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学教育范文

2022-05-27

第一篇:本科法学教育范文

法学本科教育随想之一

━━法学本科不可取消,法律硕士不可取代法学本科

王仲兴

(2005年“4月24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复建十周年法学教育研讨会’上,来自国内一些高校法学院的院长们聚集于法学教育中一个重要而基本的话题,就法学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

①题寻求解决方案,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娜对这次会议进行了综述,并以

《法学教育的困惑与出路━━法学院院长暢谈法学课程设置》一文,发表在《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25日B1版。我以学习的态度十分认真地拜读了全文,诚如该文所说确有“许多真知灼见”,深受启发,颇有同感或者不同感,从而启动了本文的撰写。本文以该文的话语为引子,借题发挥,扩展性发表些赞同或者不赞同的意见,故曰“随想”。由于篇幅较长,故取专题系列形式。错谬之处自然难免,敬请同行教正。)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董茂云说:“按照我的想法,法律本科和法律硕士可以取其一种,如

②果采纳法律硕士,就把法律本科全部取消。”

有与无以及与之相类的存在与消亡、保留与取消等等,是带有根本性的一组哲学范畴,也是本系列专题论文立题的前提。因而,首当其冲的问题是,法学本科在我国可否取消?法律硕士可否取代法学本科。笔者的基本观点是,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应当也不可能取消法学

③本科,法律硕士不可能取代法学本科。

一、放眼世界,法学本科学制历来是主流

放眼世界,法学无本科、法学教育起步于研究生的模式,只存在于美国,当属特例。大体说来,国外目前并存三种法学初级学位(也就是通过法律学习后获得的第一个法科学位)教育模式:第一种是欧洲四年制本科模式。目前在欧洲各国,都是学生高中毕业后直接进入法学院学习,采取的是四年本科教育模式。第二种是美国三年制研究生层次的教育模式。在美国,学生进入法学院,至少要有本科毕业的学历,本科所学专业则可不同。第三种是澳大利亚五年制双学位模式。在澳大利亚,学生可有三种途径入读法学院。一是已获其他学科本科学位的,进入法学院学习3年,毕业时可获法学学士学位;二是对于在读的本科生,有些大学允许其直接攻读法学学士学位,一般学制为4年;三是高中毕业后,学生直接进入法学院学习,但必须同时

④学习可获另一科本科学位的课程,此种学制一般为5年。 从现有资料来看,在以上三种主要

的法学初级学位教育模式中,欧洲四年制本科模式,是当今世界法学教育主流。亚洲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采取法学本科模式。除了日本、韩国、朝鲜等国家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等外,连属于英美法系的新加坡、菲律宾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实行法学本科模式。

即使在美国高等教育制度中,法学无本科、法学教育起步于研究生的模式,也属例外。从宏观看,本科教育仍然被置于美国大学教育的中心地位。这不仅可以从哈佛大学毕业典礼给予本科毕业生的特殊礼遇可以得出这一结论,更重要的是,可以从哈佛大学和美国其他大学的日

⑤常教育教学制度上也可以得出这一结论。 ① 见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娜:《法学教育的困惑与出路━━法学院院长暢谈法学课程设置》篇首语,《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25日B1版。

② 见注①。该文最后注明:“以上言论未经本人审核,如有错误,敬请原谅”。这既反映了综述人谨慎负责的态度,也表明该文引述的言论确实不一定十分完整或者十分准确地表达了发言者的真实意思。尽管如此,笔者也仍然依文引用,因为类似观点在法学教育界是客观存在的。本文针对的是观点本身,不是具体人,敬请相关者(其中大多是熟人)谅解。以上声明,同样适用于其他引注。

③ 注①和注②所引之文均使用“法律本科”一词,但是,笔者认为,从教育部颁发的专业目录看,还是以“法学本科”的提法为宜。

④ 《关于法学教育的思考》,青岛新闻网2004-10-19 05:34:01,《青岛日报》。

⑤ 别敦荣:《美国大学教育观察》,《中国大学教学》2002年第2期。

二、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师承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本科教育制度

考察近现代史,我国法学教育师承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本科教育制度,长期以来实施的是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①1.中国近现代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是,在理念上礼法合治,在体例上诸法合一,在内容上重刑轻民,在形式上编订法典,在时间上历经四千多年。中华法系是一个特定的历史概念,其本体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消亡。随后的近现代中国法律却具有强烈的大陆法系特色,其原因主要有三:(1)由于中华法系早有成文法(或制定法)的历史传统,编订法典已有四千多年,从而使近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参照大陆法系具备了深厚的文本型的形式条件。(2)中华法系与中国近代法制交替之际的清末法制变革,依照的是日本法律制度,而明治维新的法律变革基本上是移植德国的法律制度,而德国法律是典型的大陆法系,这样清末法制变革产生的法律文件理所当然具有大陆法系特色;清末变法修律造就了近代中国法律制度基本轮廓,之后在形式与体系上没有颠覆式的变化,所以近现代法律制度创立之初就具有大陆法系特色。(3)新中国学习的是前苏联法律制度,而前苏联法律制度不论其社会制度如何仍当属大陆法系,这样,使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师承、强化、凝固了大陆法系特色。

2.法学本科的设立秉承了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传统

任何国家法学教育制度,都扎根于本国的法律制度的土壤。其中,法系传统对于法学教育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不同的法系的法律传统,决定着不同的法学教育模式。如前所说,中国近现代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因而,我国法学本科的设立,秉承的是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传统。中国近现代高等法学教育是伴随着近现代高等教育的出现而诞生的。在戊戌变法新潮中,于1898年诞生的第一所高等学校━━京师大学堂,就在专门学第三门“高等政治学”内设有法律学课程。1902年,该校在大学专门分科政治科内设法律学目。1904年1月,

②改大学专门分科为分科大学堂,在政法科大学堂内设法律学门,学制四年。从1904年1月起

至今,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与整个近现代高等教育一样,已百年有余;近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课程、法学专业、法学本科、法律院系在中国存在也百年有余。期间,无论中国高等教育吸收和借鉴的样板,是欧洲模式、是美国模式、还是前苏联模式,甚至兼而取之,中国始终维持了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也就是说,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是在长达百年的历史中产生与成熟的,已经成为传统和习惯。

三、法学本科具有中心地位和中坚作用,法律硕士无法取代

1.法学本科在法学教育中具有中心地位和中坚作用 ① 德国K•茨威格特、H•克茨和法国达维等外国学者,将形式意义上的法系或法族和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制度融合在一个层面上,认为存在社会主义法系,并且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并列。对此,笔者深不以为然。严格意义上的法系,即法族,着眼于形式上的特征,如历史渊源与成文法、制定法、法典等形式渊源。不同的法系通常没有优劣之分,更多的是长期形成的习惯与传统。尽管形式与内容不可能截然分离,而且法系的差异也包含了内容上的差异,然而法系的差异仍然主要是形式上的差异。法制或者法律制度则着眼于内容上的特征,如性质分析、价值判断等,也包括通说中的阶级性。不同的法制或者法律制度通常有优劣之分,不的立场形成不同的价值观,也就产生了优劣不同的结论。笔者的观点有三:一是法系或法族与法制或者法律制度应当严格区分,不容混淆。二是在法系或法族体系中,根本不存在一个与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并列的社会主义法系,只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属于法制或者法律制度范畴,其基础是社会制度,与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不属一个平台。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属于大陆法系,也可以属于英美法系。三是从逻辑角度看,所谓社会主义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对称,不对应。

② 见《北京大学的法学教育史》,北京大学法学院网,更新日期:2005-4-11。另有一说,认为“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首设律例科,延请美国教育家丁家立博士为总教习,仿效哈佛、耶鲁法学院教学模式,开启了中国近代正规高等法学教育之先河”(郑永流:《人有病,天知否?━━当代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问答》,《政法评论》2001年卷)。有关资料显示,当时天津中西学堂分为头等、二等两校。律例是头等学堂所设的五科之一,学制4年,性质属于专科学校。而二等学堂为普通中学性质,学制也是4年,毕业后升入头等学堂。 由此可见,中国近代意义上的高等法学教育到底源于何时?源于何校?有待进一步研究。

从宏观看,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是本科教育,提高整个高等教育质量的重点和关键在本科教育,这应当是无庸置疑的话题。从微观看,法学本科在法学教育中同样具有中心地位和中坚作用。笔者认为,法学本科的中坚作用,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从学历结构看,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我国在职的法律人才中,是主要成份,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从公务员的准入资格特别是公务员考试资格看,除了部分警察以及其他部分辅助性人员外,学历起点至少是本科生。专科生在目前实际上已经不再是招收公务员的起点学历条件①了。

(2)从观念结构看,对于我国大多数法律人才而言,其法学基本理念和法学思维方法始于大学本科,大学本科起着启蒙性和基础性作用。

(3)从技能结构看,大学本科越来越注重法律技能的培养,大学本科起着启动性作用。

(4)从知识结构看,对于我国大多数法律人才而言,其专业知识主要是在大学本科获得的,呈现基础性、全面性、系统性的特征。而法学硕士则攻读法学的二级学科,其专业性、深入性很强,不具备法学本科的全面性、系统性特征;法律硕士则相当于法律本科的浓缩与适度提高,当然也不具有法学本科的基础性与全面性特征。

(5)从关联结构看,法学本科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法学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是本科教育。缺少了法学本科,就缺失了主体和基础,整个法学教育也将崩溃,将会引发全局性的整合,而这将弊大于利。

2.法律硕士无法取代法学本科

我国于1995年获准、1996年试点开办的法律硕士,是以法学教育职业化理念为指导的,

②以美国的J.D.为模式的。法律硕士,全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翻译成的英文为JurisMaster,

③简称JM。

时至今日,在我国出现的是三种类型的法律硕士:第一种是以非法律专业的应届本科生为生源的全日制法律硕士,第二种以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非法律专业本科生为生源的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第三种是以具有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经历的法律专业本科生为主,以具有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经历的非法律专业本科生为补充的非全日制法律硕士。

从生源与学习方式上看,只有第一种法律硕士最接近于美国J.D.,但是它们每年招收的人数不多,具有很强的尝试性质,总体效果有待观察总结。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出现了用人单位不愿意要第一种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现象,理由是他们的本科不学法学专业,而法律硕士的年限与讲座型的讲授方法,使他们在法学专业上学习得既不系统又不深入。

第二种类型的法律硕士,比第一种类型的法律硕士具有两大优势:一是由于其生源具有一定工作经历,有一定实践经验,在理解能力与动手能力上要强许多;二是由于他们通常没有就业压力,学习实际时间的含金量也往往要高一些。但是,与法学硕士相比,甚至与其他两种类型的法律硕士相比,第二种类型的法律硕士不仅招生指标少,而且报考人数也少,还时常出现实际招收人数少于招生指标的情况,至于其总体效果仍然有待于观察总结。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包括中山大学在内的一些院校已经暂时停止招收这一类型的法律硕士。

第三种法律硕士是对美国J. D.的异化。尽管第三种法律硕士与美国J. D.同属高层次的法学教育。但是,他们不同之处甚多。(1)美国J. D.生源是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而我国第三种法律硕士的生源基本上是法律专业的本科生;(2)美国J. D.的学习方式是全日制,而我国第三种法律硕士的学习方式是非全日制,大体上每个学期集中脱产学习一个月;(3)美国J. D.是法学初级学位获取的唯一路径,而我国第三种法律硕士一般不是法学初级学位获取的路径,更不是唯一路径。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硕士中,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第三种法律硕① 笔者始终认为,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忽略了中国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对于西部地区应当尽可能多地给予优惠政策。

② J.D.,是美国Juris Doctor的简称,中文译为法律博士。J.D.名为博士,然而在学位层次上,实则相当于我国的硕士,即前文所说的美国无本科、三年制研究层次的初级学位教育模式。严格意义上的博士,在美国称为Doctor of jurisprudence ,简称S.J.D.,中文译为法学博士或者法律科学博士。

③ 佚名:《新世纪的中国法律硕士教育》,中国精品学习网,更新时间2005-1-27。

士无异占据着主导地位。第二种特别是第三种法律硕士已经不是美国J. D.意义上的法律硕士了。第三种法律硕士是针对我国法学教育实际的一种创新,是对目前法学教育制度的良性补充和发展。这是因为第三种法律硕士的生源是法律实务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一般都得到本单位的同意和支持,不仅在时间上特许,而且在经费上有所补偿;不仅不存在就业问题,而且隐含着提拔的机会。对于第三种法律硕士而言,这样的学习在学位上是提升,在业务上是“加油”。说到底,法律硕士热门现象的经久不衰,其实,所体现的是第三种类型的法律硕士的价值。

如前所叙,第二种、第三种法律硕士不存在取代法学本科问题,因为这两种法律硕士是学位教育,而不是学历教育;是非全日制教育,而不是全日制教育;特别是第三种法律硕士更不是法学初级学位教育。至于第一种类型的法律硕士也是无法取代法学本科的。这是因为,(1)刚刚学过非法律专业的四年本科,再脱产读三年法律硕士,不仅在年限上有浪费资源之虞,更在于本科的非法律专业与硕士期间的法学专业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看不出在获得法学初级学位之前非要学习四年非法律专业的必要性。(2)从第二种类型的法律硕士的来源看,其理论功底与知识结构远不如法学本科毕业生,其实践经验乃至在理念思维方面不如有一定工作经历的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即第二种法律硕士,更比不上有一定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第三种类型的法律硕士学生了。(3)课程讲授方式是讲座型的,在专业的系统性、深入性、时间性方面不如法学本科。(4)许多用人单位宁可要法学本科生,也不愿意要第三种类型的法律硕士毕业生。(5)报考学生的数量远未达到预期的设想。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说:“尽管我们强调了法律硕士的教育,要把法律硕士办成一种

①复合型、宽口径的培养模式,但收效甚微。”总的来说,我大体上同意朱苏力教授的看法。法

律硕士在我国开办九年以来,已经取得一些进展,确实是对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补充与拓展。其中,对美国J.D.异化的第三种类型的法律硕士倒是意外收获,成绩斐然,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但是,法律硕士仍然处于试验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原先看好的第一种类型的法律硕士的前景堪忧,而第一种类型的法律硕士恐怕很难再有更大的作为。当然,我们可以总结经验,通过改革与发展,弥补缺陷,改进不足,以适应形势需要。但是,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与现状,使JM的内容与形式无法切合引进者的原旨,正所谓南桔北枳。

总之,在我国,法律硕士不仅不能占据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更不能取代法学本科而成为获取法学初级学位的唯一途径。

四、我国国情也昭示,法律硕士无法取代法学本科

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贾宇十分客气反对取消法学本科,他说:“取消法律本科,抓法律硕士教育,这对于研究型大学来说,条件是具备的,我也觉得这样很好。但真正操作起来非常难。现在非常有名的几所研究性大学,把这个做起来是可以的,但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法治建设对于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就说西北地区,每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有的县法院就没有一个法学本科毕业生,成教的、自学考试的大专生在他们那儿都是业务骨干。所以,对于中国的情况来说,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搞好各个层次的法

②学教育,而不能一刀切。”

我赞同贾宇教授的看法,以法律硕士教育完全取代法学本科教育,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至少不符合我国西部地区的情况。

在我国人事制度中,学历不仅成为公务员的准入学历,而且学历类别也成为必要条件。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学历等级和学历类别的限制在形式上正在解除,但是在职位有限,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学历等级和学历类别肯定潜在地继续起作用。法学本科毕业生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为公务员准入学历的主流,应当是不争事实。但是,实际情况是,目前中国不但无法取消法学本科,甚至无法取消法学专科。我国地广人多,各个地区尤其是东西部地区在①见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娜:《法学教育的困惑与出路━━法学院院长暢谈法学课程设置》,《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25日B1版。

② 见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娜:《法学教育的困惑与出路━━法学院院长暢谈法学课程设置》,《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25日B1版。

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发展很不平衡,这是不容置疑的。根据我国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目前不但不能取消法学本科,甚至连大专生也不能取消。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在法学专科教育依然存在的实际情况下,如果取消法学本科,则使拥有广大拥有专科学历的学生失去了在学历上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缺少了法学本科,则否定了专科升本科的制度与机制;没有法学本科,没有法学专科升本科制度,就缺少了将法学专科与法学硕士衔接的中介,使法学专科层次与法学硕士层次出现空白。至于贾宇所说的研究型大学,似乎也没有必要或者不宜取消法学本科。对于研究型大学而言,法学本科层次的存在,应当成为研究事业的基础,会使研究事业更加充满活力。

五、取代也并非绝对不可,关键是要取大利而舍小利

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四年制或者五年制本科,直接吸纳高中毕业生,在法学教育中更讲求逻辑判断与思维,注重文本注释,强调理论色彩,由一般到个别,由抽象到具体, 反映了大陆法系传统。在欧洲大陆,信奉“法律不但是技术也是科学”的格言,这凸显了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精神。美国三年制J. D.研究生制,直接吸纳非法律专业研究生,在法学教育中更注重经验,采取案例教学法,实践性强,由个别到一般,由具体到抽象,反映了英美法系传统。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这彰显了英美法系法学教育的精神。其实,在我看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并无优劣之分。你不能说大陆法系的传统是只关注逻辑判断与思维,而拒绝经验;也不能说英美法系的传统是只注重经验,而摒弃逻辑判断与思维。事实上,两大法系只是渊源的不同,过程的侧重点不同,操作方法的不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既各自独立,区别明显,又相互借鉴、彼此融合,终极之,在结果上、在目标上是殊途同归。他们就像两条江河及其各自形成的水系一样,在陆地上自成系统,互不关联,最后却流入一水贯通的汪洋大海,相连一片。

从广阔豁达的眼光看,保留法学本科取消法律硕士也好,取消法学本科保留法律硕士也好,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共存也好,都未尝不可。任何一种方式都各有利弊,只能采取相对主义思维,取大利舍小利,趋大利避大害,并且照顾历史传统与习惯。从我国现代法学教育的整体来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本科层次仍然具有主干和基础的地位,不可或缺,难以为包括法律硕士在内的其他学历形式所替代。当然,在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主体的情况下,个别院校尝试JM为

①法学初级学位也未尝不可,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它无法成为主流,更无法取代法学本科教育

模式。

① 目前只有清华大学法学院未招收法学本科学生,但其研究生教育与美国J. D.不同,在整体上不是法学初级学位。因为,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层次研究生的主体是法学硕士研究生,这当然不是J. D.;另一部分才是法律硕士即JM,如本文前面所分析的,其中只有很小一部分带有J. D.性质。

第二篇:(本科类)专业-法学

法学(本科类)

法学专业是我校最大和招生人数最多的专业。1999年,根据教育部高等院校本科专业调整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拓宽专业口径,培养复合型人才,我校原有的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专业统一调整为法学专业。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以法学为主的多科性大学,法学专业是学校的主要专业,该专业招生人数占招生总数的60%左右。考生被我校法学专业录取后将按专业方向分至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四个学院学习。四个学院实行有统有分的教学计划,一方面通识课程和20门左右主要专业课程是统一的,占法学专业90%以上的学分,以此保证宽口径、高素质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四个学院根据本院所设学科为学生开设部分专业方向课程,以便发挥各学院所长,实现法学专业特色人才的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学生具有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基础;具有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地掌握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国内立法信息,并能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刊;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较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能较熟练地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总论、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总论、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学概论、知识产权法等14门法学核心课程,以及法律逻辑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民法实务、环境法学、海商法、国家赔偿法、物证技术学、国际贸易法、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100多门选修课程。

就业方向: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适合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安等实际工作,也可从事立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工作。

全国五大政法大学学生可“串门”学习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齐聚重庆,召开了“立格联盟第三届高峰论坛”,起草了“推进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议定书”和“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指标体系”两份文本,同时签订了战略协议,“联盟”成员学生以后可“串门”学习。

在会上记者看见,五大政法大学负责人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指出,为充分利用联盟成员本科教学资源和优势,联盟成员将共享一些资源。

记者看见,“立格联盟”成员间学分互认,互相承认课程学分,并对符合条件达到其要求的学生颁发辅修学位证书。同时,也将互派交换生,每年先由各联盟成员提出本校所能接受交换生的专业、人数及要求,报联盟秘书处批准,再下达到参与高校,由高校择优选派。联盟成员还将合作办学,联合开发优质课程资源,实现教学资源,包括图书情报资料、实践教学基地等教育教学资源。

此外,联盟还将建立教师互聘机制,推动联盟成员的教师资源优化配置和优势互补,鼓励和支持联盟成员优秀教师到联盟成员授课、举办学术讲座等活动。

据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介绍,由于中国法学现阶段的特殊背景,目前全国有600多所高校办有法学专业,在校学生36万多人,根据多年来法学专业就业率排名倒数的现实,制定国家统一的法学专业建设标准势在必行,也是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

“但要为类型各异的600多所大学的法学专业制定统一的标准,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对此我们应持审慎态度。”付校长表示,在西政教务处的组织下,专家组就“推进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经过反复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咨询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以及法律专家和实务部门工作者的意见,起草了“推进

2013年5月31日星期五 1 /

4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议定书”和“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指标体系”两个文本,具体方案将在下一步公布。(商报记者 蔡力 实习生 李青松)

又到一年毕业季 法学专业就业连续多年亮红灯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包括律师、法官等在内的法律工作者不足 高校人才培养体制受人诟病,应培养高等法律专业实用型人才

又到一年毕业季,大学生找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出炉,法学等9个专业被列为就业红牌专业,属于“失业量比较大,就业率比较低的高失业风险型专业”。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而这都需要优秀的法律人才作为支撑。但与这些不相称的是,多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却接连亮起红灯。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一些社会人士将矛头直指高校法学院系死板教学,不注重培养学生实战能力。

如何改变目前的现状?相关人士建议,应该改变以往学校对学生的培养模式,按照市场要求细化专业,培养运营型和技能型法律人才。

□记者郭跃华

现象篇

在郑州打工的小张每天起床都很早,因为他要到离自己租住房子很远的郑东新区上班。

小张已从郑州某政法类院校毕业3年了,现在,小张对他所学的法律专业是彻底失望了,刚毕业时豪言壮语如今也只能作罢。

上高中时,小张非常喜爱法律专业,高考报志愿时就选择了郑州一所法学院校。在大学期间,小张也清楚自己的大专学历太低,便参加了郑州大学的自考法律本科考试。

毕业时,小张的第一志愿是考公务员,最好能考入法院系统,第二志愿是做一名律师。

考公务员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所以,毕业后,小张打算先找一份与所学专业对口的工作,为未来打基础。

到实际找工作时,小张才发现,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专毕业生,根本就找不到对口的工作。他在人才市场上转了很多圈后,几乎找不到招聘法律人才的企业,好不容易找到一家企业招法务专员,却要求最低本科文凭。

毕业两个多月后,迫于生活压力,小张到商场做了一名销售人员。其间,小张也参加了3次公务员考试,但都没有进入面试。

“公务员一般都有专业限制,而法律类专业的毕业生太多了,导致竞争压力非常大。”小张说,他每次报考都发现法律类专业的报考人数最多。

小张的大学同学,除了少数考上公务员外,只有一人努力后通过了司法考试,目前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做见习律师。

小邵是郑州某学校毕业的法律本科生,谈起求职之路,小邵连连叹气。

“我毕业的时候,大概有三分之一的人选择了考研,有近一半的人选择考公务员,当然,考上的并不算多。”小邵说。

毕业找工作的时候,小邵发现,想找对口的工作,比登天还难。

“我还算是幸运的,毕业时有一个学姐介绍我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内勤,我高兴地去上班了。刚开始每月的工资是800元,后来涨到了1200元,只能勉强顾住生活费。”小邵说虽然她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在律师事务所待一段时间后,就再也没有做律师

的想法了。“如果没有人带,律师起步实在是太难了。”小邵说,刚入行的律师几乎接不到案子不说,每月还得给律师事务所交管理费,连自己的花销都顾不住。

目前,小邵在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做客户经理,虽然与自己的专业没有什么关系,但是至少收入要比以前好一些。

“据我了解,我大学同学还坚持从事法律职业的不超过5个,很多人都已经转行了,几个想进入律师圈的都半途而废了。”小邵说,她一个同学已经研究生毕业,但还是改行做其他的了。

谈到今后的打算,小邵感到非常迷茫。“不知道今后会从事什么行业。”

近两年来,记者多次走访过人才市场,但几乎见不到哪个企业招聘专职的法务人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处境非常尴尬。

一家科技公司的招聘经理曾对记者说:“如果招聘一个法务人员,还不如请一个律师做兼职的法律顾问,既经济又实惠。”

记者了解到,只有大型公司才会招聘法务人才,而且要求都非常高,很多都要求研究生学历,还要求有一定实战工作经验。

记者采访过多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为了生计,他们不得不跳出自己所学的专业找工作。

河南省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广晓说,企业肯定追求利益最大化,招一名法务人员,肯定要考虑这名法务人员能为公司带来多大的利益,刚毕业的

大学生由于没有工作经验,企业一般不会录用。所以,法学专业毕业生前两三年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工作经验。

“企业法务人员应该是今后法学专业毕业生比较广阔的就业平台,但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是,

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务人员的待遇偏低,这也是法学毕业生不愿意到企业做法务人员的原因。”朱广晓说。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律师张灵全说,通常来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有四条出路:通过考公务员进入司法机关,进律师事务所当律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做法律“边缘人”(如做媒体跑法律线的记者)。

但目前司法机关面向大学生的招生数量有限,教学科研的需求量也很少,做律师的起步又非常艰难,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难。

第三篇:法学本科论文题目

2011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反垄断法》,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你应该拟成《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要是拟成《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1.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2.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3.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5.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6.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7.54宪法研究

8.论1982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10.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1.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2.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13.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14.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15.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16.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17.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1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20.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21.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22.论宪法意识

23.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25.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6.论宪法司法化

27.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28.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29.论宪法惯例 30.论宪法解释 31.论宪法变迁 32.论宪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3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35.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36.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37.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9.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40.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41.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42.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43.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44.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46.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47.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8.论迁徙自由

49.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50.论直接选举

51.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52.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53.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54.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55.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56.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58.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0.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4.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5.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6.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8.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9.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13.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4.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15.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1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17.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8.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9.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20.浅论行政知情权

21.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22.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1.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2.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3.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6.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7.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8.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9."礼与法"的思考

10.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11.论法律漏洞

12.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13.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1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15.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16.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17.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18.试论"潜规则" 19.论法,理,情的关系

20.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21.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22.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23.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2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2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26.论违宪审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9.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30.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31.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1.论清末预备立宪

2.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3.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21.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23.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2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25.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26.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28.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29.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30.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4.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5.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6.论神明裁判

7.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31.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32.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3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34.论共同危险行为 35.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6.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3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38.浅谈雇主责任 39.合同监督人探析

4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41.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42.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4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权研究

46.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47.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49.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50.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51.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52.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5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56.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59.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60.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1.论离婚损害赔偿

6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63.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6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65.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66.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问题研究 68.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69.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70.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71.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72."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4."****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75.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77.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7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9.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80.亲权制度研究

81.对"80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3.协议离婚探析 84.论离婚扶养制度

85.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86.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8.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9.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90.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92.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94.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95.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96.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9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1.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4.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5.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6.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7.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8.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9.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10.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1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12.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1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14.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15.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6.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17.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18.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19.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23.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25.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1.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2.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5.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6.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7.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8.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9.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10.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1.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12.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13.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14.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5.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1.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2.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5.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8.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1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1.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3.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4.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5.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制度设计 6.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7.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8.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0.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1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14.论物上请求权 15.居住权制度初探 16.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7.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18.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19.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20.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21.论最高额质押 22.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23.论优先权担保 24.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3.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5.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1.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2.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3.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4.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5.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6.有限合伙评析 7.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8.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1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论股东知情权

16.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7.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18.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19.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20.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2.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24.票据抗辩研究 25.票据的无因性

26.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8.论共同海损

29.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30.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1.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3.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9.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1.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13.论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15.罚金刑制度研究

16.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17.不作为犯罪研究 18.见危不救罪立法之我见 19.刑事责任探讨 20.危险犯若干问题研究 21.犯罪客体的存与废探讨 22.论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23.缓刑制度研究 24.论生命权的刑法保护 25.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 26.斡旋受贿问题研究

27.论构建中国易科制度的之设想 28.论片面共犯的认定 29.没收财产刑制度研究 30.走私毒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31.职务侵占罪基本问题研究 32.论侵占罪 33.论激情犯罪

34.身份犯若干问题研究 35.情节犯研究

36.集资诈骗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37.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38.自首问题研究 39.坦白问题研究

40.论量刑自由裁量权及合理控制 41.论犯罪未遂的构成 42.论医疗事故罪 43.重婚罪研究

44.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研究 4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研究 46.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47.非法拘禁罪客观方面探讨 48.贪污罪探讨 49.受贿罪探讨 50.挪用公款罪研究 51.论结果加重犯 52.抢劫罪未遂探讨 民事诉讼法: 1.论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2.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

3.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4.论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5.论检察院的民事公诉 6.论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

7.滥用民事诉讼诉权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8.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

9.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保护 10.论民事判决书的质量问题 11.论民事判决书的说理性 12.手机电池回收引发的公益诉讼 13.论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14.论我国农民工权益司法救济机制的完善 15.论法官中立——以民事或刑事诉讼为视角 16.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17.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18.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与反思 20.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 21.论反诉制度的重构 22.论行为保全制度的建构 23.论小额诉讼程序

24.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

25.论输血引发疾病案件被告方的举证责任 26.论当事人陈述 27.论民事陷阱取证 28.论举证期限制度的完善

29.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30.论民事诉讼审判公开制度 31.诉讼契约研究 32.民事抗诉制度研究

33.构建我国即决判决制度的思考 34.论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制度及完善 35.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 36.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37.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与重构 38.民事诉讼处分权研究 39.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研究 40.论代位权诉讼

41.论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 42.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43.民事诉讼证人作证问题研究 44.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研究

45.我国民事诉讼中私录资料合法性研究 46.论执行和解 47.民事电子证据研究 48.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

49.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50.民事撤诉制度研究

51.论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 52.论我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继承与改造 53.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研究 54.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研究 55.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 56.论离婚诉讼调解

57.民事诉讼行为瑕疵及其救济研究

58.心理测试结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可行性研究 59.家事审判制度研究 刑事诉讼法: 1.口供规则研究 2.保释制度研究 3.取保候审研究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5.未决羁押制度研究 6.刑事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7.我国刑事诉讼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8.刑事再审制度研究

9.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研究

10.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11.论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2.刑事拘留滥用问题研究 13.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14.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15.论我国不起诉制度体系的重构

16.论我国实行辩诉交易的障碍及制度构建 17.侦查监督问题研究

18.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 19.刑事被告人供述若干问题研究 20.监听法律制度研究

21.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及其实现 22.刑事判决书研究

23.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24.证据法视野下的无罪推定原则 25.辩诉交易制度研究

26.论刑事公诉案件简易程序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27.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研究

28.侦查过程中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29.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30.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31.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32.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3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34.论刑事被害人陈述

35.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研究 36.论自白补强规则

37.论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38.法治视野中的暂缓起诉 39.中国未成年人保释制度的构建 40.论不起诉裁量权

41.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 42.羁押司法控制问题研究 43.论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 44.无证搜查制度研究 45.刑事自诉若干问题研究

46.构建中国刑事专家证人制度的设想

47.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应用 48.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研究 司法制度: 1.论自由心证的制度保障 2.论一事不再理原则

3.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与现代诉讼文化的建构 4.证据补强研究 5.司法ADR研究

6.恶意诉讼民事责任研究 7.电子证据的法律分析

8.和谐社会视野下的调解制度研究 9.亲属拒绝作证权研究 10.证人宣誓制度研究

11.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之建构 12.和谐社会中刑事自诉案件研究 13.论现代社会中的诉讼功能 14.诉讼效率研究

15.论程序选择权的生成与实现 16.网络证据基本问题研究 17.DNA证据运用规则研究 18.论测谎结论的法律价值

19.意见证据及其排除规则的理性透视 20.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之构想 21.法律真实的研究与探索 22.恶意诉讼之法律规制 23.拒证权制度研究

24.论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机制 25.品格证据研究 26.警察出庭问题研究 五,国际法类

1.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 2.关于国际法渊源问题研究 3.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4.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分析 5.论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6.国际习惯在国内法制度中的地位和效力7.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8.论国际法上国家属地管辖制度 9.论国际法上国家属人管辖制度

10.论国际法上国家保护管辖原则的意义与问题 11.国际法上普遍管辖原则

12.论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性质,特征,后果 13.论"条约必须遵守" 14.关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分析 15.关于国家自卫权问题研究 16.反恐中的国际法问题 17.国际司法协助与引渡问题 18.论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19.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研究 20.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研究 2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研究 2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研究 23.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研究 2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 25.国际统一货物买卖法的发展 26.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问题

2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研究 28.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 29.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3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 31.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根本违约问题 32.国际投资法的对象与范围研究 33.TRIMs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34.国际货币制度的法律问题 35.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 36.国际税法的对象与范围研究 37.国际重叠征税的法律问题 38.国际避税及其法律问题 39.论国际商事仲裁

40.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41.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问题 42.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43.论我国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 44.提单法律制度研究 45.海难救助报酬制度研究 46.共同海损制度研究 47.论国际惯例的性质

48.国际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制度 49.论非关税贸易壁垒

50.论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 5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制度分析 52.论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53.国际逃税的法律对策 54.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55.论国家主权豁免 56.论国家豁免制度

57.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研究 58.论领海的法律地位 59.外国人地位问题研究

60.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依据

6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代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62.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63.论区际司法协助

64.论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 65.论外国法的查明制度 66.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67.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68.论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69.论WTO中的最惠国待遇制度 70.国际法上的庇护权

71.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 72.论国际投资争端的种类,特征及其解决方式 7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所有权及风险分析 74.我国反倾销制度研究 75.我国反补贴制度研究 76.论国际商事仲裁 77.论识别

78.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 79.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80.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研究 81.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制度研究 82.论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的发展 83.反恐中的国际法问题 84.外国人地位问题研究

85.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比较研究 86.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 87.发展中国家环境责任承担主体刍议 88.关于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研究 89.关于国际法上自决权的分析 90.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91.论世界贸易自由化问题

第四篇:法学专、本科写作要求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专科)及普通专科毕业论文及社会调查报告写作要求

一、选题

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法学专业课的内容为限,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题目大小适中,对实际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选题应鼓励学术创新,避免选择已经完全得到解决的常识性问题;鼓励选择同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鼓励解决实际问题。

二、论文写作要求

毕业论文应做到观点新颖、明确,材料翔实、有力,结构完整、谨严,语言通顺。毕业论文应由学生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杜绝一切抄袭、剽窃行为。毕业论文应当具备学术文体的一般特征。调查报告、工作总结及文学作品等各类非学术文体的文章不能作为毕业论文(作业)提出。

毕业论文主要内容包括: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所引用的中外文参考文献资料,必须注明引用教材(或著作、期刊等)的书名(或著作、期刊名)、作者、出版单位、时间(引用期刊的还必须注明文章名)。引用其他参考材料也应注明资料来源。

毕业论文字数本科一般不少于6000字,不超过10000字;专科一般不少于4000字,不超过8000字。

论文装订顺序:论文评审表第一页(即封面)、目录、内容摘要、正文及参考文献、论文评审表第

二、

三、四页。

社会调查装订顺序:社会实践考核表第一页(即封面),社会调查正文、社会实践考核表第

二、三页。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统一使用A4纸进行文字打印及装订(侧面装订),页面上下边距各2 CM,左边距2.5CM,右边距2 CM。标题为小二号黑体字,顶部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正文为小四号宋体字,行距为1.5倍行距。各级标题序号为“一”、“

(一)”、“1”、“(1)”、“①”。定稿时要求有印刷稿和电子文稿。

三、社会调查要求

就社会上某个问题进行调查,专业不限。要求有调查时间、地点、调查方式,调查的目的、调查的主要内容以及对该问题的分析认识等。字数2000—3000。

四、其他

定稿论文一式三份,社会调查一式两份。具体论文答辩时间到时另行通知。

第五篇:法学本科学习体会

石景山电大分校041080007张 辉

我是04春法学本科的一名学员,在北京电大石景山分校已学习了近两年,如今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一部分课程。通过在电大的业余学习,学校精心设计的课堂教学,准备充分的专题讲座,使我从听不懂到能听懂,陌路同学到知心朋友,都使我受益非浅。我学到的东西确实不少,也使我体会到:

一、学习让我有一种荣耀感。

我参加工作到现在已有五年了,专科学习的是财会专业,但为了学习和掌握更多领域的知识,我确定了本科换个新的专业——法学,听到这个专业很多人都会认为这是个需要记忆大量法律条款、掌握许多现实案例的专业,实际上法学涉及的领域相当宽,知识面非常广,实用性也非常强,当然这也就意味着这门专业比较难。现在虽然每天下班后和周末要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去学校听面授课,但我并不认为这是一种负担,相反我感觉我的生活因为参加学习而丰富和充实了,不再为下班回家没事做而发愁了。现在每当有同事和朋友约我出去玩时,我都会对他们说我要去上课,我认为这是一种证明,证明我不是个懒惰和没有追求的人,证明我不是个贪玩的人,晚上8:00下课后自己回家,也证明我是一 1

个勇敢的人……再想到通过自己的努力过不了多久就可以领到自己努力学习的证明——学历证书的时候,我发自内心的为自己感到骄傲。

二、学习也让我产生危机感。

有危机感才会想到要充实自己,通过学习却让我的危机感更强,所谓居安思危,以前没有学习和接触过法学的知识,也没有什么实际问题需要用到法学知识,我从没准确认识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而且法律也不像我想象的只是打打官司那样简单,法律涉及的知识相当广,国际的、国内的、基本的、专项的、大到国际交往,小到鸡毛蒜皮,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法不是那么简单,它是一支天平,永远保持着平衡,它是一把量尺,衡量社会人文。必修课的学习资源除了在电大在线上获取外,大部分资源也可以在北京电大的网上课堂里获取,这些资源对象我也样业余参加学习的学员来说非常重要。因为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实施细则都在每学期开学时得以公布,使我得以在没有进行学习之前做到心中有数,便于有针对性的进行预习和安排。

通过学习我才认识到自己的知识是多么有限,有多少知识是我还不知道的,而且其他学员专科都是学的法律,而我不是,这让我感到自己和他们的差距,我下定决心,克服困难,确保出勤,在面授课上我认真听讲,回家认真复习所学的知识。补修课的上课地点很远,路程就要花费近2个小时,

但我每次课都坚持到校,因为我知道只有这样才能缩小与其他同学的差距,才能在这个领域里提高自己。

三、学习也是一种责任。

在工作单位里作为青年人,作为一名共青团员,我责无旁贷,我们重任在肩!

在新的形势下和在新任务面前,如何适应时代的变化,努力把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攀登新的高峰,这是一个重大课题。而要做到这些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不断地学习,学到的知识在工作上得以施展,许多课程的知识在我的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所以我认为学习有时并不是自己的事,而是整个社会的事,只有全民学习,才能提高全民素质,建设文明和谐的社会。

此外,我也体会到在电大的学习是丰富多彩的。

获取的学习资源丰富多彩。从形式上来看,主要有教材、录像、电子文档、光盘、网上视频资料等。这些多种媒体资源的综合学习,克服了传统的只有老师在课堂上讲解的枯燥,使我学习起来感到非常生动,容易接受,更形象。如大部分课程北京电大都提供了网上的视频资源,把老师平时的课堂现场教学进行录制,放在网上,使我的学习突破了必须去教室的约束,只要平时有空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单位,都可以随时打开电脑进行观看。必要的面授辅导保证了每门课程知识的正常掌握。石景山电大对每门课程都安排了足够的

面授辅导,辅导老师一般都只讲难点和重点知识,一是可以节约学员有限的学习时间,二是非常有针对性,因为只要你的学习态度端正,预先做到教材的预习和通读,教材上的大部分知识都可以通过自学来完成和掌握,真正无法理解和掌握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老师只讲这些重点和难点使你不感到重复,学起来也有针对性。学习形式的丰富多样性。我在石景山电大参加的学习形式不仅仅只有老师的课堂教授,也包括小组学习、专题讨论等。在这些学习形式的组织下使我得以独立思考问题,并在争论中达到开阔眼界,撞击思维的闪亮火花,从而得以更快的掌握知识,培养自己的多角度考虑问题的能力等。考核形式的多样性。每门课程的考试,不仅仅只包括期末集中统一考试,也包括平时作业、小组学习、网上讨论、学习笔记等。在这些考核形式的督促下,使我平时不能偷懒,如每门课程的四次作业都有明确的上交时间,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作业,就不能取得形成性考核成绩,如果形成性考核成绩不及格就没有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这样一来即使不为学习知识,就是为了通过考试也必须平时自觉去看相应的学习资源,来完成作业。每门课程的形成性考核除了作业之外,别的方式对我把握学科前沿知识和感性经验也很有帮助,如基本上每门课程的专题讨论都不局限于教材上的知识,大部分是最新的观点,需要你去查

阅相关的知识去进行整理和归纳才能完成,这对开阔我的视野是大有裨益的。

还有,扩大了社交范围,结识了一批良师益友。通过学习,结识了一批非常敬业的老师,石景山电大一批老师无论是学识还是为人都让我非常敬佩,无论我遇到什么问题,无论是不是在休息时间,只要我有问题,无论是通过E-MAIL、BBS,还是电话联系,老师都能给以耐心和及时的答复。通过集中学习,小组学习的形式,我也逐渐认识了一批新同学,由于我们这些学员都是在职学习的,都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并且都在石景山工作,所以大家熟悉之后,经常互通信息,对我们的工作和平时的社会交往都带来了非常方便的好处,毕竟大家是在一起同学了近两年。

最后,我想最大的收获不仅仅是一张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三年的学习逐步的掌握自主学习的方法。即需要学习资源应该上哪里去查找,遇到问题应该从哪里去解决,一门学科的内在联系是什么等,我认为这才是我学到的最重要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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