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序言探讨论文

2022-05-05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宪法序言探讨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982年宪法序言13个段落1648字,“中国”一词共出现26次,但含义却不尽相同,时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时而涵盖中华民国甚至晚清政府,时而又意指时间上无远弗届的作为整体的中国。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呈现出如此之多的中国意象?这些中国意象之间又具有怎样的关联?如此的写作又具有怎样的政法蕴含?厘清这些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坐标体系。

宪法序言探讨论文 篇1: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与实践

【摘  要】新时代依法治国新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人才培养的纵深把握,是引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的关键所在,既是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新实践的理论指导,也是法治人才培养的思想旗帜,对中国乃至全球法治实践具有里程碑意义。

【关键词】新时代;法治新理论;新阐释

引言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全文高瞻远瞩、高屋建瓴,振奋人心、催人奋进。报告对我国发展作出了一个重大判断,那就是:“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这一判断可谓立意高远,必将对中国未来产生全方位的影响。笔者认为,新时代必然带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变革,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创新发展。

1新时代法治新理论新思想新战略提出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

新时代的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的新成就,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新变革。面对百年未有的大变局,我们举什么样的法治旗帜,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在新的伟大征程中如何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摆在了党中央面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新时代的法治实践呼唤先进的法治理论指导,面对新的历史方位、新的使命担当、新的时代要求,新的深化改革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思想新理論应运而生。

1.1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产生的国际背景

国际政治、经济、科技格局正在处于大变革时期,世界经济科技迅猛发展,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日新月异。世界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历史交汇期,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走向多极化、全球化、智能化、多元化,世界治理体系和国际社会新秩序加速推进。尽管国际形势风云变幻、波云诡谲、暗潮涌动,大国关系异常复杂。这种复杂的形势也为大国政治角逐和施展智慧外交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从总体上看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新时代的潮流。习主席以战略家深邃的洞察力和政治家敏锐的智慧,精辟的分析了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以跨越时空的胸襟提出了新时代的世界和平与发展主题,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势不可挡的新时代潮流。认为洲与洲、洋与洋、国与国之间、物与物、人与人之间都处在一个相互包容、相互依存,互联互通的空间里,蝴蝶效应带来的震感会不同程度波及到我们的生活,看似不经意的一条微博、微信、说说、推特、公众号有可能引发全国、全球的关注,有的可能会造成一个世界500强企业、一个亿万富豪一夜之间倾家荡产,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影响世界政治动荡、政局更迭、股市涨跌、经济低迷。不管你是否愿意、是否知道,这种影响是无形的客观存在的现实,是无法回避的风险问题。作为地球上的高级动物人类,我们都生活在同一个星球中,生活在宇宙太空世界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要维系好新时代人类共生共存的全球秩序,需要各国发挥政治法律智慧,遵守国际规则,在合法的国际规则下生存发展。新一届党中央通过科学判断认为:我们处在一个伟大的时代、不平凡的世界,人类的未来会面临许多不确定的难题和挑战。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深层次影响还没有消除,跨国、跨境、跨地域、跨时空的各种新型保护主义不断升温;国家的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科技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威胁叠加交织,保持世界和平、巩固国际法治新秩序、促进共同发展、构建国际社会良好的新秩序任务艰巨。中国以崭新的姿态走进世界舞台中央,在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积极为世界法治建设贡献着法治智慧、法治方案,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法治建设开展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着世界和平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国际规则制定者的重要作用。以此为立论的基础,习总书记站在时代的鳌头,以历史的视角和未来世界的眼光,研究、考量着国家、民族、人类的未来前景,从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的维度思考着世界各国之间的关系,谋划着中国的发展思路,从而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新观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理论正是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逐步产生、丰富发展的。

1.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产生的国内背景

一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已锁定。十九大对我国未来30年发展绘就了宏伟蓝图,我们处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期,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用15年时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形成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现代社会的治理格局。再经过15年奋斗,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表明了我们正处于近代以来中国历史上最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重要时刻。二是新的历史机遇与挑战已凸显。面对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利益多元、矛盾凸显的新形势,突出强调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尽管我们的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从尖端核心技术、拔尖人才、科技实力、综合国力等方面考量我国仍然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的基本国情和国际地位没有变。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党领导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专心致志抓改革,进行开创性的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有新的变化,以新的矛盾论实践论的理论新知,对中国未来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做出精准定位。这两个没变,一个改变的新思想振聋发聩,让人警醒。三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我们所处的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和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我们必须立足这样一个基本国情,来谋划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特别是在推进社会领域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等关乎国家管理、社会运行的根本理念的同时,提出规则公平这一具体抓手,找到了重建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基础和落脚点。再次证明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灵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全面依法治国成为新时代中国迈上新征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1.3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产生的哲学背景

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和书写的,在人类社会的发展长河中,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从事改造自然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改造社会关系的社会实践活动和科学实验的实践活动来改造自己、改造社会。进入21世纪,我们处于瞬息万变时代,马克思也无法想到今天的互联网。记得有句法律,法律的发展永远是落后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的,法律的制定是根据现有的社会现实制定的。因此如果我们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用原有的观念、制度、方法应对今天的变化,用原有的法治理论指导当今的司法实践,会出现许多问题。实践证明以前的观念、命题、理论、看法、结论对于当前的社会实践来说,可能不管用、不够用了、不能用了,历史的车轮在推动法治社会、法治世界飞速前进,我们每天都在奔跑的追梦,思想、行动都要与时俱进,否则会被时代抛弃。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以问题为导向,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际和新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辟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境界。伟大的时代需要伟大的思想旗帜引领,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到四个自信的国家底气,从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到人类命运共同的全球思维,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到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定位,都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法治保障。特别是在政治建设、政党建设、经济建设、国家建设、社会建设、法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戰略。这一新思想既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又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境界。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纵观国际国内发展变迁,立足时代之基,回答时代之问,解决时代之题,迫切需要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指导,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正是在百年不遇的世界大变局中孕育,在科学社会主义焕发新生机、两种社会制度的较量新态势的时代背景下产生,在我们党面临执政新考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面临新挑战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在当代中国迈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实践新发展中顺势而成的新思想。

2新时代法治理论形成的基本脉络

2.1举什么样的法治旗帜

早在五四宪法序言中就将坚持党的领导予以明确记载和确认,这是中国人民通过宪法的形式对国家历史、现实与未来的共识的宣示,对于我们举什么样法治旗帜做出的宪法重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八二宪法是在继承五四宪法精神和立法体例的基础上,站在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制度逻辑相统一的高度,对坚持党的领导的表述又有了新发展,不仅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重要意义的历史叙事,而且充分肯定了党领导人民在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历史地位和伟大作用。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一条宪法原则予以更加的明确和规范。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条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以宪法条文的形式确认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从宪法序言进入正文,实现了党的领导在立法内容和立法方式上的历史性发展,提高了党的领导的权威性,强化了党的领导的宪法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宪法的形式对中国举什么样的法治旗帜定调。

2.2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中央政治局常委集体观看《复兴之路》展览,党和国家领导人站在一幅幅历史画卷面前,身临其境共同温习了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走过的苦难辉煌,以历史事实告诫警醒自己,始终铭记党领导人民在屈辱苦难中奋起抗争,经过艰苦卓绝的伟大斗争,让历史和人民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选择了共产党的领导、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并将紧密结合中国实际进行了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逐步走向强起来的伟大实践。无论到什么时候共产党人要始终践行毛泽东提出两个务必。充分展示了历史和人民为什么必须始终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不动摇。

2.3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战略

法治,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法治这样的依托。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任务,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三次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其作为宪法的第五条第一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要坚持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其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鲜明展现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擘画和新蓝图。针对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党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写在十九大报告中。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2.4提出了依宪治国新思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宪治国做出了重要的论述。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明确了中国的法治从宪法体系、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新进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体系、法律体系形成的基础上,需要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最终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党中央厉行法治的决心和信心,是新时代法治思想形成的历史起点和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迈向新征程的科学命题。

3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逻辑起点和新内涵

3.1构建逻辑基点

一是追问哲学,研究新矛盾。十八大后政治局先后邀请人大郭湛教授、中央党校韩庆祥、吉林大学杨明远教授讲解了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推动全党学习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在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以问题为导向,积极探索掌握新时代新事物新矛盾运动规律,应用哲学基本原理,把认识和化解矛盾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二是追问时代,发展新实践。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提出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前进的,有矛盾就会有斗争。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我国发展进入新时代,改革进入深水区,遇到的诸多难啃的硬骨头、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和挑战没有现成的答案可照搬、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只有遵循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在实践中提炼、检验、修正和升华认识,再用以指导实践。习总书记继承和弘扬《实践论》思想智慧,科学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论,进入新时代,我们在不断的自我认识、自我革命、自我反思中,坚持知行合一、实事求是,对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反复总结,凝练出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特别是在2016年视察宁夏时提出了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新的实践论,不断推动着科学社会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为接续写好新阶段的新实践论不断求索。三是追问规律、开启新探索。总书记立足于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以哲学的智慧、法学的视角、科学的视野准确把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规律,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特别是把中国发展置身于全球发展大环境下考量,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对中国共产党肩负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执政规律的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探索、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再认识,在实践、再升华,凝练出了新时代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民主法治思想,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探索中国的法治道路,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其中新时代,法制建设与法治任务等。

3.2法治新意涵

(1)以宪法形式确认,提出谁领导立法问题。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就从根本大法上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導地位。十九大报告指出,党是领导一切的,党对立法具有领导权,对修改宪法具有提议权。在推进重大事项改革、重大体制调整和重大政策调整性立法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宪法修改建议应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再次表明了党对立法工作领导。

(2)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提出了为谁立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权利是法治的终极追求。随着人民日益增长的对平安、稳定、幸福、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需要的多样化,人民群众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法治的新期待从有没有这一事实判断,发展到好不好的价值判断,充分表明人民对良法善治的价值追求。在治国理政中彰显了法治的人民性。坚持人民主体论和人民中心论。二追求公平正义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价值。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正义,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宪法形式予以确认。这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宪法和法律必将逐步充实和完善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制度的规定。宪法规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基本人权,体现了党中央的为民情怀。从这个意义上说,为谁立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法的性质、方向和效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今后五年的立法规划,在已明确的立法项目中,突出问题导向、回应民生关切,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从人民最关心的冬季清洁取暖,空气质量、垃圾分类制度、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生产生活环境改善、养老服务开始,从关系到全国13亿多人舌尖上的安全着手,把保障民生的食品安全、空气质量、水资源、教育、医疗等社会公众所关注和热议的问题,纳入到立法规划中。

(3)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法理念,提出了为谁执法的问题。一是拥有执法为民的情怀。执法为民是秉公执法的前提,秉公执法是执法为民的保证。在执法过程中一旦离开了宪法和法律这一准绳,脱离了事实和证据的依据,抛开了执法为民的法治情怀、秉公执法的公仆之心和严格执法的纪律要求,必然会受到权力、金钱、美色和私情等因素的干扰和侵蚀,执法为民就可能会变成海市蜃楼。因此执法为民思想是执法人员始终要拥有的法治情怀。二是肩负执法为民的使命。法治建设承载着革故鼎新、破除陋习、动真碰硬、改进传统人情社会弊端,构建新时代良好法治生态、树立社会新风、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的重要使命。三是恪守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作为新时代法治国家建设的追梦人,要把执法为民的思想贯彻在于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接续奋斗中。一切美好生活都需要一个平安、稳定、和谐的环境,美好环境的营造和构建,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生态。在法治建设的新征程中,着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要用科学的思维共同构筑法治国家、法治世界建设的同心梦。政法队伍只有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才能逐步提升执法公信力,使得人民群众发自肺腑,从内心深处真诚的信仰法律,在整个社会培育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社会生态。因此政法队伍只有将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贯彻在每个具体执法司法活动中,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以司法为民为基准,提出了为谁司法的问题。一是回应司法新要求。司法工作者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司法工作者必须正视我国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把解决在法律实施领域、司法人员执法、司法环节中出现的权力滥用、渎职失职、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作为新时代法治实践的新课题。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不断健全和完善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公正、司法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的基本要求贯穿在每一起案件中,以维护国家法制权威。确保裁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解决司法新问题。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生态环境,真正做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全面实施,全面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解决司法新问题,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5)以尊崇和忠诚法律为要,找出了执法不严的根。执法不严是法律实施之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能否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老百姓是感受最直接的法治温度,是衡量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标尺。实践证明法治的真正力量源泉是人民群众,必须全方位建立起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与供给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相信法治、崇尚法治的法治生態。

4结束语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立足法治实践的现实与未来,从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人才的成长规律,探求法治实践的新路径。以哲学的视角,布局谋篇,出台了依法治国的国家标准,从设计顶层,巩固中层、筑牢基层的角度构建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大厦,凝练出法治思想的四梁八柱。以法学的视角,从定显规则、讲铁规矩、守硬规矩着手,用一把尺子把法治国家、政府、社会一体化建设量到底,描绘出法治新愿景。在法治建设的路上,把人民对平安、稳定、和谐、法治的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着眼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用科学的思维共同构筑法治国家、法治世界的同心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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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宁夏哲学社会科学2018年立项课题阶段性成果之二

作者简介:史云(1973.05--),男,教授、法律硕士、副院长。

作者:史云

宪法序言探讨论文 篇2:

宪法中的“中国”

1982年宪法序言13个段落1648字,“中国”一词共出现26次,但含义却不尽相同,时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时而涵盖中华民国甚至晚清政府,时而又意指时间上无远弗届的作为整体的中国。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呈现出如此之多的中国意象?这些中国意象之间又具有怎样的关联?如此的写作又具有怎样的政法蕴含?

厘清这些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坐标体系。宪法序言中界分出四种中国意象,即“封建的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这些具体的中国意象首尾相连,构成了作为整体的在时间上向前向后均无限延展的中国,勾画出中国的“家谱”。这便是作为横轴的历史维度。而坐标系的纵轴则是现代国家的谱系:晚清以来的中国国家与社会转型,基本上是在回应现代国家普遍具有的两种叙事模式,即民族国家叙事和共和国叙事,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抗争,目的就是为了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与共和国。因此,纵轴的一端是民族国家,即“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另一端是共和国,即“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本文以宪法序言作为分析文本,梳理其中呈现出来的诸种中国意象,具体化为作为历史文化(伦理)共同体的“文化中国”,和作为政治法律(道德)共同体的“政治中国”,以及政治中国在当下所呈现出来的民族国家和共和国意象。并通过对民族、人民、阶级等关键词的分析,揭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共和国意象)是如何落实“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意象)的。

一、文化中国

宪法序言第一段用两句话勾画了作为整体的中国:第一句是“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这句话至少表达了两层含义:首先,中国不再是天下秩序中的“中央之国”,而是世界体系中的诸国“之一”,这是中国晚清以来宇宙观转变后的自我定位:我们只是这个地球上的一个民族国家而已;其次,在这个国家体系中,我们引以为豪的特征,乃是悠久的历史。当然,对历史的强调不仅仅是为了凸显我们与其他国家的与众不同,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历史在某种意义上是正统性与合法性的源泉。历史维度的展开就像家族族谱的展开一样,我们在其中找到了位置,不仅获得了归属感,同时获得了正统性。

第一段第二句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首先,如果说历史维度的铺陈展开了中国的家谱,那么我们在这个家谱中看到的便是“光辉灿烂的文化”,五四运动以来的反传统文化,尤其大革文化之命,现在被“拨乱反正”,开始了新的回归。其次,这个“光辉灿烂的文化”,也即历史的中国,是人民创造的,帝王将相是历朝历代的政治缔造者,但历史与文化的真正创造者是人民。不仅如此,这个人民是包括汉人在内的各族人民,所创造的文化,自然是包括汉文化在内的多元文化。所谓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自始便具有多元性,并在此获得了宪法上的承认。最后,中国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宪法序言先后六次使用“革命”一词,可谓是“革命的宪法”,“革命”是贯穿整部宪法序言的叙事线索,也是合法性论证的基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第一段的两句话中,我们注意到历史、文化和革命这三个关键词,历史铺陈了中国的“家谱”,文化是历史中国的存在形式,而革命或许可以解释为中国五千年来延续至今的内在动力,所有这些结合在一起,构建了一个整体的中国意象,向前无限追溯,向后无限延展。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序言第一段只是在时间轴线上呈现作为整体的中国,但并不试图在空间范围上界定中国,因为在历史上,中国的天下秩序没有边界,她从中心向四周无限扩散。笔者将第一段所描绘的中国称为“文化中国”,乃是采“文化”的极为宽泛意义,包含了今天仍然可以各种方式呈现出来的历史上的一切。

二、政治中國

宪法序言第二至第五段书写了“文化中国”近170年的政治与社会变迁。1840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它标志着中国传统的天下秩序开始瓦解,作为民族国家的现代中国开始孕育。

不过,这个诞生过程极尽艰难和曲折,从晚清到中华民国、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变迁过程,亦即唐德刚先生所谓的“历史三峡”,波澜起伏、血雨腥风,充满了太多的屈辱与抗争、无奈与悲情,需要一种超越意识形态的同情理解。

与前面作为整体的“文化中国”相对照,我们将宪法序言第二至第五段书写的中国,称之为作为具体阶段的“政治中国”,这是“文化中国”在特定时间段下的具体存在形式和政治表达。晚清以来的这一变迁过程,仅仅是中国整体的内部超越和取代,被否定者依然内在于中国谱系之内,而且曾经具有过正统性和正当性,后来者只有承认先行者的上述特质,才能建立起自己的正统性和正当性。在这个依次否定的过程中,我们再次看到了“革命”这个关键词,这170年的政治与社会变迁,正是靠革命叙事串联起来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第一段将“光荣的革命传统”与“光辉灿烂的文化”并举。

这种“文化中国”与“政治中国”的区分,以及“政治中国”的变迁,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中国意象。比较此前几部《宪法》的序言,我们会更加清楚地看到这个意象所呈现出来的重要的政法意蕴。无论是《共同纲领》,还是“五四”、“七五”、“七八”三部宪法,时间只从1840年开始,晚清和中华民国仅仅以“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面貌出现,虽然开篇就强调“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但宪法序言根本没给晚清和中华民国留下任何位置。相反,在“八二宪法”序言中,第二段肯定了晚清以来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进行的“英勇奋斗”,第四段肯定了中华民国废除封建帝制的历史功勋,这样就使得“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更为连续、丰满和完整,历史的连续性得以呈现。更为重要的是,《共同纲领》以及“五四”、“七五”、“七八”三部《宪法》中都没有“文化中国”的意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仿佛横空出世,它与母体的连接至少在宪法上没有呈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似乎外在于中国谱系,或者说之前的中国被彻底否定掉了,历史的连续性被彻底割裂,正统性更无从谈起,进而也影响到合法性论证。

为什么“八二宪法”中要写入“文化中国”的意象呢?为什么晚清和中华民国也被写入宪法并给予一定的地位呢?原因恐怕在于,国家不仅仅是政治法律共同体(道德共同体),同时也是历史文化共同体(伦理共同体),作为政治法律共同体,国家可以更迭,呈现为代际性,但作为历史文化共同体,国家必须而且只能是连续性的。历史文化共同体是政治法律共同体的母体,而后者是前者的当下存在,两者互相依存,共同构筑了国家的完整面相。任何一个国家必然同时展现出这两种面相、两种属性,中国尤其如此。

三、“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前面所述的时间维度,呈现了 “文化中国”与“政治中国”的关系,以及传统帝制向现代共和的蜕变,即从天下秩序蜕变为民族国家,从君主政体蜕变为共和政体。如果将这个蜕变过程放到现代国家形成史中看,它实际上回应了现代国家普遍具有的两种叙事模式,即民族国家叙事和共和国叙事。

宪法序言第二段道出了1840年之后中国人民的三项任务,即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这三项任务具体表现为第四段和第五段所述的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反抗帝国主义,争取的是“国家独立、民族解放”,目的是建立中华民族独立自主的国家;反抗封建主义,争取的是“民主自由”,目的是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共和政体;至于第五段所谓的“官僚资本主义”,实为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相互结合的产物。反抗官僚资本主义不仅内在于反抗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斗争之中,构成民族国家和共和国建构过程的一部分,它同时也是共和国内社会主义制度的建构过程,是共和体制的一种新的探索。由此可见,传统中国向现代中国的蜕变,同时涉及到国的再造(国家独立)、族的再造(民族解放)和民的再造(民主自由),从而构成了现代中国诞生的民族国家叙事和共和国叙事。

1840年鸦片战争开启了中国从传统的天下秩序向现代民族国家秩序蜕变的历史,这个过程到今天依然没有彻底完成,国家的分裂和多元族群的整合,仍然是中国民族国家建设所要面对的紧要问题。天下秩序是建立在以皇权为核心的大一统之上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民族国家秩序是对天下秩序的瓦解,不仅意味着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的专断统治,而且意味着不受族内某人或某些人的专断统治。

因此,中国民族国家建设自始就面临着双重任务:一方面要应对外敌的入侵,维持清朝治理下的作为整体的多元族群的独立性,也就是后来发展出来的中华民族的独立性。“中华”不仅是个文化概念,同时也是个民族概念,作为集体政治想象与政治身份认同的中华民族,正是在1840年以后反抗帝国主义侵略的抗争中逐步发展和充实起来的,使其从一种自发的存在转变成为一种自觉的存在。无论第一共和——中华民国,还是第二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要在国号中冠以“中华”两字,这正是要在世界民族国家体系中宣称,这个国家乃中华民族之国家,而非法兰西、德意志、英吉利民族之国家,“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其意基本在此。

中国民族国家建设面临的另一个任务,是如何在内部整合大清治理下的多元族群关系,虽然到了中晚清,“华夷之辨”经过士大夫们的重新阐述,已经不再是满族统治的理论障碍,但族群之间的区隔和不平等依然存在。更重要的是,清末民族主义传入中国,边疆族群亦有脱离中华民族,独立建国的诉求。因此,从最初的“驱除鞑虏”到民国肇建时的“五族共和”,再到今天的“民族区域自治”,这一脉的努力无非是寻找一种妥善处理中华民族内部多元族群关系的恰当方式,从而构成了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建设的重要一环。

宪法序言第十一段表述了作为民族国家的中国意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的民族国家意象竟然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看起来颇为吊诡。因为在一般意识中,所谓的民族国家,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而“多民族”的民族国家岂不是一种自相矛盾?

这就要从中文“民族”一词说起了。当我们说“少数民族”时,“民族”一词指的是满、藏、土家等历史文化共同体,相当于英语中的ethnic group,这个意义上的民族实际上指的是族群,是一个历史文化共同体而非政治法律共同体。当我们说“中华民族”时,“民族”一词实际上指的是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作为整体的五十六个族群,此时的民族相当于英语中的nation,一个政治法律共同体。当然,这个政治法律共同体同样具有历史文化属性,但其历史文化属性呈现为多元状态。nation一词同时具有国家、国民与国族三种含义,“民族”一词是对“国民”与“国族”两层含义的翻译。值得注意的是,当这两个词放在一起时,民是对族的修饰,以阐明这个族是由国民构成的政治共同体,而非由族人构成的文化共同体,民族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作为国家的nation更好理解,今天的联合国(United Nations)便是由一个个具体的nation(国家)组成的。民族(nation)通常通过领土、主权以及人民来界定,而族群(ethnic group)则通常是通过历史、文化、语言等界定的。因此,当我们说中国是一个“民族国家”(nation-state)时,我们是在nation这个意义上使用民族一词的;当我们说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unitary multiethnic state)时,我们是在ethnic group这个意义上使用“民族”一词的。

这并不是中国的特色,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是多民族(族群)国家,即便像日本这样族群同质性极高的民族,依然存在琉球人以及阿伊努族。因此,民族(nation)与族群(ethnic group)不但表达着不同的内涵,他们在边界上也并不是重合的,民族必然由多个族群组成,中国这样的传统的多民族(族群)国家固然如此,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这样的移民国家亦是如此。当然,民族边界的划分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往往是历史、殖民和战争等诸多偶然因素促成的,究竟哪些族群组成一个民族,通常而言不是选择的结果,而是被选擇的结果,这就使得民族与族群之间存在着潜在的或现实的紧张,成为当今世界族群政治与族群冲突的根源。今天的族群民族主义的核心议题,就是争取将一个族群转变为一个民族,进而建立自己族群的民族国家。

中国的多元族群整合,面临的正是这个问题。如何在尊重和保护不同族群历史和文化的同时确保中华民族的一体性?也就是说,确保中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一体性?制宪者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试图在历史和规范两个层面上作出回答。宪法序言中区分使用了“中国人民”和“中国各族人民”,考察“中国各族人民”一词的五次使用,就会发现宪法序言刻意强调,无论是文化中国还是政治中国,都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序言第一段:“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最后一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中国各族人民”的另外三次使用,均与“中国共产党领导”连在一起,如第五段:“1949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此外,第十一段还有“全国各族人民”这样的表述,与“中国各族人民”意义相同,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些表述强调了这样的事实,无论历史上的中国,还是当下的中国,以及未来的中国,都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这样一种历史叙述,为多元族群的一体性提供了第一层基础。当然,这层基础是否发挥了作用仍值得探讨,这里仅仅探讨立法者的意图。

接下来的问题是,宪法序言在使用“中国各族人民”的同时,为什么还要继续使用“中国人民”一词?是措词上的疏忽还是深思熟虑的刻意之举?此外,既然要强调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新中国,那么为什么不直接使用“中国各民族”或“五十六个民族”,而要用“中国各族人民”呢?“中国各民族”与“中国各族人民”之间有什么区别呢?这就涉及到多元族群一体性的规范基础问题,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探讨中国的共和国意象以及“中国人民”一词的特有含义。

四、“社会主义国家”

反抗帝国主义侵略,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建立中华民族独立自主的国家,构成近代中国的民族国家叙事。但仍未解决的问题是,这个民族国家将以何种方式来组织?是沿袭帝制传统,还是仿效君主立宪,抑或建立共和政体?几经尝试,这个问题直到辛亥革命才算有了定论。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自此以后,无论真心还是假意,任何一部宪法都宣称“主权在民”,任何一部宪法至少在形式上都确立了共和政体,民主共和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因此,反抗封建主义,争取“民主自由”,建立共和政体,就构成了近代中国的共和国叙事,并与民族国家叙事一起,描绘了现代中国的诞生。

辛亥革命后,中国在形式上已经建立了共和体制,但对于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共和体制,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实际上是对共和体制的定义权之争。今天看来,国共之争、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争,焦点并不是民族国家问题,双方对建立一个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没有分歧,所争的乃是中国到底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共和国。意见无法统一,便只能兵戎相见,一如美国内战。宪法序言第四段肯认了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的历史功勋,但认为其“没有完成中国的民族民主革命任务”,而直到“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中国人民才真正“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这个表述集中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以及新中国的共和国属性。但这仅仅是一个原则,需要进一步落实为具体的制度。那么新中国建立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共和体制?中国人民如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序言第六段给出了答案: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目的是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以便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层面上表现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在政治层面上则表现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就是当家作主的中国人民实行共和的方式,经济上的公有制,政治上的人民民主专政,即社会主义的共和政体。宪法正文第一段将中国的共和国意象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制度是共和政体的一种呈现方式,并不是对共和政体的否定,新中国的共和国意象依然是清晰可见的。

那么如何具体理解这种共和国意象?既然共和国意象的核心原则是“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那就先从“中国人民”这个词说起。宪法序言中“中国人民”的使用与前面提到的“中国各族人民”的使用不同,它们具有类似的独特特征,即它们都是在“敌我”对立关系中来使用的,侵略、破坏、挑衅、敌视、分裂造就了“敌我”关系,凡是站在敌人对立面的,便是人民。

虽然在“中國人民”的使用中,因敌人的不同而决定了人民内涵的不同,但在“敌我矛盾”中,人民具有同一性。无论阶级、族群如何,只要面对的是共同的敌人,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人民不是从内部,而是从外部界定的。当然,这里的敌人不只是中国之外的敌人,还包括中国之内的敌人,因此还需要探讨中国人(注意不是中国人民)内部的另一个划分,即阶级划分。序言第八段称“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了,那么阶级斗争针对的是谁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在解释人民民主专政时对“敌人”有一个描述:“间谍、特务和新老反革命分子,还在进行反革命活动。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盗窃公共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警惕,保持国家的专政职能。”由此可见,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犯罪分子,在这里被视为阶级敌人,他们虽然是中国人,但不属于“人民”。中国作为一个共和国,是人民的共和,而非所有中国人的共和,一部分人被排除在共和之外。

至此我们已经看清了作为政治法律共同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具有的两个意象,即表现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国家意象和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国意象。而且我们也看清了两个意象之间的关系,即“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要落实为或呈现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回到了我们上节遗留下来的问题,即多元族群一体性的规范基础何在?宪法序言为什么不直接使用“中国各民族(族群)”而是使用“中国各族人民”?以及进一步的问题,即“社会主义国家”这个共和国意象如何能落实“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个民族国家意象?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看到,中国人内部至少存在着两种划分,一种是民族国家意象中的族群划分,根据历史文化的不同,中国人被划分为五十六个族群;一种是共和国意象中的阶级划分,根据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中国人被划分为不同的阶级。这两种划分是相互交叉的,同一个族群中有不同的阶级,而同一个阶级中又有不同的族群,但阶级身份与族群身份,或者说阶级认同与族群认同,是可能存在冲突的,当冲突发生时,孰先孰后,孰轻孰重?从宪法序言来看,制宪者认为阶级身份必然优先于族群身份,阶级认同必然优先于族群认同,因此建立在阶级分化之上的人民概念优先于族群概念,不同的族群之所以能够团结在一起,在于他们有共同的或相似的阶级身份,“社会主义者相信,阶级的团结、被剥削者四海一家的感情,以及将会从革命中诞生的一个正义与理性社会的前景,会提供这种不可缺少的社会黏合剂”,“阶级的自由结合将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而驾驭(族群团结的)自然的力量。”(柏林:《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411、405页)因此,建立在敌我划分和阶级划分之上的中国人民,是多元族群一体性的规范基础,“各族人民”只是“人民”内部的一种划分,并不因此破坏建立在敌我关系或阶级划分之上的中国人民的一体性。由此也解释了宪法序言为什么使用“中国各族人民”而不使用“中国各民族”。

为什么立宪者不使用“中华民族”这个更具有统摄性的概念?根据许崇德教授的记述,中华民族一词曾经被写入宪法,但后来被删去了,至于删去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中华民族这个概念未能写入宪法,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以至于制宪者不得不用阶级概念来统合多元族群,但随着意识形态领域去阶级化的深入,这个一体性基础开始动摇,因此有必要重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中华民族概念,以便建立新的一体性基础。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作者:翟志勇

宪法序言探讨论文 篇3:

论新时代宪法中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现

摘要:宪法修正案将党的领导从序言加入到宪法正文中体现了党的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和功能的再上台阶。就重要性来说,在宪法规范意义上具有确认性法律意义和保障性法律意义。就实践指向来看,需从复合型宪治架构的确立和双法一体的制度体系的建构来形塑新时代“党的领导”的宪法解释框架。当前党领导下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具体实现有必要在党规的定位与适用问题和在宪法中对党的领导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与完善中进行努力。

关键词:党的领导;宪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19.04.002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正案,在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新增“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通过修改,党的领导从仅在宪法序言中规定进入宪法具体条文中。[1]此次修宪中党的领导入宪意义重大,需结合宪法规范意义的探讨以及党的领导在宪法中的整体规定,才能从更深层次上加以认识。

一、新时代党的领导入宪的宪法意义

虽然党的领导以前在我国历次的宪法内容中都有体现,但是仅在序言中历史论证中述及,并没有突出党的领导的实际地位,也不利于党的领导的具体实现。此次宪法修正案把党的领导直接写入了宪法正文,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宪法意义。

一是确认性宪法规范意义。大量的历史叙事是我国宪法规范的一大特征,首先,任何一国的宪法都需要展示其所处的历史背景。这种或从历史的或从结构的视角进行阐释宪法的解释和理解也被称为一种“看不见的宪法”。所以即使不采取历史叙说的方式,任何一国的宪法也还是需要一定的历史结构说明。其次,历史事实不但总结过去,更连接现实并指向未来。如果宪法述说中的历史事实就史论史,与现在和未来缺少关联,那这样的历史陈述就缺乏宪法的法律适用性。因此,历史事实的宪法陈述目的在于一方面体现对现实合理性论证,另一方面对今后正确道路的选择指明方向。“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这样的宪法历史叙述直接体现了中国现行宪法以及政治生活中的基本政治事实。[2]这一基本事实是从历史引申到现实的政治事实。此前我国宪法仅在序言中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意在确定执政合法性,这是在特定历史缘由下依历史根基而指向现实的法律确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也仅是证明宪法应具超稳定性。但是,用革命的历史事实说明执政的合法性,说服力随着时间的流逝可能会逐步减弱。不过改革开放40年实践所赋予的新的历史成就使得党的执政成功的现实事实完全不输于曾经的革命伟业。在这样的背景下,宪法中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论断变为从实践中推导出来的对执政合法性的法律确认。所以,此次修宪后加入的党的领导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主要是以一种确认性规范进行法律宣示。不过确认性规范的效力除了基于历史解释的确认还体现在经过效力解释的扩大和位阶判断后,在此明确了党的领导作为根本制度本质特征和最高地位的宪法确认。[3](P122-127)

二是保障性宪法规范意义。基于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的本质符码化运作的不同,在功能分化視阈下需要恰当地思考中国当代政治宪法学的规范化意义。“宪制”不能完全等同于“宪法”,因而实践形成的、经验的“政治秩序”不能自动转换为具有正当性的宪法规则。英语中“Constitution”(宪法)一词的本义是“制度”,而作为法律的“宪法”更多的像德语“Verfassung”(宪法)一词所体现的既是“法律”也是“状态”。即宪法从规范意义上来说既是一国政治关系的状态,也是保障一国政治生活的根本法。因此,宪法研究中不能只把应受宪法约束的政治本身当作“宪法”,否则就悖离了宪法与政治的关系。所以宪法必须以载明某种政治基本结构的法律文件来从功能上将政治共同体整合、发展、保障为一体。故而,此次修宪将党的领导直接写入宪法在此具有保障性的宪法规范意义,即通过宪法的思想指引和行动协调确保党的领导核心地位。[4](P30)其间,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是以积极地保护和促进对历史和现实的实践进行确认和保障,确保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文化基础等各方面得以稳固实现。

二、新时代“党的领导”的宪法解释框架的建构

新时代如何在宪法中有效贯彻此次修宪后被更加明确化的党的领导,需要在我国目前的宪法解释框架内进行制度解说和制度定位上的厘定与设置。

一是复合型宪治架构的确立。我国目前的宪治模式是一种基于人民主权基础上的一党领导,由宪法与党规并存所构成的复合型宪治。通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方式将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结合在一起。其中坚持人民主权是宪治的基石,这种复合型宪治模式肯定了代表全民利益的先锋党在政治上的领导权,与滥觞于域外的基于社会契约的社会立宪主义和依靠国家公权力机关推动的国家立宪主义不同,我国的宪治架构不是一党主导制宪,而是一党领导制宪。[5](P43-44)这种复合型宪治架构是基于中国的现实的考量:在此架构下一方面有适用于全国人民的法律,另一方面有适用于党员和党组织的党规,国法党规统一在宪法之中。另外,这种复合型宪治架构是人民主权和党的领导的有机结合,人民主权意味着中国共产党行使领导权,并且是在宪法规范下受人民监督而行使。这也意味着这种宪治架构要求通过党内法规对党进行规范,将党员和党组织关进党规的笼子里,从而实现民主和“专制”、集权和分权的优劣界分。[6](P831-834)此外,这种复合型宪治架构也代表一种双层民主:即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统一,民主集中制等相关选举表决制度将两者连接起来,此时这种复合型宪治架构下的法治通过党的领导将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连接起来,形成双法一体的规范结构,达到一国法治体系的统一化。这种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复合型宪治架构有利于打造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政治运行体制,更有利于真正推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

二是双法一体的制度体系的建构。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所要求的制度选择必然是要体现党的领导下的一种制度集成体系。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从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两手共同发力实现由党的领导来统筹发展,这就形成了包含党内法制系统和国家法制系统相统一的一种双法一体的制度体系,这两套制度体系通过党的领导进行衔接。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首先要求在党的治理层面设立与现行国家治理体系较相同的法治制度机制,因此党内有必要设立一整套类似于国家司法、监察机构体制的申诉、监督、裁判体制,这些机构和机制的确立有利于将党内法规的规制现实化、实效化。为了起到先锋与模范作用,甚至还可以授权规定公民和友党都参与对个别党员或者党组织的违纪违规的申诉、监督、裁判。当然,这类党内规治系统与国家法治系统一样需要在程序正义的框架内运行,促使申诉、监督、裁判之间实现相互独立与相互配合,使得以党内的公平正义带动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其次,这一双法一体的制度体系必须建立起党内规治系统与国家法治系统之间的桥梁,也就是从党规到国法的制度衔接体系。由双法一体的法治体系所体现的党法之治导向国家法治的这种双重法治进路中必须解决如何有效将党法良治和国法善治的双层法治体系进行统一的问题,这个统一必须通过党领导下的制度衔接体系实现,这一衔接系统是为实现规治与法治的磨合与协调。在此尤其需要特别区分党内法规和一些以“党政”命名的既关涉党自身又关涉国家机关的法规。前者仅仅适用于党内,后者却常常涉及更多其他政府和公民的问题,能够尤其体现着中国共产党通过从规治影响法治的领导规则。当前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将党领导国家的方式以明确规则确立下来,因此通过这样的衔接系统能有效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的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间的协调与整合。

另外,依法治国首先需要依宪治国,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首要在于党要实现依宪执政。这种党领导下的依宪执政即是前述宪法与党章并行的我国复合型宪治机构的核心,有必要专设一类复合型宪治机构来实现前述的复合型宪治的发展。[7](P92)同时,为了巩固这样的复合型宪治,有必要在宪法中专设一章规范中国共产党的具体领导和执政方式,使党领导的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有宪法依据。这其中,基于由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相结合的双层民主模式,为了体现党领导下的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党内法规的制定中有必要扩大党外普通群众参与监督的范围和力度,因为在我国党法之治的效果是关涉全国人民的福祉的。此外,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并举下从严治党应是核心。中国共产党通过党内规治来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作为执政党的必然要求。但是,与国家法治体系相比,党内规治体系目前总的来看还较粗疏。如何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之内制定党内法规也还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更为重要的是,现有的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规划没有区分前述的党内法规系统和党法国法衔接系统。因此,建立明晰的“党法——国法”衔接体系无疑是改善与加强党的法治国家建设领导的有效路径,也必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大创新。

三、当前党领导下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具体实现

当前党领导下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具体实现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问题,需要长期和逐步的研究与推进。

一是关于党规的定位与适用问题。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治理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要区分党法与国法的关系,为党规“正名”是当前的紧迫问题。不能单纯就法治谈法治,政治相对于法律和法律秩序更具有优先性和本质性。[8]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实践已经为理论变革提供了素材:党领导下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是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为现实基础,在宪法中确立和规范党的领导权,并以党内法规、党法国法衔接制度来约束领导权的行使,最终将保障党始终代表民意并与人民形成命运共同体。因此,在具体制度设计中根据规范对象的不同,对党规需要进行清理、规整和重构等“正名”活动。具体可将党规明确分为党内法规和党定法规两类。党内法规是有权主体依据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调整党的内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而党定法规具体包括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制定通过的,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事务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统领性规范性文件,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第二种是以“工作条例”命名,规范对外行使领导权的党组织的党规,如《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第三种是以“党政”命名的既关涉党自身又关涉国家机关的规定,像《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前述党内法规依靠党法国法衔接制度将党规与国法之间进行协同,在法理上、逻辑上实现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的党规和国法的统一,才能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防止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在制度层面的割裂。其未来发展需要从党规的性质和研究对象,党规的内涵,党规与国家权力、道德的关系,党规规范、渊源、效力、运行、适用以及重要的党内法规的实践运作等方面进行深入而全面的研究,阐释党规的“法”性与“法”力。

二是关于宪法中对党的领导的细化与完善。笔者建议,第一,在我国宪法法律体系内引入软法概念,将《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为软法加入到《宪法》《立法法》等宪法法律体系中,这样有利于确立宪法和党章并存的复合型宪治架构,并在双法一体的制度体系下展现党规党纪与宪法法律之间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既昭示了地位也明晰了法律位阶。第二,在现行宪法的“国家机构”该章之后专设“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领导”专章。结合国家机构的权力配置表述,从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组织架构、领导机构、领导内容、与各个国家机关间的领导关系等方面对党的领导权的确立、领导权的执行、领导权的保障等进行具体明确的规范,使得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权力安排,從曾经的以宪法惯例的形式未来往实在宪法规定的形式转换。第三,在现行宪法中将民主集中结合制规范化和具体化,并且贯穿于整部宪法之中。建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三大会议体制,具体化每个会议的权力及与其他两个会议的权力衔接。将已经退休的愿意继续发挥作用的党的优秀领导干部充实到政治协商会议中,部分恢复曾经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功能,保证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四,规定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同时是国家主席和军事委员会主席,使得党的领导层的“核心”功能更加凝聚。现在的军事委员会分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由中国共产党领导,通过宪法过渡到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如果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党政军一体化就没有必要做形式上的转换,而是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同时接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国家主席职务,对外的身份是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帅武装力量,使执政党的领导力的身份职能更加彰显。[9]第五,中国共产党按照执政党的要求派遣干部到各级立法、司法和行政各部门,级别可以到县级,其他社会组织中也可以派驻一定的干部。通过在省、市和县三级政治体制中加强党委领导制的贯彻,实现党的归党、政治的归政治、行政的归行政、社会的归社会,但始终能够以党领导下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各种渗透来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也使社会更加充满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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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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