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党建工作

2022-07-17

第一篇:检察机关党建工作

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规则

(2010年11月19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五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工作,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大局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本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第二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院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可以向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四条 各级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一)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的轻微违法行为或执法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作不规范等;

(二)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刑罚执行机关未提请、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1-

(三)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监外执行罪犯管理矫正机构、看守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规范或改进的;

(四)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因执法指导思想、重要政策法律适用出现偏差,导致对一类案件处罚失当、裁判失衡等执法不公问题的;

(五)人民法院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民事执行、调解以及其他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但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需监督纠正的;

(六)对扣押在检察机关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

(七)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或者在立案后经侦查做出撤销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九)检察机关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等活动的;

(十)其他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第五条 各级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2-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审判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1、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协商一致,审判机关同意再审的;

2、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3、审判机关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4、审判活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但是未达到严重程度,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判,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存在某些技术性差错,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的;

5、应当向审判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1、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2、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3、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

4、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改进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5、民间纠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

6、发现应对与案件有有关的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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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现行政执法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行政执法公信力需要予以纠正的;

8、其他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第六条 各级院对检察工作中发现的特殊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建立分析制度,认真研究,深入调查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积极与有关单位沟通,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建议。

第七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

(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

(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第八条 各级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九条 向与检察工作相关联的非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

各级院可以向本级相关单位、级别低于本级的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4- 第十条 各级院需要向上级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层报上级院对口业务部门并附检察建议的内容及相关情况,由上级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一条 检察建议书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经检察长签发。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检察建议应当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文稿审核、编号、登记、盖章(院章),由承办部门以人民检察院名义送达有关单位。检察建议除送达被建议单位外,应当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对向各级人民政府制发的检察建议,内容涉及加强和完善立法的检察建议,以及涉及司法和执法中重要问题的检察建议,应当同时抄送各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协助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督促其落实检察建议。

第十四条 检察建议书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分院业务监督管理中心、海口市院研究室、三亚市院预防处为辖区基层院检察建议书的备案部门。省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是第一分院、第二分院、海口市院、三亚市院及省院各业务部门检察建议书的备案部门。

-5- 各级院、省院各业务部门应当在检察建议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机要通道、传真或其他方式报备案部门备案,并在收到被建议单位回复五个工作日内将检察建议书的落实情况报备案部门。

基层院的检察建议发出后及被建议单位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抄送省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第一分院、第二分院、海口市院、三亚市院检察建议书备案部门统一负责对辖区基层院检察建议的监督管理。省院检察建议书备案部门负责对分市院检察建议的具体监督管理,对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检察建议书备案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十个工作日内对辖区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和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向本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分市院的季度检察建议工作综合分析评估报告,应当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20日前报到省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院、第一分院、第二分院、海口市院、三亚市院业务部门应当负责对辖区各业务口检察建议工作的推进和指导。

第十七条 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应当予以撤销或者要

-6- 求下级检察院予以撤销;撤销检察建议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各级院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本院检察建议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争取党委和人大的支持。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检察建议书样式及制作说明

-7-

×××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检建„ ‟×号

一、发往单位

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写明问题的由来、为查找问题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提出检察建议的必要性。

三、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或者提出建议的事实依据 写明被建议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事实依据。要紧紧抓住关键问题,客观分析原因,叙述要准确、文字要精炼、内容概括性要强。

四、采取特定措施的具体建议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突出重点,措施应当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五、提出建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8- 写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被建议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或者建议措施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可在本处简要注明有关规定的条款项,在附项中说明具体内容。

六、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方式及其他事项 应要求被建议单位在收到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并注明回复的邮政地址、联系电话。有抄送单位的,应注明抄送单位。

年 月 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或其他事项)

检察建议书制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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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建议书格式要求:

1、检察建议书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 X297mm)80克双胶特白纸,左侧装订,页码居中。

2、页面距设置上空37mm、下空35mm、左空28mm、右空26mm;文稿行距设置为:固定值28磅;字距为标准。

3、首部“×××人民检察院”用宋体2号打印,上空一行,居中;“检察建议书”用宋体1号,加黑,居中,与上行行间距40磅,字符间距加宽5磅。

4、文号、正文及附项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字。文号与正文之间空一行,右对齐。正文中的一级标题用黑体三号,二级标题用楷体三号,加黑。阿拉伯数字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5、附项顶格标注“附:相关规定(或其他事项)”,另起一段后按照一般公文排版格式,列举需要附加的内容,字体为楷体小三号。

6、院印使用红色印泥,压年盖月,力求印象清晰,国徽向上。

二、本文书由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办公室统一核稿、编号、登记、盖章。

三、本文送达被建议单位和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用《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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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惠州市公安局 关于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规范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保证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维护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主要任务是,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对公安机关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全面,确保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第三条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引导而不越位;

(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三)依法,适时,适度。 第四条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重点案件包括:

(一)涉外犯罪案件;

(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案件;

(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

(五)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六)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七)集团犯罪案件;

(八)上级机关交办或者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以及侦查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九)本地区首次办理的新罪名犯罪案件和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十)立案监督案件;

(十一)公、检双方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前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公诉部门认为需要或应邀请介入侦查的,可以与侦查监督部门共同进行。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由公诉部门负责。

第六条 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一般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进行。下列案件,公安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刑事立案当日通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

(一)致死3人以上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或情节特别恶劣、影响大的杀人案;

(二)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的投放危险物质案;

(三)公共场所、敏感重要部位、重要设施发生的爆炸案及情节恶劣、影响大的纵火案;

(四)抢劫金融网点、运钞车及抢劫现金或财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证券违规操作案、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案;

(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等毒品5千克以上案件;

(七)劫机(船、车)、暴狱、劫持人质等情节恶劣、影响大的案件;

(八)盗抢军火、非法制售贩运枪支弹药、枪支弹药失窃及放射性物质、剧毒物质被盗案;

(九)案值500万元以上的制假、售假案;

(十)伪造货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的伪造货币案;

(十一)情节严重、致人伤亡的暴力妨碍执行公务及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案;

(十二)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方面的重大失密、泄密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

(十三)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者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水陆交通、安全生产、火灾和食品安全事故案;

(十四)立案监督案件。

第七条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检察人员应为两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检察官法律职务。

第八条 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须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提出,并将案件情况抄送检察机关备案。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接到公安机关要求介入侦查的意见后,认为需要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案件,应当报请主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决定。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认为需要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应当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主管检察长报告。必要时,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可以直接指令检察人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第九条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参加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等;

(三)参加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被害人、证人的询问;

(四)发出《补充侦查意见书》或《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意见书)》;

(五)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对其他证据进行司法鉴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搜查、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

(六)参加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联席会议;

(七)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八)其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方式。

第十条 检察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取证:

(一)对案件的性质发表初步意见;

(二)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逮捕条件或者起诉条件对案件现有证据发表意见;

(四)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不能发表本案是否可以批准逮捕、起诉或公安机关可以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

参加重大案件讨论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参加案件讨论笔录》。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讨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案由、案件基本情况、讨论情况、检察人员在讨论中发表的意见等。

第十二条 参加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的检察人员,可以与侦查人员共同研究勘验、检查、复验、复查方案,对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工作提出建议。

参加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应当制作《参加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笔录》,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有关事项、结论等。

第十三条 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检察人员,应当把提出的侦查取证意见、建议以及采纳情况等记录在案,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积极回应介入侦查活动的检察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和落实情况、不予采纳的理由或未落实的原因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送检察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检察人员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 此办法从签署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实践总结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正确实施国家法律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如何创新开展检察工作,为东丽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实现全区经济平稳发展、和谐发展,快速发展,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在实践中,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紧紧围绕“争创先进检察院”这一奋斗目标,以更加卓有成效的工作,当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排头兵,为使我区各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为实现东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坚持以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为工作重心,不断加大办案力度。

东丽区检察院党组始终把反贪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把办案作为为企业服务的一项举措,同时也是衡量反贪干警能力的标准,突出抓办案。一是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反贪局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早起步,早规划,打造反贪工作新亮点”的整体工作思路,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二是强化办案奖惩机制,在办案中全面调动干警的积极性以推进办案工作的开展。加强和完善对办案情况的量化考核,从线索摸排、立案、起诉、判决和检察建议等各个不同环节建立起具体细致的量化考核指标,使干警有压力感、紧迫感、责任感,从而不断增强干警的敬业精神和进取精神。三是创新队伍管理模式,充分挖掘干警的潜能。发挥每个干警的特长,做到优化组合,将全年反贪工作任务量化到科组。

二、积极拓宽线索渠道,强调不同线索不同措施。

针对东丽区企业及涉农问题较多、职务犯罪突出以及驻区大型国有企业采购环节多、监管不严等突出问题,反贪局主动深入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开展线索调研,拓宽案源渠道。深入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开展专题调研,发现和摸排了多起线索。

加强分析研究,将案件线索分为即查型、缓查型、待查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策略予以应对。对于“即查型”线索,采取“快立快审”的方式。对于“缓查型”线索,采取“查微析疑巧破案”的方式,分析认为案情不确实,急于行动会打草惊蛇,应暂缓查办,以使涉案人员放松警惕,同时,干警们并不松懈,而采取秘密方法经营扩线,获取尽可能多的外围证据,待涉案人员丧失防备时闪电出击,将受贿案件一举突破。对于事实不明确、证据不充分的“待查型”线索,要采取“不定期经营”的方式。

三、办案方式灵活多变,着力提高侦查能力。

(一)制定侦查预案因案而异。对于举报线索与我们掌握情况不一致的,要求侦查人员做好两手准备,先制定侦查预案,再根据初查情况适时调整,选准突破口;对于已经掌握主要证据的案件线索,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充分考虑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制定周密侦查预案,适时突破案件。

(二)获取预审口供因人而异。在抓预审突破中,强调预审的深度,注重谋略和技巧的运用,注重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全面收集,在分析、运用及对证据的梳理和整合下,充分运用预审策略获取预审口供,从而突破案件。

(三)指挥调度因时而异。在侦查工作中注意把握时机和节奏,尤其对重大案件、说情干扰严重的案件,科学指挥调度,集中优势兵力,迅速出击,迅速突破,不给犯罪分子喘息之机。一是院领导以身作则,靠前指挥,亲自参与一线办案。二是打破反贪部门科与科、组与组之间的界线,根据案情需要及时调整预审思路,充分挖掘每个办案人的潜能。三是加强反贪部门与控申、预防等部门的沟通,探索建立全院侦防一体化的联合办案机制。

四、积极履行反贪职能,为企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反贪干警面对各种复杂情况,始终坚持一个原则:秉公执法、公正廉明、执法为民、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铸就了反贪干警们一心为公、廉洁敬业的工作作风。在办案期间,往往犯罪嫌疑人会通过各种关系进行活动,很多人追踪关注着案情的进展,登门说情的,捎信托咐的,写条关照的,打电话暗示的,令人应接不暇。干警们不为权力所惑,不为利益所动,在他们维护法律尊严坚定的行动中,只有默默地奉献和工作。以优异的成绩在企业和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展示了新时期反贪卫士的风采。同时,通过办案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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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挥职能,维护企业利益。

工作中反贪局立足反贪工作职能,围绕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民权的中心,通过“抓系统、系统抓”,认真组织开展多项重点领域和系统的专项整治活动,突出查办了一批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保障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文明执法,注重社会效果。

(三)创新机制,提高执法水平。

反贪局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做到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一是强化内部制约,规范办案行为。严格执行办案工作流程,建立规范的程序管理机制,推行询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落实看审分离、审录分离措施,确保办案依法规范有序。二是强化侦查机制,提高办案效能。立足现有检察资源的有效整合,通过完善线索管理、侦查一体化、区域联动协作等机制,形成“大侦查”格局,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强化案件安全防范。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和质量跟踪制,把安全防范工作贯穿于办案的各个环节,确保当事人人身安全,确保办案安全和质量。

面对全区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新形势,反贪局全体干警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新思路、新观念、新状态,多办大案、要案、精品案,努力开创东丽检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局面。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 [2]

第四篇: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实践总结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正确实施国家法律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如何创新开展检察工作,为东丽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实现全区经济平稳发展、和谐发展,快速发展,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在实践中,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紧紧围绕“争创先进检察院”

这一奋斗目标,以更加卓有成效的工作,当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排头兵,为使我区各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为实现东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坚持以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为工作重心,不断加大办案力度。

东丽区检察院党组始终把反贪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把办案作为为企业服务的一项举措,同时也是衡量反贪干警能力的标准,突出抓办案。一是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反贪局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早起步,早规划,打造反贪工作新亮点”的整体工作思路,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二是强化办案奖惩机制,在办案中全面调动干警的积极性以推进办案工作的开展。加强和完善对办案情况的量化考核,从线索摸排、立案、起诉、判决和检察建议等各个不同环节建立起具体细致的量化考核指标,使干警有压力感、紧迫感、责任感,从而不断增强干警的敬业精神和进取精神。三是创新队伍管理模式,充分挖掘干警的潜能。发挥每个干警的特长,做到优化组合,将全年反贪工作任务量化到科组。

二、积极拓宽线索渠道,强调不同线索不同措施。

针对东丽区企业及涉农问题较多、职务犯罪突出以及驻区大型国有企业采购环节多、监管不严等突出问题,反贪局主动深入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开展线索调研,拓宽案源渠道。深入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开展专题调研,发现和摸排了多起线索。

加强分析研究,将案件线索分为即查型、缓查型、待查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策略予以应对。对于“即查型”线索,采取“快立快审”的方式。对于“缓查型”线索,采取“查微析疑巧破案”的方式,分析认为案情不确实,急于行动会打草惊蛇,应暂缓查办,以使涉案人员放松警惕,同时,干警们并不松懈,而采取秘密方法经营扩线,获取尽可能多的外围证据,待涉案人员丧失防备时闪电出击,将受贿案件一举突破。对于事实不明确、证据不充分的“待查型”线索,要采取“不定期经营”的方式。

三、办案方式灵活多变,着力提高侦查能力。

(一)制定侦查预案因案而异。对于举报线索与我们掌握情况不一致的,要求侦查人员做好两手准备,先制定侦查预案,再根据初查情况适时调整,选准突破口;对于已经掌握主要证据的案件线索,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充分考虑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制定周密侦查预案,适时突破案件。

(二)获取预审口供因人而异。在抓预审突破中,强调预审的深度,注重谋略和技巧的运用,注重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全面收集,在分析、运用及对证据的梳理和整合下,充分运用预审策略获取预审口供,从而突破案件。

(三)指挥调度因时而异。在侦查工作中注意把握时机和节奏,尤其对重大案件、说情干扰严重的案件,科学指挥调度,集中优势兵力,迅速出击,迅速突破,不给犯罪分子喘息之机。一是院领导以身作则,靠前指挥,亲自参与

一线办案。二是打破反贪部门科与科、组与组之间的界线,根据案情需要及时调整预审思路,充分挖掘每个办案人的潜能。三是加强反贪部门与控申、预防等部门的沟通,探索建立全院侦防一体化的联合办案机制。

四、积极履行反贪职能,为企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反贪干警面对各种复杂情况,始终坚持一个原则:秉公执法、公正廉明、执法为民、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铸就了反贪干警们一心为公、廉洁敬业的工作作风。在办案期间,往往犯罪嫌疑人会通过各种关系进行活动,很多人追踪关注着案情的进展,登门说情的,捎信托咐的,写条关照的,打电话暗示的,令人应接不暇。干警们不为权力所惑,不为利益所动,在他们维护法律尊严坚定的行动中,只有默默地奉献和工作。以优异的成绩在企业和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展示了新时期反贪卫士的风采。同时,通过办案为企

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发挥职能,维护企业利益。

工作中反贪局立足反贪工作职能,围绕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民权的中心,通过“抓系统、系统抓”,认真组织开展多项重点领域和系统的专项整治活动,突出查办了一批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保障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文明执法,注重社会效果。

在案件侦办和诉讼过程中,反贪局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主12全文查看

第五篇:检察机关财务工作总结

检察机关财务工作总结2007-02-02 21:55:1

2一、重视内部管理,做好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多年来,受地方财力制约,州财政对我院的经费预算严重不足,难以保障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年我院搬迁工程进入实施阶段,基建投入很大,大宗装备建设任务繁重,加上维持正常运转需要,使得我院长期存在的收支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为此,我院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了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实行领导及科室经费包干的办法,在对过去几年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给领导及各科室分配一定数额的经费指标,实行限额包干、超支自负的方

法,突出了重点工作和重点开支项目,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克服了大手大脚和铺张浪费的做法,对经费使用从严控制,从而使得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保证了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事业的发展。此外,我院还加强了对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院财务定期通报全院各类经费的开支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的监督。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我院的财务工作未出现任何差错及违规事故,并得到州财政及州会计核算中心的一致好评。

二、加强外部联系,力争得到最大支持。

在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节流”工作的同时,我院还积极“开源”,不定期的向州委、州政府、上级检察机关及州财政局汇报工作,由检察长及主管财务的副检察长亲自跑经费,如实反映我院经费紧张的困境,使党委、政府能更多的了解我院的难处,以得到他们的理解和

支持,从而争取较多的预算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同时为了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及全院干警的切身利益,我们还积极协调与医疗保险中心、养老保险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的关系,并做好联系工作,以保障干警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能够得到保障。

三、做好上下衔接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由于我院处于省院和基层院的中间环节,在做好我院财务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认真做好了向上级院的汇报工作和对下级院的指导工作。每年我院都认真做好省院布置的年度报表编制任务,并且对下级院的年度报表编制工作进行认真负责的指导,以使得我州检察机关的报表能真实的反映出我州检察机关经费开支的实际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近几年来,我院财务报表的编制质量大大提高,财务报表编制人员多次获得省院财务报表编报先进个人。我院还积极配合省院进行各项经费

调研工作,××年,认真完成了省院布置的全省检察机关经费调查报表,并写出了质量较高的经费调研文章。此外,我院财务还不定期的主动与省院财务就服装款等款项进行对帐,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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