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论文

2022-04-23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企业控制理论认为,有效监督的根本条件有二:一是监督者能够真正代表出资者和企业员工的利益,是“积极”的责任人且具备行使监督权力的行为能力;二是监督者能够获得准确和充分的信息。本文以此为依据,结合农村实际,从制度环境、审计主体结构配置及会计信息系统等方面提出了改革建议。

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论文 篇1:

林业会计核算体系问题及构建

一、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现状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以“木材利用为中心”的传统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影响,我国林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资本原始积累”的角色,以破坏森林资源为代价支持经济发展战略。目前我国森工企业执行《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森工企业原则上执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也可根据业务需要,参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科目和报表。《通知》还结合森工企业的特点,对维简费和育林费的征收、使用及会计核算做了具体规定,形成了育林基金制度核算体系。国有场圃贯彻《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了林木资本金制度,并且将林木的培育和木材的采伐生产作为一个连续完整的生产过程进行会计核算,这是林业会计核算制度上的一个突破。

林业企业中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实施《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政部于2000年12月进一步颁布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并加以补充。公益林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采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这就造成了公益林项目核算与林业企业整体会计核算体系的割裂,事实上公益林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也很难与其他有关资金分离,于是会计核算上的困难与问题也就不可避免。

二、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问题

第一,林业会计制度核算范围过窄,而且不统一。目前林业经营单位四套会计核算制度仅适用于特定林业经营单位和特定的经济业务。其中,森工企业执行《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场圃贯彻《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而林业企业中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实施《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公益林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又采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与公益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其他林业经营单位如集体林场、股份制林场、个体林场和外商投资林场等,由于缺乏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导致这些单位会计核算较混乱。而且四套会计核算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经济业务,分别设置账户、归集费用、编制会计报表,从而使林业经营单位需分为基本业务、天保经费和公益林项目等方面独立核算,分别形成不同的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会计账户和报表体系,造成一个会计主体、多种会计核算方法并存的局面。

第二,林业会计核算的对象不全,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需要。现行林业会计的收益部分只计算在市场上可以进行交换的货币收益,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弓l起的生态、社会效益部分均未得到很好地反映。林业生产成本部分仅包含经济成本,未包含林业经济活动对环境资源和环境质量的消耗,造成各林业经营单位和个别收益、个别成本与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不一致,从而导致各林业经营单位之间由于资源差异和地域差异而分配不公。只反映了经济效益,未能综合反映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不符合现代社会对企事业的评价要求。

第三,未充分考虑林业经营单位的资本保全。林业经营单位按照企业化进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的首要目标应是资本保全,但在林业会计制度中未能体现资本保全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林木资产在计价中仅考虑历史成本。未考虑时间因素影响。目前林木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把林木资产的成本分成造抚成本和管理费用两部分,待到以后林木采伐时,按一定办法将造抚成本和管理费用分别计人林木生产成本。该做法只考虑了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而没有考虑时间货币价值的变化情况,从而导致林业经营单位无法做到资本保全。在育林基金提取与使用的循环过程中,也未能体现资本保全原则。目前森林资源再生产的资金循环一方面采取森林培育成本从销售收入中收回。另一方面,因时间因素导致不足的部分以简化的办法按一定比例从销售收入中提取育林基金(或林价),以维持林业的简单再生产,而对于育林基金的提取来自于各林业单位的销售收入,使用时却采用统筹安排的方式,集中由地方财政安排使用。育林基金是维持林业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却在提取后由财政统一安排使用,无形中导致林业经营单位无法维护简单再生产,也就无法实现资本保全。

三、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

一是以森林资源资产核算为基础。强化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有效途径是建立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和价值核算体系:其中价值核算是基础和龙头。森林资源资产的入账价格应采用成本法,因为森林资源资产属于林业企业的劳动对象,需要管护经营,不断追加劳动,采用成本法便于核算。到森林资源销售或转让时再按价值计算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经营成本,计算盈亏,形成有机的森林资源资产的会计核算程序。采用成本法核算森林资源资产简单易行,便于企业操作。

二是按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别构建林业会计核算体系。长期以来,营林生产都是按事业经营,实行预算报账制度,基本上是收支两条线。根据以“分类经营和分区突破”为核心内容的新世纪林业发展思路,必须努力深化以分类经营为中心的各项改革,促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事业自身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形成,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进行林业会计制度改革,形成一个有机的林业会计核算框架结构。商品林应采用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按投入产出方式来管理,计算完整的林木资产生产经营成本,建立和完善林木资本金制度,以此为基础设计商品林生产的会计科目及其使用方法,设计有关会计报表及其编制方法,以及林木资产的成本核算办法等。公益林采取专款专用的原则,按收支平衡的方式来管理,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完善林业基金制度,以此为基础设计反映公益林经营的会计科目及其使用方法,会计报表及其编制方法,以及林业基金的使用和费用归集核算方法等。

三是转变传统的价值观。森林是环境与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的关键,改变森林生态效益无价论,不仅要从观念上明确森林生态效益有价,而且要对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进行评估和核算。只有这样,才能将森林生态效益纳入到经济规划之中进行综合决策,进而有效地解决森林破坏问题,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刘 宇

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论文 篇2:

农村财务审计监督体系改革探索

[摘要]企业控制理论认为,有效监督的根本条件有二:一是监督者能够真正代表出资者和企业员工的利益,是“积极”的责任人且具备行使监督权力的行为能力;二是监督者能够获得准确和充分的信息。本文以此为依据,结合农村实际,从制度环境、审计主体结构配置及会计信息系统等方面提出了改革建议。

一、问题

(一)农村治理结构失当,村级财务审计监督缺乏优化的制度环境

1.乡镇政府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村民剩余控制权难以真正实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是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而村级管理者则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因受“官本位”观念、“人治”意识和自身利益等影响,乡镇政府及工作人员对村级事务的干预普遍存在。比如,一些乡镇党委政府随意干涉村委会选举工作;或违反法定程序撤换任期未满的村委会,侵犯村民的任免权;或以“稳定”、“防止宗族势力”为借口,阻碍村民自治的实施等等。

2.村级民主监督机制不完善,难以控制村级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根据代理理论,在村级治理结构中,全体村民与村级管理者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全体村民作为村集体资产和社区公共资源的所有者,是村级事务的委托者,他们将手中的一部分权力委托给村级管理者,后者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管理权力。由于两者存在利益冲突,村级管理者会产生“道德风险”,故需要对其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但是,由于如下原因,目前村级民主监督机制运行的有效性非常之低:(1)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权力地位错位。由于“官本位”思想及体制因素,在推进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掌握着大量政治、经济资源的村级管理者不愿意放弃绝对控制权和既得利益。作为被监督者的村级管理者实际上成了农村社区大小事务的最终决定者,权力过于强大;而作为监督主体的全体村民,因其组织松散,文化水平低,监督行为缺乏国家政治权力机构的有力依托及保护,民主监督一般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作为监督主体的全体村民的权力实际上非常弱小。(2)农村会计信息严重不对称。表现为农村会计信息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明确、村务公开制度不落实等,致使全体村民难以获得实施有效监督所必需的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3)民主意识尚未普及,民主监督的配套措施尚未落实,围绕民主监督的一些具体制度不足,如村民民主监督的组织渠道单一,而且很不顺畅等。

3.缺乏有效激励机制,村级管理者落实民主制度的动力不足。全体村民在选择了合适的村级管理者后,应给予适当的激励以促使其努力履行职责。但是,由于如下原因,有效的村级管理者激励机制尚未建立:(1)农村工作综合复杂,不规范,地区差异大,农村管理者往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比如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资本可能没有取得相应的管理业绩等。因此村级管理者的管理业绩难以用单一的经济指标加以衡量,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教育、治安等社会性的工作,而且其工作努力程度与管理业绩缺乏相关性。(2)被激励者权力来源错位。由于传统的体制背景和赶超型现代化模式的现实需要,乡镇政府往往把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看作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给其下达大量的政务。在现行体制下,村级管理者的政治命运相当程度上掌握在乡镇政府手中,他们难以按照全体村民的意志去处理村务。(3)村级管理者不是国家公务员,其报酬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级管理者不脱产,根据各村经济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一些集体经济薄弱的农村,报酬较低且不能及时发放,村级管理者很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

(二)财务审计监督主体组织结构与权力结构配置不合理

1.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审计监督权利过大、有效性较低。目前,乡镇政府职能部门是村级财务审计监督的主要力量,有的还同时履行会计职能。由于乡镇政府掌握着组织资源、经费资源和制度资源,对村级财务审计监督活动是否积极推行以及重视程度,主要取决于其对财务审计监督后果的功利性判断。另外,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与仕途升迁来自于行政系统,他们缺乏成为村级财务审计监督“积极的”责任人的动机,当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级管理者串通舞弊时,财务审计监督便失去了公允性。

2.农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计监督权力弱小、有效性较低。全体村民是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和农村社区公共资源的提供者,村级管理者的管理行为直接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村民是村级财务审计监督的“积极的”责任人。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应是村级财务审计监督的主要形式。遗憾的是其审计监督有效性一直较低,主要原因在于:(1)全体村民没有真正掌握剩余控制权,不能有效地控制村级管理者的选聘和辞退。从一般意义讲,剩余索取权是作为委托方的全体村民进行监督的动力源泉,村级管理者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而监督的有效性及效率如何则取决于委托方对剩余控制权的拥有程度,监督与剩余控制权应当相互对应。但大部分农村的实际情况是,全体村民对村级人事管理权和村级财务权的拥有程度较低。(2)由于在权力掌握、组织程度等方面全体村民与村级管理者之间的不对称性,村民行使监督权力没有国家权力机构的依托,村级管理者作为被监督者权力依然过于强大,在缺乏各种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大胆有力的监督往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村民对审计监督的冷漠态度。

3.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短缺。鉴于农村民主制度的不足、村级管理者与村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乡镇政府某些工作人员与村级管理者的串通舞弊等问题的存在。在客观、公正地评价村级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公允性方面,注册会计师在独立性与胜任能力上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总的情况来看,目前注册会计师尚未充分涉足农村财务审计监督领域。

(三)农村会计信息系统不完善

1.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完善。从现有农村会计工作的规范来看,首先,1993年实施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是以农业企业这一会计实体作为规范对象的,其内容庞杂,含农业、工业、商业、建筑、运输、服务业等,主要在原国有农场和少数新创办的非上市农业公司实施,难以成为处理村级会计信息的依据;其次,1996年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了“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用以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但是其对村级会计信息的规范要求仅限于会计记录和简单会计报表的编报。上述两项法规主要不足均在于缺乏相关性信息及强制性披露制度等;再次,新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和企业会计制度则几乎不涉及村级社区的交易和事项。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村集体经

济组织会计制度”,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情况在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方面作了修订,但是在强制性披露制度、计量属性选择以及提供更优会计信息与额外会计信息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2.全体村民与村级管理者的利益不一致所带来的一系列代理问题,使得村级管理者会计舞弊严重。在村级治理结构中,村级管理者比全体村民掌握了更多的有关本村当前状况和未来前景的信息,他们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为其自身谋取利益,也可能从事一些有损于全体村民利益的事情,如操纵会计信息、侵吞村集体资产等。

3.对村级管理者的管理业绩难以客观评价以及激励机制的不足,村级管理者很可能通过粉饰会计信息提高其管理业绩,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增加。

4.对农村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不足。农村会计信息的需求者主要是全体村民和乡镇政府,全体村民或无法获取所需的会计信息、或因其不能真正行使审计监督权利而缺乏获取会计信息的动力;而乡镇政府则如上述原因不太关心农村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对策

(一)合理安排农村财务审计主体结构

1.乡镇政府的淡出。正如前述理由,作为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乡镇政府应当基本退出村级日常审计监督活动,只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济案件时,政府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才可组成联合审计组。

2.民主理财小组的强化。为真正发挥其内审组织的作用:一是全体村民应有权控制村级管理者的任免:二是提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专业技能。

3.注册会计师的主导。因其独立性与胜任能力上的优势,注册会计师理应作为村级审计监督的外部主导,其审计范围是:村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审计;村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审计;村级管理者受托责任审计等。

(二)优化农村财务审计监督的制度环境

1.积极推进农村民主政治进程。一是切实赋予村民完全的民主权利,使村民真正拥有村级人事管理权和村级财务管理权;二是拓宽农村民主监督的渠道。比如,加强对村务公开制度的指导和监督;规定乡镇政府接待日等等。

2.合理配置权利。一是强化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宗旨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二是实现乡镇政府由领导职能向指导职能的转变,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的基础上,以经济、法律和教育等综合手段指导农村工作;三是国家有关法规应尽快明确乡镇政府指导职责的具体内容,以利于改善乡村关系、规范乡镇政府行政行为;四是规范村级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提高其经营管理活动的透明度,消除村级管理者与村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3.建立和完善对村级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给予与之工作难度、努力程度相配比的物质和精神激励,使之有动力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增强村务工作的透明度。

(三)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作用

1.国家有关部委应尽快出台有关村级财务审计的法规,为注册会计师进入此领域提供法律依据。

2.明确全体村民作为村级财务审计委托人的地位。即若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应由全体村民作为委托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以确保审计的社会公信力。对涉及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农民利益的经济案件,注册会计师也可接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审计局、纪检监察机关)的委托进行审计鉴证。

3.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考虑村级财务审计的风险,委派熟悉农村实际情况、通晓国家农村法规和政策、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工作,以保障审计的有效性。

(四)完善农村会计信息系统

1.增强全体村民等会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督的动力和能力。从一般意义上讲,剩余索取权是作为委托方的全体村民进行监督的动力源泉。村级管理者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而监督的有效性及效率如何,则要取决于作为委托方的全体村民对剩余控制权即村级人事管理权和村级财务权的拥有程度,审计监督与剩余控制权应当相互对应。因此,切实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及有效实施,并保证全体村民对村集体剩余的全部索取权利,村民就有动力去获取可靠与相关的会计信息,以评价、监督村级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2.完善村级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会计信息供给主体。如,有效监督村级管理者的行为,并加大对村级管理者会计舞弊行为的惩罚力度;完善村级管理者激励机制,降低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增强农村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压缩盈余管理的空间等。

3.完善会计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1)农村会计控制主要是规范村级会计基础工作、提高村级会计信息质量及对村级管理者的监督等。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是规范农业活动(指企业对生物资产转化为可售生物资产、农产品或其他生物资产的生物转化过程的管理)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是有关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这些只是农村会计工作的部分内容,许多农村财务问题仍然需要做出有效制度安排,比如应当进一步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完善村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明确应披露哪些村级重大会计事项、披露的具体内容与形式,以提供充分相关的会计信息。

(2)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改革村级会计信息审计制度,取消有关“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查”之规定,全面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或者在乡镇经管站内部专门成立乡镇审计结算中心,以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4.实行村级会计管制的创新。根据各地农村实际,有选择地推行有关改革措施:如实行会计委派制、村会计集体办公、成立集体资产运营中心、积极推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等,以强化会计的监督职能。

作者:赵志明

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论文 篇3: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目前我国小企业数量众多,据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是我国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但我国从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未包括这些小企业,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2004年制定的,有些内容已经过时,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相当部分的小企业甚至未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仍在沿用分行业会计制度。因此,财政部在借鉴国际惯例,立足我国国情,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并有助于银行等债权人提供信贷的原则下,于2010年11月7日,制定并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统一和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具体规定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要求,附录部分包括“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等内容。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比较,《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在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及财务报表报列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明确了小企业的范围

对于小企业的界定一直是各方特别是企业关注的焦点,《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指出该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以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企业承担的社会公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企业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2)经营规模较小。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上述条件明确了小企业的确定标准,同时覆盖面更大,避免了原行业会计制度对行业划分的局限性。符合规定的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规定,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小企业,一旦发生了该准则中未做规范的交易和事项,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小企业需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时,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第38号准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厘清了二个准则之间的关系和衔接办法。

二、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流动资产包括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和存货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各项流动资产的潜在亏损,这一方法与所得税法中的资产损失的认定存在差异,从而形成了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需要在申报纳税时进行调整。《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各项资产均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具体而言,短期投资不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不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不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存货的转让损失,以及应收款项的呆账、坏账损失均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这一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界定标准基本相同,消除了资产减值准备造成的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的差异。

三、简化了对外投资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并未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金融资产类别的划分方式,仍沿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方法,将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但对核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和简化。(1)短期投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实际收到股利、利息时,冲减投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短期投资由于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其持有期间对股票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投资收益。对分次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按月采用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确认为投资收益。(2)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明确指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3)长期债券投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购入债券应确认溢折价,并采用直线法,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小企业购入的债券,不确认溢折价,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按月根据投资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置或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和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也就是说购入债券的溢折价此时才反映到投资收益中。

四、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存货采用了尽量简化的核算方法,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发出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可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在途物资”科目中购入材料、商品等成本的结转,由《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验收入库时”,调整为“月末根据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或商品收料凭证分类汇总结转”;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材料”科目重新分解成“原材料”和“包装物”两个科目,对包装物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取消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低值易耗品的分次摊销法,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均采用一次摊销法,在领用时一次将成本转入相关成本费用;取消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商品流通企业库存商品的售价核算法,明确规定购入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进价计入“库存商品”;恢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被取消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用以核算财产清查过程中的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的存货盘盈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属于自然灾害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他情况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存货盘亏的处理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一致,但规定将存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毁损的存货一律计入营业外支出。

五、固定资产核算与所得税法规定更统一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固定资产核算方法的调整主要体现在:(1)明确规定了小企业的“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冲减在建工程成本。(2)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竣工验收前应负担的借款利息,在借款利息资本化条件上,仍沿袭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简化规定,将在建工程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全部予以资本化,和《企业会计准则》对此设定的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的三个借款利息资本化条件比较,在操作上大大简化。但应注意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指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是指小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却并未对此做限定,可以理解为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不局限于专门借款。(3)明确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进一步缩小了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纳税差异。(4)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继支出划分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和日常修理费,其中改建支出中已提足折旧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其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在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日常修理费在发生时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从而规范了固定资产后继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5)盘盈固定资产仍沿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未采取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方法。

六、增、改、删了部分资产核算内容

具体包括:(1)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用以核算小企业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增加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行业适用性。(2)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收股息”科目重新拆分成“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3)《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下列经济业务做出了具体规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租赁款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来确定其入账价值;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获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作为其实际成本;接受捐赠的资产,按资产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期末根据本期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捐赠资产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根据实际应交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两者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即将捐赠利得按纳税情况一次或分期计入“资本公积”。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未对以上业务做出规范,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小企业一旦发生了这些在该准则中未做规范的交易和事项,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融次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其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为入账价值;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自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七、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计算负债利息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小企业的各项负债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并在一些核算细节上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根据借款本金和借款利率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未对带息票据的利息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以核算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相关支出;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将“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设置“应交税费”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取消了“预提费用”科目,将企业按月计提的付款期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利息计入“应付利息”;增加了“递延收益”科目,用以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

八、简化了资本公积项目的核算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将小企业的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仅界定为资本溢价,即投资者的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取消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涉及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接受捐赠等相关内容,简化了资本公积的核算。

九、简化了收入实现的职业判断标准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小企业应在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一是以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也规定了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条件。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小企业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对于小企业于同一个会计期间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并收取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期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劳务收入。另外,准则还明确了小企业接受政府补助的收入确认方法。这些简化的收入实现判断标准,降低了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度。

十、根据实际需求简化财务报表

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小企业不对外发行股票债券,经济业务相对简单,银行税务部门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需要更加直观地了解小企业的基本会计信息。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状况和小企业信息使用者的实际需要,准则沿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小企业至少应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但在报表的附注中增加了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的项目,与税法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的说明,同时取消了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准则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化。

本文从上述十个方面,分析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内容的调整,期望为广大会计人员对更好地理解、把握和应用该准则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2010)。

[2]财政部会计司:《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

(编辑余俊娟)

作者:王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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