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电话

2022-12-25

第一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电话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4]74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文,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现对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办法》实施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区(市)县依法制订的现行补偿安置办法继续有效,但对其中农转非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按《办法》规定办理。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1、成都市行政区域内,2004年1月1日及以后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农转非户口登记的人员。

2、200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人员安置,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04年1月1日后才获批准的,农转非人员可以选择按《办法》实施。

3、200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没有完成人员安置,只是按月发放生活补助的,按《办法》实施。

4、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办法》办理。

(三)下列人员适用《办法》: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户成员;

2、入伍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

3、入学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

4、原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前,在政策范围内正常生育的婴儿;

6、《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7、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适用《办法》的其他人员。

(四)下列人员不适用《办法》:

1、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征地前,已办理户口农转非登记的人员;

3、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4、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5、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

6、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新迁入户口的人员;

7、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适用《办法》的其他人员。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其适用《办法》的人员和人数,由征地部门会同被征地村、社(组)依法确定。

二、参保、缴费手续的办理

(一)由征地部门会同被征地的村、社(组)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按《办法》的规定和下列要求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有关事宜:

1、填制《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册》,并将该名册在被征地村、社(组)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该名册须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公安派出所盖章确认。

2、在已核定的《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册》的基础上,按性别、年龄段填制《成都市征地农转非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连同农转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区(市)县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复印件一并送被征地所在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核收;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接件之日起五至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资料的核收工作。

3、征地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按名册核算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费后,征地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社会保险费划转到位。

4、征地部门向社保经办机构移交上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料和经费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资料接收单》和收费的收据。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将征地部门移交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5、征地部门和被征地所在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须加强工作协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上述资料和款项的交割。征地部门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6、在完成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料和社会保险费交割后,即由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按《办法》的规定接续参保农转非人员的社保关系和管理事宜。

(二)对入伍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兵;入学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原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征地部门登记造册,按现行政策将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入专项帐户,待其返乡入户时,再按规定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尚未办理社会保险前,农转非人员去世的,不再办理该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征地部门将《办法》规定的就业补助金或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放给该农转非人员的法定受益人。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之日,户籍关系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五城区和高新区),男满6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农转非人员,征地部门按以下标准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院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当年成都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120×征地农转非人员人数;住院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4%×10×征地农转非人员人数。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之日,户籍关系在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郫县、双流县、新津县、金堂县、蒲江县、大邑县(以下称其他区[市]县),男满6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农转非人员,征地部门按以下标准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院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当年成都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70%×120×征地农转非人员人数;住院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4%×10×征地农转非人员人数。

(三)《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与征地部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成都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是指成都市根据四川省的规定,定期确定的标准。2004年成都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为每人每月300元。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部门按以下标准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20%×15×征地农转非人员人数;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4%×10×征地农转非人员人数。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部门按以下标准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20%×10×征地农转非人员人数;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4%×5×征地农转非人员人数。

(七)《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与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本人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本人缴纳。

四、个人帐户管理

(一)《办法》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地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月,为每一个参加社会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按以下办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办法》第四条规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11%×15。

2、《办法》第五条规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11%×10。

3、《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规定执行。

4、《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规定。

5、《办法》实施前征地农转非人员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或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老年补贴个人帐户,与《办法》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四川省统一规定的记帐利率,每年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帐户储存额。

(四)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本市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变。

(五)参加社会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死者继承人或退还给出国定居者本人。

五、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征地部门为征地农转非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下列人员的缴费年限分别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为其记录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为其记录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其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办法》实施前征地农转非人员已有的缴费年限(包括曾经服兵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军龄),与《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社会保险卡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每个参加社会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发给《成都市社会保险卡》,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持卡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计算机查询系统中查询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资料,凭卡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成都市社会保险卡》由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制发,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时按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制卡工本费用。

(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每个参加社会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发给《医疗保险卡》,作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凭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持卡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计算机查询系统中查询本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基础资料,凭卡办理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手续。《医疗保险卡》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时按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制卡工本费用。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市五城区和高新区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征地部门或征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按以下办法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户籍关系在其他区(市)县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征地部门或征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按以下办法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当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70%。

(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记录的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办法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本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八、医疗保险待遇

(一)《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征地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所在地区(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继续缴纳基本医疗费期间,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地区(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对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记录的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地区(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其他

(一)本《通知》规定之外的涉及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涉及《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有关问题另行制订。

(三)本办法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解释。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四年四月五日

第二篇: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6年工作要点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市委确定的“加快产业发展年”,是构建“和谐成都”、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十分重要的一年。切实做好今年工作,对于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开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市委10届5次全会关于全市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现提出今年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要点。

2006年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市委10届5次全会精神,服务“加快产业发展年”,从严加强城市执法管理,推进执法标准化、中队规范化、管理数字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执法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社会宣传,优化执法环境,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效能,实施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建文明之师、当和谐楷模,为提升城市形象,推进城乡一体化,实现“三最”而努力拼搏。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着力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开展“三大行动”,提升城市形象

全面落实从严加强城市执法管理的要求,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提升城市形象,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打造最佳人居环境,将2006

-1- 年确定为“严管城市行动年”。组织全市城管行政执法力量,分三个阶段,利用三个100天,实施以宣传教育、集中整治、维护巩固为主题的“三大行动”,从而加强城市执法管理,提升工作绩效。

(一)开展“牵手行动”,同心携手建文明。在全市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让广大市民理解、支持、配合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充分调动市民、非政府组织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构建群众参与、部门共治、良性互动的城管行政执法社会机制,夯实社会基础,营造良好氛围。

编印《城市公约手册》;深化“城管行政执法服务进社区、入校园活动”;规范《门前市容秩序公约》签订;与文明劝导员、行风监督员、新闻监督员联动;开展“市民城管”等主题宣传活动;在主要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组织开展城管志愿者活动。

(二)开展“规治行动”,务实严管除顽疾。集中全市城管执法力量,开展五项具体行动,集中整治中心城区、出入城道路、三环路沿线和城郊结合部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突出问题,促进市容秩序的整体好转。

一是开展“两清行动”,清理出摊占道,清理游动商贩;二是开展“两拆行动”,拆除违法建筑,拆除违法户外广告和招牌;三是开展“两禁行动”,查禁噪声污染,查禁扬尘污染;四是开展“两治行动”,对城郊结合部区域治乱、治差;五是开展“两打行动”,打击非法张贴书写广告,打击违法散发小广告。

(三)开展“提升行动”,巩固成果保长效。在“规治行动”的 -2- 基础上,查漏补缺,再接再厉,巩固成果。

加强对街面市容秩序的日常执法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制止、纠正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促进商家、店铺和市民行为的逐步规范,建成一批无出摊占道、无游动商贩、无违法户外广告、无非法张贴书写广告的街道,建成一批无违法建筑、无经常性噪声污染的居民小区,城郊结合部区域市容秩序明显改观,维护整洁、有序、和谐、文明的城市形象。

二、推进“三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要坚持“正规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思想,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的要求,加强基层的规范化和基础业务的标准化建设,奠定创先争优的基石,健全和完善长效执法管理机制。

(四)推行中队规范化建设。制定规范化中队建设标准,全面开展规范化中队建设,提升中队依法严格管理城市的能力。

(五)实施执法业务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类型的执法内容,分类制定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组织方案、实施措施、工作标准等,开展有针对性的训练,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化、标准化。

(六)开展“数字化”管理模式的试点。积极承担起“数字化”管理试点城市的重任,精心组织实施,开展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探索推行点线面数字化网格管控执法模式,推进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和动态化,实现全时段、全覆盖管理。

三、完善“五大机制”,提高执法绩效

健全完善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机制,提升能力,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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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街面市容秩序日常管控机制。坚持和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执法”的体制,建立和完善派驻街办执法中队对辖区街面市容秩序的日常管控机制,落实区执法(分)局及其派驻街办中队对责任区域的日常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协管员队伍的作用。

(八)加强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完善市局指挥中心、区(分)局指挥室建设,健全执法指挥和业务信息网络,严格值班执勤制度,实行错时执勤制,对举报投诉、交办和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反应敏捷、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矛盾,解决问题。做到有案必接,接案必办,限时办结,依法查处。

(九)加强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完善市、区执法队伍联动机制以及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与建委、规划、市容、房管、园林、环保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郊区(市)县城管执法部门的联动,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共享管理资源,形成执法合力,增强执法效果。

(十)加强执法保障机制建设。加强与公安、人民法院的联系,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率。按照执法队伍自身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管理,逐步完善规范市、区(分)局、中队执法装备,提高执法保障能力。

(十一)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视队伍法制建设。严格执行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审核、决定、执行”五分离制度,加强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力度,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度、结(销)案制度、处罚结果公示制度、备案制度等规范,坚持开展案件 -4- 质量评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建设“五大载体”,丰富工作手段

强化管理比建设更重要的理念,认真研究和掌握城市发展规律,大胆探索,创新管理,丰富执法管理途径和工作手段,增强城市执法管理的成效。

(十二)充分发挥城管行政执法法律工作顾问室的作用。借助外脑,研究解决执法工作和重大行动中的法律问题,为执法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依法维护全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和声誉,促进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十三)充分发挥城管行政执法创新工作顾问室的作用。强化“大城管”、“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意识,促进工作理念、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方式等与时俱进,增强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充分发挥城管行政执法宣传中心的作用。加强对外、对上宣传,密切同中央、省、市主流媒体和网络的联系,及时发布新闻信息和报道,加强执法工作宣传,引导舆论,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不断优化执法环境,树立队伍的良好形象。

(十五)充分发挥城管行政执法培训中心的作用。强化对包括各郊区(市)县在内的全市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开展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城市管理意识、执法技能等知识培训,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十六)充分发挥城管行政执法研究中心的作用。深化理论探索,研究把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普遍规律和特点,为城市执法管理

-5- 创新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方式等提供智力支持,推动执法工作上新台阶。探索建立城管行政执法城乡一体化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召开城管行政执法研讨会。

五、实施“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铸造文明之师

按照局党组提出的“一增强四要有”的指导思想和队伍建设“一二三四五”的要求,以实施“综合素质提升工程”为重点,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争当构建“和谐成都”的楷模。

(十七)加大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实施“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对全市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公共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法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队容风纪、体能等方面内容的系统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1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推行协管员上岗准入制度。

(十八)探索完善市、区执法局对派驻街办中队的管理体制,加强区执法局对派驻街办执法中队的领导和管理,实施中队执法人员轮岗交流。

(十九)加强直属执法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素质,提升能力,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把直属执法队伍建设成为反应迅速、攻坚克难、纪律严明、形象良好的全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楷模。

(二十)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整合工作职能,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工作环节,充分发挥机关各处(科)室作用,形成相互支持配合、高效协调运转的内部机制。努力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6- (二十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落实“班长带班子,班子带队伍,队伍促发展”的要求,加强市、区(分)局领导班子建设,大力弘扬亲民为民、务实苦干、创新奋进、清正廉洁四种作风,不断提高市、区执法(分)局领导班子“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能力。

(二十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执法行为的督察,深入开展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从政的教育,增强自律意识,加强行风建设,大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在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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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青计生〔2010〕57号

签发人:黄 琼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201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

安排的报告

区政府:

2010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口计生

- 12人)、享受特别扶助的人数为403人(其中继续享受人数324人,新增人数79人)。奖励扶助对象基础信息已经全部录入到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二是完成了2010年独生子女父母金的预报。2010年全区独生子女人数为42534人,奖励金为2318850元。

2. 开展好帮扶活动。一是开展了对计生困难家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家庭、地震受灾家庭的春节慰问宣传活动,共计送去价值2.4万元的慰问品。二是深入基层工作联系点人和乡金星村,对6户领导定点扶贫对象进行走访慰问,开展生产生活帮扶,为他们早日脱贫致富出谋划策,并为每户送去了200元的复合肥,发放了印有计划生育基本常识、卫生健康、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册,并为广大群众宣传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党的富民惠民政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女性健康知识等。三是落实“四大基础工程”定点联系户,与金星村、平桥村村组干部一起将《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政策汇编》发到村民手中,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现阶段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基本程序等进行了讲解,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掌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知识,提高他们对产权制度改革的参与率、知晓率。目前,金星村12个组已完成9个组,平桥村16个组已完成8个组的产权制度改革。同时,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秸杆禁烧方面加大帮扶力度,确定专人进行督导,给予一定的资金保障,确保了挂钩帮扶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认真为全区育龄妇女服好务。一是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免费生殖健康普查。开展了元旦春节期间、春季2次三查一治,免费为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普查67523人次。二是开展免费新婚优生健康检查,将服务站点前移,在民政结婚登记处设置检查室方便群众检查,2010年1-6月,全区新婚2848人,新婚健康检查1050人,检查率36.87%。

4. 开展病残儿鉴定和优生咨询。今年,全区共有36名病残儿父母提出了再生育申请,目前已完成了儿科、五官科病人的鉴定,精神及神经类病人还未进行鉴定。预计6月底将全面完成。

5. 开展灾后再生育技术服务。为再生育家庭完善健康档案,上门进行政策咨询和宣传,组织他们到市计划生育指导所进行孕前健康检查。冯翠英因年龄较大,通过市指导所治疗后仍不能怀孕,已转入华西附二院做试管婴儿。

(五) 狠抓宣传教育,营造良好人口计生氛围 1. 全面完成了宣传品征订、发行工作。根据市人口计生委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我实际,及时征订了《中国人口报》80份、《家庭生活报》387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20份、《计划生育壁报》300份、独生子女年画46000份。

2. 集中宣传活动有声有色。于2月5日—12日开展了2010宣传周活动,全区共出动宣传车16辆、干部职工60余人,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进行流动宣传。

- 56时对全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提出要求。四是夯实基层,综合管理。截止目前,全区共有流出人口12270人,流入人口2390人。其中流出育龄妇女为4250人;流入为870人。全区流出人口综合服务率达到90.6%;登记率达86.3%;流出育龄妇女办证率为91.1%,流入人口综合服务率达到90%;登记率为87.6%;流入育龄妇女验证率为91.2%。

(四)调动基层力量,开展组级信息员试点工作 由于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变更,乡(镇)撤并、村组撤并后行政村(社区)下辖村(居)民小组大幅增多、管辖面积增大、村(居)级计生专干人口计生信息收集工作难度大,给全区人口控制目标完成带来了直接影响。结合城乡统筹和建设现代田园城市,将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向组(居)级延伸,设置组(居)级信息员,有利于人口计生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有利于对人口控制目标运行实施监控,为人口计生工作的科学决策、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和建设田园城市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人口统计数据支撑。今年,我局在龙王镇10个村、142个组设置了组级信息员,严格按照以组为起报点的工作制度,近半年来,该镇的计生统计工作明显得到改善,有效地减少和杜绝人口计生统计数据错报、漏报、瞒报现象。

(五)大力开展作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

一是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基层工作作风的意见》精神(青委办发〔2010〕5号)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之风,大力营造“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的浓厚氛围,引导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抓落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据区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区开展“扎实基本功、练就新本领”业务大练兵活动的通知》(青组发〔2010〕26号)精神,以创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为目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在全局干部职工中广泛开展“扎实基本功、练就新本领”业务大练兵活动。通过开展“扎实基本功、练就新本领”业务大练兵活动,在全局干部职工中兴起“学理论、钻业务、推工作、解难题”的风气,提升整体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使人人成为工作骨干,个个都是业务尖兵,全面促进计生系统服务管理和水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2010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加强对基层计生工作的督促指导

继续强化计生这一基本国策理念,稳定低生育水平,遏制计划外生育现象。继续加强对乡镇计生工作的管理、指导,特别是对违法生育严重的乡镇加强督查、督导。通过思想引导、利益导向、普惠政策优享、社会保障等多种途径,倡导群众少生优育,树立新型婚育观念,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国策,

- 910动,通过对示范乡镇姚渡镇、祥福镇的示范带动,切实提升我区计生文明执法工作水平。

(八)加强制度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提高执行力。积极配合做好下半年区纪委联系部门巡查工作,严格人口计生目标考核,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加强横向与纵向的交流与学习,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确保基层人员稳定,健全干部教育、管理、培训机制。继续执行乡镇计生办主任月例会制度和月计生工作通报制度,深入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紧迫感、责任感。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半年总结

报告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0日印

(共印5份)

第四篇:成都啤酒“局”:一群蚂蚁撼大象

对于啤酒业西进战略来说,西南啤酒市场当然是个制高点。成都商业发达,位居全国前三位,西部第一,且休闲餐饮业异常发达,每年啤酒的销售量在100多万吨。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中心城市,成都携地利之便、居高制远,是开拓西部市场的桥头堡。

与华南、华东、华北市场啤酒大战的浓烈硝烟相比,成都市场表面平静,内有波涛。80%多的市场占有率,让华润蓝剑(华润雪花和本地啤酒品牌蓝剑合并之后的公司)在成都几乎寡头垄断。然而,成都的啤酒“局”并非铁板一块,华润蓝剑内部的品牌重构,白酒市场的萎缩,都给其他啤酒品牌杀入成都提供了空间。

华润蓝剑的销售总量在成都十分巨大,优势主要集中在主流市场,而在超高端、高端市场,仍存很大变数。

成都啤酒市场的打法是一群“小蚂蚁”以蚕食方式推进。进攻企业主要有:哈啤、青啤、金星、金威。 “局”面——规模厮杀

华润雪花:强势合并 规模制胜

过去10年,蓝剑旗下系列啤酒蓝剑、绿叶和雪花等品牌啤酒,对四川市场的占有率超过了80%。

华润蓝剑合并带来产能与销量的双重扩张。蓝剑在没有和华润合并时,被视为四川六大支柱产业之一,在成都市场占据着绝对统治地位,但一直没有全国扩张的战略部署。青岛啤酒和其谈判合作失败,华润并购了成都100公里之外的亚太啤酒,依靠价格“挑逗”蓝剑。经历了两败俱伤的价格战后达成共识,2002年6月,华润蓝剑啤酒公司正式成立,随后进一步强化了对整个西南地区的市场控制,华润蓝剑的规模优势其后几年发挥效力。

点评:在区域市场,与其盲目无序竞争,不如结合双方在市场、管理、生产、技术等多个优势环节结成战略联盟,从而实现优势互补。

重庆啤酒:外围策略 扩大规模

迎接规模化的挑战,重庆啤酒频繁向成都开火。

上世纪90年代初成都啤酒市场形成了亚太啤酒、绿叶啤酒、山城啤酒三足鼎立的局面,而今,亚太啤酒、绿叶啤酒被华润蓝剑招安,而重啤旗下的山城啤酒却没有屈服,从2004年起,就开始利用品牌影响力,在四川周边投建6个厂,拥有40万吨的产能,做好打外围的准备。

点评:即便存在一定市场优势,如果不及时紧跟行业发展规律提升市场竞争力,最终可能被市场边缘化。

青啤:重金投入 变阵应对

与之类似的还有青岛啤酒,青岛啤酒入川已有4年时间,建厂也有三年。在经历了近两年的市场阵痛,青啤变得深刻而理性,目前已将原来由成都包围二级市场的营销战略改为由二级市场包围成都。青啤在川的总投入已经超过

千万元,直到去年才略有盈利。尽管如此,青啤现在在四川省内也不过仅1万吨的销量。

然而,规模并不是销量。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啤酒分会理事长肖德润指出,目前很多啤酒企业在一个区域市场进行规模扩张时往往只考虑产能,由于对当地市场销量的错误估计,造成资源浪费的风险随着规模的增加而增加。

入“局”——混战之初

1.金星:自建厂模式

河南金星啤酒集团成都分公司总经理张辉的理论是:与几年前其他啤酒企业成都圈地建厂的情况不同,四川市场至少还有30%的整体潜力可发掘,而金星进入成都并不是要和华润蓝剑抢夺市场,而是为了培养自己的市场。在金星啤酒集团总经理王智看来,西部战略过去有一个空白,那就是川渝市场。金星只有进入成都,才能在西部市场建立最牢固的防线,所以“无论有多大的困难,金星都将啃下这块硬骨头”。去年4月,金星啤酒集团180天兴建的一条“国内最先进生产线”,在成都竣工投产。金星希望用这条投资4亿元、产能30万吨的生产线,在成都虎口夺食。金星啤酒在蓉工厂占地208亩,今夏起将主产金星、蓝马两个品牌的啤酒。

金星方面认为,现在自建厂的门槛越来越低,相对并购存在的诸多隐性成本来讲,选择自建厂将成为潮流。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在目前成都市场份额有限的情况下,金星这样高强度的投入,5年时间才能收回投资。

点评:一种新的扩张方式在没有取得市场成功前都会饱受争议,但是如果对未来市场有足够评估,对于自己的创新有足够把握,那就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

2.哈啤:依附AB 整合渠道

切入成都,哈啤首先要和美国AB主导的百威拉开档次,从高端进入成都市场(即高档餐饮和稍微低档的夜场),这样的定位,一开始就避免和华润蓝剑正面冲突,差异化切入。即便如此,在高档餐饮市场,仍然和蓝剑旗下的高端品牌金蓝剑、雪花特纯产生碰撞。

据AB大中华地区销售副总裁李崇伯介绍,去年12月开始哈啤在华东、华南和华西市场上通过高档品牌百威的网络进行销售。哈啤进入夜场采用的也是整合AB渠道空间的策略。

点评:企业在寻求合作伙伴时,总是要舍弃自己的一些利益,特别是和比自己强大很多的合作伙伴,更是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但是这并不表示要把自己的全部控制权完全交给对方。

3.白酒企业:多元化策略搅局

另外,成都啤酒市场还出现了一些搅局者,五粮液和茅台这样的白酒巨头企业也在觊觎成都啤酒市场,业内专家认为,对于他们来说,可能市场占有率不是最重要的,采用的方式其实

就是希望通过多元化的生产,来控制啤酒对白酒市场份额的侵蚀。

4.小规模投资的观望者

对于上述代表型啤酒企业,也有不太乐观的估计。“华润蓝剑在四川市场的地位几乎是坚不可摧,四川人对这个品牌的忠诚度异乎寻常地坚定。”珠江啤酒成都市场部经理何达军说。虽然珠江啤酒也在成都市场做了小规模投资,但是对于华润蓝剑的强势,仅仅是个战略部署,并不期望在短期内期望拿下市场。 斗“局”——撕咬与揪扯

“战与不战,供求关系决定价格杠杆,啤酒企业对于一个区域市场的开发,就和老百姓去买大白菜一个道理。”华润雪花啤酒市场总监侯孝海认为。面对成都啤酒市场的喊杀声,谁都希望在这个利润最高的市场分得一杯羹。而众多啤酒企业也在成都市场布好了局,在区域市场暗自较量着。

1.超高端市场:咬紧洋品牌

夜场,对于华润蓝剑和众多觊觎成都市场的企业来说,一样都属软肋。

目前80%的成都夜场仍是洋品牌的天下,百威、喜力、嘉士伯、以及太阳啤酒。但是,率先进入成都超高端的国内品牌今有青啤、哈啤。

事实上,哈啤和青啤在进入成都夜场时,一方面通过提高给经销商的利润空间来蚕食外资啤酒品牌的渠道;但最重要的是培养自己的渠道。哈啤最先进入的都是一些新建立的夜场,通过密集公关,配合价格优势占领超高端市场。类似的还有青啤,一位来自山东的业务员告诉记者,由于成都商业发达,而商业地产一般都配合娱乐场所,所以这些直营的业务员每天都揣着几瓶啤酒奔波在各个成都新成立的商业地产,进场后还要招大量促销人员,通过终端派送促销品的形式进行推广。即便如此,在成都的超高端啤酒市场也仅仅占领了20%的市场分额。

点评:发展自己的经销商永远是进入陌生细分市场最稳定的方式,虽然成本较高。

2.高端啤酒市场:最新主战场

成都的高端啤酒市场,国内品牌间的竞争十分激烈,由于历史原因,青啤的品牌价值较高,一直处于强势地位。高端啤酒一直以高档餐饮为终端代表。伴随着蓝剑和华润的合并,华润蓝剑开发了一系列高端品牌来抢夺青啤的市场份额,如金蓝剑、雪花特纯等,但是外资啤酒也不示弱,百威、嘉士伯等纷纷推出大瓶装高端产品,如今,在成都城南高档社区,金威、金星的促销广告满眼都是。

业内专家指出,未来几年内,高端领域将成为一个啤酒业竞争最激烈的市场,另外高端啤酒利润相对较高,新进驻成都市场的二线啤酒品牌为了尽快弥补收购、物流成本以及生产成本提升给其自身带来的压力,高端

啤酒市场就成为“出口”。

3.中端市场

在成都,得主流市场者得“天下”。“用单一的传统渠道竞争,不如走亲民路线,通过有影响力的活动来娱乐大众,让爱热闹的成都人参与其中,同时品牌推广和公益活动也同步进行,这样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啤酒主流市场取得胜利。”四川华润蓝剑啤酒总公司的营销总经理丁小兵告诉记者。

效仿啤酒节:

据丁小兵介绍,每年一度的啤酒节助力华润蓝剑成功捍守成都主流市场,通过啤酒节以及与露天广场的夜餐饮合作,合理的利益分配加上媒体的大肆宣传,成就了雪花啤酒突破营销半径,在一线城市亲民推广的成绩。据丁小兵介绍,雪花啤酒除了在都江堰设立主会场之外,还将在遍布成都的40个啤酒广场同时举办,规模还在继续增长。

虽然华润蓝剑重视度假村、夜餐饮,但是却放过了社区大型超市周边地带。在成都百联天府超市附近、家乐福附近、以及其他人流量较大的邻近社区的商务广场中,出现了很多金威、金星的小型啤酒节广场。

点评:《22条商规》中就有模仿行业领袖的一条,主要就是借鉴行业标杆企业成功的策略。

4.利用“内部整顿”切盘

2002年,华润雪花啤酒专门成立了品牌整合小组,致力于品牌定位,打造全国性品牌的工作。当时,华润雪花啤酒集团总经理王群对媒体说:“中国啤酒市场一定会有属于华润雪花啤酒的真正的全国品牌。”如何提升自己全国品牌在成都市场的占有率自然成为了华润蓝剑的重要部署。去年下半年以来,华润蓝剑从主流市场入手,因为主流市场虽然利润不高,但是市场占有率大,可以迅速提升品牌的影响力,专门推出了成都雪花,且借用绿叶啤酒的渠道,拉动成都雪花在成都市场的销售。

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外来品牌只需要在绿叶经销商动荡的过程当中给出更多实利,就可以制造出自己的渠道。青啤的一位经销商告诉记者,当初卖绿叶啤酒一“件”能赚4元,合作关系稳定,但是在华润蓝剑战略调整后,给出绿叶的利润空间见小,雪花的政策还没明晰,而青啤的市场人员找到她,愿意给她更多市场空间,现在她主要经销青岛啤酒。据了解,目前成都市场很多主流的经销商做青啤产品,都是在华润蓝剑的内部品牌战略调整中产生的。

点评:有效地利用竞争对手的内部“斗争”获取市场份额是最节省成本的做法。

高成本促销:

入夏以来,在成都的很多火锅店,金星、重啤纷纷和店方合作,采用向顾客免费赠送啤酒的促销手段。据成都玉林一家餐饮老板介绍,每天从她们店送出的金星啤酒

高达上千“件”之多(一件为24瓶),而这样的餐饮企业很多,但是金星一般选择的都是社区里面价格不高、人气很旺的店进行免费派送。

渠道创新:

啤酒分销,零售终端多以食杂店、小型餐饮店为主,分布广,进货量小,频率高。那么,啤酒企业是如何提高这些小型零售终端的销量?重庆啤酒进入成都市场之时,在分销渠道上,采取了依靠二批、密集分销的渠道模式。这就和华润蓝剑那种简化渠道管理的模式相违背。华润雪花啤酒市场总监侯孝海坦言,在他们公司区域市场的渠道管理上,一般在简化渠道环节过程中都会流失一些经销商。

重啤虽还没完全铺开,但是其内部人员透露说,广泛设立二批,如在成都市区市场共设立二批商约100家,每个二批负责100~200个小型零售终端;与二批签订合同,为二批提供区域保护措施,严禁跨区销售,否则扣发年终返利;对二批的供货价格建立垂直的价格体系管理,严格价格级差,杜绝价格隐患。

点评:充分利用二批的分销网络,同时派业务员帮助二批管理小型零售终端,及时了解和掌握终端信息,搞好售后服务,稳定价格。

点评

选择什么时机去撼动大象?

图谋全国品牌的华润雪花与“地头蛇”蓝剑的合并成就了成都啤酒业的“阶段性霸主”。

在啤酒这个讲求产销规模的行业,如何能从市场老大嘴里抢食?所有觊觎西南市场的企业都应该看到,时机裂开了一道缝隙。

正是全国品牌和地头蛇的合资公司属性,决定了华润蓝剑内部的心猿意马、同床异梦。图谋全国品牌的华润不可能安分地固守合资公司利润,因为只有雪花啤酒骄人的市场占有率才意味着华润啤酒全国品牌的成功落地。尽管是左手掐右手,华润还是下了决心。借着绿叶啤酒的渠道,在保持绿叶啤酒给经销商利润空间不变的情况下,雪花的利润基数是绿叶的2.5倍。正是这种左右手的博弈给其他企业开启了进入市场的时机。

与此同时,税制改革导致白酒市场萎缩,成都人的消费习惯也渐渐偏向啤酒,广大农村消费力得以提升,成都啤酒市场的增速保持在30%。这无疑给以规模求效益的后来者一个启动市场的支点。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无论是守方华润蓝剑,还是攻方之一的哈啤,渠道控制力均不可掉以轻心。利益驱动之下,渠道之变大抵就是瞬间之事。所以,如果你说了不算,或者说,你不能牢固把持渠道话语权,还是像哈啤一样,赶紧立足市场空白点自建渠道吧。

第五篇: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txt9母爱是一滴甘露,亲吻干涸的泥土,它用细雨的温情,用钻石的坚毅,期待着闪着碎光的泥土的肥沃;母爱不是人生中的一个凝固点,而是一条流动的河,这条河造就了我们生命中美丽的情感之景。

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2007年08月07日 16时09分 170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地下水”

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施工降水、空调取水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国土部门加强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建设、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划制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编制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条 (取水许可)

凡需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未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受理机关。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如涉及公共用地、公共地下管网的,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六条 (申请变更)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 (取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水资源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取水量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九条 (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检修、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应当在检修、更换前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取水量。

第十条 (凿井管理)

严禁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开采地下水。

需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凿井施工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

(二)凿井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用途、井位、井径、井深、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废井管理)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报废取水井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回填。

严禁擅自封闭、回填报废取水井。

第十二条 (开采限制)

下列地区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

(一)地下水超采区;

(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地区;

(三)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

(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

第十三条 (禁止规定)

严禁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第十四条 (停止取水)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过程中,如发现坍塌、裂缝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征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缴纳标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算收取,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户在取水点或者输水总管设置。

第十六条 (缴纳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七条 (使用监管)

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检查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凿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施工降水的,责令停止降水,限期补办手续,补缴水资源费,并可处以建设单位每眼井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停或者回填其降水井。

(三)对报废取水井擅自进行封闭、回填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82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地下水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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