现可操作性。城市立法很多是实施国家和省法律、行政法规,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本身就需要有很强的针对性,不能成为摆设“花瓶”。因此,不盲目追求法规体例的完整,立法项目不要贪大求全,尽量做到一事一法;立法的条文力求精简,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重在管用,重在实施。

四是要体现先进性。城市立法的一个功能是在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且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先行先试。因此,城市应从法治创新角度,重点关注世界先进城市治理公共安全问题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市情加以消化和吸收,率先制定实施一批在全国有示范性、引领性作用的法规规章,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

(三)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需要系统性的顶层规划和设计

目前,对于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的目标、途径等基本问题的认识还不是很清晰,立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往往根据某项工作的需要临时动议,“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是一个持续改进完善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系统内外多重因素的交叉影响。因此,必须适应城市公共安全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大对城市公共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力度,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治化提供学术和理论基础。同时,要站在城市大安全观的高度上来考虑法治体系的构建问题,综合考虑与其相关的实施、手段、保障等问题,兼顾当下与长远、实证与预测,最终形成上下贯通、结构科学、内容全面、关系明确的公共安全法治体系。

三、冲破制度障碍,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城市公共安全法律体系建设进行比较晚,公共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法律法规是良法,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衡量标准是能够涵盖城市重要的公共安全事件、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统一。[2]

(一)建立涵盖城市重要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制定《公共安全治理条例》。由于城市缺少一部统一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公共安全治理法规,公共安全治理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城市人大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共安全治理条例》,对公共安全的概念、范围、领导体制、各部门的职能包括启动机制和程序、各类公共安全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公共安全工作的开展与实施、经费和保障、奖励与惩罚等都要做出明晰的规定,系统、全面地规范公共安全治理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为公共安全治理的全面法律化和制度化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是制定部门规章。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容易出现各种不同的公共安全事件,既需要有统一的法律进行原则性规范,也需要根据各自特点分而治之,实现公共安全的类别化治理。公安、卫生、司法、城管、民政、教育等部门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具体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形成不同的公共安全法治系统。该系统以四大类公共安全事件为框架,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安全法规、食品公共安全法规、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法规、药品公共安全法规、地震公共安全法规、三防公共安全法规、治安公共安全法规、交通公共安全法规、消防公共安全法规、群众大型活动安全法规等。

三是制定《公共安全治理条例》的实施细则。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制定《公共安全治理条例》的实施细则,深化、具体化《公共安全治理条例》的内容,明晰切实可行的操作措施。

(二)实现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

协调性体现为法律法规体系内部的法律、法规、规章、预案的相容性、一致性,即内容上和谐统一,形式上完整一致,构成逻辑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系统规范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要综合把各级各类法律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法律、行政法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种应急预案的有机衔接,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提高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紧密度和一致性。例如,各个城市出台和制定了很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定位应急预案与应急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3]避免应急预案取代法律法规,成为城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甚至唯一执法依据。

二是系统优化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公共安全管理是一个包含应急管理的大概念,应急管理指的是非常态管理,应急管理法治指的是非常态法制,即“雨天法案”;公共安全管理包括常态质问非常态管理,公共安全管理法治是一个从常态法治转为应急法治、再恢复到常态法治的过程,即“晴天法案”和“雨天法案”兼而有之,其法治化程度不能局限于应急这个环节,因此,需要做好应急法律法规与常态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工作。

(三)提升立法的质量,确保“有良法可依”

“良法”是评价法律法规的重要标准,因而也是公共安全法治化的价值导向。当前不仅需要“有法可依”的法治,更需要建立在“良法”前提下的法治。

一是立法宗旨上,改变总体上权利保障不力的状况。立法要适应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立足于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过于强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在政府需要动用社会资源应对公共安全事件时,更需要相应的法律救济,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二是立法重点上,由重事中处置、轻事前预防和事后管理向重事前预防和事后管理转变。许多城市单项立法的核心内容是事中处置,欠缺对事前预防和事后恢复、调查、补偿、救助的规定,例如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助、补偿、保险的具体规定还是空白;或者虽然有规定,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办法,例如现行立法对如何调动社会力量、如何充分发挥市民自救的作用,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提法。未来城市立法要补齐事前预防和事后管理两块短板。

三是立法内容上,要以法治化为引领,有效推动公共安全治理体制、机制建设,打造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升级版。通过完善立法,健全权责明确、统一高效、协同运作的公共安全组织体系,实现公共安全治理主体法治化;通过完善立法,不断有效回应公共安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需求,[4]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机制、现场指挥机制、协助联动机制、舆论引导机制、资源保障机制、社会力量的参与机制,实现公共安全治理机制法治化。

四是立法技术上,遵循基本的立法技术规范,改变体例和结构不规范、条文逻辑不明晰、文字表述模糊甚至存在歧义、条文过于粗糙和操作性差等问题,保证立法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

四、冲破执行障碍,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已有的公共安全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并没有严格地实施,存在着较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成为“软法”。例如,法律规定的宣教演练、风险评估、物资储备等工作难以有效推动;法律规定信息公开,但一些城市政府却封锁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难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问责,科学、客观总结经验教训,等等。

(一)强化具体要素环节的法治执行力

魔鬼都藏在细节中。要素和环节就是公共安全治理的细节。公共安全治理法治化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要素有组织、体制、机制、权力、责任、决策、信息、救助、社会参与等,包含的主要环节有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恢复,法治的执行力就体现在这些具体的要素和环节之中。这就要求法律法规对这些要素环节的条文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很高的实用性和很严的约束力。例如责任是重要的要素,但人们对责任的法治性存疑,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程序、标准、条件极其模糊,随意性太大。要使责任落到实处,就要实现问责法治化。对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适用、问责程序、问责标准作出规定并严格执行。

(二)提高公共安全治理的执法能力

当前,公共安全治理的执法能力不能满足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的需求。突出表现为:执法的标准规范力不足,执法的专业化不足,执法检查内容、方式创新不足。

围绕执法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大力加强执法规范标准建设,出台《公共安全管理执法细则》、《现场处置操作规程》等一系列执法规范,使公共安全管理主要领域和主要环节具备相应的执法标准规范,为提升执法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高度重视队伍专业化建设。很多公共安全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和背景,有些人员是从部队或其他系统转来的,有些是大学生毕业招考进来的。他们或没有专业知识,或无实际工作经验。对他们要针对性地加强专业训练,强化培训的标准化、规范化、实战化训练,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

创新公共安全管理执法检查内容、方式。开展以预防预警机制建设、应急预案管理、应急培训演练、队伍建设、应急资源保障等为重点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排除公共安全隐患;认真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公共安全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执法效果;风险管理与部门执法监督相结合,将风险评估寓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建立公共安全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工作平台,构建社区网格巡查、群众举报核查、企业单位自查、执法部门监察、领导带队督查相结合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建立健全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法律法规的实施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化力量,应当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合力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构建体制内的刚性监督体系。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按照《宪法》和《监督法》的精神,牢牢抓住公共安全这个监督重点,指导督查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将询问权、监督权、调查权和质询权具体化和实践化,建立健全严格管用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监督机制。城市政府要把法治建设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体系,不断提升法治建设水平。

构建体制外的有效监督体系。首先,建立第三方性质的独立调查制度。世界先进城市一般都设立了第三方性质的独立机制,公正甄别事件诱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我国的调查主要还是以政府自查自纠或上级查下级的形式为主,不仅不能确保调查的客观公正,而且也很难真正找出事件发生的原因。这种先天性的缺陷在体制内很难找到根本性的解决方式,唯有通过改革引入异质的监督力量。要探索建立由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独立机构或社会机构等第三方牵头的调查制度,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律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参加,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以及被调查对象的干扰,[5]并将调查情况公开,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其次,建立健全网络监督机制。网络监督的优势在于,弥补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群众监督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快速持久形成强大的舆论场。这是一种强大的舆论监督,许多人们所熟知的公共安全问题正是在这种监督的推动下得以解决的。

参考文献:

[1]孟涛.紧急权力法及其理论的演变[J].中国法学,2012(1).

[2]李昊.重大公共事件的特点及其法治化应对策略[J].云南大学学报,2014(2).

[3]莫纪宏.《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完善的相关思考[J].理论视野,2009(4).

[4]林鸿潮.公共应急管理的法治化及其重点[J].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1(6).

[5]钟开斌.群体性事件第三方调查——新加坡小印度骚乱的经验与启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3).

责任编辑:王 缙

作者:李永清

学生公共安全法律论文 篇2:

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反思

摘  要:高校法治教育在培养学生法治意识、提升学生法律知识水平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整个高校教育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目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尚且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高校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因而,需要通过强化高校法治教育理念、创新高校法治教育模式、构建良好校园法治环境、完善法治教育体系等措施,以期使高校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得以有效提高。

关键词:高校;法治教育;实效性

近年來,频发的大学生犯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①。大学生是国家、社会和家庭都寄予厚望的群体,也是极为脆弱、迷茫、极易误入歧途的弱势群体。高校承担着培育和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任,做好法治教育工作对于预防大学生犯罪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现实中的高校法治教育却存在诸多的缺陷和不足,缺乏实效性,难以满足我国法治化进程的要求。

一、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教育理念滞后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其《宗教与法律》一书中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获得生命。对于高校法治教育而言,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对学生传授相关法律知识;二是对学生法治观念进行培养;三是对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进行培养。其中“法律知识是基础,法律意识是核心,法律信仰是归属,法律能力是体现法律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1]。就我国目前法治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高校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培养尚且停留在第一个层面。由于高校法治教育工作管理理念的滞后,大多数院校在法治教育的方式上仍然采取灌输式+考试的传统教学模式,法治教育课堂往往是单纯的传授法律知识,缺乏互动性和实践性,导致很多学生难以对法律知识进行实际应用。而单纯的笔试考核作为评价法治教育教学效果的方法和手段也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限制了学生主动思考的能力和发散思维,另一方面过分强调应试功能也扭曲了法治教育的目的,影响了学生法治意识的提升及发展,使法治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法治教育内容过于空泛

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是高校社会价值培育的双重保障,以自律和他律的功能共同作用于学生的内在思想和外部行为。然而现今各级学校的法律教育仍作为道德教育的分支②,以德育路径和方法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缺乏自身的独立地位。一方面,法律内容篇幅比较少,然而需要讲授的内容却比较宽泛,涉及到的法律专业知识可达到数十种。由于篇幅及课时比较少,很多内容教学都处于浅层次,单纯罗列知识点,未能深入进行讲解,导致学生无法较好掌握这些知识内容。另一方面,教学时间比较短,学生需要利用十几个课时时间将所有内容予以掌握存在很大难度,导致多数学生学习这些法律知识的重心放在应付考试上,也就很难谈及对学生法治意识进行提升,严重影响法治教育的效果。

(三)法治教育手段单一

法律知识的传授仅仅是法治教育的第一步,并不等同于法治教育。知法不一定懂法,不懂法便难以遵法,所谓“学而不思、知而不行”是当今大学法治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首先,在当前高校法治教育过程中,除主流课堂讲授方式之外,在实际教育教学中相关辅助平台比较少。在实际法治宣传方面,主要就是通过宣传栏、讲座及社团等一些规模及范围均比较小的活动,而这些法治教育形式受众范围相对较少,并且教育手段比较单一,很难使学生实际需求得到满足,也无法使普法教育目的得以较好实现。其次,目前高校法治教育仅仅局限于普及法律知识,相关案例教学及实践辅助教学比较缺乏,难以有效的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大部分学生都是盲目对法律知识及法律条文进行背诵,对于法治含义缺乏真正理解,对于所学法律知识无法进行科学合理应用。

二、高校法治教育中问题的成因

(一)高校法治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很多高校只注重对大学生的专业教学和技能的培养,认为只要学生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具备了就业的基础就足够了,而对学生包括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在内的人文素质教育重视不够。表现在:首先,部分高校仍然以成绩为导向,一味注重功利性、技能性知识的大剂量灌输,造成学生心目中成绩好则一好百好的观念,导致存在学生成绩好、能力强但又出现违法违纪情形。其次,法治教育在学科归属上具有严重的道德从属性。很多高校的法治教育仍然停留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上,由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授课,法治教育内容被不断压缩,教学时间较短,教师习惯于用道德的思维去传授法律知识,造成学生缺乏程序意识,并进而产生对法律的逆反心理,不利于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即使在部分高校单独开设的经济与法律、刑法与生活等法律课程,也均是作为选修课进行设置的,其课程不属于高校教育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其教育内容和方式均缺乏规范性。最后,就目前我国高校管理实际情况而言,比较注重秩序的维护,学校内相关规章制度大部分都是禁止性及义务性规定,关于学生权利方面的规定比较少,并且对于违纪学生处罚缺乏合理程序,存在严重行政化形式。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情况与法治观念相背离,对于法治教育工作的开展及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二)家庭教育的缺失

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大学生性格缺陷形成的重要原因。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其个人的修养、情商以及逆商的教育和培养,均是家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实中,我们的家庭教育却更多的停留在“家长式”的教育模式,缺乏必要的情感沟通和对子女兴趣、需求的理解,忽视了对孩子的人际交往能力、抗压能力等情商和逆商的综合培养。清华大学高才生硫酸伤熊案是父母离婚所导致的“推论”,反映了当今“单亲子女等于问题儿童”的刻板思维模式。而事实上,经过跟踪和调查,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缘由,不應都归因于父母关系破裂本身,“家庭教育资源的缺乏、家长自身行为的偏差、家庭成员间紧张的人际关系尤其是父母的严重冲突及亲子间的沟通障碍等,都对子女偏差行为的形成具有程度不同的负效应。”[2]由此可见,家庭教育是影响大学生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不良的家庭环境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土壤。

(三)社会法治环境不够理想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公民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契约意识十分薄弱。同时,随着网络信息越来越发达,学生在日常生活及学习中也不断受到各种不良信息的影响及冲击,由于大学生人生观及价值观仍旧不够成熟,若不能对其进行正确合理引导,很容易导致大学生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美国精神分析专家哈内认为,“许多心理变态是由于对环境的不良适应而引起的”。尚处于成长期的部分大学生在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很容易陷入疑虑、分裂、压抑、空虚的状态,出现信仰危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在面对人际冲突时,往往不能够包容和妥协,不懂得交流和正确的寻求帮助,而选择成本较高的对抗方式。比如,药家鑫驾车撞人后为逃避责任,对伤者连捅八刀时的残忍和惶恐便透露出他社会责任感的淡薄,缺乏对家庭和社会的感恩之心。总之,社会上理想的法治环境缺乏,使得大学法治教育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受挫,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高校法治教育实效性提升的途径及策略

(一)强化高校法治教育理念

“法治中国的建设和发展,归根结底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建设与发展”[3],高校法治教育在培养学生法治意识、提升学生法律知识水平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整个高校教育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高校法治教育理念的提升,首先要提高高校管理层领导的法律意识,加强领导班子队伍建设,选聘法律专业人才参与高校工作管理,将法治思维融入到学校的各项工作中,从顶层设计上加强法治教育的经费投入力度,推动高校法治教育工作的全面、系统地开展。其次是提升法治教育教师队伍的法律素养,这是高校法治教育有效开展的基础保障。对于现有法治教育教师可以通过研讨班、进修、助学的形式对其进行培训和提升。此外,还可以通过聘请高素质的司法工作人员,如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兼任法治教育教师。最后,法治教育应当成为各高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一项重要指标,并针对不同层次的大学生制定不同的学习任务,让大学生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逐渐形成对法律的敬畏。

(二)创新高校法治教育模式

当前的高校法治教育模式及方法较为单一,创新高校法治教育模式势在必行。首先,在课程设计上应当使法治教育课程独立化,合理增设法治教育必修课程,如经济与法律、刑法与生活、法与社会等,由法学专业教师授课,用法治的思维传授法律知识,从而加强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拓展学生的法律视野,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其次,通过多途径开展课堂法治教学工作,在实际教学中融入互动环节,使以往以教师为中心教学转变成为以学生为中心教学,寓教于学,通过多渠道、间接的方法将法治观念渗透到学生的大脑中,让学生意识到法律就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具体方式包括:课堂上注重组织学生对热点、经典的案例进行分析、对案情进行讨论;课外可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定期进行校园内外法律咨询、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法律实践,还可以通过各种主题的“法律宣传日”活动加强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宣传,鼓励和督促学生更好的学习法律知识、领悟法律精神、反思法律对社会的影响,从而使学生真正实现学以致用。最后是改革考核方法、完善法治教育评估机制。鉴于单纯笔试考核的缺陷,建议采用除笔试外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如:课堂发言、案例分享、法律演讲、模拟法庭等灵活多样的口试方法,这些方法对于锤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拓展学生的思维、开阔学生的法律视野均有着独特的作用。总之,通过上述教学模式的改革,从而使高校法治教育外化于行、内化于心,切实地提升学生法治意识及法律实践能力,达到法治教育的理想效果。

(三)构建“四位一体”的高校法治教育体系

“法治素养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是法治社会的土壤,是现代法治社会广大公民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不仅仅是高等院校的责任,也是涉及个人、家庭、社会各个层面的一项系统工程。因此,需要全体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构建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自我教育“四位一体”的高校法治教育体系。在此,高校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主阵地,应当为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奖惩分明的规章制度,使教学、科研、行政、学习、生活均有章可循,依法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深化大学生的守法、护法观念。具体而言,一是高校在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制定过程中,应当使其民主性得以充分体现。在对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时,应当使学生参与其中,共同进行讨论并且参与表决。特别是与大学生利益存在直接关系的一些规章制度,应当召开学生听证会,以保证学生能够更好的了解和遵守。二是在学校规章制度实际落实过程中,应当确保严格依规、依程序执行,确保学生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如奖学金评比、困难补助评选等)的知情权和抗辩权,对于各种违规、违纪情况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从而使学生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实现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均衡。三是高校要加大对法治教育实践教学的经费投入力度,倡议和引导大学生广泛参与法律实践,保障上述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形成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而作为高校大学生本人要主动加强人文修养,树立底线思维、规则意识和维权意识,讲诚信、守纪律,积极遵守国法校规,避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家长要充分重视家庭教育方式,改变过分溺爱孩子的不良倾向,平时生活中要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作用,使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注重观察和了解自己的孩子,配合学校教育,注重对孩子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进行正确引导,逐渐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在此基础上促使学生更好的接受学校法治教育。对于社会而言,社会大环境应当加强综合治理,深入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力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为法治教育工作的更好开展提供系统的法律依据及支持,为法治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软环境。

四、结束语

当前社会上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频出,在高校教育教学中强化法治教育也就越来越重要,并且也越来越必要。对此,如何加强高校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成为高校教育中的一项重要课题。高校应当清楚认识法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有效途径及方式完善法治教育,提升学生的法治观念,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从而促使法治教育达到更加理想的效果,使高校法治教育工作的开展能够更好的满足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注释:

①目前,大学生犯罪类型呈多样性的特点,除某些对主体有特殊要求的犯罪(如军人违反职责罪、渎职罪等以外,大学生犯罪覆盖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大多數罪名,其中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具体涉及的罪名有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杀人罪等。近年来大学生开始参与一些新的犯罪种类,如贩毒、网络犯罪、组织介绍卖淫等犯罪。虽然这类犯罪数量还较少,但也应该引起社会的警惕与思考。

②作为法律教育主要渠道,即大学生必修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2005年进行整合之后课时减少,新教材中法制教育的内容只占总篇幅的1/3,其提高思想道德觉悟与增强法制观念紧密结合的目标并没有充分体现。

参考文献:

[1]张晓玲,闵浩.大学生法律知识与法律素质教育培养研究[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154.

[2]专家指导:“叛逆”是孩子发出的求救信号[DB/OL].http://edu.sina.com.cn/zxx/2015-07-13/1036477547.shtml.

[3]周叶中.关于法治中国内涵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5):34.

[4]陈大文,孔鹏皓.关于高校法制教育定位问题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07):50.

作者:陈俊洁

学生公共安全法律论文 篇3:

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法律风险浅析

摘  要: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是影响高校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在依法治校背景下,正确理解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定义和特征,并对存在的法律风险明确分类,有助于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作者从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定义入手,将特征划分为形成原因多样性与事件结果敏感性两部分。对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明确分为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和程序性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在预防和应对阶段是否尽到高校安全责任中的注意义务,发现后是否尽到教育引导义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隐私权等侵权行为;事件发生时,高校是否及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是否注意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善后阶段是否尽到了疏导等法定善后义务,是否为学生提供合理合法的申诉渠道等。

关键词:高校危机事件;心理危机事件;法律风险

一、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法律风险的研究意义

依法治校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学生工作法治化作为高校依法治校的一个子课题,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高校学生工作管理过程中,严守安全底线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各类校园危机事件,尤其是心理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成为了最易引起校园法律纠纷的环节。

从理论层面来看,近年来,围绕高校心理危机处理工作相关问题,国内知名高校、国内外学者开展了广泛的探索和研究,主要包括高度肯定高校危机处理工作的重要价值、系统梳理高校应急处置工作过程中在舆情应对方面的主要问题与面临的挑战冲击及应对措施等,因此,针对危机事件舆情处理及危机事件的处理和善后的相关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出现了很多富有启发性的观点和对策,但对高校应急处置法律风险及防控研究还相对较少。本课题的研究有助于深化和拓展这一领域的相关研究,提高高校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对法律的认识和应用,助力高校法治化建设和法制管理进程,为应急处置提供理论基础。

从实践层面来看,目前,因为学科和专业的限制,大部分一线辅导员法律知识淡薄、用法意识较低、法律分析评估不够,在处置应急事件中习惯性使用“经验式”做法,责任划分“人文式”主观关怀远远超过法律客观依据,对事件走势辨不清、对有关政策界限把不准、对事件经过说不清,此课题结合高校实际、法律依据、处置案例总结整理出可行路径充实高校危机管理应用研究和案例分析的内容,为高校在今后的应急处置中提供了理论、方法和手段方面的借鉴和参考,有助于提高我国高校应急处置法律風险及防控意识和能力,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实践借鉴意义。

二、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定义

高校危机事件是指以高校大学生为主体或涉及大学生利益的,主要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在事先未预警的情况下突然爆发或潜伏尚未发作的,对学校的声誉、秩序或部分成员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素:

第一,高校危机事件的主体是大学生,或者与大学生利益相关的个人。第二, 高校危机事件发生的场所,通常是在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高校内,但是也不排除有些危机事件是发生在校外的,如离校出走、校外伤害等。第三,高校危机事件的状态是已经爆发或潜伏尚未发作的隐性状态,已经爆发的危机事件是可以感官的;而潜伏尚未发作的“危机事件”是一个量变积累的过程,虽不容易发现,但往往会一触即发。第四,高校危机事件导致的结果可能严重威胁到学校的正常秩序,也可能对高校师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损害高校的声誉等。

高校學生心理危机事件是高校危机事件中较为特殊的一类,是指由于学生的心理疾病、心理问题而引发的高校危机事件。高校心理危机事件是大学生危机事件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一类。

三、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特征

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与一般的公共危机事件具有共性,包括突发性、危害性、紧急性、不确定性和转化性。同时,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质,在事件形成原因和处理结果上还呈现出多样性与敏感性的特征。

形成原因的多样性:一方面,我国目前正处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转型期间各种矛盾不断涌现,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就业形势严峻,大学生深切感受到经济、学业、就业、情感等各方面的压力,这些压力给部分学生带来了巨大的思想困惑和心理压力,有些学生没能及时调节自己的消极情绪,焦虑、抑郁、悲观、厌世等不良情绪不断积压且得不到合理宣泄,最终不堪重负,出现情感崩溃,呈现出思想和行为的失衡。另一方面,学生个体所在的小环境对学生影响较为持久,特别是大学生进入高校前主要在家庭环境中成长,原生家庭对学生的影响尤为突出。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家庭以及不同的教育方式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个人的成长,而恰恰是这些因素在大学生的人际交往、情感交流、挫折应对、自信独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些学生因受原生家庭影响,从小习惯以自我为中心、自负自私,经不起挫折和委屈,一旦遇到不顺心的事情,容易产生心理失衡,引发心理危机。

事件结果的敏感性:首先,高校是教学、科研、理论前沿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基地,对社会的征兆反应比较敏感,容易带来高校的震动。高校中的大学生富有激情和理想主义情怀,对新生事物充满好奇,具有同龄人一般的从众心态和冲动的特质,加之网络和媒体的推波助澜,使得每次危机事件都会引起众多师生的关注,如果不及时妥善处理,可能会引起更多师生尤其是学生的消极回应。其次,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中常会极端行为,极易对学生本人及与该事件关系密切的学生造成重大影响,如果疏导不利,极易引发区域多发性传染,造成某段时间集中发生某类危机事件。最后,由于社会对于在校大学生这一主体较为敏感,公安、教育主管部门等校外行政部机关在处理高校心理危机事件时,会采取更为保守的措施。这样就导致在高校出现危机事件时,未能及时有效的得到社会力量的支持,使得高校的一段时间范围内,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在处理相关问题。

四、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法律风险类型

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中的法律风险,即特指高校在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及善后过程中,因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瑕疵而可能引发各种不利后果的风险。在实际当中,高校心理危机事件往往还会引发来自各方的否定性评价,但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要求进一步明确司法独立,避免受到社会舆论的否定性评价影响,因此本文对否定性评价风险不做讨论。

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主要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包括《精神卫生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根据所涉及法律类型不同,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程序性法律风险三类。

(一)民事责任

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中经常发生损害结果,高校有可能成为侵权责任的主体,最常伴随的是民事法律风险。美国法律中高校与学生间的注意义务理论认为,大学与其学生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存在教育与被教育、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这些特殊关系使大学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好学生的安全,如果没有尽到义务,则应当对受害学生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理论也同样适用于我国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主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即高校若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在对学生进行心理测评及心理辅导时,是否侵犯到学生的隐私权;学生因心理问题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时,学校是否履行了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应职责。如果未能尽到法定职责,对于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这部分法律责任就属于民事法律责任范畴。

(二)行政责任

《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的校长为高校的法定代表人。”因此,高校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是由法律授权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共管理权力的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教育法》第28条规定高校拥有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奖励处分权等,这些权利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在处理心理危机事件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对学生休学、复学乃至退学等学籍方面的处置,学校行使教育行政权力时,应当对所产生的行政结果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程序性法律风险

在法律架构中,程序规则是实现实体规则的前提,是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大学生享有告知、申辩、起诉等程序性权力。近年来,学生不服学校的行政决定状告学校的案件已不罕见,而在学校败诉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学校根据规章制度处分学生时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办理程序存在瑕疵。这部分法律风险通常反映在行政法律风险当中,但同时又是较为特殊的一类,是由于程序引发的法律风险,需要特别注意。

五、危机事件处置各环节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风险通常会存在于高校心理危机事件管理及应急处置的各个阶段。首先体现在心理危机事件的预防和应对阶段,法律風险主要在于是否尽到高校安全责任中的注意义务,发现后是否注意隐私权的保护及是否尽到教育引导义务;其次,对于正在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法律风险在于是否及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应急处置过程中是否注意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最后,在善后阶段,则要注意是否尽到了疏导等法定善后义务,以及对于学生有争议的行政处置,是否为学生提供合理合法的申诉渠道。下面,按危机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置全过程顺序,对其中最易产生纠纷的隐私权保护、应急处置、学生申诉和后期干预中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述。

(一)心理测评及访谈中的隐私权保护

如今,各高校以安全稳定为底线,非常重视心理危机事件的预防工作,往往在学生一进入高校便开展心理测评工作,对学生心理状态进行初步筛查。对于一些通过心理普查或者经辅导员深度谈话发现端倪的学生,可转由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进一步咨询。在这一阶段应尤其注意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利,作为隐私的个人信息或秘密依法受到保护,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受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等。如若在此期间侵犯到学生隐私权,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相关行为人应向学生致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心理咨询教师或辅导员作为履行学校职责的职务行为,学校和相关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人身伤害行为的应急处置

高校心理危机事件的爆发往往表现为学生的自杀、自伤或对他人的杀害、伤害行为,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对于自杀、自伤类的危机事件,学校发现后应当做到迅速启动危机事件预案,及时抢救伤员,报告有关部门,通知父母、其他近亲属或者法定监护人,做好相关信息通报工作。对与杀人、伤人类的危机事件,除上述抢救措施及通报工作外,学校在发现伤人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阻止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若未能加以制止,则校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生申诉制度中的法律问题

对于上文中提到的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类行政措施,各高校应当为保护学生权益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事实上,申诉机制具有学校行为合法性审查与学生权益救济的双重属性,成为危机事件结束后,法律风险防控最重要的现实选择。申诉权作为大学生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第4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大部分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中也都明确了学生的申诉权。然而,高校具体制定的申诉制度中,其程序性往往存在一些问题,这直接导致学校具体申诉规则的合法性存在瑕疵,为申诉结果埋下法律风险和隐患。

(四)对相关人员的心理帮辅义务

学生遭遇心理危机事件时,不能只看其表面上是否有生命危险或者是否处于相对安全的状态,更要对其心理状态加以评估,特别是进行创伤后的心理治疗。与此同时,对于与危机事件有关联性的学生,《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可见,在发生重大心理危机事件后,学校在善后阶段应对除当事人外可能受到影响到相关学生进行心理援助,这亦属于学校的法定义务。

参考文献:

[1]应培礼,邹荣.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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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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