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学校培训会通知

2022-09-16

第一篇:家长学校培训会通知

家长学校培训通知

通知具有传达的作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家长学校培训通知,欢迎阅读。

家长学校培训通知一

家长您好:

我校定于3月14日上午8:00整举行一年级学生家长培训活动。请各班学生家长到您孩子所在的教室参会。敬请您届时光临!为了保持会场秩序,请每个家庭只来一位家长(最好是父亲或者母亲),并且不要带孩子到学校。

小学

XXXX年3月12日

家长学校培训通知二

高新区所属各企事业单位职工:

为帮助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念,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高新区妇联现邀请知名家教讲师开办智慧家长系列培训课程,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课程时间

XXXX年8月23日——8月24日

(两天一夜,周六8:20前入营,周日17:30后闭营)

培训地点

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12号森淼清华园C座20

4授课教师

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研究员陈秀茹

课程目的

帮助孩子越来越优秀、陪伴家长越来越智慧、促进家庭越来越幸福

学费标准

1580元/人,多加一个人多加1000元/人

报名流程

确认报名——填写报名信息和原生态情况表——汇款确认——开课通知及入营须知——入营

注意事项:报名后,参训的家庭请认真填写相关调查表格,于开课前7天务必回传给报名老师,便于专家组提前分析资料,给您更多的个性化帮助。

其他说明

此课程是家长课程,孩子的课程是8月18-22日天津好孩子成长营,如有需求可另外咨询。好孩子成长营也是与家长课程配套进行的,以德行、责任、习惯、信念等的培养为主,让家长和孩子在课程结束后有一个良好的配合。

联络方式

XXXXXXX 杨老师、高老师

请感兴趣的职工按上述联络方式直接进行咨询和报名。

附件:

1、智慧家长系列课程简介(见下一页)

2、智慧家长系列课程报名表

3、原生家庭情况描述内容清单

高新区妇联

XXXX/8/5

家长学校培训通知三

尊敬的家长:

XX小学创建“全国优秀家长学校”已经有一年多了,在这一年里,我们得到广大家长们的支持与配合,让家长学校的创建活动能顺利开展,XX小学在此感谢大家的支持!

新的学期,根据我校家长学校的工作计划,我们准备开展常规性的家长培训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一、培训时间:xxxx年10月23日(周五)晚上8:30时。

二、培训地点:各班教室

三、培训内容:以《父母课堂》为主修教材的案例教学

四、温馨提示:

1.尽量不要携带小孩回校;

2.培训过程中,请将手机铃声调为振动或关机;

3.培训活动开始前可与当班老师进行沟通、交流孩子的情况; 衷心的希望您能抽空参加这次家长培训活动,成为这93%中的一名学员,不让孩子失望!(注:去年全镇家长培训活动家长出席率为93%。) XX小学

xxxx年10月19日 附:请用“√”作出选择,签名后让孩子把本《通知》交给班任,谢谢!

A.我愿意参加家长培训,做一名学习型的父母( ) B.没空参加( )

班别: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第二篇:健康促进学校培训通知

关于召开健康促进学校创建工作培训会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利津县健康促进县精神,推进全县健康促进学校创建工作,经利津县刁口乡健康促进学校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召开我校健康促进学校创建工作培训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7.9.30 (周六)下午14:30开始,会期:两节课。

二、会议地点: 三楼

三、参加对象 全体教师

四、会议内容: 1.工作任务分析 2.专家指导讲座

利津县刁口乡健康促进学校管理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第三篇:民办学校司机培训通知

棠村镇中心学校

关于举办民办学校校车司机培训的通知

各民办学校:

根据县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经中心学校研究,决定于2013年9月21日在中心学校会议室举办民办学校校车司机培训,望接到通知后准时参加。

棠村镇中心学校 2013年9月18日

第四篇:关于开展2013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通知

关于开展2013高等学校教师

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各部门: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3年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校2013岗前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与范围

(1)今年补充到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新教师;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者;

二、培训内容及时间安排

培训由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分两期进行。我院安排在第二期9—12月份(周末班10月

19、20,11月

2、

3、

9、

10、

16、

17、23日)。《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统考时间为12月1日;《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实行开卷考试;(高等师范学校“教育学”科门类本科以上学历的学员,在校期间修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者可免考)。培训地点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区。

三、培训收费及教材

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每人收费300元。(不含住宿、伙食、教材费)。

岗前培训使用教材为:(1)高等教育概论/卢晓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7;(2)高等教育心理学/张积家主编;高等教育出

版社,2009.7;(3)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修订版)/教育部人事司组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6;(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教育部人事司组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6。岗前培训教材(自购或学校统一订购均可)

四、报名方式

报名以学校为单位网上统一报名。请各部门负责通知所属部门需参加培训人员填写《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报名表》(附件),并在2013年6月21日前将电子版及纸质版(需部门负责人签字)交到事处,便于及时统计上报。联系人:老丽宜

免修、免试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学习成绩单。

附件: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报名表

人事处

2013年 6月5日

2013年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报名登记表

注:培训课程A、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B、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C、全部(4门)课程

第五篇: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厅对《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对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并在民政部门进行非企业登记的,由审批机关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范名称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证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学校应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一)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二)地址: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三)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四)办学类型: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办的培训专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

1 次(例如中级烹调师)。

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六)有效期:审批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

(八)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数为黑龙江行政区域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23),3?4位数为地级代码(见附件),5?6位数为县级代码(由各市地确定)。第7位数为批准的培训层次代码,“1”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2”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3”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4”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5”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6”为其他非等级培训。第8?13位数为学校排序。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内容若发生变化,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

附件:省、市地、农垦总局3?4位数代码表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抄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25份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职业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2 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包括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和国家新颁布的职业)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二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

第三条 民办职业学校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凭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层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遗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补发。

第四条 民办职业学校的培训对象包括:

(一)初次求职人员、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各类转岗转业人员、流动就业人员以及个体劳动者、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需要提供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军队退出现役人员、劳改劳教人员;

(三)其它需要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第五条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训职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学历、职称、从事职业培训工作的有关证明(审核原件,存档复印件)。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增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拟聘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资格证、聘任合同,审核原件,存档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知并督促其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时做好有关材料的备案管理工作;包括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第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职业学校名称统一使用“XXXXXX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并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需冠名“黑龙江”、“黑龙江省”等字样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条件批准。

第三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市(地)、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4 门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根据《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初级职业资格为培养目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含县级)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以初、中级职业资格为培养目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含地市级)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以高级职业资格为培养目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原批准培训学校的基础上,由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跨地市(或县)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经举办者所在地市(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省直各部门和民主党派、省级社会团体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外地来我省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经举办者所在地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受举办者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后,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送交相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理日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二)审核评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报告

5 书》;

(三)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报告书》,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四)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评估、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第十一条 独立设置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正式批复,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到社团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任职条件:

(一)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管理2年以上,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三)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同时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警察忠诚奉献演讲稿下一篇:基层派出所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