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施行的时间

2023-05-16

第一篇:行政许可法施行的时间

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间、时限的规定1

《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为受理; 期限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十日

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可以延长十五日,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一)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 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复议法》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篇: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即行政审批行为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 长期以来,由于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许可事项不规范,而导致的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影响了行政效率,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从一定程度上讲,是对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特权的限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但是,要把纸上的法律真正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保证在执行中不走样,不是一两句口号就能解决问题的,必须付出艰辛的努力,须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我认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仅靠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

一是要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我们市人大要结合我市行政机关的实际,督促行政机关拟订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除了加强行政机关的学习外,还要抓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队伍和人大代表的培训,使他们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要义,为进一步监督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二是要深刻认识人大监督对促进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意义

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来看,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的规定很难充分发挥作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行政许可的事项有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等重大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审批权,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就会导致权力的失控,权力一失控就必然出现腐败。虽然《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检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但我认为,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是一种比较松散的监督,其工作千头万绪,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不可能有更多时间及时有效地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而本级行政机关的力量又重点放在监督被许可人从事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上,其自己监督自己,主动修正错误就更显困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这种行政机关上级监督下级的方式是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根据宪法的规定,只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实施最有效、最具权威的监督,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行政许可法》颁布,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了新的监督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责无旁贷地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许可法》这部规定得比较完善的法律得以遵守和执行。否则,无论一部法律规定得如何完备,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监督执行,都将是一纸空文。

三是要明确人大对行政许可法监督的方法和手段

1、要明确监督对象。人大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对象应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授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组织。《行政许可法》给这些行政机关授予了行政许可权,如果我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加强监督,仅靠行政机关的上级监督是不够的,就有可能出现违法许可行为。因为长期以来,行政许可行为未能有效的规范,现在《行政许可法》对许可行为进行了规范,必然限制一些行政部门的小集团利益,他们有可能采取变通手段,谋取部门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被许可人的利益。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加强对这些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督促他们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权。

2、要找准薄弱环节。人大必须找准行政许可行为有可能出现重大失误的薄弱环节,从而实施有效的监督。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法律在这方面虽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长期以来,行政许可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在今后的行政许可中,也会不可避免地重复过去的错误。这就需要我们常委会加大对行政许可程序的监督力度,防止一些行政审批中出现多头审批、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确实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

3、要把握监督重点。人大及要加强行政机关对特许事项的监督力度,这是监督的重点。所谓特许事项主要是指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些事项的许可,行政机关审批给谁,谁就会获得较大的利益。如果不加强这些特许事项的监督,难免会出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现象。人大加强对特许事项的监督检查,我想必要时应提前介入,把监督关口前移,实行事中监督,以防止暗箱操作,保证整个许可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实现有限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保护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本地社会经济的发展。

4、要完善监督方式。人大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一是通过听取市政府有关行政许可工作情况报告,全面了解行政许可情况,从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使依法许可;二是开展《行政许可法》执法情况的调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三是实行特许事项的备案审查制度。对涉及本地特别许可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在许可前,应将有关许可事项的决定等材料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保证其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防止因许可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第三篇: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去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

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社会、文化的一种的事前控制手段,是不可缺少的,多年来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xx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了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行政审批制度中长期存在的审批项目过多过滥、程序繁琐、责权脱钩、监管不力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以此促进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有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和职能转变。

第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行政许可法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对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和监督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为民办事、便民服务,从而使政府工作更好地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行政许可法从调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出发,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范围和权限,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事项。这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管理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是行政权力应当依据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机关违法同样应当承担责任。这不仅有利于确保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从源头上防止审批中的“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的“寻租”行为,也必将大大提高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

第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依据、实施和结果公开制度,行政许可信息共享制度,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等,进一步规范了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监督行政权力的制度和程序。这将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二、XX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所做的工作

1、认真组织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创新。行政许可法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按照xx通知的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市法制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结合实际情况,拟订了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是积极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工作。4月23日,市政府召开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大会,会上邀请省法制办讲解了行政许可法。9月2日,市政府又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XX市举办了行政许可法知识讲座。此外,各有关部门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行政许可法学习活动,如市国土局组织全局工作人员针对本部门业务进行了专题学习。

二是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4月6日至4月18日,组织部、人事局、法制办三家联合组织全市各部门、单位收看《国家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培训电视讲座》。4月10至4月18日,对XX市国家公务员进行行政许可法集中面授,共开设15个班次,参加人员包括全市各乡镇、街道、部门及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于4月24日集中组织了考试。11月下旬,XX市又举办了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共有173人参加培训考试。通过培训,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的素质得到了较大的加强,为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是加强行政许可的宣传。自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XX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宣传工具陆续开展了宣传工作,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了行政许可法宣传专题栏目,刊登行政许可法有关知识。6月24至30日,还开展了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对行政许可法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集中宣传。6月25日,由市法制办牵头在文化广场举办了现场咨询活动,共有人事局、财政局、物价局、建设局等10个部门参加,接受群众咨询500余人次,分发宣传资料4000余份。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充分行使这些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明确自己承担的义务,增强履行这些义务的自觉性。

2、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

一是开展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XX市政府及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均不能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为此,由市法制办牵头,对1990年以来的6000余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二是开展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在xx、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基础上,经过XX市各部门(单位)上报、市法制办审核回馈等几上几下的讨论,最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5日和11月8日分别公布了108项和65项行政许可项目,同时公布了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依据和实施主体。

三是依法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多制度都是对现行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例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制度等。XX市明确了市行政审批中心为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由一个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审批中心还制定了《XX市行政审批中心大厅值班长职责等十六项规章制度,对行政许可有关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方便了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了投资发展环境。

4、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市政府制定了《XX市实施行政许可暂行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公示、实施、统计与备案、监督与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从制度上保证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下一步工作的思考

一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并不能一蹴而就,还需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做大量的贯彻实施工作。

1、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关乎群众利益,关乎政府形象,因此要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法、懂法、守法,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此外,还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和网站等~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四五”普法工作,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环境。

2、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对实施主体、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许可项目都要进一步清理,要对体制和职能进行调整,以适应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3、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一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完善有关程序,妥善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二要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决定要坚决予以撤销和变更。三要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4、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是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要通过不断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XX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暂行规定》,在办公场所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向公众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或者标准、程序和期限、数量、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救济途径、投诉电话以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等,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和监督,推行政府行政的“阳光作业”。

5、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市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建设。各行政机关要设置法制科,工作任务相对较重的部门要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他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法制工作。

第四篇: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报告

现将报告如下: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为了确保及时贯彻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及时成立了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一把手任组长,党组其它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狠抓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行政许可主体、许可事项以及收费情况清理、行政许可程序制定等具体工作,为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抓好清理工作,规范许可行为

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贯彻实施,按照上级要求,我们首先对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了审查清理,对行政许可主体、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和行政许可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全面自查,不存在变相许可和自行增设许可的现象。实施主体已经过市政府确认并公告,没有委托实施许可的情况。具体施行许可的工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行政许可的依据和程序全部予以公示,并严格依法实施。我局现有行政许可6项,各项许可设立依据准确、程序公开透明、运行状况良好,在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许可审批、许可收费等方面,未发现违法违规现象。

三、规范许可程序,全面强化服务意识

我局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办公。对来访或前来办事的群众,讲清政策、原则,并一次性告知办理许可所需的材料及程序。根据有关法规分别制作了有关表格、填表说明或明白卡。努力做到便民、高效,并实行首问责任制。

四、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在公示制度方面,对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依据等情况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一律公示。在配套制度方面,制定了《菏泽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菏泽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规定》、《菏泽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菏泽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工作人员职责、权限,落实了岗位责任制,下大力气把该管的事管好。同时加大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力度,使被许可人严格按照许可要求办事,最大程度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尽管我们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对照行政许可的标准,离上级的要求和服务对象的期望还有不少差距,通过自查,我们发现工作中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审批程序还不够规范;行政许可文书没有完全发放到位;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行政许可事后监管的手段较为单一等等,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程序,针对管理对象的不同特点,认真细致地履行告知义务;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管理配套制度,对本单位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解决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篇:浅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

洪碧华

摘要:《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救济保护老百姓的行政监督法律,其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文章主要探析行政许可法的七大原则和三大制度,以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实现“两保护一监督”行政立法宗旨。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原则、制度、监督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颁布, 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属于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救济和保护老百姓的法律,其制定是依法行政、理性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完善市场体制和适应入世的需要;是转变职能、深化改革的需要;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其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又一部行政监督法,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里程碑,是廉政制度建设的亮点,是走向法治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

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有控制风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和协调平衡的功能。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五种类型。 本文主要探析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

一、行政许可法的七大原则

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行政许可法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原则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重要位置,规定了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可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一)、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定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三公原则是对合法原则的补充,有关规定必须事先公开,对老百姓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要实施阳光工程防止腐败的发生。从设定上看,整个过程都是开放的,通过座谈论证,举行听证会等,反复征求群众意见,并把结果在报刊杂志或网站上公布周知。世贸规则规定: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从实施上看,①主体要公开,如具体由谁负责法规清理工作,清理的数量和结果都要公开。②要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如设立电子墙或公告栏。③期限公开④结果公开。敢公开才会公正,才经得起群众的考验。如申报课题,结果授予谁?征用土地结果审批给谁?这些都要让群众知情。对一些有数量限制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统一考试择优录用,不适宜使用抓阄或抽签来决定。

(三)、便民原则。便民就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尽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服务群众,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实行相当集中行政许可,统一办证,只要符合条件当场办理,立等可取,手续不完整的要一次性告知。一些文字错误允许当场改正,提倡“人性化”服务,以人为本,换位思考,宁可麻烦行政机关也不要麻烦老百姓,真正做到人民政府为人民。这样

可以减轻了申请人“跑图章”的负累,使申请人与审批机关直接接触的范围减小,次数减少;脸难看、门难进,不给好处不办事的状况会有所改观,造成官员腐败的客观条件将随之减少。

(四)、救济原则。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相对人在行政法上有十种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诉讼权,索赔权和抵制权。法定的救济途径是复议、诉讼和赔偿。而要行使救济权就必须先拥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要让人有讲话的权利和机会,不要因为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信赖保护原则。联邦德国最先适用此原则,它是指管理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确实需要改变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以补偿。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引申,意思是政府要言而有信,说到做到。对合法行为要补偿,对违法行为要赔偿,如为防治“禽流感”,政府在疫区3公里内对家禽进行捕杀、焚烧和深埋,给农户必要的补偿;个别乡镇政府拖欠先行工程款导致连锁反应,要带头清理,取信于民。

(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它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它行政许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种类繁多,达2600多种类型,涉及到专业知识、技术标准等问题,与主体人身关系密切,绝大多数不能继承或买卖。

(七)、监督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监督两方面:上级行政机关通过行使层级监督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进行检查监督;实行“谁许可谁监督”原则,如司法部门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执照》,就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成立律师惩戒委员会,接受群众投诉。

二、行政许可法的三大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争议最多的是,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通过什么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哪些事项不能设定?经过反复研究论证,针对实践中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问题,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权限。

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就是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确定在什么事项可以设定,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方式与其它行政管理方式的关系等。因此,行政许可法按照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1、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范围。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和适用程序,把审批项目主要限定在五个方面: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测、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⑤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未经登记就没有从事某种活动的主体资格,一般没有数量限制,

不能转让。

2、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在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中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应该留给他们自己去做主,政府或自律组织都不要去干预,比如,家庭聘请保姆、企业雇用秘书,这类事项政府没有必要去管理。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必要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去管理。③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一般成本比较低、效率比较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的许多资格、资质的许可、产品质量的许可等,将退出行政许可的范围,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来替代。④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许可制度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方式,其主观性强,运作的成本高、风险也大。因此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也应当优先考虑采取事后监督管理的方式。 第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它属于立法行为,包括四方面的内容:①、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共有四个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它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②、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共有五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③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凡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

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来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三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实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法律对此又作了四点限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④、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为了提高设定行政许可的合理性、可行性,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下列规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二是,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社会及经济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三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这是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比较混乱、缺乏程序约束以及实施行政乱收费等问题,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

序以及费用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又作了两点补充性规定。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二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法用大量的篇幅对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特别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方便申请人,保证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及时办理的关键所在。一是有关方便申请人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不必事事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应当把有关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便于申请人查询;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机关在审查相对人申请时,发现手续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重大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作出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群众有权查询。

第三、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为了制止行政许可乱收费现象,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即使按照规定要收费,也要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使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责任制度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不该准予许可的乱许可或者该许可的不许可等问题,行政许可法确立了监督和责任制度。

第一、关于监督检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一是书面监督检查制度。原则上采取书面监督方式,通过核查被许可人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这样可以防止执法扰民,减少企业负担;二是实地监督检查制度。通过书面监督难于达到检查效果的,可以进行实地检测如对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对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三是属地管辖制度。原则上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如果被许可人在辖区外从事违法活动,违法行为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把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四是举报制度。鼓励个人或组织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核实、处理。

第二、关于法律责任制度。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消;二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包括违反程序实施许可、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或乱收费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三是实施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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