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政策历年

2022-07-29

第一篇:上海房产政策历年

上海购房政策历年汇总

关于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0〕360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现就执行该规定的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7日起,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包括预售合同、出售合同、买卖合同,以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应作为购房合同附件。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商品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出售或居间介绍二套以上商品住房给同一居民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履行核查义务,核实《申报表》所填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销售,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三、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住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应当核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

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关于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

(一) 沪房管规范市(2011)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本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也发现少数房地产企业违反规定、购房人违反承诺,购买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限购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限购政策出台后,同一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超过一套的,应在交易登记环节加以控制。对违规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转移登记;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得受理相关转移、抵押等登记(银行实现抵押权等情形除外)。对于上述应当限制的情形,应在交易登记系统中予以注记。

二、按政策购买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属于限购范围。

三、区县房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或经纪企业将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出售或居间介绍给同一居民家庭的,特别是对出售同一楼盘二套及以上住房给同一居民家庭的,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可按规定暂停网上备案。同时,应督促房地产开发或经纪企业妥善处理不予受理登记后解除合同等有关问题。

四、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将违规的房地产开发或经纪企业名单、购房人名单提供给市局,由市局统一提交市征信办、工商、银监、公积金等部门。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 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市[2011]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现就加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各区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本区域同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定价。对于定价过高的,可以采取约谈、劝诫等方式加强指导和审核,也可以联合价格主管等部门进行会审。对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备案。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与价格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一房一价”工作,销售现场公布的房源价格应当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一房一价保持一致。

二、加强商品住房预订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或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也不得通过商业网站以认筹、发放VIP卡、网络团购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中明确是否存在通过商业网站等销售合作方进行预订、销售等情况,承诺与销售合作方(商业网站、战略合作方等)共同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定。对于违规预订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商业网站等非房地产企业参与无证预订的,要及时移送或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住房限售有关规定开展销售、经纪业务,认真核对购房人户籍、婚姻、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的规定,补缴的不予认可。

各区县房管部门、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监管和审核,凡发现提供虚假证明等违反住房限售规定的,应按照《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规定查处,对查处中涉及的非房地产企业,提交市局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四、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治。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要求,各区县房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怂恿或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行为,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情况以及查处典型案例于今年10月底报市局,由市局汇总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

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的实施意见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本市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政策问答

一、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具体内容是什么?

经市政府同意,市房管、规土、财政、地税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自2012年3月1日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33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20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元/套。

确定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方法没有变化,即按照二环三区域(内环内、内外环间,外环外)套均总价、容积率和面积标准确定本市普通住房标准,此次调整的是其中的价格标准。

二、为什么要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一是本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是2008年11月调整的,至今已过三年,期间本市住房市场价格和物价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普通住房占比下降,适时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市场实际是政府的一项例行管理工作。二是今年上海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继续执行住房限售政策,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普通商品房供应,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房价合理回归。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有利于在交易环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也有利于引导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

三、新标准对哪部分购房群体影响较大?

我们根据对近年来每个区域实际成交价格的测算和评估,价格标准调整为:内环线以内的低于33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20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元/套。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后,本市交易环节的普通住房将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外环外,价格标准调整幅度达到63%,更多居民合理、自住性需求可享受优惠政策。

四、普通住房在交易环节可享受的优惠税收政策具体有哪些?

一是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减半后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二是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另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按照规定缴纳税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

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全面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坚持“两个体系,三个为主”的住房发展方向,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坚决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促进新建住房价格稳中有降,按照本市住房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结合2012年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作如下通知:

一、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范围,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按照2011年放宽廉租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政策,加快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审核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在原规定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老年夫妇、重大疾病患者、丧劳人员、烈属等优抚对象、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归国老华侨等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将实物配租申请范围扩大到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2人以上(含2人)、人均住房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三)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筹措力度,确保全年建设和筹措房源5000套,力争达到6000套。

(四)对在外环线附近的大型居住社区内、面向中心城区实物配租家庭供应的廉租住房房源,年内试行允许实物配租家庭在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相关政策,申请购买。

(五)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营。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房源、产权和物业管理。

二、搞好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一)力争在今年一季度,对符合2011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准入标准家庭完成摇号排序和选房供应工作。

(二)积极开展、有序安排符合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准入标准家庭的申请受理,有条件的区(县)在今年3月启动相关工作,其它区(县)在今年上半年启动相关工作。

(三)完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申请供应机制,对部分已开工但尚未达到预售条件的房源,试行符合条件的家庭先申请审核、摇号排序,在房源达到预售条件后,按照规定选房购房。

三、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持困难职工住房消费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功能,支持困难职工家庭住房消费。凡符合条件的本市职工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或物业服务费。

(二)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三)居住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符合低收入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四、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明确操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的政策措施,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号)的规定,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以及有本市单位职工集体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确因婚姻等需要、且该子女无产权住房,才可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并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五、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力度,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一)科学合理编制2012年全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力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其中,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总量的70%。

(二)在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来沪务工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

六、开展全面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全面、认真地执行中央和本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今年上半年,市政府将组织开展对政策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市房管局对成年子女购房规定进行解释

《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确因婚姻等需要、且该子女无产权住房,才可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并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对“该子女无产权住房”少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解读有误,引起媒体和市民的关注。为此,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如下解释:

“该子女无产权住房”是指子女个人不单独拥有产权住房。我局已通知相关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按此口径解读。

第二篇:上海历年中考作文题目

2015年不止一次,我努力尝试 2014年这里也有乐趣

2013年今天,我想说说心里话 2012年心里美滋滋的 2011年悄悄的提醒 2010年黑板上的记忆 2009年在学海中游泳

2008年我眼中的色彩

2007年记住这一天

2006年我们的名字叫_____ 2005年充满活力的岁月

2004年我们是初升的太阳/我的视线 2003年我想唱首歌

2002年为自己竖起大拇指 2001年有家真好

上海市各区县2016年中考一模作文题目 浦东区告别黄浦区我,依然拥有一颗童心 徐汇区乐趣杨浦区你曾拨动了我的心弦 奉贤区另一种温度闸北区这一刻如此动人 闵行区温暖的叮嘱嘉定区这才是我最珍爱的 松江区不知不觉中,我已改变了想法 长宁/金山痛并快乐着普陀区在这里起步 宝山区终于找到了答案静安/青浦相处的时光 崇明县那一天,我看见了

上海市各区县2015年中考二模 作文题目

杨浦区 同桌的你 闵行区 期待你的夸奖

奉贤区 曾经,并肩同行 松江区 是我心中的一缕阳光 长宁区 跟你说说另一个我 普陀区 这样的感觉真好 虹口区 精彩的瞬间 崇明区 时时想起你

静安区 我的坚持

金山区 初中,一曲难忘的歌

第三篇:历年房地产调控政策

☆2003年 (1项政策)

2003年8月份,国务院明确将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8号文件,将房地产行业定位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2004年 (2项政策)

2004年3月,831大限提高拿地“门槛”,调控开始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又联合发文,严令各地须在当年8月31日前将协议出让土地中的“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是为“8.31”大限,此举是中央政府从土地供给抑制房地产过热的举措。

2004年10月,央行10年来首次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

☆2005年 (6项政策)

2005年3月,房贷优惠政策取消,调控涉及消费层面

——央行决定即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宣布取消住房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房贷首付比例从20%上调到30%。

2005年3月,房地产税改革深入,调控涉及交易环节

——财政部副部长肖捷在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时表示,中国目前房地产保有和交易环节税费偏轻,今后将重点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2005年3月,国八条出台,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老国八条)

国务院出台八点意见稳定房价,一是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二是将稳定房价提高到政治高度,建立政府负责制。三是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住房的土地供应,并督促建设;四是严格控制被动型住房需求,主要是控制拆迁数量;五是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六是全面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七是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八是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2005年5月,七部委意见,调控加强、细则出台(新国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5年9月,银监会212号文件收紧房产信托

2005年10月,国税总局重申二手房缴纳个税

——2005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正式明确个人买卖二手房,须缴纳个人税。

☆2006年 (11项政策,调控从指导意见转向可操作性)

2006年4月27日,房贷利率再次上调

——央行全面上调各档次贷款利率0.27个百分点,其中5年期以上的银行房贷基准利率由6.12%上调到6.39%。

2006年5月24日,国六条出台,新一轮调控大幕开启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提出了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六项措施:一是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二是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三是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型住房需求过快增长;四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五是加快城镇廉租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六是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2006年5月29日,国务院出台限制套型90/70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人称9部委15条,对国六条进一步细化,而且再套型面积,小户型比例、新房首付比例等方面做出量化规定。

2006年5月31日,国税总局出台二手房营业税政策

——《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政策。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2006年7月6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发布预售广告

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出台171号“外资限炒令”

——建设部联合其他5部委下发171号文件《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2006年7月26日,108号文件全国范围内强制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2006年8月1日,土地新政出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正式施行。

2006年8月19日,央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6年8月30日,建设部出台《城镇廉租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2006年9月,房地产市场整顿《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2007年 (8项政策,5次加息,从金融层面打压房地产)

2007年1月,建设部规范房产经纪行业,资金监管、网上签约、标准买卖合同三大详尽相互配合的文件一起出台,引导二手房交易进入良性、正规的轨道。

2007年3月18日,央行再次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7年5月19日,央行再次加息,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09个百分点。6月5日期,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7年7月20日,央行第三次加息,此次针对活期存款利率上调,由0.72%上调至0.81%,为2002年2月以来首次上调活期存款利率。

2007年8月,央行第四次加息,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

2007年8月,央行第五次加息,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存款利率达到3.87%,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7.29%。

2007年9月27日,央行出台新政,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上浮至1.1倍。

☆2008年 (16项政策,金融危机爆发成为政策分水岭)

2008年3月,建设部70/90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经济适用住房。

2008年3月25日,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达到15.5%,创下历史新高。

4月20日,再次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5月20日,再次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8年5月30日,国家多项调控近期开始施行,土地阀门再度把紧。

——商品住宅开发不得超过3年,土地管理不作为将受严惩,6月1日起执行。

2008年6月10日,税务总局:企业为个人购买房产需征个人所得税。

2008年7月14日,国土部表示:小产权房不给宅基地证。

2008年8月11日,国务院新规: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能源消耗指标,并附上住房保修书和住宅产品说明书。

2008年8月14日,三部委联合印发《2008年廉租房工作计划》,新增廉租住房保障户数250万户,达到350户。

2008年8月25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

——土地质押必须有土地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7成,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2年。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发放住房贷款。

美国金融危机拯救了奄奄一息的房地产,在政策支持、通胀恐慌、外贸出口受阻的三大因素下,房地产又迎来一次暴涨,连续数年的宏观调控努力在即将取得成效的时候,嘎然而止。

2008年9月15日,央行宣布“双率”齐降

——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央行宣布9月16日期,下调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8年10月9日,西方央行联社降息,中国打出“降率免税”组合拳

——10月19日期,下调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土地或可转让抵押继承,小产权房有望破题;

2008年10月12日,系列新政支持房地产

——11月1日期,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以下普通住房,契税下调到1%,免征印花税,免征土地增值税。首次购买住房和改善性普通住房提供贷款利率7折优惠,最低首付下调为2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同时下调,5年期内和5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分别为4.05%和4.59%。

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杭州救市24条,包括购房入户等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火爆)

2008年10月28日,央行年内第三次下调利率,存贷款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再次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等19条内容;

3月22日,国土资源部会议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将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开展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完善试点;各地要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房价上涨过快、过高的城市,要严控向大套型住房建设供地;

3月23日,国资委要求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加快进行调整重组,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工作後要退出房地产业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的方案;

4月2日,财政部下发通知称,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4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支持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将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坚决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

4月15日,国务院出台具体措施,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4月15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计划,今年拟计划供应住房用地总量同比增长逾130%,其中中小套型商品房将占四成多,超过去年全国实际住房用地总量;

4月18日,国务院发布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国土资源部: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须停建停售;

住建部:开发商买地不得贷款;

国务院: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政策性住房建设; ☆2011年

2011年1月18日

银监会:继续实施差别话房贷政策

2011年1月26日公布的新“国八条”

把二套房贷首付比例提至60%,贷款利率提至基准利率的1.1倍。加上此前的政策,2011年,首套房商业贷款的首付为30%,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发放商业贷款。在东莞无法提供一年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家庭,也无法获得商业贷款。

2011年1月28日房产税试点:上海;重庆

2011年2月218日:住建部与地方签订保障房责任书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

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2012年

住房信息系统联网

住建部启动的全国40个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将在年底前完成。该40个城市包括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及一批大型的地级市。

四大行首套房贷利率降到基准线

工、农、中、建四大行在内部召开了研究全面落实差别化房贷政策的座谈会,会上,四大行共同提出,将切实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合理权衡定价,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原则合理定价首套房贷款利率,但首套房首付比例仍然执行30%的标准。此外,还将提高住房贷款审批效率。

解析

1998年 住房分配货币化

1998年7月3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000年规范房地产市场

1、统一房屋中介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对房地产咨询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房地产经纪费的收取额度作了明确规定。房地产书面咨询费每份收费300元-1000元;价格评估费按照房地产价格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房屋租赁代理收费均按半月或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房屋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5%-2.5%计收,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成交价格的3%。

2、商品房买卖合同印发新示范文本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过去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于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参考使用。

3、房产测量推行国家规范 我国第一个房产测量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正式实施。《规范》推行预售面积的核准制度,即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面积之前,必须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公用面积分摊办法审核确认,并到测绘部门进行预售面积测算后,再办理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以减少预售面积和实测面积的误差。

2001年刺激消费 繁荣房地产市场

1、1月,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屋出租的税费进行减免。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政府定价出租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征营业税(由5%降为3%),房产税(由12%降为4%),个人所得税(由20%降为10%),使个人出租房屋总体税收负担由原来的17.5%~30%降低为7.3%~14.57%。

2、4月19日,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为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规定:(1)对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至2002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营业税、契税;(2)对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同时对于开发企业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不予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2年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规范土地市场. 2002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签发11号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文件叫停了已沿用多年的土地协议出让方式,要求从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此前,北京市近90%的土地是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的,11号令的颁布,被业界称为"新一轮土地革命"的开始。土地市场开始了从划拨、协议“暗箱操作”走向招拍挂“阳光操作”的“乾坤大挪移”。

2003年

2003年4月 121号文件拉响宏观调控警报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此份文件是中国第一轮房地产牛市启动之后,中央政府第一次采取抑制房地产过热的措施,表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的态度由支持转为警惕。 2003年6月 《物业管理条例》

提出物业服务收费从04年10月1日起实行明码标价。 2003年7月 土地市场集中整顿

7月18日、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出《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7月31日,国务院再次专门召开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8月8日,国务院责成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五部委联合组成十个督查组,对全国31个省(区、市)的土地市场进行督查。

11月3日,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提出要通过治理整顿,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乱占滥用耕地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推行和落实,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至2003年12月底,全国共撤销各类开发区2426个,整合294个,基本刹住了开发区“圈地”之风。

2003年,招标、拍卖、挂牌在全国全面铺开,甚至在雪域高原的西藏也敲响了拍卖的第一槌。据统计,全国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占有偿用地总面积的33%,比2002年一举高出18个百分点。

2003年8月国务院明确将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主产业

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又称18号文件),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变化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对于高档、大户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的地区,要控制此类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量,或暂停审批此类项目。

2004年

2004年3月 831大限提高拿地“门槛” 调控开始

继2003年7月国务院发文严格控制土地供给之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即71号令),要求从即日起就"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执法监察,各地要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体系。此文件的下发被房地产业界称之为“8.31大限”,是中央政府从土地供给上抑制房地产过热的又一举措。 2004年5月13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房的管理,2004年5月31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将严格控制以中小套型为主,中套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真正让广大中低收入群众受益。 2004年7月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2004年7月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下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004年9月2日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指引》

2004年9月2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指引》,规定建筑商不得为开发商垫资建楼,开发商开发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购房者的月供房款不得超过收入的50%,这是继去年央行121文件后金融监管部门发出的又一次加强房地产贷款监管的重要信号。 2004年10月29日 央行10年来首次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九年来首次加息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8%提高到2.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8%。同时,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

这是央行九年以来首次加息,加息意味着购房的贷款成本增加。这也意味着经过反复的深思熟虑之后,央行正式使用市场调节杠杆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

央行加息起到一箭三雕的作用

首先,投资增长较快问题一直困扰中国经济,尽管这一现象在今年第三季度出现适度回落,但回落态势并不明显。此次央行加息将巩固中国宏观调控已有成果。通过提高存贷款利率,对抑制投资需求将起到比较明显的作用。

同时,加息还将稳定银行系统,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银行系统是中国金融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稳定的关键。由于居民储蓄存款出现同期大幅度少增,这已经影响一部分银行资金平衡的能力。在一些地区,黑市金融比较活跃,这种状况的持续对银行系统的稳定非常不利。加息可吸引一部分居民存款,使银行资金状况有所缓解。

还有,加息可抑制房地产泡沫。今年一到九月份,中国商品房销售价格上涨了百分之十三,这是自一九九六年以来最高的涨幅。房价的大幅上涨引起了中低收入阶层的不满,也引起高层重视。提高利率可以抑制房地产的投机性需求,对房地产泡沫的形成起到一定抑制作用。

2005年

2005年3月 房贷优惠政策取消 调控涉及消费层面

央行决定从即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宣布取消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央行此举表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的政策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大。 2005年3月 房地产税改革深入 调控触及交易环节

财政部副部长肖捷在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时表示,中国目前在房地产保有和交易环节税费偏轻,问题严重,今后一段时期将重点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正在筛选试点城市,将开始模拟运行,为最终出台房地产税提供决策基础。 2005年3月 国八条出台 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老国八条)

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八点意见稳定房价。一是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二是将稳定房价提高到政治高度,建立政府负责制;三是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住房土地供应,并督促建设;四是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主要是控制拆迁数量;五是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六是全面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七是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八是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2005年5月 七部委意见 调控加强、细则出台(新国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新“国八条”内容:

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商品房结构;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三、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

四、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五、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特别要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节力度;

六、加强金融监管;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八、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政策解读:

旧“国八条”意见言简意赅,从房价、土地供应、供应结构、拆迁、消费观点、市场监测、检查等多方面切入,虽涉及问题较多,但提纲挈领,目标高度一致:那就是稳住房价。新“国八条”条条捆住房价,条条抑制房价涨幅。

旧“国八条”以通知的形式发出,是要求各地政府重视房价上涨过快这一现象,新“国八条”则是具体硬措施,每条措施都直指房价涨幅过快,并指出加大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将直接平抑房价涨幅,对交易征税力度加大,可以减少投机,加大房地产信息披露,则防止开发商自己的炒作。

2005年5月17日—30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5月17日 先税后征

5月27日 各地要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普通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每半年公布一次。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营业税,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5月30日 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005年9月 银监会212号文件收紧房产信托

2005年9月底,由银监会制定的房地产信托管理文件(即“212号文”)开始下发至各地银监局。该文件全称《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房地产信托发行门槛进行了严格限制。 2005年10月国税总局重申二手房交纳个税

2005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文件正式明确了个人买卖二手房,必须交纳个人税。

文件明确,在办理二手房过户时,要做到各税统管,不能只负责征收契税,其他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也要同时进行征收。

2006年

2006年4月27日 房贷利率再次上调 调控卷土重来

央行全面上调各档次贷款利率0.27个百分点,其中,5年期以上的银行房贷基准利率由6.12%上调至6.39%。这是央行在加息后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再次上调利率,此次加息主要是为了抑制投资需求,进一步稳定房地产价格。

2006年5月24日 国六条出台

新一轮调大幕开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提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六项措施: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五、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业内人士认为这六条措施开启了2006年房地产调控序幕,称之为国六条。

2006年5月29日 国务院出台限制套型90/70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人称9部委“十五条”,对“国六条”进一步细化,而且在套型面积、小户型所占比率、新房首付款等方面做出了量化规定,提出90平方米、双70%的标准。 2006年5月31日 国税总局出台二手房营业税政策 开始着手整顿二手房市场

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74号文件),对“国六条”中二手房营业税新政策的具体执行问题予以明确。要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的手续。 2006年7月6日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

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同时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2006年7月11日 建设部出台171号“外资限炒令”

建设部联合其他5部委下发171号文件《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被业内称为“外资限炒令”,加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管理。

2006年7月26日 108号文强制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08号文),宣布从8月1日起,各地税局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性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2006年8月1日 土地新政出台

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正式施行,规范对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作了细化,进一步明确六类情形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范围: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并建立国有土地出让的协调决策机构和价格争议裁决机制。

2006年8月19日 央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8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85%提高到6.1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 同时,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为0.85倍,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保持0.9倍不变。商业银行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在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

2006年8月30日 建设部出台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部:《城镇廉租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镇廉租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2006年9月房地产市场整顿

9月12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的要求,现就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工作方案。 2006年9月14日 完善二手房市场交易管理

2006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44号),加强无偿赠与行为、受赠房屋销售、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的税收征管,是国家对二手房行业漏洞的补充,显示了国家规范二手房行业的决心。

2007年

2007年1月建设部规范经纪行业

今年1月23日,建设部、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此,北京市相继出台了资金监管、网上签约、标准买卖合同这三大详尽并相互配合的文件;对于二手房交易而言,提供了实质性的操作规范,对行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网上签约在7月1日正式实施,下半年的二手房市场,将在良性、规范的轨道中运行。

2007年1月16日,国税总局下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为年内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第一道政策,预示着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再度升温。 2007年3月16日 通过《物权法》 10月1日起执行

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作为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打消了民众对70年使用期满后国家回收土地的顾虑,有利于提高购买不动产的积极性。物权法对于房产市场具有深远的影响;除了70后自动续期外,还有最直观的一点,就是物权法为物业税的开征奠定了基础,物业税所带来的持有成本的增加,都是消费者置业投资所必须面对和重新考虑的,理性的需求无疑对房产市场的平稳发展意义重大。 2007年3月央行2007年首度再次加息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年3月1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52%提高到2.79%;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6.12%提高到6.39%;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

2007年5月19日 央行再次加息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消息,19日起,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09个百分点。从2007年6月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7年6月初加强外资管理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6月初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并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 2007年7月20日 央行第三次加息

央行宣布在本次加息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09个百分点。同时,上调活期存款利率9个基点,由0.72%上升至0.81%。这是2002年2月以来首次上调活期存款利率。在这5年来,央行曾多次加息, 但是上调对象均为定期存款或贷款利率,此次是5年多来首次上调活期存款利率。

2007年8月13日 国发〔2007〕24号 回归保障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

2007年8月央行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第四次加息)

为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投放,稳定通货膨胀预期,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年8月22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3.33%提高到3.6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由现行的6.84%提高到7.0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09个百分点。

2007年9月15日起,央行再次加息(第五次加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再次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3.60%提高到3.87%;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7.02%提高到7.29%。 2007年9月27日,央行规定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40% 9月27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央行发布的《补充通知》对“第二套房”做出明确说明,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来认定房贷次数。

2007年10月8日 缩短土地开发周期

10月8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同时还明确要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 (整顿市场次序,打击捂盘惜售) 10月物业税“空转”试点扩至十省市

备受瞩目的物业税推进工作正在有序展开。10月11日,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已于近日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省市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至此,包括首批的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已有十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

去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国家正在对房地产改革和推进物业税进行研究,并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的试点工作,为物业税的开征积累经验。

此后,第一批六省市试点区域消息传出,有市场人士预测,物业税正式征收可能在2008年。

12月1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限制范围有所扩大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近日联合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下称《新目录》),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限制范围有所扩大。

这份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目录》明确表示,我国将继续限制外商投资于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外商投资土地成片开发则必须与内资企业合资、合作;并新增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此外,还将“普通住宅地开发建设”从现行《目录》(2004年修订)的鼓励投资类别中删除。

2007年12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此举旨在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 2007年12月21日,央行第六次加息。

为贯彻从紧的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12月21日起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货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3.87%提高到4.14%,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7.29%提高到7.47%,上调0.18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此次调整有利于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物价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

2008年

2008年1月7日,国务院重拳打囤地。

国务院办公厅7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指出: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通知还要求,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9月16日到12月23日央行百日内连续5次降息。

在行业分析师看来,房地产行业可能是这一轮政策调整的最大受益者。一是央行的减息明显降低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成本,特别是对部分负债较高的房企;二是有助于减轻购房者负担,间接提高市场购买力;三是存款准备金率的下调,银行可支配资金更多,使得企业贷款相对容易。 10月22日

财政部发文《继续加大保障民生投入力度切实解决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指出: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同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11月5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促进经济增长的10条具体措施,第一条是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随后表示,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计划2009年至2011年,增加200多万套的廉租住房、400多万套的经济适用住房,另外还有220多万户林业、农垦、矿区的棚户区改造,总投资可能达到9000亿元,平均下来每年有3000多亿元的投入。如果把上下游的产业加在一起,每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带动投资近6000亿元。 12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放宽二套房贷限制、取消城市房地产税、下浮廉租房贷款利率、购房超两年转让免营业税等4项新政对保障性住房、二手房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商都有涉及,全方位刺激楼市。

2009年 1月9日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做了题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讲话,要求住房与城乡建设系统在2009年要做好9个方面的工作。其中全面推进保证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这两条被普遍认为是2009年我国房地产政策发展的主线,也是2008年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延续和深化。 5月27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这是自2004年以来执行35%自有资本金贷款比例后的首次下调,已恢复到1996年的水平,也预示着紧缩了数年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开始“松绑”。

6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鉴于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房地产信贷尤其是按揭贷款业务中诸如“假按揭”、“假首付”、“假房价”、“二套房贷”标准放宽等问题也开始有所暴露。为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按揭贷款风险,促进按揭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对二套房政策作出严厉重申,坚持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严格遵守第二套房贷的有关政策不动摇。要坚持贷款标准,严格借款人资格审查,审慎评估借款人风险,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不得以征信系统未联网、异地购房难调查等为由放弃“二套房贷”政策约束,不得自行解释“二套房贷”认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变相降低首付款的比例成数。

8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四、坚决查处违法批地和用地行为

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12月9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第四篇:中国历年房地产调控政策

中国历年房地产调控政策(1978年-2013年)

历年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览表

2000年

启动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对住房公积金货款的个人和银行都免税。租赁所取得收入税收税率减少; 2001年

政策目标:促进房地产业发展;促进消化积压房;

政策内容:对住房消费采用扶持政策,积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加大房地产开发投资力度,拉动经济增长。消化积压商品房政策,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免营业税、契税,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2年

1月:制止商业银行指定保险单位办理贷款保险业务

3月:降价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5年以上贷款利率由4.59%降到4.05%;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8月:央行认为局部投资增幅过大,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强化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3年

6月:出台121号文件。加强房地产信贷,四证取得后才能发放贷款;提高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

7月:出售的房屋开始征收房地产税

8月:出台18号文件,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 2004年

4月:存款准备金利率上调,从7%提高到7.5%。上海市发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期房限转,打击上海房地产投资行为,打压房地产泡沫。

5月:对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进行清理,对土地管理的严格控制,抑制房地产投资过快的增长

8月:出台《上海市土地储备方法》。地方产业法规增加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将“毛地出让”,并对预期不开发土地依法从开发商收回 10月:加息,金融机构一年期基准利率将上调0.27个百分点

12月:严禁非法压低地价招商;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抑制通过土地招商带来的土地流失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

市场反应:2005年上海房价出现明显下降,最大降幅超过20%;除上海之外,全国各地房价继续大肆上涨。 2005年

3月:房贷优惠政策取消——调控涉及消费层面 3月:房地产税改革深入——调控触及交易环节 3月:国八条出台——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旧国八条) 5月:七部委意见——调控加强、细则出台(新国八条)

5月:《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从税收入手整顿房地产市场 9月:银监会212号文件——收紧房地产信托 10月:国税总局重申二手房交纳个税 市场反应:房价继续上涨。 2006年

4月:房贷利率再次上调——调控卷土重来 5月:国六条出台——新一轮调控大幕开启

5月:国务院出台限制套型90/70政策——从供应环节改善房地产供求关系 5月:国税总局出台二手房营业税政策——开始着手整顿二手房市场 7月: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规范房地产期房预售制度 7月:建设部出台171号“外资限炒令”——打击房地产投资

7月:108号文强制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打击房地产投资 8月:土地新政出台——规范土地市场,清查土地违规 8月:央行再次加息——宏观调控动用金融手段 8月:建设部出台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逐步落实住房保障政策 9月:房地产市场整顿,规范交易秩序 9月:完善二手房市场交易管理

市场反应:房价继续上涨,涨幅相对平稳,中小户型增加。 2007年

1月:建设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

1月:国税总局清算土地增值税——标志2007年新一轮调控的开始 3月:通过《物权法》10月1日起执行

3月:央行2007年首度再次加息(全年共计6次加息,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 6月:加强外资管理——进一步扼制房地产市场外资过热

8月:国发〔2007〕24号文件,回归保障、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标志着政策调控思路的转变

9月:央行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第2套住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40%,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严厉打击炒房行为

10月: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缩短土地开发周期 10月:物业税“空转”试点扩至十省市 12月: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限制范围有所扩大。

市场反应:当年市场价格暴涨,地王频现,政策出台后,全国房价出现下跌。 2008年

1月:国务院重拳打击囤地

3月:免征出租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的营业税、房产税,住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免征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印花税

4月: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提高了房地产企业预交的税金额,但是总的税率没有改变;

6月:再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缩进银根(全年共5次上调准备金率,从年初的14.5%上调至17.5%) 9月:降低贷款利息0.27个百分点,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暂不下调外,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

10月:财政部《继续加大保障民生投入力度切实解决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降低真实购房需求的置业门槛,降贷款利息0.27个百分点,降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宣告着政府由“控制”向“救市”的态度转变。

市场反应:其他金融政策权限松绑,09年楼市复苏,后继续大涨。 2009年

1月:四大国有银行宣布:只要2008年10月27日前执行基准利率0.85倍优惠、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优质客户,原则上都可以申请七折优惠利率。

1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做了题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讲话,要求住房与城乡建设系统在2009年要做好9个方面的工作。 其中全面推进保证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这两条被普遍认为是2009年我国房地产政策发展的主线,也是2008年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延续和深化。 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明确了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特别是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两部委将重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完成规划许可的开发项目,逐一进行自查。对于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掩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对部门责任人从严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部司法解释涉及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车位和车库纠纷的处理、住改商纠纷的处理、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这两部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5月: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清算受理、清算审核和核定征收等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规程》自6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程》,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5月:研究开征物业税

发改委公布了《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2009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建设部负责研究开征物业税。此前,北京、辽宁等10多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

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这是自2004年以来执行35%自有资本金贷款比例后的首次下调,已恢复到1996年开始实行资本金制度时的水平,从而预示着紧缩了数年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开始“松绑”。 6月:查处“小产权房”

国土资源部强调,“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违反相关政策,各地要严格依法查处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 6月:国土资源部45号令

公布《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指出,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并从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等方面对《土地调查条例》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

7月:加强贷款资金监管

银监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的需要,防止贷款被挪作他用,以及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银行风险。

9月:要求地方政府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发生,严厉打击囤集土地行为。

12月: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促进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意见》中一个重要的政策就是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此举旨在对炒房现象进行遏制。 12月14日: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会议强调“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设部邀请600余名副市长进京,共商抑制房价政策。

12月17日: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监察部等五部委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将开发商拿地的首付款比例提高到了五成,且分期缴纳全部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而此前各地方土地出让大多执行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首付政策。 12月:发布营业税减免细则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营业税减免细则,政策收缩幅度小于预期,对普通和非普通住宅营业税减免进行了区分:5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宅差额征收;5年以内,普通住宅差额征收,非普通住宅全额征收。 12月:督办处理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

国土资源部召开挂牌督办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处置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挂牌督办的18宗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情况,并强调严格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监管,同时提出下一步将采取三项措施监督土地使用情况,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促进已供土地的及时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透露目前全国闲置的房地产用地仍有约1万公顷,其中因规划调整为主的政府部门原因和司法查封的约占55%。

市场反应:短期内现观望,二手房成交量下降,2010年春节后市场恢复上涨。 2010年 1月:国十一条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二套房贷首付不能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同时要求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等。省级政府负总责是该政策的重要关注点。

市场反应:继续产生高价地王,3月后房价飙升。 9月:史上最严厉房产调控政策 <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消费性贷款的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部分城市限购房套数>: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我国将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囤地捂盘房企将停发股票债券不给贷款>: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2011年

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1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1月17日:银监会召开2011年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对房地产领域风险,要继续实施差别化房贷政策。继续认真清理规范银信合作业务,要加强“防火墙”建设和并表管理,确保成本对称,坚决禁止监管套利。规范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严格遵守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转让原则,防范“不当销售”,确保信贷资产转让真正服务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真实需要。

1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举措,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度推出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下称“新国八条”),要求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具体内容如下:

一、各地方政府合理确定本地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

三、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四、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五、保障性住房等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房价上涨过快城市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限购1套、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者暂禁购房。

七、对于新建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土地出让连续出现楼面地价创历史新高,以及保障建设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约谈政府负责人;差别化住房信贷执行不力、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八、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月27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将全部征收营业税。

1月28日:(财政部)上海和重庆正式实施房产税,深圳宣布成为第三个房产税试点城市。

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2月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调至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调至4.00%。

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2月24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3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4月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4月21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4月19日:国土部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4月19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土部要适当扩大增加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的供应量,加大对闲置房地产用地的清理力度,防止圈地、囤地发生,同时要继续完善招拍挂制度。 5月1日: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3月16日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执行“一房一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处以每套房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月10日:住建部下发了《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要求各地在下发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布保障房建设计划、开工和竣工相关信息。按照住建部的规定,6月9日则是公布信息的最后期限,截至6月9日,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已公布了今年保障房的建设情况。

5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5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5月19日:住建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书》,完成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分配任务。

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6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7月7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7月14日:国务院召开会议部署房地产调控,称部分城市房价上涨压力仍然较大,要求继续严格执行限购政策,上涨过快的

二、三线城市也要采取限购。

8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对各地列入新增限购城市名单的5项建议标准:6月份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同比增幅或1至6月新建住房价格指数月环比增幅较高、排名靠前的;6月份新建商品住房均价比去年年底涨幅超过或者接近全年房价控制目标的;1至6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量同比增幅较高的;位于已限购区域中心城市周边,外地购房比例较高的;存在房价上涨过快、调控政策执行不严格等突出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

10月23日:宁波市住建委下发《宁波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按此规定,用商业贷款买房的市民,可以转公积金贷款。将商业个贷转成公积金贷款,购房者能省下一笔不小的开支。以50万元20年期的贷款为例,商业个贷要比公积金贷款多还至少15万元。

10月24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恢复南京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最高贷款额度由原先的20万元/人、40万元/户,恢复为30万元/人、60万元/户。家庭已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在全部还清贷款并卖出唯一住房后,再次购房时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但首付不得低于六成,贷款利率是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

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12月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12月1日:无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新政,首次购房且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家庭,只要夫妻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即使可贷额度不足50万元,也能按最高50万元的额度申请贷款。同时,新职工住房补贴也一并纳入可贷额度计算之列。 12月1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45万元;借款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35万元。

12月4日: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房地产处处长赵路兴明确表示,房地产调控政策从严落实的方向不会改变,并将延续至明年。而此前有媒体证实,住建部已知会地方政府,对于限购政策将于今年年底到期的城市,地方政府需在到期后对限购政策进行延续。 12月9日:胡锦涛主持政治局会议,要求明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根据形势变化做出预调、微调;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保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2012年

2月18日住建部:加快推进房产征收税扩大试点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在部署2012年工作重点时,已经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作为“房地产领域长效机制建设”任务的一部分,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加快研究推进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工作。 2月22日土地监管新政策出炉,国土部严打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重申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4月17日国土部:警惕一些地方放松调控。国土资源部表示,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的中心任务是,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为重点做好住房用地供应工作,努力保持土地市场平稳运行;以促进形成住房有效供应为重点做好已供住房用地的监管工作,加强住房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监测监管。

5月4日禁墅令拖住别墅入市脚步,销售策略改变。商品市场历来是物以稀为贵,这对9年中被5次提及禁令的别墅类住宅产品十分恰当。2012年2月国土部第5次发出禁墅令,致使别墅住宅市场再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而事隔不过两、三个月,禁墅令效力已显现。

5月10日住建部:国务院明确今年扩大房产税试点。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表示:政府调控的目的,是想让市场持续、稳定、活跃,这就需要保护好刚性需求。秦虹称,“支持首次置业的需求是没有政策风险的。”

5月15日国土部:对房价上涨过快地区将督导。据国土资源部消息,2012年全国住房用地计划供应17.26万公顷,是前五年年均实际供应量(8.73万公顷)的近两倍。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计划占79.3%。国土部也发布了相关公告,与去年的实际落实量相比,2012年全国住房用地计划供应增加21.3%。能够落实2012年“新开工700万套以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 5月16日住建部部署督察全国住房公积金。住建部党组书记、部长姜伟新针对此项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将其列为2012年住建部开展的八项重点工作之一。姜伟新还特别强调,住房公积金领域的专项督察工作,是“认真抓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立法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要求要查办一批典型案件。

5月18日住建部关键期定调:决不让调控反复。地方政府小动作不断,各方声音此起彼伏——— 房地产调控关键时刻,住建部终于发出声音:明确调控方向不改,回调仍是主基调,并称“决不让调控出现反复。” 6月18日多部委密集表态:房地产调控不动摇。

6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强调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这已经是2012年该部第三次表态坚持房地产调控不动摇。 7月26日财政部:下半年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财政部部长谢旭人7月26日部署2012年下半年财政工作重点时提出,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加强交易环节和持有环节相关税收征管,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同时要落实和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快和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促进服务业发展。

11月29日国务院修改土地法征地补偿可能提高10倍。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12月18日国土部:坚持楼市调控不动摇。国土资源部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保持从严从紧调控基调。

12月25日住建部:明年继续限购,房价过快上涨问责。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明确表示,2013年将继续严格执行限购、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并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扩大工作。 2013年

2月20日,“新国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1、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

2、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3、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4、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配套设施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5、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强化企业信用管理,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管理。

2013年3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对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五项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通知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同时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2013年5月25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2013年的改革重点是,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领域改革,积极推动民生保障、城镇化和统筹城乡相关改革。《意见》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11月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到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及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则给了市场无限的想象空间,业内各方持不同观点引发争论。楼市对农村土地入市的链锁反应,中国土地市场制度改革,接下来就要看具体操作方案,农地入市的全国性改革措施至今仍无法完全明朗化,依然存在阻碍。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要做到农村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的公平与同权,保障农民在土地上的合法财产权利。

11月底,上海、广州、深圳、北京等城市相继推出新一轮调控政策,主要内容均为收紧限购政策及加大土地供应。随后,二三线城市加入楼市调控大军,“汉七条”等相继出台。

2014年

房地产双向调控 3月4日住建部出了今年房地产政策“双向”调控的指示,这意味着政府调控将逐渐推出楼市,对于房地产来说,市场调控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3月6日李克强提出要抑制房地产投机,增加中小型住房供给;3月8日房地产税扩围试点暂停,这就是3月全国范围内的楼市调控。

“央五条”提出支持首套房贷。5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召开住房金融服务专题座谈会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五点要求(“央五条”),其中再次强调“满足首套自住房贷款者需求”。随后多家银行表态支持首套自住性需求:平安银行5月12日称,将支持自主性住房的贷款需求,并根据情况随时调整房贷政策;中国银行5月19日表示,今年新投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中,近九成的资金用于支持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未来仍将支持居民家庭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

限贷松绑

“930”超预期放宽限贷。9月30日下午4点,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支持力度大幅提升: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重回基准利率的0.7倍;已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的,银行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自行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同时《通知》还表示支持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把握好各类住房信贷政策的尺度,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公积金贷款新政出炉 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降低公积金门槛,包括取消数项收费,只要连缴6个月就能申请贷款,实行异地互认等,而最重要的是表态支持二次使用公积金。

“11.22”降息2014年11月21日,央行央行决定11.22起降息: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至2.75% ,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差别化降息给楼市带来利好,部分区域开始温和反弹。 2015年

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稳定住房消费”、“坚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这无疑为今年的楼市调控政策奠定了基调。专家认为,政府对于房地产业的态度在发生微妙变化,提出用稳定房产稳需求、稳经济,用支持促进代替了调控,表明稳增长的背景下,房地产业还在中国经济中发挥支柱产业的作用。但房地产是否能回稳,还要看老百姓购买意愿和能力。总体来看2015年的房地产业形势,还是平稳前行,真正进入白银时代。

第五篇:上海中考历年语文作文真题汇总

2012年:心里美滋滋的

2011年:悄悄的提醒

2010年:黑板上的记忆

2009年:在学海中游泳

2008年:我眼中的色彩

2007年:记住这一天

2006年:我们的名字叫_____

2005年:充满活力的岁月

2004年:我们是初升的太阳;我的视线

2003年:我想唱首歌

2002年:为自己竖起大拇指

2001年:有家真好

2000年:我也衔过一枚青橄榄

1999年:生活中的发现

1998年:我的欢乐

1997年:良师

1996年:变了

1995年:母爱

1994年:课后

1993年:我终于_____

1992年:忘不了他(她)

1991年:题目自拟,但必须包含“我”、“第一”这两个词,如:我的第一位老师、我第一次看彩电、得第一名的是我、我家第一次旅游等等。

1990年:在_____影响下

1989年我

1988年我和XX

1987年从来没有这样_____1986年这堂课真_____

1985年同桌

1984年给我带来了欢乐

1983年家乡的变化

1980年看图作文:谁家的衣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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