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局

2022-07-23

第一篇:洛阳市城乡规划局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龙门西山生态保护和利用规划》、《洛阳新区李屯桥两侧地块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洛阳新区城市时代轴线控制性详细规划、景观规划、城市设计》项目的招标公告

2010年11月08日 17:4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经洛阳市财政局的批准,受洛阳市城乡规划局的委托,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就《龙门西山生态保护和利用规划》、《洛阳新区李屯桥两侧地块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洛阳新区城市时代轴线控制性详细规划、景观规划、城市设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招标编号:洛政采购中心[2010]341号。

二、招标项目:《龙门西山生态保护和利用规划》、《洛阳新区李屯桥两侧地块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洛阳新区城市时代轴线控制性详细规划、景观规划、城市设计》项目。资金来源:财政投资(详见招标文件)。

三、合格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具有同类项目的规划设计经验。规划编制团队须由5人以上组成(含5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调研论证阶段必须在洛阳市当地进行实施。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办法:100元/份(人民币)售后不退。本次免收中标服务费,符合上列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可从 2010-11-08起至2010-11-23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除外),到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洛阳新区市府东街财政局附楼二楼221室)购买招标文件。

五、投标截止日期及开标日期:2010-11-29上午 09:30:00

六、投标及开标地点: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

地址:洛阳新区市府东街财政局附楼二楼222室。

联系人及电话:王先生、齐先生0379-6321263563205572(传真)

七、户名: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洛阳银行高新支行

账号:7340102010900324

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0-11-8

第二篇: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城乡居民、村民在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个人建房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举报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 城乡居民、村民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村民转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后,新建住宅按有关政策处理,改建、扩建、翻建按城镇居民申请个人建房。

第七条 个人建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八条 城乡居民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宅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书(需写明拟建房屋的理由、位置、面积、层数、结构、使用性质);

(二)经社区居委会公示后出具的申请人拟建房屋情况;

(三)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宗地图原件和经核查的复印件;

(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经核查的复印件;

(五)拟建住房方位和四至关系地形图或者规划图(1/500或1/1000)、选址现状照片;

(六)拟建住房建筑设计图(二层以上、跨度超过6米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或者经批准的通用、标准设计图;

(七)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的还应当提交相邻权利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八)属危房翻建或者改造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危房认定意见;

(九)规划管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宅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

(一)、

(四)、

(五)、

(六)、

(八)项规定资料外,持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产权证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经公示后的同意建房证明材料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未设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建房审核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个人建房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村民改、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市辖区和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办事处)和坝子地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其余地区不超过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申请个人危房改造或者翻建的,应当维持原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原址、原面积,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禁止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一)城市绿化用地,城镇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环城林带;

(二)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三)军事管制区;

(四)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内;

(六)重点生态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七)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八)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九)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铁路建设用地;

(十)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埋藏地;

(十一)地裂、崩塌、滑坡、采空塌陷等地质灾害区;

(十二)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区域;

(十三)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个人建房在进行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将原住房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

(三)不符合乡、村寨规划要求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建房手续的;

(五)被拆迁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个人建房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2层(不含2层)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个人建房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并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实行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三个阶段检验和日常不定期跟踪检查制度。

个人建房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接受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各阶段的检验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个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本办法第十五规定范围以外的个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后,可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建房各个环节的资料和图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作假造假、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个人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篇: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发布日期】2010-04-13

【生效日期】201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正文】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2010年4月1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月1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城乡居民、村民在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个人建房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举报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 城乡居民、村民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村民转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后,新建住宅按有关政策处理,改建、扩建、翻建按城镇居民申请个人建房。

第七条 个人建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八条 城乡居民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宅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书(需写明拟建房屋的理由、位置、面积、层数、结构、使用性质);

(二)经社区居委会公示后出具的申请人拟建房屋情况;

(三)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宗地图原件和经核查的复印件;

(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经核查的复印件;

(五)拟建住房方位和四至关系地形图或者规划图(1/500或1/1000)、选址现状照片;

(六)拟建住房建筑设计图(二层以上、跨度超过6米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或者经批准的通用、标准设计图;

(七)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的还应当提交相邻权利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八)属危房翻建或者改造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危房认定意见;

(九)规划管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宅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四)、(五)、(六)、(八)项规定资料外,持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产权证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经公示后的同意建房证明材料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未设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建房审核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个人建房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村民改、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市辖区和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办事处)和坝子地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其余地区不超过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申请个人危房改造或者翻建的,应当维持原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原址、原面积,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禁止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一)城市绿化用地,城镇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环城林带;

(二)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三)军事管制区;

(四)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内;

(六)重点生态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七)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八)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九)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铁路建设用地;

(十)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埋藏地;

(十一)地裂、崩塌、滑坡、采空塌陷等地质灾害区;

(十二)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区域;

(十三)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个人建房在进行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将原住房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

(三)不符合乡、村寨规划要求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建房手续的;

(五)被拆迁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个人建房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2层(不含2层)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个人建房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并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实行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三个阶段检验和日常不定期跟踪检查制度。

个人建房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接受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各阶段的检验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个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本办法第十五规定范围以外的个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后,可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建房各个环节的资料和图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作假造假、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个人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关于农村咸阳市城乡统筹建设

【摘要】: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后,咸阳市和全国其它地方一样,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拟结合咸阳实际,揭示统筹城乡发展的难点和重点,为各级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农村改革问题是每个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所面临的必要问题,从世界范围上来看,大部分欧美国家早已完成了这一任务。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以上。中国也已经面临这一严峻问题。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就是我国的具体情况。

【关键词】:城乡统筹,构建和谐城乡关系,城乡一体化。

【单位】:袁正,唐晖雄,杨涌浩,张家豪,张静涛,曾翔宇

【时间】:2011.5.25

就中国具体国情来看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大的方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规划。

咸阳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在注重发展市区城市经济、做好核心区城市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周边县城和建制镇发展,缩小城乡经济和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差距。因此我们要加快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全面完成城乡一体化规划、11个县城总体规划和95个建制镇规划修编工作。以11个县城和重点镇建设为重点,上项目、争资金,全力加快县域城镇化步伐。那么咸阳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是什么?我认为咸阳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应放在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上。其原因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造成的。2009年咸阳市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值相差12198元,两者比例为3.9:1,虽然低于陕西省的

4.1:1的比例,但却高于全国3.3:1的平均水平。目前全市农村人均收入在1196元以下的贫困人口还有60万人,占全市农村人口的15%,涉及11个县市154个乡镇2094个村。

对咸阳这个欠发达的内陆城市来说,城乡既在经济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等能看得见的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又在市场配置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理念、对统筹城乡的认识、工作方法等看不见的地方与发达地方存在着较大差距。一些涉及统筹城乡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尚未有新的解决办法和对策,统筹城乡发展配套政策制度建设滞后。因此,咸阳统筹城乡发展的难点,就是要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其一,在制度建立上,要构筑平等和谐的城乡关系。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行按居住地登记的新型户籍制度。二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产权制度。主要是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农村土地所有制度和住房制度,让土地和房产成为农民的真正财富,消除城乡之间的劳动力转移障碍。三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全面清理不利于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规划,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农民进城就业的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农民进城务工的援助制度。四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保障和教育制度。建构起能够覆盖全体公民的公共保障和教育网络,凡是城市居民享有的各种保障和教育待遇,农民也应同样享有。考虑到农民进城面临很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应当建立适合农民进城的社保体系。改革教育管理体制,优化全社会教育资源配置,减轻农民的教育负担,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五是建立统一的财税金融制度。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加

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应将财政新增的相当一部分教育、卫生、文化等经费开支用于农村。

其二,在产业布局和要素配置上,要实现城乡融合。要统筹城乡劳动力、土地、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间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积极推进城乡产业的融合和结构调整,有效解决城乡产业分割,关联性不强的矛盾。在以依靠工业化来致富农民,依靠城市化来带动农村的总思路下,增进城乡产业优势互补和一体化发展。加快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把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和现代物流业作为重点,让“绿色农业”打向国际市场,挤入国内超市,走进城镇居民,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在统筹城乡经济发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壮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用市场机制构建充满活力的县域发展机制,使民众成为创造财富的主体,激发起民营经济的巨大创造活力。

其三,在社会事业发展上,要力促城乡共同全面进步。统筹城乡发展必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而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加快建立促进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公共财政体制,改变农村公共财政缺位的现象。进一步调整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加大省、市级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比重。不断增加对农村基层卫生投入,提高农村社会医疗卫生事业水平。农村文化设施、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劳动力培训、资源环境保护等都要纳入统筹的范畴。

其四,在建设规划上,要做到城乡一体化。树立“全咸阳”的规划理念,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统一编制城乡建设规划,绝不能城乡规划分离;在规划中,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城乡公共设施发展的程度、公共服务体系的目标、产业发展布局和规模,以及环境、交通、电力、教育、文化、卫生等的具体目标;编制城乡规划用地,建设用地、住宅用地、生态用地等要合理布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目标及全面建设小康的时间表等。搞好规划之间的衔接配套,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只有解决农村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社会矛盾。是国家能集中精力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国家。

第五篇: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标语口号

1、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决策部署

2、全市人民紧急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3、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4、坚持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5、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促进绵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6、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高绵阳综合竞争力

7、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升绵阳发展环境质量

8、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载体,扎实推进绵阳经济社会发展

9、全体动员,全民动手,掀起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高潮

10、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干部作风根本转变

11、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全省一流精品城市

12、全民参与,打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战

13、做文明市民,建美好环境,创和谐社区

14、我参与、我受益,我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作贡献

15、迎国庆、讲文明、树新风

16、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让自己的家园更加美丽

17、开展环境整治工作,重树绵阳美好形象

18、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19、移风易俗,崇尚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20、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创造清洁、文明、优美、和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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