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巡视制度

2022-07-29

它是实施某些管理行为的基础,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体系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司法警察巡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司法警察巡视制度

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概述

尚未发表,完善中

人民警察警衔与军队军衔、海关关衔并称我国三大衔级,作为中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于1992年10月起实施了警衔制度,十余年来,警衔制度对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加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甚至政工干部,对警衔制度却普遍缺乏系统、深入的了解和研究,仅有的认识往往浮于少数几个法律法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知识结构上的缺陷,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警衔制度加以详细介绍。

一、现代警衔制度的起源

现代警衔制度起源于西欧,效仿自军衔制度。15世纪,西欧部分国家的军队实施了军衔制度。1829年,法国和英国在相继效仿军队的内部管理、职位设置等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便比照军队军衔制度,在警察组织内实施了警衔制度:即用缀在肩章或领章等处的等级符号,标明警察的社会地位和职务级别。此后,警衔制度逐步在世界各国通行。

二、警衔设置若干类型

目前世界各国的警衔衔级设置,大致有以下3种类型:

1、将校尉型。所谓将校尉型警衔设置,即指警衔名称、等级设置等与军衔基本相似,大多以“将、校、尉”等作为等级称谓。以埃及为例,其警察组织从最高领导到一般警察,警衔设置为四等11级,分别为少将、准将、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准尉、军士长、军士、下士、列兵。朝鲜、越南、泰国、沙特阿拉伯、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以及非洲、拉丁美洲等一些国家均属于此种类型,但有些国家在警衔前冠以“民警”或“警察”以与军衔相区别。

2、非将校尉型。非将校尉型警衔设置可细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许多英联邦国家,采用警察总监、警司、警督、警长、警员等衔级名称,但等级设置多少不等。如英国警衔设置为5等13级,即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警员。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台湾,衔级名称比较简明,分若干等级。如德国警察衔级设置为4等14级,即警监分两级,警督分四级,警长分四级,警员分四级。我国台湾地区警察的衔级设置为警监、警正、警佐三等,每等分四级。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不分等,只设级,衔级名称也与众不同。如日本警察分设九个衔级,即警视总监、警视监、警视长、警视正、警视、警部、警部补、巡查部长、巡查。韩国警察警衔分为11级,即治安总监、治安正监、治安监、警务官、总警、警正、警监、警卫、警查、警长、

巡警。四是以南斯拉夫、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把警察分为两大类,每类各设若干衔级。如法国警察分为警官和保安官两类,共设11个衔级,警官分为特级和一至三级警官,保安官分为一至六级和见习保安官。

3、混合型。美国、丹麦、荷兰、尼泊尔等国属于这种类型。所谓混合型,是把将校尉型警衔称谓和警官、警员等称谓结合起来使用,或者把所担任的职务与警衔等级融为一体,即“一职一衔”。美国警察没有全国统一的衔级,由各州依据自己的法律、政令各行其是。如纽约市警察设置十个衔级,即总局长、分局长、助理分局长、副分局长、督察、助理督察、警长、副警长、警官、巡警。洛杉矶市警察则分九个衔级,即局长、副局长、分局长、上尉、组长、巡官、刑警、巡佐、警员。[i]

我国香港地区警察也属混合型警衔设置,为“一职一衔”类型,就世界范围来看,其警衔设置相对科学、合理,可为我国大陆下一步的警衔制度改革所借鉴,因此,这里着重对香港地区警衔设置加以介绍。香港警察的警衔设置由低至高分别为:警员Constable、高级警员Senior Constable、警长Sergeant、警署警长Station Sergeant、见习督察Probationary Inspector of Police、督察

Inspector ofPolice、高级督察Senior Inspector of Police、总督察Chief Inspector of Police、警司Superintendent of Police、高级警司Senior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总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助理警务处长、高级助理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处长。香港警察警衔升级制度非常严格,每次升职时均需进行面试、笔试和体能测试,并对个人历史纪录加以考虑,但警务处副处长升任警务处处长则由警务处处长选出接替人选,一般从警务处副处长里挑选。

三、新中国警衔制度历史沿革

新中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的建立,经历了曲折和反复的过程。建国伊始,中央公安部[ii]和中央财政部即开始研究人民警察的等级、服装、津贴、徽章等问题。经过较短时间的酝酿,形成了“二等六级警衔制”的草案。按此草案,人民警察警衔分为警长、警士两等,又各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警长即“警察首长”,对应县级以下公安机关的领导,警士即“警察战士”,对应各级公安机关的民警和编制内工勤人员。但是,该次“二等六级警衔制”草案未能实行,主要原因在于当时人民警察队伍刚刚组建,人员组成相当复杂,机构体制、人员编制等均未确立,实行警衔制度的时机并不成熟。

1955年9月,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军衔制度,随即,公安部政治部着手实行警衔制度的准备工作,当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草案)》,并在几日后的《人民日报》上加以公布。按此条例,人民警察警衔分为公安警衔、专业警衔、公安勤务警衔、专业勤务警衔等四类。其中,公安警衔授予外事、刑事、铁路、户籍、治安、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等警种,专业警衔授予经济、消防、武装等警种,一般警衔授予各级指挥、政治领导(乡、镇、街道派出所和各种民警、武警中队以上)和主管人员,勤务警衔授予各级公安机关在编的勤务、业务人员和实行兵役制度的专业(武装、消防)警察警士。警衔等级共设有两类、六等、十七级,各类警衔之间略有差异。

但是,由于当时有关中央领导同志的否定,该次警衔制度草案在施行前夕即被终止。

1982年,参照当时的西德警衔制度与警服蓝本,一个比较完整的警衔草案和新警服设计被草拟出台,当时的警衔等级草案,分为警监、警督、警正、警士四等,每等均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警衔标志以肩章上横杠的多少区分等次,新警服则从1983年试穿,直到2001年被99式警服完全取代,其德式制式、标准,影响了中国警服近20年。但是,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原计划从1984年5月1日起实行警衔制,但中央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以及与其它部门的平衡,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至此,第三次警衔制度草案被搁置。

1987年初,公安部根据军队即将实行军衔制度的情况和《宪法》中“警察实行级别制度”的规定,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设立一至三级警监、一至四级警督、一至四级警正、一至三级警员。原计划1988年国庆节军队实行军衔制、89年五一节武警实行警衔制、89年国庆节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但当时因有关问题,该次警衔制草案未能付诸实行。

1991年11月,公安部政治部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阶条例(草案)》,[iii]按照此草案,警阶等级设有:一至三级警监,一至四级警司,一至四级警正,一至二级警员。此后,在近一年的时间内,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安系统内部翻来覆去地进行推敲和修订。草案经修改后,将“警阶”的称谓改为“警衔”,并下设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五等十三级。1992年7月1日,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主席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9月,国务院对公安部《关于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进行了批转,这标志着警衔评授工作进入实施阶段。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在经历了三十三年的数次曲折、反复以后,终于完成了各种法律手续,出现在人们的面前。警衔制度的建立,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9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进行了转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随之实施了警衔制度, 199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司法警察授衔仪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为4名三级警监和425名司法警察授予了警衔。1992年警衔制度的实施,对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制度化、正规化和现代化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四、新中国警衔标志的变更

虽然人民警察警衔制度自1992年方始正式实行,但警衔标志却已经经历了三次修改和更新。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1995年,为使警衔标志更加明显,便于辨认,同时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经国务院批准,修改了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方法,规定总警监、副总警监为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四角星,警监、警督、警司、警员警衔标志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

横杠组成,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之上,即第二套警衔标志。(1995年第二套警衔标志图式暂缺)

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更换99式新式警服,对警衔标志式样进行了重新设计。同年8月,国务院朱镕 基 总理签署第289号国务院令,发布《关于修改〈司法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行新的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标志与人民警察其他警种相同,但在胸牌、臂章以及警号分段等方面区别于其他警种。由于不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司法警察未设置专业技术警衔。

五、司法警察警衔制度基本内容

在我国国家政体上,人民法院与政府属“一府两院”体制,《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其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定。因此,相对于其他警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工作在授衔对象、批准权限、审批程序、标准条件等方面有其独立的特点,警衔制度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工作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其警衔制度的基本内容涵盖于大小100余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函复、通知、解答等规范性文件,但基础性文件共有5个,即:《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人民警察警衔标志佩带办法》、《关于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管理工作细则》。概括来讲,司法警察警衔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警衔评定授予的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管理工作细则》,拟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为司法警察建制单位的在编、在职并且在岗的司法警察,凡不具有司法警察性质的单位和不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不评定授予警衔。

二是警衔的等级设置。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及《关于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总警监(总警监General Police Commissioner、副总警监Duty General Police Commissioner)、警监(一级警监Police Commissioner Class I 、二级警监Police Commissioner Class II 、三级警监 Police Commissioner Class III);警督(一级警督Police SupervisorClass I 、二级警督Police Supervisor Class II、三级警督Police Supervisor Class III);警司(一级警司 Police Superintendent Class I、二级警司Police SuperintendentClassI、三级警司Police

SuperintendentClass III);警员(一级警员Police Constable Class I 、二级警员Police Constable Class II)。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部级正职可评授总警监;部级副职可评授副总警监;厅(局)级正职可评授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厅(局)级副职可评授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处(局)级正职可评授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处(局)级副职可评授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科(局)级正职可评授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科(局)级副职可评授

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科员(警长)职可评授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办事员(警员)职可评授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三是警衔的批准权限。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管理工作细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监、警督警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警司警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院长批准;警员警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警司、警员警衔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四是警衔标志及佩带办法。

五是警衔管理的若干工作程序。具体包括警衔的首次授予、警衔的晋升(按期晋升、提前晋升、选升、晋职晋升、延期晋升)、警衔的保留(不保留)、降级和取消等。

第二篇:规范司法警察履职行为 全面提升司法警察工作水平

规范司法警察履职行为 全面提升司法警察工作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答记者问

徐盈雁

近日,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本报记者就制定和贯彻《规则》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检政治部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谈谈《规则》修改的背景。

答:《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则》)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基本工作规范,自2001年印发以来,对于规范司法警察履职行为、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历十四年的探索与积累,将“试行”去掉的时机已经成熟。具体有以下原由:第一,是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最高检不断完善司法制度规范体系,对检察人员规范司法行为提出了更严标准,也对司法警察依法办事、规范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出台,《试行规则》的一些规定已显滞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第二,是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内在需要。2013年最高检修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警察职责职能,因此,亟须修改《试行规则》,对新增职责的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对比较笼统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与现行规范性文件表述不一致的进行调整。第三,是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举措之一。司法警察的许多工作都在业务工作环节,其工作质量、司法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有利于强化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的自觉性,也契合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第四,是总结实践经验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尤其是近些年的努力,司法警察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制度加以明确和规范。在《规则》的修改中,我们注重吸收近些年实践经验的积累,吸纳了近年来司法警察工作机制改革成果,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则》的修改过程和指导思想。

答:《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公布后,我们就开始考虑适时对《试行规则》进行修改。2014年下半年,最高检政治部警务部对司法警察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摸清底数、分析问题、把握需要的基础上,确定了修改《试行规则》的指导思想和重点,研究起草了《规则》征求意见稿。为群策群力、广集民智,我们多次征求各省级院、最高检各内设机构和相关事业单位意见,同时加强向院领导汇报、与有关部门沟通,对各方面提出的114条意见建议,逐条进行梳理、研究,在充分吸收、反复修改论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审议稿提交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讨论。应该说,新《规则》是源于实践、源于各方智慧的成果。

《规则》的修改紧紧围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要求,坚持了三条指导思想:一是规范和细化工作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的九项职责的工作程序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二是加强对自身司法办案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司法警察参与司法办案提出严格要求;三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通过完善工作程序,切实保障办案安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则》的基本内容,此次修改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规则》共24条。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制定《规则》的法律依据。第二条至第八条是概括性条款,分别规定了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总体要求、回避、用警派警程序等内容。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是规范各项职责的具体条款,对各项职责的工作程序、安全防范要求、内部监督、与公安机关协调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责任追究、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修改主要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突出强调办案安全防范。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在执行各项任务前,应当事先了解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时限等,拟制相应的措施和方案;执行任务过程中,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时,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捕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押解归案,等等,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防范。二是认真落实规范司法工作要求。规定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规定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规定执行职务违反本《规则》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三是更加注重履职保障。《规则》对原来规定较为笼统的“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的安全”和“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两项职责进行全面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对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涉诉信访人员实施过激行为等各种情形的处置办法。同时,增加了关于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回避的规定,保障司法警察履职合法、安全。这些新的规定既是对司法警察工作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司法警察履职的重要依据。四是充分考虑体例的系统和完整。删除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已作规定的内容,增加了部分概括性条款,将可合并的条款归纳合并。

问:《规则》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司法警察力量调配上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涉案人数、危险程度、任务时限等情况配备警力。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有时用警需求量大,我们根据《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增加了关于跨区域调警的条款。规定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或者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以及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实现了各级院警力的互补。

另外,我们对派警用警程序进一步规范,增加了“执行一般任务”“携带武器”“紧急情况”等情形派警的规定,使用警派警工作更科学、更严格。

问:前面谈到,《规则》加强了对自身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最高检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此次《规则》修改也增加了对检察机关自身司法办案活动从严要求的内容。明确规定司法警察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不得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另外还规定司法警察执行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任务时,要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时限。力求通过加强司法警察与办案人员之间相互的监督制约,把执行法律和办案纪律落实到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名检察人员。

问:《规则》的正式公布,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必将产生积极影响。下一步在学习贯彻《规则》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学习贯彻《规则》,提高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水平,是检察机关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司法警察部门要自觉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当前一项重点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各级检察院要把学习《规则》列入司法警察岗位练兵规划,作为司法警察培训的必修课程,认真制定学习、培训方案,扎实开展学习培训。省级检察院和地市级检察院要适时组织考试考核,最高检将采取多种方式检验各地组织司法警察学习掌握《规则》的情况。二是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规则》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对照《规则》内容,认真梳理警务工作环节存在的不规范司法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研究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加强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强业务和队伍管理,努力把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三是全体司法警察要认真学习,对《规则》内容熟知应会、全面掌握,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贯彻,真正把学习贯彻《规则》的过程变成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能力素质、正确履行职责的过程,使按章履职成为每个司法警察的自觉行动。

(本报北京6月23日电)

第三篇:司法警察

浅议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基层法院系统司法警察的组织管理和军事训练工作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一支准军事化管理的警察队伍,在保障法院工作次序、处置突发抗法事件、维护司法尊严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完善和管理与职能方面从审判中彻底分离,成为人民法院独立的职能部门。但因司法警察自身性质决定了它与审判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人民法院的直接支配和影响。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与执行工作中均起着重要辅助力量。因此,在新形势下,研究如何充分有效地发挥好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搞好组织管理和加强军事训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建设是根本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很重视的,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为法院的审判、安保工作做出了贡献。尽管如此,据笔者了解的情况,仍有少数人民法院主要突出在基层法院的个别领导对法警队伍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总是抱怨多,误以为法警好耍,工作做得少,待遇又比法官好,除了开庭值庭外,平时几乎没有什么事做,并表现出法警可有可无或尽可能少的思想,且多数安排在其它庭、室兼职,对法警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建设关心少,重视程度差,甚至流露出“我对你们法警够意思了”等不受听影响团结的语言,根本没有树立法警工作无小事的思想,导致编队管理难以落实。笔者认为这是个误区。

首先是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党组和领导应高度重视司法警察的管理教育和组织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工作方针,对警务人员实行严格的、实际的、直接的领导,是警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完成各项任务的思想基础和组织保证。我们知道,《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司法武装力量,管理体制为双从领导编制,即:既受本级法院党组的领导,又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领导。其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防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职责共八条:(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次序;(2)值庭时负责传代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传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7)执行死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其职责服务和贯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全过程,体现在立案、审理到执行、安全保卫等各个环节上,这是首要的。其次是要配齐配强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班子,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大队长,要作风过硬、军事强悍,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和领导能力,具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精神的同志担任。再次是认真落实编队管理,要尽可能或不出现兼职法警,让他们按规定完成好法庭警卫、提解、押送、看管、执行等职责任务后,有一定时间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维护法院的安全保卫和加强训练工作,不断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水平,

更便于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管理。第四是在法警队伍的结构上,要科学合理,由于司法警察是一支准武装性质的队伍,那么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法警的要求更加严格。一是年龄结构上,中、青年比例达到80%以上;二是性别上,基层法院女警按规定最低应达到2名以上,以便于执行女犯押解、看管等任务;三是文化程度上,必须是大专以上,同时还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五是每年对司法警察进行业务技能考核,对那些不合格者或者品质不好,有违法违规问题的人员,予以清理淘汰,真正实现队伍纯洁、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要求。为此,不难看出,加强对司法警察的管理教育和组织建设是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根本。

加大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军事训练是保证

既然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其性质和任务就已经决定了必须具有过硬的军事技能,才能够完成好职责任务,实现审判、执行、安保等无责任事故发生,对人犯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军事过硬不是做文章,更不是喊口号,关键是要落实在行动上,利用一定时间,实实在在,刻苦练习。通过训练,促进每名司法警察熟悉、掌握必要的军事技能和军事素养。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坚持了一年一度一至两次的军事训练,加强了法警队伍应当具备的各种军事技能。但是,据笔者掌握和了解的情况看,这方面工作抓得好的并不很多,每年军事训练上报有情况,实际落实差,虽然训练了,但是多数也是应付性的,主要突出在基层法院这个环节。因为,他们所处的情况是点多、线长面广,事务性工作繁忙,

对法警的军事训练关怀甚少,督促落实差,主要是怕出经费和影响兼职部门工作,如一但发生突发事件,难以妥当处置的隐患大有存在。由此看来,加大法院系统司法警察队伍军事训练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一是要树立以防为主,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法警工作无小事的思想;二是要加大法警的军事训练力度,基层每年不少于一至二次15至20天,支队每年对基层进行一次考核验收,总队每两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比武活动,并进行抽查,将考核工作落到实处,达到一点带面,促进训练取得实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总局二至三年应当检查一次;三是内容上重点突出基本体能、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的训练,强调实用性,达到队伍精炼、军事强悍之目的;四是方法上以封闭式为主,其它方法为辅,武警教官执教为主,其他人员执教为辅,并落实好专项经费和人员;五是加强单警装备和法院安保设施设备的添置,以便执勤和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装状态,保障法院机关安全,尽可能减少或不发生安全事故,为本地区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快速地增长作出应有的贡献创造必要的条件。所以,加大其基础理论学习、基本体能、基本技能、专业技能等军事训练和其它理论学习是法警队伍建设的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司法察警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建设,加大军事训练工作的力度,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和考核制度,并针对干警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多关心、多解决、多落实,真正体现从优待警,使这支准军事化管理的法警队伍始终保持和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光

荣传统,真正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司法警察队伍威武之师的良好形象,对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形成强大的震慑力,确实具备服务审判和安保工作的能力水平,也为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氛围,对工作憧憬美好的未来。

黑水县人民法院干警:曾云辉

第四篇:司法警察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检察官办案安全和服务检察工作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处于维护检察工作秩序和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特殊地位,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法警工作规范化建设、科学化管理,是全面提升法警队伍素质、整体推进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检察机关 ,司法警察是唯一一支代表检察机关行使国家赋予的强制力的武装性质的队伍。它的设立和职责履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职业要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现有干警3人,自编队成立

年以来,

一、根植执法为民理念,苦练业务本领,打造一支硬队伍。他们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向法警灌输执法为民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法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坚持系统学习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检察和警察”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使干警做到能背会用,特别是对法警的职责熟记于心,对各项禁令和规定应用于行,从队领导到一般干警,都能把《司法警察手册》内容背下来、写下来,照着做,确保在执法中文明执法,依法办事。按照高检院“一熟、二懂、三会”的标准要求,制定训练计划,每天早上坚持半小时队列或擒拿格斗训练,每周召开一次队务会,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技能培训,每年开展一次专业技术大比武,切实提高业务素质。2004年4月,他们争取驻地武警中队和市武装部的鼎力支持,请武警中队官兵当教练,按照军训从难从严的实战要求,与武警官兵实行训练时间、训练内容、检查考核“三同步”,组织全体法警进行为期20天的五公里长跑、队列、擒拿格斗、押解、枪械、实弹射击等专业体能、技能强化训练。并将司法警察九项职责按规定程序进行逐项学习和岗位演练,对每项职责的履行都在操作上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训练中,法警们发扬“不怕苦,不怕死”的精神,苦练巧练,手把手地教,一招一式

二、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安全文明办案,出色履行职责。他们坚持按程序派警,严格出警制度。根据案件的需要,凡需使用法警执行任务的部门,首先填写用警申请单,由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再到司法警察大队填写《派警证》,由大队长签字后派出2名以上司法警察执行警务。重大事件和重要任务的出警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警。法警出警前必须要详细了解执行警务的时间、地点、执行警务的种类,携带何种警械(具),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在护送证人回家(单位)时,规定不开警车、不着警服、不鸣警笛、选择恰当的时候和适当的环境,将证人安全送回家,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权的保障。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全副武装,带齐“警官证”和“拘留证”(逮捕证),要求法警特别注意保持警惕,切实防范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化办案,用实际行动感化嫌疑人,对许多案件的突破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共保护职务犯罪案件现场22人次,执行传唤168人次,参与搜查107人次,执行拘传36人次,协助执行扣押查封42人次,协助执行拘留、逮捕、监视居住112人次,押送、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212人次,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562人次,送达法律文书4200份,参与处置突发事件41人次,追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共参与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12人,其中,法警独立追捕并抓获畏罪潜逃犯罪嫌疑人9人,协助抓获3人。去年,青岛市和胶州市两级检察院司法警察联合追逃的中铁十六局二公司驻胶州项目指挥部经理兼指挥长赵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履行的各项职责任务中,全市两级检察院法警均做到了安全、及时、准确三个百分之百。今年5月,青岛市检察机关法警支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示范单位。 )三年来,他们的先 派警500余人次,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71人,执行传唤9人,协助执行拘留、逮捕26次,参与搜查10次,执行长途押解任务16次,参与处置突发事件10起,跨省追逃3次,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提供警务协助10次,送达法律文书、案卷214次,保护公诉人出庭2次,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中心工作20次,参与维护改制企业稳定,夜以继日驻厂60多天,没有发生任何失误和安全问题。

三、健全制度,创新机制,管理规范化。他们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规范化管理方面狠下功夫,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取得实效。在认真执行上级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的同时,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准则》、《法警大队大队长工作职责》、《法警工作职责》、《司法警察大队规章制度》、《司法警察大队关于安全办案、文明执法的十五条规定》。为了便于携带和应用,将上级和本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汇编成《司法警察手册》,法警人手一册,要求随身携带,熟记于心、规范于行、应用于案,作为法警学习、办案、管理基本依据,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健全了档案柜和资料库,制定了“三簿、二表、一本”的工作制度(即《法警履行职责情况登记簿》、《警械(具)使用管理登记簿》、《专业技术训练登记簿》、《警务值班登记表》、《宣传信息登记表》、《法警出警情况登记本》、《司法警察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等,并抓好落实,使警务工作管理规范,秩序井然。在警务值班制度中,每天安排一名法警实行警务值班,要求着装、挂牌、戴袖标,负责接警、出警,处理当日警务事务,并协助机关值班人员负责机关安全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同时负责举报中心接待来访群众的秩序和安全。该项制度既能管事,又能管人,切实可行。为了确保办案安全,制作了一套司法警察业务工作流程图和司法警察办案流程图,并采用镜框式制作上墙,以图表的形式将司法警察职责范围、执行标准、操作规程、办案程序及注意事项等方面

集中在一起,看起来一目了然,用起来简单易行。这两图被法警们称为“两图在手、办案顺手”。为激发干警活力,实行“酬绩挂钩”制,把大队工作目标按六项十个方面列入评分标准进行逐项打分,年终根据得分情况进行奖惩。此举有效增强了法警的紧迫感和压力感,进一步调动了法警工作积极性。

四、不遗余力改善办公办案条件,装备设施系统化、科技化、人性化。他们积极争取院领导重视和支持,从2004年10月起着手筹建办案区,建立起了指挥、协调、监视、监控于一体的指挥中心,以及讯问室、询问室、恳谈室、待诊室、专用卫生间、休息室、法警备勤室、警械具存放室。安装了隐蔽探头、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使整个区域里的监控设施与指挥中心构成监控网络链结,形成整体互动。从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等有关人员进入办案区开始,他们就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资料既可作为出庭公诉的证据,也为当事人权利救济提供了重要保障措施。在改善办公条件的同时、电脑3台、警棍3支、电警棍3支、警绳3副、手拷5副、衣柜、文件柜、保险柜等

在以后的工作中法警大队将继续保持正气昂扬、士气振奋的精神风貌,牢记“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精诚团结、保障有力”的十六字要求,以崭新的面貌和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迎接新的挑战,力争取得更好的成绩。 司法警察大队在认真贯彻落实省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强化和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办案工作区管理、使用制度,完善用警派警流程等方面,

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一支具有武装性、强制性、专业性的特殊执法力量,根据省院党组的要求,必须实行编队管理,形成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编队管理体系。他对我院司法警察大队认真贯彻落实分级培训和集中培训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和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活动,强化对司法警察的政治理论和作风纪律教育、检察业务知识和警务专业知识培训、队列操练和警用技能训练,以头顶上庄严的警徽将大堤上高高飘扬的党旗映衬得更加鲜艳夺目。将以此作为工作的新起点,更加忠实勤奋地工作,严格自律,秉公执法,争做人民满意的好警察、时代,他深深懂得,做为一名党员,就意味着付出和奉献,就意味着牺牲。无一脱逃、自杀、自伤、串供等事故发生

第五篇:司法警察概论作业

姓名:翁序泽

学号:201313113

区队:法警131 1.司法警察的外部性素质包括司法警察的警容、仪表、和性格三方面。

(对)

2.司法警察的内在性素质包括司法警察职业的思想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三个方面。(错)

3.物质文化素质是司法警察有效发挥其他素质优越,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重要基础。(错) 4.司法警察效能素质是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社会化的终极反应,是社会评价司法警察职业的公众标准。(对)

5.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有司法警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对)

6.司法警察的法纪要求体现为内在素质、外塑形象。(对) 7.公安部首次颁布《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是在1990年 8.帮助公民解决纠纷不是司法警察的重要义务和职责。(错) 9.司法警察执法监督种类按监督对象不同可分为对司法警察机关的监督和对司法警察人员的监督。(对)

10.行政监察监督,是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否有行政违法行为,须承担何种行政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的活动。(对) 11.各级司法警察部门应按不低于本院在编人员10%是比例配备警力 12.司法警察实行编行管理、双重领导。

13.司法警察的吸收录用必须坚持下例基本条件、政治条件、文化条件、身体条件和年龄条件。

14.司法警察人员的年龄是18岁至35岁 。

15.司法警察录用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竞争原则、择优原则、德才兼备原则。

16.司法警察录用的程序是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格检查、审批、培训和试用。

17.警衔等级

此种类型警衔。 共设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和警员5等。

18.属于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但是职务未定的,等确定职务后评授警衔

19.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科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 参加工作满30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20.司法警察警衔晋升主要有以下几种 按期晋升、提前晋升、选升晋职、晋升延期、晋升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21.如果说警服是警察的符号,那么警察就是政治的重要符号之一。 22.警察的双重职能有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 23.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

24.我国警察组织实行的是“层级---职能制”组织体制。

25.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

注:21到25题是摘自冯德文的《警察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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