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资料汇编

2022-08-13

第一篇:招标代理资料汇编

招标代理资料(内容)

招标代理资料(小区施工)

一、前期资料

立项批文、报建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总平图)、企业存款证明(不小于项目投资额的30%)、章程、授权委托书、代理合同、实施方案、备案登记表等。

二、发标资料

招标文件领取签到表、招标文件、授权委托书、最高限价备案表等。

三、开标资料

投标人签到表、参评专家密封打印表、递交投标文件登记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表、投标人证书证件检验一览表、情况说明、投标有效性验证结果表、技术标(评审汇总表、评审明细表)、开标记录一览表、总报价得分表、措施项目得分表、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分表(横向)、评审的清单项、商务标汇总表、评审结果、评标报告等。

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资料汇编(土地整治)

招标资料汇编

一、招标代理公司资质文件

二、招标代理协议

三、“合阳县2013年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的批复”

四、报名资料

1、 招标公告

2、 报名表

3、 标段申报表

4、 招标文件

五、开标资料

1、开标会会议议程及开标纪律

2、开标会建设方签到表

3、开标会投标人签到及投标文件签收表

4、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表

5、开标会资证原件审验登记表

6、开标会唱标记录表

六、评标报告

评标结果报告(2013年9月6日开标及评标会原件复印件)

1、评标专家签到表

2、技术标评标专家评分打分表

3、技术标评分汇总表

4、商务标评标专家评分打分表

5、商务标评分汇总表

6、技术标、商务标评标汇总表

七、定标资料

1、中标候选人公示

2、中标通知书

3、中标人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资料汇编

目录

一、前期资料

招标申请表、立项批复、情况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金证明、施工招标申请书、代理单位资质、合同;

二、招标资料

招标公告、投标单位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签到表、资格预审申请书密封情况检查表、资格预审评审表格等、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备案表、招标文件、答疑问题、答疑纪要、最高限价;

三、开标资料

开标会议程,相关人员签到表、投标单位签到表、招标单位文件提交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表、原件核查表、评标专家抽取单、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办法、评标表格等、评标报告、中标公示;

四、中标通知书

招标简单知识点

1、招标过程:发标

开标

评标

定标

2、招标按组织形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先商务标后技术标,主要用于复杂性工程)、合理低价评标法(主要用于简单性工程,目前很少用这种办法)、百分制评标法(先技术标、后商务标)

4、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5、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6、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7、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8、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11、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2、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4、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15、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须的信息;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委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时,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时间。

16、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17、建筑招标代理程序招标人员主要做些什么事 1选择招标方式 2办理招标备案 3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阶段内容 1发布信息

2资格预审

3发售招标文件

4现场踏勘

5答疑 开标

18、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代理哪些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在国家招标投标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有关部委在评标办法、工程货物、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勘探、房屋建筑的招投标法规中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退还保证金的时间是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表示了招标代理机构服务的时间范围。其服务范围应在招标代理合同中予以规范。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样本中第五条,规定了代理人代理服务内容:

1、办理招标有关手续的报批。

2、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含工程标底)。

3、发布招标公告、受理投标报名。

4、审查投标单位资格(或进行资格预审)。

5、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

6、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7、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8、协助委托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9、草拟工程合同。

在招标实践中,很多招标代理机构以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完成了代理任务。理由是根据合同法,投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即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采购合同的生效比较特殊,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表示合同成立 ,但是合同成立并不意味合同生效。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在符合其投标的书面采购合同上签字时合同生效。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生效条款有其他规定,合同的生效从其规定。如履约保函、定金要求条款等。在合同成立和生效期间,如果已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发生变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帮助有关方面协调解决。因此,从广义上讲,招标代理的服务范围应该是从接受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至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其中“协助”的具体内容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和规范。

第二篇:工程招标代理乙级资质申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 维 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 (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 ,是指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 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 。

第五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 工程的 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 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年;

(二)近 3年内累计 工程 招标代理 中标金额 在 16亿元人民币以上 (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专职人员不少于 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 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万元。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 的机构 ,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年;

(二)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 中标金额 在 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6人( 其中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 执业 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

(三)、

(四)、

(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 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 工程建设类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 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 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 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 届满, 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 应当在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60日前,向原 资格许可 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年。

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 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 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取得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 ,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

第三十二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以欺骗、 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 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或者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该 工程 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 。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

(二)、

(四)、

(五)、

(六)、

(九)、

(十)、

(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 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同时废止。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取得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 ,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

第三十二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以欺骗、 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 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或者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该 工程 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 。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

(二)、

(四)、

(五)、

(六)、

(九)、

(十)、

(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 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同时废止。

全省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将重新核定

本网消息 建设部近日讨论通过了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并于本月1日开始全国施行。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79号部令)同时废止。为做好154号部令与79号部令的衔接工作,省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及时下发通知(陕建发[2007]27号),提出了有关实施意见。

由于新、旧部令中的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从业范围及有效期差别较大,为做好衔接工作,省建设厅将对全省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照154号部令重新核定。全省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新的资格管理办法准备申报资料,并于2007年底前按照原有资质管理渠道及行政许可申报时间提出相关申请,2007年底前原有乙级、暂定级资质证书依然有效,2008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154号部令申请重新核定并未取得新的资质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省建设厅在2007年2月受理的工程招标代理乙级、暂定级申报材料将按照79号部令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将颁发有效期至2007年底的乙级、暂定级资质证书,从业范围为3000万元以下。

建设厅通知指出,2007年3月1日后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的审批程序按照原有方式继续执行,审批标准按照154号部令执行。已经取得甲级资格申请延续的、新申请甲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审批工作按照建办市函[2007]98号执行。

根据建设部文件要求,54号部令实施后,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就位、换证工作。已经取得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依然有效,资格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重新核定。对在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符合154号部令标准要求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资格证书;对未达到154号部令标准,但达到79号部令标准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梁新星)

新旧版本《办法》对比,呈现三个显著变化。

本网消息 3月1日起,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开始施行。2000年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同时废止。新旧版本《办法》对比,呈现三个显著变化。

首先,新版《办法》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个等级,较旧版本增加了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其次,新版《办法》提高了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级别的门槛,不仅专业人员的数量增加,而且注册资本金也翻了一倍。规定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首先要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要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三,对于违规行为的界定更加具体,处罚也更加严厉。为打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新版《办法》明确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篇:东营地方招标代理企业备案资料

东营地方招标代理企业分支机构的备案资料

1、

2、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二份)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二份,加盖公章)

3、 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3名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的身份证、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理证明、《山东省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二份)

4、 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职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理证明、《山东省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二份,加盖公章)

5、

6、 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分支机构固定办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二份)

7、 工商注册地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8、 备注:附件材料打印目录,装订成册

第四篇:招标代理业主应提供的资料(邀请标)

业主应提供的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如果没有自行招标的能力,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业主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进交易中心所需资料(入市)

1、计划批文(验原件)

2、土地使用证(验原件)

3、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若规划许可证未办好,附经规划局规划工程科盖章说明规划正在办理的承诺书,验原件,备案复印件)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以上资料去招标局七楼交易中心验原件,并准备三套复印件(交易中心一套,监管科一套,代理公司一套)。原件检验无误,由代理公司招标专职人员将以上资料复印件递交一套至房屋监管科科长室,同时将以下资料一并提交。

1、总平面图、施工图纸(原件);

2、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3、招标人廉政承诺书(原件),代理公司廉政程若书(由代理公司负责提供);

4、(若项目投资额超过1000万,另提供勘察、设计合同,验原件,备案复印件)(单项合同估算价应在30万元以下,超过30万则勘察、设计需招标)。

5、招标申请表、招标审批表(由代理公司负责填写并盖章,经业主盖章后交由招标局审核)。

资料审核完毕,由房屋监管科科长安排专管员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两个工作日内,房监科专管员会与招标局纪检科、代理公司、业主协调时间,组织现场勘查,确定建设地点无提前施工现象。

二、组织投标报名

由代理公司拟定投标单位的资质,并经业主和招标局审核无误后发布招标邀请函,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组织发布投标邀请书。代理公司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五个工作日内投标单位需将报名所需资料提交完毕,报名截止后由代理公司将投标单位的资料汇集整理,并交招标局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报名截止后,代理公司组织专职人员编制招标文件(也可与投标报名同时进行)。招标文件经业主审核同意后,交由监管科专管员审核,若审核后需改动,代理公司应及时告知业主方,经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改。招标文件审核无误后,经代理公司、业主盖章后,交由房监科专管员处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后,向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准备开标工作的进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具体开标时间,原则上开标时间与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不短于20个工作日)若投标单位对发售的招标文件存在疑问或异议,则代理公司应会同招标人、监管科监管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经业主盖章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四、开标

代理公司在开标前一日需准备评标专家申请表,并经业主盖章后交由招标局备案。业主方在开标当日至少需有两人参加,一人持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抽取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另一人持授权委托书为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代表业主方参加开标会议。评标工作完成后,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视为认可评标结果,开标会议结束。

开标会议结束后,招标局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屏将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予以为期三天的公示,若公示期内无人投诉,则公示期满后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交纳交易服务费后,代理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标通知书的备案工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篇:招标资料目录

目录

1、 建设工程报建表

2、 招标代理合同

3、 投标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 招标投标邀请书

5、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6、 投标文件开标会签收表

7、 投标单位开标会签到表

8、 招标人开标会签到表

9、 评标专家确认单

10、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 投标函

12、 投标函附录

13、 工程开标会唱标记录

14、 专家评分

15、 专家评分汇总表

16、 评标报告

17、 中标通知书

18、 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19、 中标单位及其他投标单位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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