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销售记录制度

2023-04-04

在当今快速变化和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都与制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我们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食品企业销售记录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食品企业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批发企业、保健食品)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本经营单位指食品批发(贸易)公司或个体经营者按商品购销及台帐制度,供财务、采购、销售参照执行:

1、食品批发(贸易)公司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并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范围亮证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对本公司食品经营活动过程中各环节的食品卫生负责。食品批发(贸易)公司应制定食品卫生岗位责任制度,各岗位卫生责任制度要上墙张贴。设立卫生管理人,负责落实各项卫生制度,负责本公司的具体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应建立健全的食品索证卫生审核制度。对经营的食品来源严格审核,不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食品。建立健全的食品进货验收管理制度,记录食品进出货情况,对每批食品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及规定的食品进入市场。建立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对每批食品的进出和贮存过程进行仔细检查,发现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时应及时处理。对己流入市场的食品应立即追回,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态的扩展。

3、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要求。经营进口食品,其外包装应有中文标识。切实做好食品贮存卫生管理工作。

4、食品仓库实行专间专用,食品存放应分类分区、隔墙离地存放,必须有明显标识标示类别、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进库时间等。食品仓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生活用品等物品。

5、需冷藏的食品须存放于与其包装标签标示的保存温度相应的冷库内,冷冻设施须正常运转,冷库内禁止生熟混放。食品库房应用无毒、坚固、易清扫材料建成。库房可分常温库和冷库,冷库又包括高温冷库(冷藏库)和低温冷库(冷冻库)。常温库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冷库应注意保持清洁、及时除霜;冰柜和冷藏设备必须正常运转并标明生、熟用途,冷藏库、冰柜应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正常显示。低温冷库(冷冻库)温度必须低于-18℃,高温冷库(冷藏库)温度必须保持在 0~10℃;冷藏设备、设施不能有滴水,结霜厚度不能超过 1cm。冷库内不可存放腐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食品。食品之间应有一定空隙,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库冷藏。

6、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7、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销售的食品,应当索取供货商相应的证照,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货发票、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并每年核对一次。还应对每日购进的食品,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和检疫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一份交购货方备案,一份由经营者本人留存。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8、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和销货台帐,如实按批次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和加工厂家的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商姓名等内容记录登记台帐工作,并保存相关凭证。将供货商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进货发票(包括进货单),按批次装订保存完整以备查验。除详细等进货内容外,还应当将销售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一旦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按照销售记录迅速找到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

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9、本经营单位销货时,按照龙港区国税局统一的供货凭证(一票通)样式如实填制,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提供给进货商。食品批发单位和购货者实行“一票通”式台帐建立模式,即进货商将批发商开具的销售票据粘贴成进货台帐,实现“一票通行”。厂家按销售单及对应发票,准确发货,送货至客户,并请客户在送货单签字确认所收到商品无误。客户退货商品直接交予厂家,本公司财务做好退货记录。 每日一次上报收发存报表。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10、有关食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第二篇: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重庆金箍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食品销售台账制度。

一、本公司销售食品,应使用“一单通”单据,在销售食品时按照要求填制票据,主动向购买者出具“一单通”单据,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以此建立食品销货记录档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备案文件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本公司应当向对方提供相应的证照,即: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证、食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三、本公司一旦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应立即按照销售记录找到消费者并召回所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单位名称:重庆金箍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美福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第三篇: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为了使公司经营有序开展,按商品购销及台帐制度,供财务、采购、销售参照执行:

一、经营者与供货商的交易,应当索取供货商相应的证照,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货发票、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并每年核对一次。

二、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和检疫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一份交购货方备案,一份由经营者本人留存。

三、经营者要对每日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将品名、产地、生产或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商姓名等内容记录台帐。

四、经营者要将供货商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进货发票(包括进货单),按批次装订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五、经营者除详细等进货内容外,还应当将销售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一旦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按照销售记录迅速找到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

六、厂家按销售单及对应发票,准确发货,送货至客户,并请客户在送货单签字确认所收到商品无误。

七、客户退货商品直接交予厂家,本公司财务做好退货记录。

八、每日一次上报收发存报表。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

日期:

第四篇:食品批发单位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1、 食品批发(贸易)公司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并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范围亮证经营。

2、 饰品批发(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对本公司食品经营活动过程中各环节的食品卫生负责。

3、 饰品批发(贸易)公司应制定食品卫生岗位责任制度,各岗位卫生责任制度要上墙张贴。设立卫生管理人,负责落实各项卫生制度,负责本公司的具体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4、 应建立健全的食品索证卫生审核制度。对经营的视频来源严格审核,不经营违反国际法律法规的食品。

5、 建立健全的食品进货验收管理制度;建立台账,记录食品进出货情况,对每批食品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及规定的食品进入市场。

6、 建立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对每批食品的进出和贮存过程进行仔细检查,发现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时应及时处理。对已流入市场的食品应立即追回,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态的扩展。

7、 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要求。经营进口食品,其外包装应有中文标识。

8、 切实做好食品贮存卫生管理工作。

8.1食品仓库实行专间专用,食品存放应分类分区、隔墙离地存放,必须有明显标识标示类别、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进库时间等。食品仓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生活用品等物品。

8.2需冷藏的食品须存放于与其包装标签标示的保存温度相应的冷库内,冷冻设施须正常运转,冷库内禁止生熟混放。

8.3食品库房应用无毒、坚固、易清扫材料建成。库房可分常温库和冷库,冷库又包括高温冷库(冷藏库)和低温冷库(冷冻库)。

8.4常温库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8.5冷库应注意保持清洁、及时除霜;冰柜和冷藏设备必须正常运转并标明生、熟用途,冷藏库、冰柜应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正常显示。

8.6低温冷库(冷冻库)温度必须低于-18℃,高温冷库(冷藏库)温度必须保持在0~10℃;冷藏设备、设施不能有滴水,结霜厚度不能超过1CM。

8.7冷库内不可存放腐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食品。食品之间应有一定空隙,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库冷藏。

8.8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工作。

单位名称:上海卓品实业有限公司闸北分公司

负责人:

日期:2012年7月4日

第五篇:企业食品经营制度-销售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如本单位有从事食品制售经营项目,还应当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发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六、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以备检查。

七、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洗手并消毒: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九、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如本企业从事食品制售项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销售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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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六、以上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为准。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本单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经过单位的自主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如本单位从事食品制售项目,须配备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工作经历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其中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情况之一的,还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

二、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须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保存检查记录;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须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食品添剂贮存使用和食品安全检验进行管理;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八、本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食品安全管理员须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调查处理;

九、以上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为准。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本单位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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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如本单位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本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或者国家规定的期限。

七、以上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为准。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如本单位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二、本单位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本单位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贮存散装食品,还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 如本单位从事食品制售项目,须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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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如本单位从事从事制售项目,须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如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六、本单位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本单位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的,应当召回。同时须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七、本单位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由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及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九、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十、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须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十一、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

二、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十

三、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十四、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五、以上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为准。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本单位须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

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三、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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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五、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六、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并符合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九、以上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为准。

七、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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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八、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有效期内内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七、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八、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九、须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涂改、伪造,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十、以上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为准。

九、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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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单位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三、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四、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五、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六、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七、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八、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九、以上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为准。

十、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制度

为加强食品质量的可追溯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护客 户和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 采购部做好食品原辅材料采购工作,索取供货方资质 证明文件及批次检验报告,进货查验的项目要齐全,注明:名称、 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方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质量状况、保管人员等。并根据公司产品品种规模、 销售情况等制定采购计划。

二、仓储部负责安排专人做好入库原料的出库工作,并负责 安排做好入库原料的进一步查验和检验工作。

三、销售部负责填写销售记录,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 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凭证等,方便追溯。 单位: 年 月 日

十一、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如本单位从事食品制售项目,应建立食品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食品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二、食品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食品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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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建立食品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食品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食品废弃物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五、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六、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七、食品废弃物应有专门标有“食品废弃物”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八、食品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食品废弃物标示,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九、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食品垃圾饲养畜禽;

(二)将食品垃圾交给未取得服务许可的食品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或个人;

(三)将食品垃圾排入地下管网、河道、湖泊、沟渠;

(四)将食品垃圾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以上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为准。

十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本单位经营过程如果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一、逐级报告:发现短时间内出现多例有呕吐、腹泻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的病人时或接到食物中毒通知,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二、救治病人: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救助病人。

三、保护现场,保留样品: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四、如实反映情况: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与本次中毒有关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总人数,同时进食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本单位任何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六、本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以上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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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一.公司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并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范围亮证经营。

二.食品法定代表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对本公司食品经营活动过程中各环节的食品卫生负责。 三.应建立健全的食品索证卫生审核制度。对经营的食品来源严格审核,不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食品。

四.建立健全的食品进货验收管理制度;建立台帐,记录食品进出货情况,对每批食品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及规定的食品进入市场。

五.建立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对每批食品的进出和贮存过程进行仔细检查,发现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时应及时处理。对己流入市场的食品应立即追回,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态的扩展。

六.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要求。经营进口食品,其外包装应有中文标识。

七.切实做好食品贮存卫生管理工作。

八.常温库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九.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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