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检查制度

2023-04-01

制度是员工行为的准绳,通过制度和观念双管齐下,共同提高全员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水库大坝安全检查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水库大坝安全检查制度

水库大坝安全检查制度

一、大坝安全检查系指水库大坝运行后,对其结构和运行安全可靠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善意见。以作为大坝维护、修复或加固、改善的基础。

二、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定期观测、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五种类型。

三、日常巡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指定有经验的大坝运行维护人员在现场对大坝建筑物、溢洪道、输水洞、启闭闸门、电源、通信设施及水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巡视、检查;正常情况下每日巡查一次,水库高水位、暴雨、特大洪水、地震、大风时应连续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以表格方式记载;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处理。

四、定期观测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由水库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对水库大坝、输水洞、溢洪道等建筑物的变形、渗流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观测。正常情况下,变形观测应2-3月观测一次;渗流观测应每十天观测一次;特殊情况,水库高水位、强烈地震、水位骤降、特大洪水或暴雨等水库非常运行时变形应立即进行观测,渗流应每日观测一次。观测结果应以表格形式记载,对观测结果应及时进行计算、整理、分析。

五、详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其内容包括分析观测资料数据,审阅检查、运行、维护记录等资料档案,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或专项的现场检查,提出大坝安全详查报告。

六、定期检查由水库主管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和安全度;对巡查观测资料分析成果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水库大坝、输水、泄洪等建筑物及其设施进行全面的现场检查,评定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

七、特种检查由水库主管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一种特殊情况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或暴风雨、强烈地震或重大事故,工程非常运用以及遇有紧急情况而迅速降低水位时,有异常迹象对大坝安全有怀疑时,应安排特种检查,检查范围取决于自然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担忧的事故后果。检查后,应立即提出大坝安全特种检查报告。

八、巡查观测组织。水库大坝巡查观测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水库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为巡查观测总负责人;大坝巡查观测人员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或水库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参加;每次巡查,巡查人员必须在两人以上;每次观测,观测人员必须在四人以上;水库大坝的巡查观测工作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应包括检查观测项目、方式、顺序、路线、记录表式,每次巡查观测的文字材料及检查观测人员的组成和职责等内容,水库大坝巡查观测情况应及时归入水库技术档案。

九、大坝日常巡视检查范围,包括坝体、坝基、坝肩、各类泄洪输水设施及其闸门,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他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

十、巡查次数。在正常情况下,水库大坝每天应至少进行一次巡查;非汛期水库水位达到正常蓄水位,汛期水库水位达到或超过汛限水位,每天不少于二次。当大坝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特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以及库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应加密巡查次数;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观测。

十一、巡查重点:大坝上游附近水面,坝顶,上、下游坝面,坝脚,涵洞进出口部位,溢洪道两侧岩体,监测系统以及病险水库的隐患部位等。

十二、检查方法:通常用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量测。

1、眼看——察看大坝迎水面附近水面有无旋涡、冒泡;坝顶、上下游坝面有无裂缝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害虫及害兽活动;迎水面有无风浪冲刷,护坡块石有无移动;防浪墙有无裂缝、倾斜;背水坡有无散浸及集中渗漏,坝头岸坡有无绕渗,渗水是否清澈,坝址有无流土、管涌现象;减压工程和排水导渗设施有无堵塞、破坏、失效以及铺盖的防渗性是否良好等;大坝附近及溢洪道岸坡山体岩石有无错动或裂缝;通讯、电力线路是否畅通等。

2、耳听——耳听有否出现不正常水流声。

3、脚踩——检查坝坡、坝脚是否出现土质松软或潮湿甚至渗水。

4、手摸——当眼看、耳听、脚踩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则用手作进一步临时性检查;对长有杂草的渗漏逸出区,则用手感测试水温是否异常。

十三、定期观测。定期观测是水库管理的重要工作,是掌握工程变化规律,水库安全管理运行的科学依据。

观测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流量。

坝基有承压水的还应观测坝基及坝址附近减压井的水位。有绕坝渗流的,应观测绕渗。

(二)、混凝土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流量。

(三)、溢洪道泄水建筑物:裂缝、伸缩缝、绕渗、气蚀、冰凌。

(四)、输水建筑物:裂缝、伸缩缝、水流形态、振动、气蚀、上下游河床变形。

观测方法:

(一)、沉陷观测:采用水准仪对各沉陷观测点进行水准测量,其水准测量往返闭合差△h≤±1.4n0.5(n表示站点数目)。

(二)、水平位移观测:采用经纬仪或大坝视准仪按视准线法小角度法三角网法对各位移标点进行观测。每种观测方法测回的差值不大于4mm。

(三)、渗流量观测:根据渗流量的大小和渗水的会集条件,采用容积法和量水堰法进行观测,对于渗流量小于1L/s的应采用容积法,渗流量大于1L/s的采用量水堰法。另外还应对渗水透明度进行观测。

(四)、浸水线及坝基渗透压力观测:浸水线观测主要指坝体测压管水位观测,其观测方法是采用电磁水位器或皮尺对测压管管口至管中水面距离进行测量,并根据管口高程换算管内水位;坝基渗水压力的观测方法与浸水线观测方法相同。对装有渗压计和扬压力观测仪器的水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观测。

(五)、裂缝、伸缩缝观测:土坝坝体裂缝观测应首先对裂缝进行编号,然后分别观测裂缝所在位置、长度、宽度、深度和裂缝两侧有无错位。主要采用皮尺或钢卷尺进行测量。混凝土建筑物裂缝、伸缩缝观测主要包括裂缝分布、裂缝位置、长度、宽度和深度,主要采用钢卷尺、游标卡尺进行测量,对于漏水的裂缝,还应同时观测漏水的情况。

(六)、其他观测:其他项目主要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观测。

十四、巡查观测记录和报告。每次巡查观测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记录要求清楚,准确反映巡查观测结果,有关人员签名。如发现异常情况,除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外,必要时应测图、摄影或录像;现场记录必须及时整理计算,并将本次巡查观测结果与以往巡查观测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巡查观测中如发现险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五、巡查观测人员工作要求。各水库巡查观测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水库、塘坝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熟悉本水库、塘坝基本情况;保持大坝、泄洪、输水设施畅通,启闭设施灵活,坝面整洁,观测设施完好。按规定对水库大坝定时全面进行巡查观测;不发生人为安全责任事故;汛期各水库必须按防汛要求严格控制水库水位;各水库、塘坝巡查人员必须保证上坝道路畅通、有固定联系方式。

十六、现场检查是安全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场检查时间应尽量安排在每年用水影响最小,大多数受检结构部位易于观察和可进行试验的时间,如有条件,检查过程中的水库水位应有以下三种工况:

l、接近最高水位工况;

2、接近正常水位工况;

3、接近最低水位工况。

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比较全面了解大坝的性质和主要的不安全因素。

主要检查项目:

(一)大坝检查应注意其稳定性、渗漏、管涌和变形等。

1、两岸坝肩区:绕渗;溶蚀、管涌;裂缝、滑坡、沉陷。

2、上游面:护面破坏;滑坡、裂缝;鼓胀或凹凸,沉陷;冲刷、堆积;植物生长;动物洞穴。

3、下游坝面及坝趾区:位移;滑坡、裂缝;渗水坑、下陷区;渗漏水水质;浑浊度;坝基冲刷;植物异常生长;动物洞穴。

4、坝体与岸坡交接处:接合处错动,渗流、稳定情况。

5、下游排水系统:排水量变化、水质、排水不畅、测压水位变化。

6、观测设备、仪器工作状况。

7、其他异常现象。

(二)溢洪设施检查,应着重于泄洪能力和运行情况。

1、溢洪道:进口附近库岩塌方、滑坡;漂浮物、堆积物、水草生长;渠边坡稳定;沉陷;边坡及附近渗水坑、管涌;动物洞穴;流态不良或恶化。

2、溢流堰、边墙,堰顶桥:混凝土气蚀、磨损。冲刷、裂缝、边墙不稳定,流态不良或恶化。

3、消能设施:堆积物、沉陷、冲刷、下游基础淘蚀、河床及岸坡变形,危及坝基的淘刷。

(三)输水洞设施检查,应着重于输水洞竖井、洞身及出口建筑物的稳定、变形及运行情况的检查。

1、竖井闸室、井身:闸室裂缝、沉陷、变形、倾斜。

2、洞身:混凝土气蚀、磨损、裂缝。

3、建筑物:堆积物、沉陷、冲刷、基础淘蚀。

(四)启闭闸门及控制设备

1、闸门、阀门:变形、裂纹、螺(铆)钉松动,焊缝开裂;钢丝绳、钢筋锈蚀、磨损。止水损坏、老化、漏水。

2、控制设备:变形、锈蚀,润滑不良、磨损,操作系统故障。

(五)道路交通检查道路交通系指为观测大坝和事故处理所必需的主要交通干道。

1、公路:路面情况,路基及上方边坡稳定情况,排水沟堵塞或不畅。

2、桥梁:地基情况,支承结构总的情况,桥面情况。

(六)水库检查

水库包括库区和库边。水库检查应注意水库渗漏、塌方、库边冲刷、断层活动以及冲击引起的水面波动等现象。尤应注意近坝区的这些现象。

1、水库:渗漏、库水流失、地下水位波动、库区原地面剥蚀、淤积。

2、塌方与滑坡:库区滑坡体规模、方位及对水库的影响和发展情况,坝区及上坝道路附近的塌方、滑坡体。

十七、巡查观测监督。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库、塘坝的巡查观测工作实施监督。各水库、塘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巡查观测工作负总责。各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水库、塘坝巡查观测总负责人。

十八、巡查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期、汛后,对水库巡查观测工作进行检查;抽查:主要是在汛期,对巡查人员巡查观测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十九、检查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巡查观测管理单位和巡查观测人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巡查观测管理单位和巡查观测人员给予一定的处罚;对水库、塘坝出现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巡查观测人员不在现场或在现场知情不报的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篇: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

(浙防汛[1999]40号)

为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加强对大坝汛期的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小

(二)型以上已投入运用的土石坝工程,对其他坝型及重要山塘可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

2、本办法仅指汛期的巡查,不替代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的正常性管理中的检查。

3、大坝巡视检查范围,包括坝体、坝基、坝肩、各类泄洪、输水设施及其闸门,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他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

4、 巡视检查的组织

4.1水库大坝巡视检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没有专管机构的小型水库由主管部门(如乡镇、村等)组织实施。水库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为巡查总负责人。

4.2大坝巡视检查人员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术工人参加。必要时,可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会同检查。

4.3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应组织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和参加巡查的乡(镇)、村干部进行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4.4水库大坝的巡视检查工作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方式、检查顺序、检查路线、记录表式、每次巡查的文字材料及检查人员的组成和职责等内容,水库大坝巡视检查情况应归入水库技术档案。

5、 在汛期,当水库达到设计正常高水位前后时,每天应至少进行一次巡查,病险水库达到汛期控制水位时,每天不少于二次。

当大坝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特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以及库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应加密巡查次数;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观测。

6、巡查重点:大坝上游水面附近,上、下游坝面,坝脚(含镇压层范围),涵洞进出口部位,溢洪道两侧岩体,监测系统以及病险水库的隐患部位等。

7、检查方法:通常用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量测。对大坝表面(包括坝脚、镇压层)要由数人列队进行检查,以防漏查。

7.1眼看—-察看迎水面大坝附近水面有否旋涡;迎水面护坡块石有否移动、凹陷或突鼓;防浪墙、坝顶有否出现新的裂缝或原存在的裂缝有无变化;坝顶有否塌坑;背水坡坝面、坝脚及镇压层范围内有否出现渗漏突鼓现象,尤其对长有喜水性草类的地方要仔细检查,判断渗漏水的浑浊变化;大坝附近及溢洪道两侧山体岩石有否错动或出现新裂缝;通讯、电力线路是否畅通等。

7.2耳听—耳听有否出现不正常水流声。

7.3脚踩—检查坝坡、坝脚是否出现土质松软或潮湿甚至渗水。 7.4手摸—当眼看、耳听、脚踩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则用手作进一步临时性检查,对长有杂草的渗漏处逸区,则用手感测试水温是否异常。

8. 检查记录和报告

8.1 每次巡视检查应作好详细现场记录,有关人员签名。如发现异常情况,除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外,必要时应测图、摄影或录像。

8.2现场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并将本次巡视检查结果与以往巡视检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

8.3汛期巡视检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8.4汛期巡视检查的记录、图件和报告等均应整理归档。

第三篇:水库大坝防汛值班制度

为确保飞剑潭水库安全渡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水库每年4~9月为汛期。汛期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其余时间根据坝体、水文及天气情况加强值班。

2、值班内容主要包括汛期水库大坝防汛值班、水库大坝日常工作值班、坝体常年维护值班、防汛应急抢险值班等。

3、值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4、值班人员职责:

(1)、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坐班制,晚上必须在值班室就寝。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的必须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另安排其他人代值,但责任人仍属当班的原值班员本人。当班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作旷工处理,并追究责任。

(2)、值班人员应掌握当班气象、水情、降雨、水库水位、进库、出库流量等水位,根据报汛制度按时报汛。

(3)、水库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做好电话记录,并按水库大坝管理岗位责任制要求做好与之相关的工作。

(4)、值班人员每天必须上、下午分别到大坝巡查大坝的运行情况,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5)、值班人员必须每天观察渗流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6)、做好交接班工作,当班出现的问题未排除,应与下班接班人员共同完成。

(7)、值班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水库防汛值班人员负责处理防汛期间日常业务、内外联系、水雨情传递、答复各有关部门的询问等工作,并认真作好记录,主要有:

(1)、密切关注和掌握当天水、雨情和本地区中短期天气预报。

(2)、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认真填写防汛值班记录表。初汛和后汛期若发生较大洪水也应加强值班。

(3)、发生洪水时,及时做出洪水预报,拟定调度方式,及时向局防办汇报。

6、值班人员不准擅离岗位,并做好值班记录,以备查考。交接班时,如有疑问或不明之处,应询问清楚。汇报、记录和预报期间,不得进行交接班,必须等一次过程完毕后,再进行交接班。

第四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

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 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

第五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精选)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来源: 颁布单位:水利部 编辑:cllc02 添加日期:2004-10-17 9:07:50

文件编号: 颁布日期:2003-7-2 实施日期:2003-8-1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

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 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 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 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 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第十七条 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

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

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

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

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同

时废止。

附件: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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