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知识培训教材

2022-08-19

第一篇:1消防知识培训教材

消防员培训教材1

消 防 员 培 训 教 材

目录

第一章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理论常识

1、燃烧的本质

2、燃烧的条件

3、燃烧条件在消防工作中的应用

4、火灾的定义和分类

5、火灾危害划分

6、燃烧的类型 第三章 业务技能

1、原地着消防战斗服

2、 灭火器的操作

3、一人一盘水带连接

4、一人二盘水带连接

5、一人三盘水带连接

6、逃生与自救结绳法 第四章 体能训练

1、水带百米负重跑

2、水带负重登楼

3、3000米中长跑

第一章 法律法规

1、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

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臵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臵消防设施、器材,设臵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臵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臵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

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臵,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臵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臵,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臵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臵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

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

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臵、设臵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

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 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

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臵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

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臵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 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

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臵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

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臵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臵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臵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臵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

记明配臵类型、数量、设臵位臵、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 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

(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臵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臵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

(二)、

(三)、

(四)、

(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

(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

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章 理论常识

1、 燃烧的本质

国际(GB5907-86)规定:燃烧是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

2、 燃烧的条件

(一)燃烧的必要条件

燃烧过程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可燃物、氧化剂(助燃剂)和温度(点火源)。三个条件无论缺少哪一个,燃烧都不能发生。

(二)燃烧的充分条件

1、一定浓度的可燃物

要燃烧,必须使可燃物质与助燃物(氧化剂)有一定的浓度比例,如果可燃物与助燃物比例不当,燃烧就不一定发生。

2、一定比例的助燃剂

要使可燃物质燃烧,助燃物的数量必须足够,否则燃烧就会减弱,甚至熄灭。

3、一定能量的点火源

无论何种能量点火源,都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度才能引起可燃物质着火,也就是说,点火源必须有一定的温度和足够的热量,否则,燃烧便不会发生。

4、必须使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三者相互作用。

实验证明,燃烧不仅必须具备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并且

满足相互之间的数量比例,同时还必须使三者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否则,燃烧也不能发生。

3、 燃烧条件在消防工作中的应用

(一) 防火的基本措施

根据燃烧条件,一切防火措施都是为了防止燃烧的三个条件同时结合在一起。为此,防火的基本措施是:1.控制可燃物;2.隔绝助燃物;3.消除着火源;4.阻止火势蔓延。

(二) 灭火的基本原理

灭火的基本原理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即冷却、窒息、隔离和化学抑制。

4、 火灾的定义和分类 3火灾的定义

根据国家标准(GB5907-85《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份》,将火灾定义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发生的灾害。

(一) 火灾的分类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最近发布第131号公告,批准发布GB/T4968-2008《火灾分类》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代替GB/T4968-1985,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火灾分类》国家标准自1985年发布以来,在消防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广泛应用于防火灭火的各个领域。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

D类火灾:金属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5、火灾危害划分,分四类: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6、燃烧的类型

燃烧有许多类型,主要是闪燃、着火、自燃和爆炸等。

一、 闪燃

(一) 闪燃:在液体(固体)表面上能产生足够的可燃蒸气,遇火能产生一闪即灭的燃烧现象称为闪燃。

也就是说,液体可燃物表面会产生可燃蒸气,固态可燃物也因蒸气、升华或分解产生可燃气体或蒸气,这些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而形成可燃性气体,当遇明火时会发生一闪即灭的火苗或闪光的现象。

(二) 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固体)表面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在低于某液体的闪点温度下,就不可能点燃它上面的空气和蒸气混合物。

(三) 液体的闪点

同系物的闪点随其分子量的增加而升高,随其沸点升高而升高。如甲醇的闪点为7℃,丙酮的闪点为-10℃,

(四) 固体的闪点

木材垢闪点在260℃左右,从这一温度起木材热分解加快,放出的分解产物加多。

二、 着火

可燃物在空气受着火源的作用而发生持续燃烧的现象,叫做着火。物质着火,需要一定的温度。可燃物开始持续燃烧所需要的最低温度,叫做燃点(又称着火点)。如丙酮的燃点为55℃,萘的燃点为86℃。

第二篇:强化消防安全培训1

强化消防安全培训,促进安全和谐发展 ——在区再生资源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会上的讲话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位领导,各位会员,大家上午好: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再生资源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推动我区再生资源行业安全发展。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由区商务局、供销社、公安局治安支队主办,区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区恒昌报废汽车回收公司承办的我区再生资源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我代表长寿区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及会长单位,对光临指导今天培训会的区商务局、区供销社、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区公安消防支队等职能部门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对有幸邀请到消防支队丁参谋从百忙中前来为我们讲授消防安全知识、对区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秘书处、恒昌公司的员工为此次会议的召开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下面我代表协会作动员讲话: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意识

要从站在消防安全无小事,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局的高度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转变消防安全观念意识,推动各回收企业、收购站点由“安

全经营无事故”向“安全经营无隐患”转变,确保正常经营、安全经营。根据废旧物资具有易燃、易腐蚀、密封罐体及氧割易爆的特点。结合我区上下正在开展“打非治违”的契机,通过此次培训,在我们再生资源行业内掀起开展回收站点“安全经营无隐患”为目标的安全经营活动高潮。通过培训学习,增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提升广大会员安全经营能力,共同推进我区回收站点及再生资源行业“安全经营无隐患”目标的实现。

二、高度重视,增强主体责任

“安全”是一个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常讲常新,永不过时的永恒话题。“重视安全”是一种态度,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境界,它表现出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尚存很大的缺陷,我们安全管理体系还有待完善。消防安全工作的关键就是增强主体责任,防范于未然,我们今天举行的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目的就在于此。通过此次培训,要在我们行业内部形成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经营的良好局面,使各位会员养成遵章守纪,小心严谨的工作习惯,杜绝违章违纪操作,逐步建立起安全经营的长效运行机制。唤起每一位热爱生活,有仁爱之心的会员,担负起为家庭幸福,社会稳定、国家兴衰的这份神圣责任,使人人重视安全,时时事事做到安全。

三、常抓不懈,安全和谐发展

“一时警惕,一生平安”,“一时松懈,一生痛苦”。希望参加今天培训会的各位会员认真用心听课,消化吸收,掌握回收消防安全知识,真正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为。并以此为契机,在今后的业务经营活动中,更加关注安全经营,更加关爱生命,做到消防安全警钟长鸣,消防安全常抓不懈,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使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落实到具体经营活动中,促进自身经营无隐患安全发展。让我们用实际行动为推动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健康发展而不懈努力,为助推平安长寿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第三篇:消防安全培训试题(附答案1)

消防安全培训试题

姓名:_______ 部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

一、单选题(共计20题) 1.我国消防工作贯彻 B的方针。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2.消防工作应当坚持 D的原则。

A、

政府统一领导 B、

部门依法监管

C、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D、

A B C 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 B、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A、消防环境

B、消防设施

C.公共设施

D、公共财产

4.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C。

A、生活物品

B、化学物品

C、 易燃易爆物品

D、易燃物品

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

A 年进行1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A、

B、1

C、2

D、3

6、灭火器上的压力表用红、黄、绿三色表示灭火器的压力情况,当 指针指在绿色区域表示A。

A、正常 B、偏高 C、偏低 D、漏气

7、正确使用电器设备,

D ,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A、不乱接电源线

B、不超负荷用电

C、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

D、

A B C

8、身上着火后,下列哪些灭火方法是正确的:C 。

A、找人扑救

B、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C、迎风快跑

D、等待救援

1

9、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

D 。 A、不贪恋财物

B、不乘坐电梯

C、不盲目跳楼

D、A B C

10、《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日期,根据动火级别确定。一般情况下,一级动火不得超过

C 天;二级动火有效期不得超过

C 天。 A、1,2

B、2,4

C、1,3

D、2,3

11、我国通用火警电话号码是B。

A、120

B、119

C、114

D、110

12、解决火险隐患要坚持"三定",请问"三定"是指

A : A.定专人、定时间、定整改措施 B.定时间、定地点、定专人 C.定人、定岗、定编制 D.定责、定点、定编制

13、电脑着火了,应

B 。 A.迅速往电脑上泼水灭火 B.拔掉电源后用湿棉被盖住电脑 C.马上拨打火警电话,请消防队来灭火 D.马上使用灭火器

14、楼内失火应

A 。

A、从疏散通道逃离

B、乘坐电梯逃离

C、在现场等待救援

D、去看看是什么物质着火了

15、发生火灾时 A。

A、不能随便开启门窗

B、只能开门

C、只能开窗

D、门窗都不能打开

16、据统计,在火灾事故死亡的人中,大多数是由于B。 A、被火直接烧死

B、烟气窒息致死

C、跳楼或惊吓致死

D、人员拥挤致死

17、当遇到火灾时,要迅速向C逃生。

A、着火相反的方向

B、人员多的方向

2 C、安全出口的方向

D、着火方向

18、发生火灾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并用 A捂住口鼻,采取匍匐前进或低头弯腰的方法迅速朝安全出口的方向逃离火灾现场。 A、湿毛巾

B、手

C、干毛巾

D、被子

19、用灭火器灭火时,灭火器的喷射口应该对准火焰的 D。 A、上空

B、上部

C、中部

D、根部

20、公安消防对扑救火灾A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费用。

A、不得

B、可以

C、按一定标准

D、自愿

二、判断题(共计20题)

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这是制定消防法的目的。( √ )

2.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 )

3. 可以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 )

4.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 )

5.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 6. 公众聚集场所生产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 )

7.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

3 8. 走廊、楼道等公用区域可以放臵、堆放其他杂物。( × ) 9. 电器火灾主要原因有:短路、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 √ ) 10.灭火器上的压力表用红、黄、绿三色表示灭火器的压力情况,当指针指在绿色区域表示偏低。( × )

11.高层楼发生火灾后,要乘电梯快速下楼。( × )

12.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等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 )

13.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 )。 14.岗位消防安全“四懂四会”中的“四会”是指: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自救。( √ )

15.在特殊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挪用、拆除、埋压、圈占消火栓,临时占用消防通道。( × )

16.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 ) 17.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现场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 18.手提式灭火器的正确方法是:拔去保险插销,一手紧握灭火器喷嘴,一手提灭火器并下压压把,对准火焰猛烈部位喷射( × )。 19.认真观察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责令立即停止电、气焊作业。这是动火执行人的职责。( × )

20.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 )

4

第四篇:义务消防队培训内容1

义务消防队人员培训

一、消防器材的使用

1、灭火器

⑴干粉灭火器是利用二氧化碳或氮气作动力,将干粉从喷嘴内喷出,形成一股雾状粉流,射向燃烧物质灭火。 普通干粉又称BC干粉,用于扑救液体和气体火灾,对固体火灾则不适用。多用干粉又称ABC干粉,可用于扑救固体、液体和气体火灾。

⑵灭火器使用步骤

①右手托着压把,左手托着灭火器底部,上下颠倒两次; ②除掉铅封; ③拔掉保险销;

④左手握着喷管,右手握着压把;

⑤在距火焰两米的地方,右手用力压下压把,左手拿着喷管左右摆动,喷射干粉复盖整个燃烧区。

2、其他器材

⑴消防桶,从水源处取水灭火。 ⑵消防锹,铲取消防砂进行灭火。 ⑶消防勾,勾出未燃物品,协助灭火。 ⑷消防斧,劈开门窗,救援被困人员。

二、工作职责

1、兼职消防员职责:

⑴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钻研消防业务,依靠领导,发动员工,贯彻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当好领导的参谋,把项目的消防工作开展起来。

⑵经常对所管单位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对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⑶严格用火审批制度。开用火证前,要实地查看、提出消防具体措施。用火地点变换,随审随批。对消防措施不落实的,坚决不批;对无操作证人员不得批准动火作业,对动火地点、数量要随时检查,心中有数。

⑷参加施工生产调度会,结合生产安排提出消防要求。

⑸熟悉项目消防工作情况,对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用火管理,消防器材的检查保养和补充,以及火灾的扑救、报警、现场保护等工作。

2、义务消防队员岗位责任制

⑴执行消防规章制度,认真学习掌握防火与灭火知识。

⑵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训练,达到三知、三能、三会(三知:知任务、知本工种危险部位、知预防措施。三能:能检查发现问题,能宣传防火知识、能扑救初起火灾。三会: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维护保养器材;会报火警)。

三、消防方针及目标

1、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患于未然。

2、本标段杜绝重大火灾事故,避免一般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消防安全措施

㈠、用火制度

1、项目部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安全环保部、物资部、工程部、机电部、财务部、合同部、试验室、测量队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机构。

2、各部门及工区在生产和生活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项目部在项目部生活区设置了消防栓。

3、在苏州地铁Ⅲ-TS-17标临建住宿区、厨房、材料库、可燃物堆放场地都配置了干粉灭火器,电机房、配电室各配备了2个二氧化碳灭火器。同时还配备了一定数量的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斧、消防勾、消防砂,满足现场消防要求。

4、完善逐级检查制度,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实行岗位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5、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杜绝职工燃电炉,乱扔烟头的不良习惯,禁止在施工区及生活区使用明火。

6、在生活区及工地重要电器设备周围,要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防止雷击引起火灾,周围配备灭火器、消防砂及其它防火用品。

7、生活区及施工现场的照明系统要派人经常对线路进行检查维修养护,防止漏电引起火灾。

8、油料库内严禁吸烟,应设在远离火源的地方,油料库周围禁止用火,备足相应的灭火器材及防火标识。

9、易燃易爆品应专设库房存放,库房内禁止吸烟及用火照明,周围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10、施工现场焊接及其它加工作业时要远离易燃物存放点,设置隔离墙,防止火花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维修机械用油作业时工作人员禁止吸烟和用火源。

11、建立健全用火证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作业。

12、任何人发现火险后,都要及时。准确的向保卫机关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扑救,项目接到报警后,要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㈡、用电制度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有方案设计,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进行设计、验收和检查。临时用电还要有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收表。

2、开工前,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用电方案》,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批。

3、施工现场用电实行三相五线制和三级漏电保护措施,做到用电设备“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一保”。

4、施工现场的电线采取加钢套管或PVC管埋地或架空方式铺设,严禁沿地铺设。同时在使用过程中随时检查,确保绝缘良好。

5、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均设防雨棚防雨。

6、电焊机的一次线长度不大于5m,二次线必须使用专用线缆且不大于30m,多台电焊机同时工作时,禁止使用公用回路。

7、施工现场的变压器由专人定期检查,并作好记录。

8、施工现场电工值班室设有现场供电系统图和值班记录。

9、电器配电箱及电器设备、电缆线路的安装,严格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执行,配电箱电器组件做到完整可靠,开关要标明用途。

10、现场勘测,现场勘测工作的内容包括:调查测绘施工现场地形、地貌、工程位置、地上与地下设施等,并确定建筑机械、暂设工程、物料器具、通道位置等,以及与其相适应的临时用电工程设置方案。

11、临时用电供配电系统设计和保护系统设计。

12、负荷计算,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进行负荷计算,根据计算负荷选择导线、配电装置、

电力变压器和发电机。

13、配电线路设计:配电线路设计主要是选择和确定线路走向,配线、敷设要求及确定防护设施等。

14、配电装置设计:配电装置设计,主要是根据供电系统,保护系统要求设计与配线路相适应的,非标准配电系统和开关系统的电器配置和接地方式。

15、接地与接地装置设计:接地与接地装置设计的主要内容是确定接地种类位置、接地装置的制作和埋设要求等,以达到接地电阻值要求。

16、防雷设计:防雷设计的主要内容是确定防雷装置,设置位置型式和防雷接地的要求。

17、设制安全用电技术设施和电气防火设施。

18、绘制电气系统图和施工图,电气系统图和施工图包括供电配电系统接线图和总平面图,变、配电所(配电箱)布置图、接地装置布置图等。

五、发生火灾时的应急措施

1、发生火灾,首先是迅速扑灭火源和报警,及时疏散有关人员,对伤者进行救治。

2、火灾发生初期,是扑救的最佳时机,发生火灾部位的人员要及时把握好这一时机,尽快把火扑灭。

3、在扑救火灾的同时拨打“119”电话报警和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报告。

4、在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指挥员工清除火场附近的可燃物,避免火灾区域扩大。

5、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区域进行保护。

6、及时指挥、引导员工按预定的线路和方法,疏散及撤离危险区域。

7、发生员工伤亡,要马上进行抢救,将伤员撤离危险区域,同时打“120”电话求救。

8、凡属违反法规和防火规定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罚,造成事故损失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消防巡查制度

1、每天进行消防巡查,包括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生活区。

2、消防巡查内容要进行详细记录。

3、巡查发现隐患,如消防器材过期失效、焊接作业区有易燃物品未及时清理、电线老化、氧气罐和乙炔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宿舍内电线私拉乱接、没有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及时通知整改责任人进行整改。

4、发现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信息,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篇:《煤矿新工人安全知识》培训教案1

《煤矿职工安全知识》

日期:

培 训 教 案

授课:***

2012年10月23日

《煤矿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教案

教案编写人:*** 教学时间:2012 教学地点:会议室

教学内容:《煤矿安全知识》 主 讲 人:***

教学方法:讲授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节:入井须知 第二章节:安全乘车与行走 第三章节:灾害预防 第四章节:紧急避灾灾害预防

第五章节:煤矿工人的权利、义务与权利维护 教学目的:

1、让职工掌握矿井中各种防灾、避灾知识,提高个人安全意识。

2、提高职工安全理论知识,并将所学到的知识融入到实际工作中,从而不断提高个人安全操作水平。

3、使职工明白作为一名煤矿工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懂得如何用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授课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范。

二、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三、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四、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人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人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五、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圳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六、煤矿企业必须实行群众监督,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七、煤矿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八、煤矿至少应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①井上、井下对照图;②采掘工程平面图;③通风系统图;

九、煤矿发生事故后,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一章节:入井须知

01. 煤矿是高危行业,入井前要吃好、睡好、休息好,千万不能喝酒,以保持充沛精力。

02. 明火和静电可导致瓦斯爆炸及火灾,不能穿化纤衣服和携带香烟及点火物品下井。

03. 入井前要随身佩带矿灯、佩带安全帽、携带自救器,配备不齐或设备不完好不能入井工作。

04. 携带锋利工具时,要套好护套,防止伤人。

05. 通过班前会可了解工作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掌握防范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因此要按时参加班前会。 06. 自觉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听从指挥,排队入井,接受检身。 课后效果抽查:

现场提问3——5名员工讲解本节课的重点内容

第二章节:安全乘车与行走

07. 上下井乘罐、乘车、乘皮带要听从指挥,不能嬉戏打闹、抢上抢下。 08. 要按照定员乘罐、乘车,并关好罐笼门、车门,挂好防护链。不能在机车上或两车厢之间搭乘。

09. 人货混装十分危险,不要乘坐已装物料的罐笼、矿车和皮带。 10. 开车信号已发出和罐笼、人车没有停稳时,严禁上下。

11. 运送火工品时,要听从管理人员安排,千万不能与上、下班人员同时乘罐、乘车。

12. 乘罐、乘车、乘皮带行驶途中,不能在罐内、车内躺卧和打瞌睡,不能将头、手、脚和携带的工具伸到罐笼和车辆外面;不能在皮带上仰

3 卧、打瞌睡和站立、行走,不能用手扶皮带侧帮。

13. 乘坐“猴车”(无级绳绞车)时,不触摸绳轮,做到稳上、稳下。 14. 在巷道中行走时,要走人行道,不在轨道中间行走,不随意横穿电机车轨道、绞车道,携带长件工具时,要注意避免碰伤他人和触及架空线,当车辆接近时要立即进入躲避硐室暂避。

15. 在横穿大巷,通过弯道、交叉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任何人都不能从立井和斜井的井底穿过;在兼作行人的斜巷内行走时,按照“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不要与车辆同行。 16. 钉有栅栏和挂有警告牌的地点十分危险,不能擅自进入;爆破作业经常伤人,不可强行通过爆破警戒线、进入爆破警戒区。

17. 严禁扒车、跳车和乘坐矿车,严禁在刮板运输机上行走;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不能钻过或跨越输送带。 课后效果抽查:

现场提问3——5名员工讲解本节课的重点内容,并列出几个问题让职工回答。

第三章节:灾害预防

18. 瓦斯是开采煤炭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无色、无味、无臭气体,有四大危害:一是可以燃烧,引起矿井火灾;二是会爆炸,导致矿毁人亡;三是浓度过高时会导致人员缺氧窒息、甚至死亡;四是会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摧毁、堵塞巷道,甚至引起人员窒息死亡、瓦斯爆炸。 19. 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只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防止瓦斯积聚和出现火源就可以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 20. 监测监控是有效预防瓦斯积聚的重要措施,要爱护监测监控设备;

4 不能因为监测监控设备报警、断电影响生产而擅自调高瓦斯监测探头的报警值、破坏瓦斯监测探头或用泥巴、煤粉及其他物品将瓦斯监测探头封堵上。

21. 井下的风筒、风门、风桥、风障等通风设施是为矿工提供新鲜空气和防止瓦斯积聚、预防瓦斯事故的最重要的基础设施,这些通风设施一旦被破坏,风流就可能紊乱、导致瓦斯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所以,一是要自觉爱护井下通风设施,二是通过风门时,要立即随手关好,不能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以免造成风流短路。

发现通风设施破损、工作不正常或风量不足时,要及时报告,修复处理。 22. 掘进工作面是最容易发生瓦斯积聚、发生瓦斯事故的地点之一,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可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局部通风机通常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可随意停开。

23. 工作面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生产作业,极易引起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各种规章规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当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从超限区域撤出。

当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事,也必须停止作业,从超限区域撤出。

24. 由矿灯、机电设备产生的火花都能引起瓦斯爆炸和矿井火灾,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所以在井下不能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更不能使用明刀闸开关。

25. 吸烟引发的瓦斯爆炸时有发生,为了确保井下全体矿工的人身安全,

5 井下严禁吸烟和使用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

26. 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征兆时,就可能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因此在观察到以下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从作业地点撤出,并报告有关部门。 无声征兆: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出、片帮掉渣、顶板下沉或底板鼓起,煤层层理紊乱、煤暗淡无光泽、煤质变软、煤壁发亮,工作面风流中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有顶钻、卡钻、喷瓦斯等现象。

有声征兆:煤层发出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响炮声,声音由远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暂的、有连续的、间隔时间长短不一,煤壁发生震动或冲击,顶板来压、支架发出折裂声。 课后效果抽查:

27、有些煤矿的煤尘具有爆炸性,一旦发生煤尘爆炸,会造成矿毁人亡,后果十分严重;但只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有效实施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喷雾洒水、冲洗煤帮等综合防尘措施,煤尘爆炸是完全可能预防的。在井下工作时要爱护防尘设施、设备,不可随意拆卸、损坏。

28、 顶板事故是最常见、最容易发生的事故,要注意防范,当出现以下一种或几种征兆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顶板、支架发出响声;顶板掉渣;煤壁片帮;顶板出现裂缝;顶板脱层;直接顶漏顶等。

29、

顶板是否会发生冒落,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观察:

一是敲帮问顶。即用钢钎或手稿敲击顶板,声音清脆响亮,表明顶板完好;发出“空空”或“嗡嗡”声的,表明顶板岩石已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把脱离的岩块挑下来。

二是打木楔。既在顶板裂缝中打入一小木楔,过一段时间如果发现木楔

6 松动或松脱,说明裂缝在扩大,顶板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是震动观察。既一手扶顶板,一手持凿子或镐头等工具敲击顶板,若感到顶板震动,即使听不到破裂声也说明已有顶板离层,有冒落危险,应及时防范。

30、 井下火灾后果十分严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引发瓦斯、煤尘爆炸,导致灾害进一步扩大,应十分注意矿井火灾的防范:一是不能在井下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明火;二是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三是不能将剩油、废油随意泼洒,也不能将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物品随意丢弃。

31、 火灾发生初期是灭火的最好时机,因而应主动学会使用灭火器具,掌握灭火知识。在发生火灾时,若火势不大,可直接组织身边人员灭火;若火灾范围大或火势太猛,现场人员无力抢救、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迅速戴好自救器撤离灾区或根据领导指示行事。

32、 矿井水灾事故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之一,也会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当观察到以下一种或几种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判明情况,立即向领导或调度室报告,并从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撤出:工作面变得潮湿,顶板滴水、淋水,岩石膨胀,底鼓,矿压增大,片帮冒顶,支架变形,有水叫声,煤层挂汗、挂红,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有时带臭鸡蛋味等。

33、 探水作业经常会发生意外,进行探水作业时,要预先开好躲避硐,加强支护,规定好联络信号和避灾路线,并经常检查瓦斯。当钻进中遇到异常情况时,不要轻易移动或拔出钻杆、擅自放水,要及时向领导或调度室汇报,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撤出。

34、 炸药在爆炸过程中会产生爆炸火焰,防范措施不当就会引发瓦斯爆

7 炸,因爆破作业引发的瓦斯事故时有发生。为了防止因爆破作业引发的瓦斯事故,有关规章规定: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爆破;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严禁使用明火、明闸刀(开关)、明插座爆破;炮眼必须按规定封足炮泥、使用水炮泥,严禁使用煤粉或其他易燃物品封堵炮眼,无封泥或不足时严禁爆破。 课后效果抽查:

现场提问3——5名员工讲解本节课的重点内容,并列出几个问题让职工回答。

第四章节:紧急避灾

35、 有效的自救和互救可减少事故伤亡,挽救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因而要主动学习和掌握矿井灾害预防知识和自救、互救知识,熟悉井下避灾路线。

36、 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可增加获救的机会、赢得抢救的时间。在事故发生后要充分利用附近的电话或派出人员迅速将事故情况向领导或调度室汇报。

37、 避灾过程中,要保持镇静、沉着应对,不要惊慌、不要乱喊乱跑;要遵守纪律,听从指挥,决不可单独行动。

38、 紧急避灾撤离事故现场时,要迎着风流、向进风井口撤离,并在沿途留下标记。

39、 无法安全撤离灾区时,要迅速进入预先构筑的躲避硐室或其他安全地点暂避,在硐室外留下明显标记,并不时敲打轨道或铁管发出求救信号。

8 撤离路线被封堵时,不要冒险闯过火区或泅过被水封堵的通道。 40、 抢救窒息或心跳呼吸聚停的伤员时,要先复苏,后搬运;抢救出血的伤员时,要先止血,后搬运;抢救骨折的伤员时,要先固定,后搬运。

41、 正确避灾,可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遇到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要迅速背向空气震动的方向、脸向下卧倒,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止吸入大量有毒气体;与此同时要迅速戴好自救器,选择顶板坚固、有水或离水较近的地方躲避。

遇到火灾事故时,要首先判明灾情和自己的实际处境,能灭(火)则灭,不能灭(火)则迅速撤离或躲避、开展自救或等待援救。

遇到水灾事故时,要尽量避开突水水头,难以避开时,要抓紧身边的牢固物体并深吸一口气,待水头过去后开展自救和互救。

遇到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迅速戴好隔离式自救器或进入压风自救装置或进入避难硐室。 课后效果抽查:

现场提问3——5名员工讲解本节课的重点内容,并列出几个问题让职工回答。

第五章节:煤矿工人的权利、义务与权利维护

42、 享有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

43、 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44、 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和拒绝冒险作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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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46、 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47、 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用品的义务。

48、 有及时报告险情、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49、 因工受到伤害时,有依法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并享有工伤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50、 发现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生产行为时,以及因监督、制止违规生产行为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时,可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会组织投诉举报。

课后效果抽查:现场提问3——5名员工讲解本节课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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