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会保险办理手续
委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办理流程
一.新开户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两份。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银行扣款结算的企业提供企业与银行签定的保险扣缴协议书(原件)一份、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或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并于每月8日前缴付保险基金的银行账户存有足额的应缴纳的保险基金金额。
5.能够办理银行扣款结算的五家银行为:
中国银行:帐号17位或18位
工商银行:帐号19位
光大银行:帐号17位或21位
天津银行:帐号18位
农业银行:帐号15位或17位
6.企业公章、法人章、开户银行、帐号、行号。
二.企业办理办理增人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新增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新参保的人员提供:鉴证过的新《劳动合同》原件及 第1.2.5页复印件一份
3.增加调入人员提供:转移单、养老保险手册、鉴证过的新《劳动合同》原件及第1.2.5页复印件。
4.办理《养老保险手册》、《医保证》须提供1寸免冠彩照两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办理办理减人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减少人员《养老保险手册》。
2. 接收单位社保中心提供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
3.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提供《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一份。
因退休办理减人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养老保险手册》。
终止劳动合同提供南开劳动局劳力科办理《天津市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中断缴费明细表》原件一份。
四.注意事项:
1.企业新开户及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在每月20日前带齐所有材料办理,逾期将转入下个月办理。
2.为方便企业办理各种保险,在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南开科技园之前,
需在原保险办理机构补齐所有未交纳保险金额。
3.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并加盖公章。
第二篇:企业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企业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a.企业成立批文
b.营业执照副本
c.组织机构代码证
d.企业法人资格证
(2)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
(3)社保机构为企业编制微机编码
(4)企业填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帐户增加表,同时录入微机软盘,交社保机构审定。
(5)社保机构为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向登记企业制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6)自由职业者(含断保续接人员)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失业证和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文件,可直接参保缴费,不办理登记证。
3、变更登记
(1)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a.单位名称
b.住所或地址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d.单位类型
e.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f.主管部门
g.隶属关系
h.开户银行帐号
i.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a.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b.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c.社会保险登记证
d.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3)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注销登记
(1)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3)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5、登记、变更、注销方面的处罚规定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篇:办理生育保险手续
一、居委会了解办理手续,手续齐全后开具介绍信
1.到居委会登记基本状况
2.需要资料:
1)双方单位开具的初婚第一胎证明信
2)档案存放处开具的初婚第一胎证明
3)双方户口所在地开具的初婚第一胎证明
4)结婚证
5)双方身份证
6)双方户口本
3.开具介绍信(今有居住我街育龄妇女前往您处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本人系初婚(或再婚无子女),属政策内一孩。街居,计生主任:签字盖章,年月日
二、到档案所在地开具证明信
三、到户籍所在地开证明信(区、县二级以上盖章有效)
四、到社区医院做妊娠检查,出《妊娠诊断证明》和《化验单》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五、计生委办理《准生证》
1.街道介绍信
2.双方身份证
3.双方户口本
4.结婚证
5.单位证明
6.档案地证明
7.户籍地证明
8.《孕检报告单》和《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社保手续
1.社保备案需要资料:
1)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2号
2)妊娠登记备案在怀孕10周内办理
3)医疗证和复印件
4)定点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化验单》,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和准生证复印件
6)代办人需携带身份证和复印件
7)返回打印盖章的津社保生登字2号表,粉联
2.异地住院需要备案
1)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一式两份,津社保生登字7-1号表
2)开方双具无直系亲属证明
3)医保证复印件2件
4)异地医院盖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3.异地生产需要办理
1)住院三天内办理
2)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1号表
3)《住院证》盖医院行政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4)医疗证和复印件
5)准生证和复印件
6)返回打印盖章的津社保生登字2号表,粉联
7)代办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
4.报销需要填写(产前检查、生育津贴申报所需材料(生育
5、
6、8号表))
1)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医保证复印件
4)出院小结复印件
5)剖宫产诊断证明原件(不剖宫需要诊断证明)
6)产前检查费收据、清单
生育垫付住院的还需提供:
1)住院票据
2)汇总明细
3)异地分娩登记表
4)其他住院登记
七、到医院做检查
1.提前三个月补充叶酸
2.到社区医院验尿,出《妊娠诊断证明》和《化验单》,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3.第12周到社区医院建立《孕妇围产档案》,做第一次常规检查(体重、血压、腹围、听胎心),验血(血型、乙肝、梅毒、微量元素)
4.复查,到大医院,未听到胎心,做B超;血液有疑议,做复查
5.第16周去医院做一次常规检查(体重、血压、腹围、听胎心)
6.第18周做唐氏筛查,正常一个月后结果转社区医院,不正常半个月后致电
7.第20周去医院做一次常规检查(体重、血压、腹围、听胎心)
8.第24周去医院做一次常规检查(体重、血压、腹围、听胎心)
9.第27周去医院做测糖(主要测是否妊高,糖尿病等)(验尿、验血)
9.第28周去医院做一次常规检查(体重、血压、腹围、听胎心)
10.第32周转院,到妇产医院
第四篇:失业保险手续办理指南
一、 需携带材料
1、
2、
3、
4、
5、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身份证复印件1张 本人一寸照片1张 失业登记表2张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1份
二、 办理流程
1、
2、 在单位领取《失业登记表》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到本人户口所在办事处的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3、
4、 到本人户口所在区的劳动局领取《失业登记证》 会单位提取本人档案。
三、 注意事项
1、 根据济南市人社局要求,失业登记必须有本人亲自办理,无法待办,办理失业登记需在11月27日前完成,否则12月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
2、 首先要到本人户口所在区的劳动保障中心登记,否则医保卡无法开通;然后到所在区劳动局领取《失业登记证》,在人社局规定的时间领取失业金存折。
3、 办理完失业手续后,人社局会给本人留存失业登记表,
请在单位提取档案时将以上表格放入本人档案封存,档案本人不得拆封。
4、 领取失业金期间,如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需到户口所在区人社局备案,由其停发失业金后,才能进行社保增员缴费;
5、 失业后两年内达到退休年龄,请在退休前两个月到所在区人社局办理相关退休手续;领取失业金两年后,由本人决定是否继续参保,参保在本区劳动局办理即可。
6、
第五篇: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手续流程
办理社会保险,由企业到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申请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1)企业持《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所在地区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二、受理及领证
经所在市或区县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领证时请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变更及注销
缴费单位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办公、生产,经营住所变动及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关闭、合并以及其他情形时,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其提供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书画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
四、年审
由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证件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