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2022-11-26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的创新

试论加入WTO后的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的创新

一、观念创新

WTO规则其实就是法治经济规则。朱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关于“按照法制统

一、非歧视、公开透明的原则,抓紧完善既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执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为入世后财政部门的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这就要求财政企业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要符合国际经济惯例,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因此,作为财政企业管理,首先要树立法治观念,转变传统的财政行政管理观念。一是要遵循法制统一原则。按照WTO协定的要求,中央政府负有保证WTO协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责任。因此,财政管理企业的政策法规不得违反WTO协定中我国所做出的承诺。二是要遵循非歧视原则。即要非歧视地进行市场活动,打破地方封锁和行业的垄断,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全国各地各行业各部门必须遵守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口商品以及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与本国商品以及本国人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对国内其他地方的商品及服务与本地商品及服务一视同仁;根据我国所做出的承诺,要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者提供相应的待遇;对来自WTO不同成员的商品、服务、投资或者知识产权要同等对待。因此,财政管理企业的政策法规,要逐步取消对国有企业的各种倾斜政策和优惠政策。三是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WTO要求所有一切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必须公开,并且在公布和施行之间一般要有一段时间间隔。在制定和修改政策法规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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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各方面包括被规范对象的意见。因此,财政管理企业的政策法规(包括资金安排政策)必须公开,要使每一个纳税人享有一个信息对称的竞争环境。四是要积极制定既符合WTO规则,又适宜我国基本国情的积极的财政管理企业政策法规。

二、理论创新

财政企业管理工作必须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国有产权管理为工作核心和法律依据、以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为原则来开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国有产权管理的方式是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从前段的实际工作的情况看,在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问题上有一些认识误区和分歧。有的人认为,加强管理便会容易导致“一管就死”。但其实不然,其问题的关键是要把行政干预与产权管理分开。因为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是指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的产权管理,而不是指过去的下达财务指标等方面的行政干预行为。企业的产权管理不规范是不能“搞活”企业的。有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越位”和“缺位”,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过多,使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形成了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巨额资产流失、宏观管理失控的局面。对此,必须强调指出,资产是财务的载体,财务是资产的实现价值,企业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符合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必须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是由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经济本质特征与经济运行规律决定的,是强化财政部门职能作用的体现,是其他任何部门不可替代的。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必须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能政出多门,不能继续形成宏观失控的分散的隐蔽的巨

大的资产流失局面。当前,无论企业经营方式、组织形式如何多样化,产权关系如何复杂化,都必须从国家投入到企业的资本及其营运抓起,抓住了国有企业产权的管理,就抓住了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的“牛鼻子”。因此,既然要进行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就必然要进行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并在产权管理方面有理论创新。

三、制度创新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经验表明,制度的好坏决定着经济发展的成败。当今世界上既有成功的市场经济,也有失败的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建立好的法治市场经济。建立了有效的民主制度和法治环境,才能有效地解决国有企业低效率、国有资产流失、权力资本腐败、经济关系混乱与失范以及在改革过程中存在的财产再分配不公、金融诈骗、股市泡沫、公权不彰、法治不行等问题。在我国当前宏观经济体制与国有企业改革滞后的情况下。必须破除旧的、过时的、不适应WTO规则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WTO规则和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要求的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新制度,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规范的制度环境。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失控现象越演越烈。有的部门与企业随意制定与操作企业改制,造成政出多门现象;有的在改制中少评、漏评、不评国有资产,悬空对国家银行的债务、混水摸鱼;有的企业存在“掏空机制”和内部人控制现象,转移、私分、侵占和挥霍巨额国有资产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社会审计机构法制观念淡漠,唯利是图,与企业

串通一气,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审计环节形同虚设。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国家权益。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在企业重组改组中,必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因此,有必要建立与健全政府出资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与制度(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企业财务年报审计等法规),强化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出资人在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四、体制创新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和加入WTO的要求,财政应尽快退出一般性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江总书记在省部级干部WTO研讨班上指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减小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朱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进一步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障碍,是促进经济持续增长、提高经济素质和竞争力的根本举措。必须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坚持不懈地把经济体制改革引向深入”。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应尽快改革竞争性等领域政府行政性配置资源的体制,按照国有资本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创新国有资产收益分配体制。一是除政府有特殊规定外,财政不再投资于竞争性项目,以从体制和制度上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重复建设、低效率和损失浪费问题。二是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锁定国有资产经营领域。国有经济是特殊形式的经济,从长远看,它的定位应是安全性、垄断性、公益性和命脉性四个领域。因此,国有经济应逐步从一般性、竞争性、盈利性等应宜民营经济投资的领域退出来。不仅如此,按国际经济惯例,在前四个领域中,

国有经济也不应全部覆盖,应做到能控股的决不独资,宜参股的决不控股。尤其在命脉性领域,适宜引入其他经济成份就引入其他经济成分。是该直接控制、间接控制还是一般性参与,都要根据效率和公平原则而定。三是大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改组。一方面积极实行国有股减持,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做好其他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要在规范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大力推进企业兼并联合,通过整体划转、参股控股、租赁承包、委托经营、外资嫁接、股份合作制度等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开放性重组。四是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符合WTO规则和国际经济惯例,其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收益的优化分配和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了从体制上防止国有资产权益继续以分散的隐蔽的形式流失,优化宏观资源配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是当前财政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承担起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征管任务,将国有股减持等国有资本及其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各种国有资源收入一律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发挥财政对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五是优化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分配。将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补充社保基金和经政府特别批准的新设国有企业投资等方面。

五、管理创新

长期以来,财政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管理,主要是采取包括对企业的年度决算进行审批的直接审批方式。1998年10月,财政部印发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办法》。近几年来,财政部门对企业国有资本与财

务的监管,主要采取的是依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形式。从执行情况看,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年度决算办法,对财政监管模式转向间接化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对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实行有效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重大问题。一是监督不力现象严重。目前在整个国家法治尚不健全,特别是执法难的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虽然有《注册会计师法》及其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监管条款,但往往由于无人监管或由于权责不统一致使监督不力,形成了国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缺位”状态。二是会计审计报告失真现象严重。由于缺乏监管机制,企业和中介机构都受到利益机制的驱动,中介机构往往被动地执行被审企业的授意,为被审企业说话而不是为国家把关,有的甚至为违法违纪行为出谋划策,这是导致企业“造假”和企业成本、费用、效益等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三是由于财政监管主要依赖一些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且财政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的核查职能又难以到位,造成了国家对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监管不力的状况。要扭转这种状况,财政部门必须强化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和对企业的财务核算进行检查的力度。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公证行为,就要按规定取消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处理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并追究其它责任。

第二篇: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从第34条到第38条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经费,建立健全财产、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办学经费的用途作了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终了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审计和审查。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4条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财务制度是指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所必须遵守的规章和准则,是财务管理的依据。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通过学校财务制度的实施,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关系和学校内部财务活动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做到合法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保证财务收支计划的圆满完成,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具体说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应建立: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方面的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学校基金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管理制度,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校办工厂财务管理等制度。

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方法、程序等规定。主要内容有:会计工作通则、会计核算原则、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会计交接、会计档案等规定。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学校的会计制度,加强对学校会计活动的管理。

资产管理制度是指民办学校物资资产的保管、配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指: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的保管维修制度,财产物资的管理和配置、使用制度。具体为:财产分类账

制度,物品采购登记制度,物品进出库制度,物品损坏及报废制度,办公用品发放等制度。民办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民办学校在管好资金的同时,要管好资产。要划清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设置固定资产账卡。防止因财、物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破损、丢失,努力克服管理中重财轻物的倾向。

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照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要分清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财产、创办者投入到教育机构的财产和教育机构通过办学积累的财产,并分别登记建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及编报各种财会报表,做到账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钱)相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按照有关规定,要长期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定期向批准办学的行政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教育机构内部应加强财务管理的民主监督,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账目。

民办学校对其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本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就直接规定了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也间接地表明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投入者所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社会资产属于社会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办学校是以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教学活动的,当它取得法人资格后,就对民办学校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是由我国的法人财产制度所决定的。

第三篇: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范文模版)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为了加强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从第34条到第38条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经费,建立 健全财产、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办学经费的用途作了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终了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审计和审查。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4条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财务制度是指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所必须遵守的规章和准则,是财务管理的依据。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通过 学校财务制度的实施,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关系和学校内部财务活动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的责、权、 利关系,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做到合法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保证财务收支计划的圆满完成,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具体说民办学校财务管 理应建立: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方面的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学校基金管理制 度,收费标准管理制度,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收据和发票管理制

度,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校办工厂财务管理等制 度。

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方法、程序等规定。主要内容有:会计工作通则、会计核算原则、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会计交接、会计档案等规定。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学校的会计制度,加强对学校会计活动的管理。

资产管理制度是指民办学校物资资产的保管、配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指: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的保管维修制度,财产物资的管理和配置、使用制度。具体为:财产分类账制度,物品采购登记制度,物品进出库制度,物品损坏及报废制度,办公用品发放等制度。

民办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民办学校在管好资金的同时, 要管好资产。要划清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设置固定资产账卡。防止因财、物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破损、丢失,努力克服管理中重财轻物的倾向。

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照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要分清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财产、创办者投入 到教育机构的财产和教育机构通过办学积累的财产,并分别登记建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及编报各种财会报表,做到账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 (钱)相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按照有关规定,要长期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与 接管人

员办理交接手续。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定期向批准办学的行政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教育机构内部应加强财务管理的民 主监督,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账目。

民办学校对其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本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就直接规定了在民办学校存续期 间,民办学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也间接地表明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投入者所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社会资产属于社 会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办学校是以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教学活动的,当它取得法人资格后,就对民办学校的财产享有法 人财产权,这是由我国的法人财产制度所决定的。

法人财产制度即法人独立财产制。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是法人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以其财产为基础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财产为对价从别人那里取得财产;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 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付其债务。拥有独资的财产也是法人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根据之一。在法律上,任何法人都要有独立财产,

只不过 因各类法人的情况不同,对独立财产的具体要求不同;但这均不妨碍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也正是由于法人财产制度的极端重要性,我国《民法通则》也明文规定法人 应当具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就是我国法人独立财产制的民法渊源。民办学校从作为法人起,就享有对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根据法人独立财产制,民办学校对 其产权具有以下的法律涵义:

(1)民办学校法人的财产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社会捐赠、国家的支持,不同部分投入的所有权还是归原投入者所有,法人独立财产制并没有改变原所有者对投入财产的所有权。

(2)民办学校对其财产拥有独立支配权,民办学校根据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为履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职责,独立的、自主的支配其校产,即对 校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民办教育机构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对使用权加以一定限制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其限制和排除的目的,在于保证教育机构不 以营利为目的和实施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出资人的财产利益不受侵害,防止出资财产的流失。

(3)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校产的原投入者不能因对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而随意从校产中撤回资产的投入。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取得 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后,具有学校法人资格。教育机构设立后,举办民办学校的有关组织、个人用于出资办学的财产即与举办者的其他财产相分 离。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用于办学的财产属于学校法人财产,由教育机构直接行使占有、管理、使用权利。举办者不得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财产,也不得随意 从

教育机构抽回。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通过收取学费、接受捐赠、取得校办产业收益以及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固定资产,均归民办学校所有。

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是指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民办学校的校舍、场 地、仪器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或将民办学校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侵占或变相侵占民办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监察及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直接责任者。对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

本法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这一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民办学校自主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稳定的经费来源是民办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证。对于确保教育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有直接的影 响。为此,本法从我国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允许民办学校向其就学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这是民办学校的重要经费来源,是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体现。民办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杂费以及住宿等学习期间必要的费用。

(2)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需报有关部门备案。

进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物价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只能按批准后的收费标准向受 教育者收取费用。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审批部门和物价行政部门备案后,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所收取的费 用必须纳人教育机构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机构的学生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 所收费用;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审批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 章制度,对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育机构 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3)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必须公示

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公示的范围主要为:国家规定的审批 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 示

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方式为: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 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通过教育收费的公示,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 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4)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投入和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经费,以保障正常的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至 于教育机构用公共积累举办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或编著教学研究书籍等,都属于教育机构自身建设发展范围,是本款规定所允许的。

民办学校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本法第38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要制作每一会计财务会计报告,并在会计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财务会计报告应包 括:资产负债表、收支盈余结算表、收支盈余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财务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财务会计报 表。主要说明民办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或下一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或者审

批机关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应认真审核。教育机构应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并长期保存。

民办学校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计,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民办学校要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审批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专项或全面审计,并在审批机关指定的日期内提交审计报告。对民 办学校进行财产财务审计,既是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措施,又能有效地防止教育机构的资产被侵占、分配、挪用、变卖或用于校外投资,引导教育机构科学、合理 地使用其财产。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 理极度混乱的,要进行限期整顿,对民办学校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篇:农村财务与资产清管检查汇报

三、四月份,全县开展了“农村财务与集体资产管理月”活动,为了解活动开展情况,进一步促进农村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5月9日-11日,全县分五个组对这项工作进行了检查考核,从检查情况看,情况较好:

一、前段时间所做的的主要工作

3月19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农经工作会议,对农村财务与资产清管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县委农工办也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具体部置,各镇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1、突出重点村审计,抓好农村财务清理。在民主理财基础上,继续抓好重点村的财务审计工作,重视清出问题的处理,从检查来看,今年清审工作有以下特点:一是重视程度明显提高。对农村财务与资产清管工作无论是思想上还是行动上,各镇都比较重视,及时召开会议,层层宣传发动,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射阳湖镇还印制了《农村财务清理通告》300多份,张贴到每个村组,把农村财务清理的有关事项、要求及举报电话告知每个村民。二是业务辅导工作到位。多数镇以镇为单位举办了民主理财人员培训班,把财务管理制度、费用开支标准、清理审计范围、理财工作要求、民主理财纪律等交给理财人员,提高民主理财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各镇经管站同时明确所有记账人员随村参加理财,加强业务辅导,提高了民主理财水平,保证了民主理财质量。三是民主管理意识增强。自从去年民主理财人员凭证理财后,理财人员既感到荣誉,也感到责任,多数理财人员认为一证在手,责任上肩,理财的认真程度明显提高,对往年理财中疏漏的地方及群众关心的财务问题主动要求查清查实,平时也主动关心村级财务运行情况。四是突出重点村审计。今年是县政府确定的三年轮审工作的第二年,各镇加强了对干部离任,收入较多、债务较高,群众反响较大等村财务审计工作,镇级抽调了农经、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对重点村财务进行全面审计。审计工作结束后,分村形成审计报告,报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地普遍反映三年轮审工作效果较好,能够发现解决不少民主理财工作中不能发现解决的问题。据统计,今年全县各镇成立了70个财务审计工作小组,重点审计了86村,审计面达33.33%。广洋湖镇重点审计了8个村,审计面达60%,射阳湖镇重点审计了15个村,审计面达47%。五是注重清出问题处理。这次农村财务清理工作中,多数镇认真抓好清出问题的处理,确保清理工作不留隐患,望直港镇对违规支出严肃处理,清退到人,全镇清退超标准支出15765元(主要是应由个人承担的报刊费)。射阳湖镇对超报的电话费、报刊费、招待费、年终个人奖金等一律清退到人,共清退17.71万元,同时,结合这次财务清理,该镇还合并了三个村,精简了超编村组干部63人。

2、突出财务“双代理”,抓好农村财务管理。今年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是贯彻落实去年县委《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意见》(宝委发[XX]97号)文件精神,以抓好“双代理”工作为重点,不断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从目前来看,基本做到7个到位:一是村级财务印鉴章统一收缴到位。为了从源头上管好村级收入,今年实行了村级财务印鉴章由镇经管站集中统一管理的办法,这项工作4月底前已全部到位,对过去没有刻制使用财务印鉴章的村,由镇统一刻制、统一收缴、统一使用、统一公告(在公开栏中发布关于启用村级财务印鉴章的通告)。二是村级收入票据管理到位。各镇建立健全了村级收入票据领用登记、入帐审核、据根回收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村级票据统一由镇经管站管理,村级只有村会计一人方可到镇经管站领取巳加盖该村财务印鉴章的收据,并签字盖章,明确责任。票据用完后必须将所开收据全部入帐、所留据根全部交回后方可领用新的票据。通过对财务印鉴章与收入票据的管理,达到管住村级收入,防止帐外帐、小金库现象的发生,为实现“双代理”工作奠定基础。三是村级资金管理专户开设到位。为有效防止村有镇代管资金被挤占、挪用、平调,各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站在当地金融部门开设了“村有镇代管资金”专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四是村级财务计划编制到位。根据去年财务收支决算,结合今年实际,按照“以收定支、留有余地”原则,认真编制了XX财务收支计划。据统计,今年全县村级计划收入为8167.7万元,计划支出为7471.5万元,节余696.2万元。五是村帐镇代理委托服务合同签订到位。为了规范“双代理”行为,强化“双代理”意识,完善“双代理”手续,各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站与村统一签订了《扬州市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合同书》,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六是农村会计电算化工作基本到位。目前,全县经管站已配备微机42台,镇平2.8台,其中2台以上的镇达11个。实行电脑记账的村数236个,占91.47%,其中已有9镇完全甩掉手工记账。七是村务公开“四个一”工程实施到位。去年全县除了部分镇铝合金橱窗式公开栏没有到位外,理财证、记录簿、意见箱都巳100%到位,今年山阳、范水、夏集等镇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目前全县以村为单位规范公开栏到位率97%,在全市名列前茅。

3、突出承包合同清理,抓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随着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入,村级收入来自于农民提留的部分越来越少,抓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今年各地主要抓好五点:一是开展农村专业承包合同清理。把农村专业承包合同清理作为这次农村财务清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村(组)级所有的专业承包合同逐一登记、全面清理,弄清村级专业承包合同的份数、承包对象、标的、兑现等情况,掌握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现状,据统计全县村级专业承包合同4603份,村平17.84份,年均承包上交3114万元,村平12.07万元,至目前尾欠承包金1789万元,村平6.94万元,其中当年尾欠558万元,村平2.16万元,合同兑现率76.7%。二是建立农村专业承包合同管理台帐。针对过去对农村专业承包合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地方农村专业承包合同不规范,不完善,甚至有合同遗失及口头合同的现象,要求将所有农村专业承包合同复印一份报镇经管站存档备案,镇村根据清理情况,分别建立农村专业承包合同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三是规范专业承包合同发包。从今以后,各村所有发包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发包形式,防止暗箱操作、人情发包。具体招标活动由镇经管站承办,承包合同由经管站统一制定审核,并进行鉴证。为此,不少镇建立、健全了农村专业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四强化专业承包合同结算兑现。除要求村级加大力度清收外,各镇经管站都要明确专人,分工到村,协助村级做好专业承包合同结算兑现工作,做到有一份合同就有一个清收责任人,从而提高合同的兑现率。五是开展集体资产年检工作。自从XX年统一颁发《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证书》以来,农村集体资产变动较大,为准确掌握农村集体资产现状,今年开展了农村集体资产年检工作,共年检790份,占应检份数的95%。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各地在农村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四难”:

1、超计划开支较多,村组正常运转难保证。为了加强村级资金管理,控制村级费用支出,保证村级正常运转,几年来,各村年初都编制财务收支计划,但从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来看,效果不理想,超标准超范围开支较多,村级收支不能平衡。超范围超标准的项目主要是干部奖金福利、干部保险、干部退职补助、招待费、培训费、会议费、特困户补助、计划生育、烈军属补助、征兵费用、优抚费用、文娱费用、文教事业费、利息支出、招商费用、部门收费、贺礼赞助、杂项用工等项目,其中:部门收费村平1.03万元(安宜镇3.26万元,山阳镇2.71万元);培训费村平1677元(射阳湖镇3219元,夏集镇2705元);报刊费村平2900元(柳堡镇6975元,夏集镇5010元);计生经费村平1.15万元(西安丰镇2.28万元,安宜镇1.92万元);县统筹以资代劳金500万元,而各镇实际搭车收取了1080万元,村平4.18万元。据统计, XX年村级财务计划支出为7282.55万元,全年实际支出为11053.1万元,超计划支出3770.55万元,超计划的51.77%,超用的主要项目是防非抗洪支出以及上述专项费用。由于超计划支出多,使得去年年底261个村中,当年收支有盈余的118个,占45.2%,收支基本持平的26个,占10%,当年收不抵支的117个,占44.8%。

2、集体债务高,债务难化解。去年底村级债务余额为1.95亿元,村平75万元。其中无债村为20个(五万元以下村),债务50万元以下的村141个,债务50—100万元的村62个,债务100-200万元村26个,200万元以上的村12个。而这仅仅是各镇村上报数,而实际数额超过这个数,一是有瞒报债务,全县抽查的19个重点村瞒报债务19.6%,二是有帐外债务,有些村在镇经管站代管帐之外还因为兴办社会公益事业而存在一定债务,如望直港镇蛤拖村帐外债务10多万元,另外通达工程还有不少悬空债务,三是隐性债务,主要是拖欠的干部工资,射阳湖镇戴庄村已拖欠干部工资13万元,西安丰镇花亭村拖欠干部工资8万元,全县预计拖欠1300多万元。债务居高不下,而还债却越来越难,村级收入第一轮税费改革村平减收10.87万元,今年又减收7.15万元,而由于养殖效益滑坡,导致集体资源发包价格降低,合同兑现率差,村级集体收入难以实现,滩地水面资源发包价格由原来的300元/亩左右降低到150元/亩左右。特别是全县100个负债50万元以上村中腰部地区占了58个,而这些村去年村集体收入村平5万元左右,这些集体收入资金连运转都无法保证,根本无法用来偿还债务。

3、反弹现象严重,干部难精减。XX年实行了撤村并组,XX年进行了村组干部精减工作,但从实际情况看,村组合并不到位,村组干部反弹现象比较严重。不少合并的行政村、组仍然是分开运作,特别是并组工作难度更大,至目前,村民小组数已由XX年初核定数2737个恢复到3302个,增加了565个,增加了20.6%。而现有村组干部总数4600个,村平17.8个,其中超过20个的有西安丰27.8个、山阳22.6个、泾河21.3个、夏集20.8个、沿河20个、开发区27个。按照“组+3”或“组+4”的标准,全县只应配备村组干部3606人,超编994人,超标27.56%。如果按省政府每村不超过8人的规定,超编122.87%。另外全县在村组干部人数之外还配备村组公勤员193人(去年开支报酬38.33万元),计生信息员1447人(去年开支报酬54.18万元)。山阳镇光辉村是个只有12个核定村民小组(原来19个),3100多人口,3036亩耕地(另有3000多亩的集体滩地)的中等村,实际配备的村组干部人数为27人,超县编12人,超标80%,超省编19人,超标238%。干部职数主要是:支书、主任、社长、主办会计、两个付主任、两个付社长、3个片会计、妇女主任、妇女付主任、团支书、治调主任、13个专职组长.

第五篇: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浪费,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帐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财务账款管理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签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签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有当事人负责赔偿。本社银行账号、账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财务审批管理

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3000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3000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在10000元以上的开支和投资(或者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以上的费用开支和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2倍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计划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须齐全,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扎帐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责任人赔偿。

六、财务公开办法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须热情接待社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七、购销价格管理

本社购销产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

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八、社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社员账户,由财务人员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社员盈余分配制度

一、分配对象。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社员证)的社员。

二、分配核算。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财务人员要做好财务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财务核算结束后,向理事会提交盈余分配方案。

三、盈余分配顺序和方法。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若累计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抵亏后的公积金余额再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2、向社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和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确定为社员的份额向社员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入社不满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和入社时间,按时间段按比例进行分配。

四、审批程序。理事会接到合作社财务部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组织召开有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社员代表参加的理事会扩大会,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经理事会审核后,提请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记载登陆。按交易量(额)比例分配盈余金额及平均量化到社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社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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