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委托协议书

2022-09-15

第一篇:货运代理委托协议书

货运代理委托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乙方: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账号: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货物品名:数量:

始发地:目的地:

运输方式:运期:

其他服务:□订舱□报关□报检□拖车□仓储

运、杂费:付费方式:

二、甲方责任:

1. 甲方应当对所提供委托单、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文件、单证之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

2. 甲方按本协议结算条款和运、杂费费率规定偿付运费及其他相应费用的责任,对于运费到付货物的运费,甲方作为第二偿付人,在收货方拒付运费情形下履行运费偿付的责任。甲方不得已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绝或拖延本协议项下运费的偿付。

3. 甲方应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额外支出及其它后果负责。

4. 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并不得以此类要求未能满足为由不履行本协议。

三、乙方责任:

1. 乙方应尽力保证甲方委托之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 乙方保证所从事相关活动不超出本协议规定之代理范围,并保证自觉维护委托方之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之理由损害甲方利益。

3. 乙方应对已经签收的货物负责,直至移交给其承运人或甲方及其代表。

4. 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运输咨询,并帮助甲方设计最安全、快捷、经济之运输线路和方案。对于已运输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有责任就货物状况做出报告。

四、结算

1. 甲方收到运杂费发票及清单后,应在_________工作日内付清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

2. 甲方若对乙方开出的运杂费帐单有异议,则应在收到运杂费帐单________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并与协助乙方的对帐工作。

3. 双方结算用银行帐号如前所述。双方结算联系人、电话为:

4. 本协议结算所涉及汇率按业务发生当月15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执行,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篇: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之修正及修改

1. 第一章 第一条第三行开始:…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细则规定(该办法及相关细则规定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同时一并书面告知乙方,并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下划线部分为增加或修改,下同)

2. 第一章 第八条第二行开始:…协议终止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在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金划至乙方指定账户…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在本协议有效期间…。

3. 第一章增加一条,第十四条(之后序号顺延)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继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一旦乙方作出该决定,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配合。

4. 第二章 第十五条第二行开始:…将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5. 第二章 第十六条第三行开始:…

6. 第二章 第十七条第一行开始: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追偿借款人未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催讨相关款项),甲方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给乙方,但甲方不承担…。

7. 第三章 要求违约方按委托资金的%支付违约金。

8. 第三章 第二十条 第二行开始:…担。

9.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第二行开始:…如导致贷款本息未能全额收回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法院起诉 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 第二十七条第一行开始:…细则规定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修正及修改

1. 第二章 第九条第二行开始:…相应贷款。

2. 第二章 第十二条第一行开始:…款使用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及委托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真实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

3. 第二章 第十三条第二行开始:……。

4. 第三章

5. 第四章 增加一条,第二十一条(之后序号顺延):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除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甲方以及委托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

6.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法院起诉 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信用担保函》之修正及修改

1. 第一条 带责任担保…和该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利息、贵行以及委托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

2. 第二条 修改为:保证人保证为借款人在…带还款责任,并同意…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包括但不限于罚息、违约金及贵行和委托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3. 第四条 修改为: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所承担的是一种连带的、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

第三篇:代理委托协议书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工程名称:

委 托 人:

承 揽签署日期: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单位: 青田县海口镇人民政府(简称甲方)

代理单位: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原则,双方就青田县海口镇界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底编制、招标代理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青田县海口镇界阜村饮水安全工程

2、工程地点:

二、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 甲方有权依据合同检查、监督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提交业务工

作报告;

(2)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

同;

(3) 甲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乙方权利

(4) 依据合同规定的数额和方式获得酬金;

(5) 依据合同和法律,乙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3、甲方义务

(1) 甲方应在合同签定后三天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相关文件,并

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 甲方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的代理人保持与乙方联系,代表甲方及

时处理问题;

(3) 按照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编制费用(合同价款);

(4) 甲方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4、乙方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编制内容。对咨询成果各项计算数据、技术

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

(2) 甲方委托的事项,乙方应合理运用专业技能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

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 乙方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三、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精神:

招标代理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

取;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浙价服【2009】8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计取,收费基础为经审定的招标控制价;

2、 咨询服务费在提供咨询成果后7天内付清。

四、 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

1、甲方违约

合同履行期限内,非乙方原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视咨询工作

完成情况,按完成进度给予乙方赔偿。

2、乙方违约

合同履行期限内,非甲方原因,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给予甲方赔偿,赔偿额不超过编制费用的50%。

3、若存在争议,则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 丽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甲乙双方实际、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甲方:青田县海口镇人民政府(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乙方: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附: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浙价服【2009】8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篇: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编号:20 年委托字第 号

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特别提示: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负责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权机构规定。外币委托贷款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自行承担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

1 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偿付责任。

第七条 对于发生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借款人催收,并提供催收记录和催收结果。

第八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一般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手续费支付不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十条 委托人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上述费用: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若为不含税价格的,委托人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可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也可委托受托人监督,包括: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督促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协助保管质押物和权利凭证。除此之外,委托人如对监督事项还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应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三条“其他特别监督事项(或有)”中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委托人应就特别监督事项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计收标准为: ,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借款人违反《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罚息的,委托人应就罚息额度另行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为: ,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

第十三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

2 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即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一般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九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一般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一般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受托人应按照《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 第二十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一般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授权文件,并承诺所委托的一般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

3 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在每笔一般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或代理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一般委托贷款,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用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委托贷款。

第二十五条 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一般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其与借款人一致同意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停止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对应的手续费。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在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人应就未支付部分按每日 %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

4 或从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直接抵扣。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一)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受托人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委托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委托人应确保提供给受托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受托人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二)委托人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受托人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委托人需重新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受托人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增值税发票被委托人领取后或受托人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受托人不负责赔偿委托人相关经济损失。

(五)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受托人后,受托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如本协议确定的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受托人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

5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中委托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均以本协议为准,每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无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期限到期后,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已经按照本协议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应继续按照本协议和《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三十五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

(一)由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

(二)由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国际货运代理委托协议范本(出口)

外贸货运代理合同范本(出口)

国际货运代理委托协议(出口)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江阴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货物海上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仓储、中转、集装箱装箱、货交承运人或垫付海运运费等货物出运事项。甲方在每次委托时应列明具体事项。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托运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货物的包装、件数、数量、重

量、尺码应该与实际相符。

2.每航次出口货运代理,甲方应于船抵港前日将填制准确的货物“托运单”或“货物明细单”等单据(以下称“委托单”)送交或传真给乙方。委托单应明确标明订舱单位的名称、经办人、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单内容应标明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装箱数量、目的港、装船日期、运费条款及甲方注明的其他要求。

托运危险品时,甲方应当在委托单中说明货物的危险性质和注意事项;危险品运输规则有规定的,按该规则处理。

托运贵重货时,甲方应当在委托单上申报货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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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的,应在开船前

合格、准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以及海关要求的报关委托书。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配额证书、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装箱、中转运输(公路或内河运输)的,应

在委托单或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其中包括仓储、装卸、短驳、刷唛、拆装箱等事项。

乙方为使甲方的货物能顺利出运,可委托第三方办理前款的部分或全部事项。

5.甲方要求提供门对门装箱的,乙方在客户指定地点等待集装箱装

箱完毕。甲方在装箱完毕后应传真给乙方具体的集装箱号、铅封号、准确的货物尺码、重量、件数,以保证顺利通关。

6.甲方要求更改委托书所列的委托事项的,必须在乙方规定的时间

内按乙方的要求出具书面更改单,加盖公司章或业务章后传真乙方。

7.当货物体积、重量、数量与委托单不符时,应以乙方实际收到并

计量的数字为准;如货物最终装船出运,则以承运人或其代理所签发的提单或海运单为准,并以此作为计费依据。

8.甲方在超过截单日要求加载时,乙方可积极配合,但乙方不承担

延误出运的责任。

9.因甲方单方取消航次委托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

2.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尽心尽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努力完成订

舱事务,维护甲方的利益。因乙方的过失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或承受额外费用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3.乙方应在收到船公司“订舱回单”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订舱配载的

船名、航次、运价等如实告知甲方。

4.如船期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确认后方可

出运。

5.乙方接受委托从事货物出口报关或者报验的,除了必须有甲方提

供的文件单证之外,乙方应当接受委托代为制作报关所需要的文件。如遇海关查验,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集装箱货物的装箱,因为乙方过错造成

甲方损失的,应当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7.乙方应于相关手续办妥后合理时间内将退关单、核销单退交甲方。

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上述单证不能按期退交,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四、关于提单:

1.乙方应在开船前日,将提单格式传真给甲方予以确认。

2真给乙方。

3.乙方应在船开航后

五、费用结算与支付

1.甲方就每票货物的出运委托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___元。

2. 乙方在办理出运的过程中为甲方垫付海运运费和下列人民币费

用:

a. 订舱费

b. 报关费

c. 港务港杂费

d. 拖车费

e. 安保费

f. 铅封费

3. 双方可以约定,乙方以包干费的方式向甲方收取上述人民币费用。

4.甲方于船舶开航并由乙方开具发票之日起日内,将乙方所

垫付的海运运费、人民币费用(含代理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5.因海关根据有关规定查验出口货物产生的费用,或者由于甲方原

因所产生的冲港费等由甲方承担。

6.在代理期间所产生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人民币费用的,由乙方向

甲方提供有关费用的单据,经甲方确认后实报实销。

7.甲方逾期未向乙方履行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留置退税单、核销

单以及包括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不论该运输单据项下费用是否已结清。此外,甲方应当按逾期支付的日数向乙方支付每日的违约金_______元。

六、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后的书面内容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每航次委托的具体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应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可以免除责任或解除本协议。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下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提交海事法院诉讼解决。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长。一方在协议期满前中止本协议的,须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九、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章不在同日,则以最后一方的签章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时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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