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再生资源范文

2022-06-20

第一篇:江苏省再生资源范文

江苏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

操作办法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规范全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

江苏专员办 江苏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江苏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通知印发)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遵循合理合法、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权责对等、监督制约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全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原则上实行三级审核办法,三级审核为初审、复审、终审。

再生资源企业纳税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财政局为初审部门,江苏省财政厅为复审部门,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江苏专员办”)为终审部门。江苏省财政厅的复审业务委托省辖市财政局具体办理,江苏省财政厅与省辖市财政局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市辖区之间对初审管辖存在异议的,由省辖市财政局指令管辖。

第四条 省、省辖市直属企业实行二级审核,二级审核为初审、终审。

第五条 初审、复审部门在退税业务工作上,接受终审部门指导与管理。

第六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程序为:纳税人申报,财政部门进行退税资格认定和审核(初审、复审和终审)、批复、退付。

第七条江苏专员办、江苏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财政局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和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审核审批工作流程

第八条 退税申请办理期限。纳税人一般按季申报,再生资源月度缴纳的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金额较小的可以按半年或年申报。针对纳税人经营状况、缴纳税款等变化情况,江苏专员办和江苏省财政厅可对上述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申报。适用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退税向纳税所在地的初审财政部门申报,省直属企业向江苏省财政厅申报,省辖市直属企业向省辖市财政局申报。

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报送如下书面资料:

1.退税申请正式文件;

2.退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书面申明,以及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书面申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见附表一,由江苏专员办向初审部门提供);

4.《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见附表二);

5.退税期内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退税期内各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7.退税期内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见附表三);

8.退税期内应纳增值税计算表(见附表四);

9.退税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印章);

10.江苏专员办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首次申报时,需增报以下书面资料(以后申报可不再提供,如有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五);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国税局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复印件;

4.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5.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报送一式两份(《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和退税期内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只要一份,税款完税凭证原件不随复审、终审流转)。

第十条 初审。初审部门要明确有关科(股)室或专人负责退税初审工作,并建立经办人受理登记、审核、科(股)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制度。

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初审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申报人是否具有享受退税的资格,申报资料要件是否齐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申报资料要件齐全,初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当日受理。

(一)现场审核。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初审部门一般应开展现场审核,制作退税审核工作底稿(见附表六)。对于申报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现场审核应着重审核申报人是否具有享受退税的资格;审核退税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再生资源销售申报缴纳税款的真实性;申请退税金额计算方法是否恰当,计算结果是否准确等。

(二)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也可另附详细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初审意见需列明:

1.是否具有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资格(首次申报时确认);

2.经审核,所附完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是否同意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

4.核减退税金额的原因、依据及计算方法(可在计算表上说明);

5.其他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

同时,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是否同意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并加盖印章,并及时向复审部门报送业经签署初审意见的退税申请资料(含退税审核工作底稿)。

(三)初审部门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申报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复审。复审部门应建立起经办人审核、处(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制度。

复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审核初审部门送审资料是否完整、合规,初审部门应签署的核实和审核意见是否存在遗漏,初审部门在初审中对退税政策把握和计算方法是否准确等。复审部门在复审过程中发现疑点,应及时通知初审部门重新核实并增补相关资料,也可以与初审部门一道对申报人进行现场审核。

复审完毕后,应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复审意见(也可另附详细复审意见)并加盖印章,并及时向江苏专员办报送业经签署复审意见的退税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终审。终审部门应建立起经办人登记审核、处室负责人复核、专员审(核)签制度。

江苏专员办收到复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的重点是:对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复核,申报人适用退税政策的合规性以及退税金额的准确性等。在终审过程中发现疑点情况,应及时通知初审部门重新核实并增补相关资料,也可以与初审部门一道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三条 初审、复审、终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中发现有申报资料不完全符合要求,或存在疑点需要核实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批复。终审完毕后,江苏专员办下达批复文件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十五条 退付。初审部门接到江苏专员办的批文后,应在次日开具《收入退还书》(节假日顺延),送达相关国库办理退税事宜,并在申报人完税凭证的原件上加盖“已退付”专用章。

第三章 退税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初审部门要建立退税统计台帐,按户逐笔登记受理、初审、退付情况。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建立健全退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国库对账工作。初审部门应按月与国库进行对帐,核对税款退付的预算级次是否正确,国库退付数与批准退付数是否一致。

初审部门应于月后5日内向复审部门报送退库月报表,由复审部门汇总后于月后8日内报送江苏专员办和江苏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初审、复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江苏专员办和江苏省财政厅反映,加强沟通。

第十九条 初审、复审部门要关注退税政策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工作,提出相应的管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善退税管理,调研结果及时报送江苏专员办。

第二十条 江苏专员办、江苏省财政厅应加强全省范围内退税执行情况的管理,对当审批退税落实情况进行适时检查和督导。

(一)抽查申报人是否具有享受退税的资格,退税申报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申请退税金额计算是否恰当,结果是否准确等。

(二)不定期地抽查各地区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报人办理退税,是否存在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等问题。督促初审财政部门提高初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 初审、复审、终审部门在事后检查中发现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退税款的,江苏专员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取消其享受退税资格并追缴骗取的退税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江苏专员办和江苏省财政厅解释。

附表(略)

附表一:《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附表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

附表三:退税期内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

附表四:退税期内应纳增值税计算表

附表五: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表六:退税审核工作底稿

第二篇:再生资源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商务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省、市、县)

办理条件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备案登记证明;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第三条第二款 办理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证明,并按规定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商务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商务管理部门印章。

商务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附件1:第三条 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1日;

二、审查时限:3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定期检验及依据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第三篇: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废玻璃等。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 在**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放射性废物、报废电子产品、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原则,鼓励连锁经营、公平竞争,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交售再生资源,并逐步规划落实再生资源专用场地,为商业区和居民区规划配套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引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再生资源专用场地包括政府专门规划确定的再生资源分拣交易场所和确定的临时场所。政府专门规划的再生资源分拣交易场所的用地性质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承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活动中的职责:

(一)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政策,落实中、省有关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对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行业准入工作。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指导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经营者工商登记注册和年度检验工作,查处超范围经营及无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活动;

(三)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对强买强卖、黑恶势力介入、收购和贩卖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整治和查处;

(四)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五)安监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

(六)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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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划、水利、安监、环保、供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条上述两款规定的经营者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或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有关信息应当通过网络与商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环保部门和安监部门实现实时共享。

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变更工商登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国家禁止个人买卖的物品、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进行登记。

经营者在收购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或报废的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铁路、水利、测量、矿山设施时,应当要求出售者提供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者或者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铁路、水利、测量、矿山设施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出具的报废证明,经营者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或者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者不能提供报废证明的,不得收购。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发并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三)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经营规定。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和良好的环境形象,并不得影响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和形象。

第十五条 储存回收再生资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容器、设施与场地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二)在储存容器、设施与场地的显著位置标示再生资源的名称;

(三)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分类储存;

(四)储存设备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

(五)具备防止储存设施中的废液、废气、恶臭等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设施。

有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和主要交易地点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备查,不得剪辑或者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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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财税2009-119再生资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19 号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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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09-09-29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57号)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第

(一)款“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是指纳税人销售再生资

源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规定的票

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纳税人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进行

资金清算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预收货款,应在销售实现后

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互抵货款,不应计入通过金融机构计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

80%的要求,应按纳税人退税申请办理时限(按月、按季等)进行核定。

二、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

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但必须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

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

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三、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四条第

(一)款规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

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自备案当月1日起

享受退税政策。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

证或销售发票,除符合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

类(从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

废塑料、废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8类之中选择填写),否则不得享受退税。

五、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和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

情况进行沟通。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向税务主管机关通报受理和审批的申请退税纳

税人名单及批准的退税额,税务主管机关对在日常税收征管、纳税检查、纳税评估、稽查等

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给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

对于税务主管机关通报有异常情况的纳税人,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

报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各级财政机关应暂停办理该纳税人的退税,并会同税务主管

机关进一步查明情况。对于查实存在将非再生资源混作再生资源购进或销售等骗取退税行为

的,除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以后享受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资格。

六、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江苏省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绩效考核工作总结

协会2005年12月28日成立至今已四年多,四年来,在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关心领导下,在各会员单位的大力配合下,以及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协会围绕求团结、求生存、求发展,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总体目标,确定和健全全方位服务于会员单位和产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行业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功能作用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今年4月8日,我会在省级工商领域行业协会工作会议上作重要经验交流发言,这表明了协会工作取得了省经信委、省民政厅以及业内各界的充分肯定。

下面,我代表本届理事会,代表各位理事、各位常务理事、各位理事长,代表协会秘书处各位秘书长,将协会四年来的工作,向全体代表们做汇报,具体如下:

一、壮大行业协会组织,扩大行业协会影响

我们始终认为,要想成为一个有权威有影响的成功协会,必须拥有众多企业(单位)成为本行业的会员,必须拥有一批优秀的企业(品牌,领军企业)入会。我们还认为,江苏是国家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四个示范省份之一,目前江苏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集群化产业发展最大的版块,组织建设一个与其匹配的大行业协会是完全必要和可能的,总之,发展企业入会是协会最基础的工作,而且是必须要做好的主要工作。为此,经过四年的努力,现协会已发展《可再生能源》法所涵盖的全部专业范围前后共390家企业入会,迄今我协会在全国是拥有会员最多的省级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具体如下:

(一)太阳能热水器企业入会情况

2009年底我国太阳能热水器累计1.45亿平方米,江苏约占1/3,江苏已成为生产与应用大省,与山东、北京齐名为三强, 2009年江苏太阳能热水器产值约200亿,生产企业300余家。江苏太阳能热水器崛起于20世纪八十年代末,由于竞争意识强步入市场早,对入会有认同感,经过一定工作很快就有一批企业,其中不乏为知名的企业入会,如太阳雨、华扬、桑夏、辉煌、元升、日利达、贝德莱特、新阪神、晓红、红日、赫特节能、兴旺、力源、双能、奥斯特、太阳宝、长虹、康泰、光芒、旭日、而今、邗江华奥、星球、皇鹰、阿波罗、盖克斯、新新建业节能、阳明、佳佳、迪能、A〃O史密斯、苏阳、国鑫、天顺、万龙源、日能艾尔、桑力、日浴、喜洋洋、都宝、虹宇、清华科技、熊猫电子等40家企业入会,入会累加数达70家以上。

(二)太阳能光伏企业入会情况

江苏光伏行业拥有300多家相互配套的特色行业企业,形成了从高纯多晶硅、硅片、电池、组件、集成系统设备到光伏应用产品完整的产品链,太阳能电池产量达2200兆瓦居全国之首。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国际品牌的主要骨干企业加速成长,8家企业成功上市,近20家企业年产值突破10亿元,江苏中能硅业产能达到7500吨,占国内市场50%,规模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三。2009年江苏光伏产值900亿,“中国光伏看江苏”已被业内认可。试想如果协会缺少这些强者参与,协会的权威性将会从何谈起,在大家努力下,08年无锡尚德、南京中电、常熟阿特斯、南通林洋、常州亿晶光电、浚鑫、通用硅(昆山)、茂迪(苏州)、中盛光电等均成为我会员单位。后省又成立光伏行业协会,一部分转入光伏协会,但目前我们协会仍有江苏中能硅业、苏州阿特斯、江苏浚鑫、江苏津恒、无锡中彩科技、通用硅太阳能电力(昆山)、茂迪(苏州)、江苏远宇电子、江苏兴荣光能、大全集团、中国光伏能源科技(控股)、迅力光能(昆山)、中盛光电、江苏华富能源、常州益鑫、南京大陆产业、江苏中创机电、扬州麦拓卡夫特、昆山合信、常州盛世电子、常州旭日化工、江苏南自通华电气、江苏综艺光伏、凡登(常州)、江苏艾索新能源、扬州欧力特、姜堰华能金太阳电力(靖江)、无锡国飞、江苏艾德、江苏顺大、常州源畅、常州华盛、南京晶威、常州冠日、江苏沂宝石英、苏州良胜、常州天顺、无锡儒兴科技、江阴爱多光伏、江苏汇通光伏、扬州现代照明、海润光伏、徐州聚友、江苏中显、苏州盛隆光电,苏州中导、无锡和荣、南通中洋、无锡南亚、常州千进研磨、南京格瑞能源、常州苏文、扬州伟业、常熟耀皮特种玻璃常熟幸福玻璃、镇江环太、张家港永能、欧贝黎、徐州超能、南京冠亚、无锡新世纪、江苏中澳、冠德光电、无锡高新技术、南京中材、无锡奥曼特等 104家知名光伏企业在会,光伏入会累加数已超138家。可以这样说,江苏太阳能光伏规模化发展全国第一,我们协会聚集的光伏企业团队阵营在全国也是最大的,我们所倡议发起的有关光伏事业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力也是很大的,在海内外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风能企业入会情况

江苏风电起步晚但发展势头好,风电装备行业竞争进一步得到提高,2009年风电装备产业值近400亿元,整机制造能力达到近200万千瓦,风力发电机、高速齿轮箱、回转支承和风电铸造件、逆变器等关键零部件国内市场占有率50%以上。江苏风电涉及企业有400家,1.5兆瓦和2兆瓦风电机组形成批量生产,3兆瓦机组研制和示范应用进展顺利。华锐、金风、国电联合动力,上海电气、湘电等国内知名风机制造企业落户沿海地区。总体上看,以资源带动风电项目,以项目拉动风电制造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我协会已发展常州轨道牵引、江苏吉鑫、无锡桥联、无锡天奇竹风、天能电池江苏公司,江苏钢锐、天乾(无锡)、苏州能健、江苏华东风能、宜兴华泰、苏州力仓(红叶)、维斯塔斯上海分公司、广东明阳风电、三一电气、扬州杰胜风能、南京高精传动设备、无锡宝南、南京南端继保、常州光洋轴承、江苏苏泰机电、常熟开关制造、亚什兰(中国)投资、中交第三航务江苏分公司、苏州南极风能、上海泰胜(东台)、江苏文汇钢业、徐州天龙回转支承、徐州罗特艾德、国电南京自动化、常州宏发纵横,江苏天润新能源、扬州凯盛能源、江苏昌盛钢业、江苏德克环保、博耳(无锡)电力成套、张家港广大机械、南京钢铁、苏州温特金刚石、无锡宏达重型、南京江标等共90家企业入会,风电会员几乎涵盖了江苏所有优秀的风电企业,风电企业累计入会数超百家。

(四)生物质能源入会情况 生物能源因地域性、多样性等特点,总体发展极不平衡。我省目前尚处于示范、摸索阶段,与全国的态势基本相吻合,近年来生物质能装备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呈上升趋势。我省在主要市(县)投建了一批秸秆焚烧发电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小型秸秆成制气集中供炊用气,生物柴油、沼气、乙醇等,全省涉及单位(企业)超百家。为此,我协会发展了江苏博龙、上海保利协鑫电力、江苏恒顺、江苏清江、金州可再生能源、太仓协鑫垃圾焚烧、苏州恒辉、建湖万马、太倉众森、江苏卡特石油、上海电气环保热电(南通),常州联合锅炉,江苏天楹赛特、无锡锡东、宝应协鑫、连云港协鑫、南京协鑫生活污泥焚烧发电、江阴康源、无锡益多、南通宝驹、江苏天正生物燃料、江苏永林、无锡华光锅炉等30家企业入会,前后入会累计数近50家,生物质能这一块在全国省级协会中也是最多和最强的。

(五)综合(节能房产、金融、地热以及节能减排企业)入会情况

我们发展了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扬州经济开发区、如皋经济开发区、昆山经济开发区、苏中经济开发区、连云港经济开发区、南京郎诗臵业、南京栖霞建设,扬州新能源虎豹房屋开发、南京圣诺热管、南京丰盛能源电子、代傲电子(南京)、河海大学、扬州邗江区可再生能源协会、江苏常州隆客车、康特能源、南京佳能源技术、江苏高科技投资、信息电子11所等,19家企业(单位)入会,累计入会25家以上,为协会增添了新的血液和动力。

在整个发展的过程中,我们非常重视吸纳发展有前景的企业入会。如针对太阳能热水器工程较为薄弱,就发展了工程出色的企业入会,针对节能减排力邀南京圣诺、南京朗诗等优秀企业入会,针对太阳能光伏产业市场弱的问题,发展工程出色的光伏企业入会等,使协会各业始终都有标兵企业领头出现,客观上也衬托协会的整体水平。

综上,可以看出我协会虽然是一个成立不久的新协会,但所具备的可再生能源各产业团队阵容规模化集群化发展水平还是令人满意的。协会经常收到省内外、国内外的来电、来函索要协会(会员)单位的资料,进行业务洽谈。协会与香港、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英国、丹麦、新西兰、日本、德国等国以及北京、上海、深圳、海南、安徽、山东等商会、协会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对外影响力逐年扩大。

同时我们还认为,发展会员是一个了解、熟悉企业的过程,也是一个向企业、向企业家学习的过程。在相互了解学习过程中,增进了协会与企业(会员)友谊,使我们对企业创新精神更加了解,对企业的困难更加理解,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大家为企业(会员)服务好的信念和责任心。

一、 服务企业、构建平台促进产业发展

当今世界是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节能减排发展新能源,走低碳经济绿色产业之路,已成为世界的共识。我国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各级政府领导关怀下,在大家的努力下,已经取得了非凡的业绩,江苏可再生能源产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已发展成为全国规模化集群化发展的样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产业已成为全民全社会崇尚的“朝阳产业”。在这样的背景下,专业协会更应义不容辞做好自己本职工作,我们确立了“贴近企业、贴近生活、贴近市场”服务宗旨,认真构建高端综合服务平台,努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完善、强化协会功能和作用,我们采用单独、联合、服务外包等方式,争取省有关部门支持,组织各种专业展览会和论坛,开通网站,定期出版刊物,组织政策法规宣贯会,并组织参观、考察、培训等开展了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一方面有力地宣传贯彻了党和各级政府有关政策法规;一方面大力宣传介绍了我省可再生能源规模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所取得的成绩,提高了社会公众认知度和国内外影响力,这将有助于江苏省可再生能源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水平的整体提升,四年来活动大体情况如下:

(一)连续举办可再生能源展览会

1. 2006年5月举办了江苏首届可再生能源展。尽管困难问题很多,但我们认为举办展览会在宣传气势方面将超过其他形式,省经贸委也非常重视支持我们办展,首届展览首战告捷。

2. 2007年3月举办了江苏第二届可再生能源展。此届展太阳能热水器品牌几乎全部参展,太阳能光伏、风能、生物质能也有数十家企业参展,可再生能源内涵得到初步诠释。展览期间所举办的太阳能工程资质培训也深受企业欢迎。山西省副省长宋北彬、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经贸委主任韩庆华、副主任顾瑜芳等领导出席开幕式并讲话。

3. 2008年5月举办了江苏第三届可再生能源展。举办期间正值汶川地震,大家克服各种困难使展览预期举行,展览规模虽然不大,但展览办得紧凑合理且有看头有亮点。

4. 2009年11月我们与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联合举办了第四届展。经信化委、发改委的领导出席了开幕式,展中举办了风电产业、光热利用两场对接会和整体宣传太阳能热水器下乡品牌,受到各界好评。

5. 2010年11月18-20日,在南京人民政府关心和协调下,正积极筹办2010年中国(南京)国际新能源展览会,此次展实际是中国江苏省第五届可再生能源展暨中国(南京)第七届太阳能品牌产品展览会。此届展方由南京市人民政府、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等共同主办,我协会作为承办方出现,此届展将将从规模和气势都要有一个很大的飞跃。现展览已进入紧张的招商阶段,此届展将为新能源展览长期落户南京奠定了基础。

(二)组织多场论坛

针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如泛长三角可再生能源的联合协作合作发展,市场开拓,产业链延展,金融危机影响与挑战,绿色环保绿色机制的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以及融资等,协会采用单独与联合主办、承办与协办等方式组织了数场重要论坛(峰会)。

2006年10月在东南大学与江苏能源研究会共同承办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国际研讨会暨第三届泛长三角能源科技论坛。

2007年6月在虹桥饭店与江苏省信息中心联合举办江苏首届清洁能源循环经济发展金陵论坛。

2008年5月在国展中心与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等单位联办“建筑业的生态解决方案”研讨会。

2008年7月在上海由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办协会协办“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峰会”。

2008年9月在黄山由中国生物质能技术开发中心主办,与中国沼气学会、协会共同承办了“中国第二届生物质能技术研讨会暨项目融资推介会”。

2008年10月由省外办、环保厅和省发改委主办,省环保协会与协会协办“纪念江苏省国际友好城市交流30周年环保论坛”。

2009年11月组织江苏省风电产业企业对接会。 2009年11月组织太阳能热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论坛。

2010年3月协助发改委组织参加加拿大安大略省网络对接会。 2010年3月,江苏和韩国全罗北道在南京举办了中韩光电合作 交流会,协会协办了此会。

2010年4月在江宁协办了中日风力发电技术研讨会,会议就风力发电有关安全、质量、技术、防火以及生态保护等风电建设进行了专题讨论。

2010年4月南京重洽会重点专场江宁开发区新能源产业投资环境推荐会在湖滨金陵饭店隆重举行,协会协办了此会。

2010年5月在南京索菲亚饭店协办了2010国际风能技术与投资高峰论坛,会议就风电发展现状、最新技术,风电技术与风电项目进展情况,就风电项目建设、风电场维护与营造方面的方法和经验教训进行了探讨。

2010年5月在南京科技广场与鼓楼区科技局等共同联办了“中英生物质能源技术合作洽谈会”。

2010年5月协会与中科技林化所举办了生物质能源技术培训交流班,交流班除聆听专家教授们的演讲外,还赴林化所溧阳强林生物能源公司,参观即将竣工的IMW生物质发电项目。

我们还对多次对其他相关会议、论坛给予支持与帮助。我们的工作得到有关方的认可与称赞。

(三)开通网站、出版会刊和组织培训工作

协会于2005年底成立不到2个月,就开通了“中国绿色能源网”,现已正常运行4年多,网上会员单位数百家,该网被数百家国内外媒体、厂商、中介所认可,现每日点击率数百次,还与数百家企业实施链接互通信息,网站一直呈平稳上升趋势。“中国绿色能源网”坚持免费为会员单位服务的承诺,为企业介绍产业发展、宣传产品与开拓市场,深受大家欢迎。出版JSREA会刊(简刊)共20期,《绿色能源》八期,印发49000份,刊登500余篇文章信息报导。协助组织太阳能工程、技能工培训2次共180余人次。

(四)计划的三项工作已顺利完成 1. 组织DVD《造福明天》的拍摄工作

该片由我协会主办,江苏电视台摄制承办,主要以科普形式宣传江苏可再生能源20年来从崛起到蓬勃发展所取得的成绩和进程,该片已获世界银行赠款, 2010年元月该片通过专家验收,正式发行。

2. 将会刊(简刊)升级为正刊工作

随着可再生能源这一朝阳产业越来越被大家关注,协会初期办的JSREA(简刊)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尽管协会人力资金有限,但仍决定在2009年将简刊升级为正刊。《绿色能源》创刊号在2009年2月正式发行(内部交流刊物双月刊)。《绿色能源》会刊与《中国绿色能源网》互为姐妹篇,是协会主要的宣传工具之一。刊物图文并茂,主题突出,受到各界的欢迎。

3. 编纂《江苏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节能应用产品与技术年鉴》工作

在党和各级政府以及企业、实业家们努力下,江苏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节能产品与技术成果成绩突出,已显现为大产业规模化集群化雏形;国内外交流与新老企业家商务活动对互通信息有着急迫的需求;协会信息积累已具备条件,为此,我们编纂了“年鉴”。“年鉴”收集了省内相关业内企业、单位1200家,全彩图文并茂、中英文对照是入可再生能源的必备书,已于2010年由河海大学出版社,印刷3000册,3月国内外正式发行。DVD片、刊物、年鉴是我们协会在新的服务于新能源企业和产业发展营造的三个新平台,也是我们在省经信委领导组织学习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所做的三件实事。

三、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当好政府社会的桥梁和纽带

积极主动配合完成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交付的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提高协会的服务功能,解决市场经济中厅局撤消后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跨学科跨行业现协调机制客观“弱化”问题,为强化桥梁和纽带作用我们做了大量工作。

(一)配合宣传、贯彻省新型工业化会议精神

2006年11月23日江苏省在南京召开了全省新型工业化会议。此次会议主要是用科学发展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增创工业发展新优势,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变过去又快又好为又好又快的发展工业指导思路,会议高度重视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产业。为此协会利用会刊、展览、网站等形式并在有关文章中侧重宣传了此次会议精神。对于国家、省有关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十一五”《工业主要行业发展规划纲要》、《结构调整发展规划纲要》有关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要点进行了专题报道宣传,有力地配合了省新型工业化会议精神的贯彻。

(二)积极配合省发改委“博世日”活动

2007年2月份省发改委、省外办与德国博世公司在宁共同举办“博世日”活动。博世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博世公司是我省重要合作伙伴。举办“博世日”活动的目的是为我省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经济开发区、相关企业搭建一个与博世公司交流信息、研讨技术、洽谈合作的有效平台。协会接受协办活动之邀后,立即发动10多家企业参会发言交流,为“博世日”活动增色。

(三)配合贯彻全省振兴装备制造业会议“143工程”精神

2007年4月份省里召开了全省振兴装备制造业工作会议。省经贸委按照省政府的《意见》和当前的发展要求,提出“143工程”方案,围绕扩大自主装备市场占有率,提高制造和成套能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三大目标,选择一批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在财政资金中给予重点安排。协会认为这是利企的好事情,及时转发省经贸委的通知,并要求凡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申请积极争取,由协会最后汇总上报。

(四)配合多项外事活动

四年中配合省外办、经贸委、省发改委、贸促会等单位接待美国、德国、英国、荷兰、日本、加拿大、新西兰、意大利等国访问团访问南京的活动,安排数十家企业洽谈交流,扩大商务经营思路。五次组织代表到南京、无锡等地的可再生能源相关企业进行科技考察、参观。

(五)实施品牌战略提升企业档次

协会一贯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和争创品牌活动,鼓励具有一定条件的企业争创国家、省、市的品牌和高新技术企业,争获世行赠款以及省市可再生能源工程与产品节能减排奖励项目等。协会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出示公正佐证材料和提供咨询服务,使近40余家企业终获多种殊荣。

(六)及时处理大量业务信息,深层次为企业服务

由于协会对外影响力扩大,“平台”建设逐步健全,国内外、省内外直接间接的各种有关商业信息、函件逐年大幅增加(每年在300件以上)。对此我们都认真对待,务求件件落实和回应,能够解决的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介绍到有关部门单位去帮助解决。今后随着协会对外影响的扩大,需求会更多更高,我们将进一步去适应和提高,与时俱进搞好服务,跟进发展步伐。在省经贸委大力支持下,开展了《江苏省新能源装备行业发展规划》资料和有关数据收集工作。

(七)组织企业赴酒泉风光电场商务对接会活动

2010年5月14——21日,为了给江苏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企业,提供更好的风电光电场与系统集成方面的务实信息和商机,探索新能源市场,我们组织了第一批(22家企业CEO)前往酒泉考察。期间,受到了酒泉市及所属各市(县)、开发区交流,受到相关部门热情洋溢的接待,每场项目推介会、洽谈会均安排有市县主要领导和机构负责人参加。酒泉地区无可比拟的风能和光热资源,酒泉党政各界产业高度重视发展新能源,追风逐日开发提速发展新能源产业实干精神,给我们江苏的企业家们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我省企业与酒泉各市(县)还签订了11份新能源发展合作框架协议。活动达到了以下的目的:一是探索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联合开发建设风电、光电的合作模式;二是搭建服务风电建设政产学科研间长效服务平台;三是发挥各自优势,调到各方力量跨区域的合作快速有效地提高风电、光电场建设度和进程。此次为江苏与酒泉发展新能源战略长期合作开了一个好头,今后我们协会还将组织类似的活动,有效为企业(会员)服务。

总之,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完成政府相关部门交付的工作,同时也尽量动员会员单位参加这些活动,为企业多争取机会,这些方面我们是热忱服务并尽到了责任。

四、 存在问题与今后工作

办好一个优秀协会必须要健全完善其基础功能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我们认为基础功能应包括良好的服务功能、敏锐的维权和协调功能与权威影响功能与三方面,对照这三方面虽然我们做了努力,但差距还是很大。

目前我们协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协会功能还不够完善,服务仍属粗放式,对于一些基础性工作如全省可再生能源行业资源调查缺有效手段和方法,对于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仍感到力不从心等等,今后将面临发展低碳经济的机会与挑战,我们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与观念,变换与加强我们的手段和方法,当然也需要得到上级领导部门的帮助和指导。对于今后协会的工作,现提出几点具体改进意见和措施:

1. 要以致力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的长期发展为宗旨来建设、发展协会。可再生能源最终要为低碳经济社会提供又好有多的社会绿色公共品为目标。大家知道《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中国政府已经作出单方至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与2005年下降40%至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15%。在这样的大背景条件下,我们协会更应与时俱进,更应认真学好为贯彻好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深化改革,将协会的工作搞的更好。

2. 要改进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继续完善服务功能建设好“平台”。我们计划在2011年,将充实提高展览、论坛、网站、会刊、年鉴五大平台的内容和质量。使我们的五大平台能够成为在业内小有名气的优质平台。

3. 组建相关专委会,更好的为新能源企业、产业和市场服务。 为彻底改变粗放式服务,我们拟组织风电、光电、光热、蓄能等专委会并开展有效服务。目前风电专委会开展和配合工作较好,而其他几个专委会还有待于改进和提高。

4. 动员组织好2010年11月18日—20日的展览会。今年的展会将由南京市人民政府等作为主办方,承办与协办方力量也得到加强,我协会作为承办方,正在积极认真有计划地筹办组织此次展览会,我们力争让更多企业的产品、技术参展。在今天的会上我们也动员大家有条件的一定要参展,众志成城、齐心协力把展览会办成历届最好的一届展览会。 5. 动员组织好2010年江苏省新能源循环经济评选活动。江苏省暨长三角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产业现今已成国内外引人瞩目的产业规模化集群化板块,取得了不凡的业绩。评比颁奖活动旨在通过对江苏省乃至长三角地区风能、太阳能(光伏与光热)、燃料电池、生物质能、地热能、CDM项目、四新电器开发、绿色理念节能房产、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领域为江苏暨长三角地区的低碳经济作出重要贡献的领军企业家的评选和传播,让社会公众了解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历史、现状和前景以及他们为绿色经济、绿色GDP、绿色地球所作出重要贡献。

此次活动是以我协会为主并联合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新能源商会、全国高科技产业品牌推进创新发展专业委员会等单位的一次大型活动,是一次江苏新能源循环经济领域最为引人瞩目的民间性质的专业行业公益性评选活动,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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