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论文范文

2022-05-13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体育法学论文范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就体育法学教材存在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篇:体育法学论文范文

体育法学路向何方

摘要:文章主要采用文献资料研究法对体育法学的走向进行了研究,文章首先对体育法学的概念进行了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对体育法学的形成和发展从体育法的形成和体育法的学术组织与机构这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这些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文章进一步主要从体育法教材的体例与内容、体育法的课程建设、体育法人才培养与招生这三个方面对体育学专业建设提出了见解,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参考。

关键词:体育法学 中国体育法学 走向发展趋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体育运动就被写入我国《宪法》,成为政府的法定责任。历届政府均设体育行政部门主管体育工作,并以举国体制方式推进体育事业发展。1994年,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之路开启,从此职业体育和体育产业开始成为有中国特色的体育发展方式的组成部分。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职业体育和体育市场逐步得到开发。据中国体育产业学会的最新研究报告显示,体育产业已占我国GDP的3%,从业人口超过500万。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体育市场主体和体育参与主体的权利意识日渐觉醒,传统的管理型体育体制受到挑战、体育领域的纠纷和法律问题逐渐凸显。体育法学研究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求中得到推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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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体育法学

从事体育法学十余载,经常被问及这样的问题:中国有体育法吗?国外有吗?国际上有人研究吗?有体育法学这门学科吗?面对这些质疑,我们不得不感叹体育法学这门新兴的学科要想得到广泛认同仍需要时间,更需要体育法学者和相关人士的共同努力。

关于体育法的名称和地位问题,向来就有体育法还是体育与法的争议。传统的观点认为,虽然体育运动受法律调整,也有专门的律师为其工作,但是,体育法只是适用于体育行业的一些法律而已。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有英国的Woodhouse和Edward Grayson,前者认为“不存在体育法,存在的仅仅是如合同法、行政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诽谤法和雇佣法等应用于体育中而已……记住不存在体育法。我希望下一代的体育律师如我在过去的25年中一样坚信这一点,并一定记住不存在体育法。”Grayson则一直主张使用“体育与法”(Sport and the law)这一概念,因为没有这样一个学科存在可以在法理上称为体育法……其不具有法学的基础。

与此观点相对立的学者认为“体育法目前已经是一个独立法律领域”,代表人物有Simon Gardiner和Michael Beloff。Gardiner指出:不可否认,体育法是合同法、税法、雇佣法、竞争法和刑法与体育相关的法律规则的一个混合体,但是,如上所述,立法和判例法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发展,作为一个学术研究领域,并且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执业律师,接受存在着一个新的法律领域——体育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Michael Beloff认为体育法已经成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法律在处理有关体育活动、体育组织的问题及纠纷时,已经区别于其它活动和组织,单独的规则也已经开始规制体育领域;但体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基于的不是传统的法律分类,而是基于以问题为中心,将围绕该问题产生的法律规则集合起来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体育科学和教育理事会体育科学指南》在界定“体育法”这一概念时,认为“体育法是决定体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结构及产生于体育活动中的问题的一种法律”,可以分为狭义体育法和广义体育法。狭义体育法包括:关于运动员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体育组织的结构与运行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教练员的职权、工作、义务和责任;体育中人及合法实体的行为;体育精神及公平竞争。广义体育法包括:自由参加体育运动和发展个性的权利;体育运动中的劳务关系;关于体育经纪人的法律;对体育领域中的犯罪事件诸如暴力、兴奋剂等负面现象的研究;为保护体育领域的公正、和平的程序和司法活动;国际体育竞赛中的问题,涉及机构、人员、合法团体和国家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无论广义体育法和狭义体育法都应包括体育纠纷的解决办法。

我国体育法学者虽然在用语上统一使用体育法的概念,但是对于体育法的地位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于善旭教授认为“完全有必要和有可能将这几方面(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组合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教科文法律部门。”目汤卫东教授认为“虽然我国体育法的调整对象比较复杂,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将体育法列入行政法律部门”。董小龙教授认为“综观体育法的全部规范,体育法是一部兼具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征,即兼有公法和私法因素的独立的部门法”。郭树理教授则提出了广义体育法(Lex Sportiva)的概念:即由体育运动的当事人(包括行会)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体育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韩勇博士则一直认为体育法是研究体育中的法律问题,尽管在其早先出版的案例集命名为《体育与法律》,而新近出版的专著则名为《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笔者以为国内对于体育法学的学科定位有一定的争议,但是并没有妨碍体育法学者达成大致的共识,即哪些问题是一个体育法问题?因此一个新的命题和关键性概念被提出——体育特殊性。围绕这一概念相关的一些衍生范畴包括:体育固有法,体育内在法,体育豁免法、体育规则,体育软法,LEX SPORTIVA,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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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2.1体育法的产生

1972年,美国波士顿法学院的罗伯特·彼雷教授第一次开设了体育法课程——职业体育产业的规则,自此,体育法学才逐渐得到正式认可。1978年,加拿大的约翰?韦斯特撰写的第一部“体育法”教科书正式出版。随后,体育法课程在北美高校广泛开设。

1992年,国际体育法协会在雅典成立,成为推动和促进体育法研究国际交流的重要组织,该协会每年召开世界体育法大会,第十八届世界体育法大会于2012年9月在北京召开。2013年10月,第十九届世界体育法大会将在印尼巴厘岛举行。各届年会的议题包括:体育法与一般法的区别,体育权利必须在全世界范围巩固,欧洲的体育与法律,体育法的国际适用,体育管理的法律结构,体育活动的法律责任,体育纠纷的解决,体育法与道德,职业体育的法律方面,运动员权利,儿童的体育权利,体育公正,运动员的人权,体育运动与软法,世界体育宪章、体育法与奥运法等。目前,国际上最著名的体育法研究机构包括荷兰亚瑟尔体育法研究中心,美国马凯特大学国家体育法研究中心。这两个机构不仅有专门研究人员,还出版刊物、承担欧盟、国际足联等国际组织的专项课题、举办各种研讨会等。

我国的情况,在立法状况方面:1929年颁布的《国民体育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体育立法。1941年又公布了《修正国民体育法》,该法至今在我国台湾地区仍在实施。新中国成立伊始,体育运动就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近年来又颁布实施了《反兴奋剂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行政法规。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相关实施条例和管理办法,初步构建了我国体育法律体系。

在体育法学的学科发展方面:1984年石刚发表了我国第一篇体育法学论文《体育法学》。1985年全国体育哲学社会学学术报告会上,首次举行了体育法学的分组学术研讨,对体育立法和体育法学一些根本性问题进行了研讨。1987年,石刚、吴礼文等编著《体育法学概论》由体育法学研究会内部出版,首次构建了我国体育法学的理论框架和学科体系。1994年,姜仁屏、刘菊昌主编的《体育法学》是我国第一部公开出版的体育法学教材。近年来,张厚福、罗嘉司、汤卫东、董小龙、刘举科、张杨、王建中等编著的体育法学教材相继出版。

2.2体育法的学术组织与机构

国际体育法协会和亚洲体育法协会作为国际性的体育学术组织较好的团结了各国体育法学者。随着北京奥运会的到来,我国体育法研究机构和组织逐渐壮大。目前,在国家层面,2005年成立了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秘书处设在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会长由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肖天担任,预计2013年9月,在2013年全国体育法学年会上正式宣布更名为“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该研究会还发起成立了亚洲体育法学研究会。在各地体育法学者的积极支持和推动下,省级体育法学研究机构开始组建,目前已成立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山东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和辽宁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等3个,天津市法学会体育法学筹备组已在积极申请成立天津体育法学研究会,江苏和山西两省也有学者在酝酿成立省级体育法学学术组织。除了上述官方性质的体育法学学术组织,各高等学校体育法学研究机构也得到蓬勃发展,目前已成立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山东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复旦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湘潭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天津体育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西安体育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和沈阳体育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等10个。首都体育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预计在2013年9月也将挂牌成立。上述研究机构主要分布在环渤海区域及省会发达城市,设立体育法研究机构的高校基本为重点大学或者重点体育专业学院。

从目前来看,各体育法学研究机构主要是虚拟性质的学术机构,未能很好的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充分支持,笔者以外在必要的经费、人员和物力支持下,各体育法学研究机构可以在以下方面,发挥较好的作用:

第一,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相关体育法课题。积极争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科项目、体育文化发展研究项目以及省级体育局科研项目。

第二,为申请建立国家级体育社科研究基地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目前国家体育总局有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体育文化研究基地两种。体育法学研究都能较好的与上述研究内容结合。

第三,开展体育法相关的法律服务。为地方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体育政策发展规划、体育法规起草论证、体育法律立法评估和执法检查总结等。

第四,开展体育法学术交流活动。筹办体育法学术研讨会、学术座谈会,加强与国际、国内同行的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项目,尤其是要尽量加强与体育组织以及体育管理机构的合作研究。

第五,组织翻译、发表和出版国外体育法律文献。翻译出版欧盟体育政策文件、英美体育法案例、国际体育仲裁院和国际足联仲裁中心的相关案例。评述最新国际体育法研究进展。

第六,开设体育法网站。以中心网站为平台,介绍我国体育法的基本情况,整理体育法文献目录,设立体育法网络互动论坛,争取成为国内知名的体育法学术研究阵地。

第七,开展体育法学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尽快在全体本科生中开设体育法选修课,争取扩大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培养高层次体育法人才。

除此以外,必须要提及的是,清华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工业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潍坊学院、兰州城市学院和运城学院等高校也有部分体育法学者在积极的投身体育法学研究。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国体育法学的发展和体育法学研究者的分布将趋扁平化和均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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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学专业建设

3.1体育法教材的体例与内容

体育法教材是体育法学科发展与专业建设的核心内容。从国内外体育法教材的体例与内容来看,差别仍然存在。国外的体育法教材繁多,各种体育法手册和笔记更是在各高校都有一定的使用量,本文仅举几本有代表性的体育法著作为例,做一考察笔记。

Simon Gardiner主编的《Sports Law》是体育法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教材之一,至今已出四版,包含下列内容:体育管理的历史和文化视角,体育管理:国内、欧洲和国际的视野,对体育管理机构的法律规制,体育领域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体育领域兴奋剂,体育与经济,体育与竞争法,知识产权与体育,体育市场、主办方和隐性市场行为,体育与雇佣合同,体育与反歧视,刑法与体育参与者的暴力,侵权、补偿和体育暴力的替代性纠纷解决,观众、参与者和体育场。

贝洛夫等著的《体育法》是唯一翻译为中文的国外体育法教材,Michael J.Beloff,Tim Kerr和Marie Demetriou所著的《Sports Law》的内容包括:导论——体育法的性质,与体育相关的法律的基本框架,体育竞赛的参赛资格,运动员的权利,比赛规则,比赛转播、市场营销与竞争法,体育运动中的纪律处罚程序,体育领域法律纠纷的解决。

Paul C.Weiler等著的《Sports and the Law:cases materials and problems》的内容分别为:职业运动队官员与体育最大利益,构建体育运动员市场;从合同到反托拉斯法,从反托拉斯法到劳动法,劳动法与职业体育中的集体谈判,运动员经纪人,特许、联盟和共同体,职业体育中的垄断,大学体育,体育中的个人,体育中的人身伤害。

我国体育法教材内容的情况。早期的体育法教材,以石刚、吴礼文等编著《体育法学概论》的体系为蓝本,只是略有不同。该书体例为:

一、体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体育法的本质与特征;

三、体育法的任务;

四、体育法与体育政策、体育道德和体育纪律;

五、体育立法,六、体育法体系;

七、体育法体系中的法律部门;

八、体育法的实施。

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组织专家编写的《体育法规知识读本》,可谓是对早期的体育法学教材的一种精华版。

董小龙主编的体育法学教材则有显著的变化,其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体育法学》第一版分为三编,即总论,体育法律制度,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第一部介绍了体育法的基本法理,第二部分介绍了体育管理、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体育社团和体育产业的法律制度,第三部分介绍了体育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2013年新修订的第二版,人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体例和内容上又新增了第四编:国际体育法律,介绍了中国涉外体育法律制度,国际体育法律制度和国际体育争端的法律解决。

张杨的《体育法学概论》的体系:第一章体育法学概述,第二章体育法律体系和渊源,第三章中国体育法制建设,第四章体育法的运行,第五章体育法律与体育行规、竞赛规则和规程,第六章竞技体育的法律制度,第七章学校体育教育的法律制度,第八章体育社会团体的管理,第九章合同法在体育活动中的应用,第十章体育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逐渐引入了体育中的法律问题的观念。韩勇博士的《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则是目前我国体育法教材中,充分彰显体育法的问题意识的教材,可以说开创了一个时代。周爱光编著的《体育法学导论》,则首次探讨了体育固有法和体育国家法的问题,独立论证了体育的权利和体育的义务,虽然在内容上多有争议,但是在体例上的创新值得肯定。

综上可见,在国外体育法教材中,体育与法律的交叉性问题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国外体育法教材的体系是以解决体育领域存在的各部门法中的法律问题为线索的,整体逻辑是以问题为中心的。而国内体育法教材,则有自身严谨的逻辑,尤其是按照部门法的逻辑在演绎体育法的学科体系。但是由于体育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并没有很好的廓清和分离,这种努力仍存有诸多障碍。最根本的问题仍然是,我国的体育法学发展缺少体育实践的充分培养,更缺乏职业体育和体育产业的滋养,使得体育法学研究脱离我国体育市场的需求,这是我国体育法学者必须面对的困境与选择。

3.2体育法的课程建设

国际体育法研究最权威的机构——马凯特大学法学院国家体育法研究所分别在1998和1999年之间以及2002年至2003年作了两次有关体育法教学的调查,该调查的目的是了解作为一门学习课程的体育法在美国法学院内部的普及程度。该研究所在1998和1999年之间就作为一门专业学习课程的体育法在全美法学院中的普及程度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的调查,其范围涉及体育法课程、讲授体育法的教授组成、学生组织、体育法学出版物、学生参与有关活动的机会以及其他活动等几个方面。由于组织者意识到了体育法和娱乐法之间是相互重叠的,2003年的调查涉及到这两个方面的课程,调查的结果也以这两个领域为依据,并和1999年的调查结果进行了比较。2002年至2003年之间的调查函件发到了192所美国法学院,共有80(42%)所法学院就该调查回复了函件,比上次调查复函的116所法学院少了36所。

在法学院是否开设体育法(含体育法、娱乐法或混合的体育和娱乐法)课程方面,接受调查的80所法学院中有67所开设了该课程,占总数的84%,而在1999的调查中,116所法学院中有94(81%)所开设了体育法课程。在开设的有关体育法课程的具体名称以及简要内容方面,在这67所开设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中,63(94%)所法学院开设了体育法课程,8(12%)所开设了娱乐法课程,只有6(9%)所法学院开设的是混合的体育和娱乐法。

目前我国体育法的课程教学主要集中在体育院校以及有关大学的体育院系中。我国许多体育院校和部分高校体育院系都相继开设了体育法学课程,并编写了一批教学讲义,国内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均未开设体育法课程。也有一些高校结合MBA教育开设了体育管理、体育产业方向相关的法学课程。比如2008年北京大学开设了《体育法研究》课程,课程分两大部分,一是奥林匹克运动及其法律问题,共分八讲,主要介绍奥林匹克运动基本架构、制度与运作及奥运会法律问题、奥运会争端解决等;二是体育产业与体育法制,讲述体育产业、体育慈善、体育经纪以及体育健身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课程由邓亚萍、张剑、朱苏力、任海、董进霞、武树臣、刘岩、徐济成、沙桐、刘建宏、凌斌、韩勇、金汕、熊晓正、刘驰、沈岿等十六位专家学者主讲。

苏州大学较早开始了《体育法学》课程,近年来选用董小龙主编的《体育法学》教材。由于课时(36课时)和课程性质(选修)的限制,只能分专题讲授,并穿插部分案例和热点问题讲授。由于,体育学院学生主要将进入中小学教学,因此学生关注的重心是学校体育法律制度。这一点,也是各体育院系开设体育法课程中比较苦恼的。还有一种方式是,体育院系在开设《法律基础与思想品德修养》课程的时候,兼讲授部分与体育相关的法律问题。

从目前我国体育法学课程的开始来看,体育院系学生的需求与体育法教材的编写体例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这种冲突与我国的课程设置有一定关系。一方面,专业选修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成为学分少、易过关的“必修课”。另一方面,专业的体育法学师资力量缺乏,兼职讲授体育法课程的体育教师不为少数。老师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系统的体育法学理论熏陶,又何谈教授学生。因此,改善目前的体育法课程设置问题,仍然是一个体制性的问题,建议从开设专题讲座或者专题研讨的形式补足课程开设带来的一些实际问题。

3.3体育法人才培养与招生

1999年开始,天津体育学院正式在体育人文社会学专业中设立体育法学方向招收硕士研究生,后又开办体育法学本科教育。由于缺乏足够的市场和社会需求,该校体育法学本科教育不得不在培养一届学生后放弃。

关于招收体育法硕士研究生的情况,在全国十余所高校都已实践多年,北京体育大学、天津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等体育专业院校均在体育人文社会学专业下设立体育法学研究方向招收硕士研究生,华南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苏州大学等高校的体育人文社会学专业招收体育法学方向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湘潭大学等高校在宪法行政法学或者国际法学专业中招收体育法方向研究生。目前每年毕业的体育法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均超过50人。

2002年,上海体育学院开始招收体育法学博士研究生。值得特别提及的是武汉大学。2009年,武汉大学开始在法学一级博士点下自主设立“体育法学”二级博士点,并向教育部备案,目前已经毕业体育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一届,在读体育法博士五、六名。

目前,体育法方向的硕士和博士已经成为我国体育法学发展的生力军,郭树理、黄世席、裴洋、韩勇、马法超等体育法博士已成为中国体育法研究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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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蓬勃发展和职业体育的繁荣兴盛,体育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地位愈显重要。2001年至2008年是中国体育法学发展最热、最活跃的时期,也是最好的时期。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体育在我国的影响力和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人们对体育的关注度增加,体育在政策规划和法律制定中的能见度明显提高。这是,中国体育法的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中国体育法学正与中国体育一道面临发展方式和发展重心的转变。如何迎接体育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的挑战,如何回应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如何解决体育特殊性与法律的关系,将是未来中国体育法发展不得不面对的命题。

作者:陈华荣

第二篇:体育法学教材若干理论问题分析

摘要:就体育法学教材存在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体育法学教材观应该借鉴先进理念,逐渐从“圣经式”教材观向“材料式”教材观过渡;中外体育法学教材对比显示:国内以理论建构为主,而国外体现了问题路径;核心问题是体育法学教材内容的组织形式问题,对结构层次化、知识呈现进行了分析,另外,应该激活体育法学知识,即知识“活化”。最后,还要关注体育法学教材文化问题,该环节极为薄弱。

关键词:体育法学教材;学术共同体:教材文化

Key words:sport law textbook;academic community;textbook culture

從1994年第一本体育法学教材(主编姜仁屏、刘菊昌)开始,迄今已经有十几本教材问世,这十几本教材基本上按照一个思路编写的,即法学体系——法律体系,近来周爱光编写的《体育法学导论》和谭小勇等著的《体育法学概论》在内容编写上有些新意。尽管如此,体育法学仍然没有成为显学,精心编织的体育法理论面对复杂的体育环境问题解释力明显不足,体育法学首先应该从体育法学教材这一基本元素入手,认真反思与探讨。

1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体育法学的教材观

1.1什么是教材观

教材观是教材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之一,有学者甚至认为,教材观是教学关系建构的起点[2]。对于这个概念,一些学者有过不同的界定。如曾天山认为,教材观就是对教材本质、属性及作用的认识。人们形成不同的教材观,可以归因为他们有不同的社会观、知识观、教学观及课程观[3]。任丹凤认为,教材观就是对教材的价值、作用、评价标准和处置方式的基本看法,教材观决定和影响着教师的教学方式[4]。毕华林则认为,教材观就是教师对教材本质及其功能的基本认识,它反映了教师对待教材的态度和方式[5]。这些界定尽管存在一些差异,但是都关涉到了教材内容、功能与属性等关键性要素,由此看出这个概念的重要性。

当然,也有学者总结了目前存在的七种教材观,包括圣经式教材观、经验主义教材观、科学取向教材观、结构主义教材观、范例式教材观、人本主义教材观以及建构主义教材观,进而认为教材观应该向着开放性、实践性和整合性方向发展[6]。另外,还有学者提出了由“圣经式”教材观向“材料式”教材观的转化[7]。所谓“圣经式”教材观,主要是一种崇尚权威、相对闭塞的教材观,在这种教材观下,教师往往成为教材的附庸,缺乏创造力。教材的作用主要在于规范教学。“材料式”教材观是一种大教材观,属于广义教材范畴。教材只是一种文本的教学材料,特别是“材料式”教材观能够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改变学生的学习活动方式。

1.2体育法学的教材观

上述教材观理论虽然主要针对中小学教材改革,但是对大学教材同样具有普遍的指导、借鉴意义。体育法学教材虽然有十几本了,但是并没有形成权威、经典的教材。若直接套用教材观理论,如从“圣经式”教材观到“材料式”教材观并非实际可行,盖因体育法学的历史太短了,很多形式的教材观并没有经历过。

某种意义上,我们可能还停留在“圣经式”教材观阶段,以董小龙及郭春玲主编的体育法学(第二版)(现在已经到了第三版)为代表,封皮标注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一些学校正在用他们的教材,具有了一定影响,但是当前这样的教材太少了;目前能否以“圣经式”教材观为主,辅以其他形式的教材观;具体而言,现代体育产业发展迅猛,个案性的事件层出不穷,体育法学教材是否以“圣经式”教材观为主辅以范例式教材观讲解,这样可能会收到较好效果。我们不可能一步跨越到“材料式”教材观,但是,一些进步、先进的观念可以吸收和借鉴。

2问题导向抑或理论体系——中外体育法学教材分野

2.1理论体系构建——中国的体育法学

国内教材编写基本上按照法学体系——法律体系(具体的知识体系)的写作思路,即使前文提到的周爱光和谭小勇等编著的教材都概莫能外,只不过周书做得更好一些。

完整的理论体系是一门学科成熟的具体表现。黑格尔认为“哲学若没有体系,就不能成为科学。没有体系的哲学理论,只能表示个人主观的特殊心情,它的内容必定是带偶然性的”[8]。由此认定,若要为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找到合法性依据,必须加强该门学科的理论体系建设,只有具备较成熟理论体系的学科,才具备科学的特质[9]。于是,我们在编写教材的时候,努力按图索骥,逐渐形成一种传统。上文比较的是最近出版的两本教材,以前出版的教材更是如此。理论体系有两种,一种是体育法学体系,另外一种是法律体系。体育法学体系按照有关学者界定是:研究特定的体育社会关系、体育法律责任及体育纠纷的解决调处的学说体系[10]。本研究认为,体育法学体系主要涉及到学科与学科之间的差异和区别,使人们明白体育法学之所以称作体育法学的原因,人们常常把体育法学体系叫做核心范畴[11]。法律体系则主要涉及到教材的诸多基本内容,比如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等等。前期教材编写主要按照体育的分类进行内容编排,后期则主要依靠法理学的分类进行。

一般而言,教材编写初期(上个世纪90年代),体育法学教材的编写者都会先考虑横向关系(体育法学体系),然后再考虑纵向关系(体育法律体系)。也就是说,我们一直想建构一个精细、缜密、完整的理论体系。及至后来,教材编写者开始顺着两条路线走,一条是基本理论和学科建设理论,另一条是问题路径即解决现实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开始关注问题研究,比如谭小勇等写的教材中关于lex sportiva和案例分析的内容。

2.2问题导向——外国的体育法学

英国和澳大利亚同属英美法系国家,从这两个国家出版的教材可以看出:实用是它们最大的亮点。其中英国更突出一些,彰显了问题在教材中的重要性。当然,问题导向也是一种学科建设,同样增加知识。从解决问题开始,检验已有的真理,提出新的发现以及对策与建议。难怪有研究认为,研究和解决问题与增进知识———这两个短语是相互通用的———日益显著的重要性,在任何领域都是显而易见的[12]。一般而言,“问题导向”具有三个层面上的结构:实质属性,即“问题导向”是不同于“概念导向”的“实践导向”,回答了“问题导向”是什么。从生成空间讲,强调理论研究应回应与解决中国正在发生的真正的重大课题,它回答了“问题”从哪里来。从基本诉求上讲,“问题导向”是引发理论创新的动力源,它回答了“问题”到哪里去[13]。其实,理论体系的研究源于西方,在西方有着悠久历史。柏拉图开创了理论体系(概念)研究的先河,到了黑格尔时代达到了巅峰。确实在知识建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不能否认理论体系研究存在着致命问题,比如缺乏实践性、在封闭中从概念走向概念,有些不食“人间烟火”。所以,国外教材开始转向问题导向。

“什么叫问题? 问题就是事物的矛盾,哪里有没有解决的矛盾,哪里就有问题”[14]。当前,中国的体育正处在巨大的转型中,各种重大问题不断出现,比如体育体制改革问题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再有,我国目前正在举办越来越多的大型体育赛事,这里面又关涉着很多法律问题。但是,真问题具有4个标准:一是致力于探索未知世界;二是可以被反驳的;三是可以被批判的;四是揭露真实的社会矛盾[15]。所以,发现和寻找真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能够不断使理论深化。

2.3理论体系抑或问题导向分析

研读中外体育法学教材,我们会很快看出,中国体育法学教材走的是从理论体系建构到问题导向与理论体系建构研究并重之路,国外教材正好相反。我们真要完全照搬国外教材吗?前文所述,问题导向的生成空间应该是中国体育发展的法律问题的新情况和调查研究,如果用国外教材所形成的理论一味“观照”中国发生的问题,我们国内教材岂不成了国外教材理论的试验场?

近年来,我们一些学者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和教材,让我们更好地了解了国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国外教材的盲从。如果在缺少对其批判和反省情况下,将国外理论当做解决中国体育法学发展的先验标准,这实质上表现了一种“无思想狀态”,如果这还被当成是一种“学术良知”的话,那么我们就会陷入一种研究的形式主义。从体育法学理论体系建构到体育法学实践,中间必须有中介环节,中介到底是什么,本研究认为,是体育法律问题。

3体育法学教材内容的组织形式问题分析

3.1体育法学教材的结构层次化

所谓教材结构,就是指教材各部分之间的组织架构及内在关系,即教材框架结构、体系,它集中体现了教材编写对课程标准的理解和落实,反映了编写者的编写思想与思路[16]。教材结构设计的重点在于确定教材的一级结构(章)和二级结构(节)以及各个章节的目标、主要内容等。体育法学教材的结构层次化主要针对科学概念而言,科学概念构成了体育法学知识的基本成分,比如体育法律责任、体育法律价值。体育法学知识系统主要是从概念的组合开始的,从概念的组合而成为规律、原理等,这种组合使单个概念的内涵及概念之间的关系得以明确[4]。当然,这种组合体现了多种关系和结构:包括相容关系和不相容关系,其中相容关系又分为关联结构和相似结构;不相容关系分为互反结构和独立结构[17]。比如体育法制建设和体育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相似性,体育法律行为与体育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对于体育法学而言,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相容结构。

当前,体育法学教材主要以概念为核心,在本章节内容内层层递进的结构来编排。以周爱光编著的《体育法学导论》第十章体育仲裁为例,第一节体育仲裁的发展演变;第二节体育仲裁的含义、性质、范围及原则;第三节体育仲裁制度的构成;第四节我国体育仲裁研究的学术前沿。该章共分为四节,以体育仲裁为核心,先从历时态角度分析体育仲裁的演变,再分析体育仲裁的概念和构成,最后探讨体育仲裁的研究成果。从结构上看,层层递进,简要、完整地梳理了体育仲裁的发展历程。进而,体育法学教材设计又包括纵向教材结构设计和横向教材结构设计,本研究主要探讨纵向教材结构设计。从里向外,分为三个层次:即教学内容为最里层;其次是体育法学教材的程序结构;最外层是教材的形态结构。

3.2结构层次化分析

教材内容位于教材结构的最里层,对于教材内容的不同认识,会导致其他两个层次内容(程序设计和教材形态设计)出现差异。 从目前情况看,体育法学教材内容在选取上是一个混合体,这似乎形成了一个定式:一方面依照法律顺序或者法理学排序,比如体育立法、体育执法等;另一方面,按照体育构成内容排序,比如学校体育法制、竞技体育法制和社会体育法制等。在教材内容上两个方面对接构成了体育法学内容。本研究认为,似乎体育本真内容少了些,比如规则可以作为一个关键词,成为联系体育和法治的中介。有国外学者总结了教材内容理论,提出了自己见解,认为可以将教材内容分为四类:1)关于自然、社会、思维等知识体系;2)关于活动方式的经验;3)创造性活动的经验;4)对待世界和客体的情感[18]。体育法学知识应该包括上述四类,当然,以哪种知识为重还需要根据教材设计者的编写目的,但是这四种知识应当有机结合。

其次,关于教材顺序。教材顺序是指教材内容纵向编排的体系,反映了教材内容的逻辑顺序和学生心理发展顺序相互制约的关系[19]。教育家杜威认为:教材具有双层特点,既包括经验的逻辑,又包括心理方面[20]。正是这一论断具有了教材程序思想的萌芽,教材的逻辑顺序包括教材中知识的逻辑顺序、技能培训的逻辑顺序等;学生的心理顺序包括作为主体的学生的认识顺序。自然地,这其中包含着逻辑顺序和心理顺序的矛盾。比如,从心理上讲,可能学生们一般会适应或者熟悉先从体育构成上研究体育法制,但是,现今的体育法学教材却先从法理学角度入手,由此,体育法学知识的逻辑顺序与学生的心理顺序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第三,关于体育法学教材的形态结构。体育法学教材的形态结构就是教材内容和教材程序所展现出来的多样化的形式。一般而言,主要从 “学”和“教”两个方面探讨,对于“学”而言,主要就是学生,教材形态主要体现为体育法学教科书、体育法学参考书等,可以理解为教科书系统和辅助系统两个。对于“教”,近些年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以往体育法学教科书比较呆板,知识多表现为文字,以后可能会出现一些图案。美国学者认为:图像也可能并非总是有效的,而且偶尔也会喧宾夺主、使人分心[21]。但是,图案具有的特性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丰富表象,特别对于体育院系学生,可能会收到奇效。

3.3体育法学知识呈现

体育法学教材已有十几本,但是教材内容呈现出一定差异,具有随意性。随着时间推移,又逐渐体现出一种趋同趋势。到底体育法学教材应该呈现出哪些内容,值得我们思考。

表3中是一些主要体育法学教材的内容,一些教材内容既是第一次出现,又是唯一一次出现。比如体育法的地位,美、日、中体育法学的研究现状和体育固有法等等。其中有些内容充满了争议,具体而言,关于体育法的地位,教材编写者总是一厢情愿地认为,体育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实际上体育法远达不到这个程度,应该说,每一本教材基本上都反映了编写者的研究旨趣。这其中应该涉及到一个问题,即体育法学教材和体育法学素材的关系问题。

所谓体育法学素材,就是指一般事务的较为原始的材料。体育法学素材相当多,我们不能任意拿过来,这涉及到体育法学素材的教材化问题,当编者聚集了足够多的教材时,可能就会产生偏颇,对此,我们应该探讨体育法学教材系列怎样能够涵盖体育法学学科教学的目标,从而不发生偏颇。进一步而言,特别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对于有争议的素材,最好不要放入教材,必须要明确选择的视点,切忌纠缠于枝节去讨论教材适切与否。另一个要关注顺序问题,具体而言,作为体育法学,一个学科的体系是很重要的,一旦瓦解,它的逻辑性也会丧失很多。

4体育法学知识在教材中的存在方式问题分析

4.1早期体育法学知识如何存在于教材中

从目前实践看,人们常常不愿涉足体育法学,比如研究生不愿报考体育法学专业,究其原因众多,例如我们会抱怨,体育法学有一定的门槛,需要学习法律知识,人们不了解等等。从教材与知识角度分析,我们仅仅把重点放在了体育法学知识的选择和组织上了,没有关注第三个方面——体育法学知识的存在方式。体育法学知识常常以静止的、呆板的、毫无生气的方式呈现,自然地,难以引起人们的关注。比如,早期我们曾经编著过运动员体育法律读本,编写内容比较呆板,主要就是简单的法律条文介绍与解释,很难引起运动员的兴趣,体育法学教育效果可想而知。同样,在体育院系,體育法学课程不好上,老师不愿教,学生不愿上。再比如人们不爱看早期的体育法学教材,特别是第一本体育法学教材,人们提起它,仅仅是因为它是第一本。

我们在这个时期将体育法学教材定位于“支配者”地位,将之奉为经典。体育法学只是变成一个独白者和沉默者,似乎与学习者无关,缺乏“感召力”与“亲和力”。

4.2如何使体育法学知识具有“活化”作用

首先,体育法学教材应该成为一个“对话者”。要使体育法学知识富有“生命力”,就应该使体育法学教材定位于一个对话者。根本原因在于体育法学知识的学习就是学生以意义的生成和理解为基本目的,强调精神意义上的对话。为此,破除二元对立式的关系模式,这其中也包括体育法学教材与学生之间的对立。另外,作为一个对话者,体育法学教材就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物,而是具有了人格化的特征。具体而言,体育法学教材中的知识不会再静静地躺在书本里,一旦具有了活力,就会积极主动走向学生。

其次,体育法学知识应该体现“动态化”特征,具有一定的“生命力”,体现出“生命化”特征。对此,体育法学教材设计应该突出生态化理念,生态化理念可能在环境法研究中较多出现,似乎与体育法无关。其实,生态化理念的关键是在一定的背景下,将体育法学知识与学生的个体精神和相邻知识领域联系起来。首先,加强体育法学知识与体育生活、体育法学知识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体育领域虽然是一个不大的世界,但是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要想使学生真正获取体育法学文化的滋养,就必须同时面对两个世界,一个是学生的个人世界;一个是体育社会共有的精神文化世界,并且使这两个社会能够得到很好的转化。离开学生个人世界的体育法学知识是固化的,没有生气的,对于学生而言,纵使我们有再丰富的体育法学知识,那也只是一堆“死”的材料。同时,体育生活实践和通过书本得到的体育法学知识是互动的,特别是体育法学本身就具有实践性的特点。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最大的感染力和学生学习的意义。其次,加强相邻学科和不同知识领域的联系。过去我们编写体育法学教材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强化本学科与其他学科的区别,生怕本学科与其他学科混淆,如今综合化观点得到广泛认可,因为综合化是恢复课程内容之间的生态关系并在教材内构建完整的知识生态系统的重要途径。[22]

5体育法学教材文化分析

5.1体育法学教材文化意义

这是最后一个命题。关于教材文化研究很少,体育法学教材文化更是闻所未闻。但是,这并不代表文化教育不重要,因为文化是一种默默、久远的东西,一旦形成,对人的影响是巨大的。教材文化是体现在教材内容及教学活动中的社会文化,代表着社会权威的知识价值和观念系统,明确显示社会领导阶级为青少年社会化所选择的特定教学内容。它是传输知识、传播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工具[23]。体育法学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体育法学教材虽有十数本,体育法学文化并没有真正形成,一个时期以来,诸多问题的出现如假球、黑哨、体育受贿、兴奋剂问题等表明,体育法学文化的建立还需要走很长的路。

体育法学教材文化一般只影响体育院系的学生,这些学生作为传播者,传递给广大的社会大众。作为法学教材文化的一部分,契合规则使体育与法学形成了高度一致,体育法学教材文化已经形成了一个集体育知识和经验的宝库,研究体育法学教材就必须对这种文化给予高度重视。

5.2体育法学教材文化内容

体育法学教材文化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是文字符号和图像符号(目前这方面比较欠缺)以及音响系统(同样,这方面也很欠缺)所表达的基本认知和情感表达。体育法学在世界范围内真正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但是近几十年发展尤为迅速,涉及到了多个领域,这也是体育法概念辨析的一个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体育法学教材自身文化,这就涉及到体育法学教材制度、编写、使用和出版与发行的文化,自然地,这种自身文化很重要,比如,到目前,我们并没有形成体育法学教材的编写制度,学者们编写教材还处在一种自发状态,远没有形成一种制度。

5.3体育法学教材文化的发展

目前,体育法学研究领域还未有人提出这个名词,应该把这个领域作为一个专门课题进行研究,从历史角度看体育法学在我国出现也就三十余年,有无必要研究和追溯1929年颁布的《国民体育法》?其作用不言自明,无论是研究近代的还是现代的,都会对将来起到一种启示。以前文为例,《国民体育法》颁布至今,我国的台湾省还在适用,这期间有过几次修改,这能够为现今我国大陆体育法的修改提供一定借鉴。为了进一步发展体育法学教材文化,我们还需要做一些实际工作:

收集、整理当代有价值的体育法学教材,使之成为一个文库。

开展体育法学教材的纵向和横向研究:纵向研究,特别着眼于前后比较和传承关系的研究;横向研究,主要就同时期的国内外教材进行探讨分析。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体育法学新教材。

随着时间推移,研究内容日趋丰富,要多创建体育法学刊物。

6结语

本研究围绕着体育法学教材探讨了若干问题,其中每个问题都很重要,有些涉及到了体育教材的核心,比如体育法学教材的组织问题、教材观问题等。当然,有些问题的论述目前还没有出现,比如体育法学教材文化作为一个新出现的内容更加重要,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理解,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加深对体育法学教材的编写、设计,加深对体育法學过去、现在与将来的预测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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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文彤

第三篇: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法学分析

当下国际体育运动日渐频繁,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成为了国际体育运动规范化的重要保障。现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法律性质、效力及适用都存在着问题。本文就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深入讨论,进而对北京冬奥会中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适用提出建议。本文认为,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具有合同和国际惯例双重法律性质,基于双重法律性质上,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效力体现在国家审查和执行保障两个方面,由此北京冬奥会可以从国家审查和执行保障两个方面入手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即设立常规化的国家体育法律事务部,完善国内体育法和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匹配机制。

伴随竞技体育的全球化,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创制主体是国际体育组织,其通过创制规则与惯例来维护国际体育运动的秩序。于此,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进入了体育法学研究者的讨论范围中,并引起了激烈讨论。在北京冬奥会的背景下,本文拟就学界所争议的国际体育规则与惯例的法律性质和在国家层面的效力问题作出讨论分析,进而对国际体育规则与惯例在北京冬奥会中的適用问题提出建议。

1 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法律性质

关于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法律地位,国内外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争论,即国际惯例说和合同说。在国际中,国际惯例说和合同说都有不同的证据支撑。在2009年匈牙利和爱沙尼亚足球俱乐部的冲突中,所涉及的相关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被当作各个俱乐部之间的协议,其具有合同性质;但据此同时,在2012年西班牙足球俱乐部的案件中,所涉及的相同的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被当作具有相应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对所有俱乐部产生效力。在国内,学界同样对国际惯例说和合同说有着自己的理论研究。

1.1 国际惯例说

国际惯例主要由两个要素构成,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物质因素指具有重复性的类似行为,心理因素指具有主观上的法律约束力。与国际惯例相似的概念——国际习惯,其没有主观上的法律约束力,只有主观上的心理强制力。国内有学者认为,国际体育组织不受国际公法约束,其创制的规则与惯例在全球体育领域具有强制约束力,这些规则与惯例能够有效地解决国际体育纠纷且已经成为了全球体育法的渊源。有学者从法律多元主义理论的视角出发,认为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属于国际软法,其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是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具有独立性的价值。

1.2 合同说

合同一般指多个主体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契约。国内有学者认为,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是非政府间组织创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以事实契约的方式来管辖参与其中的组织团体,且是基于团体内部成员的自治。 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本质上是国际体育组织与国家体育组织签订的事实契约,这种契约表现为,一方制定,另一方在认可的基础上选择性自愿加入。

1.3 小结

本文认为,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同时兼有合同和国际惯例的性质。有学者认为除了国际惯例和合同性质以外,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还有国际习惯的法律性质。 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现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自创制初,其基础不在内部成员的心理强制力上。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运行前提是国际体育组织成员的认同和遵守,认同和遵守必是建立国际体育组织成员一致的意思表示之上,一致的意思表示形成了组织成员之间的契约,进而对所有组织成员产生约束力。形成的契约在实践中被反复践行,使规则与惯例具有了国际惯例的物质因素。同时实践证明,光靠契约精神是不能保证规则与惯例运行的,由此需要规则与惯例的创制主体赋予其相应的强制力。因为创制主体的非政府性质,这种强制力不能来自于国家法或者国际法,其只能具有类似国家法或者国际法的法律强制力,这种类似的强制力是必要的,其保障了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运行,由此规则与惯例具有国际惯例的心理因素。

2 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在国家层面的效力

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效力发挥是双向的,其一是从国际体育组织到国家体育组织,其二是国家体育组织到国际体育组织,前者体现为国家体育组织对规则与惯例的执行,后者体现为国家体育组织对规则与惯例的审查,同时后者是前者的前提保障,后者解决规则与惯例在国家层面的合法性问题,前者解决规则与惯例在国家层面的可行性问题。

2.1 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国家审查

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国家审查表现为国家体育组织对国际体育组织关于争端解决决议的审查。国际体育组织有着相当的自治权,但并不意味着国家体育组织不能介入国际体育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美国法院曾就关于国际体育的争端中表明,只要国际体育组织内部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依据合理的规则与惯例,坚持程序正义,那么法院一般不干涉国际体育组织内部的争端解决机制。美国的态度给国际体育组织留有充分的自治权,但这种自治权是有条件的,一旦条件破坏,国家审查将启动。于此,国家审查应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合理性,其二是国际体育组织争端决议的程序正义性。

国家审查是国家体育组织与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权的平衡产物,其不能够完全介入国际体育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家审查只在于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合理性和国际体育组织争端决议的程序正义性上,不能够介入至国际体育组织争端决议的实体正义性上。国际体育组织争端决议的实体正义性的国家审查,意味着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权的完全剥夺,对国际体育组织争端决议的完全否定。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是面向国际间的各个体育组织,其规制着国际间的体育运动秩序。如果国家审查扩张到国际体育组织争端决议的实体正义性上,结果便是国际体育组织的地位崩塌及其国际体育霸权主义的产生。因此,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国家审查是有限度的,否则国家审查便不再是审查,而是“裁判”。

2.2 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执行

国际体育组织规则和惯例的执行体现为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组织对国际竞技体育争端解决决议的执行,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国际竞技体育争端各方服从争端解决决议,其二,国际竞技体育争端一方或者多方不服从争端解决决议。这两种情况都需要国家法律的保障。

国际竞技体育争端各方服从争端解决决议的情况下,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组织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认同并执行争端解决决议。在国家层面,在国家体育组织足够认同国际体育组织的情况下,如果争端解决决议的执行在国内遇到了问题,那么问题的关键可能就在于国家相关法律不够健全。

任何运动员和国家体育组织对国际体育组织的争端解决决议不服的,都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国际体育仲裁庭的仲裁具有终局性,但是其终局性和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限制。对国际体育仲裁庭的仲裁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国际体育仲裁庭所在地瑞士的法律,撤销国际体育仲裁庭的仲裁,国际体育仲裁庭的终局性裁决可能受到影响。当仲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另一方面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予以执行,问题的关键在于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如果执行地在瑞士,那么仲裁的执行可以得到保障,如果是在瑞士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则涉及《纽约公约》和执行地的国家法律。如果执行地国家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那么仲裁受到《纽约公约》的保障,如果执行地国家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那么仲裁只能依靠执行地国家的法律。无论执行地国家是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仲裁执行都会面临一个问题,即如果执行地国家的法律不健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仲裁便无法执行,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执行便成了问题。

3 北京冬奥会中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适用建议

今年,我国已经进入了北京冬奥会最后的筹备阶段,但是关于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适用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解决。以往的奥运会都发生过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包括奥运会广告、兴奋剂、奥运会知识产权和体育纠纷仲裁等等,这些问题也是北京冬奧会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奥运会主办国家的国内法没有能够较好地和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相衔接,其有两个表现形式,其一,国内法在内容上和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出现了偏差,其二,国内法存在一定缺漏,无法和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相匹配。本文认为,北京冬奥会可以从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国家审查和执行保障两个方面来解决相关问题。

3.1 设立常规化的国家体育法律事务部

国内可以设立常规化的国家体育法律事务部,专门管理国际体育运动和国内大型体育运动的法律事务。在我国以往举办的奥运会中,国内也设立过专门的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但都是临时性质的。当下国际体育运动和国内大型体育运动日渐频繁,同时国内大型体育运动也逐渐向国际体育运动靠齐,体育运动的法律事务也逐渐增多,常规化的国家体育法律事务部的设立就显得十分必要。在北京冬奥会中,常规化的国家体育法律事务部能够有效地保障各国家体育组织得到公正对待,同时也能够推动国内体育法的发展。

3.2 完善国内体育法和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匹配机制

我国应当尽快完善体育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填补相关空白,尽可能和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保持匹配。我国现行的体育法颁布于1995年,其立法理念及条文设计存在一定滞后性,已经无法应对当下国内体育事业的发展,在变化更快的国际体育活动中,更是捉襟见肘。于此,为更好地应对北京冬奥会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我国应加快体育法的完善工作,进而和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相匹配,以此保障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执行。

(作者单位:北京体育大学)

作者: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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